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政 治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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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筆者採取了質性分析作為研究的取徑方向。本文將借由一對一深度訪談所 獲得的資料與經驗,進行質性分析。作為一個關心社會中不論是個體還是群體 主觀視野中法律態樣的學科,法意識研究與質性研究的結合可以為法律在社會 中的流轉與滲透提供更高程度的解釋和勾勒。
藉由受訪者共同經歷的年金改革案例、以及對於這一法律變動所產生的憤 怒與徬徨感作為受訪者的普遍經驗,試圖從他們共通經歷的法律變遷及法律所 帶來的社會影響,談論受訪者在主觀意識中法律是如何對他們產生影響。本研 究採取了質性分析的方式對於訪談蒐集到的對話內容進行分析與研究。
4. 受訪者介紹
本次研究的受訪者皆為已退休的公立國民小學教職員,學校皆為隸屬於台 北市與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管轄。其中,教職員退休時均已經達到能夠累積的最 大年資,因此在薪資的計算上皆為國小老師所能達到的最高金額,雖然其中個 人會因為最高學歷、專業證照、導師加給、行政主管職位等等個人差異而使得 薪資數據有所落差,不過並不會使得受訪者之間的落差過大。
在受訪者之中,有數名受訪者是藉由師專畢業後直接擔任教師的管道進入 教育領域的,也有部分的受訪者本來並非是師資培育體系、但是在政府為了因 應國家整體教職員供不應求的情況而開設師資學分班4,讓許多本來並非師範專 科體系的人員能夠轉入國民小學和國民中學等學校擔任教職。因此本次的受訪 者兼具了藉由兩種不同管道當上國小教師的人。
本次研究共與 10 名受訪者進行訪談(詳見表一),其中 6 名為女性、4 名 為男性。受訪者均居住於台北市和新北市兩個行政區內、平均分布因為均為年
4 民國 77 年暑假(1988 年),省政府教育廳因國小師資大量不足,而責成臺灣省立師範學院
研擬「臺灣省立師範學院進修部國小師資班設置暫行要點草案」。該草案於隔年核准後作為招 生簡章,開啟了國小師資班的培訓管道。(張玉成, 1990, pp. 146-147)
值得注意的是,當時的師資班是由進修部招生,欠缺法律依據,有紊亂講成教育與進修教育兩 種制度功能的疑慮。(張玉成, 1990, p. 166)
另外,師資班的第一期學生於 1989 年結業後投入國小服務,本研究的受訪者中有數位即是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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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退休,因此約在 50~60 歲之間。每人約退休 2~5 年不等。
身為國小教師,每位受訪者在擔任教職時所擔任的職位有所不同,有些人 可能長期在校擔任科任老師;有些則長期擔任級任老師、抑或是兩者之間輪 調;有幾位則是擔任組長、主任等行政職務。對於該年代的教師來說,因為政 府當時對於師資培育管道的規範,因此有些人是就讀師專五年之後進入教職,
有些則是在大學畢業之後選擇進入學分班進修後取得教師資格,後轉而進入教 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