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迷失──年金改革中變動的權威與法意識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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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謝辭 本論文的完成,要感謝指導教授王曉丹博士,以及蔡博方博士、廖元豪博 士擔任本人的論文口試委員、給予許多實質上的寶貴建議。以及同意接受我提 出訪談邀請的十位受訪者。沒有你們的幫助,本論文的研究就無法進行。 感謝父母對於我投身研究所的精神鼓勵和實質上的支持。如果說我能夠在 逐漸成長的過程中知道什麼叫做無悔的付出和堅強的後盾,那必然是你們付出 的成果。我並不是一個表現亮眼的兒子,但是你們讓我知道不管我表現得如 何,你們都願意對我灌注愛和關懷,這讓我知道我在這廣大的世界中並不孤 單。. 治 政 大 感謝王曉丹老師擔任我的指導教授,並且對於我這一資質駑鈍的學生給予 立 關懷和幫助。作為一個需要他人幫助、但是卻常常不知道如何而開口閉門造車 ‧ 國. 學. 的學生來說,有這樣一個願意主動關心我的老師,對我能夠順利完成論文和學 業是絕對必要的。也感謝老師在學習和工作上給予許多的指導和鼓勵,使得我. Nat. y. ‧. 雖然投身研究所的課程,仍然有與他人協力工作的經驗。. io. sit. 學術研究的路是孤獨而且艱辛的,我對於能夠在政大基礎法學中心走完這. n. al. er. 條路感到非常慶幸。研究室內的學長姊和同學們。晉維、威任、邵頎、詠婷、. i Un. v. 佩玹、陳煒、彥瑜、呈瑋、采俞、欣汝、昕蓉、丁玎、齊昀、宣妤、博翔、于. Ch. engchi. 倫、嘉芸、盈琇、希真等其他曾經出現在我研究之路中的人,你們讓人在研究 的過程中有所交流和成長,並且提供了許多寶貴的意見和發想。除此之外,看 似平凡無奇的日常談話,也使得我在看似沒有盡頭的論文撰寫過程中獲得了些 許的喘息。 特別感謝張益祥學長和他的家人,在基礎法學這一個不具備經濟前景的學 門之中,你所提供的獎學金不僅大大的鼓勵了學弟妹們,也給我們提供了毫無 疑問的資源協助,使得我們知道前輩們在這個領域對於後來者的照顧。 許中嚴醫師的長期協助,使得我能夠有更穩定的健康狀態來面對學業以及 生活,也在此致上謝意。也感謝所有那些以各種形式出現在我生命中給予我幫 i. DOI:10.6814/NCCU202100268.
(3) 助的人,不論是何種形式,你們都成就現在的我,並且給我往下走的能量。 在我生命中,莉莉的出現,使我的人生充滿了更多的光亮和色彩,以及太 多我本來無法只憑一個人在生命中體驗到的情感。你這五年的陪伴對我人生的 影響遠超出我言語所能形容的範圍,希望我們能夠執手繼續往下走。 在撰寫論文時,我獲得了非常多意想不到的體悟,不僅僅是對於觀看事情 的視角、還是問題的解讀、以及回頭看看自己人生中的許多關係和問題。論文 對我來說或許已非學術和學位的象徵,而是一種對於自己生命的簡短回顧。論 文做為一種產出,也讓我漫長的學生生涯做了一個暫時的收尾,我會攜帶著這 份收穫繼續往前。.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ii. DOI:10.6814/NCCU202100268.
(4) 摘要 台灣在 2016 年政府推動年金改革,對於軍公教人員的退休撫卹制度提出了 一系列的改革方案,試圖解決多年來懸而未決的財政及制度問題。隨著法規的 變動,原有制度中許多權利被修改、退休者的退休金也隨之減少,因為法律而 受到影響的人勢必對於法律有新的理解。這種新的理解是如何形成、又是透過 何種方式產生影響則是本文所關注的重點。 Engel & Munger(2003)強調自我認同在法意識中核心位置,認為個人對 於權利意識的主張與認知和其對於其身分的理解有關。但是他並未談到關係與 自我認同的緊密性,以及當法律改變了社會中的權威與關係網絡時,個人的自 我認同如何受到衝擊。. 立. 政 治 大. 本研究與十名國小退休教師進行了深度訪談,談論他們對於教師身分的理. ‧ 國. 學. 解、以及對年金改革的經驗分享。本研究透過質性分析,理解在法律變遷中個 人的法意識是以什麼樣的方式改變、並且這種改變象徵著何種影響。研究發. ‧. 現,人的法意識雖然受到自我認同的影響,但其實許多時候對於自我認同的理. sit. y. Nat. 解是透過與他人之間的互動而形成的。而法律作為一種國家權威,會影響到這. io. er. 個權威影響範圍內的人和群體,使其形成新的互動關係。這種新互動的發生會 使得個人與原有的自我認同發生牴觸,使個人的自我發生迷失與困惑。這不僅. n. al. Ch. i Un. v. 強調了法意識中關係的重要性,也凸顯出法律是如何透過關係去影響個人。. engchi. 關鍵字:自我、自我認同、法意識、關係、合法正當性、年金改革. iii. DOI:10.6814/NCCU202100268.
(5) 目次 一、. 緒論................................................................................................................ 1. (一). 研究背景 ......................................................................................................................... 1. (二) 問題意識 ......................................................................................................................... 2 1. 自我認同與關係 ........................................................................................................................ 4 2. 正當性討論 ................................................................................................................................ 5 (三) 研究方法與研究限制 ...................................................................................................... 6 1. 研究範圍 .................................................................................................................................... 6 2. 資料蒐集 .................................................................................................................................... 8 3. 資料分析與途徑 ........................................................................................................................ 9 4. 受訪者介紹 .............................................................................................................................. 10 表一.受訪者資料表................................................................................................................... 12 5. 研究限制 .................................................................................................................................. 13 (1) 質性研究之限制 ....................................................................................................... 13 (2) 排除金錢因素的考量................................................................................................ 13. 文獻回顧──法意識的關注與轉向 ......................................................... 15. ‧ 國. 學. 二、. 立. 政 治 大. ‧. (一) 法社會學與法意識對權利的聚焦 ................................................................................. 15 1. 法律中心主義與法律霸權 ...................................................................................................... 15 2. 法意識中的霸權抵抗 .............................................................................................................. 16 (二) 法律的關係問題──關係視角的權利與個人 .............................................................. 17 1. 法律與關係的關聯 .................................................................................................................. 18 2. 從權利主張看見關係 .............................................................................................................. 19 3. 從關係性回顧法律的變革的衝擊 .......................................................................................... 21 (1) 社會交換與關係性交換............................................................................................ 21 (2) 身分認同與權利主張................................................................................................ 23 (3) 關係中的污名標籤 ................................................................................................... 23 (三) 關係自我與合法正當性的牽連 ..................................................................................... 24. er. io. sit. y. Nat. al. n. iv n C hengchi U 法律作為權威的合法正當性 ......................................................................................... 24 權威的建立 .............................................................................................................................. 25. (四) 1. 2. 法律的合法性與正當性 .......................................................................................................... 25 3. 合法正當性的多重存在 .......................................................................................................... 26. 三、. 年金改革所牽涉的法律規範與爭議過程 ................................................. 28. (一) 我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制度沿革 ............................................................................. 28 1.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制度的歷程 .......................................................................................... 28 2. 公教人員優惠存款之起源 ...................................................................................................... 30 3. 恩給制到共同儲金制 .............................................................................................................. 30 (二) 年金改革過程中發生變動之法律條文.......................................................................... 31 (三) 修法中的權力衝擊 ........................................................................................................ 31 1. 給付:...................................................................................................................................... 31 (1) 退休金的計算基準(公教退撫條例第 28 條) ...................................................... 31 (2) 退休所得之上限及下限調整(公教退撫條例第 37、38 條) .............................. 31 (3) 優惠存款制度的調整(公教退撫條例第 36 條) .................................................. 32 2. 請領資格: .............................................................................................................................. 32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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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四). 