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 研究限制
(1) 質性研究之限制
量化研究之所以與質性研究有所差異,除了前者研究路徑中關注於實證主 義的研究思路,除了重視對於受訪者回答特定答案時將受訪者分類、給予統計 之外,這種思路將目的設定於利用統計方法來尋找現實世界中普遍適用的規 律,並且藉由這種對於人類行為的歸納來愈解釋和預測人類的行為。這種對於 世界中的現象進行歸納整理的研究方法雖可以替複雜的現實情況提出一個較容 易讓所有人理解的解釋、甚至是利用數字來呈現出較為直觀的差距和研究成 果,但是卻也容易忽略現實層面中的複雜情境、以及那些更加細微、更加無法 被數據化的變動因子(Rubin, 2010)。
而正是因為質性研究不以大量數據做為分析標的,而是將研究對象個體的 複雜化作為關注焦點,不再聚焦於團體中的數字和比率,雖然能夠更加清楚個 體在複雜的社會環境中所面臨的多樣化困境,也能夠展現出對於法律變遷過程 中個人所遇到的內在變化,但是也因為質性研究的性質,而無法顧及許多人所 關心的法律實證研究的議題,如是否真的多數人都如同我的受訪者一樣抱持著 相似的想法或是主觀意識、又或者到底有多少人建構出特定類型的法意識,這 些既不是本研究所關注的重點,也非本研究所能夠回答或是呈現出來的問題。
而在訪談的過程中,也可以發現受訪者因為其所在群體或是其所使用的資 訊流通管道有其特殊性質,而構建出某種共享資訊的群體(俗稱同溫層),在 這些群體中可能流傳著某些與客觀現實情況有些許落差的情報訊息,因為法意 識研究的意識分析與考量,筆者並無對於該訊息加以更正或是對於當事人提出 異議,此為需要另外留意的部分。
另外,一對一的訪談方式和利用關係網路中所能夠接觸到的受訪者有一定 的關係網路性,因此可能具有一定程度的同質性,所幸這點在整理受訪者時並 未有發現這個問題。
(2) 排除金錢因素的考量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在年金改革過程中,退休金的減少是最醒目的問題。而這種金錢利益的減 少也是當事人最直接產生反對的原因。但是相同的金錢數額對於不同的人之間 具有不同的意義,每個人對於金錢的追求和敏感度皆有所有不同。即便是對於 教師,退休金減少 1000 元和減少 10000 元所產生的衝擊也會有所差異。
在本研究的受訪者中,所有教師皆有大學以上學歷,並且達到國小教師在 該學歷所能達到的最高薪俸水準,因此每人之間的薪俸雖會因為學歷、證照和 教學經歷而些許落差(約每個月新台幣 1000~5000 元),但是對於教師們來 說,退休金的減少並不會對於他們的生活產生影響。因此首先筆者認為這些受 訪者在經濟情況上屬於相近的群體,故金錢數字對於不同受訪者之間的物質衝 擊較為相近。
基於受訪者並未因為退休金縮減而對於物質生活產生衝擊,而關注於「退 休金縮減幅度對於當事人的衝擊」這一議題,既非本研究所關心的重點,亦非 本研究的分析法所能處理的問題。故本研究將核心問題擺在自我認同與合法正 當性的討論上,因此在討論上將金錢的影響因素擱置,專注於其他層面的法意 識探討。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二、 文獻回顧──法意識的關注與轉向
法社會學作為一種由社會學和法律學互相輪替主導權地位的研究領域,不 僅僅研究的提倡者和研究的關注點都隨著時代的轉變而變化著,但是身為關注 於法律與社會之間互動的學門,法社會學突破了由法律所建構出來的世界、將 法律與現實世界做了一個直接的聯繫。作為一種反應和形成社會結構的實踐,
法意識的研究描繪了參與法律和解釋法律的形式,通過這種形式,推動或維 持、再現或修正有關法律的流通性的有爭議的或霸權的意義結構。
(一) 法社會學與法意識對權利的聚焦
1. 法律中心主義與法律霸權
王曉丹(2010)在《初探台灣的法律與社會研究──議題與觀點》一文中談 到社會中各個領域對於法律體系所涉及的價值與道德判斷及合法正當性並不關 心且疏於討論的傾向源自於法條主義(legalism)的盛行。這種對於法條解釋和 法律人解釋作為社會多元價值的最終依歸的,使得在一般法理價值、情感、生 命經驗的討論過程中的激烈辯論最終回歸到法條的解釋上面。而這種以法律為 核心目標的決策與討論模式,使得整個社會逐漸得從原先的遇事不決問法律的 法條主義,逐漸轉變為法律中心主義(Legal Centralism),認為社會上所有的 問題都是法律問題。
