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發表 第 3 場次
李宜憲
太魯閣事件與五年計劃
太魯閣事件與五年計劃
李宜憲 國立東華大學台灣文化學系 兼任助理教授 【摘要】 日治時期的「理蕃」思潮,前期以隘勇線的圍堵為主,後期以理蕃道路的闢 築為主。簡單地講,即「從圍堵到穿越」的過程。其間的轉變關鍵,就是太魯閣 事件的落幕。 日治時期的原住民行政,可分為三大段落:懷柔階段(1896-1902)、威壓階 段(1903-1914)、撫育階段(1915-1945);這三階段的政策,在很大的程度上是 與太魯閣事件相呼應的。所謂「太魯閣事件」,指的是日軍入駐花蓮以來,與太 魯閣人的一連串衝突。包括新城事件、威里事件、以及 1914 年的太魯閣戰役。 首先是懷柔階段的新城事件。事後,日軍退出新城地區,並相戒勿輕率施行 軍事討伐、對原住民應採用慣習而不以普通法律、要盡力拉攏有影響力的原住民 等等。 接著是威壓階段的威里事件及太魯閣戰役。在前者的善後措施裡,提出另設 花蓮港廳的構想、修築花蓮境內的隘勇線,隨後又增築到四條隘勇線,形成對太 魯閣人的包圍態勢,最後在太魯閣戰役下,曾被日人視為形同敵國的太魯閣諸社, 終於成為日治時期的理蕃區域之一。 最後是撫育階段。它更是始於太魯閣事件的落幕,同時也是部落警政全面建 立的起點。此後,以部落警政為中心,致力於原住民的生活輔導、物品交換、初 等教育、公醫配置等等,尤其是「理蕃道路」的修築,使國家力量得以便捷地進 入山區。 伴隨著太魯閣事件的落幕,總督府也廢止了「蕃務本署」,且在警察本署中 另設「理蕃課」,蕃政終於成為民政的一部分。日治之初,「理蕃」原只是地方官 制下的業務,直到太魯閣事件結束之後的 1915 年,中央才正式把理蕃視為中央 層級的一個分課。這又是太魯閣事件的另一個影響。 關鍵詞:理蕃、太魯閣事件、五年計劃、部落警政、授產タロコ事件と 5 カ年計画
李宜憲 国立東華大学台湾文化学科 兼任助理教授 【要旨】 日本統治時代の「理蕃」の思潮について見ると、前期は隘勇線の設置による 囲い込みを主とし、後期は理藩道路の建設を主とした。すなわち「囲い込みか ら通り抜け」の過程といえる。その変化の鍵となったのはタロコ事件の幕引き である。 日本統治時代の原住民行政は懐柔期(1896−1902)、威圧期(1903−1914)、撫 育期(1915−1945)と大きな 3 つの時期に分けられる。そして、これらの政策 はそのほとんどがタロコ事件と呼応する。いわゆる「タロコ事件」とは、日本 軍が花蓮に駐屯して以降、タロコ族と繰り広げた一連の衝突であり、新城事件、 ウィリー(威里)事件と 1914 年のタロコ戦役を含む。 懐柔期に起きたのは新城事件である。事件後に日本軍が新城地区から撤退。 軽率な軍事討伐を戒め、原住民に対して法律ではなく、慣習を用いて影響力の ある原住民を巻き込むなどした。 ウィリー事件とタロコ戦役は威圧期に起きた。前者の事後処理では花蓮港庁 設置の構想、花蓮地区の隘勇線の再設がなされ、その後、4 つの隘勇線が増設 され、タロコ族の包囲体制を強化した。そしてタロコ戦役が終結すると、これ まで日本に敵対していたタロコ族の各社が日本の統治による理蕃区域の 1 つ となったのである。 最後の撫育期は一連のタロコ事件の幕引きであり、警察による集落の全面管 理の始まりである。警察を中心に生活指導や物品交換、初等教育、公的医療な どを行った。特に「理蕃道路」の建設で、国家の権力が容易に山地に入り込め るようになった。 タロコ事件の幕引きによって、台湾総督府は「蕃務本署」を廃止、警察本署 の中に「理蕃課」を設置し、蕃政は民政の一部となった。日本統治期の初期、 「理蕃」は地方管制下の業務であったが、タロコ事件終結後の 1915 年になっ て中央政府が理蕃業務を行う課を自ら設けたことも、タロコ事件の影響といえ るだろう。 キーワード:理蕃、タロコ事件、5 カ年計画、部落警政、授産 (和訳:齊藤啟介)緒論 在日本治台的五十年間,其關於原住民行政的指導方針,前期以隘勇線 的圍堵為主,後期則以理蕃道路的闢築為主。日治時期的原住民行政,一言 以蔽之,曰:從圍堵到穿越。其間之轉變的關鍵,即太魯閣事件的落幕。 所謂「太魯閣事件」,指的是日軍入駐花蓮以來,與太魯閣人之間的一連 串的衝突。在每一次的「太魯閣事件」(日治初期,曾先後用這個名稱來指涉 「新城事件」及「威里事件」)之後,也都令日本當局的治理政策有所調整。 尤其是 1914 年的那場軍事衝突,它不但是「理蕃事業五年計劃」的終點,同 時也是國家力量全面進入山區部落的起點。為了區分歷次的衝突,本文另以 「太魯閣戰役」一詞,來指稱 1914 年的那場戰事。 為了方便接下來的討論,我們不妨參考井出季和太所做的分期 1,作為 討論該事件的一個起點。 第一期:自割台起至明治 35 年(1902),「當時抗日軍尚在活動,戎馬 倥傯之際,只採懷柔政策,而不為積極討伐。」 第二期:自武裝抗日告一段落起至明治 42 年(1909)止,「本期傾主要 兵力於番界,採取恩威併濟手段」。這階段主要的成果是延長隘勇線、增加 所控制的蕃地區域,並完成對太魯閣群的包圍態勢。 第三期:自明治 43 年(1910)至大正 3 年(1914),即所謂的「理蕃事 業五年計劃」之實施期,而以完成對太魯閣人之軍事討伐為終點。 第四期:指大正 4 年(1915)以後至霧社事件之前的發展。「至本期始 致力撫育、教化、授產、醫療、交易等,在一貫方針之下收理番成效」;此 後雖然仍有不少衝突,但在規模上已大不如前。 第五期:指 1930 年的霧社事件之後,至日本退出台灣為止。 從以上的分期來看,在第一期的懷柔政策下,太魯閣地區發生了新城事 件;在第二期的威壓政策下,太魯閣地區也發生了威里事件;在第三期的五 年計劃下,更是以壓制太魯閣人為其目標;至於第四期的重提撫育政策,恰 好是立足於五年計劃的完成。甚至,即使是霧社事件後的第五期,在原住民 行政的內容上(撫育、教化、授產、醫療、交易),基本上不脫 1914 年以來 的措施,其性質只是對第四期的既有措施之再宣示──昭和 6 年(1931)12 月的〈理蕃大綱〉,恰好說明了這一點。 1 郭輝編譯,《日據下之台政》頁 213,台中: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77 年 4 月。本節的分 期採該書之說,以下各引文均同。
