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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
1. 「能不能接受」的問題
對於 Fido 來說,能不能接受這個法律的問題不是法律不能改,可是溯及既 往這件事情讓他不能接受:
「修改法律並不是不行而且很正常。大多數的法律都是在立法院通過 法案之後,可能隔年一月一號開始生效;也有一些法案比較特別,就 在通過之後隔天馬上生效。可是像是這次的改革的生效日是追朔已經 退休的人……這實在讓人難以接受啦……」
這種能不能接受的感覺源自對於情理法的理解,這種情理法的概念並非是
「先說情、再講理、後論法」的漸進式順位,而是在談論價值觀與正當性時,
法律並不是一種獨立存在且至高無上的社會規範,並且回顧了合法正當性與合 法性之所以要區分的重要核心問題──單靠法律無法說服他人。
如果我們能夠先有這個明確的認知,然後轉而將法律視為一種多元價值觀 和差異信念下的共識時,我們才能夠更順利的去理解不同的人對於法律有何種 期待。
2. 抉擇的路口──不同價值的選擇
在年金改革的一系列爭論過程中,因為恰逢 2020 年的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 及立法委員選舉,在選舉政見和反對改革的浪潮交錯中,出現了一種「取得政 權後將年金改革的內容回復到改革之前」的聲音。在與受訪者談論到這種政見 時,大家表現出對於法律制度不同的信念和想法。
(1) 社會穩定與政策延續
對於這種「改回去」的說法,Ada 雖然沒有很關心政治新聞,但是也對於 政治人物提出的想法不以為然:
「這種說法不應該被落實吧?即便是持有這種意見的人在選舉過程中 取得了修改法律的權力和機會,也不應該因此把法律修回來…如果說 換一個執政黨就把原本的政策改回來,這樣這個國家怎麼運作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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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
Ada 的看法彰顯出對於法律穩定和政策思考的問題。即便 Ada 也認為年金 改革的修改是一種對於法律穩定性的破壞,但是第二次的穩定性破壞也是 Ada 所不願意見到的。在 Adad 的心中,法律與政策不應該因為換一個執政者或是 執政黨就隨便的中斷,不然這個國家的運作就會一直的有斷層、無法好好的接 續下去。法律與政策在未來的連續性是比過去所犯的錯誤更受到重視的,這展 現出對於法律穩定性的渴望,以及對於重健腦中交換制度規範性職的渴望。
(2) 將我應得的還給我
而 Fido 就與 Ada 的看法不同,比起政策的延續性,他更優先的考慮了原本 屬於自己的那個利益,而且他認為這種利益的回復是法律更應該重視的,因此 政治人物的發言才是表現出法律應該掌握的方向。Fido 說:
「因為那……本來就是我們的退休金的一部份嘛,我們當然最希望還 是就是改回來。」
Fido、Hilary、Irene、Jason 等人雖然都對於這種「改回來」的說法不抱持 著太多實際上的希望,但是也都對於這種說法表示認可。
這幾為受訪者雖然不對於法律能夠做到這件事情有所期待,但是仍然認為 這是一種他所希望發生的情況。比起太過複雜的法律與政策問題,他們更關心 於自身的利益與過去的承諾,認為這些東西應該要被重視與捍衛。
(3) 法律背後的巨大力量
Bertha、Chad、Dana、Evelyn 幾位受訪者認為不會改回來,而他們對於法 律無望的原因是因為民意的走向以及財政利益方面的政治考量。
Bertha 和 Chad 傾向認為:「今天這個錢他好不容易省下來了,就算換個人 上台他也不會想要把錢給你啊,他可以拿去做別得事情,不需要給你。」
而 Dana 和 Evelyn 的共識則是:「民意已經完全不能接受我們的退休金 了,他們就是要砍。如果今天民意不支持,那還有可能改回來,但是民意不支 持所以就不用想了。」
這些受訪者並不是不願意藉由法律的修正來重新拿回自己的利益,在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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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想法中,法律並不是「應不應該做」或是「能不能做到」的問題,而是「法 律會被如何操作的問題。在他們心中法律並非是至高無上的主宰,其看似聳拔 的表面之下,還有更為強大的民意和政治力量作為伏流湍湍不絕。
這個看似跟法律觀點無關的問題,卻可以直觀的反映出在面對法律問題 時,當事人是如何去希望立法者如何制定法律的,也呈現出這些人對於法律的 上位價值是採取了甚麼樣的期待。有人認為法律作為權威應該要保持自身的權 威性;也有人認為法律應該要保障自己的利益;而有人則認為法律只不過是民 意和社會的投射,不可能牴觸社會和民意的浪潮。這些區別使得法律所扮演的 權威角色具備了不同的角色意義,更直接地使得大家對於法治社會產生了不同 的預期。
