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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與內部監督機制之研究──以監察人、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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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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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 碩士論文. 公司治理與內部監督機制之研究 ─以監察人、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為中心. 研 究 生:梁雅菁 撰 指導教授:姚志明 博士.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 公司治理與內部監督機制之研究 ──以監察人、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為中心 指導教授:姚志明教授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研究所 學生:梁雅菁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研究所 【論文摘要】 公 司 治 理 為 近 年 企 業 經 營 及 公 司 法 上 之 焦 點 , 而 2007 年 爆 發 的 力 霸 集 團 偽 設 人 頭 掏 空 公 司 一 案 更 重 燃 此 話 題 。 公司治理之概念由不同 的面向觀察,有不同的定義及解釋,就法律面而言,乃著重於企業所有權與經營 權的分離,並透過法律規範的制衡設計,監督企業組織活動、健全企業組織運作, 以達到保障股東及利害關係人權益之目的。因此,公司治理應包含經營與監督二 個層面,其中心議題即為建立一適當與有效之監督機制,促使公司經營者得在其 受任範圍內,盡其所能的為公司所有者謀取最大利益。職是之故,探討如何建立 一套提昇公司效能、增加公司價值之健全而有效的經營、監督機制,恆屬必要。 我國公司法一向採取董事及監察人並立之雙軌制,然證券交易法於 2006 年 1 月 11 日修訂公布後,正式引進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制度,使公司組織得以 單軌制型態存在,此對我國向來之公司組織架構造成不小之衝擊。上述制度於外 國雖行之有年,但是否適於我國施行,仍不無討論空間,且審計委員會是否可完 全取代監察人制度,亦值探究。本論文由公司治理之角度出發,參酌外國相關立 法例,就我國現行有關監察人、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等制度規定作一彙整,並 就其定位、功能及相互間之關係為探討,其中第一章說明研究背景、目的、範圍 與方法等:第二章論述公司治理之內涵、目的、發展趨勢及其與公司治理評等間 之關係;第三章則介紹公司監督機制之分類、內部監督機制之立法例及董、監事 在公司內部監督機制中所扮演之角色;第四章延續以內部監督機制為重心,分別 就德國、日本、美國及中國大陸法制規範下之獨立監察人制度與獨立董事制度予 以探討;第五章係在我國現行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規定下,闡述現行公司內部監 督機制運作之現況及難題,並評論監察人、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等制度彼此間. -1-.

(3) 之關係;最後於第六章針對我國公司內部監督機制功能之強化與提升,作一結論 與建議。. 關鍵字︰ 公司治理、監督機制、監察人、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 -2-.

(4) The Research of The Mechanisms between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Interior Supervision ——Focus on the Supervisor, the Independent Board and the Audit Committee. Professor : Dr. Chih-Ming Jau Institute of Department of Law in National University of Kaohsiung Student: Liang Ya-Ching Institute of Department of Law in National University of Kaohsiung 【Abstract】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has been the focus for the enterprise operation and the company law in recent years. The outbreak of the Rebar Group’s case that the Wangs used a numbers of borrowed accounts to embezzle funds from the companies in 2007 caused this issue regained a lot of discussions. The concept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has many different definitions and explanations from different point of views. From law’s point of view, it emphasize in the separation of enterprise’s ownership and its management. By the regulation of the law, the enterprise’s activities are supervised and the enterprise’s arrangements are integrated well, so the purpose of protecting stockholders’ and stakehold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is procured. Thus,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hould include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and it centered in building a suitable and efficient mechanism of supervision. It enforces the company managers to try their best to gain the biggest benefits for the company owners within their term of office. So it is essential to discuss how to build a well integrated and efficient mechanism between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which can enhance company’s efficiency and increase company’s value.. In our country, the company law follows the dual system that the directors and auditors coexist. Since 2006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Law was revised and announced, it introduced the system of the Independent Board and the Audit Committee, and it made the company organization being unitary system. This caused a lot of impact to our country’s company organization has been all the time. Although this system has been practiced for many years in overseas, whether it is suitable to our country or not is still need to be discussed, and whether the system of the Audit Committee can replace the Supervision system completely or not is still need to be conferred. This paper is going to stand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refer to the related legislation examples overseas to synthesize the systems of the Supervisor, the Independent Board and the Audit Committee, -1-.

(5) and further discuss their position, function and the relationship among them. The first chapter will explain the background, purpose, scope and method of this research. The second chapter will discuss the intension, purpose and developing trend of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its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rating. The classification and the legislation example of company supervisory mechanisms and the roles which the board and the supervisor play in the interior supervisory mechanisms will be introduced in chapter three. In chapter four, it will continuously emphasize in the interior supervisory mechanisms and discuss the independent supervision system and the independent board system under law’s regulation in Germany, Japan, The USA and The Mainland of China separately. Chapter five will elaborate the situation and difficulties the company interior supervision mechanisms meet while its practice under the regulation of the company law and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Law nowadays, and make a comment on the relationship among the systems of the supervisor, the independent board and the audit committee. In the final, chapter six will make a conclusion and suggestion in the enforcement and promotion of the function of the company interior supervision mechanisms in the future. Key words: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s, The Supervisor, The Independent Board, The Audit Committee, The Remuneration Committee.. -2-.

(6) 公司治理與內部監督機制之研究 ─以監察人、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為中心 【論 文 目 次】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目的 一、. 研究背景..............................................1. 二、. 研究目的..............................................2. 第二節 第三節. 研究內容與範圍......................................4 研究方法.............................................4.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一節 公司治理之內涵及目的 一、. 公司治理之定義及範圍..................................6. (一)國內外學者見解......................................6 (二)國際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之規範................8 (三)小結...............................................10 二、. 公司治理之目的--企業社會責任.......................11. (一)股東利益優先論.....................................12 (二)公司社會責任論.....................................13 (三)美國法律學會(ALI)與美國法曹協會(ABA)之規範.....14 (四)我國之規範.........................................15. 第二節 公司治理之發展趨勢 一、. 國外公司治理發展趨勢.................................16. (一)亞洲國家公司治理之發展.............................16 (二)歐盟國家公司治理之發展.............................18 二、. 我國公司治理發展現況.................................20. (一)臺灣公司治理環境之特性.............................20 (二)國內公司治理之推行背景及法規架構...................21 (三)我國公司治理之方向.................................23. 第三節 公司治理之評等 一、. 公司治理評等與企業價值...............................27 I.

(7) 二、. 公司治理評等之面向...................................28. (一)股東權益的保障.....................................29 (二)資訊透明度的強化...................................29 (三)董事會職能的提升...................................29 (四)監督機關功能之發揮.................................29 (五)管理階層的紀律與溝通...............................29 (六)利害關係人權益的尊重與社會責任.....................30 三、. 公司治理評等對我國之影響.............................31. (一)董事會獨立性待加強………………………………………...32 (二)股東會運作及揭露不足……………………………………...32 (三)功能委員會欠缺..…………………………………………….32 (四)缺乏董事會自我績效評量…………………………………...33 四、. 小結.................................................33. 第三章 公司之監督機制 第一節 公司外部監督機制 一、. 公權監督機制.........................................36. (一)行政監督...........................................36 (二)司法監督...........................................38 二、. 市場監督機制.........................................40. (一)產品與服務市場.....................................41 (二)勞力市場...........................................41 (三)資本市場...........................................41. 第二節 公司內部監督機制 一、常設內部監督機關.......................................42 (一)單軌制(一元制)....................................42 (二)雙軌制(二元制)...................................43 二、 股東之企業參與.........................................44 (一)股東會之權限.......................................45 (二)股東之行動參與.....................................46 三、 董事職能之發揮.........................................47 四、 資訊之公開揭露.........................................48 (一)資訊公開之必要性...................................48 (二)資訊公開之內容.....................................49. II.

