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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不當網路言論之行為模式 與規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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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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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校務發展研究計畫

九十八學年第 1 學期成果報告

大學生不當網路言論之行為模式 

與規範對策 

執行期間: 98 年 10 月 1 日至 99 年 9 月 30 日

執行單位:學務處

計畫主持人: 李治安 法律科際整合所助理教授

共同主持人: (無)

計畫參與人員:賴穎穎 法律研究所刑法組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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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不當網路言論之行為模式與規範對策

目次

 

《中文摘要》... 3  Abstract... 4  壹、  前言... 5  貳、  研究目的與方法... 5  參、  網路空間特性... 6  一、  個人化媒體... 6  二、  去中心化-匿名性、網路自由與平等... 6  三、  開放型溝通-無疆界、使用者參與、集體智慧... 7  四、  使用的便利性-可負擔、可取得、容易使用... 7  肆、  網路使用心理與行為探討... 8  一、  網路使用心理... 8  二、  網路使用行為... 8  (一)  工具性、資訊性... 8  (二)  積極性社交、逃避性社交... 9  (三)  自我肯定... 9  (四)  玩樂性、虛擬性愛... 9  伍、  網路平台常用類型簡介... 9  一、  電子郵件、即時通訊... 9  二、  電子布告欄、新聞群組、論壇... 10  三、  部落格網站之網誌... 10  四、  微型部落格網站之微型網誌... 11  五、  社會網絡網站... 11  六、  小結:... 11  陸、  網路誹謗之法律規範... 12  一、  憲法基本權的衝突... 12  二、  民事侵權行為... 12  三、  刑法誹謗罪...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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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誹謗故意、散布於眾之意圖... 14  (二)  指摘、傳述具體事實... 15  (三)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16  (四)  不予處罰事由... 17  (五)  告訴乃論... 18  四、  網路自由形成的內部規範... 19  柒、  案例類型:... 19  一、  辱罵教授:... 19  二、  涉及男女感情、婚姻關係、性之言論:... 22  三、  針對業務不滿所為之言論... 29  四、  其他單純主觀誹謗之言論... 33  五、  判決評析:... 38  捌、  比較法上之運用與立法趨勢-以美國法為例... 38  一、  美國法上關於網路不當言論之控管... 38  (一)  自由言論與網際網路... 39  (二)  美國憲法修正案於美國公立學院校中所保障之言論範圍... 40  (三)  美國法律針對網路誹謗行為之規定... 41 

(四)  其他不當言論之管控—威脅與騷擾(Threat and Harassment)... 42 

二、立法趨勢... 43  (一)  中國大陸... 43  (二)  南韓... 43  玖、  網路可管制性... 44  (一)  網路犯罪之偵查... 44  (二)  回歸電腦程式碼控管... 45  壹拾、  結論... 45  壹拾壹、  建議... 46  附錄、參考文獻...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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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近年來,網路誹謗案例隨科技之發展而日益增多,實究因於人們基於網路的 去中心化、匿名性、使用便利等特性而忽略於虛擬世界中所為之行為仍受真實世 界之法律規範;其中,學生又為網際網路之高度使用者,且在個人主義思潮和言 論自由高度開放的環境下,學生多有自主思想之表達,甚至是敢怒敢言,致使學 生於網路發表之不當言論涉入社會糾紛甚至因而遭受訟累。針對此現況,本研究 將搜尋國內外之案例進行分析,來歸納出網路不當言論之行為類型與成因後果, 促使學生注意相關之法律規範,以期建立有效之規範對策。 關鍵詞:言論自由、侵權、名譽、刑法、網路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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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 the recent years, more and more libel cases have appeared as a result of the digital-technology development. Due to the features of decentralized architecture, anonymous identity, and convenience fostered by the Net, more and more people normally fail to aware that one has to be legally responsible for his or her behavior in the virtual world. The phenomenon is most common on campus because students are the most frequent users of the Internet. As the digital environment signifies freedom of speech and individualism, students usually tend to freely express their own thoughts and to be straight-forward to share their opinion. Nonetheless, this tendency has led to problems associated with students' posting inappropriate messages and resulting social disputes. Occasionally these disputes become endless litigations. This research analyzes domestic and foreign cases and

categorizes typical behavioral types along with the causes and effects that would resulted in the problematic situation mentioned above. In conclusion, universities are advised to provide more legal education for students and establish an effective policy toward relevant issues.

