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了侵害的結果。雖然法律體制在制度設計的層面上,也為這些人提供了權利救 濟的管道。如:針對更改退休金給付的通知和處分提出訴願或是行政訴訟,或 是對於新通過的年金改革法律提出釋憲案申請等等。法律不僅僅扮演了「保護 者」和「侵權者」的身分,更同時身兼了「救助者」的角色,當法律在一人分 飾多角時,受到法律影響的人們為何沒有選擇轉化法律的力量來維護自身的權 利,而選擇了默默的承受?

法意識的研究者們對於人們權利主張與否這個議題深感興趣,其中身分認 同學派的研究者認為人們在使用法律之前,會因為對於自我和身分的認同和取 捨,而選擇採用法律或是迴避法律的規範。這個學派的學者們傾向於將身分認 同作為論述的核心(Chua & Engel, 2019),討論個人主觀意識中對於法律的理 解還有決策的傾向。當我們在討論到身分認同的時候,不可避免的需要正視到 個人對於自己身分的認同感會受到自身社會關係的影響。研究者們雖然關注了 看似個人視角的法律觀點,但是卻也凸顯出法律對於個人與個人所在社群的關 係之間的影響,這種對於關係產生的影響,使得在法律的框架之下人們努力去 尋求自身與他人之間的關係網絡,並且讓自己在這框架和網絡的雙重條件之下 尋求能夠「安身立命」的位置。而本文試圖依循著年金改革中當事人所面臨的 情緒和困境,以及各種經驗中的困惑,來尋找這些法律對於個人關係網路的衝 擊。

2. 正當性討論

在談論個人法意識的時候,如果我們對於個體在社會框架中受到的影響複 雜度有一些基礎的認知,我們就很難將其與社會視為二元對立的兩個概念,而 是在探討個體時不斷的去談論個體所處的群體對他的影響。而法意識研究中對 於群體法意識的論述之一,便是二階法意識的概念中對於群體共享合法正當性 的形成過程(Young, 2014)。王曉丹對於關係網路中個人的法意識主張也對於 合法正當性在關係中的影響有著許多著墨(Wang, 2019; 王曉丹, 2018)。因此 本文承襲了這個論述脈絡,將合法正當性視為法意識研究中的一個主軸、用以 觀察個人與群體之間對於法律權威的接受度是如何被搭建起來、又是如何被破 壞、然後又再構築的。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與在法律框架之中的人們對於自身權利的主張相對應的,就是人民對於法 律的理解。人民於法律的互動可能是緣於人民自主的尋求法律的適用、或是被 動的接受法律的規範,但是不管是前者還是後者,作為互動的對象、人民對於 法律都會有一定程度的理解,不過這種理解又有別於一般作為互動對象的人或 是群體,而是一種對於抽象社會規範或是價值觀的理解。正如在前面提到的法 律所扮演的角色在年金改革中一『人』分飾多角,法律不僅同時扮演著不同立 場的角色,對於當事人而言,法律的不同角色之間有時還會有著彼此互相衝突 的功能。當一個角色表現出矛盾的性質時,他本身的價值、還有是否能夠被信 賴或是遵循也會被重新的檢視,於是人民對於法律的理解勢必也會有所改變。

人們為何會對法律產生信賴,除了法律條文的效力有國家機器展現俗世的 公權力作為堅強的後盾之外,主要緣自於法律本身的權威特性。這些特性是在 社會中逐步形成的,而這個形成的過程包含了經驗法則上的物理力量,還有社 會中每個個體意識的認知。但是除去公權力在法律實證效力上的展現,法律是 否能夠依靠自身的法律地位來維持這種權威性是一個很讓人好奇的問題。法社 會學的研究者們討論人們對於法律和規則的服從緣自於個人法意識中對於價值 和規範的抉擇(Ewick & Silbey, 1998),這些抉擇的過程和結果是由許多社會 價值與信念所構成的,而法律僅僅是這種價值與信念的交匯點之一,因此當法 律與其他價值信念之間發生落差時,法律的權威性質便需要重新檢視。而藉由 法律被重新檢視的過程,我們也可以更清楚的看到人們是如何對於法律產生信 賴和服從的,以及這種法律規範的結果是否真的如同法律所想像的那麼理所當 然。

本論文將焦點放在個人與法律的關係、群體與法律的關係,讓我們更清楚 的看出法意識的形成與建構,以便在法律的變遷的過程中,看見社會中的團體 以及個人眼中被法律所貫穿的世界。