以上的五期分類法,其實可以合併成三個階段的政策:第一期為懷柔階 段(1896-1902)、第二、三期可合併為威壓階段(1903-1914)、第四、五期 可合併為撫育階段(1915-1945)。而且,太魯閣事件的爆發與落幕,恰好與 各階段的轉變有著一致性的發展,從這裡也可看到太魯閣事件的重要性。 一 懷柔階段與新城事件 (一) 日治初期的理蕃構想 由於台灣是日本的第一個殖民地,日本又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唯一非白 人而擁有殖民地的國家,因此日本對台灣的統治,具有向世界宣示其為文明 與開化的進步意涵,所以在總督的派任上,也特別注意其是否能夠勝任。就 初期的派任條件上,除了明文規定的武官條件之外,當事者是否具備台灣背 景,便成為一個重要的因素。從這個角度來看,樺山資紀與水野遵之所以出 任首任總督與民政長官,其於晚清時期的「台灣背景」是不可忽略的一個條 件。 就日治初期在台日人的立場而言,由於各族社本就存在某種心結,且有 相互出草的現象,故對日本的在台政權並不構成影響;然以台灣民主國為起 點的武裝抗日,正此起彼落地進行著,遂以撲滅平地人的武裝抗日為優先考 量,而制定了以綏撫為主的理蕃政策 2。 基於這樣的客觀形勢,首任總督樺山資紀即於上任之初的 1895 年 8 月 25 日,訓示部屬應綏撫山地原住民,且以清代原住民之反抗過程為戒,勿使 其心懷惡感,以免拓殖大業受到阻礙: 果欲開發本島,必須先令生番馴服,今正際會其時;倘使生番視日 本人如同中國人,則本島拓殖大業勢必大受阻礙。故本總督欲以綏撫為 主,以期收效於他日。(《日據下之台政》頁 256-257) 樺山的這段宣示,可視為這時期的指導原則。和樺山一樣,在牡丹社事件時, 就曾來台調查的民政局長水野遵,則提出了更明確的指導方針:「台灣將來事 業在乎番地,欲在番地興起事業,須先使番民服從我政府,使彼生活得所, 脫離野蠻之境遇。」所謂「使彼生活得所」,這就是日後所謂的「授產」。授 產之所以成為蕃政的重點,其目的不只是在經濟上的「使其生活得所」,最主 要的是政治上的考量──藉由生產手段的改變,而降低其尚武之風,以便於日 人之統治。至於實際的辦法,水野認為晚清撫墾局的做法是可以模仿的: 倘設置如從前政府所實行撫墾局之類,時召集其酋長等,饗以酒食, 2 藤井志津枝,《理蕃》頁 1-19,台北:文英堂,1997 年 5 月。
與以布帛、器皿,從旁加以諄諄教訓,當可得其好意,對於樟樹之砍伐、 樟腦之製造、山林之經管、土地之開墾、道路之開鑿等,當可期望其交 涉之圓滿也。而一面給以一定之土地,設法使其從事耕耘,當能逐漸感 化成為良民。(《日據下之台政》頁 257) 亦即,只要撫育得法,「當可得其好意」,進而進行山區的開發,尤其是山區 地帶的製腦業。由於台灣是當時世界上最主要的樟腦輸出地,依日人的統計, 若有計畫地「以一百年為期,輪流採伐此地區之樟樹」,「每年可生產六百萬 斤;現在世界各國需用之樟腦五百萬斤,可由台灣供給,因此必須利用此一 項收入充裕台灣施政之財源。3」 自日本領台以來,採樟製腦即為山區的主要產業,依初期對蕃政宣示, 是「以綏撫為主,以期收效於他日」與「逐漸感化成為良民」的緩進主張, 且日本當局也力圖避免衝突。例如當時有日本的製腦業者聯署向總督陳情, 以保護製腦事業:「近來日本製腦員工屢遭原住民殺傷,以致業務停頓,損失 不貲,但末聞官府取締,影響斯業發展至鉅。請設法保護。」(同前引,頁 52)但是彼所得到的回覆則是:業者應「設自衛方法,至於容易遭騷擾之地, 認為暫時停止經營較宜」(同前引,頁 53),而拒絕了日本業者的要求。不過, 開發山地富源終究是樺山總督以來的基本構想: 由於經營林業、開墾原野、採礦、或日本人移住,皆以山地為主 4, 尤其樟腦除台灣及日本本國外,其餘國家皆不產之,因而在世界各國幾 乎佔全部市場,可謂最值得經營之事業。(同前引,頁 9) 日人甚至認為「確保樟腦的獲得,更是理蕃政策下所獲得最實質的成果。5」 由於各撫墾署所管轄的蕃地,多屬擁有槍械的危險地區 6,故歷任署長大致 3 台灣總督府警察本署編、陳金田譯《日據時代原住民行政志稿(原名:理蕃誌稿)第一 卷》頁 111,1997 年 10 月,南投:台灣省文獻委員會。以下簡稱《理蕃誌稿譯卷一》,其 第二、第三卷等等,分別簡稱《理蕃誌稿譯卷二》、《理蕃誌稿譯卷三》。 4 案:除了林業與採礦受限於原料產地的因素外,其他如開墾與移住,均不以山地為主。 其實,即使是林業與採礦,仍是對山地抱持了過多的期望;日治初期對「蕃地」的想像, 正如晚清對後山的想像一樣,以為是個充斥著「金沙銀穴」的地方,實則是所得不敷所 出,清國對後山經略,正如胡傳所說的「如耕石田」,每年挹注於後山的財政,宛如無底 洞一樣不知止於何處。胡傳之說,見《台東州采訪冊》,頁 5,台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 室,1960 年 5 月。 5 中川浩一、和歌森民男編,《霧社事件》頁 52,台北:武陵出版社,1997 年 4 月,初版 二刷。案:日治初期的十年間,台灣總體經濟力仍屬薄弱,相較之下,樟腦的利潤便占 了不小的比例,但自日治中期(1910-1930)以來,台灣的財力已獲得巨幅的擴張,樟腦 的利益已經不如初期;復次,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樟腦作為賽璐珞產業的原料,而 使它得以獲致在產業上的重要地位,然而戰後因塑膠業的興起,賽璐珞產業也隨之沒落, 當然樟腦的經濟價值更是不如以往。簡言之,樟腦的利潤不但不是不變的,而且是被過 份誇大的。 6 原住民的槍械來源,除了一部分是晚清兵勇藉遺失之名,轉賣給原住民之外,更多的是 清國退出台灣時,有許多兵勇將槍械售予原住民。見《理蕃誌稿譯卷一》頁 253。