Key words : freedom of speech, torts , reputation , Criminal law, libel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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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前言 網際網路發展日新月異,從無到有,從傳統的數據撥接上網到 10M 寬頻的光纖傳輸, 展現出科技發展的一日千里,一次又一次的改進與連線速度之加快,也正是科技來自於 人性之展現,是以科技替人們帶來便利性,同時人們又發展出符合人性需求的科技。而 在人性需求下所創造出之虛擬世界,讓網路使用者掌握了控制權,甚至可創造一個屬於 自己的空間,更使其看似可以逃離所有真實世界應有的規範,享有絕對的自由,殊不知 在正面效應的環伺下,相應而之的即是「網路犯罪」的產生,包括了著作權的侵權問題、 電腦駭客、盜用他人帳號密碼、網路誹謗等。 近年來,大學生亦因不當網路言論而涉入社會糾紛甚至訴訟之案例頻傳,諸如政大 貓行館 BBS 站之 Grumble 版,成為政大人對校園人事物發表評論之平台,抑或是東華大 學 BBS 的屠師大會討論區等,而在評論之餘,難免有過於辛辣或情緒性之言論出現,甚 而毀損他人於社會上之人格評價,而有觸犯法律之虞,是以本研究希冀藉由說明於虛擬 世界中並非是真正的自由,真正的不受控制,來避免網路使用者陷入完全自由的迷失, 以為可以完全脫離真實世界的束縛,而為一不當的抨擊行為;另一方面,除整理近年來 因學生網路言論而引發之相關爭議案例外,並輔以搜尋其他相關的網路誹謗案例,來探 討不當網路言論之成因與後果,並了解國內、外知名學府是否就學生網路言論有任何規 範措施,以期能降低學生不當網路言論所造成之不必要社會成本。易言之,透過具體案 例,向學生宣導不當網路言論之可能風險與類型,並提供本校相關政策之參考依據,最 終期望提升本校學生之整體品德素養,而建立應有的資訊倫理。 貳、 研究目的與方法 本研究首先將實際觀察學生常參與使用之 BBS、部落格、網站及其他網路社群,再 透過案例蒐集方式了解不當網路言論之類型、成因及後果,並以相關網路行為理論分析, 並透過司法院資料庫蒐集、整理國內學生因網路言論而涉訟之案例,甚至於其他國內非 學生因網路言論涉案之情形,此外,亦參酌國外網路規範之文獻,探討以法規、市場、 社會規範及技術架構降低不當網路言論之具體可行性及相關成本,期最後能藉由說明虛 擬實境和真實世界的相似性與不相似性及相關規範處置,來向學生宣導不當網路言論之 後果,進一步促使學生避免於無形之中觸法而不自知。 而本研究所蒐集的國外文獻,係以美國法和學生不當言論之案例為主;此外,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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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來源,係以法源資料搜尋系統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搜尋判決,不限期間,範 圍包括各級法院的刑事庭,鍵入「誹謗」、「妨害名譽」為案由,「網路」、「大學生」為 關鍵詞來展開搜尋;除此之外,為避免遺漏一些未進入訴訟(可能係和解、被害人未為 告訴等)的相關新聞事實,再輔以聯合知識庫、Google 搜尋引擎,同樣鍵入「誹謗」、 「妨害名譽」、「網路」、「大學生」為關鍵詞,以搜尋更多相關案例,且為保護當事人隱 私及方便閱讀,判決文中所提及之被告與被害人分別與 D 和 V 代稱之,合先敘明。 參、 網路空間特性 一、 個人化媒體 過往人與人之間訊息的交流、資訊的接收,係透過電話、信件、電視、報章雜誌等 平面媒體等,而隨著科技發展的日新月異,電腦對於現今的每個人幾乎已成為日常生活 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其功能遠超過上述的傳統媒介,諸如電子郵件、MSN、即時通訊、 視訊對話等;此外,過去的傳播媒介都只有單向功能,而電腦網路恰好就是私人溝通媒 介與大眾傳播媒介的結合,而這個媒介不僅是雙向,還是多媒體,使其不只可以當作私 人間通訊的工具,也使得個人得以獲取信息並向大眾傳播1 ,參與者更可基於自身的心理 和社會需求,透過此來了解自己的興趣與動機,亦即,人們通過網路可自由的選擇資訊, 成為了影像、聲音和文字的實際操縱者,成為了虛擬現實的製造者,在網路時代,接收、 發布資訊有了更多個人化色彩2 。 二、 去中心化-匿名性、網路自由與平等 在網路世界裡,人與人之間之交流係透過電腦工具,創造出一個數位構成的想像世 界,於此,人與人之間並不是面對面溝通,只不過是透過電腦認識另一世界,因此,人 們無庸像在現實社會中,被人以各種社會階級標籤,被各種規範拘束什麼年齡該做什麼 事,或是被人說是精神病、自閉、怪人等,亦即一個人在社會上有可能是個流浪漢、有 可能是一個自閉到無法與人溝通的人、有可能是個在社會上人際關係處理不好而被排擠、 有可能受了悶氣什麼都不敢說的人等,但以上這種情形,當人坐在電腦前面,使用網際 網路進行各種活動時,情況可能就有大有不同了,也許平常不說話的人在網路世界裡變 得大鳴大放,也許一個自閉的人在網路世界裡卻是朋友一籮筐的大紅人,甚至一個流浪 漢使用電腦時,在另一電腦桌前的你,更不可能知道他的身分,因為任何人根本無提供 真實資料的義務,由此可知,在網路世界裡,非面對面溝通的特性,讓人對於真實世界         1  黃厚銘,2001 年,轉引自廖冠淵,大學生網路使用行為與其個人主義傾向之探討,2007 年,頁 17~18  2   陳怡安、陳俞霖,2002 年,轉引自廖冠淵,大學生網路使用行為與其個人主義傾向之探討,2007 年, 頁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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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切敢言敢為敢當,彼此之間的認識,也僅止於電腦螢幕前所呈現的訊息,亦即,在 網路世界裡,人人是自由而平等的,而匿名的特性,一方面使得人們更易於表達自己的 意見和想法,擁有一片逃離現實社會的天空,包括了對人性層面所帶來的需求與滿足, 除健全自我的人格發展,就公的利益來說,此實亦有助於民主社會的健全發展,然而, 另一方面,資訊的便利卻也帶來良莠不齊的言論,讓人更易於大放厥詞而疏忽真實世界 的法律規範。 以往,傳遞資訊的權利限於特定機構,甚至有事前的言論把關機制,即便在 Web1.0 的時代時,所有網路服務均由業者單方提供,但到了 Web2.0 的時代時,則轉由網路使 用者掌握控制權,使用者可以隨時上傳或參與各式各樣的網路內容,相較於以往的網路 業者所扮演的角色,現今業者多僅扮演「平台」角色,便利使用者自由地進行發表與互 動,而無需由業者擔任資訊歸納與傳遞的媒介3 ,易言之,網際網路的發展,事實上模 糊了傳播者與受眾者間的界線,給予所有網路使用者虛擬的平等身分,帶來了獨立、自 主意識,此即為網路空間的去中心化特徵,注定它不會塑造任何的權威4 。 三、 開放型溝通-無疆界、使用者參與、集體智慧 如前所述,網路係一個開放的世界,在 Web2.0 下,除去中心化之本質外,另兩大 重要本質即為「使用者參與」與「集體智慧」(Wisdom of Crowds),前者係指當使用者 愈積極發表個人的文章、圖像及影片,網站內容也隨之愈加豐富;後者則係指透過使用 者對於特定網路內容的不斷參與及交流,進一步匯集眾人的意見與觀點5 ;事實上,此 開放型溝通即係基於前述網路匿名性、去中心化的本質而來,加上網路的溝通方式,亦 打破了地理上的疆界,打破了空間上的侷限,個人可以無國界式的使用他國網路資源, 甚而認識不同地區的人們,進而創造出現今地球村的社會,易言之,開放式的空間資訊 交流,使得人們取得資訊更為便利;主動積極發表言論,使得人們可以聽見來自個角度 的不同聲音,彼此進而激盪出一些不同反響的想法,此即為開放型溝通,人人皆是參與 者,人人亦是受惠者。 四、使用的便利性-可負擔、可取得、容易使用6 ADSL 寬頻上網的便利,使用者僅須每月固定支付一定金額,即可無線上網,甚至 對於大專院校的住宿生或使用校園無線網路的學生來說,幾乎是等同於免費的資源;而 網際網路的發展,從過去的撥接到現今的 10M 光纖網路,使得電腦可以更容易、更快速 的連結上網路,無線網路的提供,更使得無論在家裡抑或是公共場所,一定條件下皆可         3   郭戎晉,Web2.0 與法律-部落格(Blog)誹謗議題之研究,法學新論第一期,頁 145~148  4  廖冠淵,大學生網路使用行為與其個人主義傾向之探討,2007 年,頁 17~18  5   前揭註 3 文,頁 145~146  6  楊佳幸,高雄區大學生網路使用行為、網路心理需求與網路沉迷關係之研究,2001 年,頁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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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時的使用網路;而網路的設計亦強調使用者容易親近的訴求,使得網路不再是高科技 背景人士的專利,藉由一個滑鼠、一個鍵盤,且無須複雜的指令,使得無論小孩、大人 一經學習便可輕鬆操作;此外,相較於傳統的傳播媒體,以寫作為例,使用網路所需付 出的成本實較為低廉,無論是時間或金錢成本亦然。 肆、 網路使用心理與行為探討 一、 網路使用心理 網路匿名提供的彈性,容許個人以一個前所未有的自由度來扮演各式各樣的網路角 色,透過網路角色扮演,人們能夠在網路世界中重新認識、發明和塑造自己,在社會學 的意義上,就在於使人們重新發現了自己,重新定位了自己,重新確認了自己的價值, 使那些原來被現實生活中所掩蓋與隱藏的人性的另一面,在網路世界中被重新發掘7 ; 因此,無論是各種資訊的獲得或是通往逃離真實世界的入口,甚而是人類各種需求的滿 足,包括了各種網拍、團購等,網路可以說是給予人們充分的使用理由和動機,畢竟, 網路可提供娛樂消遣,可提供學習進修;可連絡舊朋友,可認識新朋友;可消除現實社 會的標籤,可創造虛擬世界的國度等,似乎,愈難找到不使用網路的理由;然而,卻也 帶來了「網路沉迷」的問題,亦即使用者無法自拔的事實上並非來自網路本身,而是透 過網路所獲取的素材,滿足使用者個體的內在需求8 ,其效應便是讓人過度依賴電腦、 沉迷於虛擬世界的線上遊戲、線上交友等,反而一回歸真實世界時,益增人與人之間的 疏離感。 二、 網路使用行為 對於大學生來說,網路可說是扮演一個不可或缺的角色,做報告找資料需要使用它, 無聊消磨時光須要靠它來玩線上遊戲、聽音樂、看影片、看漫畫、看電子書等,甚而是 利用它來進行人與人之間的情感交流,抑或是自我創作的展現,例如頗負盛名的彎彎、 九把刀等;而在大學生網路使用行為的研究中,有人即將網路的使用行為分為工具性、 積極性社交、自我肯定、資訊性、玩樂性、逃避性社交、虛擬性愛七個面向探討9 ,茲 簡述如下: (一)工具性、資訊性 此係在強調網路對於大學生來說,不但可利用強大的搜尋引擎來取得資訊,還 可透過上各個論壇、BBS、留言板等來閱讀文章,實際上係打破了傳統教育的疆界,         7  黃少華、陳文江,2002 年,轉引自前揭註 4 文  8   Greenfield,1999;Kaiser,1999;轉引自前揭註 6 文,頁 32  9  朱美惠,2000 年,轉引自前揭註 4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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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讓使用者自行尋找任何想知道的訊息,是個重要的資訊提供管道。 (二)積極性社交、逃避性社交 其實是一體兩面,一方面人們可以積極主動的認識各式各樣的人,人際關係的 維持也不再仰賴於地理上有形距離之接觸抑或是面對面的溝通,只要你想要,隨時 可以跟久未謀面的朋友天南地北的聊,另一方面,現實社會壓力的影響,當人們感 到心情不好時,或許不敢在現實社會中表露出來,然而,在社會心理的趨使下,使 用者會上網尋求社會支持,並預期與他人互動。 (三)自我肯定 對使用者而言,基於網路的匿名性、使用便利性、低成本、去中心化等本質, 使得人們在網路上敢於表達自己的想法,敢於對自己感興趣議題發表意見,此外, 網路的便捷性使得人們可以即興創作,甚至發表自己創作的小說、短文、音樂等, 藉由網路來探尋自己在社會上的價值,當自己所發表的東西獲得讚賞時,實際上便 是對自己的一種肯定,在自我肯定下,人的生活自信便隨之而來。 (四) 玩樂性、虛擬性愛 隨著資訊的進步,網路日亦扮演重要的角色,在娛樂消遣上亦是如此,漫畫、 小說、影片、音樂都可在網路上使用,甚至是近來流行的臉書(Facebook),也提供 了上百種的小遊戲供大眾玩樂,如開心農場、開心水族箱、神來也大老二等,抑或 是層出不窮的線上遊戲,提供娛樂的選擇之多,讓人無須擔心沒有東西好消磨時光; 然而,網路色情文化及性活動對學生而言,無疑是具有另一股無可抗拒的誘惑力, 不少學生即沉迷於網際網路的性行為中。 伍、 網路平台常用類型簡介10 一、 電子郵件、即時通訊 電子郵件是收信人與發信人間之雙方通訊,其實就是將傳統使用的信件電子化,不 同的是增加了書寫的便利性、發信與接收的快速性,而無庸如一般寄信需寄信人自行投 遞,收信人可能須等待一到三天的信件旅遊期間,於電子郵件,雙方僅需透過電腦工具 的操作,即可快速的完成發信和收信動作,也正因其類似於信件、電話,故其屬公開性 較低的言論平台,然而一次發送多人時,則明顯呈現公開性。 即時通訊係指利用即時通訊軟體讓兩方或多方使用者藉由開啟對話視窗、輸入文字 訊息,進行一對一或多人間之即時文字對話或交談,除此之外,目前亦增加了語音對話、         10 蔡蕙芳,網路言論、私領域言論與「公然」與「意圖散布於眾」涵義之探討,月旦法學雜誌第 178 期, 2010 年 3 月,頁 7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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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訊對話;一對一即時對話其與電子郵件之差別即在於對方回應是否具有即時性,而多 人間之對話若被設計成所有人皆可參加,即如同公共之聊天室,反之,若僅特定的人被 邀請加入,或被列入聯絡人名單始能交談,即屬一般常用的 MSN、奇摩即時通訊。 二、 電子布告欄、新聞群組、論壇