(8) 第三節 小結.........................................49 第四章 各國公司治理與內部監督制度 第一節 德國之公司治理與監事會制度 一、. 德國企業文化特性與公司治理特徵.......................53. (一)雙層委員會制.......................................53 (二)職工參與監督.......................................50 (三)銀行介入經營.......................................50 二、. 德國公司內部組織與運作...............................55. (一)股東會.............................................55 (二)董事會.............................................56 (三)監事會.............................................57 三、. 德國近年公司治理之發展...............................58. (一)公司內部監督機制之檢討.............................58 (二)公司治理改革近況...................................58. 第二節 日本之公司治理與獨立監察人制度 一、 日本商法之修正與公司治理特徵..........................61 (一)日本商法之修法過程.................................61 (二)日本公司治理之特徵.................................63 二、 日本公司內部組織與運作................................64 (一)董事會與外部董事...................................65 (二)監察人會...........................................65 (三)會計參與人.........................................68 (四)功能委員會.........................................69 三、 日本公司治理之發展近況................................70 (一)實務運作之現況與缺失...............................70 (二)公司治理相關法規之修正.............................71. 第三節 美國之公司治理與獨立董事制度 一、 美國證券市場結構與公司治理特徵........................72 (一)美國證券市場結.....................................73 (二)美國公司治理之特徵.................................73 二、 美國公司內部組織與運作................................75 (一)股東會.............................................75 (二)董事會與功能委員會.................................76. III.

(9) (三)獨立董事...........................................78 三、 美國近年公司治理之發展.................................81 (一)法制之改革.........................................81 (二)實務運作之缺失與檢討...............................82. 第四節 中國大陸之公司治理與監事會制度 一、. 中國大陸公司治理之特徵與類型.........................82. (一)大陸公司治理之特徵.................................82 (二)大陸公司法之類型...................................84 二、. 中國大陸公司之組織與運作.............................85. (一)股東會.............................................85 (二) 監事會.............................................86 (二)獨立董事...........................................88 三、. 中國大陸公司內部監督機制之檢討.......................89. (一)大陸公司獨立董事及監事會現存問題...................89 (二)健全大陸公司監督機制之建議.........................90. 第五節 小結...........................................92 第五章 我國公司之內部監督機制 第一節 監察人制度 一、. 我國公司法規範下之監察人.............................94. (一) 監察人之定位.......................................94 (二) 監察人之選任與解任.................................94 (三) 監察人之職權.......................................97 (四) 監察人之責任與義務.................................98 二、. 現行監察人制度之缺失.................................99. (一)欠缺獨立性.........................................99 (二)缺乏專業能力......................................100 (三)執行效能不彰......................................100 (四)人數不足..........................................100. 第二節 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與薪資報酬委員會 一、. 獨立董事............................................100. (一) 我國獨立董事之發展與引進..........................100 (二) 現行證券交易法規範之獨立董事制度..................101 二、. 審計委員會..........................................108. IV.

(10) (一)我國審計委員會之引進及設置........................108 (二)現行證券交易法規範之審計委員會....................109 三、. 薪資報酬委員會......................................111. (一) 我國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引進及設置....................111 (二) 現行證券交易法規範之薪資報酬委員會................112 (三) 我國企業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商榷..................115. 第三節 我國現制下內部監督機制之檢討 一、. 獨立董事取代監察人之可行性..........................116. (一)設置獨立董事之效益不彰............................117 (二)審計委員會定位不明................................117 二、. 單軌制與雙軌制之選擇................................119. (一)公司治理模式之採用應僅為企業之選項................119 (二)單軌制之相關規定應再檢討..........................120 三、. 第六章. 小結................................................120. 結論與建議 一、. 提升監察人職能......................................121. (一)兼職之禁止........................................121 (二)專業性要求........................................122 (三)持股比例限制之鬆綁................................123 二、. 確保獨立董事之專業性與獨立性........................123. (一)專業性要求........................................123 (二)獨立性要求........................................124 三、. 提高資訊公開之信賴度──嚴實會計稽..................124. 四、. 改變企業文化價值觀──落實企業經營與所有分..........125. 五、 加強投資人權益保障..................................125 主要參考書目............................................127 相關圖表目錄............................................134. V.

(11) 第一章 第一節. 緒 論. 研究背景與目的. 一、 研究背景 2007 年元月臺灣企業界及金融界爆發了震驚全臺的力霸違法超貸及 掏空案,其起因於 2006 年 12 月 29 日力霸企業集團所屬之「中國力霸股 份有限公司」及「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的連年虧損及鉅額負債, 導致公司財務陷入困境,而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企業重整,並於 2007 年 1 月 4 日公佈此一消息,結果引發旗下中華商業銀行爆發擠兌情形,經檢調 單位於 2007 年 1 月 8 日介入調查,遽然發現該集團負責人王又曾與其親 友、公司部屬等共 107 人涉嫌掏空力霸企業集團資產約新臺幣 600 億元, 並自其他金融機構詐貸新臺幣 131 億元及內線交易獲取暴利,因而遭媒體 揭露1。另外,本土老字號的大同家電公司亦因董座林蔚山個人投資筆記型 電腦事業失利,而以大同集團資金填補個人投資不善之虧損,導致集團企 業應收帳款未入帳,且有財務報表記載不實之情,大同公司因而虧損達新 臺幣 17 億餘元之多,董事長林蔚山終在 2011 年 1 月 28 日遭檢方搜索調 查,由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違反證券交易法 及背信罪求刑 20 年,後經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4 年 6 個月2,前述 案例可謂近年國內企業弊案之兩大代表。 力霸案與大同案並非臺灣首次爆發的企業弊案,早於 1997 年 7 月由 泰國開始,其後並影響亞洲鄰近各國貨幣、股票市場及企業產值的亞洲金. 1 力霸案於 2007 年 3 月 9 日偵查終結,其創下多項檢察機關之紀錄,包含:(一)起訴書之頁次達 940 頁 為檢察機關有史以來頁數最多之起訴書;(二)單一掏空金融機構經濟犯罪起訴書列名最多被告之案 件;(三)掏空金融機構及向其他金融機構詐貸金額達約新臺幣 731 億元,為史上犯罪所得最多之金額; (四)單一金融經濟案件境管人數多達 93 人,為境管最多人數之案件;(五)單一金融經濟犯罪案件羈押 總人數最多之案件(共羈押 13 人,嗣 2 人獲交保);(六)金融犯罪案件,動員偵查人力共 4292 人次、 傳喚或約談涉案關係人 1105 人次,乃動員人力最多之案件。此外,本案犯罪被告共計 107 人,相關 證人與關係人達 472 人, 犯罪時間自 1998 年迄 2006 年底,受害產業遍及金融(中華銀行、力華票 券、友聯產險及其他金融機構)、通訊(亞太固網)及傳統產業(力霸、嘉食化),並有力霸集團虛 設之 68 家人頭公司參與其中,案件複雜度之高亦屬國內罕見。詳 見 2 0 0 7 年 3 月 9 日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力 霸 案 偵 結 新 聞 稿 , 取 自 http://tw.myblog.yahoo.com/jw!dLqDq8uTSUWMvD _EFiF0/article?mid=45 , 瀏覽日:2008.年 1 月 18 日。 2 參見 2011 年 10 月 29 日經濟日報、2012 年 6 月 30 日自由時報電子報報導,取自 http://www.libertytimes. com.tw/2012/new/jun/30/today-e8.htm,瀏覽日:2013 年 12 月 8 日。 -1-.