是由軍人來擔任。撫墾署的成立,雖有不少措施是仿效清末的撫墾局,但從 一開始,撫墾署即以清末之失為鑑,譬如主動學習原住民語言、盡力調查原 住民慣習、測量繪製地圖、開鑿理蕃道路等,在在顯出較為積極的理蕃企圖。 尤其是通事之漸撤──日警與通事競爭在部落內的主導權,正是日治初期的重 要一幕。 (二) 新城事件始末 7 明治 29 年(1896)6 月,日軍於花蓮港置守備隊;11 月設監視哨於新 城。同月,因監視哨軍人的不當行為,以致全員 13 名被殺;守備隊乃全隊 (兩個中隊)出動,並募南勢阿美 600 人協助討伐;且自澎湖調來軍艦,於 新城外海砲擊。半年後,終因地勢險要、原住民頑強抵抗、討伐隊陸續生病 等因素,使其死傷慘重,無法完成任務,而於明治 30 年(1897)5 月中止討 伐。(《理蕃誌稿譯卷一》頁 31) 由於當局的軍事行動無法見效,於是在力主撫育的台東廳長相良長綱的 主導下,終於收到相當的成效,至次年(1898,明治 31 年)1 月 6 日,已獲 得部分外太魯閣群的歸順: 李阿隆派自稱新城三棧溪、擢其力、七腳籠及石硿等地之代表人李 錦昌、徐水仙、李戇塗及林阿爐四人前來投誠,其提出戶口名冊及李阿 隆之歸順誓書作為證據。廳長親自接見後,命令應努力使太魯閣群歸順, 此等人答曰:太魯閣各社與外界之交通已斷絕,而且李阿隆之弟被殺, 因而一部分不願歸順,但保證在近期內使其歸順。(同前引,頁 71) 隨後,李阿隆又表示同意歸順,但希望暫時不要派軍隊入駐,以免滋生事端。 此一要求獲得相良廳長的同意,日軍撤出新城地區。(同前引) 由於外太魯閣群之表示歸順,故於明治 34 年(1901)7 月 11 日,設國 語傳習所分教場於古魯社,教育歸順之太魯閣群子弟,並指定日本商人賀田 組,在社內開設火槍及火藥販賣店,限於每人每月售給彈藥十發、火藥二十 匆、雷管十發及發火器材二十個以下。自日本進入後山以來,從未如晚清一 般之以槍彈火藥來和太魯閣人交易,再經新城事件之衝突,更令日人對南北 部原住民有差別措施;此時基於招撫政策之手段,及作為設分教場之交換條 件,遂答應李阿隆之要求,而供給火槍及彈藥之交易。隨著撫育工作的進展, 又於明治 37 年(1904)9 月派駐公醫、蒞年 3 月改古魯國語傳習所為蕃人公 學校。直到明治 39 年(1906)7 月發生威里事件始關閉公學校及撤回公醫, 隔年 6 月,公學校再設於七腳川。(同前引,頁 71-72) 7 王學新在〈論日治初期花蓮地區太魯閣番綏撫策略〉一文,對新城事件有頗為詳細的討 論。文見《台灣歷史文化學術研討會》,國立中央圖書館台灣分館主辦,1999 年 5 月。
(三) 新城事件的影響 1 親切對待有影響的原住民 當新城事件尚處於增兵苦戰之際,同年 4 月,為推行山地事務而召集各 撫墾署長於總督府,乃木總督親臨會場訓示: 由於撫墾事業係在無經驗之情況下所訂之制度,因此應依地方習慣 及時勢推移,講究適宜方策。……應使原住民對日本人之感情,比對漢 人更加良好;清國時代,漢人與原住民似乎不甚和睦,如今應盡力使原 住民與日本人和睦相處。(同前引,頁 32) 從乃木總督所說的「撫墾事業係在無經驗之情況下所訂之制度」,並訓示「應 依地方習慣及時勢推移,講究適宜方策」,說明了這一時期是處於隨機應變 的無方針階段,雖談不上有清晰的政策,但已有部份明確的概念出現,如樺 山之「欲以綏撫為主,以期收效於他日」、水野之「台灣將來事業在乎番地」、 以及乃木之「應使原住民對日本人之感情,比對漢人更加良好」等等。會中, 殖產部拓殖課提出報告指出:應「親切對待在一社或數社具有影響力之原住 民,並給與金錢或物品,使其協助推行山地事務。」(同前引,頁 34) 日後所形成的新部落政權結構,正是立足於此時的決議──拉攏有影響 力的原住民,並給予財物、乃至於任命為頭目或青年會會長等職,使其協助 蕃政之推行,此時的這項決策,導致日後出現的警察與有力者共治之局。 2 實施槍彈之差別供給 其次,新城事件剛落幕不久,埔里社的撫墾署長在當年 9 月鑑於新城事 件的討伐失敗,而建議對原住民實施槍彈之差別供給: 埔里社以南之原住民比較分明道理且溫順,其以北之原住民卻凶暴 好殺;……因此認為火槍及彈藥可供給前者而不可供給後者;……而且 一旦傷害其感情,致仇視日本人,則難保不蹈太魯閣事件之覆轍。(同前 引,頁 38) 新城事件下日軍的討伐行動以失敗落幕,成為日治初期的一大儆戒,除了槍 彈之管制以外,甚至連討伐行動本身,也在儆戒範圍之內:因為當有衝突時, 雖可藉由武力予以討伐,然而不但清代之多次討伐不效,即連「最近在太魯 閣事件動用鉅款,及釀出許多傷亡,而且中止討伐時會被輕視。」(同前引, 頁 51) 3 原住民不適用於普通法律 與此同時,內務部長也提出「依法處罰凶犯」的意見,但作為殖民地之
主管機關的殖產部,則基於「猜疑心頗重之原住民如獲知族人被異族處刑 時,會激起敵愾心,或許演出類似太魯閣事件,影響撫育工作」,故認為暫 時不宜以普通法律施行於原住民身上(同前引,頁 50)。 由於日本視蕃地為無主地,而在國家體制下,無主地即是國有地;故而 認為原住民並無土地所有權。此時因受到新城事件的影響,認為暫時不宜以 普通法律施行於原住民身上,至於要如何才能承認其土地所有權?日人認 為,所謂的「承認」,指的是政府與人民權利之間的法律地位,而要政府承 認其權利,應以人民對政府的承認為前提,在未服從政府之前是沒有法律地 位的,更無任何權利可言;原住民若要獲得法律地位,則決定於是否服順政 府及納稅。例如在明治 39 年時,因開設灌溉卑南一帶的水圳之故,使阿美 族和卑南族成為最早被課稅的原住民,這在當時被視為「撫育原住民顯著業 績之一」(《理蕃誌稿譯卷一》頁 398),也是認定其法律地位的主要考量: (該兩族)皆性質順良,勤勉農牧,殆無殺伐風氣,若教化得宜, 必定成為純良農牧之民,增加地方生產發展經濟。如今他們擔任公務者 日日增加,且已認識負擔家屋稅之義務,並如期完納,相信可在短期內 認定其人格。(同前引,頁 463) 自新城事件後,在蕃政上便以懷柔政策為主軸,而總督府方面也產生了一些 改變,在這些變革之中,尤以廢撫墾署最為重要。自 1896 年 3 月結束軍政, 4 月開始民政,「在發布有關行政組織之官制以前,決定另設與清代撫墾局目 的相同之撫墾署,掌理山地及原住民事務」(同前引,頁 9),可見從一開始 以來,日本即視蕃地為特別行政區,與本島人之普通行政區分開。所以,廢 撫墾署即代表理蕃態度的轉變。 在新城事件的影響下,原住民的法律地位問題、專責理蕃機關的擬設、 軍事討伐的節制、對各原住民族群的差別待遇等措施,先後被提出來討論並 制定為新一波的政策,本役之規模雖不大,然其所引起的影響則不小。 (四) 總督府對原住民行政的調整 撫墾署始設於明治 28 年(1895)6 月,而廢止於明治 31 年(1898)6 月 20 日的官制改正。此一官制改正,並非只是單純地以辨務署取代撫墾署, 而是尚有另一層的涵意。在撫墾署時期,是以首任總督樺山資紀所指示的「親 切對待蕃人」作為撫墾署的指導原則;至於辨務署,則為地方行政機關的屬 性,將原撫墾署之職務移至辨務署第三課,即意味著把原住民事務視為地方 政務,相對於先前的「縣署並立期」,民政與蕃政是分開的,但在辨務署的制 度下,則視原住民事務為民政的一部份。日後將原住民行政視為廳縣下的一 個分課,此一思路正是始於辨務署時期的規劃。