電子布告欄(Bulletin Board System,BBS)的最主要功能是在各分類布告欄中張貼 文章以進行線上討論,因此具有論壇的性質,任何人都可於公共看板張貼、閱讀與回應 文章。以開放為特色之電子布告欄內後來也回應個人需求,而有個人專屬經營之個人版 誕生,而此個版主要是做為個人與朋友的討論空間,看板一經設定為隱藏後,便只有版 主允許的特定使用者始可進入看板,板內文章也不會出現在全站跨板文章板上,於此, 理論上個人隱板即屬非公開的言論平台,除此之外,電子布告欄亦將傳送訊息之電子郵 件、即時通訊之聊天事等功能納入;而進入電子布告欄站台後,理論上要經過註冊、申 請新帳號或輸入舊帳號而登入,惟此僅是形式上的管制,蓋就目前電腦運作狀況,無法 確實驗證申請時所提交之個人資料之真實性,亦即形式上有限制,實質上是對大眾開放 之功能,未經註冊者(以 guest 身分登入),雖不具有張貼文章權限,但仍可閱讀文章。 新聞群組(Newsgroup),也是指針對藝術、科學、宗教、商務、電腦、休閒、法律、 醫療保健等不同主題所建立的新聞群組,透過訂閱特定的新聞群組,可閱讀他人所發表 的文章,也可以自己發表文章與回應他人的文章,實際上亦屬論壇的一種;而除了前述 的電子布告欄、新聞群組,網路上亦存在許多論壇,有的不只提供空間討論,也有分享、 音樂、圖片等功能,有的甚至不需要任何權限即可自由使用閱覽。 三、 部落格網站之網誌

