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早 期 療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指導教授: 張秀玉 博士
發展遲緩兒童隔代教養家庭之資源使用經驗
-以彰化縣為例
研究生: 黃藍誼 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七 月
摘要
本研究旨在探討發展遲緩兒童隔代教養家庭使用早期療育資源之現 況、正負向的經驗,以及影響隔代教養家庭在使用資源時的正向因素與負 向因素。研究以彰化縣的隔代教養家庭之主要照顧者為研究對象,共計八 個隔代教養家庭參與研究,以質性研究的方式進行深入訪談,收集這些祖 父母在教養發展遲緩孫子女之時使用早期療育資源之經驗,並彙整訪談資 料後與文獻資料相對應,做進一步的分析與討論。 本研究之結果如下: 一、祖父母對於早期療育之負向態度會影響到孫子女療育的進行。 二、隔代教養家庭使用早期療育資源,以正式資源為主,非正式資源為輔。 三、福利補助的提供能帶給家庭具體的支持與減輕負擔。 四、非正式資源不足造成隔代教養家庭之壓力。 五、資源訊息的缺乏是隔代教養家庭使用資源的一大阻礙。 六、資源連結失敗或使用經驗不佳導致拒絕使用資源或對專業的不信任。 七、幼托園所老師在已入學之發展遲緩兒童隔代教養家庭中扮演關鍵角色 最後,研究者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對早期療育領域之相關專業在政策 面與實務面的建議,以及未來研究層面可行之建議。 關鍵字:隔代教養家庭、資源使用、發展遲緩、早期療育The Experience of Resources Utilization of the Grandfamily with Developmental Delay Children in the Changhua County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explore the situation, experience, and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of resources utilization of the grandfamily with developmental delay children . The main research target is focused on the main caregiver of the grandfamily in Chang-Hua county. There are eight family join to the research by the qualitative research to interview in-depth. Collecting those grandparent’s experience of using early intervention with their development delay grandchildren then categorize interview data and corresponding to bibliography. At the same time analyze and discuss it further .
And the following are research conclusion:
1. The grandparent’s prejudice of early intervention will influence the intervention of their grandchildren.
2. Grandfamily use early intervention, major of formal resources and minor of informal resources.
3. Support of welfare allowance proffer grandfamily specific support and mitigate their burden.
4. Short of unofficial resource cause grandfamily accumulate stress.
5. The lake of recourses information is the most obstruct of grandfamily to use recourses.
6. Resources linkage fail or badly use experience of resources cause reject use resources or distrust of specialty.
7. Kindomgarden teacher play an important rule of the student who come from grandfamily with development delay.
Finally, researcher according to her result, bring to early intervention’s specialty in the face of policy and reality and the suggest of future research point of view.
Keywords:grandfamily , resources utilization , developmental delay , early intervention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問題陳述 ………1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7 第三節 名詞釋義 ………9 第二章 文獻探討………11 第一節 隔代教養家庭之內涵………11 第二節 早期療育資源使用內涵與現況………24 第三章 研究方法 ………39 第一節 研究方法之選取………39 第二節 研究對象………41 第三節 研究工具………45 第四節 資料蒐集與分析………47 第五節 研究之信度與效度………55 第六節 研究倫理議題………57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59 第一節 受訪家庭的基本背景與資源使用歷程概述………59 第二節 受訪家庭使用早期療育正式資源之經驗………94 第三節 受訪家庭使用早期療育非正式資源之經驗……… 126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142 第一節 研究結論 ………142 第二節 研究建議 ………145 第三節 研究者的省思 ………149 參考文獻 ………151 附錄 ………160 附錄一 訪談大綱………160 附錄二 訪談同意書………162 附錄三 彰化縣早期療育服務提供流程………163
表 目 錄
表2-1 隔代教養祖父母之角色類型……… 13 表2-2 隔代教養形成原因……… 17 表2-3 隔代教養家庭正負向因素表……… 22 表2-4 早期療育服務之外在資源提供表……… 34 表3-1 受訪對象家庭與發展遲緩孫子女之基本資料……… 44 表3-2 訪談日期與地點一覽表……… 50 表3-3 訪談資料代碼說明表……… 52 表3-4 研究資料編碼舉例表……… 53 表 4-1 隔代教養家庭之成因 ……… 88 表 4-2 發現發展遲緩之關鍵人物整理表 ……… 90 表 4-3 祖父母對發展遲緩孫子女之想法一覽表 ……… 91 表 4-4 正式資源使用一覽表 ……… 121 表 4-5 使用正式資源之正向經驗 ……… 123 表 4-6 使用正式資源之負向經驗 ……… 124 表 4-7 非正式資源使用一覽表 ……… 133 表 4-8 使用非正式資源之經驗 ……… 134圖 目 錄