相較於晚清式的「撫番」措施,自從日治初期以來,就已呈現出日本式 的「理蕃」風格,除了上述的辨務署,明治 34 年(1901)11 月的官制改正 更是把原住民事務,「移管於新設的警察本署蕃務係」8。 至於將原住民行政視為國家政務之一,則要等到 1903 年 3 月,在總督府 民政部設置「蕃地事務委員」,作為理蕃根本政策之準備機關,並對所有與原 住民事務之相關疑義予以評議解決(《日據下之台政》頁 344),且於同年 4 月的制度改正下,才在警察本署設蕃務係(同前引,頁 10-11),作為中央政 府的原住民行政機關。 日治初期的原住民行政,包括地方性的撫墾署,以及總督府警務局的蕃 務課,此兩類蕃政機構在風格上大有不同,地方偏重撫育,而中央偏重管理; 另外,也在警務局的指導下,各部落的警政單位也開始逐步設立,它成為日 後各部落中各種政策的執行者。簡單地講,原住民的行政體系,始於撫墾署 之設置,歸結於各廳的總務課(日後改隸警務課),而實踐於警察行政之下。 第三任總督乃木希典,接任不久即發生新城事件,在其善後會議中,一 再提出加強對原住民之教化、授產、生活輔導、交通及開發等工作(同前引, 頁 633-636);單就原住民行政而言,乃木才是第一個對原住民行政有所作為 的台灣總督,不論蕃地警察之設置、廢撫墾署之主張,無不始於乃木總督時 期。 乃木為求原住民行政的一體化,遂於 1897 年(明治 30 年)4 月,在總 督府舉開撫墾署會議,徵求各撫墾署長對於原住民行政之意見,由總督府各 單位提出諮問事項(同前引,頁 636)。基於這次的撫墾署長咨問會議,隨即 於 4 月底以敕令第一六三號,修正「撫墾署組織規程」(同前引,頁 640-641)。 這一次的制度改正,主要的目的是職掌上的統一。在先前撫墾署規制下, 撫墾署是與廳縣同級,撫墾署長與廳長地位是平等的,均直屬於民政部之下; 但因行政機構的過於重疊,1897 年(明治 30 年)4 月底的制度改正,使各撫 墾署降為各地方縣廳的下級機構而改隸於地方縣廳(同前引,頁 641-643)。 1898 年 6 月,再度修正地方機關組織規程,廢止撫墾署,其事務移歸辨務署 新設之第三課掌管;至於台東廳則不設辨務署,原為撫墾署之署務則由廳直 轄(同前引,頁 651),成為台東廳下之總務課的業務。 二 威壓階段與威里事件 在 1906 年爆發威里事件之前,日本人在東台灣山區的活動,主要是以 8 台灣總督府警務局編,《高砂族の教育》,頁 10,台北:編者,1944 年 3 月;台北:成文 翻印版,1999 年 6 月。
採樟煉腦為主,而且只有撫育而無取締的措施;但在威里事件之後,作為善 後措施之一的「威里隘勇線」的出現,則營造出一個新的態勢:撫育界內諸 社與防禦界外諸社。此時的台灣總督府,由於受到財政上的限制,只能被動 地隨著個案而做出理蕃政策上的調整。同樣的,日後佐久間總督之所以能有 提出一個較大規模的理蕃計劃,也正因獲得了帝國議會在經費上的協贊。 (一) 威理事件始末 1 事件起因的探討 該事件的起因,依日本當局的說法是:「該族認為製腦業者發給警備津 貼不公平,殺死花蓮支廳長及製腦員工計二十五人」(同前引,頁 384)。這 樣的官方說法,並不能指出真正的問題所在,以下試作一初步的探討: 賀田組自數年前在台東廳轄內投入鉅資經營開墾、製腦及畜牧等事 業以來,隨太魯閣群逐漸就撫擴張事業,二月在外太魯閣群九宛之一小 社維李社設事務所及腦寮,並以日本人喜多川為主任,經營製腦事業。(同 前引) 賀田組在外太魯閣的採樟活動,是以外太魯閣的就撫為前提。尤其是最早向 日本政府表示歸順的古魯社,「因而設有綏撫化育機關之警察官吏派出所及 公學校,且有賀田組經營之槍炮火藥店及腦寮」(同前引,頁 632)。就日本 人的角度來看,危機是出現在內太魯閣,所以賀田組為防止內太魯閣群的侵 害,而與外太魯閣群約定,對擔任警備之七社壯丁發給津貼。但在當年 6 月, 就因津貼發給問題,使壯丁們認為耆老不公而怨恨日人: 賀田組……於六月間對維李社之耆老發給一百圓,耆老卻不給七社 壯丁,而暗中給與三、四名自己的親族,七社壯丁乃與耆老理論,而且 怨恨日本人。(同前引,頁 630) 威里社耆老負責發給七社津貼一事,反映了當時日本人確實是相對地信任威 里社,但因該社耆老私底下給自己的親族,而使各社人感到差別待遇,轉而 怨恨日本人。然而,為何不是怨恨威里社耆老,而是怨恨日本人?更重要的 是,既然是其他六社對日本人的怨恨,何以事件的發生地不在另外六社,而 是在威里社?這個疑點不予釐清,就不可能確知其起因。 七月十七日,甚多屬於外太魯閣群之擢其力社人至維李社附近狩獵 後,在製腦所休息時,邂逅維李社之耆老,於是責備耆老分配津貼不公 平,終於開槍射傷耆老之一名親族。(同前引) 到此為止,似乎已回到正題,即「責備耆老分配津貼不公」。就在威里社地 區的危機持續增高之下,威里社和西拉罕社發生爭執,終而演成西拉罕社人
殺害二名日本人腦丁之事 9(同前引)。即使如此,我們還看不到威里社人有 任何反日的行動,何況該社是能讓日人相對信任的一社。所以,威里社之所 以成為威里事件的主角,必須從另外的角度來尋求。 次日,當地的最高長官──花蓮港支廳長大山十郎,為了保護日本人的生 命安全,決定廢止腦寮、撤出威里社地帶的日本人,並出面要求賀田組暫時 退出,然後再親自至維李製腦事務所。 當時製腦地之腦丁等,因發生此等事件非常恐惶,已有將婦女及兒 童送至花蓮港者,其他之人亦猶豫是否退出而議論紛紛。(同上) 在這十三天內,當地的危險性日益提高,且已將婦孺送到安全的地方,即使 是未走的人也議論紛紛。由此可知當地的危險性已達到一觸即發的地步。就 在這一天,大山十郎「帶數台牛車抵達,準備載運腦丁等退出」(同上),但 是當時的製腦事務所主任和部份腦丁們反對,其理由是擔心「停止製腦時, 他社人會利用此地區甚多道路攻擊當地社人,所以非常畏懼日本人退出」(同 上,頁 631)。「當地社人」即威里社人、「他社人」即其他六社人,所以,誰 「畏懼日本人退出」?威里社人。意即,當外太魯閣諸社之怒意已無法控制 的情勢下,威里社人將成為另外六社發洩怒氣的對象,因此亟需日本軍警來 保護威里社的全安。然而,日本人卻陸續退出當地。 從以上的討論,我們認為:威里社人為了自身的安全而發動了對日本人 的攻擊,巧妙地轉移了外太魯閣諸社的怒氣,這才是該事件最核心的因素 10。 