部落格的英文 Blog 是 Web log「網路紀錄」的縮寫,到提供部落格服務的網站登 錄,每個人都可以擁有一個空間,在此空間內個人可以隨時發表文章,或者是張貼類似 雜誌、報紙評論之文章,甚至藉由部落格具有與其他部落格文章進行連結之「引用」 (trackback)功能,使得一篇部落格文章不再只是一則單獨的訊息,透過彼此之間的 相互作用,創造出言論與言論之間的相乘效果,使得言論更加具有深且遠的影響力,為 就其發表之文章,部落客係擁有絕對的編輯控制權,可自行設定閱讀權限,可為完全開 放、完全隱藏、密碼保護等,此外並有提供留言(Comments)、RSS 訂閱等功能,其中, RSS 訂閱功能,更使得網友無須開啟網路瀏覽器,即可直接在 RSS 軟體視窗中觀看部落 格最新上傳的內容11 ;現今常見的即有無名小站、奇摩部落格、Yam 天空部落格、Xuite 網路日誌等,甚至出現地圖日誌,而日誌的記錄方式也不限於文字,輔以圖畫、影片等 更無不可。         11  前揭註 3 文,頁 14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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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微型部落格網站之微型網誌 由於部落格之網誌文章篇幅較長,發表文章需要相當時間與文字能力,是以強調快 速即時、適合由手機傳送之短文的「微型部落格」或「微型網誌」(Micro-blogging) 應運而生。噗浪(Plunk)與推特(Twitter)即屬提供微型網誌的網路服務業者。 此種微型網誌的特色,即在於是以簡短文字即時產生資訊交流與人際互動,不像傳 統網誌文章由一篇文章組成之完整,而是具有快速更新與讓更多人自在表達心得想法的 特質,也包括簡易書寫個人最新活動最新狀態與朋友聯絡,亦即輕鬆、即興抒發心情與 朋友分享;若想隨時掌握朋友狀態,即可選擇加入朋友即可相互閱讀,或者加入或成為 某人的追隨者或粉絲而能追蹤他的發文;在隱私權限之保護上,以噗浪網誌為例,期可 將個人發布之短文做「所有人」、「只限我的朋友」、「只限某特定的朋友」三個等級設定 來限制閱讀使用者。 五、 社會網絡網站 社會網絡網站(social networking)的設計理念是透過朋友群間之訊息傳遞、共同 參與遊戲而經營人際關係網絡,近來火紅的臉書(Facebook)、我的空間(Myspace)即 屬之;以臉書為例,首先,由使用者建立自己的個人檔案(profiles),主要是個人基 本資料與聯絡方式,來建立網路上的人際關係網路,以此個人檔案為基礎,使用者可以 藉由電子郵件帳號,或是過去的學經歷,透過系統的邀請與朋友推薦功能,而與自己失 去聯絡或久未連絡的舊朋友聯繫,以及結交朋友的朋友們,真實資料填寫的愈詳細,愈 能發揮其串連人際網路之功能;亦可設定不同主題,成立粉絲團、社團等,任何人都可 以成為粉絲、團員而加入討論,或瀏覽其最新動態消息,並且藉由最新的動態訊息通知、 上百種的遊戲互動,來加強人與人之間的情感交流,此種社群網絡網站,甚至提供了相 簿、網誌、影片等功能,其塗鴉牆亦是成為人們即時抒發心情的另一種留言板或微型網 誌之形式;在隱私權保護之方面,臉書日前即曾遭抨擊隱私權保護不足,使得個資外洩, 現今則可設定「所有人」、「朋友的朋友」、「只限朋友」、「一些特定朋友」始可觀看。 六、 小結: 綜上所述可知,在網際網路的快速發展下,新興的網路媒介實際上係以整合為目標, 朝多功能、多元化邁進,使得其之間的界線愈趨模糊,然而,事實上網路媒介並不僅限 上述幾種,諸如線上遊戲、留言板、討論區等亦可能提供相似功能,惟其不變的特色即 在於,透過網路的匿名性、傳播的快速性、即時性、低成本、易於建構與使用等優點, 使得各式各樣的網路媒介成為個人主要發表議題、想法的平台,而在利用其對外大量發 表言論、分享資訊的同時,卻往往易於忽視其可能所觸犯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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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網路誹謗之法律規範 一、 憲法基本權的衝突 依憲法第 11 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其中,人民內心的意 見或想法形諸於外,其表達方式,若以言詞表達者為「言論自由」;寫成書面文字或進 而印行流傳則分別為「著作及出版自由」;亦即本條所保障者包括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 極不表意之自由,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12 ,易言之,言 論自由的內容包含了將自己的意見藉著語言、文字、圖畫、符號自由地表示以及傳播, 其所保障的係所有具評價性的見解13 ,而言論自由之表現,除透過傳統媒介的報紙、雜 誌、廣播電視外,隨著科技的發展,網際網路更成為人民得暢所欲言的一大利器;此外, 言論自由之保障實蘊含著三個重要價值,即健全社會民主化、追求個人自我實現、維繫 社會穩定與安全功能,據此言論自由實應受到最大限度之保障,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 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14 。 然而,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並非完全地不可限制,當一人基本權利的行使,進而 侵害到他人基本權利時,於此基本權利之保障自應有所限制,是以憲法第 23 條,即謂 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如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 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即得以法律限制之。而當一行為人發表虛偽不實之言論時,即對 於人民名譽、人格造成損害,此即非言論自由所保障之範圍,釋字 509 號即謂,「惟為 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 理之限制。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 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 23 條規定之意旨。」故當一行為人發表虛偽不實之 言論,而侵害到他人的名譽、人格權時,在言論自由和他人人格權基本權利的衝突下, 言論自由於此並不在憲法保障範圍之下,而退讓於人格、名譽權、公共利益之後,虛偽 不實之言論者自不得主張其言論受憲法保障而得肆無忌憚地發表,此乃平衡言論自由和 個人名譽之保護之結果。 二、 民事侵權行為 在美國實務中,事實上係多以民事侵權行為處理,就此本文將於其後專題介紹;而 在台灣誹謗者除以行法第三一O誹謗罪相繩外,實亦可選擇民事侵權行為處理,蓋依我 國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         12   參照釋字第五七七號  13  董保成、法治斌,憲法新論,頁 215~216  14   參照釋字第五O九號:「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 11 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 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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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防止之。」且依同法第一九五條,更謂「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 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亦即受 誹謗者除選擇以刑法誹謗罪將誹謗者繩之以法外,亦得自行選擇僅以民事侵權行為處理, 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沸騰一時的前副總統呂秀蓮的新新 聞案件,即命被告登各大報道歉,以回復原告名譽15 ,甚或是受誹謗者以刑事告訴請求 訴追,附帶民事求償,亦無不可。 三、 刑法誹謗罪 名譽係指個人的人格在社會生活中所受的尊重,為社會上的評價,亦即社會客觀上 對於個人的肯定與尊崇,以及個人主觀上的榮譽感的複合概念16 ,此即為刑法第 310 條 誹謗罪所要保護的法益。 茲臚列法條如下: 第 310 條 (誹謗罪) 第一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 此限。」 第 311 條 (誹謗罪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 314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15   參照最高法院 93 年台上 851 號判決  16  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上冊,修正五版,頁 25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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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條觀之,可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即 可構成普通誹謗罪,若其行為係透過文字、圖畫為之者,基於媒介的特性,而使得傳播 之情形更為具體,妨害他人名譽之危險即隨之增加,故為加重誹謗;然而,並非所有的 誹謗言論即應當罰,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之維護經審酌後,特定言論之發表亦有可能不 罰,如刑法第 310 條第三項及同法第 311 條即列舉出誹謗罪之免責要件。本罪介紹如下: (一)誹謗故意、散布於眾之意圖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誹謗的故意與散布於眾的不法意圖。只須對其指摘或傳述的 事足以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即具誹謗故意,而所謂散布於眾的意圖,係指傳播於不特 定多數人,使大眾周知的不法意圖;然而,行為人主觀上的意念乃係個人內在的思想活 動,行為人於行為時就係因何種想法而為一行為,通常亦係難以判定,我國實務即就行 為人所為的誹謗內容和客觀情況,來認定是否具誹謗故意和散布於眾之意圖17 。 