(三) 研究方法與研究限制 1. 研究範圍

年金改革一詞在台灣並不是 2016 年才有的問題。雖然用詞上有所差異,但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是在台灣社會中這個問題也經過了數次的變化,執政者在不同時間對於廣義上 公務人員的薪資和福利予以調整,以符合隨著時代而改變的社會情況。廣義上 來說,凡是中華民國對其國民(含軍人、公務員、教師、勞工及農民等)之退 休金或國民年金制度;以及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俗稱 18%)的制度規 劃、財政來源、稅制調整、退休金金額等問題皆包含在年金改革的範疇之內。

如果以這個廣義的定義來看,在李登輝擔任中華民國第八任總統任期之內期時 就已經有對於相關制度進行改動。

為了在研究與蒐集資料中能夠更關注於當下社會中個人的經歷、並且盡可 能的關注於尚未受到時間而風化的記憶,因此筆者以 2016 年蔡英文政府執政之 後成立的「年金改革辦公室」所推行的一系列修法活動作為本次年金改革議題 中所專注於描繪的對象。需要注意的是,2016 所推動的改革議題中,依照《總 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設置要點》所說,本次的年金改革範圍其實包含了廣 義的勞保、公保、國民年金等多項涉及退休金制度與年金制度的檢討範圍。但 實際上結至筆者整理資料的當下2為止,以「年金改革」為目的法案主要以公務 人員與教育人員為主要的更動對象,而以軍人為對象的法案則修改了《陸海空 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3》。

而本研究則採取了三者中的教育人員作為研究的對象,所有接受訪談並且 提供個人經驗與想法分享的受訪者皆是公立國民小學服務年資屆滿,符合法定 退休資格後期滿退休的教師。

並且在與受訪者談論年金改革議題時,將訪談與對話的主軸建立於 2016 年 後開始的年金改革經驗,在談論的過程中也盡可能以 2016 年之後的法律變革為 主,問題設定上也無涉及教育人員以外的退休金改革制。主要將談話的重點聚 焦於退休教育人員在最近一次的與自己利益息息相關的法律變革中所經歷到的 體驗與感受。

2 最後日期:2020 年 10 月 10 日

3 此條例於 2018 年 6 月 21 日修正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 資料蒐集

資料蒐集主要採取深度訪談的形式,與受訪者進行訪談。並且利用該訪談 所得之內容與資料進行質性分析。

受訪者的徵求仰賴筆者過去在求學經驗中所認識的國小教師為起點,並且 利用滾雪球的方式在與受訪者接觸時尋求更多有可能願意接受訪談的潛在受訪 者。另外利用筆者的交友關係網路,尋找家中有人擔任國小老師的朋友們是否 願意介紹這些從事教職的親友,後由筆者親自向這些人尋求當面訪談。

本研究主要透過一對一訪談的方式與當事人進行深入的對話,收集當事人 的生活經驗和修法過程前後的體驗,去討論當事人在年金修法歷程的前後法意 識建構與轉換、對於法律變遷所帶來對於身分與關係的衝擊,以及藉由此重大 的事件來檢視人們對於法律正當性的想像。法意識研究者認為權利的行使與自 我認同息息相關,本文對照改革(修法)前後的當事人對於自身立場的變化去 談論法律與身分認同的交互作用,分析當事人如何看待自己的身分、又如何在 法律中看待自己的權利義務、甚至是採取行動。自我認同與法律認知也會受到 當事人所在群體的影響。本文試圖去勾勒出當事人是否在特定群體中共享某一 種對於法律體系的價值判斷與認知,而這種共享的認知是否會變成他們評價年 金改革正當性的依據,使得我們在思考個體與法律的關係時,亦不能忽略掉群 體與法律的關係。

響應式訪談(質性訪談)立基於自然主義和闡釋哲學的基礎之上,並且將 訪談過程建立在日常對話之中,藉由與受訪者的對話與訪談過程,邀請受訪者 分享那些受到研究者所關注的議題有關的經驗、或者是受訪者認為重要的經 歷。而為了強調訪談過程作為日常對話的衍伸、並且降低資料蒐集過程中受訪 者對於格式化問答的拘束感和避免實證主義與量化研究的思路影響到受訪者與 筆者,談話過程採取了半開放式的訪談。訪談的訪綱中預設了數個主要問題

(main questions)以引導訪談過程的對話核心;在每個主要問題的框架之下準 備了數個追蹤問題(follow-up questions)來對於受訪者針對主要問題給予的回 應和討論進行延伸;探性問題(probes)作為在對話過程中輔助對話順利與鼓 勵受訪者更加踴躍發言的輔助性問題(Rubin, 201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筆者採取了在對話進行時按照當下情況加入適當的輔助用語與釐清性提問

筆者採取了在對話進行時按照當下情況加入適當的輔助用語與釐清性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