圖2-1 McKnight四大領域資源圖……… 27 圖2-2 資源本位模式圖……… 28 圖2-3 資源分類圖 ……… 31 圖 3-1 資料整理和分析關係圖……… 49 圖 4-1 隔代教養家庭資源使用之生態系統因素………141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陳述 自從 1995 年台灣內政部函頒「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 之後,由中央成立跨部會的「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推動小組」,確 立各相關單位有關早期療育之綜合規劃、發現篩檢、通報轉介、聯合評估、 療育服務等重點業務之分工權責及具體業務項目,早期療育的服務正式開 始推動與執行。根據內政部兒童局(2008)早期療育服務提供的展望中提 到,期望能建構完整的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體系,內容包括:建置個案 管理資訊系統及積極辦理托育機構兼收發展遲緩兒童、托育機構巡迴輔 導、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等措施, 以建立完整的早療服務體系。在這十四年間,早期療育的服務提供已從聚 焦於發展遲緩兒童的發現、篩檢、療育,進展到與完整涵蓋家庭需求的到 宅服務、托育服務等,這些政府與相關民間團體的所有努力,讓早期療育 的服務提供有系統的發展與進步,也使得早期療育能夠提供發展遲緩兒童 及其家庭符合需求的協助與介入。 依據 2004 年公佈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早期療 育係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六歲 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 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內政部,2004)。另外,郭煌宗(1996)及 朱鳳英(2000)皆指出早期療育是利用各項專業整合性的服務,來解決發 展遲緩或發展障礙兒童(尤其是 0~6 歲)的各種醫療、教育、家庭及社會 相關的問題,一方面早期治療可協助相關問題的解決,另一方面能開發孩 子的潛力、及減少併發症,最後讓孩子在適當的年齡及能力之下能融入社會團隊中,並有效的減少長期的社會成本,所採用的一種人性化、主動而 完整的關切服務系統。 Bailey 和 Wolery(1992)亦指出,早期療育服務係指提供 0~6 歲發 展遲緩與身心障礙兒童及其家庭教育性、治療性、預防性與家庭支持性的 服務。Dunst(2000)則是以資源的角度出發,將早期療育服務定義為: 透過正式或非正式的社會支持系統的成員,提供嬰幼兒家庭相關的療育資 源,藉此能對於父母、家庭和兒童功能,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從上述法規及學者對早期療育的定義,都可以發現早期療育重視的不 只是孩子個體的發展、支持資源的介入,也重視家庭在早期療育中所扮演 的角色。張秀玉(2003)提到在早期療育服務中,更需將家庭視為服務重 點,因為家庭對於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成效的影響很大,治療與教育的 成效經常取決於家庭能否回應發展遲緩兒童的需求。此外,不少國外學者 (Bronfenbrenner,1979;Guralnick ,1998;Dunst & Trivette ,1997) 亦提出家庭在早期療育中的重要性,像是 Bronfenbrenner(1979)曾描述 家庭是改變早期療育計畫的引擎,若早期療育計畫沒有父母和整個家庭的 參與,是不大可能成功的;Guralnick(1998)及 Dunst & Trivette (1997) 也認為家庭是影響孩子的主要來源,並且強調早期療育能夠協助家庭運用 各種機會來融入社會。因此在早期療育的實踐中,若缺少「家庭」這重要 的引擎來發揮功能,發展遲緩兒童也很難得到良好的服務與照顧。 談到家庭,傳統上我們總認為家庭中一定有爸爸、媽媽、兄弟姐妹, 但事實上,這樣的美好家庭圖像,早已是現存家庭型態中的少數,取而代 之的是更多樣化的家庭(萬育維、王文娟譯,2002)。在台灣,由於社會 的變遷與工商業的發展,促使家庭結構發生變化,小家庭、雙職家庭、單 親家庭日漸增加(謝秀芬,2004);天下雜誌的調查也發現,台灣的家庭 結構,從傳統以「婚姻」為家庭核心的關係結構,逐漸改變為收養子女、 未婚生育家庭、繼親家庭等,這已經挑戰到家庭的傳統定義,單親家庭、
新住民家庭等的多元家庭也逐漸被接納(蔣士棋、何琦瑜、王芃,2005)。 其他不同的家庭組合,如單親家庭、隔代教養家庭、重組家庭、外籍配偶 家庭、雇用外勞照顧子女之家庭、身心障礙兒之家庭等,亦呈現出多元的 家庭樣貌(郭靜晃,2006)。 面對如此多樣化的家庭形態,可發現兒童的主要照顧者不再是只有父 母。內政部於2005年的台閩地區兒童生活狀況調查報告中,將受訪兒童的 家庭形態,分為核心家庭、主幹家庭、混合家庭、單親家庭、祖孫二代、 其他等(內政部,2006)。其中的祖孫二代,即我們所稱的「隔代教養家 庭」。在台灣,因社會急遽變遷、家庭結構面臨重組,以及隨著婦女勞動 參與、離婚與單親家庭的增加,有越來越多的祖父母承接了替代父母的角 色(紀幸妙、黃郁婷,2006),祖父母即成為最佳的「代理父母」(surrogate parents),肩負起孩子教養及教育的責任(Oliver,1998)。 從國內的統計數據來看,薛承泰(2002)分析台灣地區 1990 年到 2000 年的統計資料發現,這十年間隔代教養家庭從 38,870 戶增加到 80,986 戶,足足多了四萬兩千戶。行政院主計處(2001)「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 報告」中,十五至六十四歲已婚女性在最小子女於未滿三足歲前,以「自 己」照顧為主,占 69.7%,相較於 1993 年的 75.3%的比例(行政院主計 處,1994),2000 年的統計發現,父母親親自照顧的比例下降許多,由祖 父母或保母代為照顧的比例則大為增加。依據內政部統計,1995 年隔代教 養家庭的比例為 0.08%,2000 年上升為 1.57%,增加了 1.49 個百分點, 到了 2005 年,隔代教養家庭增加為 2.20%,較 1995 年的數據多了 2.12 個百分點(內政部,2006)。商業周刊 2004 年針對全台灣國小老師所進行 的「隔代兒與單親兒趨勢調查」的報導中發現,就讀小學的孩童中,隔代 兒加單親兒的比例高達 11.07%,等於每十個小學生中就有一個單親或隔 代教養兒童,其中隔代教養的孩子就占了 3.19%(楊紹強、黃惠娟,2004)。 內政部兒童局(2008)資料顯示,2006 年全國隔代教養家庭的總戶數共有
80,518 戶,占 1.1%,推估隔代教養家庭兒童少年人口數,就有 95,816 人 之多。 以上數據都可顯示出台灣有越來越多的隔代教養家庭,這些家庭已是 台灣重要的家庭類型之ㄧ。內政部通過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中指出,因應家庭結構變動,需增列對隔代教養家庭兒童及少年 之各項福利措施(修正提文第十九條)(內政部,2007)。學者王順民(2008) 針對兒少福利服務的工作考察報告中指出,為了因應隔代、單親、經濟弱 勢家庭的特殊性,使其免受限於生理、種族、經濟、社會、文化等之社會 排除,理當要有進一步涵括親職教養、經濟扶助、外展服務等等配套措施 的服務提供。從這些法令政策的施行方向不難發現,政府對於隔代教養家 庭漸漸的重視並給予關注,也因此更凸顯出「隔代教養家庭」已成為一個 不可忽視的議題。 郭春在(2005)曾指出,最可能產生學習弱勢幼兒的弱勢家庭可能為 單親家庭、隔代教養的家庭、文化弱勢原住民、以及外籍新娘家庭,他們 可能會因為文化不利、缺乏學習機會等而形成弱勢的局面,也因此最需要 早期療育的介入。學者薛承泰再強調,單親及隔代教養不是問題家庭,而 是弱勢家庭(引自楊紹強、黃惠娟,2004)。因為家庭的問題並不是原罪, 但這卻造成家庭落入弱勢的局面。在整理相關研究中可以發現隔代教養家 庭常面臨到以下的難題(沈慶鴻、李惠加、張耐、許雅惠,2006;陳麗欣、 翁福元、許維素、林志忠,2000;李玉冠,2000),包括: (1)教養方面:祖父母再當一次父母時,須負擔照顧與教養的責任、祖 父母親職角色的轉換、管教態度與技巧的不當、祖孫語言溝通與價 值觀的衝突、文化刺激不足、等。 (2)生理方面:照顧孫子女可能造成身心俱疲。 (3)法律方面:照顧孫子女可能面臨的法律議題,例如監護權應該歸祖 父母或父母的問題。