以電子郵件為例,實務即謂「以網路無遠弗界且快速流通之特性,輕鬆的幾個按鍵 即可將上開內容傳送或轉寄海外及全國各地,而除告訴人以外之 15 人是否亦會將上開 電子郵件再轉寄他人或將之轉貼網路部落格或網頁上,不得而知。影響其餘 15 位同學 對告訴人之觀感及評價,實有要求其餘 15 位同學一致譴責告訴人行為之意味,被告寄 送電子郵件予其餘 15 位同學之行為已將上開內容散播傳布於特定多數人,該當意圖散 布於眾之要件18 」是以認定即便電子郵件僅發給特定的幾個人,根據其信件內容、收件 人等,仍會將此認定為具散布於眾的意圖;蓋刑法的誹謗罪本不需如同公然侮辱罪,須 以公然19 為要件。亦即在涉及上述特定多數人的情況,必須依據具體情況判斷故意發表 言論行為是否成立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而非如同過去最高法院 88 年台非 21 號判決所 示,僅限於意圖散發或傳布於不特定之多數人,有學者即謂,散布於眾之意圖,應是依 據人數、內容與具有閱讀權限之特定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來判斷,且國家刑罰權不應介 入管制個人所從事的闢室密語或角落竊竊私語或以電話低聲交談等私領域言論,而此私 領域言論之判斷方式,以常見的網路媒介部落格為例,即可利用閱讀權限之設定來做為 初步之判斷標準,一旦以密碼鎖碼或對文章加密或設定文章讀取權限或做成保密約定, 代表言論者已行使控制權,不希望成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共見共聞狀態,也不想要散 布於眾時,應不允許國家發動刑罰權追究內容可能涉及侵害名譽責任,惟此仍非絕對, 蓋已經閱讀過內容的特定人仍有可能將其具誹謗性的內容散布出去,故當閱讀或閱聽內 容之人與被害人之生活領域有重疊之處,彼此關係密切,而內容又與生活圈事項有關, 即便僅有三、五人見聞,亦足以論證該當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或當閱讀者人數已達相         17  前揭註 16 書,頁 262~263  18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壢簡字第 046 號  19  所謂公然,通常係指使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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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數量時亦同20 。由此可知,至少在電子郵件,無論是我國司法實務見解,抑或是採前 述學者之見解,都可認為散布於特定多數人時,仍可依個案情形判斷其該當意圖散布於 眾之要件。 此外,實務判決亦謂「行為人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過於輕率疏忽而未 為合理之查證,以致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僅憑一己之見即逕予杜撰或揣測、誇大, 甚或以情緒化之謾罵字眼,在公共場合為不實之陳述,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即非 不得以誹謗罪相繩。21 」 (二)指摘、傳述具體事實 「指摘」乃指示摘發,即就某種事實予以揭發之意;「傳述」乃宣傳轉述,即就 已揭發之事實重複述說之意。然而,不論指摘或傳述,皆必須有具體事實的描述,蓋如 僅為抽象空洞的謾罵,而未指明具體事實者,是侮辱而非誹謗。22 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 字第 5247 號判決即謂若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原非真正,而其提出過 程有惡意或重大輕率情形,且查與事實不符,只憑主觀判斷而杜撰或誇大事實,公然以 貶抑言詞散布謠言、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不實陳述,而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即得 予以誹謗罪責相繩。且依刑法第 310 條第三項,縱然其所述為真實,惟僅涉於私德而與 公共利益無關,仍應以誹謗罪論處,以婚外情案件為例,縱使真有婚外情之事,我國實 務見解即認為有關婚姻制度如何維護雖有關公共利益,惟男女間婚姻之狀況,則仍應屬 隱私權保護之範圍,若無必要,應非公共利益之範疇23 。 又行為人以文字、圖畫的方式來指摘、傳述誹謗言論時,由於以文字或圖畫的方 式顯然較單純以口頭方式為廣,據此刑法而特設為加重事由;然而,在時代變遷下,科 技發展日新月異,其傳播媒介早不僅限於文字、圖畫,新興媒介之傳播速度甚至比傳統 媒介來得快速、來得容易,以網際網路為例,基於其前所述的匿名性、使用便利性等特 性,更使得網路使用者可能在不知不覺間即誤觸法網而不自知,而針對利用網際網路發 表誹謗言論的情形,實務無非即論以刑法第 310 條第二項以文字或圖畫的加重誹謗罪, 是以網路誹謗者不但更容易觸法,也更容易比一般傳統誹謗遭受更大刑責,實不可不慎, 諸如轉寄內含誹謗內容的電子郵件、透過部落格特有的「引用」連結功能相互轉載文章 24 、電子布告欄的轉錄文章等也可能構成誹謗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台北市一家醫院         20   前揭註 10 文,頁 83~86  2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壢簡字 3158 號  22   黃仲夫,刑法精義,2005 年版,頁 590~591  23  參照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簡上字第 71 號判決  24   此功能使部落客的言論更具有際深且遠的影響力,與此爭議問題多惟部落客能否援引 CDA(通訊端正法 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第 230 條「善良撒馬利亞人條款」規定主張免責,亦即得否如同 ISP 業者免 除就他人言論負有出版人即發表人的責任,惟近來已有論者對此提出修正建議,因部落客對於言論呈現 著實擁有絕對的編輯控制權,故無論是誹謗言論之發表或僅為言論之轉載,均應回歸適用傳統誹謗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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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陳姓女護士,將一封內容有關該院兩位女護士為同性戀的電子郵件轉寄給八名同事, 實則此郵件為一洪姓女醫師所撰寫,最後被指摘的許姓護士並沒有控告撰寫人,反而控 告轉寄此郵件的陳姓護士25 。 此外,若上傳偷拍、性愛影片、裸照或製作其他具誹謗性內容之影片等,視其內 容亦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如民國九十二年間,即發生一起一 名 國 小 女 老 師 五 年 前 與 台 北 縣 一 名 許 姓 男 子 交 往 時 , 讓 男 友 拍 下 全 裸 照 片 , 之 後 女 老 師 發 現 自 己 的 裸 照 竟 然 在 網 路 上 流 傳 , 還 被 冠 上 「 淫 蕩 老 師 」 稱 號 , 板 橋 地 院 即 將 轉 寄 裸 照 的 許 姓 男 子 依 加 重 誹 謗 罪 判 刑 三 個 月26 ,又 高雄市的一名女子,把前行政院院長 謝長廷的照片當作露點的道具,在網路上散佈一張露點自拍照,此行為實係以足以毀損 行政院長之名譽,而涉及刑法上之毀謗罪27 ;社會上亦曾發生大學生 3P 影片疑被發表於 網上而供他人瀏覽,然而若此為假造,網友亦有可能構成誹謗罪28 。或如前行政院副院 長朱立倫,在四年多前的桃園縣長選舉前,即遭他人利用聊天和閒話家常手法拍攝「亮 麗下的醜陋」影片,有「朱家王朝錄」、「母舅公樹」、「朱立倫最貼近的女人」等七 輯單元,法院審理時,雖以影片內容均為媒體報導過的題材,是針對縣長候選人品行操 守的針砭,縣長的私德和感情影響公眾利益,是可受公評事項,屬於言論自由範疇,但 法官認定非常光碟內容捕風捉影、無中生有,以誇大、渲染手法誹謗朱立倫,對其人格、 社會地位和道德形象都是負面和貶抑評價,逾越言論自由範圍,也和公共利益無關,因 此成立誹謗罪,並判賠三百萬,並應登報道歉29 。 (三)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即謂其誹謗事實之內容足以貶低人格或社會地位之評 價者;又本罪為危險犯而非實害犯,故行為人的誹謗行為只需有毀損他人名譽的危險, 即為已足,被害人的名譽是否果因行為人的誹謗行為而受到毀損,則在所不問。至於行 為人所指摘或傳述的事項,是否具有毀損他人名譽的危險,則應就被害人的個人條件以 及指摘或傳述內容,就客觀上予以判定。3031 此外,縱若行為人於行為之後設法更正,亦 不影響本罪成立。         建立之判斷法則。參照前揭註 3 文,頁 163  25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91 年自字第 38 號,聯合報 2006 年 1 月 25 號 C4 版,轉引自彭賢恩、劉怡靖、彭 曉珍,刑法應用於網路誹謗案例之分析,資訊社會研究第 11 期,2006 年 7 月,頁 245~273  26  聯合報報導 2008 年 10 月 27 號  27   參照聯晟法網「網路自拍裸照,變成高雄觀光指南」,陳仁豪律師解說  28 自由時報 2008 年 2 月 24;自由時報 2009-11-12 高職生性愛影片流傳校園亦為同樣情形。  29   2010-04-03/聯合報/A4 版/要聞  30  前揭註 16 書,頁 262  31 參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壢簡字第 046 號:「本罪係屬於危險犯,亦即只須該指摘或傳述行為,足 使他人人格評價因而生貶損之危險即足當之,至於客觀上他人人格評價是否果受有現實損害,則非所問, 此參諸司法院 19 年院字第 303 號、21 年院字第 748 號解釋意旨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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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他人,亦須是針對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 此觀諸實務判決即曾謂,「數度提及「版主」、「cbere」之用語,已足使一般閱 覽上開言論內容之客觀第三者得悉被告言論所指之對象係指擔任該版版主之告訴人,且 D 亦自承其發表上開言論之目的係為對 V 之其他發言反擊,是堪認被告發表如犯罪事實 欄之言論所指之對象即為 V,甚為明確。