民法物權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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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4 地方政府特考) 讓與,當然亦可抵押, 141 號解釋:「共有之房地,如非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則各共有人自 得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 改採肯定說,自值贊同。 819 條第 1 項之規定,應有部分之處分本即由各共有人自由為之,自無須得 其他共有人同意。 A 地出賣給戊,有效;乙、丙二人不得依該契約,請求戊給 付價金。分析如下: 就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所訂立之買賣契約,仍為有效。最高法院 18 年上字第 676 號判 例:「共有財產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由共有人之一人或數人自由處分,若無共 有人之同意而與他人締結買賣財產之契約者,則該契約自不得認為有效。」曾有錯誤的 見解,但已經最高法院 92 年度第 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宣告廢止,廢止理由即係未經共有 人全體同意而出賣共有物,於訂約之共有人與買受人間仍屬有效,本則判例立論可議。. 公 職 王. 高法院 72 年台上字第 679 號判決:「買賣契約之成立,非以出賣人對於標的物有所有權 為要件,設共有人未得他共有人之同意,擅自出賣共有物,其買賣契約並非無效,僅對 於他共有人不生效力而已,且得因他共有人之事後承認而溯及既往發生效力。」認為若 他共有人事後承認,則他共有人亦溯及既往成為出賣人,則似值商榷,蓋承認(權)的 前提係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但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未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就共有物 之全部或一部所訂立之買賣契約,本屬有效,何來承認(權)可言,且契約之成立本須 雙方合意,似難因為他共有人事後單獨之意思表示即可取代雙方之合意而讓其成為契約 當事人。 三、一般認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最大的特色,在於緩和了普通抵押權之從屬性要求,請從「成立上 從屬性」、「移轉上從屬性」、「消滅上從屬性」,說明最高限額抵押權從屬性之緩和化的 意義。 【擬答】: 最高限額抵押權從屬性最大緩和化(係就「最高限額抵押權」與「債權」的關係而言) 最高限額抵押權無成立上從屬性。蓋最高限額抵押權係擔保不特定債權,於原債權確定 前,與任何債權並無必然的結合關係,而實務上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常在設定抵押時,根本 尚未發生債權,僅係擔保基於「繼續性供給契約」或「經銷契約」等將來發生的債權,最 高限額抵押權並不因而無效。 最高限額抵押權無移轉上從屬性。蓋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若發生原在擔保範 圍內之債權有讓與之情事,不但最高限額抵押權不會隨同移轉,反而係被讓與之債權脫離 擔保債權之範圍,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二四九六號判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否隨同移轉於第 三人,我民法並無明文規定,亦無習慣可資援用,自應依法理而為適用。按最高限額抵押 權於原債權確定前,不具一般抵押權之從屬性,故第三人於原債權確定前為債務人清償債 務,該受償部分之債權即脫離擔保之範圍,其最高限額抵押權自無從隨同移轉予第三人, 為維護最高限額抵押權之上開特性,理應如此認定。」、同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九五八號 判決「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係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物,以擔保在預定最高限額之一定 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之特殊抵押權,其所擔保者為其基礎關係所生之不特定債權,該基礎 關係所生之各個債權既係持續發生,故於債權未確定前,抵押債權讓與他人,該債權即脫 離抵押權擔保之範圍,最高限額抵押權並不隨之移轉,即無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 段之適用。」與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六第一項「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 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 同」參照。 最高限額抵押權無消滅上從屬性。蓋蓋最高限額抵押權係擔保不特定債權,於原債權確定 前,與任何債權並無必然的結合關係,故不會因為任何一筆在擔保範圍內之特定債權因清. 共3頁 第2頁. 全國最大公教職網站 http://www.public.com.tw.
(3)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4 地方政府特考) 償消滅而消滅。. 公 職 王 共3頁 第3頁. 全國最大公教職網站 http://www.public.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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