(4)資訊使用方面:與「現代社會資訊」打交道不順利、資源封閉等。 (5)其他:如低社經地位、輿論壓力、不能談及家庭的秘密等。 從這些觀點看來,隔代教養家庭被列入「弱勢家庭」的範圍之內,尤 其是當今社會充滿許多新訊息或新資訊,對於可能與不易取得現代社會資 訊的隔代教養家庭來說,無疑是會錯失許多資訊,亦可能喪失自己的權 利。因為有許多難題與挑戰為難著隔代教養家庭,因此他們更需要社會投 入更多的服務和關懷。但不少研究亦顯示出隔代教養家庭也有其優勢能 力:祖父母能協助親職工作或減少親職工作的負擔、對於家族文化與價值 觀的傳承、作為孫輩角色模範與學習對象、祖孫間的情感聯繫與依賴、祖 父母也可能藉著「重當父母」,再度找回生活重心和社會角色、也因祖父 母的直接照顧,能帶給孫子女的生活更有安全感、此外信仰、親友協助與 社會福利服務等,都是可以善用的優勢(Kropf & Burnette ,2003;邱珍 琬,2004;陳麗欣等人,2000;沈慶鴻,2006)。 隔代教養家庭具有的優勢也許能幫助他們面對這些難題,但學者邱珍 琬(2004)提到,親戚朋友的協助,也許只能偶爾提供,無法維持長期的 支持,加上祖父母可能不知道現存可以提供協助的資源與機構,或面子上 的考量,使得隔代教養家庭在主要照顧者自身、經濟與社區資源都是極為 有限的情況下,增加了隔代教養的困難度。李玉冠(2000)也指出,隔代 教養家庭中的祖父母在養完下一代還要繼續獨力養育下下一代,卻因教育 或資訊的可及性和可近性的缺乏,讓這些隔代教養家庭尋求社會資源協助 的質與量顯然都存在著問題。 在一般人的刻板印象中,老年人對於外界的資訊、資源使用總是不甚 理解,甚至是不會使用。黃政吉(2000)指出,隔代家庭的祖父母不論在 經濟支援上、本身的教育程度、代間差異、照顧技巧或管教體力上、甚至 社會支援,都較一般父母弱勢。低收入戶的祖父母教育水準偏低,缺乏有 效使用社會福利資源的能力,有賴社會工作師(員)運用專業知能,主動
提供社會福利服務(李玉冠,2000);紀幸妙(2004)也建議隔代教養祖 父母可試著了解並利用相關社會資源,或向相關機構單位申請經濟補助, 以減輕教養孫子女之經濟壓力。這些研究發現都指向隔代教養家庭在資源 使用上是較為困難、需要協助的。 當隔代教養家庭進入早期療育系統,個案家庭即可使用到政府所提供 的資源,包括:通報轉介、個案管理、聯合評估、與療育等階段的資源、 以及社會福利、醫療復健及教育等資源。不過依據內政部(2006)台閩地 區兒童生活狀況調查報告中的發現,全國共三千戶有兒童的家庭接受訪 問,其對兒童福利措施的利用及明瞭情形的統計來看,知道早期療育並且 已經利用的共有 6.36%,而知道但尚未利用的比例卻高達 46.37%,其中 不需要使用早期療育服務的人口雖然占多數,但有需要早期療育卻無法利 用的人口比例有 6.51%之多,這與葉淑文(1999)「心智障礙兒童家長早 期療育服務使用研究」針對收托於公私立機構及全省國民小學附設學前特 殊教育班級的心智障礙學生家長共 262 人的發現相較,他提到有 9.4%的 比率是知道早期療育服務但是未獲得。這都突顯出在早期療育服務提供系 統中,仍有部分人口有此需求卻無法順利使用早期療育服務。 所以從上文的討論中可以發現,隔代教養家庭在資源使用的議題中是 較少被研究的,且祖父母除了本身的限制,如年紀較大,資訊來源較缺乏 等,導致祖父母在照顧發展遲緩孫子女時,可能會帶給他們極大的壓力或 困擾。重要的是,當發展遲緩兒童隔代教養家庭在缺乏資源連結,甚至不 知道該如何使用現有的資源的情況下,即浪費了早期療育豐富的資源連 結,這也突顯出教養責任沉重的發展遲緩兒童隔代教養家庭在早期療育資 源使用、連結上的重要性,因此了解他們使用資源的經驗以提供他們適切 的服務是重要的。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大學時的社工實習,曾遇到讓研究者印象深刻的個案:其父親因先天 聽損導致無法說話,孩子也因遺傳患有聽力損失,但家中卻只有個鄉音極 重的爺爺能夠照顧個案。由於爺爺年紀大了,加上無法協助個案進行療育 課程,基金會為了避免延誤療育的黃金期,安排個案進入寄養家庭中,由 寄養媽媽協助進行療育。該家庭因內在資源不足,家中無人手可以協助個 案語言學習與療育,導致個案必須與原生家庭分離;但也因為外在資源的 連結,讓個案可以透過寄養家庭的協助來進行療育課程。該個案與爺爺的 分離除了令人心疼外,也讓研究者了解到有發展遲緩兒童的隔代教養家庭 若能善用內、外在資源來解決所面臨的問題,即能克服許多障礙與困難來 完成早期療育,達到早期療育的功效。 商業周刊報導「阿祖的兒子」之後,阿宏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隔代 教養家庭也逐漸被重視;「大象男孩與機器女孩」的故事登出後,發展遲 緩兒童與早期療育,更是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其中,機器女孩珊珊在接 受早期療育之前,即是由他的阿嬤照顧的,因此珊珊可說是隔代教養家庭 的其中一例,於此更可突顯出在早期療育服務中,隔代教養家庭的議題應 該被重視。 不過在研究者蒐集相關文獻後發現,探討隔代教養、祖孫家庭、祖孫 關係的研究雖然達四十多篇,但研究對象多半著重於青少年或國小兒童, 與研究者設定的「發展遲緩兒童隔代教養家庭」有所落差,楊德芬(2006) 「隔代教養對學步兒發展之研究」及胡雅雲(2006)「金門縣隔代教養幼 兒在幼稚園生活適應暨非語文智力表現之研究」的研究對象年紀雖然較為 符合,但對象也不是發展遲緩兒童家庭,最近的研究也只有沈芳榕(2008) 「發展遲緩兒童隔代教養家庭親職教育需求之探討」是結合隔代教養與早
期療育的研究,對於在接受早期療育中的隔代教養家庭的相關資料而言, 仍嫌不足。 此外,若以「早期療育資源使用」為搜尋關鍵,亦發現研究多半著重 於早期療育的服務使用或服務需求調查,研究對象也多以新住民家庭或身 心障礙家庭作為討論的焦點。然從兒童福利聯盟專題報導(2008)「弱勢 家庭兒童服務」,亦可發現隔代教養家庭被列為其中之一,顯示出隔代教 養家庭可能隱藏的危機,也極需接受外界的支援。因此,不論是從早期療 育或隔代教養家庭的研究來看,都可發現發展遲緩兒童隔代教養家庭是一 塊尚待開發的新領域,這也促進研究者想進一步深究發展遲緩兒童隔代教 養家庭資源使用的經驗與情形。 由許多相關文獻可得知,隔代教養家庭的祖父母,一方面得面對孫子 女的教養議題,另一方面,他們又容易成為資源使用的弱勢族群(李玉冠, 2000;黃政吉,2000;張耐,2002;紀幸妙,2004;沈慶鴻,2006),可 說是處於雙重弱勢中。也因為現有研究資料的缺乏,無法對於現在接受早 期療育服務之隔代教養家庭的需求、困境等狀況有深入的瞭解,使實務工 作者在針對此一族群提供服務時,不易掌握甚至偏離了他們的需求。 除了研究者自身對隔代教養家庭的關懷,以及呈現相關研究的缺乏之 外,本身為彰化縣人的研究者,基於自己家鄉的認同感與使命感,促使研 究者想了解在彰化縣的隔代教養家庭中,阿公阿嬤帶著發展遲緩孫子女, 如何在早期療育服務體系中使用資源,以及他們使用資源的經驗。 本研究目的如下: 一、了解發展遲緩兒童隔代教養家庭在使用早期療育資源的現況與經驗, 期望能藉此研究,關注到隔代教養家庭最確切的早期療育需求與問 題,進一步讓實務工作者能提供完善的早期療育資源連結,讓發展遲
緩兒童隔代教養家庭能得到適切的服務。 二、了解影響隔代教養家庭在使用早期療育資源中的正向因素與負向因 素,以提供實務工作者在服務此一族群時,能夠提供合適的服務。 第三節 名詞釋義 一、發展遲緩兒童 不論是身心障礙或是發展遲緩 0~6 歲的兒童,都有接受早期療育服務的 需求。西元 2004 年所公佈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早期 療育係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六歲 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 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內政部,2004)。 在本研究中所稱的「發展遲緩兒童」,為彰化縣早期療育服務系統中, 領有發展遲緩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兒童。 二、隔代教養家庭 國外學者Oliver(1998)指出,最近已有許多的祖父母已經成為他們 孫子女的全職代理父母「surrogate parents」,肩負起孫子女的教養責 任,這樣的家庭稱為「Grandfamily」,即隔代教養家庭。 隔代教養家庭(Grandfamily),以教養者來區分,有廣義與狹義之 分別。廣義的隔代教養是指由祖父母輩,甚至是隔代的其他親友(如:叔 叔、舅舅、姑姑、阿姨等)於任何適當時機,提供孫子女主要教養與照顧; 而狹義的隔代教養,指的是祖父母負擔孫子女大部分的教養與照顧責任的
