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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tha 沒有很在乎退休金數字上的落差,因為她自認為自己並不是一個物 慾重的人:

「我自己是一個重視信用和承諾的人,因此他覺得政府過去已經和自 己做好約定、制訂好的退休金計算方法,現在的行為不論有什麼原因 都是一種背信。」

對於 Bertha 和 Chad 而言,法律的穩定性和規範性並非是他們所關心的。

他們所展現出對於「信用」和「履約」的重視,並且將自己和政府的「交換」

關係作為主要的抱怨核心。這種核心投射出他們對於社會和法律應該表現出何 種價值觀。而當法律展現出來的價值與他們所重視的「信用」、「履約」相違 背時,法律對於他們來說就更難以接受。

當我和受訪著們聊到對於退休金縮水這件事時,多數的受訪者都表現出一 種忿忿不平的情緒,即便他們試圖在訪談過程中表現出一種淡然和情緒上的平 穩,這種憤怒仍然會不時的在對話的過程中透露出來。受訪者們認為,當初約 定好的事情被忽然更改了,這使得他們有種被騙的感覺。

在訪談的過程之中,受訪者們提到過去投入教職時並沒有談到太多對於薪 資變化和工作穩定性的風險考量,比起對於制度穩定性的一種信賴更傾向是一 種對於制度的依循。對於政府所給予的承諾並不懷疑而是單純的依循著制度的 規範而從業和獲得薪資,但是在法律改變之後,這種藉由法律外皮包裝的交換 制度褪去了外表,回歸到社會交換的模式之中,而且很不幸的恰好是風險實現 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之下,人民所感到憤怒除了源自於預期/既得利益的縮減,

更深層的是對於交換制度以及法律擔保性質的信任喪失。

3. 社會交換與關係交換的往復

當法律體系能夠對於基於特定理由而迴避掉自身維持恆定的義務時,當事 人忽然發現原來自己因為與政府之間的關係而忽略了社會交換的過程中對於風 險的評估和承擔。以關係性交換的模式選擇進入政府體制內貢獻自己的青春。

如果按照 Cook 的觀點,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範,他運作時其實並不仰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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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的協助,因為他本身的穩定性就讓他從「關係性」的交互轉變為「規範 性」的服從。但是在法律修改的過程之中,因為法律本身溯及既往的對於退休 人員發生適用效力,他的穩定性被破壞,同一時間他變得「不可信賴」。在這 時候,秩序的規範性消失,當事人們忽然意識到自己與政府間的關係其實是一 種混合了社會交換和經濟交換性質的關係,比起規範性的從屬,他與政府之間 的契約在此時回頭來看更是一種信任和交換。從客觀的外在環境來看,雙方的 關係並沒有顯著的變化,但是對於當事人主觀而言,他與法律之間的關係卻因 為從「規範性的」回到必須要考量風險的情況之中。

因此他們開始強調自己作為其中一方時已經付出了何種有形或是無形的價 值,而政府作為另外一方卻沒有遵守自己的約定。這點其實在受訪者的對話中 很容易看出來。

受訪者們在選擇職業的時候不太會考量政府的制度「是否可以信任」,並 且認為自己只是一個受到規範的小老百姓而已。但是在修法之後,卻發現自己 無法獲得應該透過交換所取得的退休金。在這種時候,被規範的情況開始產生 崩解,而對於關係性交換變得明顯。對於這些退休的人來說,當他們發現他們 與國家的關係不如他們所想像的那個時候,大多已經來不及了。因為已經退休 的他們,沒有任何可以再拿出來與國家進行新一輪交換的資本。作為已經付出 的一方,他們僅能承受這種交換的失敗和信任破滅。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 Cook 將國家法這種具有強制力的社會秩序排除出了 信任與社會交換的範疇之內,但是國家法本身的變動卻會使得這種以穩定性而 生的規範性有所消長。而在法律的穩定性發生消退的時候,對於當事人而言雖 然不一定會發現自己與政府的關係發生了何種變化,但是卻因為法律規範性的 縮減而使得他們之間需要更多的信任來彌補人們對於法律規範性的服從。或許 更矛盾的來說,正是因為對於法律的信任減少了,才更需要利用對於法律的信 任來使得他得以繼續運作。對於當事人來說,正是因為信任破滅了,所以才要 談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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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義務與權利剝奪──身分、權利與選擇