32 」抑或是在冒名徵求性伴侶的案件,其張貼 有關被害人的相關資訊而足以使人得知被害者身分,亦同。 (四)不予處罰事由 名譽是與個人經營社會生活、建立社會關係有關之利益,是以侵害名譽行為必須 發生於公共領域,藉由描述社會人格受侵害的可能性,來論證國家刑罰權介入的可能性, 然而,僅依據言論內容可能侵害他人名譽仍不足以正當化國家刑罰權介入言論內容管制 行為,仍必須與該言論本身的價值從事利益衡量33 ,故為平衡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的維 護,依刑法第 310 條第三項及同法第 311 條,規定於某種情形下,針對其言論不予處罰; 又依釋字第 509 號,「刑法同條第 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 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 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 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 能以誹謗之刑責相繩…」換言之,此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 刑罰權之範圍,惟被告仍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為真實,而 「證據資料」係言論(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依據,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 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而言, 於此始可免除誹謗罪責。 而實務上亦曾針對所謂「言論」做出一番解釋,並進一步說明何種言論方為憲法、 法律所允許之範圍,在此範圍之下所發表的言論,自不可論以誹謗罪,反之,則構成誹 謗言論,其謂言論係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者,「事實陳述」始有真實 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謂 真實與否可言,而唯有「事實」,始得證明為真實,是以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 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之「意 見表達」,「竟見表達」則屬同法第 311 條第 3 款所定免責事項即所謂「合理評論原 則」之範疇,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 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而為規範34 。 且針對何為善意,         32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95 年易字 1112 號  33   前揭註 10 文,頁 77~85  3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桃簡字第 26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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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可受公評之事,何為適當評論,實務亦非無標準可循,所稱善意者,乃惡意之對, 係指行為人心意之初動,並無惡害於他人之故意者而言35 ;所稱「可受公評之事」,係 指依其事件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之評論評斷或批評者而言,至於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 其標準如何,則應就具體之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資為審 認,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之利益者,皆屬之;所稱「適當之評論」,即 其評論不偏激而中肯,未逾越必要範圍之程度者而言,至其標準仍應就社會一般之通念, 以客觀之標準決之36 。 其實,何謂公共利益,其界線本係模糊難以界定,我國審判對此也僅能謂依具體事 件,斟酌社會認知及地方習俗客觀認定之;以政大貓空行館 bbs 中之 grumble 板為例, 此多成為政大人對校園人事物之發表言論平台,如日前政大學生對外籍學生不滿言論甚 囂塵上,抑或是對校內行政單位及其所屬人員之行事有所批判,甚而是校園內流浪貓狗 之處置;針對此情況,學生有認為是校園內可受公評之事,而屬公共利益之事項,亦有 認為既然已知此板性質是給予人情緒發洩空間,即不應將此處言論以嚴謹的法律論處37 ; 就此不容否認的是,BBS 的 grumble 板的確係言論的自由表現平台,因此用詞可以辛辣, 可以一針見血,可以鞭辟入裡,可以抒發不滿,可以表達個人意見等,以上都是憲法賦 予我們的言論自由,相對的,過於辛辣、情緒性、帶有傷害字眼的言論,卻也的的確確 會傷及他人的名譽情感,而影響他人於社會上的生活,甚而影響其人際關係的正常發展, 更何況人人都是獨立平等之個體,在人性尊嚴的要求下,任何人都不應單純被以一個客 體看待,因此人與人之間本應向互尊重,進行理性平和的思想、言論交流,而非以表意 自由為武器,帶給他人蔓延不止的傷害,是以即便此板開宗明義即謂係具情緒性的平台, 真實世界既然不允許我們以言語表示為武器傷害別人,在虛擬的網路世界中,自無因表 明看板性質而得認為免除現實世界所建立之法律規範,否則,網際網路世界將藉由文字、 程式碼的輸入而陷入一個無秩序狀態,蓋若只需一個按鍵進入看板,即可高喊「只要我 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話,無論言論之真假,無疑地都將造成被害人之重大傷害, 那麼,所謂的法律,也僅不過是徒有法律之名,而喪失保護社會大眾之意義。 (五)告訴乃論 根據刑法第 314 條,誹謗罪係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一項規 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而所謂的知悉犯人,係指告訴人知道 犯人的犯罪行為而言,以告訴人的主觀認知為標準,並且知悉必須達到確實相信的程度。 以民國九十一年某東吳大學研究生誹謗機車行老闆案子為例,被誹謗之機車行老闆負責         35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壢簡字第 3158 號亦曾提及,「所稱善意,乃指「非惡意」而言,即行為人之 心意發動之初,並無惡意,非僅以詆毀或減損他人人格為其唯一目的或重點所在。」 36 參照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90 年自字第 151 號  37  李治安, 「幻境 on‐line,無法無天?」,2010 年 4 月 28 日,於本校演講時學生提問發表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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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雖於一年半後始提起誹謗告訴,然法官於此案卻認定其未超過六個月的告訴期間,蓋 其謂「於網路上流傳之各種訊息數量龐大浩繁,難謂一有散布之行為,告訴人即可立即 知悉…」38 是以受誹謗者自應在法定期間內主張權利,以懲戒他人之不法誹謗行為。 四、 網路自由形成的內部規範 從媒體規範來說,網路亦與傳統媒體迥異。許多研究指出,網路使用者重視網路的 言論自由,但為了互動溝通者資訊尋求的需要,在實際的作法上,網路已經自動產生了 一些言論規範機制。因此,這些內在機制自然形成的規範或或者由網路管理者所制定之 內規,對網路社會中的網路使用者,無異是扮演一比現實法律更具對行為約束力或制裁 的角色39 ,蓋與其等待被害人出面指控,不如由最具事實上管領力之板主、站長等就近 管理,諸如 BBS 站長制定各個規制,網友不遵守即暫停其發文權限(BBS 用語稱浸水桶) 等,如此一來,禁止發文不但可使發表不當言論者喪失發言權,尚可避免損害之加深擴 大,而展現出規制的即時性與有效性,另一方面,此亦可達以儆效尤之效果,使他人知 何種言論係屬踰越正當言論之發表;除板主、站長行使內規權限外,實際上參與(逛板) 的網友也扮演了監督功能,當有人發表不當言論時,網友即可推文回應其不守板規,甚 或是向板主、站長檢舉等。 柒、 案例類型: 因網際網路的特性,實際上網路誹謗之案例係層出不窮,為方便讓人了解各個誹謗 樣態,本研究便將蒐集到之判決類型化,於此初步將之分為辱罵教授、涉及兩性婚姻關 係之言論、針對業務不滿之言論、其他單純主觀誹謗之言論四大類型,並將其誹謗媒介 一一標示,期以藉此告誡使用者有以下案例之行為時即為觸法,促使其使用相關網路媒 介時能遵守相關規範。分類如下: 一、 辱罵教授: 此類型係專指受誹謗者為教授。 高雄 97 簡 上 10 有期 徒刑 2 月 電子 郵件 D 係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運籌管理系二技三年級學生,V 係同校營建工程系教授兼系主任及前任工學院院長。緣 D 與 V 於某日發生車禍撞傷,D 即心生怨恨,於網路撰寫、 指摘內有「....V,他的所作所為實在可惡,毫無人性。....         38   彭賢恩、劉怡靖、彭曉珍,刑法應用於網路誹謗案例之分析,資訊社會研究第 11 期,2006 年 7 月, 頁 245~273  39   張軒豪、柯建志、廖凱弘,網路誹謗類型之初探-從網路謠言談起,第九屆中華民國廣告暨公關學術 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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睜眼說瞎話。... 應該要停止之後看清有無來車後才能 行駛,而他卻高速行駛直接撞我。... 後來又改說是相 撞,說詞反反覆覆,作賊心虛。... 擺明耍心機不負責 任。... 看清楚我們高科大有這位惡質、毫無人性的教 授。.... 。 