(12) 融風暴中3,我國即未能倖免於難,自 1998 年以後,國內企業界就陸續發 生違法掏空公司資產,導致公司財務危機等問題,如廣三集團的曾正仁超 貸、違約交割及掏空順大裕公司之資產;禾豐集團的張氏兄弟利用人頭帳 戶操縱國產汽車公司股價,導致公司資產虧空而宣告破產;長億集團的楊 氏父子與朱安雄的安峰集團超貸投資等,都曾是喧騰一時的企業風暴案。 仔細探究此類掏空案,多因公司經營權控於少數大股東,致經營與所有不 分,透過集團企業交叉持股、不當操縱公司股價、迅速擴張信用,因而使 資金週轉陷入困難,甚而動搖企業之根基。 上述公司都曾是稱霸業界、各據一方,並擁有眾多關係企業或從屬公 司的企業王國,然而卻未能在既有的基礎上更上一層樓,這種曇花一現式 的集團經營模式,似乎也成了臺灣企業的特色之ㄧ。王氏家族所建立的力 霸集團不僅跨足於百貨、建築、金融各業,更將觸角延伸至通訊電信等, 所屬關係企業及子公司眾多,此次違法掏空公司,除相關企業的經營深受 影響外,亦連帶波及所有投資股東及債權人,而其詐貸犯罪所支出的龐大 人力及社會成本更是前所未見。值得深究的是,何以在經過多起企業掏空 案後,力霸違貸案依舊發生?追本溯源,無非是公司經營者為謀求短期獲 利、欠缺長期經營理念,利用職權只為圖個人私益,不惜以各種非法手段 掏空公司資產,加上監督機制功能失調,未能及時發揮揭弊及遏阻作用, 造成公司股柬與債權人蒙受損失,連帶影響社會經濟環境,甚而使一般民 眾陷入經濟危機之困境,可知公司治理監督機制功能不彰,無法適度發揮 制衡力量應是歷史一再重演的主因。本文提出時適逢力霸集團發生遽變, 故擬藉由力霸及其他企業弊案之發生作為研究背景,探討近年來公司治理 在我國發展及落實之情形。. 二、 研究目的. 3. 亞洲金融風暴係起因於 1997 年 7 月 2 日泰國中央銀行放棄釘住美元匯率制度,改採浮動匯率,使得 高估的泰銖匯價重貶。隨後外資流出,利率上升和股價下跌,致使經營不良的企業紛紛倒閉,而銀行 也被迫關門。這是泰國十多年來未遭遇過的災難,積欠的外債幾乎無法償還,須接受國際貨幣基金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的援助,並使經濟結構相似的印尼、馬來西亞和菲律賓等東南亞 國家亦同遭殃。參見王政東、吳美華,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各國經驗,2002 年 5 月 29 日,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出版,頁 122~124。 -2-.

(13) 公司在法律上為具有獨立法人格之營利法人組織,得以自己名義為各 項法律行為,在經濟上亦得以法人身分從事各類商業及交易行為,在市場 上則提供社會大眾投資及就業之機會,可說是除了公部門以外,現今社會 中最重要的法人團體4,無論是在社會、經濟、政治或文化層面,均具舉足 輕重之影響地位,更與個人生活密不可分。就公司本身來說,固以牟利獲 益為主要宗旨,但從生產製造或提供服務到出售獲利的一連串過程中,其 牽動的不僅是公司自身的利益,還包含公司員工、債權人、消費者、鄰近 居民,甚或其他社會大眾的權益。因此,公司經營者除了負有幫股東賺錢 獲益的義務外,亦應承擔一定限度之社會責任。 自亞洲金融風暴後,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備受國際重 視,近年各國均致力於公司治理的推展與公司內部監督機制之改革。又公 司治理是一套以平衡公司經營者、所有者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為前提, 而對公司所採行的控制及管理制度,其主要目標乃透過以股東為核心的制 度設計,對管理階層的權力產生制衡,進而實現公司整體決策,因此有效 的監督機制設計非常重要5,而如何建立一合理健全之監督機關,無疑是公 司治理的重心。 公司治理概念引進我國已逾十載,近年更陸續修正公司法、證券交易 法等重要法規,均著重在企業監督效能之提升,不僅修法強化董監事職 能,更引進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等制度6,企圖透過英 美法的單軌制監督設計加強對公司內部之監控,避免企業掏空案一再發 生,連帶拖累社會經濟。然而,在多次修法並要求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後, 老字號企業大同公司仍傳出公司經營不善、違法超貸等弊端,則我國現行 監督機制是否確實發揮其功能,不無疑問,公司治理成效與監督機制效能 是否有待檢討與改進,更備受質疑,就此實有再作一番探討與研究之必 4. 5. 6. 另有學者認為,現代大型企業所營公司具有如下之特性與功能:(一)公司具有獨立法人格,(二)股東負 有限責任,(三)股東擁有公司剩餘財產的請求權,為公司所有人,(四)公司經營權僅授與少數人行使, (五)股東持有股份得自由轉讓。參見游啟璋,公司法的功能、問題與法律策略,賴英照大法官六秩華 誕祝賀論文集──現代公司法制之新課題,2005 年 8 月初版,頁 5~6。 參見楊敏華,企業與法律──公司治理之監事制度研究,財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出版,2004 年 2 月初版,頁 2。 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制度係於 2006 年修正證券交易法時所引進(即該法第 14 條之 2 至第 14 條之 5) , 而薪資報酬委員會則於 2010 年新增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6,即所謂「肥貓條款」 ,明文規定公開發行 股票公司均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詳見後述第五章。 -3-.

(14) 要,畢竟企業得否循正軌經營運作及力霸、大同等案件是否會再度重演都 與公司治理是否得宜息息相關,而公司治理之成效又連帶影響整體社會經 濟,因此本文嘗試對這延燒已久的議題再啟探討之門,期能有些許收穫。. 第二節. 研究內容與範圍. 美國波士頓大學企管教授波斯特說,安隆案(Enron Corporation)不 僅是美國企業史上規模最大的詐欺案之一,它也是一個特別時代中的經營 手段象徵,安隆案暴露出 1990 年代美國整個企業界主流公司的形貌7,更 激起各國對公司治理與公司內部監督機制之反省。我國力霸企業弊案就如 同美國安隆案之翻版,其對社會經濟及眾多利害關係人之影響亦不亞於安 隆案,因此國內企業之監督機制實有再度被檢視、討論之空間。 本論文源自力霸案之盪漾,探討內容重心在於公司治理內涵之分析、 我國公司治理之現狀、內部監督機制設置與監督功能發揮之檢討,此於公 司股權分散,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之公開發行公司尤顯重要,故本文之研 究對象即以國內上市、上櫃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主。另外,自 1998 年 國際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The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簡稱 OECD)提出公司治理原則(The 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迄今已逾十年,公司治理始終受到各國高度 矚目,不論政府或民間企業均大力倡導,惟我國因起步較晚8,近年來受到 企業惡性倒閉、掏空風波頻傳影響始加緊腳步推展,是以本文研究取樣之 範圍亦以推行公司治理後之國內企業為主軸,亦即將研究時間範圍設定於 近十年內,盼能更深入研討問題核心,對問題之檢視可以更全面。.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論文之研究方法主要是採取文獻與數據比較分析法,首先是透過文 獻之收集及整理,以了解公司治理與公司內部監督機制之關係,其次是針 7. 8. 參見安隆案紐約時報評論,取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71201501, 瀏覽日:2013 年 11 月 25 日。 行政院因有感於公司治理之重要性,於 2002 年 11 月始邀集國內相關專家學者組成跨部會公司治理改 革小組,至 2003 年 11 月才發布我國強化公司治理政策綱領與行動方案,其距 OECD 提出公司治理原 則已落後超過五年時間,相較於其他國家而言,我國公司治理起步明顯偏晚。 -4-.

(15) 對德國、日本、美國及中國大陸等各國公司法及商法等有關公司治理、公 司內部監督制度之規範予以比較分析,藉以知悉其優缺利弊,再就我國現 制下之公司治理發展與公司內部監督機制運作情形,包含監察人、獨立董 事、審計委員會等之設置予以檢視,探討何以屢屢發生企業掏空案之原 因,並期能捨弊取利,最後提出結論與建議。 而本論文研究所採用之文獻除我國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規 外,多數為國內學界及實務界先進之論著或碩士、博士論文研究,並佐以 部分外國學說見解、法規等,以及參照有關公司治理網站所提供之統計數 字,作為研究基礎,於引用文獻或數據時並力求客觀與尊重作者原意,希 能完整呈現研究結果,茲以圖 1-1 表示如後。 文獻收集. 整理分類. 評論與建議. 摘要分析. 圖 1-1:本論文研究方法. -5-.