在整個年金改革過程中,最直覺也最被社會大眾和反對年金改革的團體、

乃至於受到影響的當事人們所關注的焦點便是「到底被砍了多少錢?」

正如同 ADA 法案為了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利而在法條中規範了對於身心 障礙者的待遇一樣;公教人員退撫條例的法律條文也藉由規範公教人員的退休 制度和退休金計算方法、保障了公教人員在法律上的利益。雖然和身障者無法 享受 ADA 法案中完整權利的因素不同,公教人員不能完整的享有公教人員退 撫條例所主張的權利的原因並非是因為書中之法和現實之法之間的落差,而是 因為新的公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宣布之後更動了原本既存的權力。雖然權 利「被消音」的原因在二者之間有所差別,但是法意識研究中既然將法律的認 識和權利的主張視為重點,這反而替我們提供了一個很有趣的提問:當今天阻 礙法律上權利的兇手正是法律時,當事人會如何看待呢?

在訪談的過程中,我與受訪者們談到縮水的退休金這一最直接的問題。這 些受訪者們有些對於退休金的制度具有頗為清晰的理解,不論是退休金的計算 方式、所得替代率的概念、新舊制度的時代變化,甚至是退休金制度的設計理 念都具有一定程度的理解20。也有些人對於退休金的計算表現出懵懵懂懂的態 度,只知道自己在退休前後每個月分別可以領到多少薪水和退休金的程度。

雖然有程度上的差別,但是不論對於退休金制度理解的多與寡,所有的受 訪者都還是對於年金改革中自己的利益縮減都還是概念的。即便不一定知道利 益的差距多寡,但是這些在退休金縮水幅度相近的人其實都明確的表示在這個 過程中,自己的權利是被減損的。更清楚的來說,不僅僅是金額縮水,法律上 的權利消逝也是無庸置疑的。而權利的變更,也意味著法律與人民的關係發生 改變,不僅如此,依循著法律所建構起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也發生了改變。這種 關係的改變,本章皆將會從信任、污名、身分三個角度進行討論,以理解在法

20 他們對於制度的理解多是屬於既存效果層面,而非是法規技術層面的理解。譬如說他們知道

某些規定和薪俸大約是用什麼基準計算出來的、也約略知道計算公式,但是對於這些計算基準 的來源並不十分清楚,也不知道計算基準的來源是法律或是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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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變動的過程中,當事人的「關係(relationship)」是如何因為法律而發現變 化的。

年金改革的議題,其實在名稱上有一定的誤導性。他作為一種方便對外的 口號型用語,卻也使得這個議題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沒有辦法被輕易看清楚。

而當法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無法被釐清的時候,便會產生標的和範圍不明確的 問題。在法律上,年金與退休金之所以有所差異便是因為其權利義務關係有所 不同。不論是在職時每個月薪水的提撥額度、還政府和雇主的提撥額度皆有差 異,且制度上的不同也直接決定了年金和退休金係屬於不同概念的制度,雖然 在外觀上可能都是讓當事人在退休之後按月領取一定金額的制度,但是其根本 精神卻是截然不同的。

當年金制度與退休金制度被混為一談、甚至連不同的退休金制度之間的差 異都被無視時,對當事人來說其實是一種巨大的困惑。Gerald 就說:

我就不明白了,我們領的不是退休金嗎?為什麼一直說是年金,年金 改革?

知道自己享有何種權利,和權利的主張必須清楚的被劃分成兩個不同的階段

(Abrego, 2019)。而前面提到的困惑凸顯出在法律上的身分差別會影響到權利 主體的權利行使,而受到法律所規範的人也會依循著法律的條文來思考自己應 該享有何種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