」等足以公然侮辱V及毀損V名譽內容之電 子郵件,並將之寄予 3 名友人,且於電子郵件文末要求看 到本件電子郵件之人轉寄該郵件予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所有學生以散布於眾,致生損害於V之名譽。 台北 95 上 易 1985 拘役 10 日 聯合 新聞 網之 公共 論壇 D 係臺北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三年級研究生,意圖散布於 眾,以電腦設備連上網際網路,登入聯合新聞網之公共論 壇,刊登「標題:坐領乾薪」、「問題就是,他們真的坐 領乾薪吧... 以 V 而言,沒發表文章就算了,而發表的, 不是翻譯國外,就是抄學生的。但是還是不得不佩服江教 授的體力說,在檯面上,一方面搞媒體,另外一方面也可 以從政當發言人。在學術上,儘管用抄的,但也是要花一 點時間」等散布文字,而指摘足以毀損 V 名譽之事。 告訴人所發表之該二篇文章,確實與他人已經公開發表之 著作有高度雷同之處,且已經新聞媒體大幅報導,任何人 均有相當理由合理懷疑告訴人涉嫌違反學術倫理,而大學 教師論文涉嫌抄襲,本係攸關公共利益之事…惟 D 於文章 中稱 V 發表的,不是翻譯國外,就是抄學生的。查告訴人 為國立大學教授多年,其歷經副教授升等,必須提出研究 論文,且依其所言業經發表論文數量甚多,D 以全面否定 之方法謂其發表之論文非翻譯即係抄襲,而事先未能判斷 V 能否如期繳交報告,竟在期限屆滿前妄評 V 坐領乾薪, 自難認其係善意為評論也。V 從事學術研究,行有餘力, 上電視臧否時政,發表評論,或參與政黨活動,純屬個人 之自由,非他人所得置喙。D 以 V 從事上開活動,而以「坐 領乾薪!!」之多重驚嘆語句予以批評,尤難認係善意之 批評。 1996-01-0 4/聯合報 /09 版/話 BBS 攻訐內容來自兩名「魔電族」,使用以英文拚出發音同於 三字經「幹 XX」和「操 XX」的化名上站,侵入台大校園網 路「台大計中椰林風情站」,在站上電子布告欄留言。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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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言包括以不雅的字眼或身體器官,取代陳姓等教授的名 字,來詆毀他們;或假冒教授諢名,辱罵其他教授,製造 雙方互相攻計的假象;或假冒老師「自白」,說出他們在 教室、研究室內所做的低級汙穢之事,並要求學生順從, 否則「當掉」;部分內容則是指名道姓向老師挑釁,並波 及台大工學院院長。五名台灣大學機械系的教授日前向警 方報案,指稱有人利用台大所設的台灣學術網路 BBS(電子 布告欄系統),以汙穢的諢名假冒教授散布謠言,並攻訐他 們,辱罵台大工學院院長。 2008-01-1 7/聯合報 /A10 版/話 題 雅虎 奇摩 網站 留言 私立玄奘大學校長夏誠華去年七月間遭人惡作劇,發出他 「蒙主寵召」的假訃聞,警方追查時出現案外案,發現該 校歷史系鍾姓學生以「新竹喇叭鳥」之化名在雅虎奇摩網 站留言「校長因為行政獨裁…,被送白包弔祭,我覺得並 不意外,很合情合理,得罪一堆人,不出事才怪…」等語; 夏誠華認為留言嚴重影響他的名譽及校譽,提出誹謗、妨 害名譽告訴,鍾姓學生後被警方函送法辦。 2000-03-0 2/聯合報/ 版 BBS 玄奘大學學務長夏誠華自訴十三名學生網路誹謗案…學生 們在資管系學生陳柏守架設的「我們的故事」校園 BBS 站 上,反映該校門禁問題不合理、熱水問題未解決,因未獲 校方回應,今年一、二月間討論文章用字尖銳,其中不乏 人身攻訐學務長夏誠華,且因雙方溝通不良,夏誠華便提 起訴訟。 台北 87 自 字 4 拘役 55 日 BBS 原本就讀政大外交系的邱姓學生,因補修「國際組織」課 程,不滿趙姓教授教學及考試方式,利用網際網路及張貼 大字報,指趙「抄襲學生上課作成之摘要」,透過電子布 告欄,以「另一種形式之強暴」為題,指摘趙教授「假借 分數評鑑的權柄,驅使整班的學生為趙教授個人的學術『事 業』勞動,而且這類的事情並非今年才發生……」等語, 並將同一內容以大字報方式,張貼在政治大學的言論廣場 上。 2007-05-0 1/聯合報 /A12 版/社 部落 格 新竹教育大學吳姓研究生兩年前與校內貝姓教授發生車 禍,後兩人以五十五萬元和解。但吳姓學生事後在其「自 以為的人生」部落格發表「原來老師也是貪婪的,為爭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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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益不惜草菅學生」等文章,內容為「為了一個神經病擾亂 我的心情…為什麼你是學校教授卻又要這樣打壓我?」「原 來老師也是貪婪的…為爭利益不惜草菅學生…」。 「你到 底要胡鬧到什麼時候?你逼我逼到氣急…大家就走著瞧。」 「下午光是貪婪的貝(就是無照駕駛撞我,還要我賠錢的 新竹師院教授),就遇到三次…馬的‥很會跑嘛…表示你 腳好好啊…」;檢方最後以加重誹謗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 二、 涉及男女感情、婚姻關係、性之言論: 此類型係指不論其誹謗動機為何,只要其所發表之言論涉及他人感情的私生活面, 諸如冒名徵求性伴侶、傳述他人感情關係複雜、有婚外情等,亦即即便其動機係出於單 純的口語糾紛而惡意中傷,其言論僅涉及上述所謂感情私生活面的私德即屬之。 2009-01-1 3/聯合報 /C2 版/大 高雄綜合 新聞 散播 影 片、 裸照 楊姓博士生不甘林姓博士女友分手,先是利用過去在美國 念書的學校電子信箱帳號,佯稱是別人,登入校方網站, 寄 2 人的性愛影片及裸照,謊稱是撿到的隨身碟資料,要 她小心。後在學校網路散播林女的性愛影片及裸照,並有 「留美女助理教授做人失敗,還勾引朋友丈夫」等留言, 事後雖和解,警方調查後,仍依妨害名譽等罪嫌將楊姓男 子函送法辦。 2008-05-2 6/聯合報 /A12 版/社 會 無名 小 站、 雅虎 奇摩 交友 羅姓與洪姓男子是大學好友,四年前羅請洪「幫忙追」女 同學,不料女方愛上洪,兩人因此翻臉;羅日前以洪的名 義上網暱稱「最高潮優質男」徵友,還說「興趣是找女人, 我幫你高潮!」,且註明「做愛是我的最愛,寶貝,給上 嗎?我幫你高潮!」,並詳記他的真實年籍資料、居住地 址、電話洪收到多封內容為「天天都要做愛,你真的那麼 強嗎?」「幫我高潮,你行嗎?」等充滿性暗示簡訊和信 件,因不堪其擾報警,新竹市警方查出羅所為,訊後依妨 害名譽罪嫌函送。 2007-10-0 1/聯合報 /C2 版/南 23 歲的陳姓男子撥錯電話被陳姓婦人罵「神經病」,兩人 發生爭執,對方告他騷擾,被罰 6 千元,他不甘心,以陳 女之名在網路散布陳姓婦人的電話,註明「援助交際,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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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新聞 小姐」,每次援交 3 千元等援交訊息,被控妨害名譽,經 過兩個多月協商,最後以 37 萬 6 千元和解。 台南 97 上 易 197 有期 徒刑 5 月 電子 郵 件、 留言 板、 無名 小站 部落 格 乙係南華大學民族音樂系學生,竟將「V 於 94 年 12 月 5 日帶 D 到台中市 1 家酒吧下藥,接著帶到 1 家汽車旅館強 暴,D 並因而懷孕、墮胎」、「V 聲稱已經與妻離婚,以欺騙 D,而與 D 交往」之不實事項,散布於眾人,分別以寄件人 「夏蓁蓁」、「MITA」名義寄發電子郵件至嘉南藥理科技大 學幼保系教師等人、嘉南大學幼保系進修部電子信箱,以 及至留言板、無名小站個人部落格登載上開訊息,據此指 摘上述不實事項,使眾人知悉,均足以毀損 V 名譽。   台北 91 易 422 有期 徒刑 4 月 電子 郵件 D 與 V 原為情侶……D 竟因由愛生妒,連續將上開 V2 撰寫 之信件影本,於信件上加註「分享一下,東海研究生愜意 的性生活,如果太大聲吵到各位,麻煩通知一下!景觀 所—From 研二 V2」,及分列 V、V2 之行動電話,郵寄予 V 之同學、室友等人。又於信件影本加註「From V2 TO V 之 書信」,末尾加註「這名厲害的男人,一個月內,和三個 互不知道對方的女生發生性關係」等字樣,傳真上開信件 至東海大學景觀研究所系所辦公室,要求轉交侯錦雄教 授,上開字樣,對於 V 及 V2 之人格、社會地位、道德形象, 洵屬負面、貶抑之評價,衡情自足以貶損、毀壞告訴人之 名譽,甚且被告所傳述之文字,不但無法舉證為真實,且 僅涉及告訴人之私德,實與公共利益無關,更非屬自衛、 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之言論,或可受公評之事 高雄 90 易 字 1131 拘役 50 日 網路 D 因與 V 有債務糾紛而心生怨隙,遂在網際網路上接續刊 載:「我是一個寂寞的小女人,徵求一夜情,我 165CM/34D/48Kg,現任職於證券公司,意者請電 0000000000,24hr 開機,請踴躍來電,我真的好想要,等 你來電」、「我是個寂寞的女人,希望有你來慰籍我,我 不談感情,也不要援交,只希望你來滿足我,意者請電 00000000,『交友方式-一夜情』」等不實內容,足以毀 損 V 之名譽。 高雄 91 易 拘役 留言 D得知V在網際網路留言版上刊登內容為批評鑫富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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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21 50 日 板、 bbs D之文章。因而心生不滿,竟與其所聘僱之工讀生D2,由 D 委由 D2,以「小芊」名義,將內容略為:「我是國立中 山大學海洋學院ㄉ的學生,去年因為家裡發生事,而與研 究所的學長借ㄌ三萬元應急......,後來這個狼心 狗肺ㄉ王八蛋因為貪圖我ㄉ美貌與火辣身材,屢屢要我與 他發生關係,剛開始可能是因為感激吧,所以就答應他, 也可能是他那方面不太行,所以很快就可以應付過去,可 是後來他變本加厲,意圖找他同學來"幫忙",我覺得身 分受到相當大ㄉ傷害,可是卻不敢反抗,因為他說如果我 不從,他就要把我和他ㄉ事告訴我家人......,我 真的需要三萬元來償還債務,有誰可以幫我,我一定用我 ㄉ所有來報答他,我ㄉ聯絡方式是......,我真的 相當美,身材相當好。」等語之不實事實文字,刊登在網 際網路留言板上,並留下 V 之行動電話號碼,以表示該內 容之刊登人為 V,D2 並接續將前開不實事實刊登在臺灣大 學「椰林」BBS站、清華大學「楓橋」BBS站及於晚 上十一時四十六分許,刊登在成功大學材料化學研究室B BS站上,而以前開方法,指摘足以毀損 V 名譽之事。 