情形(陳麗欣、翁福元、許維素、林志忠,2000;黃玉婷、紀幸妙、黃佳 儀,2004)。本研究的隔代教養家庭,指的是狹義的隔代教養家庭,由祖 父母為主要照顧者且完全負擔孫子女的教養責任,而祖父母亦包含父系家 庭及母系家庭之祖父母,即涵蓋祖父母與外祖父母。 三、資源與資源使用 Barker(2003)將資源定義為任何可以解決需求的現有服務與商品, 包括社會福利機構、政府方案、專業人員或志工、自助團體、自然助人者 等,並提到所謂的資源系統(resource system)係指人們為了生存、施 展抱負及克服生命挑戰,所需要的正式資源(政府組織)、非正式資源(家 人,朋友和鄰居)、及社會網絡資源(社會保險、教育和衛生保健系統)。 本研究所指之早期療育資源使用,是指隔代教養家庭在早期療育服務 中,除了使用目前社會福利、衛生、教育體系所提供給發展遲緩兒童及其 家庭的相關服務措施之外,亦包括家庭本身內在資源與非正式資源,如親 朋好友、家長團體、宗教信仰等。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隔代教養家庭之內涵 因為社會環境的變遷,家庭結構的改變,當父母無法勝任教養的工 作,或其他因素無法或不願履行照顧孩子的職責時,祖父母即成為最佳的 「代理父母」,肩負起孩子教養及教育的責任,形成不同的家庭型態,即 「隔代教養家庭」。近年來也因為隔代教養家庭的增加,使其相關議題逐 漸被重視。本節將針對隔代教養的定義與類型、成因、以及照顧發展遲緩 孫子女的正向因素與負向因素來探討: 壹、隔代教養的定義與類型 一、隔代教養的定義 傅佩榮(1994)指出,家中缺少中少壯代的照顧和督促,而由祖父母 及孫子女所組成的家庭稱之為「隔代教養家庭」。李淑娟(1999)提到,「隔 代家庭」又可稱為「祖孫家庭」,是指孫子女因故無法與父母親同住,而 只有與祖父母同住;且祖父母代理父母親的角色,對孫子女負起所有養育 管教職責的家庭。 陳麗欣等人(2000)將隔代教養家庭分為廣義與狹義之定義,廣義的 隔代教養,指祖父母輩,甚至是隔代的其他親友於任何適當時機,對孫子 女的教養與照顧;而狹義的隔代教養,指的是祖父母負擔孫子女大部分的 教養與照顧責任的情形。蔡春美(2005)則認為廣義的隔代教養家庭,照 顧者可為祖父母之外的小孩任一親友,包括姑婆、舅媽等,但狹義的隔代 教養家庭,照顧者則僅限於祖父母與外祖父母。 在上述討論的隔代教養家庭當中,我們發現廣義的隔代教養家庭包含 相當多的家庭成員,除了祖父母之外,還包括其他親友如舅舅、伯父、阿姨…等等。但本研究最想瞭解的是只有祖父母擔任照顧者的角色時,發展 遲緩兒童隔代教養家庭在使用早期療育資源的狀況,故本研究採取狹義的 定義,將研究的隔代教養家庭界定為主要照顧者是祖父母的隔代教養家 庭。 二、隔代教養的類型 朱岑樓(1983)從祖父母與孫子女相處的時間上,將隔代教養類型區分 為三種類型: 1. 完全隔代教養:夫妻兩人都要工作或出國進修等因素無法照顧孩子,而 將孩子完全交給祖父母照顧,且甚少來探望孩子。 2. 局部隔代教養:指白天將孩子交給祖父母來照顧,晚上再由父母親自己 照顧。 3. 間歇式隔代教養:平常由祖父母照顧,週末假日則由父母來照顧。 陳麗欣等人(2000)針對國內隔代教養家庭現況分析之後,將目前隔 代教養家庭的類型廣義的區分為五大類: 1. 日夜均由祖父母照顧,父母甚少回家。 2. 白天由祖父母照顧,晚上父母照顧。 3. 平常由祖父母照顧,週末由父母照顧。 4. 主要由祖父母照顧,父母不定時回家照顧。 5. 由其他親友照顧。 梁雅舒(2003)依據 Barbara Hirshorn 的定義,以祖父母的照顧時 間長短與負責程度來分,將隔代教養分九種類型。依時間的長短可分為臨 時性、短期與長期。例如祖父母在某個周末或假期協助照顧孫子女,就是
一個臨時性的照顧;父母親在兩個月的時間內需要祖父母早上到下午時間 幫忙照顧孫子女,即是一種短期的照顧;長期則是父母因白天工作或其他 原因,固定將子女由祖父母幫忙照顧。就負責程度來說,可分為協助者、 共同管教者、代理父母三種。協助者是指父母因長時間或能力上的關係, 需要祖父母協助照顧子女,如父母出差,將子女交由祖父母照顧幾天;共 同管教者是由祖父母付出較多的時間和精力,與父母一起教養孫子女,最 常見的情形如三代同堂;代理父母則是父母親因長年在外工作或入獄,而 無法親自照顧子女,由祖父母肩負起教養孫子女的責任,形成代理父母的 情況。 表 2-1 隔代教養祖父母之角色類型 負責程度 照顧時間 協助者 共同管教者 代理父母 臨時性 1.臨時協助者 4.臨時性共同管教者 7.臨時性代理父母 短期 2.短期協助者 5.短期共同協助者 8.短期代理父母 長期 3.長期協助者 6.長期共同管教者 9.長期代理父母 資料來源:梁雅舒(2003)。 國外學者Jendrek(1994)依祖孫相處的時間及監護權加以界定祖父母 之養育類型,區分為三類: 1. 監護型祖父母:祖父母對孫子女的監護權是自法院公開的判決中,將 父母的監護權轉移給祖父母所獲得,其監護權包含了對孫子女的教 育、醫療和管教等決定。這類型的祖父母需負起全權的養育責任。 2. 日間照顧型祖父母:祖父母為幫助孫子女的父母親於全職的工作中, 而提供孫子女長期的日間照顧。 3. 居住型祖父母:養育孫子女的方式介於監護型和日間照顧型間,且分 為兩種情形:(1)至少與一名孫子女之父母同住的三代同堂家庭(2)
沒有父母同住,只有祖父母和孫子女同住的家庭。而祖父母無合法之 監護權,孫子女的監護或重要事務的決策仍歸於其父母,因此他們承 擔著比監護型和日間照顧型的祖父母還要少的責任。 歸納上述學者的分類,可發現學者大多由祖父母與孫子女的「相處時 間」來將隔代教養家庭加以劃分,其中又以祖父母在「長期代理父母」的 區塊中,所承擔的教養責任是最多的,除了日夜照顧的辛苦之外,可能還 須肩負孫子女的監護權等法律責任,這對祖父母來說無疑成為孫子女的監 護者。本研究所關注及採用的隔代教養家庭定義,即為「長期代理父母」 的範疇,是由祖父母擔任長期代理父母而承擔完全的教養責任,來探討此 類型隔代教養家庭在使用早期療育資源的狀況。 貳、隔代教養的成因 隔代教養並不是一個新的議題,翁福元(2000)認為是因社會變遷與 家庭結構改變而造成隔代教養的主因。以往大家庭、折衷家庭為主的家庭 結構已趨於沒落且式微,取而代之的是核心家庭,也就是以小家庭為主的 家庭結構型態普遍存在於現今的社會上。然而,隨著經濟、社會、家庭結 構的改變,造成疏於對子女的照顧與管教責任,有越來越多的父母親是因 為不能或不願意照顧子女,而將子女交由祖父母來照顧(王春美,2000)。 以下將針對國內外學者發現之隔代較養成因進一步的探討。 根據國外的研究顯示,各種社經地位及種族都可能出現隔代教養家 庭,但總括來說,形成隔代教養家庭的原因包括:雙親之一死亡、遺棄、 入獄、嗑藥、失業、漠視或虐待孩子、心理疾病、無生理能力、未婚懷孕、 離婚等(Jones & Kennedy,1996;Fuller-Thomson, Minkler, & Driver