教師年金制度的基本原則............................................................................................. 32. (五) 1. 2. 3. 4. (六). 憲法爭訟的爭議事項 .................................................................................................... 33 憲法權利受到侵害 .................................................................................................................. 34 政府與人民的關係被擅自改變 .............................................................................................. 34 計算退休金之方式改變 .......................................................................................................... 34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破壞 .................................................................................................. 34 小結 ............................................................................................................................... 35. 四、. 失信與污名──從關係談退休者法意識的變動 ..................................... 36. (一) 社會交換與對法律的信任............................................................................................. 37 1. 投入教職時的「信任」不是交換 .......................................................................................... 38 2. 對於對等性的忽略 .................................................................................................................. 39 3. 社會交換與關係交換的往復 .................................................................................................. 41 (二) 義務與權利剝奪──身分、權利與選擇 ...................................................................... 43 1. 法律身分與權利認知 .............................................................................................................. 44 2. 法律身分與義務認知 .............................................................................................................. 46 3. 關係自我與法律運用 .............................................................................................................. 48 (三) 修法帶來的汙名──退休教師或國家米蟲 .................................................................. 50 1. 逝去的退休金與天降的污名 .................................................................................................. 50 2. 因為汙名所帶來的關係─現身與隱藏 .................................................................................. 51 (1) 隱藏與關係 ............................................................................................................... 52 (2) 現身與關係 ............................................................................................................... 53 3. 法律、污名、選擇 .................................................................................................................. 54 (四) 小結:憤怒與權利的源頭─身分與關係的破壞 .......................................................... 56. 立. ‧. ‧ 國. 學. 五、. 政 治 大. 法律、權威及其合法正當性的動搖 ......................................................... 59. n. al. er. io. sit. y. Nat. (一) 國家與人民的斷裂──國家權威的落下 ...................................................................... 60 1. 不願負責的國家體制──政府權威的落下 .......................................................................... 61 2. 不再受到尊敬的公務員──教師身分權威的衰落 .............................................................. 62 (1) 時間帶來的變化 ....................................................................................................... 62 (2) 污名所帶來的變化 ................................................................................................... 64 3. 對於權威與角色的寄託心理──權威衰落後的重新尋找 .................................................. 65 (二) 二階法意識的斷層 ........................................................................................................ 65 1. 法律互動──過往經驗形塑出來的法律認知 ...................................................................... 66 2. 國家法律的合法正當性主張──非改不可的理由 .............................................................. 70 3. 當事人主觀中的法律到底展現出何種價值? ...................................................................... 70 (1) 作為政治工具的法律................................................................................................ 71 (2) 合法正當性的反面檢視──修法理由大檢驗 ........................................................ 72 4. 二重法意識的平行排擠──國家與個人的落差 .................................................................. 74 (三) 多重正當性的台灣社會──對於法律權威的想像與期待 ........................................... 74 1. 「能不能接受」的問題 .......................................................................................................... 75 2. 抉擇的路口──不同價值的選擇 .......................................................................................... 75 (1) 社會穩定與政策延續................................................................................................ 75 (2) 將我應得的還給我 ................................................................................................... 76 (3) 法律背後的巨大力量................................................................................................ 76 (四) 小結──關係自我與權威............................................................................................. 77. 六、. Ch. engchi. i Un. v. 結論:法律框架下的迷失個體 ................................................................. 79. v. DOI:10.6814/NCCU202100268.
(7) 附件一:訪談說明書 ................................................................................................. 82 附件二:訪談大綱 ..................................................................................................... 83 參考文獻...................................................................................................................... 85.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vi. DOI:10.6814/NCCU202100268.
(8) 一、 緒論 (一). 研究背景. 2016 年 6 月,政府成立了直屬於總統府的特殊政府機構──國家年金改革 委員會,又稱年金改革委員會、年改會。這一機關的啟動象徵著已經在政治圈 延宕多年的年金改革議題被正式提上了政策規劃範圍,而且出現了專職的單位 推動此改革。而在往後的兩年,年金改革委員會也提出了對於退休人員年金的 諸多修法方向,並且在國會多數黨的支持之下順利完成了這些修正案的三讀程. 治 政 有人的贊同;因為制度設計上的修正,年金改革方案之中對於已經退休的公教 大 立 人員採取溯及既往的修正模式,也為了年金的永續經營而調整了多數以退休人. 序,達成了從制度制定到行政執行的全方位改革。然而,這一目的並非受到所. ‧ 國. 學. 員的每月支領退休金,也就是說,這個修法的過程和效果都實質上對退休公教 人員產生了不利益。雖然說年金改革的目的並不是以減損退休人員和未來退休. ‧. 的人員利益為目的而推動的政策和法案,但是為了年金制度的延續和良好運. sit. y. Nat. 作,確實必須要增加未來的退休金提撥額度和減少每個月的退休金給付。從結. io. al. er. 果上來說,確實對於原本就仰賴年金制度的人員產生了不利益的影響,也是推. n. 動年金改革的主政者在修改法律時面臨巨大阻礙的原因之一。. Ch. engchi. i Un. v. 與推動修法的執政者相對的,就是因為這一修法而受到影響的人們,他們 有些選擇了在法律程序中與新制度對抗,在收到銓敘部的通知時與提出異議 書,或是訴願無效後提出行政訴訟。而聲浪更大的就是那些在法院以外的人 們,聚集於總統府之外的廣場上、或是街道上透過大聲公和人群展現出憤怒的 人們。而除了「推動改革法案的執政者」和「被法案改革的當事人」之外,社 會上還有許多並不受到這波法律變革所影響的多數人。作為一個受到整個社會 所矚目的改革當事者,雖然從比例上來看參與的人是極少數,但是這些參與者 卻因為整個社會的關注度而感受到位於風暴核心的關切。而當所有人都關注這 個事件時,當事人感受到的就不僅限於來自於法律和政府的力量了。對於身處 風暴核心的他們而言,感受到的是來自於法律和整個社會氛圍的壓力與聲浪。 1. DOI:10.6814/NCCU202100268.
(9) 對於這些人而言,法律上的變動和權利的減損並不是他們所面臨到的唯一衝 擊,整個社會對於這些公教人員的意見和指責也時有所聞,許多公教人員甚至 將社會之中於對於公教人員的不友善氛圍視為法律變遷的一部分。在這種情況 之下,公教人員對於整個改革的認知就不會僅僅限於法律條文和法律權益的層 面了,而是將其認定為整個社會的變化。 在這一連串的變法改革之中,政府針對複雜的退撫機制制定了相應的修改 方式,以同時兼顧退休人員的生活水準和退撫基金的財政情況,並且盡力去減 少法律變遷對於這些人的衝擊和影響。不過,法律對於社會、還有社會中的人 的影響是否可以透過法律設計本身來迴避?還是說有其他層面的漣漪擴散到意 想之外的地方?這或許就是執政在推動修法的時候沒有餘力去顧及的問題了。. 政 治 大. 或者我們可以更進一步的認為,這通常不是法律這門學科所會關心的問題。. 立. 法社會學的研究關注了法律與社會的連結,從社會學的角度提供了一個重. ‧ 國. 學. 新審視法律的視角。不管是關注於法律於社會中運作成效的法律實證研究,還. ‧. 是關注社會個體主觀意識中對於法規範的認知與理解的法意識研究,都讓法律 與社會的關係在學科上重新獲得了一個連結與交匯。而在年金改革時的過程. Nat. sit. y. 中,改革與被改革者雙方所提出的論點似乎沒有辦法真正的去達到溝通所預期. er. io. 的效果,即便溝通沒有達到令人滿意的成效,但是法律的變動卻也沒有因此而. al. n. iv n C hengchi U 當事人的眼中我們更能夠理解法律對於社會中個體的影響是如何從各個方面沁 耽擱。這種時候當事人對於法律所帶來的影響就更加的複雜和全面,藉由這些. 入到每個角落。 (二). 問題意識. 法律是否會改變社會?這個問題看似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如果我們從法律 與社會的關係來仔細審視,法律的制定與社會的變化中間其實有一個漸進式的 過程,而非法律在通過、宣布生效或是施行之後,社會上的所有人就宛若開關 切換一般的進入新法所欲規範的狀態和樣貌。 McCann(1994)在他的著作《Rights at Work: Pay Equity Reform and the Politics of Legal Mobilization》中,利用法律動員的概念去討論了法律是否會對 2. DOI:10.6814/NCCU202100268.