(16) 第二章 第一節. 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之內涵及目的. 一、 公司治理的定義及範圍 (一)國內外學者見解 公司治理原為英美學界及實務界關注公司經營及管理課題的泛稱,其 定義及範圍並不明確,我國學者每為不同翻譯,有將之譯為「公司管控」、 「公司控制」、「公司監控」與「公司監理」等等1,而隨著公司治理理論 的普及化及企業經營者對公司內部管理的重視,近年來「公司治理」一詞 已逐漸為大眾所接受,學者亦多傾向採取此一用語。 公司治理之概念由不同的面向觀察,有不同的定義及解釋,從經濟學 角度來說,建設完善的公司制度,可使公司發揮其最大效率以獲取最高效 益,亦即以最低成本支出並獲得最大利潤,提昇公司產能。就法律面而言 ,公司治理源自於公司法制度的問題,乃著重於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 離,並透過法律的制衡管控設計,來監督企業組織的活動,以健全企業組 織之運作2。另從公司角度出發,世界銀行指出公司治理是在滿足公司財務 及其他法律、契約義務下,企求公司價值之最大化,而董事會之職責在於 平衡公司股東與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使公司得以永續經營3。因此,公 司治理應包含經營與監督二個層面,而落實完善、健全的監督機制,促使 公司經營者得在其受任範圍內,盡其所能的為公司所有者謀取最大利益, 同時容許公司負責人或高階經理人保有經營的誘因、管理的自由度與彈性 ,以及運用公司資源創造利潤分享成果,更為公司治理的中心議題。 1. 2. 3. 學者王文宇、陳春山稱為「公司管控」,參見王文宇,公司與企業法制,2000 年 5 月初版,頁 3;陳 春山,公司董事的使命、義務與責任──建構企業健全經營之原則(上),法令月刊第 51 卷第 8 期, 2000 年 8 月,頁 21。 「公司控制」為學者余雪明在其證券交易法書中之用語;另學者劉連煜、黃銘傑、 廖大穎等則使用「公司監控」一詞,參見劉連煜,公司監控與公司社會責任,1995 年 9 月,頁 21; 黃銘傑,交叉持股與公司監控,臺大法學論叢第 30 卷第 1 期,2001 年 1 月,頁 233;廖大穎,企業 經營危機與公司法制之省思──Corporate Governance 理論與檢討,月旦法學第 38 期,1998 年 7 月, 頁 34。此外, 「公司監理」則為學者柯承恩、蘇裕惠所使用,參見柯承恩,我國公司監理體系之問題 與改革建議(上) ,會計研究月刊第 173 期,2000 年 4 月,頁 75;蘇裕惠,歐美及東南亞各國審計委 員會制度之分析探討,會計研究月刊第 163 期,1999 年 6 月,頁 156。 參見蕭貴珠,公司治理面面觀,工業雜誌,2003 年 6 月,取自 http://www.cnfi.org.tw/kmportal/front/bin/ ptdetail.phtml?Category=100057&Part=9206-1,瀏覽日:2008 年 5 月 8 日。 參見余雪明,臺灣新公司法與獨立董事(上),萬國法律第 123 期,2002 年 6 月,頁 63。 -6-.

(17) 1.國外學者見解 關於「公司治理」,並無統一的定義,依 Douglas M.Branson 教授之研 究,公司治理一詞最早是由 John Kenneth Galbraith 教授於 1960 年代提 出,再由學界逐漸發揚光大4,迄今各界亦由不同角度賦予其不同解釋與定 義。美國證券法權威 Joel Seligman 在其公司法著作中,將公司治理獨立 為一章,內容包含各州公司法及聯邦證券交易法,財務報告以及內部稽核 控制,可謂廣義的公司治理5。 另外美國哈佛大學經濟學教授Oliver Hart從代理成本角度出發,在其 著作《公司治理理論與啟示》(Corporate Governance: Some Theory and Implications)6一文中提出了公司治理理論的分析框架。他認為只要以下 兩個條件存在,公司治理問題就必然在一個組織中產生,第一個條件是代 理問題,確切地說是組織成員(可能是所有者、工人或消費者)之間存在 利益衝突;第二個條件是,交易費用之大量代理問題不可能通過合約解決。 他指出在沒有代理問題的情況下,公司中所有的個人都可以被指揮去追求 利潤或企業淨市場價值的最大化,或追求最小成本,個人因為對公司活動 的結果毫不關心而只管執行命令,每個人的努力和其他各種成本都可以直 接得到補償,因此不需要激勵機制驅動人們的積極性,也不需要治理結構 來解決爭端,因為沒有爭端可言。反之,如果出現代理問題並且合約不完 全,則公司治理結構就至關重要,尤其在合約不完全的情況下(代理問題 也將出現) ,治理結構被視為一個決策機制並產生它的作用,資產使用權若 未在初始合約中詳細約定,那治理結構將決定其如何使用7。 2.國內學說見解 我國有學者認為現代公司治理理論實源於所有與經營分離的普遍現 象,因此公司治理應與其股權結構相關,並試圖將之類型化而為不同之定. 4. 5. 6 7. 參見 Douglas M. Branson Corporate Governance “ Reform ” and the New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62 U.PITT.L.REV.605,608(2001),“轉引自王志誠,企業組織再造法制”,2005 年 11 月, 頁 14~15。 參見蘇怡慈,從公司治理角度出發淺談德國最新股份有限公司法修正,萬國法律第 160 期,2008 年 8 月,頁 98。 此為Oliver Hart於1999年發表於經濟期刊(The Economic Journal 105: 678-689.)之論著。 參見中國公司治理網,南開大學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取自 http://cg.org.cn/theory/zlfz.asp,瀏覽日: 2012 年 11 月 8 日。 -7-.

(18) 義8。亦有認公司治理是指股東直接或間接(透過董事會)對公司經營者監 督並評估其表現之行為,透過各種獎勵與監督機制,使其利益與股東一致, 以解決在所有與控制分離後所有人(股東)與控制者(經理人)利益衝突 的問題,並廣義的含括公司指揮或控制機制或公司結構、公司決策過程, 以及公司與其他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如雇員、顧客、上下游產業、 社區等)與市場及公權力之互動9。 另學者王文宇認為公司治理應包括「管理」與「監控」兩個面向,前 者係指企業透過自治方式來「統管」或「經營」公司,例如設置股東會作 為最高意思機構,後者乃係採取適當監控機制來「監督」或「控制」 ,例如 設置董事會監督公司業務經營,並課以各種義務或責任以防止違法濫權10。 而學者劉連煜則指出,公司治理不僅是公司與股東之關係,而應將其他利 害關係人之利益納入考量,以達成增加股東長期利益之目標,如此始稱完 整11。 (二)國際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之規範 依據國際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在 2004 年公布的公司治理原 則,共包含下列六項12: 1.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構基礎(Ensuring the Basis for an Effecti ve Corporate Governance Framework):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構應促進 市場透明化、提升其效率,與法律規範相符,並明確區分出監督與執行 8. 9 10 11. 12. 學者黃銘傑認為公司治理可由有限責任、平等原則及股份轉讓自由等原則加以詮釋,並依經營者及 股東對公司的支配性,將公司區分為(1)分散型股權結構與(2)集中型股權結構,前者因股權分散,股 東對公司控制性較低,易產生股東與經營者對立之情形,因而股東如不滿公司經營現狀,即可能透過 股份轉讓自由原則轉售股份,而影響股東股權轉讓與經營者能否繼續經營的基礎即在於完善的公司治 理制度,亦即公司如能提供完整與正確的訊息予市場及投資人,則股東對於公司的經營將較具信心, 經營權亦較趨穩固而不易更替。後者因公司股權集中於少數大股東或經營者手中,不易發生股東與經 營者對立的情形,此時小股東難以經由股份自由轉讓原則來達成影響公司決策之目的,而應藉由股東 有限責任的解釋來避免持有多數股份的大股東濫權圖利,故擁有完善監督機制的公司治理制度以監督 經營者的行為,亦是此類公司所不可或缺。參見黃銘傑,經營者支配與股東支配外的第三條路──公 司治理對未來公司法制革新之啟示,收錄於公司治理與企業金融法制之挑戰與興革,元照出版,2006 年 9 月,頁 38~48。 參見余雪明,台灣新公司法與獨立董事(上),萬國法律第 123 期,2002 年 6 月,頁 63。 參見王文宇,公司法論,2006 年 8 月,頁 49。 參見劉連煜,健全獨立董監事與公司治理之法制研究──公司自治、外部監控與政府規制之交錯,收 錄於公司法理論與判決研究(四),2006 年 4 月,頁 6。 參見 OECD 公司治理網站(http://www.oecd.org/daf/ca/corporategovernanceprinciples/31557724.pdf) ,瀏 覽日:2011 年 8 月 10 日。 -8-.