1997)。Jendrek(1994)的研究調查過36位隔代教養家庭祖父母,發現這 些祖父母之所以承擔照顧責任,是因為孫子女的母親有情緒問題(72.7 %)、祖父母不想讓孩子被安置在其他地方(53.1%)、母親濫用藥物(52.8 %)、孫子女的母親有心理疾病(48.3%)、以及孫子女的母親有酒癮(44.1 %)。由這研究結果可發現子女的母親有情緒或心理疾病,可能會間接影 響隔代教養家庭的形成。 在美國,由祖父母承擔主要照顧責任的隔代教養家庭,多半是因為父 母不能或不願照顧孩子,而主動或被動將親職角色交由自己的原生家庭親 屬照顧。當祖父母被選擇來替代父母照顧孫子女的工作,有些祖父母能接 受、有些則認為是義務必須提供協助(Goodfellow & Laverty,2003), 並且認為良好的祖孫關係會為生命賦予活力並且再度肯定家庭的延續力 (Pruchno & Johnson,1996)。Woodworth(1996)調查隔代教養家庭成因 中也發現,父母親虐待佔了 44%,遺棄子女佔了 28%,顯示出父母親對 子女施虐、遺棄,在美國來說也是造成隔代教養家庭的主要因素。其他像 是家庭結構改變、老人壽命延長、愛滋病盛行、貧窮、犯罪入獄、家庭暴 力、兒童虐待與疏忽等,亦是造成隔代教養家庭增加的原因(Burnette & Kelly,1997;Glass&Huneycutt,2002;Watkins,2005;邱珍琬,2005; 沈慶鴻等,2006)。 至於國內,李玉冠(2000)的研究中提到,祖父母會因不願意見到自 己孫子女由於父母死亡或離異而成失依兒童,因而自願代替父母職位照料 孫子女,提供情緒支持和養育保護。馮燕(2005)也指出在托育服務需求 迫切的情況下,或基於家庭經濟支出的考量,當父母發現自己對於教養子 女的任務無法勝任,而須由他人來協助時,此時所謂的他人,大部分的父 母常會以自己的父母為第一優先考慮,亦即由祖父母擔任起教養孫子女的 責任。許素彬、王文瑛、張耐、張菁芬(2003)對於特殊需求幼兒的研究
發現,當家中主要照顧者無法照顧孩子時,有 35%的家庭是以祖父母為替 代照顧者。 陳麗欣等人(1999)提出的「隔代教養學習型家庭專案推動策略」中 提到,形成隔代教養的主要原因包括:父母親身心障礙、父母親收入低、 離婚率增加、未婚生子女增加、單親家庭激增。而後,陳麗欣等人(2000) 再針對國中、國小學生的調查發現,造成隔代教養的主要原因有:父母因 工作而無法照顧子女、父母離異、父母親喪偶、父母親雙亡、父母親不願 照顧、以及父母未婚生子無法照顧。其中以工作關係和父母離異為造成隔 代教養的最主要原因。沈慶鴻(2006)提到,從早期的父母雙亡、離婚或 是因托育的需求所產生的隔代教養家庭,至今都市化的社會形態、雙薪家 庭的增加、單親比例的上升,亦是促成隔代教養家庭增加的原因。 依現有的文獻顯示,隔代教養的因素相當複雜,並非只是單一原因即 可造成,較具體可能造成隔代教養的原因包含有下列幾種:父母死亡、離 婚、分居、再婚、不願照顧、無經濟能力撫養小孩(失業)、因工作無法 照顧、父母未成年、未婚懷孕或入獄服刑、家庭有突發狀況等,都極有可 能形成祖父母在自願或非自願的情況下撫養孫子女(陳麗欣等人,2000; 梁雅舒,2003、沈慶鴻,2006)。 從以上文獻可發現,國內的隔代教養家庭型成原因,多為父母離異、 家中經濟遭遇困難、父母失業、父母未成年等,而國外的隔代教養家庭除 了上述的原因之外,則可能有藥物濫用、疾病、虐待、遺棄等因素,這些 是在國內較少見的。以下研究者以家庭的內在因素、外在因素,將上述諸 位學者對隔代教養家庭形成原因加以分類,見表 2-2。
表2-2 隔代教養形成原因 面向 原因 內在因素 ●父母親的生理特質,如:身心障礙者 ●父母親未婚生子無法照顧 ●父母親不願照顧 ●父母親未成年 ●父母親濫用藥物、毒品、酗酒等 ●虐待、疏忽或拋棄孩子 ●父母親入獄 ●父母親有心理、情緒問題 ●家庭暴力 外在因素 ●父母親工作收入低 ●父母親離婚、喪偶、雙亡、再婚等 ●父母親失業(無經濟能力) ●父母親因工作無法照顧(雙薪家庭增加)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隔代教養可說是社會變遷與都市化之下的產物(黃啟仁,2004)。因為 各類的原因,使得祖父母不論是在自願或非自願的情況下,都成了孫子女 的主要照顧者,肩負起教養與照顧的責任,而祖父母是否有足夠的能力能 夠教養孫子女,是否能維持完整的家庭功能,都是隔代教養成因背後所隱 含的意義,不可忽視。因此,接下來將探討影響隔代教養家庭照顧孫子女 的正向因素與負向因素。 參、影響隔代教養家庭照顧發展遲緩兒童的正向因素與負向因素 在面對家庭結構的改變,隔代教養家庭的增多,祖父母取代原來父母 親應扮演的工作與角色,包括經濟上的支援、心理支持、以及管教等,使 得祖孫間的互動變得更直接與頻繁。當「祖孫關係」取代了「親子關係」 時,會對孫子女的發展產生更直接的影響(王鐘和、郭俊豪,1998)。以
下,將分析影響隔代教養家庭在照顧孫子女時的正向因素與負向因素。 一、正向因素 雖然祖父母在「代理父母」的角色通常是在有預期下即承擔照顧孫子 女的責任,但是在子女面臨困難及其家庭失功能,且孫子女乏人照顧的情 況下,相較於其他人,如保母、安置機構、寄養家庭等,在祖父母與孫子 女的關係、祖父母的育兒經驗,以及可能不須付任何費用,皆使其被認為 是最受信任、最好的照顧者(沈慶鴻,2006)。研究者將陳麗欣等人(2000)、 邱珍琬(2004)、沈慶鴻(2006)之相關研究整理如下: (一)教養層面: 1.祖父母協助照顧孫子女除了能減輕父母的負擔,也能補足缺席親職的 功能。 2.孫子女能從生活中學習到與長輩互動的經驗,並且知道如何維持圓融 的人際關係。 3.家中有祖父母時,孫子女對老人的處境更能夠同理,對老年人也能有 正向的想法。 (二)心理層面: 1.祖父母在照顧孫子女過程中,能夠享受到祖孫親密的互動,建立情誼 深厚的祖孫感情。 2.由祖父母協助撫養孫子女,因有較多的時間陪伴,故能給予孫子女較 多的安全感。 3.透過照顧孫子女,祖父母能將自己的經驗傳給下一代,將文化、價值 觀念傳承下去,並且能夠分享智慧、回憶與家庭故事。 4.藉由「第二次」擔任照顧的機會,祖父母有機會彌補或修正過去錯失 的親職經驗。 5.教養孫子女,祖父母也能夠從中增添生活樂趣,且生活也有目標與重
心。 (三)維繫家庭完整: 由祖父母來照顧孫子女,除了能避免孫子女成為失依兒童之外,也能 夠使家庭團結,以及重建家庭氛圍,並且能延伸家庭支持,讓家庭有共同 目標而重新聯繫。 (四)自我學習: 祖父母在教養孫子女的過程中,爲了了解孫子女的生活環境與學習需 要,主動與周圍環境或資訊連結,讓自己不會與社會脫節。 二、負向因素 當祖父母想安享天年、含飴弄孫時,卻因為種種因素導致祖父母承接 了代理父母的角色,肩負起照顧孫子女的責任,如此重擔對祖父母而言, 在體力、健康以及經濟等方面都是重大的挑戰,因而對於孫子女的照顧, 恐會產生多重的問題與影響,如下(Burton,1992;翁福元,2000;陳麗 欣等人,2000;李雁萍,2005;許雅惠,2005;沈慶鴻,2006;陳嘉峰, 2007): (一)生理層面:健康條件上的限制 祖父母由於年紀大,健康;體力上的不允許,讓祖父母在管教上 較易出現「心有餘而力不足」的現象,無法即時發現或修正孫子女的 不良行為。 (二)教養層面: 1.語言溝通的障礙: 由於祖父母與孫子女年代相隔較久,所處社會環境不同,祖孫間
的語言溝通可能會有問題。例如祖父母可能就無法瞭解孫子女使用時 下的流行用詞來做為對話的媒介。 2.價值觀念的差異: 祖孫彼此間的價值觀念常有不同,也造成彼此溝通差異,加上老 一輩的人觀念趨於保守,但青少年受到社會刺激而趨於開放,使得祖 父母與孫子女容易出現代溝而產生問題。 3.管教態度與技巧的落差: 祖父母可能會因為教育程度的不同,而在親職教育方面來說是居 於劣勢的情況,在課業上較無法給孫子女良好的指導,學校方面可能 較無法像一般父母一樣與老師保持密切的聯繫;也可能因為世代差異 與祖父母的角色導致管教尺度不同,放任或過於嚴厲,而容易出現管 教不當的情形。 4.外在刺激的缺乏: 由於時代快速變遷,對於隔代教養之祖父母常被認為是文化刺激 較弱的一群,即使過去有豐富的教養小孩的經驗,祖父母的經驗不見 得能給予孫子女完善的照顧,更遑論能給予較多的文化刺激。此外, 祖父母也可能在自我封閉的環境下獨自教養孫子女,亦會產生孫子女 缺乏外界文化刺激的情形。 (三)資訊使用層面:社會資源網絡的不足 祖父母對於孫子女的照顧也常處於封閉的情境中,欠缺有效的資 源網絡,特別是教養孫子女能力的支援和協助。大部分的祖父母可能 只有極少的親屬支持,且沒有機會衍生和維持一個友誼支持團體;祖 父母對於福利資訊的貧乏、沒去過社會局、主動求助能力很低…等因 素,也使得隔代教養家庭在與學校、銀行、保險公司、福利機構等社