(10) 於社會有何種影響,並且認為說即便法律的運作無法直接從物質、人類行為等 現實層面直接的用法律條文本身來達到影響目的。McCann 認為法律對於社會 的改變和影響,主要體現於社會中個人法意識的改變,如對於薪資平等的概念 會因為法律的緣故而出現於個人的思維模式之中,並且隨著時間和法律的運作 逐漸的普及。雖然 McCann 的研究成果主要關注於法律對於社會的影響,但是 也提供了我們一個比較明確的思路──法律對於個體影響並非只是外在的宰制 力,也牽涉到意識層面的牽引和推動。 當法律對於社會藉由新的法意識來產生正面的影響,使得大家對於權利和 義務隨著法律的推陳出新而有更多的追求,促進社會整體對於權利意識的進 步。但是 McCann 所提出的改變僅僅標出了法律對於社會的正面效果、並未提. 政 治 大. 到負面的影響。在 2016 年下半年度開始,不管是否有關心時事的人,都會多多. 立. 少少注意到整個社會因為年金改革的法案而微微騷動著。法律確實對於社會產. ‧ 國. 學. 生了某種巨大但是輪廓不甚清楚的影響,其中因為面臨年金改革而走上街頭進 行抗爭的動員者們就是最好的證據。法律對於社會的動員和改變對於法意識的. ‧. 影響,絕不會侷限於對於權利義務觀念的提升,而必然有更多層面的衝擊。. Nat. sit. y. 正式推動的年金改革政策,在一連串的修法中對於退休金制度的調整範圍. er. io. 之大,使得許多在職的公務人員和教師延長了服務時間和退休金縮水,甚至連. al. n. iv n C hengchi U 休的情況下被縮減了退休金。面對這種法律改變造成的不利益,即便政府提出 已經退休的人員都因為法規修改以溯及既往的形式生效,使得許多人在已經退. 了許多修法理由試圖去說服和安撫當事人,但仍存在了許多的不滿;有些人選 擇了走上街頭或是提出訴訟,一旦是也有人選擇默默接受。劇烈的法律變動對 於社會所產生的影響應該被視為不同層面的問題進行討論,而非如同某些社會 討論中單純的認為所有反對年金改革的當事人都是因為不願意自己受到經濟利 益的損失而抗拒這次的法律改革。 「法律」在年金改革的過程之中,同時扮演了「維護個人權利」和「傷害 個人權利」的矛盾角色。公教人員的薪俸依法律明文規定、並且享有明確的薪 等和薪資計算方法,乃至於退休後的退休金給付也是被法律條文規定得清清楚 楚,因此政府必須要依法對於這些人給付薪資和退休金,而這些公教人員也可 3. DOI:10.6814/NCCU202100268.
(11) 以依照法律請求政府給付自己的薪資和退休金,法律扮演著權利的「守護 者」。但是在年金改革的事件中,新的法律規定修改了舊有的法規、連帶的修 改了舊有的權利義務關係。隨著法律的進展和權利意識的提升,新的法律條文 通常會賦予當事人更多的權利1,讓個人利益得以在國家與法律的框架之下最大 化。但是這次的通過關於退休金的法案卻是縮減了當事人的權利,使得法律成 為了限縮權利的「兇手」。法律在一個事件的開頭和結尾有著彼此衝突的作 用,那麼這種衝突是否也會使得和這些法律緊密相依的人們感到矛盾和徬徨? 本文從「自我」為出發點,以「身分認同(關係檢視)」與「合法正當 性」兩個路線,來討論個人如何用自身對於法律和社會規範的理解來建構出社 會中自己與他人的關係,以及對於世界的想像。以個人主觀視角作為出發點,. 政 治 大. 分析法律是如何對於社會及個人產生影響。 自我認同與關係. 學. ‧ 國. 1.. 立. 自我的概念(self),逐漸從以個體論為出發點的「獨立自我」轉向「關係. ‧. 自我」(Mackenzie & Stoljar, 2000)。這種轉變,使得我們對於自我的理解不. sit. y. Nat. 再侷限於個人和個人內在的範疇。自我本身就鑲嵌在關係之中,連續而且無法. io. er. 獨立的狀態(王曉丹, 2018)。在許多法意識的研究中,探究個體意識與行為時 發現並非個人獨自的活動,法意識之社會過程必然運行於社會關係之中。而. n. al. Ch. i Un. v. 「關係」不只是外在的影響因素,更可能決定人們在衝突中決定不使用法律. engchi. (Macaulay, 1963; Morgan, 1999)。而關係(relationship)作為一種解釋人於社 會群體中個體與個體、個體與群體之間的概念,注重個體與外界的連結,並且 不再將單一個體視為與外界無關的存在。這種強調關係的學術脈絡除了不再忽 視外界對於個體內在的影響,解決了極端個體論的論述問題,也提供了一個利 用社會網路的角度來理解個人主觀視角中的世界是如何構成的。 年金改革的法案從結果上來說無疑對於這些公教人員的退休金產生影響, 也就是在法律上對於這些人的財產權進行了限縮、對於這些人的法定權益產生. 1. 如 2019 年 5 月通過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讓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使同性伴侶獲得民事法規上的結合權利。 4. DOI:10.6814/NCCU202100268.
(12) 了侵害的結果。雖然法律體制在制度設計的層面上,也為這些人提供了權利救 濟的管道。如:針對更改退休金給付的通知和處分提出訴願或是行政訴訟,或 是對於新通過的年金改革法律提出釋憲案申請等等。法律不僅僅扮演了「保護 者」和「侵權者」的身分,更同時身兼了「救助者」的角色,當法律在一人分 飾多角時,受到法律影響的人們為何沒有選擇轉化法律的力量來維護自身的權 利,而選擇了默默的承受? 法意識的研究者們對於人們權利主張與否這個議題深感興趣,其中身分認 同學派的研究者認為人們在使用法律之前,會因為對於自我和身分的認同和取 捨,而選擇採用法律或是迴避法律的規範。這個學派的學者們傾向於將身分認 同作為論述的核心(Chua & Engel, 2019),討論個人主觀意識中對於法律的理. 政 治 大. 解還有決策的傾向。當我們在討論到身分認同的時候,不可避免的需要正視到. 立. 個人對於自己身分的認同感會受到自身社會關係的影響。研究者們雖然關注了. ‧ 國. 學. 看似個人視角的法律觀點,但是卻也凸顯出法律對於個人與個人所在社群的關 係之間的影響,這種對於關係產生的影響,使得在法律的框架之下人們努力去. ‧. 尋求自身與他人之間的關係網絡,並且讓自己在這框架和網絡的雙重條件之下. y. Nat. 尋求能夠「安身立命」的位置。而本文試圖依循著年金改革中當事人所面臨的. n. 2.. al. er. io. 擊。. sit. 情緒和困境,以及各種經驗中的困惑,來尋找這些法律對於個人關係網路的衝. 正當性討論. Ch. engchi. i Un. v. 在談論個人法意識的時候,如果我們對於個體在社會框架中受到的影響複 雜度有一些基礎的認知,我們就很難將其與社會視為二元對立的兩個概念,而 是在探討個體時不斷的去談論個體所處的群體對他的影響。而法意識研究中對 於群體法意識的論述之一,便是二階法意識的概念中對於群體共享合法正當性 的形成過程(Young, 2014)。王曉丹對於關係網路中個人的法意識主張也對於 合法正當性在關係中的影響有著許多著墨(Wang, 2019; 王曉丹, 2018)。因此 本文承襲了這個論述脈絡,將合法正當性視為法意識研究中的一個主軸、用以 觀察個人與群體之間對於法律權威的接受度是如何被搭建起來、又是如何被破 壞、然後又再構築的。 5. DOI:10.6814/NCCU202100268.
(13) 與在法律框架之中的人們對於自身權利的主張相對應的,就是人民對於法 律的理解。人民於法律的互動可能是緣於人民自主的尋求法律的適用、或是被 動的接受法律的規範,但是不管是前者還是後者,作為互動的對象、人民對於 法律都會有一定程度的理解,不過這種理解又有別於一般作為互動對象的人或 是群體,而是一種對於抽象社會規範或是價值觀的理解。正如在前面提到的法 律所扮演的角色在年金改革中一『人』分飾多角,法律不僅同時扮演著不同立 場的角色,對於當事人而言,法律的不同角色之間有時還會有著彼此互相衝突 的功能。當一個角色表現出矛盾的性質時,他本身的價值、還有是否能夠被信 賴或是遵循也會被重新的檢視,於是人民對於法律的理解勢必也會有所改變。 人們為何會對法律產生信賴,除了法律條文的效力有國家機器展現俗世的. 政 治 大. 公權力作為堅強的後盾之外,主要緣自於法律本身的權威特性。這些特性是在. 立. 社會中逐步形成的,而這個形成的過程包含了經驗法則上的物理力量,還有社. ‧ 國. 學. 會中每個個體意識的認知。但是除去公權力在法律實證效力上的展現,法律是 否能夠依靠自身的法律地位來維持這種權威性是一個很讓人好奇的問題。法社. ‧. 會學的研究者們討論人們對於法律和規則的服從緣自於個人法意識中對於價值. y. Nat. 和規範的抉擇(Ewick & Silbey, 1998),這些抉擇的過程和結果是由許多社會. io. sit. 價值與信念所構成的,而法律僅僅是這種價值與信念的交匯點之一,因此當法. n. al. er. 律與其他價值信念之間發生落差時,法律的權威性質便需要重新檢視。而藉由. Ch. i Un. v. 法律被重新檢視的過程,我們也可以更清楚的看到人們是如何對於法律產生信. engchi. 賴和服從的,以及這種法律規範的結果是否真的如同法律所想像的那麼理所當 然。 本論文將焦點放在個人與法律的關係、群體與法律的關係,讓我們更清楚 的看出法意識的形成與建構,以便在法律的變遷的過程中,看見社會中的團體 以及個人眼中被法律所貫穿的世界。 (三) 1.. 研究方法與研究限制. 研究範圍. 年金改革一詞在台灣並不是 2016 年才有的問題。雖然用詞上有所差異,但 6. DOI:10.6814/NCCU202100268.