(19) 不同機關間的責任13。 2.保障股東基本權的行使(The Rights of Shareholders and Key Ownership Functions):包含(1)提供安全可靠的股東登記方式;(2) 自由讓與或轉換股份;(3)定期和及時地取得與公司相關連的重大資訊; (4)參與股東常會並享有表決權;(5)選任及解任董事;以及(6)分享公 司利益等六項基本權利14。 3.公平對待股東原則(The Equitable Treatment of Shareholders): 指公司應公平對待所有股東,包含少數股東與外國股東,且所有股東於 權利受侵害時,均應有機會獲得有效的補償15,亦即公司對於持有相同 股份種類的股東均應同等對待。 4.重視利害關係人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The Role of Stakeholders in Corporate Governance):公司治理架構應正視利害關係人依法律規範 或透過共同協議所享有之權利,並鼓勵公司和利害關係人共同合作,以 創造財富、工作機會,維持企業財政健全與永續發展性16。 5.資訊揭露需公開透明化(Disclosure and Transparency):亦即有關 公司的重大資訊均應及時而正確的公開揭露,包含公司的財務情形、經 營績效、所有權變動和公司治理等事項17。 6.落實董事會職責(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oard):董事會之 主要功能包含:確立公司指導方針、績效目標,檢視公司治理之有效性 及風險評估,監督公司經營、訊息揭露,並對公司及股東負有說明義務 13. 依OECD所載原文為:“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framework should promote transparent and efficient markets, be consistent with the rule of law and clearly articulate the division of responsibilities among different supervisory, regulatory and enforcement uthorities. ”,參見2004年OECD公司治理原則Ⅰ。 14 其原文為:“Basic shareholder rights should include the right to: (1) secure methods of ownership registration; (2) convey or transfer shares; (3) obtain relevant and material information on the corporation on a timely and regular basis; (4) participate and vote in general shareholder meetings; (5) elect and remove members of the board; and (6)share in the profits of the corporation.“,參見2004年OECD公司治理原則 Ⅱ。 15 其原文為:“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framework should ensure the equitable treatment of all shareholders, including minority and foreign shareholders. All shareholders should have the opportunity to obtain effective redress for violation of their rights.”,參見2004年OECD公司治理原則Ⅲ。 16 其原文為:“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framework should recognise the rights of stakeholders established by law or through mutual agreements and encourage active co-operation between corporations and stakeholders in creating wealth, jobs, and the sustainability of financially sound enterprises. ”,參見2004 年OECD公司治理原則Ⅳ。 17 其原文為:“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framework should ensure that timely and accurate disclosure is made on all material matters regarding the corporation, including the financial situation, performance, ownership, and governance of the company.” ,參見2004年OECD公司治理原則Ⅴ。 -9-.

(20) 與確保董事會選舉之程序正義等18。 (三)小結 參酌上述學者見解及 OECD 所建構的公司治理原則,行政院「強化公司 治理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對公司治理提出如下定義: 「係指一種指導及管 理企業的機制,以落實企業經營人的責任,並保障股東的合法權益及兼顧 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19。 而中華公司治理協會(TCGA)則認廣義的公司治理應則不止探討股東 或內部監控機關對管理者的制衡,並將「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的 角色及功能納入討論,其對公司治理定義為:「一種指導及管理的機制並 落實公司經營者責任的過程,藉由加強公司績效且兼顧其他利害關係人利 益,以保障股東權益」20,此見解與上述行政院所採近似。此外,中華公司 治理協會並進一步認為,公司建立公司治理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1.遵守相關法令; 2.保障股東權益; 3.強化董事會結構; 4.發揮監察人功能; 5.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21。 上列原則在之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共同制定的「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 2 條中,規 定更為詳盡,依該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建立公司治理制度,除應遵守法 令及章程之規定,暨與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所簽訂之契約及相關規 範事項外,應依下列原則為之:1.建置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構;2.保障股東 權益;3.強化董事會職能;4.發揮監察人功能;5.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 18. 19 20. 21. 其原文為:“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framework should ensure the strategic guidance of the company, the effective monitoring of management by the board, and the board’s accountability to the company and the shareholders”,又有關董事會之主要職能係規範於該原則之第六部分第四項(即Ⅵ之D部分) ,其內容 並列舉八點重要職責,參見2004年OECD公司治理原則Ⅵ。 參照行政院第 2865 次會議「強化公司治理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第五篇,2003 年 11 月。 參照中華公司治理協會 2002 年決議所下定義,取自 http://www.cga.org.tw/main/f_1_01_company _govern.aspx,瀏覽日:2011 年 9 月 26 日。 參見劉連煜,健全獨立董監事與公司治理之法制研究──公司自治、外部監控與政府規制之交錯,頁 6。 - 10 -.

(21) 6.提昇資訊透明度。」22,與中華公司治理協會所提原則相較,其增列了建 置有效公司治理架構及提升公司營運資訊透明度二項,均為 OECD 提出之公 司治理原則之一(詳見表 2-1)23,可見我國法制對公司治理制度有日益 重視的跡象,並逐漸與國際發展趨勢接軌。 表2-1:我國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與OECD公司治理守則之比較 OECD公司治理守則.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確立有效公司治理架構基礎. 建置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構. 保障股東基本權之行使. 保障股東權益. 公司應公平對待股東. 發揮監察人功能. 重視利害關係人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 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 資訊揭露需公開透明化. 提升資訊透明度. 落實董事會職責. 強化董事會職能. 二、 公司治理之目的--企業社會責任 如前所述,公司治理由不同角度觀察具有不同意義,則公司治理之目 的究係為何人利益而存在?易言之,公司治理是否應以謀求股東最大利益 為主要目的?抑或應兼顧企業之社會責任?此問題在美國已論戰許久,其 中最為人熟知的典型案例就是福特汽車訴訟案。在該訴訟案中福特汽車創 辦人亨利福特(Henry Ford,1863-1947)主張汽車應是平民的交通工具, 其將公司盈餘用於擴建廠房而未分給股東,目的是為了降低成本及售價, 以實現回饋社會之理念,而非謀求股東最大利益。訴訟案的對造當事人即 公司股東道奇兄弟(John J. Dodge & Horace E. Dodge,為道奇汽車公司 創辦人)則認為公司經營本應以獲取股東最大利益為前提,公司盈餘自應 優先發給股東,最後法院以「公司設立的目的,主要就是為股東的利益。 經營權的行使,必須以達成此項目的為依歸。如何實現這項目的,董事有 充分的選擇,但董事不能變更這項基本目的,不能為追求其他目的而減少 22 23. 此為 100 年 3 月 31 日修正後之條文。 本表為筆者參閱 OECD 公司治理守則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所自製。 - 11 -.

(22) 股東利益或拒絕發放股息」等語為由,在西元 1919 年判決道奇兄弟勝訴24。 福特汽車案雖已落幕,但「公司經營者究為何人利益而治理公司」的 議題仍在美國學界、實務界引發大肆爭辯,以下即依其論點之不同,區分 為股東利益優先論與公司社會責任論25,分別說明如後。 (一)股東利益優先論 主張此說最力者當推哥倫比亞大學的公司法教授 Berle(1895 年~19 71 年),他在 1931 年發表於哈佛法學評論(HarvardLaw Review)的文章 中表示,經營者受股東的託付,應盡其受託人義務為股東利益而經營,其 權利行使既源自於股東,於處理公司業務時亦應以股東全體利益為優先考 量26。到了 1970 年代,Friedman 教授(1912 年~2006 年)接續將此說發 揚光大,並發表「企業的社會責任就是增加自己的利潤」(“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BusinessIs to Increase Its Profits”)一文,獲 得 不 少 學 者 支 持 , 他 們 運 用 經 濟 分 析 的 方 法 , 提 出 以 下 論 點 27 : 1.股東為公司所有人,經營者受僱於股東,應為股東牟取最大利益。 2.經營者若欲實現社會責任,經常必須做出違反股東利益的決策,這如同 處分股東與員工的收入,無異於是對股東及員工課稅,並由經營者決定 稅收的用途,此種行為是不道德的。 3.企業經營者為股東所選出,並非政府公務員,如在企業經營決策過程中 經營者以政治考量取代市場機制,即如同以非公務員身分行使公務員職 務,此不僅缺乏正當性,亦與公司經營目的不符。而且,企業如既要為 股東牟取最大利益,又要顧及社會大眾之公益,將導致經營績效不易達 成,甚或使經營者濫權,以公司資源圖謀私人利益。 4.消費者與公司股東、員工及債權人利益並不一致,如欲兼顧各方利益, 經營決策將難以形成。例如公司調高或降低產品售價,即無法同時使員 工、股東與消費者均受益。 5.股東與公司關係最為密切,也最關心公司整體利益,公司如以追求股東 24 25 26 27. 參見賴英照,公司治理:為誰而治理?為何而治理?,萬國法律第 155 期,2007 年 10 月,頁 2~3。 以下兩說參見賴英照,公司治理:為誰而治理?為何而治理?,頁 3~7。 參見Adolph A. Berle, Corporate Powers as Powers in Trust, 44 Harv. L. Rev. 1049 (1931).。 取自 http://www.umich.edu/~thecore/doc/Friedman.pdf,瀏覽日:2011 年 10 月 7 日;Lynn A. Stout, Bad and Not -So-Bad Arguments for Shareholder Primacy,取自 http://www-bcf.usc.edu/~usclrev/pdf/075504. pdf,瀏覽日:2011 年 10 月 7 日。 - 12 -.