而顯然的,當我們以合法正當性作為一種檢視標準時,因為合法正當性在 社會中的多元性,必然使得法律不是唯一應該被依循的法則,我們有更多應該 要關注的價值,雖然平時他們都隱藏在法律之後,但是卻並非不存在。
(四) 小結──關係自我與權威
如果說第四章在談論個人對於自身身分的探索和與他人之間的關係是如何 被定義出來的,那麼本章就是在談論個人如何受到權威與法意識的影響,來決 定自己應該如何應對自己所處的環境。
本章主要談論了法律在主客觀中的差異,並且說到法律的實際操作經驗也 會使得社會中的個體因為經驗關係而對於法律有異於法律所設定的理解。並且 談論個人在中間尋求的自我認知穩定感。因為合法正當性的尋找直接影響了對 於關係中自我的定位,因此如果合法正當性的矛盾會使得人在群體中無法尋找 自我,最終放棄關係。而所放棄的關係可能意味著放棄與國家和法律之間的結 合、將法律摒棄於自己所欲遵循的權威之外,甚至是將自己放逐於社會之外。
這種隔離並非我們所欲見到的結果。
而合法正當性的互相檢視也提供了一個有趣的視角,凸顯出國家中個人和 群體之間共享的合法正當性衝突時,那種正當性與正當性發生在個人意識中的 戰爭。而個人內心的價值觀似乎常常成為戰勝的一方,國家作為外部的正當性 似乎無法藉由法律和個人之間的關係在改革的過程中快速的內化成為當事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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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同的正當性,而這種說服的失敗卻不僅僅意味著法律本身的失敗,連帶著法 律背後的國家和政治推動者也同樣隨著合法正當性的戰敗而失去了他們不會犯 錯的地位,連帶著國家和法律可以不經檢視而受到尊崇的「神聖性」也隨之煙 消雲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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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六、 結論:法律框架下的迷失個體
筆者在與受訪者談論年金改革議題時,與受訪者們談論到對於此一法律修 訂的觀感和印象。其中分別討論了在整起事件中,當事人對於國家所宣稱的修 法目的採取了甚麼樣的態度和理解,並且盡可能的挖掘出他們對於這件事情認 為在修法過程中何種價值和信念最被受訪者所重視,以此描繪出他們心中隱而 不宣、但是卻可能影響其對於合法正當性想像的重要因素。
作為主觀視角的研究取徑,自然需要重視當事人眼中對於事件的解讀,而 個人的世界觀和認知以及決策都是受到個人的情緒所影響,因此研究者時不可 避免的注意到情緒對於法意識研究領域的重要性。因此我們在解讀問題時,除 了正視到研究時不應該設有理性客觀的假設和預期,更而考慮關係、經驗在當 事人的法意識建構和行為決策時的影響。
藉由觀察是這群退休小學老師對於法律的看法和感受,進一步的延伸到法 意識的討論。本文以法社會學的思維方式,描繪出法律與個人所彼此影響的社 會藍圖,將人在法律效果之下的諸多面向表現出來,並且利用法意識與關係自 我的概念互相交織出從個人視角出發,對於自身、社會、法律、權威等多種社 會要素的檢視,這種視野突破了法律學中法律宰制的潛在思維,讓個體的意 識、價值與認知能夠清晰的在法律框架之中被看見,甚至可以看見他在社會中 被法律所擠壓時扭曲的身姿和表情。
透過前面幾章的分析與討論,比起過去針對與執法機關、執法者互動所建 立起來的法律觀念,本研究發現個人受到法律所影響的層面更加的幽微與分 散,並不是單單的以自我為核心,畢竟自我並非完全孤立於社會之中的。
Engel & Munger(2003)談論了自我認同在法意識中的重要性,並且個人 的權利義務觀念是奠基於自我的認同之上,但是他並未將重點放在關係網絡對 於個人的影響。人們對於法律的看法與自己的身分認同有很大的關連性,相對 於社會其他的人來說,他們如何看待自己與其他人的關係,會影響到他如何看 待這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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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重點放在法律如何透過對於社會網絡的影響而影響到個人,強調關 係在法意識中的重要性與影響力。透過訪談,我們發現當法律背棄了原有的承 諾時,人與法律和國家之間的關係發生了改變。當法律的改變造成了社會對於 特定群體的污名化時,也改變了社會與特定群體之間的關係。這種關係的改變 並非是法律條文所預設的,但是對於當事人而言的效果卻是實實在在地透過關
本文將重點放在法律如何透過對於社會網絡的影響而影響到個人,強調關 係在法意識中的重要性與影響力。透過訪談,我們發現當法律背棄了原有的承 諾時,人與法律和國家之間的關係發生了改變。當法律的改變造成了社會對於 特定群體的污名化時,也改變了社會與特定群體之間的關係。這種關係的改變 並非是法律條文所預設的,但是對於當事人而言的效果卻是實實在在地透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