(14) 是在台灣社會中這個問題也經過了數次的變化,執政者在不同時間對於廣義上 公務人員的薪資和福利予以調整,以符合隨著時代而改變的社會情況。廣義上 來說,凡是中華民國對其國民(含軍人、公務員、教師、勞工及農民等)之退 休金或國民年金制度;以及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俗稱 18%)的制度規 劃、財政來源、稅制調整、退休金金額等問題皆包含在年金改革的範疇之內。 如果以這個廣義的定義來看,在李登輝擔任中華民國第八任總統任期之內期時 就已經有對於相關制度進行改動。 為了在研究與蒐集資料中能夠更關注於當下社會中個人的經歷、並且盡可 能的關注於尚未受到時間而風化的記憶,因此筆者以 2016 年蔡英文政府執政之 後成立的「年金改革辦公室」所推行的一系列修法活動作為本次年金改革議題. 政 治 大. 中所專注於描繪的對象。需要注意的是,2016 所推動的改革議題中,依照《總. 立. 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設置要點》所說,本次的年金改革範圍其實包含了廣. ‧ 國. 學. 義的勞保、公保、國民年金等多項涉及退休金制度與年金制度的檢討範圍。但 實際上結至筆者整理資料的當下2為止,以「年金改革」為目的法案主要以公務. ‧. 人員與教育人員為主要的更動對象,而以軍人為對象的法案則修改了《陸海空. sit. y. Nat. 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3》。. n. al. er. io. 而本研究則採取了三者中的教育人員作為研究的對象,所有接受訪談並且. v. 提供個人經驗與想法分享的受訪者皆是公立國民小學服務年資屆滿,符合法定. C 退休資格後期滿退休的教師。 h. engchi. i Un. 並且在與受訪者談論年金改革議題時,將訪談與對話的主軸建立於 2016 年 後開始的年金改革經驗,在談論的過程中也盡可能以 2016 年之後的法律變革為 主,問題設定上也無涉及教育人員以外的退休金改革制。主要將談話的重點聚 焦於退休教育人員在最近一次的與自己利益息息相關的法律變革中所經歷到的 體驗與感受。. 2 3. 最後日期:2020 年 10 月 10 日 此條例於 2018 年 6 月 21 日修正 7. DOI:10.6814/NCCU202100268.
(15) 2.. 資料蒐集. 資料蒐集主要採取深度訪談的形式,與受訪者進行訪談。並且利用該訪談 所得之內容與資料進行質性分析。 受訪者的徵求仰賴筆者過去在求學經驗中所認識的國小教師為起點,並且 利用滾雪球的方式在與受訪者接觸時尋求更多有可能願意接受訪談的潛在受訪 者。另外利用筆者的交友關係網路,尋找家中有人擔任國小老師的朋友們是否 願意介紹這些從事教職的親友,後由筆者親自向這些人尋求當面訪談。 本研究主要透過一對一訪談的方式與當事人進行深入的對話,收集當事人 的生活經驗和修法過程前後的體驗,去討論當事人在年金修法歷程的前後法意. 政 治 大. 識建構與轉換、對於法律變遷所帶來對於身分與關係的衝擊,以及藉由此重大. 立. 的事件來檢視人們對於法律正當性的想像。法意識研究者認為權利的行使與自. ‧ 國. 學. 我認同息息相關,本文對照改革(修法)前後的當事人對於自身立場的變化去 談論法律與身分認同的交互作用,分析當事人如何看待自己的身分、又如何在. ‧. 法律中看待自己的權利義務、甚至是採取行動。自我認同與法律認知也會受到. sit. y. Nat. 當事人所在群體的影響。本文試圖去勾勒出當事人是否在特定群體中共享某一. io. er. 種對於法律體系的價值判斷與認知,而這種共享的認知是否會變成他們評價年 金改革正當性的依據,使得我們在思考個體與法律的關係時,亦不能忽略掉群. al. n. 體與法律的關係。. Ch. engchi. i Un. v. 響應式訪談(質性訪談)立基於自然主義和闡釋哲學的基礎之上,並且將 訪談過程建立在日常對話之中,藉由與受訪者的對話與訪談過程,邀請受訪者 分享那些受到研究者所關注的議題有關的經驗、或者是受訪者認為重要的經 歷。而為了強調訪談過程作為日常對話的衍伸、並且降低資料蒐集過程中受訪 者對於格式化問答的拘束感和避免實證主義與量化研究的思路影響到受訪者與 筆者,談話過程採取了半開放式的訪談。訪談的訪綱中預設了數個主要問題 (main questions)以引導訪談過程的對話核心;在每個主要問題的框架之下準 備了數個追蹤問題(follow-up questions)來對於受訪者針對主要問題給予的回 應和討論進行延伸;探性問題(probes)作為在對話過程中輔助對話順利與鼓 勵受訪者更加踴躍發言的輔助性問題(Rubin, 2010)。 8. DOI:10.6814/NCCU202100268.
(16) 筆者採取了在對話進行時按照當下情況加入適當的輔助用語與釐清性提問 的策略,以做為半開放式訪談與封閉性訪談的區隔。前述這三種問題相互串 聯,使得受訪者與訪談者的對話得以順利進行,並在受到鼓勵與良好回應的情 況下,讓受訪者願意分享更多的經驗細節與主觀意識中複雜的思維邏輯與過 程,使訪談能夠不會被拘泥於研究所設計的問題框架之內,而獲得一些彈性空 間與對話討論的空間,甚至讓受訪者更願意討論一些在設計問題時沒有預想到 的情景,讓對談的結果不會只限於簡易的回應和答案,而是更多的分享和經驗 回顧。 所有訪談皆為當面訪談,並且在訪談的同時以錄音搭配文字以記錄下談話 內容。取得受訪同意之後,在訪談進行當日前僅告知想與受訪者談論一下他們. 政 治 大. 對於年金改革的印象和想法,並未預先傳遞訪綱內容,避免受訪者過度緊張和. 立. 對於相關的訊息進行準備,造成所蒐集到的訪談內容為預先準備的。同時為了. ‧ 國. 資料分析與途徑. ‧. 3.. 學. 顧及受訪者的權益,在未告知訪綱的前提之下,提醒受訪者得隨時終止訪談。. sit. y. Nat. 在二十世紀的法社會學中,經驗主義的法社會學研究者將研究重心放在資. io. er. 料的蒐集,甚至會依據所蒐集到的經驗數據對於法律行為加以預測;而規範主 義的則聚焦於規範與價值的分析與判斷。其中,經驗主義的研究時常與實證主. n. al. Ch. i Un. v. 義的研究看起來高度重合,因為收集數據和量化統計的研究模式使得有些人忘. engchi. 記了訪談、民族誌等社會學徑亦是可行的研究方法,而這種誤解源自於法社會 學的投入者可能來自於法律學領域或是社會學領域(沈伯洋, 2018; 林執中, 陳 昭如, & 顏厥安, 2011)。不同的思維模式使得研究方式產生不同,也因此在許 多時候產生了不同研究目的。某些時候,經驗主義中對於法律系統內現象的歸 納與整理,可以標示出法律系統內具有重要性質的規範或是準則,但是卻會陷 入一種自我論證的循環之中,使得法律利用自身內部的經驗去證成自身的重要 性(Silbey, 2005) 問題意識中提到法意識研究將個人的意識與外界互動過程視為重要的觀察 對象,並且法意識相關研究中多採取了以訪談方法作為理解這個互動過程的方 式,因此本文既然關心相關的問題,則自然以相似的途徑作為本論文的研究方 9. DOI:10.6814/NCCU202100268.