當威里社的紛擾持續增高之際,古魯社壯丁也在賀田組事務所開槍射擊 天花板,使得「日本人腦丁非常恐惶,五名日本人腦丁於七月三十一日自古 魯社出發」,此行終於成為事件的導火線:「至花蓮港之途中,在遮埔頭附近, 被同行之維李社壯丁殺害。」(均見同上,頁 631) 依上引資料所示,似乎當時之行旅往來,需有原住民隨行保護,且在當 時日本人的眼中,威里社是原住民中相對順從的,故以該社之壯丁同行,以 便前往花蓮港。前文已指出,從委託威里社耆老發給津貼一事,即可得知日 本人是相對信任威里社的,此處之以威里社壯丁護行,又可獲得一個例證。 此時,威里社人尚無意殺意當地日人,然而,這些殺害日本腦丁的威里 社人,「攜帶首級至製腦事務所誇眾示人,而且其中一人將火槍指在維李社 耆老胸前,責備分配津貼不公平」,再加上威里社人「目擊日本人正在準備 9 此次的出草,與採樟活動或理蕃政策無關,它起因於太魯閣人習俗上的運作──兩社人 之間的農事糾紛,藉由出草馘首以證明無辜或有罪。 10 筆者曾於〈從蕃政到民政──試論太魯閣事件下的花蓮變遷〉一文認為:「採樟活動正是 引發威里事件的根本因素。」今則認為那是皮相之見,棄之可也。文見《族群互動與泰 雅文化變遷學術研討會》,國立台灣博物館、中國民族學會主辦,2000 年 7 月 28-30 日。
退出,因而情緒激動,而且維李社之壯丁攜來腦丁首級誇示眾人,終於暴露 凶惡本性,殺害支廳長等二十五人」(同前引),於是,事件正式爆發。 7 月 31 日上午,古魯社副頭目和鄰近的得其黎社頭目及兩社壯丁,「至 槍砲火藥店搶購彈藥,……此等壯丁喧嘩不絕,且有練習一齊射擊或操刀揮 舞者」;當天下午,古魯社頭目「手攜兩顆首級自維李社跑來,爬至牛車上向 壯丁大聲演說」,主張「我們亦要殺盡日本人」。但因副頭目反對,而改為扣 留日人,並建議盡速討伐威里方面的加害者。(同前引,頁 632-634) 從以上資料來看,所有外太魯閣各社均涉及此次事件,即連最為溫和的 古魯社,也在頭目的帶領下,幾乎形成全社性的反日行動。特別值得注意的 是:古魯社的副頭目有效地制止了頭目的反日提議,而且主張「盡速討伐威 里方面的加害者」,這一點又證明了前文的推測:威里社耆老分配津貼不公的 行為,已使他們成為外太魯閣諸社發洩憤怒的對象。 此外,在事發前,亦有十六名日人被巴督蘭社殺害(同前引,頁 634), 此一內太魯閣人的出草案件,並非起因於採樟事實,而僅是有人進入當地而 已;就出草的當事人觀點而言,他所關心的是,只要有外人進入當地,便會 成為被出草的對象。因此,不宜誇大採樟活動與出草的關聯性──防止外人進 勢力範圍或家族狩獵區內,這種信念的重要性,恐怕遠超過採樟活動吧。 2 起事後日本當局的回應 向來主張積極開發山地的台東廳長森尾茂助,在威里事件後報告:「不得 不含淚採取懷柔方策」。因為台東廳本身並無常駐兵力,「一旦原住民滋事時, 只能採取懷柔一策,維持治安。」(同前引,頁 634-635) 這樣的現實情形,連「平地原住民頗鳴不平,且有宣傳政府畏懼高山原 住民者」,「不僅平地原住民,庄民亦關切政府對此次事件會採取何種措施」, 包括同屬外太魯閣的古魯社等,亦希望日本當局能討伐威里社人。 雖然眼前只能採取懷柔一途,但因威里事件發生之後,幾乎所有在其四 周的各族社都希望該社被討伐──包括同屬外太魯閣的古魯社等 11,在這樣 的情形下,森尾建議「一面派海軍由海上砲擊,一面派警察隊引率平地原住 民占領加害者之住地。」(同前引,頁 635)據森尾的報告,七腳川社「預定 巴里新祭典完畢後,攻擊維李社人,取回被侵佔之土地」(同前引,頁 637), 可知七腳川社之所以主動表示願意配合日軍討伐威里社,應與兩社間之爭地 有關。由於威里社是日治初期才出現的新社,或許其部份社地是取自七腳川 社? 11 由於該社在晚清時尚未出現,而是一個至日治初期才形成的新社,它是「九宛社」的分 社,至於為何它會從九宛分出去,可能有各種的原因,我們的推測是:與原社不合。
(二) 威理事件的影響 日治初期所興辦的山地事業,正如參事官持地六三郎所云:「所謂事業即 製腦事業」,「製腦業者相競進入山地興業,但山地政策尚未周全,因而只圖 眼前利益之業者,不顧大局而任意作為,其僱用之眾多勞動者,亦乘原住民 蒙昧無知,加以欺騙或強暴等,為非作歹。結果換來原住民憤怒,於是殺人 或反擊等,以致不得不動兵討伐,事業終於停頓,且要封鎖山地」(《理蕃誌 稿譯卷一》頁 155-156)。在威里事件爆發之後,當地的事業確實全部停頓, 且在花蓮的土地上出現了第一條隘勇線來「封鎖山地」。事後,「維李與古魯 兩社附近之製腦事業,因上述幾次事件完全停頓,鄰近之七腳川及斜崁方面 之腦丁、移住民等,亦戰戰兢兢,不能安心就業,終於全部退至花蓮港」(同 前引,頁 637),可見在威里事件的挑戰下,當地的理蕃事業是完全失敗的。 1 大津麟平的「治安策」 當時前來調查情況的代理警察本署長大津麟平,向總督提出調查報告, 在其「今後之治安策」一章中,提出了五項對策:打擊太魯閣群、一定期間 壓迫太魯閣群、常駐守備隊、增加警察官吏、埋設地雷(同前引,頁 638-639)。 尤其是前三項對日後影響頗大。 以「打擊太魯閣群」而言,它一直是日本總督府在後山最頑強的敵人, 基於「原住民注意他人強或弱,因此打擊太魯閣群顯示威力,不僅可使該群 屈服,亦可使其他原住民畏服」(同前引,頁 636),故大津麟平建議出兵, 即使僅打擊一社,亦比完全置之不理的好。 其次是「一定期間壓迫太魯閣群」這一項。基於「制御該群時,亦可制 御其他原住民」的理由 12,而主張即使「投入眾多人力及鉅額經費,亦要實 施」(同前引,頁 638),這態度直接影響到此後「五年計劃」的完全討伐為 止。 復次是「常駐守備隊」一項。由於先前曾應李阿隆之要求,外太魯閣地 區並無正規軍,即使是整個花蓮港支廳,也只有少數的警力以及原駐於花蓮 港的守備隊而已;日軍正式常駐花蓮地區,乃始於此役之影響 13。 2 威里隘勇線與討伐行動 12 清代亦有類似的認知,例如劉銘傳主持台政時期,當時負責開通新中路東段的鎮海後軍 統領張兆連即指出:「大魯閣社為北路最強之番,若能懾服,則鄰社自易招撫。」見《劉 壯肅公奏議》頁 218,台灣文獻叢刊第二七種。 13 威里事件發生後,日本於 9 月成立「第十三憲兵隊台南分隊花蓮分遣所」,此為派駐花蓮 地區最早的憲兵隊;隊址即今憲兵隊。10 月又成立「台灣步兵第二聯隊第三大隊」,隊 址即今東區警備司令部。至於日治之初派駐於花蓮港的兩個中隊,則調往璞石閣及卑南。 參閱張家菁《一個城市的誕生──花蓮市街的形成與發展》頁 96-97,花蓮縣立文化中 心,1996。