會組織打交道上,是有些障礙的。 (四)經濟上的限制: 多數的隔代教養撫養者,教育程度低且年事已高,進入就業市場的 機會並不大,且大多數的隔代教養家庭是以低社經地位的祖母組成,因 此常落入貧窮人口的界線,而需要接受政府的補助,或者祖父母因健康 因素無法工作,經濟上得不安全感也間接影響到對孫子女的生活照顧。 (五)孫子女監護議題: 當祖父母照顧孫子女時,可能面臨重要的法律議題即是孫子女的 監護權責,不論是由法院裁決或是祖父母自行申請監護權轉移,這對 祖父母而言,都是一項辛苦的工作,也代表著他們所肩負的教養責任 更具重大。 此外,尤其嚴重的問題是許多老一輩的祖父母對於孫子女的教養認 知,仍僅止於傳統的「日常生活照顧」,以滿足孫子女衣食的基本需求為 要(馮燕,2005)。也因為祖父母體力上的限制,或基於祖父母的角色, 在管教孫子女的態度上,往往是較為鬆散或過於溺愛的,有時候可能形成 情緒上或生活上的疏忽,也造成了祖父母在對孫子女的教養方面,只做到 了「養」,而缺少「教」的部份,例如熟為人知的「阿祖的兒子-阿宏」, 即是因為阿祖能做到的只是讓阿宏三餐有飯吃,不必挨餓受凍,至於如何 教育阿宏,已非她能力所及了。 從上述討論中可以清楚地對比出影響隔代教養家庭的正、負向因素。 以往普遍以「病理觀點」(pathology perspective)來尋找個案的限制、 發現其不足,現今改以「優勢觀點」(strength perspective)來發現個 案的能量(張秀玉,2006),更可以在服務中透過「增強權能」(empowerment) 的方式來讓個案能夠達到自己幫助自己的能力。故可以將下表中的負向因
素,視為隔代教養家庭中的需求,而正向因素,則可以轉化為隔代教養家 庭中的自我能量與優勢能力,見表 2-3。 表 2-3 隔代教養家庭正負向因素表 正向因素 負向因素 (一)教養層面 1.照顧孫子女能減輕父母負擔 2.孫子女習得與長輩相處經驗 3.孫子女對年長者有正向想法 (二)心理層面 1.祖孫親密互動建立深厚感情 2.祖父母陪伴提供較多安全感 3.祖父母經驗價值觀念的傳承 4.祖父母能在教養中獲得樂趣 (三)家庭完整:維繫保全家庭 (四)自我學習:資訊連結增能 (一)教養層面 1.使用語言不同造成溝通不易 2.價值觀念保守引發互動問題 3.管教態度不當無法良好教導 4.文化不利形成外在刺激缺乏 (二)生理層面:健康條件限制 (三)資訊使用:資源網絡不足 (四)經濟層面:失業貧窮限制 (五)法律問題:監護權的轉移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綜上所述,隔代教養家庭在照顧發展遲緩孫子女時,除了可能會面臨 到祖父母生理健康的限制、管教方面的價值觀差異與障礙、對孫子女缺乏 文化刺激的輸入、連結社會資源資訊不足、經濟上的困乏等負性因素之 外,發展遲緩兒童更需要較多的醫療照顧、療育服務,祖父母也可能會需 要日間托育或喘息服務等協助(許素彬等人,2003),尤其是缺少自然支 持者(如親戚)的家庭,來減緩祖父母在照顧發展遲緩孫子女的身心壓力。 不過,即便隔代教養家庭在教養發展遲緩孫子女有許多負向因素,他 們仍具有許多能量來對抗這些困難,例如祖父母具有替代親職的功能、能 維繫家庭功能、保持家庭完整、也能在教養孫子女過程中或的重心與滿
足…等,都是隔代教養家庭的正向因素;而當隔代教養家庭接受早期療育 的服務之後,也能夠使用政府提供之早期療育資源:如通報轉介、個案管 理、聯合評估、到宅服務與療育等階段的資源、以及社會福利、醫療復健 及教育等正式資源,這些都能夠協助隔代教養家庭發揮他們的本身的功 能,並且協助其有效連結或使用內、外在資源,帶給隔代教養家庭及發展 遲緩兒童擁有更多力量,也讓隔代教養家庭在使用早期療育資源的過程、 或面臨難題的時候,更能順利的迎面解決。
第二節 早期療育資源使用內涵與現況 壹、資源的定義與類型 在這部分研究者呈現出資源的定義與類型,介紹不同學者的資源分類 方式,進一步整理出研究中適合探討發展遲緩兒童隔代教養家庭所使用的 資源類型。 一、資源的定義 學者 Ballew 與 Mink (1998)將「資源」解釋為,無論是人或社會機 構,可提供物質或服務,以維繫生活或成長發展者。Dunst , Trivette , & Deal(1994),將「資源」的定義為:全方位所有可能的社區支持,藉 由動員和使用社會支持來滿足個人或團體。例如:家庭成員、親戚、朋友、 鄰居、日托中心、鄰近與社區機構、教會、活動中心、YMCA、醫院與社區 健康中心、公共衛生與社會服務部門、早期療育機構…等,皆可視為支持 的資源。 Barker(2003)將資源定義為任何可以解決需求的現有服務與商品, 包括社會福利機構、政府方案、專業人員或志工、自助團體、自然助人者 等,並提到所謂的資源系統(resource system)係指人們為了生存、施 展抱負及克服生命挑戰,所需要的正式資源(政府組織)、非正式資源(家 人,朋友和鄰居)、及社會網絡資源(社會保險、教育和衛生保健系統)。 McWilliam(2005)則認為資源涵蓋了家庭所擁有的資產,包含物質的支 持(像是金錢、設備等),和介入可能發生的潛在需求、活動與環境。早 期療育中資源的定義,狹義而言係指一套服務,廣義而言則遠超過服務本 身,還包括了社區的活動、地點與事件。 羅秀華(2000)則以社會支持系統的觀點,將社會資源分為內在與外 在資源。內在資源指的是可以解決問題和滿足需求的個人人格特質和家庭
生活品質;外在資源則包括正式與非正式資源,非正式資源指的是自然協 助者、志願服務人員等,而正式資源則包括經一定法定程序取得法定身份 地位的民間部門。社會資源的形式則包括了人力、物力和財力。 從這些定義中可發現,除了我們刻板印象中所認為的金錢、物質等有 形的資源之外,尚包涵內在的、可以解決問題或滿足需求的無形的資源, 另外如親友、鄰居、宗教信仰等非正式的支持,亦能協助正式資源如政府 組織的方案等,來達到幫助人們克服困難的目的。以下,研究者將介紹學 者所定義的資源類型。 二、資源的類型 (一)從家庭需求層面而言: 在探討家庭需要哪些資源之前,以「家庭中心」的觀點來了解家庭的 需求,藉此來搭配資源的使用,才能夠有效的運用各項資源。Dunst, Trivette ,&Deal(1988)即提到要能夠使用多元的社區資源來滿足需求, 必須先了解穩定家庭功能的能力、個人和家庭的成長過程、日常活動、生 活福祉等的需求,這對於規劃資源是才意義,因此 Dunst 等人將能滿足家 庭需求的資源分成十二大類(引自 Dunst et al.,1994): 1. 經濟:必需的事務、緊急、特殊需求所需的金錢等。 2. 物理與環境:乾淨的環境、舒適的居家環境、鄰里安全、用水等。 3. 食物與衣物:足夠的食物、衣物、乾淨的衣物。 4. 醫療照顧:信任的專家、醫院的可及性等。 5. 職業與工作:工作機會、工作滿意、職場安全等。 6. 運輸與溝通:出門有交通工具、親戚、朋友,以及其他的支持來源。 7. 成人教育與充實:提供教育訓練的機會。 8. 兒童教育與介入:接受教育、與其他兒童互動、玩樂、學習的機會。 9. 兒童照顧:平日及緊急照顧的地方、喘息服務、專職保姆的托育等。
10. 娛樂:家庭成員的娛樂活動與場所。 11. 情緒:家庭成員的正向關係、互動、情感交流等。 12. 文化與社會:與他人分享文化、價值觀的機會、共同參與社區活動等。 以上這十二類型,點出家庭顯而易見的需求,其中前六項又可概括分 類為家庭的「外顯需求」所需的資源,能夠讓家庭滿足於日常生活的食、 衣、住、行;後六項為家庭的「內隱需求」所需的資源,讓家庭在基本需 求滿足之後,而得以運用的資源,進一步能滿足心理層面的需求。 (二)從資源提供層面來看: Dunst(1985)以資源的角度將早期療育服務定義為:透過正式或非 正式的社會支持系統的成員,提供嬰幼兒家庭相關的療育資源,藉此能對 於父母、家庭和兒童功能,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換句話說,早期療育 呈現的概念可以是許多不同形式的協助和服務的集合,以個人或團隊的形 式提供給各個家庭,包括在家教育或中心式的特殊教育服務,即是一種早 期療育的形式;也包含來自朋友的同理、醫生的建議、鄰居的托嬰、參加 父母支持團體,以及夫妻間的共同分擔。 由此定義來分析資源,可發現 Dunst 認為資源的提供來自於正式資源 或非正式的資源,而這樣的分類,與學者王玠、李開敏、陳雪真(1998)、 徐錦鋒(2003)所提出的「內在資源」與「外在資源」的類型相呼應,正 式資源與非正式資源是包含在外在資源之中,且綜觀其他學者所提出的資 源類型,不論是 McKnight(1989,引自 Dunst et al.,1994)的分類(圖
2-1);或是 Trivette, Dunst, &Deal(1997)所提出的「資源本位模式」,
(圖 2-2),皆是以資源的提供來源來分類。因此,研究者將以「內在資源」