(17) 法。 筆者採取了質性分析作為研究的取徑方向。本文將借由一對一深度訪談所 獲得的資料與經驗,進行質性分析。作為一個關心社會中不論是個體還是群體 主觀視野中法律態樣的學科,法意識研究與質性研究的結合可以為法律在社會 中的流轉與滲透提供更高程度的解釋和勾勒。 藉由受訪者共同經歷的年金改革案例、以及對於這一法律變動所產生的憤 怒與徬徨感作為受訪者的普遍經驗,試圖從他們共通經歷的法律變遷及法律所 帶來的社會影響,談論受訪者在主觀意識中法律是如何對他們產生影響。本研 究採取了質性分析的方式對於訪談蒐集到的對話內容進行分析與研究。 4.. 受訪者介紹. 立. 政 治 大. 本次研究的受訪者皆為已退休的公立國民小學教職員,學校皆為隸屬於台. ‧ 國. 學. 北市與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管轄。其中,教職員退休時均已經達到能夠累積的最. ‧. 大年資,因此在薪資的計算上皆為國小老師所能達到的最高金額,雖然其中個 人會因為最高學歷、專業證照、導師加給、行政主管職位等等個人差異而使得. y. Nat. er. io. sit. 薪資數據有所落差,不過並不會使得受訪者之間的落差過大。. 在受訪者之中,有數名受訪者是藉由師專畢業後直接擔任教師的管道進入. n. al. Ch. i Un. v. 教育領域的,也有部分的受訪者本來並非是師資培育體系、但是在政府為了因. engchi. 應國家整體教職員供不應求的情況而開設師資學分班4,讓許多本來並非師範專 科體系的人員能夠轉入國民小學和國民中學等學校擔任教職。因此本次的受訪 者兼具了藉由兩種不同管道當上國小教師的人。 本次研究共與 10 名受訪者進行訪談(詳見表一),其中 6 名為女性、4 名 為男性。受訪者均居住於台北市和新北市兩個行政區內、平均分布因為均為年 4. 民國 77 年暑假(1988 年),省政府教育廳因國小師資大量不足,而責成臺灣省立師範學院 研擬「臺灣省立師範學院進修部國小師資班設置暫行要點草案」。該草案於隔年核准後作為招 生簡章,開啟了國小師資班的培訓管道。(張玉成, 1990, pp. 146-147) 值得注意的是,當時的師資班是由進修部招生,欠缺法律依據,有紊亂講成教育與進修教育兩 種制度功能的疑慮。(張玉成, 1990, p. 166) 另外,師資班的第一期學生於 1989 年結業後投入國小服務,本研究的受訪者中有數位即是屬於 師資班第一、二期的教師。 10. DOI:10.6814/NCCU202100268.
(18) 滿退休,因此約在 50~60 歲之間。每人約退休 2~5 年不等。 身為國小教師,每位受訪者在擔任教職時所擔任的職位有所不同,有些人 可能長期在校擔任科任老師;有些則長期擔任級任老師、抑或是兩者之間輪 調;有幾位則是擔任組長、主任等行政職務。對於該年代的教師來說,因為政 府當時對於師資培育管道的規範,因此有些人是就讀師專五年之後進入教職, 有些則是在大學畢業之後選擇進入學分班進修後取得教師資格,後轉而進入教 職。.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11. DOI:10.6814/NCCU202100268.
(19) 受訪者 代號. 性 別. 出生 年. 服務 年分. 退休 年份. 年資. 職位. 受訓 管道. 服務 地點. 受訪 時間 (2020). Ada. 女. 1965. 1989. 2017. 28 年. 導師. 師資 班. 新北. 01/29. Bertha. 女. 1960. 1990. 2015. 25 年. 導師. 師資 班. 新北. 01/30. Chad. 男. 1957. 1981. 2014. 科任. 師資 班. 新北. 01/30. Dana. 女. 1958. 1989. 2015. 25 年 (含兵役 2 年) 26 年. 師資 班. 新北. 01/30. Evelyn. 女. 1963. 1983. 2013. 30 年. 兼師 科任. 師專. 台北. 02/01. Fido. 男. ‧ 國. 表一.受訪者資料表. 1965. 1985. 2017. 32 年. 導師. ‧. 新北 台北. 05/05. Gerald. 男. 2014. 30 年. 主任. 新北. 05/08. 立. 學. 師專. io. n. al. Hilary. 女. 1962. 19875. Irene. 女. 1963. 1983. Jason. 男. 1963. 1983. 師專. er. 1984. sit. y. Nat. 1963. 政 治 大 導師. iv n 27 年 導師 C2017 h e n(不含三 gchi U. 師資 班. 新北. 05/25. 2013. 年代課) 30 年. 導師. 師專. 新北. 05/27. 2014. 31 年. 行政. 師專. 台北. 05/28. 5. Hilary 先於學校以代課教師的身分任教,後才通過師資班培訓成為正式教師。故其任教時間早 於師資班之創立。 12. DOI:10.6814/NCCU202100268.
(20) 5.. 研究限制. (1). 質性研究之限制. 量化研究之所以與質性研究有所差異,除了前者研究路徑中關注於實證主 義的研究思路,除了重視對於受訪者回答特定答案時將受訪者分類、給予統計 之外,這種思路將目的設定於利用統計方法來尋找現實世界中普遍適用的規 律,並且藉由這種對於人類行為的歸納來愈解釋和預測人類的行為。這種對於 世界中的現象進行歸納整理的研究方法雖可以替複雜的現實情況提出一個較容 易讓所有人理解的解釋、甚至是利用數字來呈現出較為直觀的差距和研究成 果,但是卻也容易忽略現實層面中的複雜情境、以及那些更加細微、更加無法. 政 治 大. 被數據化的變動因子(Rubin, 2010)。. 立. 而正是因為質性研究不以大量數據做為分析標的,而是將研究對象個體的. ‧ 國. 學. 複雜化作為關注焦點,不再聚焦於團體中的數字和比率,雖然能夠更加清楚個 體在複雜的社會環境中所面臨的多樣化困境,也能夠展現出對於法律變遷過程. ‧. 中個人所遇到的內在變化,但是也因為質性研究的性質,而無法顧及許多人所. sit. y. Nat. 關心的法律實證研究的議題,如是否真的多數人都如同我的受訪者一樣抱持著. io. er. 相似的想法或是主觀意識、又或者到底有多少人建構出特定類型的法意識,這 些既不是本研究所關注的重點,也非本研究所能夠回答或是呈現出來的問題。. al. n. iv n C hengchi U 而在訪談的過程中,也可以發現受訪者因為其所在群體或是其所使用的資. 訊流通管道有其特殊性質,而構建出某種共享資訊的群體(俗稱同溫層),在 這些群體中可能流傳著某些與客觀現實情況有些許落差的情報訊息,因為法意 識研究的意識分析與考量,筆者並無對於該訊息加以更正或是對於當事人提出 異議,此為需要另外留意的部分。 另外,一對一的訪談方式和利用關係網路中所能夠接觸到的受訪者有一定 的關係網路性,因此可能具有一定程度的同質性,所幸這點在整理受訪者時並 未有發現這個問題。 (2). 排除金錢因素的考量 13. DOI:10.6814/NCCU202100268.
(21) 在年金改革過程中,退休金的減少是最醒目的問題。而這種金錢利益的減 少也是當事人最直接產生反對的原因。但是相同的金錢數額對於不同的人之間 具有不同的意義,每個人對於金錢的追求和敏感度皆有所有不同。即便是對於 教師,退休金減少 1000 元和減少 10000 元所產生的衝擊也會有所差異。 在本研究的受訪者中,所有教師皆有大學以上學歷,並且達到國小教師在 該學歷所能達到的最高薪俸水準,因此每人之間的薪俸雖會因為學歷、證照和 教學經歷而些許落差(約每個月新台幣 1000~5000 元),但是對於教師們來 說,退休金的減少並不會對於他們的生活產生影響。因此首先筆者認為這些受 訪者在經濟情況上屬於相近的群體,故金錢數字對於不同受訪者之間的物質衝 擊較為相近。. 政 治 大 基於受訪者並未因為退休金縮減而對於物質生活產生衝擊,而關注於「退 立. 休金縮減幅度對於當事人的衝擊」這一議題,既非本研究所關心的重點,亦非. ‧ 國. 學. 本研究的分析法所能處理的問題。故本研究將核心問題擺在自我認同與合法正. io. sit. y. Nat. n. al. er. 識探討。. ‧. 當性的討論上,因此在討論上將金錢的影響因素擱置,專注於其他層面的法意. Ch. engchi. i Un. v. 14. DOI:10.6814/NCCU202100268.