(23) 最大利益為目標,其同時亦使員工與債權人受益,且債權人、員工及消 費者等利害關係人的權利可透過契約或法令規定獲得保障,而無須列入 公司決策考量,使公司僅對股東負責,才能發揮經濟效率,並使多數人 受惠。 (二)公司社會責任論 針對 Berle 教授的主張,Dodd 教授亦在 1932 年出刊的哈佛法學評論 中提出不同論點,他認為制訂完善的法規保障股東權益固無可厚非,但公 司經營者並非只是股東的受託人,只純為股東的利益而經營。公司應當負 有更重大的社會責任,其影響力所及不單是參與投資的股東,甚至是公司 的員工、上下游廠商及社區居民等,也都與公司休戚與共、相互依存。因 此,公司除了為股東賺錢牟利外,還應該為社會提供服務,此在電力、鐵 路等公用事業中尤其明顯28。此說學者較重要的主張為: 1.有以「團隊生產理論」(team production theory)反駁股東利益優先 論者,認為公司的產品係經營者、員工、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共同貢 獻付出的結果,並非單憑股東力量可完成,而董事會則是負責居中協調 各群團的利益,使其盡其所能為公司努力,以發揮最大效率29。因此, 董事會並非純為股東利益而經營,亦非僅是股東受託人。 2.另有學者引用法人實在說理論,主張公司與自然人係分別存在的實體, 同為社會成員之一,可享受權利,亦負有社會義務,又公司與社會成員 間成立事實上的社會契約關係,根據契約內容,公司負有促進社會整體 利益並增進大眾福祉的義務,而公司與員工間的僱傭契約,經營者亦對 員工負有一定範圍之照顧義務,故公司應非以追求股東最大利益為唯一 目標,如公司營業有損害他人或整體社會的行為,公司即應負賠償責任 30. 。. 3.依據經營判斷法則31(Bussiness Judgement Rule,亦有譯為商業判斷 28 29. 30. 31. 參見E. Merrick Dodd, For Whom Are Corporate Managers Trustees?, 45 HARV. L. REV. 1145(1932).。 參見 Margaret M.Blair & Lynn A. Stout, A Team Production Theory of Corporate Law, 85 Va.L.Rev., 247 (1999)。 參見 Reuven S. Avi-Yonah, The Cyclical Transformations of the Corporate Form:A Historical Perspective on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30 De1. J. Corp. L. 767(2005) 。 經營判斷法則並非董事之行為標準,主要為公司董事或經理人執行業務責任之免責條款,即董事或經 理人如已盡其善良管理人責任,而基於公司最佳利益考量所作出之決定或判斷行為應受保護,避免經 營階層動則得咎而怯於任事,乃司法審查董事行為之判斷依據。亦即如董事為經營上決定係依據充分 - 13 -.

(24) 法則),經營者所為之決策如出於善意,未涉及自身利益的考量,並依 據充分資訊,相信其所為之決定是最佳選擇,經營者有彈性自主的空間, 不僅股東無權干涉,法院亦不會介入審查。是以,賦予經營者裁量權實 有必要,如其以公司資源從事公益活動,尚不得認係濫用資源或濫權, 若未賦予經營者裁量權或不適用商業判斷法則,那將對公司決策造成阻 礙並有損企業經濟效益32。 4.大企業往往擁有龐大的人力、物力等資源,其對社會的影響力與政府相 較,亦不遑多讓,甚或有認其為「準政治機構」(quasi-political institution)者,因此,公司應該善用其企業資源,發揮影響力以造 福全民,不該僅為追求股東利益而漠視其他成員之權益 33,況且,公司 善盡社會責任,並不必然與損害股東利益劃上等號。又從企業長久經營 的角度來說,企業經營者如能兼顧員工、消費者或其他社會成員利益, 不只可為公司吸引優秀人才,更可建立良好品牌形象,創造更大經濟利 益,股東亦隨之獲益。 (三)美國法律學會(ALI)與法曹協會(ABA)之規範 上述二說或各有見地,亦各有所持,於是美國法律學會(American Law Institute,簡稱 ALI)在 1984 年公布的「公司治理準則」(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中規定:「公司業務經營應以增加公司盈餘及股 東利益為目標;但即使對公司盈餘及股東利益均無所增添,公司經營業務 時,1.仍應與自然人在相同程度內,負遵守法令之義務;2.得適切考量倫 理因素,採取適當負責之業務行為;3.為促進公共福祉、人道、教育及慈. 32 33. 資訊之基礎所作之獨立判斷而善意相信其所為行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並無濫用裁量權之情形下,法 院應尊重董事之經營判斷,即推定該決策並無不利於公司。換言之,法院將舉舉證責任轉換至起訴之 一造,故司法上僅審查原告之主張與舉證是否足以推翻此項經營判斷法則之推定,其目的在維護經營 決策的完整,避免司法過度干預,並保護執行業務董事,免除其經營判斷之責任負擔。至法院於審查 時之適用要件主要包含:(1)該決策內容需與商業經營相關(A Business Decision) ,(2)所為決策需 符合誠實善意原則(Good Faith) ,(3)決策董事需無濫用裁量權情事(No Abuse of Discrtion) ,(4) 需不具個人利益衝突(No Conflict of Interest) , (5)決策董事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Due Care) 。參見 戴志傑,公司法上「經營判斷法則」之研究,月旦法學雜誌第 106 期,2004 年 3 月,頁 159~173; 蘭迪‧霍蘭大法官(Justice Randy J.Holland)著,陳春山主持翻譯,美國公司法--德拉瓦州公司法 經點案例選輯,2011 年 10 月,頁 15~16。 參見Einer Elhauge, Sacrificing Corporate Profits in the Public Interest, 80 N.Y.U. Law Rev. , 733(2005)。 參見 C.A. Harwell Wells, The Cycles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An Historical Retrospective for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51 U. Kan. L. Rev.,99 et. Seq.(2002)。 - 14 -.