在大津麟平的建議中,有一項是「壓迫太魯閣群」,雖然事發之後,日方 表面上仍採懷柔措施,但在暗地裡則開始積極佈署,實施更周全的封鎖,花 蓮境內第一條隘勇線,即因此一事件而出現 14。依大津麟平的意見: 過去討伐太魯閣群之效果不彰,其原因似乎出於未熟悉地形。短暫 之打擊,不能充分使他們痛苦,悔悟前非永遠畏服政府,所以至少要以 一年左右時間,斷絕他們之陸海交通,嚴禁運入生活必需品及運出山產 品,並占領他們之住地,縮小其生活圈等。(《理蕃誌稿譯卷一》頁 466) 要同時兼具長期的打擊、使其充分痛苦、占領其住地和縮小其生活圈,最好 的辦法便是實施隘勇線之封鎖。該隘勇線於 5 月完成,至 7 月 1、2 日才進 行海、陸兩方面的討伐行動,尤其是調派「浪速」、「秋津舟」二艦轟擊海岸 一帶各社,這樣的攻擊更帶動了太魯閣群的南下遷徙,以避免遭受砲擊 15。 3 太魯閣人的南向擴張 威里事件後,太魯閣人又有族群遷徙的現象,「外太魯閣群逐漸南進,以 致住於擢其力溪上游之伊埔社頭目一族十餘戶,已遷至木瓜溪上游左岸之別 片山腰,其他社人亦有遷至此地之傾向」。這是加禮宛事件以來的發展傾向。 至於在事件後的隘勇線,因堵住其向東發展,而促使該群向南方的木瓜溪上 游遷徙: 他們之出草地──加禮宛原野,被新設之維李隘勇線封鎖後,逐漸 出沒於南方。(《理蕃誌稿譯卷一》頁 650) 為了防止外太魯閣群之持續南進,日人之防範措施仍是設置隘勇線,以「防 遏外太魯閣群南進」。 在這段等待的時期間,由於先前外太魯閣曾受砲擊,「自覺仍住於海岸一 帶非常危險,逐漸至木瓜溪流域找耕地」,而必須防止其南下,且因外太魯閣 南下發展的態勢已日益明顯,故另築隘勇線之需要性已越來越明顯;於是,「為 奠定開設中央山脈橫貫道路之基礎,而計畫新設位於木瓜群住地之達莫南山 地官吏駐在所,溯木瓜溪至牟義路溪合流點之隘勇線」,於明治 41 年 5 月 21 14 在此之前的東台灣還沒有隘勇,這點可從明治 33 年(1900)的「官隘概況表」(《理蕃誌 稿譯卷一》頁 192)尚無台東廳部份,可以得知未有隘勇存在,此後東台灣的隘勇即與 警察官吏等,成為維持當地秩序的一股重要力量。 15 直到光緒 4 年(1978)之前為止,太魯閣人的勢力一直受制於加禮宛人,僅能徘徊於新 城山區一帶而已;然而,加禮宛事件發生之後,由於清軍的善後措施是將其人遷社,而 且清兵也撤出新城,於是當地再無任何勢力足以阻止太魯閣人,因而帶動太魯閣人南下 擴張,最晚到光緒 18 時(1892),太魯閣人的出草範圍已南下至北埔;下迨日治初期, 威里社的新立,更說明了太魯閣人的南下態勢;其後的七腳川事件,又因七腳川的被遷 社,更帶動了太魯閣人越過木瓜溪。至治日中期,太魯閣人的分佈區域已來到今日的萬 榮山區了。
日開工、6 月 12 日完工。 4 始議另設花蓮港廳 事件中來花蓮視察的代理警察本署長大津麟平,在其返回後,向佐久間 總督提出復命書,認為「開拓台東地區必須改善交通」,其最後一項即建議「台 東廳分為兩廳」: 台東地域廣漠……等於西部四、五廳,交通可改善至某種程度,但 廳所在地卻在南方,必須以璞石閣附近為界分為兩廳,否則須要擴大支 廳長之權限,委以更多決行權。(同前引,頁 389) 當時雖未接受此一建議,但因下一次的衝突(七腳川事件),更加深了總督對 該意見的重視;日後的花蓮港之所以能成為一個地方廳,且以今日的區域作 為該廳的行政區域,即始於威里事件的影響。 三 理蕃事業五年計劃與太魯閣戰役 自日本領台以來,與原住民的多次衝突中,大多是起自民間企業與原住 民爭地的問題;然而此次的戰役則起於總督府有計劃的軍事行動,在北半部 山區各群先後遭受討伐之後,而以內、外太魯閣群為最後一戰。這種有計劃 的軍事行動,和歷次的衝突相比較來看,是有很大的不同。 (一) 五年計劃的提出與太魯閣戰役 1 五年計劃的提出 自 1896 年日軍進入花蓮且在當年發生新城事件以來,已使日本一度調整 其行政措施,並相戒勿輕率施行軍事討伐,且在原則上以綏撫為主。到了乃 木總督時期,總督府在施政上已開始偏重管理,但仍尊重地方官的主張,而 仍沿續撫育的措施;下迨 1904 年,相良廳長去逝、森尾廳長繼任,則以積極 經營山地為基本方針。這樣的政策轉變,是因台灣人的武裝抗日於 1902 年被 敉平,以致於日本得以將絕對的兵力傾注於原住民地區。 如何在武裝抗日結束後,使山區也得以平定,第五任總督佐久間可謂負 此任務而來,故將原住民之治理,視為治理台灣的急迫任務,計劃在 1910 年到 1914 年的五年間予以解決,且得到帝國議會在經費上的支持(《日據下 之台政》頁 261),「因此在一九0九年的官制改革中,將理番事業從警察總 署分離,在中央分設理番務總署,在地方設番務課」(同前引,頁 262),先 前的廢撫墾署、議設蕃政局,可視為對初期理蕃政策的調整,而此時的組織 調整,則可視為即將執行五年計劃的先聲。
五年計劃是以隘勇線的擴張為起點,逐一征討未服從日本當局的泰雅族 及賽德克族,最後歸結於討伐內外太魯閣群。 所謂隘勇線者,不僅是平時巡視之防守線,是更攻擊時之發起線。它不 只防禦原住民之下山出草,更負起日方軍警上山攻擊的任務。因此,隘勇線 的新設與擴張,往往代表著:現在的新築或延長,就是下次展開攻擊的先期 作業,這也正是「隘勇線推進」的意思。 自第五任總督佐久間接任以來,先後在北半島山區降服各社、並修築多 條隘勇線;以隘勇線推進為主的工作,至明治 42 年(1909)為止,住在隘勇 線外「不歸降之番社尚多,佐久間總督依據剿討政策,樹立五年計劃,編成 經費預算一千六百廿四萬元,通過日本帝國會議之協贊,決行大規模討伐」, 而歸結於討伐「久在東部台灣負嵎之太魯閣各番」(同前引,頁 473)。合併 這五年計劃的工作,依年次順序,可概括如下: 隘勇線推進 討伐 備考 明治 43 年 雅奧罕群方面、鯉魚尾方面 霧社方面 明治 44 年 李山崠山方面 北勢群、督亞社 大正元年 白狗-馬烈坡群方面、馬利克灣群方面 大正二年 擢其力方面 奇那基方面 大正三年 太魯閣群方面 2 太魯閣戰役 在日人的印象中,太魯閣人是最為兇猛的族群,其與日本的關係,宛如 一個獨立且對立的敵國: 恃其武勇以抗官命,……擁有九十七社,一千六百餘戶,九千餘人, 其中壯丁約計三千,……其區域北自宜蘭大濁水溪,南過花蓮港木瓜溪 北岸,形成五百餘里之一大敵國。佐久間視此為五年討伐事業中之最難 問題。(《日據下之台政》頁 487) 於是自明治 43 年(1910)起,即推動多次的「蕃情調查」,並且經過三次實 地探勘後,於大正 2 年(1913)9 月至 11 月,「舉行太魯閣討伐之準備探勘」, 共組成合歡山、能高山、達其利溪及愚屈、巴多蘭等四方面的探勘隊;次年 再展開第五次的探勘。綜合這幾次的結果,刊行「太魯閣事情」一冊,「分發 太魯閣番地廓清準備工作人員」(同前引,頁 487-490),取得必要的地理學 上的知識,以避免重蹈新城事件時之以失敗收場。 攻擊太魯閣群的前置作業,至此已完成大半,最後是修築得其黎隘勇線, 以此作為對太魯閣群展開軍事行動之攻擊發起線,所謂「隘勇線前進於花蓮