(22) 二、 文獻回顧──法意識的關注與轉向 法社會學作為一種由社會學和法律學互相輪替主導權地位的研究領域,不 僅僅研究的提倡者和研究的關注點都隨著時代的轉變而變化著,但是身為關注 於法律與社會之間互動的學門,法社會學突破了由法律所建構出來的世界、將 法律與現實世界做了一個直接的聯繫。作為一種反應和形成社會結構的實踐, 法意識的研究描繪了參與法律和解釋法律的形式,通過這種形式,推動或維 持、再現或修正有關法律的流通性的有爭議的或霸權的意義結構。 (一) 1.. 法社會學與法意識對權利的聚焦. 政 治 大. 法律中心主義與法律霸權. 立. 王曉丹(2010)在《初探台灣的法律與社會研究──議題與觀點》一文中談. ‧ 國. 學. 到社會中各個領域對於法律體系所涉及的價值與道德判斷及合法正當性並不關 心且疏於討論的傾向源自於法條主義(legalism)的盛行。這種對於法條解釋和. ‧. 法律人解釋作為社會多元價值的最終依歸的,使得在一般法理價值、情感、生. sit. y. Nat. 命經驗的討論過程中的激烈辯論最終回歸到法條的解釋上面。而這種以法律為. io. er. 核心目標的決策與討論模式,使得整個社會逐漸得從原先的遇事不決問法律的 法條主義,逐漸轉變為法律中心主義(Legal Centralism),認為社會上所有的. n. al. 問題都是法律問題。. Ch. engchi. i Un. v. 王曉丹認為本國社會的法律中心主義之所以盛行,除了因為過去威權政府 的態度、優質的教育體系以及良好規訓的人民群眾,再加上因為作為法律繼受 國長期忽略「法律形成」過程還有法律與社會「互動過程」的缺失,使得法律 使用者在操作法律時忽略法律的其他面向,而專注於法律的工具性質(王曉丹, 2010, pp. 5-7)。大眾對於法律與自身社會之間的斷層開始感到習以為常,因為 法律作為一種工具、自己不知道不熟悉的工具如何使用是很正常的,正如沒有 經過特殊訓練的人不會懂得如何駕駛(操作)飛機這種交通工具一樣。而這種 全體將法律工具化的過程,使得法律與社會的互動越來越低,而法學的堡壘則 越築越高。 15. DOI:10.6814/NCCU202100268.
(23) 回顧我國法社會學的領域中的許多研究,多以司法信賴與法律信賴為主要 的研究方向(王正偉, 1998; 王正偉 & 蘇永欽, 1996; 王曉丹, 2017; 黃國昌, 陳 恭平, & 林常青, 2017)。而司法院做為我國最高的司法權代表,自民國 88 (1999 年)年起按年辦理「一般民眾對法院服務滿意度調查」、「法庭活動滿 意度調查」及「法院民刑事案件審判過程意見調查」三項調查,並且在民國 95 年(2006 年)以「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的模式(司法院,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a, 2019, 2020), 取代上述三項調查。作為司法改革的重要依據,這些量化研究提供了很好的政 策6評估和滾動式修正導向。 除了司法體系的自我評估,社會上許多的工作領域也對於自身領域的從業. 政 治 大. 人員是否具備足夠的法律知識作為關切的重點,如教育領域中相關研究論文也. 立. 頗為常見(李靖嵐, 2008; 林金朝, 1998)。這種將法律視為最終依歸的整體社. ‧ 國. 學. 會傾向,讓法律中心主義逐漸成為整個「法治國家」的潛在共識。雖然二者對 於為何法律與社會之間具有間隔有著不同的理解脈絡,但是實際上卻指出了相. ‧. 同的問題──法律與其所身處的社會似乎並不共享著相同的價值觀,而且這種價. y. sit. io. al. n. 2.. er. 下成形。. Nat. 值觀的落差似乎逐漸被視為理所當然,法律的霸權地位就在大家都默許的狀況. 法意識中的霸權抵抗. Ch. engchi. i Un. v. Silbey 也對於美國學界中隱含的法律霸權思維並未受到應有的重視而頗為 不滿。Silbey(2005, p. 358)認為法意識研究所面臨的動盪和自我懷疑,是因為 過於陷入既定的框架之中而喪失了批判的力量和對於理論實用性的追求,因此 主張應該要回歸到批判性的法社會學研究一樣。筆者也認為法意識研究的方向 應該努力與社會對話,並且試圖在大眾所關心的議題上有所著墨,恰逢台灣進 入一個資訊流通、民主多元參與的時代之中,關注於法律和社會間交互作用的 法意識研究無疑是一般社會大眾在進入並參與陌生的司法、法律領域中必然所 需要的引導者。而當立法者意圖推行新的法律時,法意識研究中「為何書中的. 6. 此處的「政策」不僅限於行政權的運作方針,而是指整個政府為了維持國家運作體系所做的 所有國家高權行為。 16. DOI:10.6814/NCCU202100268.
(24) 法律(Law in Books)和現實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s)之間持續存在落差, 但是法律仍然能維持其強制力」。Silbey(2005, p. 323)的研究能夠更清楚的展 現出法律和現實運作的落差,雖然消弭落差並非法意識研究一開始的動機,但 是如果回歸到現實運用上,在理解書中之法與現實之法發生區得的成因同時, 也是向縮短二者落差的道路上跨出了第一步。 但因 Silbey 認為先前法意識研究的方向傾向了霸權學派,因此對於自我認 同學派和法律動員學派而言就顯得缺乏說服力。如果我們只是單純的以將國家 高權做為法律霸權存在的原因,然後不斷的去論證法律作為霸權的無可迴避 性,Silbey 提出研究方向似乎已經能夠滿足我們的需求,但是若是我們試圖減 輕不平等並且創造更平等的社會,則我們亦不能忽略掉個人能動性的探討. 政 治 大. (Marshall & Barclay, 2003)。如同 Liu(2015)認為對於權力分配和不平等的. 立. 重視之所以會成為美國法社會學研究的主流、而非單純探討法律霸權的影響,. ‧ 國. 學. 是源自於美國知識分子在歷史上累積的歷史成果。法律霸權的研究概念無法在 非美國脈絡的社會中被照本宣科的套用,在這種情況下,美國社會脈絡以外的. ‧. 法社會學研究可能會較為受到自我認同學派和動員學派的影響。正如 Hull. y. Nat. (2016)所言,將法意識研究的關懷對象延伸至社會中的非主流團體,不僅可. er. io. 關注和理解的群體身上。. sit. 以提升他們在社會中的重要性,也可能讓我們將社會的目光移至那些原本缺乏. al. n. iv n C hengchi U 法律的關係問題──關係視角的權利與個人. (二). 「法律不會保護讓權利睡著的人。」這句法諺對於初入法律學門的學生來 說都不陌生,也時時刻刻標明著法律的立場、以及提醒社會上的眾人應該要主 動捍衛自己的權利。但是這種權利的保護意味著像法律尋求幫助、甚至可能是 站上法庭、利用訴訟來守護自己的權利。但是訴訟說得簡單,實際上不要說是 提告了,連報警對於很多人來說都是一個極度不願意做的事情,對於許多人來 說利用法律體系來捍衛自己的利益並不是像是口語上說得那麼簡單。當事人在 使用法律時不只面臨了對於法律專業知識上的門檻,還有訴訟費用、聘僱法律 從業人員的費用等經濟成本,以及因為法律程序而需要負擔的時間成本等等的 諸多成本。除此之外,還有許多人會因為各自的考量而選擇不進入法律體系內 17. DOI:10.6814/NCCU202100268.