(25) 善目的,得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公司資源,從事捐助行為。」34,從上述規 定可知其兼顧兩說利益,採取折衷說見解。 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第六節有關董事及監察人責任的規 定,其中第一點及第三點指出,董事會應以充足的資訊為基礎,本於忠實 及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處理公司業務,以牟取公司及公司所有者(即股 東)之最大利益;董事會應遵守高道德標準,並將利害關係人之利益列入 考量35。此項規定與美國法律學會所採的折衷見解相近,惟其明文規定應考 量利害關係人利益,具有更強烈的社會責任意涵,亦淡化股東優先原則的 色彩,使經營者在獲利的同時亦能兼顧其他相關人員,如員工、消費者或 社會整體的利益。 與美國法律學會採取不同意見,美國民間法律團體美國法曹協會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簡稱 ABA)及州法的規定,都採取股東利 益優先原則,其指出所謂公司最大利益,其實就是股東利益優先原則的表 現。根據模範商業公司法第 8.30 條規定的說明,經營者有寬廣裁量權,決 定何種情形符合公司最大利益,因此經營者仍然可以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 提下,考量利害關係人的權益36。 (四)我國法之規範 相較於美國法的規定,我國公司法第 1 條固開宗明義規定「本法所稱 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是公 司為以營利為目的,並將其所得利益分配予構成員之社團法人,依此,我 國公司法似採前述股東利益優先原則。又依同法第 192 條第 4 項及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公司法有規定外,應依民法關於 委任之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 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可知公司負責人係受任於公 司,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處理公司業務並避免損害公司利益,否則 34. 35. 36. 參見 ALI 在 1994 年公布之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第 2.01 條,轉引自賴英照,公司治理: 為誰而治理?為何而治理?,頁 8。 此為OECD 2004年有關公司治理準則的規範,其原文為「Board members should act on a fully informed basis, in good faith, with due diligence and care, and in 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company and the shareholders.」;「The board should apply high ethical standards. It should take into account the interests of stakeholders」。 參見賴英照,股市遊戲規則--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2011 年 2 月再版,頁 168~169。 - 15 -.

(26) 仍應負擔賠償責任。 至公司或經營者與其他利害關係人或社會成員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雖 我國公司法未如前揭 OECD 另設利害關係人條款予以明文規範,惟由公司法 第 23 條第 2 項「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 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及民法第 28 條「法人對於 其董事或其他有代理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 帶負賠償之責任。」之規定意旨以觀,此處之「他人」應係相對於公司而 言,即指公司或公司負責人以外之人,似可解釋為包括與公司為交易的相 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在內,因此公司或其負責人在執行公司業務範圍 內,仍應遵守法令,並對此等利害關係人負一定注意義務,避免損及其利 益,就此而言,似可認其亦具有社會責任之色彩37。 另外,2010 年 11 月 29 日修訂的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 64 條 第 3 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在保持正常經營發展以及實現股東利益最大 化之同時,應關注消費者權益、社區環保及公益活動等問題,並重視社會 責任。」其規範內容已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相同,採股東利益 優先及社會責任兼顧之立場。不過,上述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規範內容僅 屬注意規定而已,若能將之提升至法律層次,則更具規範意義,亦更能符 合 OECD 公司治理準則之精神。. 第二節. 公司治理之發展趨勢. 一、國外公司治理發展趨勢 (一)亞洲國家公司治理之發展 亞洲國家自1997年發生金融風暴以後,逐漸對公司治理策略提出反 思,也不斷推出改革方案,希冀能為企業及證券市場帶來新契機,大體而 言,亞洲國家之公司治理可區分為東北亞與東南亞國家加以觀察。 在東北亞國家部分,以與我國同採雙軌制的日本、南韓為例,日本在 發生多家國內企業大廠倒閉之危機後,接續在2001至2002年間提出商法之 37. 惟學者賴英照教授認為關於公司社會責任的規定,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規仍有許多未盡明確之處,尚 待釐清,如公司的捐贈行為在如何限度內可為之,即欠明確,且經營者與利害關係人間的權利義務關 係亦無明文。參見賴英照,公司治理:為誰而治理?為何而治理?,頁 12。 - 16 -.

(27) 修正,推行委員會制度,加強公司監督功能,2005年6月並修正通過新公司 法,引進美國有限責任公司制度(即LLC)、推行組織再造,致力強化公司 治理議題,促進公司治理之國際化,逐漸走出職工持有及交叉持股之封閉 體制38。而南韓公司治理制度則深受鄰近國家日本影響,在商法的修正方面 一向以日本為典範,為保障少數股東權益,於1998年12月修訂了韓國商業 準則(Korean Commercial Code,簡稱KCC),首次採用累積投票制,2000 年又修改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簡稱SEA)引進外部 董事39,並陸續設置審計委員會以取代監察人制度,2003年更修正完成「韓 國公司治理最佳實務準則」 ,提升其公司治理之國際化,力求與國際公司治 理準則趨於一致。 東南亞國家如新加坡及香港,二者均為採單軌制國家,並無監察人制 度之設計,依新加坡公司法規定,公開發行之上市公司應設置審計委員會, 2005年7月公布之「公司治理準則」更擴大審計委員會職責,加強其職能, 此外,2004年新加坡公司治理與揭露委員會(CCDG)所公布「公司治理守 則修改建議」諮詢文件中,提出公司應設置薪酬委員會之要求,均有助新 加坡公司治理之改革40。至於香港,其在公司治理上之最大問題為家族企業 居多,持股集中不易監督,此與我國頗為相似,因此資訊揭露與董監職能 的提升成了香港公司治理之中心議題,依據2003年香港交易所上市規則要 求,上市公司應至少設置三名以上獨立非執行業務董事,且其中至少一名 獨立非執行董事應具備專業財會資格41;關於資訊透明度部分,包含公司表 冊、財務狀況、關係人交易、特定事項之交易及政府持股等的揭露均在規 範之列,另就其他公司治理機制之改革亦持續進行中。 由 2012 年 9 月 亞 洲 公 司 治 理 協 會 ( Asian Corporate Governance Association,簡稱ACGA)所發佈的雙年度公司治理觀察調查報告(CG Watch. 38 39. 40 41. 關於日本公司治理之發展詳見本論文第四章第二節之介紹。 此次修法後,南韓上市公司之外部董事仍為大股東所掌控,其執行效果不佳,故於次年(2001 年)3 月再次修訂證券交易法,以強化外部董事之功能,參見吳當傑,公司治理理論與實務,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2007 年 6 月,頁 419。 參見吳當傑,公司治理理論與實務,頁 388、394。 關於香港董事會之結構、各委員會及非執行業務董事之資格、責任與酬勞規範,在 2003 年 6 月中旬 SCCLR(The Standing Committee on Company Law Reform)向香港財政局所作的第二階段修法建議報 告中即已提出,並針對公司治理如何納入公司法部分,一併提出修正檢討。參見國際公司治理發展簡 訊創刊號(第 1 期) ,2003 年 11 月 15 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等發行,頁 7。 - 17 -.

(28) 2012)排名可知,第一名與第二名仍為新加坡和香港,臺灣市場則從前次 的第4名下滑至第6名、日本也從原來的第3名後退一名,泰國和馬來西亞排 名明顯躍升(參見表2-2) 。整體而論,儘管近年來亞洲國家推行公司治理 不遺餘力,大幅增加有關資訊揭露、董事會獨立性、會計及審計標準等領 域之新法規,但亞洲地區要真正達到健全穩固的公司治理法規架構,仍有 相當努力空間。以東北亞國家而言,大部分企業因嚴格的統治階層制度及 封閉性企業文化而阻礙公司治理改革之腳步,東南亞國家部分雖由於有強 而有力的政府政策支持,無論是董事會的改革、獨立董事的發展或股東權 益的保障上均有明顯進步,在公司治理的發展上優於東北亞國家,然部分 國家仍須加強改進相關制度,如香港公司運作仍深受大股東影響,我國獨 立董事之建置仍未完全落實,而日本獨立董事制度欠缺適當監督機制等, 均是日後改革之方向42。 表 2-2:ACGA 2012 年公司治理排名. (二)歐盟國家公司治理之發展 42. 表 2-2 及 相 關 評 論 內 容 參 見 ACGA “ CG Watch 2012 Market Rankings ” ,Sep,2012 , 取 自 : http://www.acga-asia.org/public/files/CG_Watch_2012_ACGA_Market_Rankings.pdf,瀏覽日:2013 年 10 月 12 日。 - 18 -.