(McKnight ,1989,引自 Dunst et al.,1994; Trivette et al. ,1997; 王玠、李開敏、陳雪真,1998;徐錦鋒,2003;陳順隆,2005;張秀玉, 2007;張秀玉,2008)。 相關團體 圖 2-1 四大領域資源圖 資料來源:McKnight(1989) 社區方案 或 專業人員 專業 服務 社會網 絡成員 家庭
圖 2-2 資源本位模式圖
資料來源:Trivette, Dunst, &Deal(1997)。
1.內在資源: 內在資源是指個人潛力、人格特質與家庭中的某些有助於解決問題或 滿足需要的特性,包括:知識、能力、態度、動機等。以個人而言,有些 內在資源是天生的,譬如智力、體力等,有些則是後天發展出來的,如瞭 解自我需要並能對他人表達、有效傾聽並在訊息不清時要求澄清等等。以 家庭而言,家庭內在資源包括:家庭成員間的凝聚力、同理、情緒支持、 彈性的組織型態,以及開放的互動與溝通方式等。 2.外在資源 外在資源是指具體的物質或服務,通常指可以提供有關的物質或服務 的人或機構。外在資源又可分為正式與非正式資源兩種: 1.個人社會網 絡成員 2.協會團體 3.社區和專業 方案 4.特殊服務 支持性資源: 社區資源網: 開發鄰近地區的 資源 社區空間運用: 1.尋找社區特色 2.符合家庭需求 3.化解資源運用 的障礙
(1)正式資源: 正式資源指的是機構或專業人員,且通常是指相關行政單位或組織依 照政策與規定所制定出的服務,服務對象必須符合該單位提出的申請資格 或規定,方能接受服務。正式資源又可分為政府與民間,即公部門與私部 門資源。 ○1 公部門資源:主要是由政府提供的服務之相關單位,服務之提供由稅 收所支 持,且受到法令的規範。學者McKnight提出的「社區方案或 專業人員」、「專業服務」,以及Trivette等人提到的「社區和專業方 案」、「特殊服務」,即屬於正式資源中公部門資源的範疇。例如社政 單位、衛政單位、民政單位、警政單位,及公立學校所提供的服務、 兒童照顧方案、或者是由相關專業人員所提供的服務、措施等。 ○2 私部門資源:主要是指非營利組織與營利組織,其服務費用多由募款 捐助或政府補助,可能提供免費或需付費性質的服務,或是包含各類 能滿足人們需求的潛在支持團體,如同McKnight提出的「相關團體」 與Trivette等人提到的「協會團體」,這些資源像是:財團法人、其 他社團法人、地方慈善會、教會團體、企業團體、婦女團體、成長團 體、基金會等。 (2)非正式資源: McKnight 提出的「社會網絡成員」與 Trivette 等人提出的「個人社 會網絡成員」,即屬於非正式資源的範疇。非正式資源是指存在於個人、 家庭或社區中的自然助人者或助人者,且不需要透過正式申請程序才能獲 得資源使用的資格,也較少有要求或條件限制,包含個人和家庭可以尋求 的諮詢、援助等。常見的像是親友、家族、鄰居、保母、護士、宗教信仰、
甚至包括了家庭經常接觸的人,或是曾經提供服務但已經結束工作關係的 專業人員等。非正式資源因為所提供的服務範圍較廣,限制較少,故比正 式資源更能自發且彈性地滿足案主的個別需求。 綜合上述國內外學者所提出的資源分類,可以發現資源的類型大致可 在以「外在資源」與「內在資源」來概分一二,見下圖 2-3。其中外在資 源泛指外來可協助家庭的資源,又可在劃分為正式資源與非正式資源,而 內在資源則偏向於家庭內的成員或家庭本身的正向能力。 Dunst(2000)認為早期介入應強調運用非正式社會支持網絡成員所 提供之支持,而非僅單獨或主要依賴由專業人員和機構所提供之正式支 持。根據 Dunst 的主張,可以發現早期療育的主要目的是協助家庭運用各 種機會能夠融入社會中,並且重視提供家庭和孩子更多的非正式支持,以 及更有系統地、有意識地運用各種資源,來協助家庭展開功能,幫助孩子 完成的早期發展。由此,更可以顯示出除了正式資源之外,非正式資源的 可貴及重要性。 整體而言,資源的分類相當多元,研究者亦發現,不同的資源分類方 式,皆可以「內在資源」與「外在資源」的分類來進行討論,其中外在資 源也必須包括「正式資源」與「非正式資源」。因此研究者在進行本研究 時,於訪談時將會著重於隔代教養家庭在上述資源層面之使用狀況。
資源 內在資源 外在資源 圖 2-3 資源分類圖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正式資源 非正式資源 1. 個人潛力 2. 人格特質 3. 家庭凝聚力 4. 家庭互動…等 自然助人者 1. 親友 2. 鄰居 3. 宗教信仰…等 私部門資源 公部門資源 由政府相關單位 提供 1. 兒童照顧方案 2. 醫療服務 3. 轉銜服務 4. 日托服務…等 非營利組織或營 利組織提供 1. 慈善協會 2. 社團法人 3. 基金會 4. 支持團體…等
貳、早期療育資源提供的現況 以下部份,將結合內政部於 2006 年 10 月所函頒的「發展遲緩兒童早 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的內容,以及學者分類的內、外在資源,來說明國 內早期療育資源提供的現況。 一、內在資源: 此部分在本研究中所指的是隔代教養家庭的內在資源,亦包含家庭成 員的內在資源。以下將以謝秀芬(2004)所提提到的家庭資源來說明。 家庭資源可說是家庭所擁有的資產,能夠用來面對壓力,而不是面臨 壓力時採取消極性或非功能性的對應方式;家庭的資源亦包含家庭成員的 一些強處和優勢與調適能力。關於家庭包含哪些資源,以下分別敘述之: (一)家庭的調適能力:包含家庭的整合與凝聚力、家庭的適應能力,以 及溝通能力,這些都關係到家庭有無能力面對改變,或家庭對問 題、壓力源事件的反應,對於任何家庭的變化,如果家庭的調適能 力強,具有彈性,問題的調適時間就能較短。 (二)經濟安全的保障:如穩定的工作和家庭收入、生活不虞匱乏等,是 家庭面臨壓力時最基本的一種安全保障。 (三)外在資源的連結:某些家庭的壓力是需要外在支持的,這些支持的 資源可能是物質的,也可能是心理和情緒的支持,一般來自朋友和 一些擴大家庭系統的支持,這些資源對問題的解決是很有幫助的。 如朋友親戚、兄弟姐妹、同事、教友、和社團連結。 二、外在資源 如同上節資源分類的討論所述,外在資源指的是具體的物質或服務。 例如 McKnight(1989,引自 Dunst et al.,1994)所提出的社區方案或專 業人員、專業服務,即是典型的外在資源。此外,外在資源包含正式資源
(一)正式資源 早期療育的正式資源,指的就是早期療育服務系統的服務提供,根據 2006 年內政部函頒的「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的內容,將 早期療育分為:1.發現與篩檢、2.通報與轉介、3.聯合評估、4.療育與服 務等部分(內政部,2006),而這些服務內容,由地方政府與社政單位、 衛生單位、教育單位、警政單位等共同推動。也由於早期療育的服務內容 相當多元,表 2-4 為研究者修改自鄒國蘇(1997)早期療育服務內容工作 分析表所形成的早期療育外在資源提供表。
表 2-4 早期療育服務之外在資源提供表 項目 年齡 -歲 服務內容 資源提供單位 知識宣導 如何預防發展遲緩兒童之發生 婚前、產前檢查 產前 及早發現、預防或治療 醫療、社政 生產照顧 生產 時 避免產傷、併發症 預 防 健兒門診衛教 0-6 月 如何幫助兒童之正常發展 醫療 新生兒篩檢 0-2 月 及早發現或治療 健兒門診 0-3 定期作各項發展篩檢 醫療 托兒所 3-6 入園時檢查紀錄表 醫療、社政 幼稚園 3-6 入園時檢查紀錄表 醫療、教育 篩 檢 新生兒追蹤 0-6 定期作完整之生、心理發展追蹤 醫療 高 危 險 非生理問題 0-6 特定注意智障、精神病家庭之兒童、孤兒、受虐 兒、新住民家庭之兒童 醫療、社政 早 期 發 現 與 篩 檢 父母、褓母教育 0-6 加強宣導、教育及對兒童之責任 醫療、社政、 教育 通 報 轉 介 通報轉介中心 0-6 *一般性服務:宣導篩檢、受理個案通報、收集 並登錄資料、轉介、追蹤、協助安排個案管 理系統服務。 *增設性服務:協助評估、親職教育、成長團體、 研習訓練、費用補助、轉銜服務、巡迴輔導、 家庭訪視、個案初篩、安置追蹤、到宅服務、 建立通報網絡、網頁與資料庫系統、行政協 調、特教服務、個案管理、日間托育、研究與 開發、專業團隊評估、家庭諮詢等服務。 社政 聯 合 評 估 鑑定(評估) 中心 0-6 診斷、完整之症狀功能評估、處置計畫 醫療