港廳轄擢其力方面,乃為討伐太魯閣原住民群之準備。」(同前引) 大正 3 年(1914)1 月,佐久間總督「命飯田花蓮港廳長,以歸順原住 民架設鐵絲網於其間」,自 2 月 17 日起至 3 月 7 日止,完成架設複式鐵絲網; 6 月,討伐太魯閣群,「擢其力方面討伐隊,取此路逕入,攻略哥羅社;其別 隊即自三棧溪畔前進,奪取卡宇灣高地」(以上均見《理蕃誌稿譯卷二•下》 頁 369-372)。 自威里事件以來,東部四條隘勇線先後開築,有效地圍堵了太魯閣人的 活動,最後再發動大規模的討伐行動,在為期兩個多月的討伐行動中 16,日 軍動員了兩萬名的軍警人伕,而內外太魯閣群只有三千壯丁可參戰,在機槍、 山砲的攻擊下,曾經被日人視為形同敵國的太魯閣地區,終也如同其他地區 一般,一同被納入台灣總督府所代表的國家體制內。 同年 8 月 10 日,宜蘭廳方面的永田討伐隊舉行解隊式,8 月 23 日,花 蓮港廳方面的松山討伐隊及田丸支隊,亦舉行解隊式,佐久間總督均致電祝 賀(《理蕃誌稿譯卷二•下》,頁 483-488)。日後,日本當局在當地設立研海 支廳,並在塔比多(今天祥)建立神社,以紀念佐久間總督。 對於這次戰役的成果,日本當局認為不僅「戡定內外太魯閣原住民群、 巴督蘭原住民群、及道賽原住民群」,且還扣押了南澳群、部份溪頭群、木瓜 群等各社的槍械,總計 6,346 挺;「並配置警察官吏駐在所四十二處,著其從 育撫育業務。」(同前引,頁 490-493) 最後,再以收繳南部及東部原住民之槍械,作為計畫的收尾(同前引, 頁 493-590)。雖然在收繳槍械的過程中,又引發了成廣澳事件、大分事件、 以及排灣族等的抗日衝突,但在規模上,仍無法與太魯閣事件相提並論,而 且,對於日治時期的原住民行政,也未發生多少調整。 (二) 太魯閣戰役的影響 戰後,內外太魯閣成為理蕃區域之一,1915 年 1 月,佐久間總督重提綏 撫政策,表示理蕃事業告一段落,以鎮壓為手段的時期已經過去,此後是進 入綏撫為主的新時期的過渡時代。其影響可分為四大方向,略述如下: 1 授產與遷村 從日本治台的第一年以來,就已提出使原住民「生活得所」的主張,這 是第一任總督以來的既定政策,但一直未能普遍性地實施,其中如水田之耕 作、養蠶獎勵等,雖於入台的第一年即已陸續嘗試,但「在佐久間總督五年 16 關於太魯閣戰役的過程,《日據下之台政》頁 487-499、《台灣的蕃族》頁 746-770、《理 蕃誌稿譯卷二•下》頁 373-493 等,均有詳細的敘述,不贅。
討伐完成後,養蠶與水田更見發達」,甚至曾於大正 11 年(1922)在得其黎 設黃牛牧場(《日據下之台政》頁 216),此等措施均有助於原住民經濟之改 善。 更重要的是遷村的擴大實施。在此之前,雖然總督府曾採取過個別的遷 村措施,但就當時而言,只能視為個案;至於大規模的遷村行動,則是「自 佐久間總督五年討伐後,決定此移住方針」17。不過當初並非很順利,移住 當時,原住民「以為離去祖先墳墓之地乃屬莫大罪惡,而移住地之大部份, 以其耕地靠近山腳之地帶,新開墾時,由於瘧疾猖獗,番人頗怨官府此項移 住之措施,有逃回原社者」。(均見《理蕃誌稿譯卷一》頁 687) 2 理蕃道路的闢築 在太魯閣事件之後,「理蕃事業五年計劃」結束,日治初期以來的出草問 題也被有效地扼止。最重要的是,在本事件結束之後,由於山區各族社先後 屈服於日本的武力之下,行經原住民勢力範圍的山區道路才得以開闢。 基於保障先前的成果,以及進一步地開發山地,此後陸續闢築多條「理 蕃道路」,譬如其中的能高越: 為對番人威壓及開發番地,開鑿公路,殊為重要工作;民國六年九 月,興工開鑿南投廳霧社支廳至花蓮港廳木瓜溪,約計七十八華里之中 央山脈橫斷公路,民國七年三月竣工。能高公路自南投廳霧社,越過能 高山鞍部,經由奇萊主山南峰,從花蓮港木瓜溪上流,至溪口初音。(《日 據下之台政》頁 628) 為了維繫這條理蕃道路的安全,沿路「在南投廳新設駐在所四個,花蓮港廳 新設六個」(同前引,頁 629)。為尊崇因開路而身死於此的人,遂在入口處 立了「殉職者之碑」、「橫斷道路開鑿紀念」各一座,目前尚存於初英發電廠 旁(原名初音,戰後改名,今屬吉安鄉干城村),供後人憑弔 18。 日後,原先作為理蕃道路的某些路段,也轉型成具有聯繫區域交通的功 能,如 1916 年 6 月興工的臨海道,亦即日後的蘇花公路。 3 教育與公醫配置 17 日治時期的原住民行政,可分為三個主軸。第一是圍堵,它表現出來的是隘勇線;第二 是穿越,它表現出來的是理蕃道路與部落警政;第三是消融,它表現出來的是教育與衛 生醫療。至於遷村,只是授產的一個配套措施而已。遷村的影響當然是極為重大的,不 過,就當時的政策層級而言,授產是部落警政的工作項目之一,所以授產的政策層級是 第二序的;而遷村只是授產的一個配套,所以遷村的政策層級是第三序的。 18 為了紀念深堀大尉因探勘橫斷鐵道而死於霧社群之手,日後在木瓜溪上游建立「深堀神 社」,即今西寧寺前之河階地上方,已圮。案:該紀念碑文所記之起迄日期,和本處所引, 在月日上略有出入。