(29) 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是依據1992年簽署的歐洲聯盟條約(或 稱為馬斯特里赫特條約)而成立之國際聯盟組織,其會員國包含德、法、 英、義等共28個國家,主要為經貿、金融之合作結盟關係,可謂目前最有 力之國際組織。由於我國與歐盟商業經貿往來頻繁43,且歐盟國家成員眾 多,有不少國家是世界工業大國,其經貿政策常常牽一髮而動全身,是以 其公司治理之發展實值關注。 近年受到全球經濟景氣影響,歐盟有不少國家亦負債累累,失業率更 是不斷攀升,為改善經濟不佳狀態及促進公司治理現代化,歐盟近兩年來 持續討論進行公司法及公司治理之修改,並在2011年出版歐洲公司治理架 構綠皮書(Green Paper on the EU Corporate Governance framework), 檢討議題包括:董事會多元性、股東參與和各國公司治理守則如何落實等 問題。 2012年12月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再度提出公司法與公 司治理行動方案,用以檢視及評估現在歐盟公司治理架構的有效性,主要 內容有下列三項44。 1.制訂提高公司與股東之間透明度的相關制度,其項目包含: (1)提升公司董事會多元性及風險管理政策之透明度, (2)改善公司治理報告, (3)使發行人更清楚辨認股東, (4)加強機構投資者投票及參與公司經營之透明度規則。 2.鼓勵與促進長期持有股東參與公司治理及經營,其重點項目為: (1)提升薪酬政策及個別董事之薪酬透明度, (2)鼓勵員工成為股東。 3.制訂能促進歐洲企業成長與提高競爭力的公司法規動議。 此外,該行動方案還考慮將歐盟現有的公司法律及法規融合成一部法 律,以便使歐盟相關公司法律規範更簡便並具可操作性。前述行動方案顯 示未來股東在獲得更多權益的同時,亦應履行使公司永續經營之責任,且 43. 44. 至2012年止,臺灣為歐盟的第23大貿易往來對象,而歐盟則為我國之第4大貿易夥伴,臺歐雙邊貿易 金額更達到383億歐元,可知雙方經貿往來之頻繁,取自歐洲經貿辦事處網站, http://eeas.europa.eu/delegations/taiwan/eu_taiwan/trade_relation/index_zt.htm , 瀏覽日:2013年08月10日。 參見 2012 年 12 月 12 日新華新聞,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2012-12/12 /c_124086867.htm , 瀏覽日:2013 年 8 月 10 日;國際公司治理發展簡訊第 56 期,201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證券交易所等發行。 - 19 -.

(30) 公司資訊透明度之提昇將有助於股東參與公司事務,增進公司治理的有效 性,使公司得以永續經營,而這也是未來歐盟公司治理改革的方向。. 二、我國公司治理發展現況 (一)臺灣公司治理環境之特性 依目前我國企業及證券市場發展情形,公司治理環境之特性約可歸類 如下45: 1.家族企業居多 國內有不少大型企業多由中小企業發展而來,家族企業色彩濃厚,特 別是傳統產業,擔任董事、監察人者莫不是擁有多數股權之家庭成員,具 有所有權與經營權重疊之特性,控有多數股權者即能擁有公司經營權,如 經營決策者能力足以勝任,或可達到事權集中,貫徹執行命令之效果,惟 若握有經營權之領導者能力不足或一旦決策不當,便會因欠缺監督制衡力 量,而導致公司經營不善,陷入財務危機。此類企業由於其董事成員過度 封閉,決策機制與過程閉鎖,致未能落實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原則,雖然 近年來上市、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比例有下降趨勢,但 就企業整體股權結構而論,在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之程度上,仍有再予提 升之空間。 2.集團經營模式 於現行法令限制下,公司通常需獲利長達一定時間始得上市或上櫃, 而公司為能獲利,常以原事業之資金或資本市場所募集之資金轉投資或擴 大經營範圍,此種方式固然可達成企業垂直或平行整合,降低生產成本, 促進企業成長,但也易形成公司間交叉持股,互為控制或從屬公司,不僅 易於控制公司股價獲取不法利益,虛增公司資本,造成財務不透明、資本 空洞化,更可能導致骨牌效應發生,弱化公司治理規範。 3.法人投資偏低 從我國證券市場交易金額投資人類別觀察,不難發現投資人多為散戶 之自然人,以 2007 年 1 月至 2013 年 8 月之統計資料為例,我國自然人在 45. 參見吳當傑,公司治理理論與實務,頁 15~21;林國全,公司治理法制,月旦民商法學雜誌第 39 期, 2013 年 3 月,頁 6~8。 - 20 -.

(31) 集中交易市場投資比例最低為 2013 年 6 月的 54%,最高則為 2009 年 12 月的 75%,而國內外法人機構之投資比例普遍在 30%以下,僅在 2013 年 6 月佔了 46%,為近年來法人投資之最高額46,若與國外證券市場相較,國 內法人投資比重明顯偏低。 由於法人投資者擁有較豐富之資源及專業知識,如其取得較高之持股 比例,將會顯著正向影響公司市場價格,吸引投資人目光47,且法人為維護 自身利益,亦會對公司經營者產生監督與制衡作用,甚而參與公司之治理, 公司發生不法之機會自然降低。反之,自然人投資者因持股不多,易受市 場波動影響而頻繁買賣股票,一旦獲利了結即不再干預公司事務,且人數 眾多不易凝聚共識,大部分為短期投資者,對於股東權益之行使多半態度 消極,對公司難以產生正面積極之督促功能。 4.資訊揭露不足 企業資訊揭露的程度會影響外部人員(如投資者或債權人)對於公司 的投資及獲利判斷,因此公司經營者具有公開資訊之義務,一方面可讓決 策透明化,另一方面可讓股東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公司進行監督。由於握有 公司決策權之經營階層遠比其他小股東更能掌握公司運作訊息,透過資訊 取得之優勢,公司之大股東或經營者便可藉機圖謀私人不法利益,於公司 有獲利或虧損情形時,亦得以內線交易等方式買進或賣出股份,維護自身 利益,並將不利益由資訊取得弱勢之小股東承受,近年來國內有多家企業 即以此法圖取私人不法利益48,是以資訊取得的不對稱性仍是我國目前公司 治理亟待檢討之一環。 (二)國內公司治理之推行背景及法規架構 1.推行背景 關於我國公司治理之推行,在國際上主要是受到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 及接續發生的美國安隆公司、世界通訊集團(WorldCom Group)等公司重 46. 47. 48. 關於 2007 年 1 月至 2013 年 6 月我國集中交易市場成交金額投資人類別比例,參見中華民國統計資 訊網(http://61.60.106.82/pxweb/Dialog/statfile9L.asp),瀏覽日:2013 年 09 月 10 日。 參見陳振遠、王朝仕、徐如萍,會計資訊、公司治理特性與企業評價之攸關性,會計與公司治理第 5 卷第 2 期,2008 年 12 月,頁 98。 例如 2006 年 8 月間,英商渣打銀行與新竹商業銀行的併購案於雙方進行議價協商過程中,富邦金控 法人代表蔣國樑於獲悉兩家公司即將合併的重大消息後,指示所屬分別利用相關自己及相關親友帳 戶,先行收購新竹商銀股份,並分別在重大消息公布後之一連 5 日內漲停交易時出脫持股,總計所獲 不法犯罪所得約為新臺幣 1 億 7 仟多萬元。 - 21 -.

(32) 大弊案影響,另一方面則有感於國內企業因內部監督機制未能發揮功能, 導致多家知名企業接連爆發財會不實及掏空資產等經營危機,故逐漸重視 公司治理之議題。行政院因而於2002年11月21日「當前重大財經情勢第五 次會議」指示成立「改革公司治理專案小組」,該專案小組嗣於次年1月7 日成立,就公司治理之各項議題進行研討,並提出「強化公司治理政策綱 領暨行動方案」 ,以強化公司治理績效,加速推動國內公司治理改革工作。 又上述促成公司治理推行之因素,可以圖 2-1 簡示如下49。. 圖 2-1:我國強化公司治理政策之背景說明 2.公司治理法規架構 推行公司治理首需有相關法令規章之配合,我國公司治理法規架構主 要包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上市上櫃公司相關行政規章等三部分,近 期公司法的修正著重於經營與監督之制衡,證券交易法則於 2006 年引進獨 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等制度,至上市、上櫃公司相關規章係公司法與證券 交易法之具體落實,包含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 價證券審查準則、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以下稱 獨立董事設置辦法)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以下稱審委 會行使職權辦法) 、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 49. 參見陳樹, 「我國公司治理之現況與前瞻」簡報內容,2006年4月,取自:www2.pccu.edu.tw,瀏覽 日:2012年10月14日。 - 22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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