表 2-4 早期療育服務之外在資源提供表(續) 項目 年齡 -歲 服務內容 資源提供單位 個別治療 0-3 由專業治療師依據孩童的主要問題或障礙,安排不同專 業的個別治療,提供部分時制的治療課程,一節課約 30~40 分鐘。 小團體 治療 3-6 由一位治療師同時帶領幾名障礙狀況類似的幼兒進行 治療活動,或是由兩位不同專業的治療師協同,一起設 計並帶領孩童進行治療活動 日間留院 0-6 由團隊人員共同規劃課程,多以特殊老師、心理師或職 能治療師為主要負責人,孩童每週 4~5 個半天到醫院 進行較密集的治療 醫療 學前特教 3-6 招收身心障礙幼兒接受學前特殊教育 個別課程:針對幼兒之個別需求提供全面性或較弱技能 的加強 時段式 療育 0-6 團體課程:由兩位特教教師或其他專業人員,依團體中 幼兒之特性給予活動的帶領;促進孩童與同儕互動以及 遵守團體規範的能力。 日托班級 3-6 幼兒全天或半天皆在機構內學習,由特教教師帶班,以 團體方式進行教學 到宅服務 0-6 依個案與家庭不同階段需求,透過 IFSP 的療育服務, 滿足個別化之需求 幼托機構 巡迴輔導 0-6 由專業人員指導習得專業服務技巧,並協助老師擬定與 執行個別化教育計劃 教育 經濟支持 0-6 補助發展遲緩兒童交通及療育費用 喘息服務 (臨時 扥育) 0-6 提供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之弱勢家庭扥育媒合、經 費補助、在宅照顧、定點臨托及寄養照顧 資訊中心 0-6 疾病、資訊、福利等資訊 親子教室 0-6 親職講座、交流活動、親子遊戲教室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父母諮詢 0-6 早療個別化之相關知識、技巧 社政、 醫療、 教育 資料來源:修改自鄒國蘇(1997)。
在早期療育資源提供表中可以發現,資源提供的層面涵蓋醫療、社政 與教育領域,根據傅秀媚(2006)指出,在實務界中,將早期療育定義為 是一項人性化、主動且專業性整合的服務,透過不同之專業,如醫療復健、 特殊教育、家庭支持、福利服務及專業諮詢等介入,除了協助兒童本身的 發展之外,亦對其家庭提供必要之支持服務。故可知早期療育是結合醫療 領域、教育領域、社政單位共同提供 0~6 歲發展遲緩兒童適切的服務。以 下將針對這三個領域所提供的資源分別說明之(陳順隆,2005): 1. 醫療復健資源:包含預防、發現與篩檢、聯合評估、發展鑑定、一般或 特殊醫療、職能、物理、聽語治療、感覺統合治療、心理治療等的醫療 服務。 2. 教育資源:包含一般與特殊教育資源,如:學前幼托園所、機構日托服 務、融合教育、巡迴輔導服務與到宅服務等的正式資源。 3. 社會福利資源:包含兒童福利機構、身心障礙機構、早期療育機構與相 關社會公部門所提供之各項福利補助、個案管理服務、家長團體或親職 教育、以及家庭支持性服務(經濟支持、交通服務、臨時托育服務)等 的正式資源。 由以上這些早期療育的正式資源看來,現有的早期療育資源是相當多 元的,且除了由政府的公部門(如內政部、地方政府)提供之外,不少民 間機構也皆能依據其機構宗旨與服務特性,提供不同型態的家庭支持服 務,如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伊甸社會福利基金等。也由於公部門與私部 門所提供的正式資源,讓發展遲緩兒童家庭在缺乏內在資源或非正式資源 的支持時,得以獲取服務以及協助。 本研究主要焦點在探討彰化縣的發展遲緩兒童隔代教養家庭早期療 育資源的使用經驗,不過在對照彰化縣的早期療育服務提供流程(見附件 三)、彰化縣兒童發展個管中心以及其他相關機構所提供的服務、資源,
皆涵蓋在與內政部(2006)所頒佈的「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 案」之中,詳細的服務提供也與學者鄒國蘇(1997)所提出的「早期療育 服務內容」相雷同,資源皆包含了提供兒童家庭合適的福利服務、家庭服 務、療育服務,以及醫療服務。而上述這些服務的提供,即為發展遲緩兒 童隔代教養家庭所使用的正式資源。 (二)非正式資源 非正式資源指的是存在個人、家庭或社區中的自然助人者,且不需要 經過申請才能使用。如 McKnight(1989,引自 Dunst et al.,1994)所提 出的社會網路成員(親戚、朋友、鄰居)與相關團體(慈善團體、婦女團 體),皆可視為是家庭的非正式資源。 另外,Bennett 與 Deluca(1996)指出,身心障礙兒童家庭有以下 幾項重要的非正式支持(引自張秀玉,2007): 1. 親朋好友:如祖父母、親戚、鄰居、社區居民、好朋友等。 2. 家長團體:家長所參加的相關家長成長團體、定期的或不定期的家長聚 會,這些團體與聚會是相當重要的非正式支持。 3. 目前已經成為朋友的專業人員:在受助經驗當中,已經結束專業關係但 有持續聯絡的專業人員,也可以成為家庭的非正式資源。 4. 宗教信仰:宗教信仰常成為家庭在面對困境時的心靈寄託,是重要的支 持與非正式資源。 不過,上述這些豐富的早期療育資源,卻仍然讓不少家庭感到難以親 近或加以使用,甚至是因為資源提供不足所造成的。如學者王天苗(1996) 探討台灣地區心智發展障礙幼兒早期療育服務供需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 現,早期療育最大的問題在於政府提供的早療服務措施、資訊管道不足。
施怡廷(1998)探討發展遲緩兒童家長早期療育服務使用研究發現,資源 的可得性為是否得以使用療育資源的重要因素。 但即使政府不斷地投入早期療育服務體系的提供,不少研究還是發現 家庭或家長對於早期療育資源的需求上,仍感受到資源的不足(俞人鳳, 2003;黃英琪,2004;王美晴,2005;吳淑王亭,2007)。俞人鳳(2003) 指出台北縣的早期療育各項服務措施供給量不足且專業人力缺乏,影響服 務品質的提升;相關教育宣導不足,偏遠地區及資訊缺乏之個案家庭取得 服務不易;服務量與服務頻率的不足影響遲緩兒童的療育成效,這都讓早 期療育的成效大打折扣。且研究中發現,服務使用者未使用服務的原因在 於「不知道服務的存在」,以及「知道但是不會申請」。 除了有些有早期療育需求的家庭不知道早期療育服務的存在之外,尚 有不少家庭是知道但未使用各項早期療育服務,原因包括:不知道如何取 得服務的管道、交通不便、時間無法配合、不會申請使用早期療育資源、 家庭經濟困難、家庭不支持、服務提供的條件限制、缺乏相關知識、專業 人員的態度等(葉淑文,1999;俞人鳳,2003;王美晴,2005;林欣瑩, 2006;吳淑王亭,2007;鄧倩茹,2008),這些原因深究起來,也是造成 家庭使用早期療育資源的障礙,亦有可能是發展遲緩兒童隔代教養家庭在 使用早期療育上所面臨的困難。這也是本研究在探討隔代教養家庭使用早 期療育資源的經驗上所欲發現的負向經驗與負向因素。
第三章 研究方法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在於了解發展遲緩兒童隔代教養家庭在使用早期 療育資源使用經驗與情形,期望能藉此研究,關注到隔代教養家庭最確切 的早期療育需求與問題,進一步使實務工作者能提供完善的早期療育資源 連結,讓發展遲緩兒童隔代教養家庭能得到最適切的服務。爲達到上述的 目的,研究者採用質性研究(Qualitative Research)方法,主要以隔代 教養家庭中的照顧者為研究對象,深入了解發展遲緩兒童隔代教養家庭在 使用早期療育資源的經驗為何。 本章共分為六節,第一節提出研究方法,第二節介紹研究參與者,第 三節說明研究工具,第四節為資料蒐集與分析,第五節指出研究的可信 性,最後一節則是研究須謹守的研究倫理。 第一節 研究方法的選取 由於過去資源使用的研究多為量化取向,少有以質性研究作為探究資 源使用的經驗與情形,加上本研究以隔代教養家庭的祖父母為研究對象, 重視祖父母在使用早期療育資源的經驗與歷程,若運用量化研究則無法探 究其深度及探討資源使用的過程。且本研究所欲探討的是發展遲緩兒童隔 代教養家庭的資源使用經驗,著重於家庭對於自身所處的情境脈絡中所感 受到的經驗,對每個家庭來說,都具有其獨特性與個別性,這些都與質性 研究中重視「生活」、「主觀經驗」、「主觀經驗之社會反應」有關(胡幼慧, 1996)。 「質性研究」,就是以研究者本人作為研究工具,在自然情境下採用 多種資料蒐集方法,對社會現象進行整體性探究,以歸納法分析資料和形 成理論,通過與研究對象互動對其行為和意義建構以獲得解釋性理解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