高雄 91 易 字 397 台灣 映像 館網 站資 訊交 流區 D在台灣映像館網站內援交資料交流區,以「雅芳」為發 表人,張貼內容為「小女子我今年正好三十歲,長的很有 信心,只不過眼光太挑,所以還不想嫁,但是追求者真的 是甚多,有同性朋友介紹我來這一個網站說這一邊或許能 找到我心理想要的-無負擔的性愛-要求的條件是1、全 程帶保險套2、先到公司來讓我看過但千萬不能透過給任 何一位同事若有我也會予以否認並會反咬你性騷擾3、若 無見到我本人請勿說明來意4、若本人不予理會你時君子 請自重勿當纏夫OK!5、若本人滿意約會時間地點電話 等花費都由我來付6、所以身虛及短小一夜無法三次以上 無十六公分以上者請勿嚐試因為我不是一個容意滿足的女 人7、最後請勿談感情。我在許多一夜情網站都開始要留 言,所以請趕緊與我聯絡假設你的條件我看的上的話HO MEFAX:07—0000000,OFFICETEL:0 7—0000000,辦公室:高雄市○○○路一九九號十九樓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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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PS:希望你也用一點心先FAX一些你的資料給我 最好讓我因此能HIGH起來,之前玩的已經不敏感所以 現在或許對男人的要求高了些,希望我們能見個面更好! V。」之文章,因上網之人均得自該網站中閱得該篇文字, 致V屢遭不明電話騷擾,並足以損害V之名譽。 花蓮 91 自 字 66 有期 徒刑 4 月 電子 郵件 學校 論 壇、 留言 板、 討論 區 D 與其前妻離婚後,索回結婚聘金未果,因而心生不滿, 遂寄發電子郵件予 V,並將信件副本傳送予多數友人,或 在 V 任職之私立大漢技術學院之電腦網站中之校友天地、 校長室、教務處、招生組、大漢生活點滴、女生宿舍、男 生宿舍、畢聯會、學生活動中心論壇區、學生活動中心、 物流管理系、財政稅務系、會計資訊系、資訊工程系、電 通科等留言版上,散布「希望你與目前所交往男子所生之 非婚生子女,不要要求登記在本人戶籍下」、「個人誠摯 期盼你能安分守己不要一昧只為了金錢出賣自己內體(個 人知道你生理需求很大)。雖然從小到大你的家教不好, 父親嗜酒影響前途升遷,母親目前為通緝犯」、「若你想 要小孩,你可以用你的一貫伎倆,與其他男性脫光光,搞 一搞」、「結婚後你多次與異性玩中四腳朝天遊戲..., 你母親與妹妹亦同...你多次夾娃娃,卻誣賴本人所為」 「離婚前你曾對小孩性騷擾本人暫不追究...祝福你早 日找到你的另一半,...每天可以陪你睡覺撫平你寂寞 難耐的生理及心理...一個紅杏出牆對身心骨肉不聞不 問的人,沒人會把你的話當作一回事」、「拿小孩事實, 已經記不得次數了」、「你的父母...且目前葉XX為 詐欺通緝犯,有案在身」等不實言論,而散布文字,指摘 不實事實,足以毀損 V 之名譽。 嘉義 96 簡 上 71 有期 徒刑 4 月 電子 郵件 D 用電子郵件寄發內容為:「我是您之前學生 V 的前妻… 事實是他與他那時所任教的南華大學學生發生師生戀…一 個會和自己的學生發生性行為的人、品格操守都有問題… 請您多看清楚這個人…別再被誤導」之電子郵件至國立嘉 義中正大學教師艾昌瑞、邱柏松之郵件信箱,另一封內容 為「各位老師及同學您好:在此想跟大家揭發 1 件醜聞, 就是有關任教在崑山大學企管系的助理教授 V,在 93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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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於南華大學時和該校大三女學生發生婚外情並有性關 係」予崑山科技大學教師陳嵩,傳述 V 與他人發生婚外情 之涉及私德等情之電子郵件,足生損害於V之名譽。 婚姻制度如何維護確實有關公共利益,惟男女間婚姻之狀 況,則仍應屬隱私權保護之範圍,若無必要,應非公共利 益之範疇。查 D 所散布之電子郵件內容為「V與女大學生 發生婚外情並有性關係」等語,且寄送對象為告訴人之指 導教授任教學校,依社會一般通念,顯有貶抑一般人對告 訴人人格之評價,影響其社會地會,足以毀損其名譽,亦 難認被告係出於善意。 台中 90 易 字 3495 拘役 50 日 電子 郵件 台非 首頁 己丙戊共同經營台菲聯合國際顧問有限公司,因其與前股 東即林氏國際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 V 間有糾葛,竟共同基 於誹謗之犯意聯絡電腦網路「怪醫博士、e─mail電 子郵件、台菲首頁」上刊登「某氏公司...合建分屋或 買屋...午夜下課後,兄弟與大家去PUB,聽說他們 自己玩菲律賓女人,個個是高手,已有十一位以上學生都 包生兒...」以文字傳述足以毀損林氏公司及 V 名譽之 事。 桃園 94 易 字 1654 拘役 50 日 電子 郵件 D 以電子郵件連續向璉翰公司同事多人散布下列內容:「第 三者,一個不名譽的罪名,永遠一輩子跟著妳,第三者, 就像魔咒一樣,死命的糾纏者妳,甩也甩不開,妳永遠只 能當人家的第三者,不管妳如何裝扮,妳一臉就像娼妓, 像淫婦,眾所周知妳在房間裡像隻母狗」等文詞,而散布 文字,指摘足以毀損 V 名譽之事。並以另一帳號傳送:「尊 重是要妳自己給的,請保留妳自己最後的尊嚴,別把自己 最後僅存的自尊踏在自己的腳下,妳寄的信我們大家都看 過了,妳寄信來只會對妳不利,妳是母狗,很快全院會知 道,妳還得罪誰,我不知道,只有妳自己知道,信不是我 們寄的,別再聯絡了,別再當賤人,妳把全世界女人的臉 都丟光了」等文詞,而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 V 名譽之 事。 桃園 96 桃 簡字 2837 有期 徒刑 Fash ion D 利用其妻帳號密碼上網進入「FASHION GUIDE 時尚流行 網站」之隆乳討論區,張貼內容為「V 是個賣肉賣身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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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 guid e 討 論 區、 電子 郵件 羞恥心戴著假面具的一個女人...V 向我老公在 12 月 4 日 在借數十萬因為不想付利息所以提出利息轉為陪上床得手 後...12 月 20 日再次向我老公借十萬由我老公帳戶轉入到 她的帳號」、「甚至在我知道這件事後更是囂張又要求我 老公 12 月 30 日在借她 20 萬代價條件就是陪我老公到澳門 跨年旅遊 4 天... 是因為我老公認為我已經知道所有事件 認為不妥所以沒有答應才沒有成行」、「這種表裡不一... 不要臉..沒有羞恥心... 沒有道德心... 沒有操守的女 人... 靠著肉體在欺騙人家的錢的女人... 妳們還要相信 她嗎」並將之以電子郵件寄發給不特定人,足以毀損V之 名譽。 桃園 97 壢 簡字 1188 奇摩 交友 網站 D登入雅虎奇摩交友網站,以暱稱「紫色水菁」在「依依 ─交友檔案留言板」公開看板上,接續刊登文字內容為「… V,妳已經犯了通姦罪,污染了後@里國中…」、「…V 有這麼哈男人嗎?莫非是長相其醜無比,自卑找不到男 人…」、「…是更無恥的甲○○在搞鬼…」等言論後;復 接續刊登文字內容為「為V致哀,人長的醜沒關係…下賤 人種,如何為人師表…」、「V也是敗類,反正總有一天 教育局會辦她的…」、「黃勇原是有妻有子…,還要與他 通姦達 3 年…」等言論,均足以毀損V之名譽。 桃園 97 壢 簡字 3158 拘役 30 日 個人 部落 格 署名「hy01hy2007(姬文)」之人在其設立個人奇摩部落 格中發表文章標題為「緣起..」,文章內容為:「郝 X 華 牙醫診所在中壢市○○○路..此事說來有意思..他搞了我 朋友的老婆..還生下一子..這件事情說來話長..本文只是 起頭..」等暗諷郝經華之言語,D 閱覽上開部落格文章內 容後,因不滿此人發表上開文章,故以「賊嘻嘻」為暱稱, 連結至「hy01hy2007 ( 姬文)」所設立、經營之部落格 中,針對前開文章公開回應:「哈你朋友的老婆不過就是 個大陸來的大洞機掰女洞這麼大連講話都有回音」等文 字,藉由對於其部落格回應係登載於網際網路上,可供不 特定人得以瀏覽之方式,散布前開足以貶損 V 在社會上之 人格及聲譽之文字。 觀其內容乃在具體指摘與其父郝經華發生婚外情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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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一在臺之大陸地區女子、性器官很大、性行為次數頻繁, 被告上開文字係指摘、傳述告訴人男女關係不檢點等語, 自已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而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無 疑。……此無非僅指摘、傳述告訴人男女關係不檢點等私 德範圍內之事實,縱或確有其事,要難謂與公共利益攸關, 自不成立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之特別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公益性及真實性之要求 板橋 89 易 字 3724 拘役 50 日 留言 板 D 在某留言版上刊登以 Miss 王(即 V)之名義所發表,其 內容係具體指摘 V:「我是個老師,害羞的心靈等待男人 的滋潤,每晚濕淋淋等待‧‧‧傳統的束縛害我保有處女 之身‧‧‧救救我吧!!等待您的援助熱線: 0000000000、0000000000,等待您哦!!!」,而散布文 字,指摘足以毀損 V 名譽之事。 台北 95 易 字 1112 拘役 14 日 Kkci ty 網路 城邦 看板 D因認其前曾遭V在網路上留言妨害其名譽,故登入「K KCity網路城邦」網頁,匿名「KKLes」在V以「Cbere」 名義所註冊設立之Feeling版下之「Divin g—les」公開看板上,以「Re:換了我們的格調」 之標題,接續發表「那個版主很多次都要求寵物店男孩載 她 出去玩,又跟很多朋友到處說她自己的姦情史,日後那 個版主認識別人有伴的婆,跟人發展曖昧關係,還要別人 不要告訴她前幾任發展姦情的對象…」、「就是有這樣的 故事,有一個到處姦情,但在外表裝一副純情.」、「寵物 店男孩本來就沒有介入cbere的姦情啊,‧‧‧」、 「cbere好像有被踢上過吧?」、「被男人上過不算 什麼,但娘T給T上,怪耶,她不是說自己是鐵錚錚的一 條T」 數度提及「版主」、「cbere」之用語,已足使一般 閱覽上開言論內容之客觀第三者得悉被告言論所指之對象 係指擔任該版版主之告訴人,且 D 亦自承其發表上開言論 之目的係為對 V 之其他發言反擊,是堪認被告發表如犯罪 事實欄之言論所指之對象即為 V,甚為明確 D 所使用之「姦情史」、「到處姦情,但在外表裝一副純 情」、「姦情」、「被踢上過」、「被男人上過」、「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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