(25) 捍衛權利。 本節從關係對於法律權利主張的影響為出發點,回頭檢視法律對於個人在 社會關係網路中的影響。分別討論法律與人之間的關係、人與人之間的關係、 人與社會之間的關係。 1.. 法律與關係的關聯. Engel and Munger(2003) 發現自我認同是在人與人之間的互動過程中被 發展出來的,而自我(生命)故事的記憶和詮釋是自我認同形成的關鍵要素, 而自我與身分則是一種關係性(relational)的建構物。在人與人的互動之間的 各種障礙,不論是生理上、心理上的,所有障礙都可以被歸類為社會的產物。. 政 治 大. 但是並非因為前者屬於對人際互動的觀察,後者便是屬於個人性質的,自我生. 立. 命故事的詮釋雖然是很個人化的,但是個人生命中所遇到的各種障礙和困境也. ‧ 國. 學. 都是在生命經歷中和他人互動所得的,因此即便是個人對自己生命故事的單獨 詮釋,也不能跳脫人與人互動的討論框架之中,因為沒有人是獨立存在、獨立. ‧. 成長、獨立形成的。. y. Nat. sit. Engle 和 Munger 的研究中對象雖然同樣為身心障礙者,但是因為過往的經. er. io. 驗差異而使得二人有著截然不同的自我認同。在本論文的研究中筆者認為這是. al. n. iv n C hengchi U 的看法,因此在年金改革的過程中遭受不利益時,當事人對於自身狀況是採取 十分重要的一個問題,當事人對於自身的認同和定位將會決定其對於自身權利. 何種態度便會至關緊要;是認為自己非常需要舊制給付的年金,還是認為自身 的不利益是對於社會的犧牲;是否會認為年金制度的破壞是一種對於公務員付 出的否定;或是在不同年資中被劃分為不同的年金制度是否會讓人感到不公 平。本論文中的研究對象都面臨了相近的困境,但是對於以上的問題是否會有 不相同的答案,勢必與當事人的自我認同息息相關。 當學者們檢視法意識研究中從個人到群體的光譜時,發現了多數的研究都 以個人觀點出發,並將除了研究者以外的人事物都視為外在的干預。但是在群 體法意識的概念中,個人於社會網路中的關係被逐漸重視(Chua & Engel, 2019)。法意識的研究開始將個人於社會中的接觸與互動被視為建構與形成法 18. DOI:10.6814/NCCU202100268.
(26) 意識的重要過程,並且將與群體的來往作為法意識的重要觀察標的。這個轉變 不僅僅重視在法意識的意識中重新將人與他者的關聯性進行了銜接,也使得我 們能夠更加清晰的去看那些個人在與他人互動過程中受到的影響。如果說關係 能夠影響人在法律框架下所做的決策,那麼藉由這種觀點的轉向,筆者開始對 於法律對關係的影響感到好奇。 2.. 從權利主張看見關係. 對於法律體系來說,這些選擇了讓權利的損害發生而不採取行動的人就是 讓權利沉睡者,因此法律並不考量他們的抉擇,並將他們的損害認定為個人的 選擇。但是如果將多數放棄主張權利的人視為法律不需要在意的群體,除了強. 政 治 大 但卻毫無反思。如果我們明確的認定了法律與社會的二元分立性質則無需多 立. 化了法律作為霸權的被動宰制地位,也等於明知法律與社會中個人的脫節情況. 言,但是如果我們認為法律與社會之間的緊密關係與交互作用,則不應該將這. ‧ 國. 學. 種脫節與分立視為理所當然。. ‧. 法意識的研究者們非常關心為何這些人會選擇主張權利,以及權利的主張. sit. y. Nat. 過程。Flestiner,Abel 與 Sarat 於 1980 年提出了以由命名(naming)、怪罪. io. er. (blaming)、主張(claiming)三個階段的模型來描繪紛爭在進入法律場域的 過程。在這個模型的建構時,凸顯出對於權利意識與損害認知的分類。第一階. n. al. Ch. i Un. v. 段:命名(naming),是當事人向自己確認該經驗是有傷害性的(injurious)。. engchi. 人們有對於相同的苦難和困難有著不同的理解和相異的容忍程度,因此可能無 法察覺到傷害的存在和有無。糾紛的誕生必然是當事人透過自我導引(selfinduced)或外部因素,將被感知是傷害的經驗(unperceived injurious experience, unPIE)轉換成感知到傷害的經驗(perceived injurious experience, PIE)。第二階段的怪罪(blaming)是將感知到的傷害經驗解釋為委屈 (grievance),當事人將傷害歸責於其他個人或社會實體,認為自己的痛苦是 由他人所造成的。在這個階段之中,人們會感受到發生在自己身上的經驗是 「錯誤的」和「不可被接受的」,並且相信有什麼事情是必須做的以回應這個 傷害。第三階段的主張(claiming)則是帶有委屈的當事人向他認為有責任的個 人或實體表現出要求補救的要求或是溝通,方法包含提出賠償請求、和解、進 19. DOI:10.6814/NCCU202100268.
(27) 入法院的訴訟程序等等(William, Abel, & Sarat, 1980)。 當人們在群體或是團體中遇到不平等的對待時,衝突關係的進入與否以及 衝突關係的型態都是不穩定的,當我們以各自的詮釋理解自己面臨的衝突時, 這種認知就奠定了我們往後的思維和行為,以及自身關係的發展(Sarat & Kearns, 2009/1995)。 當法意識的研究將尋求法律進行紛爭解決的觀察廣度擴張涵蓋紛爭形成的 過程時,我們可以發現如果權利的意識沒有被建立起來、或是捍衛權利的意識 二者之間缺乏任何一者時,主張權利的說法無異於空中閣樓般毫無基礎可言。 因此學者們開始關注於法律與個體之間的權利關係是如何透過法律一步步的建. 政 治 大. 構權利意識於每個人主觀意識之中。. 立. 其中,自我認同學派認為,個人的自我認同(identity)也是影響個人決定. ‧ 國. 學. 是否會使用法律的關鍵,學者 Engel 和 Munger 在研究身心障礙者與美國 ADA 法案的過程中發現,身障者若是認同自身狀態與所身處的環境相符合,則他們. ‧. 便不會在法律上主張權利;反之若身障者認為自身狀態與環境中有對其不公平. sit. y. Nat. 的待遇,則他們便較有可能採取法律上的行動來主張權利,進一步改變自我與. io. er. 社會的關係。這種觀念其揭示了其實自我認同才是權利發揮作用的起始點。. al. n. iv n C hengchi U 改善身障者權利有所幫助,即便是身障者也有不同的看法(Engel & Munger,. 而即便通過了 ADA 法案來保障身障者權益,但是這種法案是否真的對於. 2003)。作者藉由訪談的方式讓受訪者訴說自己的生命故事並從中去分析受訪 者的自我認同。在 Rights of Inclusion(Engel & Munger, 2003, p. 98)中,研究 者訪問當事人對於自身的自我認同因為生命經驗而不同,不僅對於自身的權利 認知有所差異,且對於利用法律爭取權利的時機判斷也不相同。甚至對於法律 的效果可能也會有著完全不同的認知。如書中提到的 Sara 認為法律無法幫助他 們去消弭身心障礙產生的問題,大家的協助只是因為憐憫。但是另一人 Jill 則 認為不論他人的動機只是甚麼,只要能夠讓他取得他應得的權益,那麼他就願 意採取法律途徑。 這樣的研究中我們可以看到,法律所劃定的權利範圍與權利主張的範圍並 20. DOI:10.6814/NCCU202100268.
(28) 不完全相符,而是另外一種藉由在生命中與他人互動經驗所逐漸建構的權利意 識觀念來認知到自己的身分伴隨著何種權利義務。然後進一步的觀察出自己的 身分和所享有的權利是否被法律所保障的。如果觀察的結果為否,那麼自然不 會花費無用的力氣去尋求法律上的權利保護;如果觀察的結果為是,則才有可 能去進一步的思考是否有進入法律體系的必要性。 這種觀察的過程並非是單方便的視覺觀察,而是藉由一種動態的雙向互動 漸漸形成的。對於當事人來說,她可能自己並沒有親自與法律互動的經驗,而 是利用詢問身邊具有同樣條件或特質的他人、藉由他們的經驗分享來形成對於 法律與權利的想像,這種想像不一定是法律在制定與執行的過程中所預設的樣 貌,但是卻確確實實的烙印在個人的意識之中。. 社會交換與關係性交換. 學. (1). ‧ 國. 3.. 政 治 大 從關係性回顧法律的變革的衝擊 立 ‧. 在本次的研究背景之中,作為權益守護者的法律違背了他應該要有的穩定 性,背離了人民對於法律的期待,使得人民覺得自己的信任受到了背叛。當談. y. Nat. sit. 到社會中發生的互動與信任時,「社會交換」(social exchange)提供了一個微. er. io. 觀的角度去解釋人類的社會行為。社會中某些情況下,人會希望從對方處獲得. al. n. iv n C hengchi U 類的行為被稱之為社會交換。而這種定義也排除了遵從內在化的規範所為的交 回報所自願進行的行動,而且這種行動在並沒有獲得回報之後可能會停止,這. 換行為,單純的考慮外在社會行為(Blau, 1999, p. 112)。而這種期待從他人處 獲得回報所自願進行的行為則是以信任作為前提。信任代表了評估一個人或是 團體的背叛風險不大,因此評估者願意付出實際行動去相信對方 (Gambetta,1988)。考慮過互惠性(mutrality),信任是藉由互通有無和禮尚 往來所形成的雙方獲益的雙面行為,並且認為雙方在信任和交換的過程中都不 會因此受到損失和傷害(Sabel, 1993)。Fukuyama(2004)認為信任在市場經 濟所主導的社會中扮演著的穩定市場和社會的重要角色。而 Putnam 和 Leonardi 則進一步的去談論民主社會中多樣性的環境有賴於信任來提供維持的力量 (Putnam, 1996, 2000; Putnam & Leonardi, 1993)。信任是社會秩序的核心架 構,同時也是我們透過生活互動的過程中逐步累積的產物。信任填補了社會上 21. DOI:10.6814/NCCU202100268.