王曉丹認為本國社會的法律中心主義之所以盛行,除了因為過去威權政府 的態度、優質的教育體系以及良好規訓的人民群眾,再加上因為作為法律繼受 國長期忽略「法律形成」過程還有法律與社會「互動過程」的缺失,使得法律 使用者在操作法律時忽略法律的其他面向,而專注於法律的工具性質(王曉丹, 2010, pp. 5-7)。大眾對於法律與自身社會之間的斷層開始感到習以為常,因為 法律作為一種工具、自己不知道不熟悉的工具如何使用是很正常的,正如沒有 經過特殊訓練的人不會懂得如何駕駛(操作)飛機這種交通工具一樣。而這種 全體將法律工具化的過程,使得法律與社會的互動越來越低,而法學的堡壘則 越築越高。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回顧我國法社會學的領域中的許多研究,多以司法信賴與法律信賴為主要 的研究方向(王正偉, 1998; 王正偉 & 蘇永欽, 1996; 王曉丹, 2017; 黃國昌, 陳 恭平, & 林常青, 2017)。而司法院做為我國最高的司法權代表,自民國 88
(1999 年)年起按年辦理「一般民眾對法院服務滿意度調查」、「法庭活動滿 意度調查」及「法院民刑事案件審判過程意見調查」三項調查,並且在民國 95 年(2006 年)以「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的模式(司法院,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a, 2019, 2020),
取代上述三項調查。作為司法改革的重要依據,這些量化研究提供了很好的政 策6評估和滾動式修正導向。
除了司法體系的自我評估,社會上許多的工作領域也對於自身領域的從業 人員是否具備足夠的法律知識作為關切的重點,如教育領域中相關研究論文也 頗為常見(李靖嵐, 2008; 林金朝, 1998)。這種將法律視為最終依歸的整體社 會傾向,讓法律中心主義逐漸成為整個「法治國家」的潛在共識。雖然二者對 於為何法律與社會之間具有間隔有著不同的理解脈絡,但是實際上卻指出了相 同的問題──法律與其所身處的社會似乎並不共享著相同的價值觀,而且這種價 值觀的落差似乎逐漸被視為理所當然,法律的霸權地位就在大家都默許的狀況 下成形。
2. 法意識中的霸權抵抗
Silbey 也對於美國學界中隱含的法律霸權思維並未受到應有的重視而頗為 不滿。Silbey(2005, p. 358)認為法意識研究所面臨的動盪和自我懷疑,是因為 過於陷入既定的框架之中而喪失了批判的力量和對於理論實用性的追求,因此 主張應該要回歸到批判性的法社會學研究一樣。筆者也認為法意識研究的方向 應該努力與社會對話,並且試圖在大眾所關心的議題上有所著墨,恰逢台灣進 入一個資訊流通、民主多元參與的時代之中,關注於法律和社會間交互作用的 法意識研究無疑是一般社會大眾在進入並參與陌生的司法、法律領域中必然所 需要的引導者。而當立法者意圖推行新的法律時,法意識研究中「為何書中的
6 此處的「政策」不僅限於行政權的運作方針,而是指整個政府為了維持國家運作體系所做的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法律(Law in Books)和現實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s)之間持續存在落差,
但是法律仍然能維持其強制力」。Silbey(2005, p. 323)的研究能夠更清楚的展 現出法律和現實運作的落差,雖然消弭落差並非法意識研究一開始的動機,但 是如果回歸到現實運用上,在理解書中之法與現實之法發生區得的成因同時,
也是向縮短二者落差的道路上跨出了第一步。
但因 Silbey 認為先前法意識研究的方向傾向了霸權學派,因此對於自我認 同學派和法律動員學派而言就顯得缺乏說服力。如果我們只是單純的以將國家 高權做為法律霸權存在的原因,然後不斷的去論證法律作為霸權的無可迴避 性,Silbey 提出研究方向似乎已經能夠滿足我們的需求,但是若是我們試圖減 輕不平等並且創造更平等的社會,則我們亦不能忽略掉個人能動性的探討
(Marshall & Barclay, 2003)。如同 Liu(2015)認為對於權力分配和不平等的 重視之所以會成為美國法社會學研究的主流、而非單純探討法律霸權的影響,
是源自於美國知識分子在歷史上累積的歷史成果。法律霸權的研究概念無法在 非美國脈絡的社會中被照本宣科的套用,在這種情況下,美國社會脈絡以外的 法社會學研究可能會較為受到自我認同學派和動員學派的影響。正如 Hull
(2016)所言,將法意識研究的關懷對象延伸至社會中的非主流團體,不僅可 以提升他們在社會中的重要性,也可能讓我們將社會的目光移至那些原本缺乏 關注和理解的群體身上。
(二) 法律的關係問題──關係視角的權利與個人
(二) 法律的關係問題──關係視角的權利與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