從 1915 年以來所開啟的新政策,在各方面都對原住民產生了重大的影 響,譬如教育方面:五年計劃完成之後,「對於從來柔順或歸順之番社,講 求各種撫育方法」,在蕃人公學校和蕃童教育所上,均有明顯的增加,且多 有在台北等各地觀光,以啟發其知識者(《日據下之台政》頁 629)。日本人 在原住民身上的影響,今日仍深深地印在各社的文化中,特別在語言方面更 是如此。 其次是公醫配置。原住民向來依其宗教習慣以應付疾病,在五年計劃之 前,日人僅「於管轄警察機關,配備醫藥,發給病人」,頗見成效;自大正 5 年起,更「逐漸配置公醫,或設立療養所,以期醫生思想之普及與治療之澈 底」(同前引,頁 219)。雖然在此之前已有公醫制度,但若論其成為一普遍 性的措施,則仍是在此之後才能存在的。當時的內田民政長官向花蓮港等各 廳廳長發出通知: 本年度起,將在原住民部落配置公醫,其宗旨不外為憑藉醫藥以提 高綏撫原住民之功效。……同時應注意保持原住民部落工作人員之健 康,預防因患病而削弱警備力量。(《理蕃誌稿譯卷一》頁 214) 可見公醫制度的施行,其目的是政治性的──憑藉近代醫療以提高綏撫功效。 4 統制性質的轉換 最後,也因五年計劃的完成,在原住民治理乃至東部治理上,均出現了 統制性質的轉換。在太魯閣戰役結束後,總督府於次年宣布完成五年計劃, 並提示「將來之方針」,其第六項討論到隘勇線問題,這條原為「討蕃」時 的防守線兼攻擊發起線,如今賦予「遮斷民番不正當之交通」的任務而獲得 保留: 民番之接觸往往釀成禍根,故對兩者之關係,須予注意周到,從來 作為防備機關之鐵絲網,以今日情形言之,雖似無此必要,然以之遮斷 民番不正當接觸之交通,則最為適當,故須予以保存。(《日據下之台政》 頁 502) 原本,隘勇線的作用是防止界外的原住民進入界內,如今,則轉為防止平地 人進入界外;平地居民和山地居民之間的互動,則因本案的落幕而加深了雙 方的隔閡。此一阻斷作用一直延續到戰後的山區管制政策──其所管制的,不 是山區部落的原住民外出,而是管制山區之外的非原住民之進入。此一政治 上的考量,從此分割了台灣的兩個世界:不僅是日治時期的普通行政區與特 別行政區之別,同時也成為戰後山地鄉與平地鄉的基本分界線。 隨著戰事的結束,繼起的是在統治思維上,從如何征服轉為如何治理:
理番五年計劃事業既畢,因此特設之番務本署即予廢止,其主管事 務,移交警察本署管理。(《日據下之台政》頁 627) 在本役之前,所有治理原住民的機關,都由一個特設的單位來負責,不論是 早期的撫墾署、蕃政局(議而未設),或其後的蕃務本署,都是一種特設的 理蕃機構,迨太魯閣事件結束後,始將其納入民政範圍,而進行中央機關之 修正: (大正)四年七月,以敕令第一二九號,修正總督府組織規程,廢 止番務本署,於組織規程第十九條中,「警視八人」之下,增添「番務警 視二人」,而將警視八人減為三人。(同前引,頁 613) 正如該組織規程修正理由所述,「伴隨理番事業完畢,有關理番組織縮小」, 在地方管轄區域的劃分上,也以警政系統來取代特設的理蕃機關。在過去十 幾年的理蕃政策裡,隘勇線的圍堵之策,至本役結束後已盡全功,武力討伐 已不再是理蕃事業上的必要手段,此後則轉為如何教化的問題。於是,廢止 將各廳的理蕃機關,而移歸警務單位掌管。大正 5 年(1916)7 月,即因「理 番事業完畢」,以訓令第一六0號,廢止「廳分課規程」中之「蕃務課」,原 該課所掌管事項,移歸警務課掌管。從中央到地方,均於太魯閣事件之後走 上回歸民政的道路。諸如此類的變遷,顯示了在統制性質上大異於前的另一 個新時期。 霧社事件爆發後,在重新檢討未來的施政時,岩城龜彥指出了五年計劃 之後的原住民行政內容: 現在(昭和六年,1931)之根幹,是在明治四十三年,據當時之佐 久間總督所樹立的五箇年計劃之理蕃事業,該事業於大正四年完成之 後,配置一定之警察職員,不僅專依之維持治安,且又掌管授產、教育、 交易、土木之各種積極的行政,以至於今日。19 所謂的「理蕃機關」,其實就是警察官吏駐在所,至於授產、教育等等,則是 警察行政的附加業務而已。由此可見,直到霧社事件爆發之時的原住民行政, 確實是五年計劃下的結果,至於〈理蕃大綱〉,只是既有的政務的再宣示而已。 結論 太魯閣事件落幕後,以部落警政為中心,致力於原住民的生活輔導、物 品交換、初等教育、公醫配置等等,尤其是穿越山區的道路修築,讓國家力 量能以更便捷的方式進入山區,現存所有穿越山區的省道,絕大多數都是從 19 岩城龜彥,《台灣の蕃地開發と蕃人》 頁 13。
這時期的「理蕃道路」拓寬而成的。 伴隨著太魯閣事件的落幕,1915 年 7 月,總督府廢止了「蕃務本署」, 且在警察本署中另設「理蕃課」。日治之初,順著撫墾署以來的做法,「理蕃」 這個業務,是地方官制下的分課;中央要到 1903 年才有「蕃地事務委員會」 這種非正式的機關,且要到 1906 年才設置「蕃務課」,不過,那仍非「理蕃 課」的概念;直到太魯閣事件結束之後的 1915 年,中央才正式把治理原住民 視為中央層級的一個分課。 太魯閣事件的終點,同時也是部落警政全面建立的起點。對於居住在特 別行政區內的山地原住民,日人是以舊慣作為處理日常事務的一個準則,但 是,部落警政仍是部落事務的指導者。這一切,讓警察如此全面地進入山區、 如此深刻地影響各個部落,其起點,正是太魯閣事件的結束。 對於素無殖民經驗的新興帝國而言,日治初期不免有所嘗試與摸索,伴 隨著 1914 年的太魯閣戰役的落幕,日本統治體制全面性地進入原住民的部 落,雖然仍有極少數的深山部落在日本警察的控制之外,但就大體上而言, 以警察作為地域控制的一種統制措施而言,是在 1915 年起逐年逐地落實下來 了。
引用書目 台灣總督府警察本署編、陳金田譯 1997 《日據時代原住民行政志稿(原名:理蕃誌稿)第一卷》,南投:台灣 省文獻委員會。 台灣總督府警察本署編、宋建和譯 1999 《日據時代原住民行政志稿(原名:理蕃誌稿)第一卷》,南投:台灣 省文獻委員會。 中川浩一、和歌森民男編, 1997 《霧社事件》,台北:武陵出版社。 王學新 1999 〈論日治初期花蓮地區太魯閣番綏撫策略〉,《台灣歷史文化學術研討 會》,國立中央圖書館台灣分館主辦。 台灣總督府警務局 1999 《高砂族の教育》[1944,台北:編者],台北:成文出版社。 李宜憲 2000 〈從蕃政到民政──試論太魯閣事件下的花蓮變遷〉,《族群互動與泰 雅文化變遷學術研討會》,國立台灣博物館、中國民族學會主辦。 岩城龜彥 1936 《台灣の蕃地開發と蕃人》,台北:台灣總督府警務局理蕃課。 劉銘傳 《劉壯肅公奏議》(台灣文獻叢刊第 27 種),台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張家菁 1996 《一個城市的誕生──花蓮市街的形成與發展》,花蓮:縣立文化中心。 郭輝編譯 1977 《日據下之台政》,台中:台灣省文獻委員會。 藤井志津枝 1997 《理蕃》,台北:文英堂。 藤崎濟之助 1988 《台灣の蕃族》[1931,東京:國史刊行會],台北:南天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