(29) 許多縫隙和齟齬,這種潤滑和銜接的本質使得人與人之間有辦法進行的合作和 集體行動(Luhmann, 1982)。並且在此基礎上建立進一步的社會秩序,讓人們 在合作的過程中依循著過去的默契和習慣,對於未來做出規範。如果社會失去 了信任,人類之間將無法相互合作來達成社會的運作,而失去相互信任的狀況 之下,也難以建立起新的社會秩序,人類藉由相互合作而行程的社會體系將會 難以維持。 社會交換認為社會是個人行為和行動交換的產物,他與經濟交換之間的差 異在於利用無形的社會成本和利益交換,進行交換的雙方「不確定或是未作具 體規定的義務」(unspecified obligations)(Blau, 1999)。在雙方交換的時 候,這種不確定義務之間的衡量就會依靠信任來調節彼此的價值衡量。. 政 治 大 那麼法律作為一種維持共存社會的秩序,他的存在和施行本身是否意味著 立. 一種信任?對於 Rutnam 而言,共有的社會規範本身會對於參與者的行為加以. ‧ 國. 學. 控制,並且提供集體的利益,而人與人、人與組織、組織與組織之間的信任就. ‧. 是在這種社會交換過程之中產生。. sit. y. Nat. 比起 Rutnam 認為信任是在規範中產生,Cook 認為重點應該放在社會網路. io. er. 的互動關係之中,利用社會關係之中的互動來看社會之間基於信任而為的交換 行為,而非是單純的規範論(Cook, 2005; 楊天盾、熊瑞梅、杜業榮、盧科位,. n. al. Ch. i Un. v. 2020)。而 Cook (2005)提出關於「關係性信任」(relational trust)的見. engchi. 解,認為如果雙方所進行的社會交換中沒有存在風險,那麼之間就不存在信 任。社會規範雖然可以限制個體的外部行為,但是這種約束本身並不考慮風 險。因此可以反向推出,信任必須以風險存在為前提,而如果進行交換的雙方 之間並不存在風險,則可能是因為文化規範的作用。當法律具有高度確定性的 情況時,人們被法律拘束行為、或是依循法律規範來進行社會互動不需要承擔 風險,因此在這種情況之下,法律的運行並不仰賴信任。按照 Cook 的概念, 當社會中某種關係中的信任被規範性的教條或是價值觀所束縛時,這種關係之 間的互動並不能稱視為交換;比起基於信任所為的交換,他更接近「服從」或 是「依循」。而面對國家體制、遵循法律的權利義務規範進入公職體系之內也 是一種對於法律的服從。 22. DOI:10.6814/NCCU202100268.
(30) (2). 身分認同與權利主張. 前面談到身分認同學派對於法律權利主張上的見解,這種利用關係與生命 經驗探索個人對於權利意識和主張的視角研究,其實在邏輯背後的隱藏著的即 是一種社會建構主義(Social Constructionism)的思維模式。將個人身分與自我 角色的選擇藉由過往經驗來一一釐清、讓當事個人藉由這些經歷做出選擇,而 這種主觀上的經驗總結和認同被稱之為自我認同。 這種經驗上的總結,其實不僅僅是對於自我身分、權利、義務上的認知, 而是擴及世界觀層級的經驗彙整(Chua & Engel, 2019)。這種對於世界的理解 從根本上的影響了對於所有個體、群體在社會網絡中的相對位置。這些相對位. 政 治 大. 置之間的距離直接的影響了權利義務。. 立. 關係中的污名標籤. 學. ‧ 國. (3). 當見到陌生的人時,我們會從外表的辨識來預期這個人的類別和屬性,也. ‧. 就是所謂的「社會身分」(Social Identity)。Goffman 認為社會身分的觀念, 比起「社會地位」(Social Status)更能夠展現出除了結構屬性之外,那些如誠. y. Nat. sit. 實、勤勞等個人屬性的成分。而我們會依靠這些既有的期待,來轉換成對於他. er. io. 人的規範性期待,並且將其視為可以對對方提出要求的依據。我們對於眼前的. al. n. iv n C h e n g c h i U 將我們對於眼前人物的預 事實上擁有的類別和屬性,則是未可知的。Goffman. 人應該是甚麼樣子抱有著特定的預設,但是這種預設是否是符合眼前這個人的. 期稱之為虛擬的社會身分(Virtual Social Identity),而這個實際上的屬性類別 稱之為真實的社會身分(Actual Social Isdentity)。(Goffman, 2010, p. 2)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污名並非是指稱某種屬性所帶來的貶抑效果,他更需 要強調的是他作為一種「關係」(relationships)的影響。因此,即便是某種相 同的屬性,在不同的關係中卻可能因為很平常而沒有污名的作用(Goffman, 2010, p. 3)。因此如果想要去談論污名的發生,我們就必須描述當事人所面臨 的處境和與他人之間的關係,而非當事人具有什麼樣的特質或是屬性,單一的 屬性無法構成污名。而受污名者會在與他人親密互動的過程中逐漸的了解到污 名相關的訊息和一切(Goffman, 2010, p. 44)。和身分認同學派所強調的自我 23. DOI:10.6814/NCCU202100268.
(31) 認知一樣,污名和身分認同的形成和理解都是在與他人的互動中所逐步形成 的,這使得我們在理解當事人對於污名的理解和對於自身的理解時,都必須考 量到當下的環境與當事人所處的關係(relationships)(Chua & Engel, 2019)。 污名作為一種關係,在人與他人不斷互動的過程之中便會隨著時間而發生 變化,在學習他人的觀點之後對於社會身分的概念、並且明白當自己具有特定 的污名並且了解到自己擁有這種污名的後果(Goffman, 2010, p. 38)。Goffman 以受污名者在關係中察覺到污名的時間點,將這些受到污名的當事人加以區分 為四類,在不同的時間點發現自己因為污名所面臨的道德生涯。第一種為與生 俱來的受污名者,他們從小就理解自己的必須面臨的不利處境,並且學習如何 去符合達成那些他們本來無法達成的標準;第二種人因為家庭的保護,使得受. 政 治 大. 污名者自小因為資訊控制和其他形式的保護,並不知道自己實際上在社會中所. 立. 會面臨的處境,這些人在脫離原有的保護之後將必須重新學習如何面對受污名. ‧ 國. 學. 的處境;第三種是生命晚期才受到污名的人,這些人可能是生命晚期才獲得了 受污名的屬性、又或者晚期才發現自己原來是可貶者;第四種的人是一開始就. ‧. 處在須要學習二種存方式的的環境之中,因此不一開始便具備了與周遭社會的. sit. y. n. al. Ch. er. 關係自我與合法正當性的牽連. io. (三). Nat. 相處的方式。(Goffman, 2010, pp. 38-42). i Un. v. Abrego 利用在社會情境中的經驗,無證移民在美國社會中逐漸描繪出屬於. engchi. 他們的定位,試圖在研究中尋找法意識對於人們主體性的影響。(Abrego, 2008, 2019),並且提出了社會與個人的交互作用。 如果說關係法意識將位於法律框架之下下陰影處的社會關係給照亮,那麼 王曉丹對於關係自我法意識的見解(Wang, 2019; 王曉丹, 2018)則為我們提供 了一個關係、自我與法律三者之間為何如此脣齒相依的解釋,讓我們將公領域 的法意識問題和私領域的法意識進行了橋接。使得個人與社會中的權威之間的 互動不再是單純的服從或建構,而是彼此互為主體的交流。 (四). 法律作為權威的合法正當性. 24. DOI:10.6814/NCCU202100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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