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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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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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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職王歷屆試題 (104 地方政府特考). 10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四等考試 類 科:法律廉政 科 目:刑事訴訟法概要 一、在調查中,司法警察想要調查證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應該要如何進行? 證人對 於司法警察的調查是否負有到場的義務以及具結的義務? 【考點分析】. 公 職 王. 【擬答】:約 650 字 一、 (下稱本法)第 19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 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該條文既規定「得」使用通知書,而非「應」使用通知書,則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因情況急迫或其他原因,臨時以電話、親自登門或其他方式,請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 詢問,犯罪嫌疑人如願意配合接受詢問,即同意捨棄其排除違法強制處分之基本權利, 如負責詢問犯罪嫌疑人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均能遵守刑事訴訟法規定之程序,因 此取得犯罪嫌疑人之自白,非無證據能力。 則認為此乃授權依據。因此,應使用通知書。 二、. 178 條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 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但於司法警察通知證人之場合,證人不到場之 法律效果如何?本法第 196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七十三條、 第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第三項、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及第一百 九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證人之通知及詢問準用之」。第 178 條得以罰鍰,並得拘提之法 律效果並不在準用之列,因此,並無任何不利益之法律效果。 186 條第 1 項規定,證人應命具結。依上述第 196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所列有關詢問 證人之準據規定,並不在準用之列。因此,證人於司法警察詢問時所為陳述,並不生具結 之問題。 二、「審判中,該管法院對於逃亡中的被告可以對其他轄區的法院寄送通緝書。」「調查中,司 法警察在犯罪嫌疑人逃亡時,可對其他轄區的檢察署寄送通緝書。」請問: 依刑事訴訟法規 定,上面這兩種說法是否完全正確? 【考點分析】 通緝的公告方式。 【擬答】: 一、通緝的法定理由: 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 84 條規定: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二、決定機關: 本法第 85 條第 3 項規定,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長或首席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 簽名。 三、執行機關: 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共3頁 第1頁. 全國最大公教職網站 http://www.public.com.tw.

(2)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4 地方政府特考) 同條第 2 項規定,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四、通緝的公告方式: 第 86 條規定,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時,並得 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因此,調查中,犯罪嫌疑人逃亡時,構成通緝之理由,依上 述規定,由檢察長決定通緝後,自可對其他轄區的檢察署寄送通緝書。但審判中法院院長決 定通緝後,卻無可以對其他轄區的法院寄送通緝之規定。 三、「只有告訴乃論之罪才允許提起告訴。」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告訴的受理機關為 何?原則 上,告訴權人可否放棄提起告訴? 【考點分析】. 公 職 王. 論之罪無合法告訴,係影響檢察官起訴之合法性。. 【擬答】:約 750 字 一、無論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均可提出告訴: 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 228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 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本條明文偵查發動之原因,並無區分告訴乃論之罪與非 告訴乃論之罪。而告訴之意義,乃是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以及希望訴追所為 之意思表示。無論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均可提出告訴,而使偵查機關知道有犯罪嫌疑,而 開始偵查。 為偵查之起因,並非訴追條件。此類犯罪縱使未經告訴,亦 不妨礙犯罪之追訴、處罰。而對於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不僅為偵查之起因,且為訴追條件 。若有欠缺,即無法追訴、處罰。偵查告訴乃論之罪,縱使無人告訴偵查機關亦可發動偵 查,但須有合法告訴存在,檢察官提起公訴方屬合法。 二、應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 242 條第 1、2 項規定:「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 ;其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檢察官或 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 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檢察官或司法警察 官 ,仍應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然後再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將該告訴狀或言詞告訴 之筆錄補送法院,始為合法告訴。若告訴人係當庭以言詞向法院表示告訴,告訴自非合法 。 三、捨棄告訴是否發生告訴權喪失的效力? 學說上有認為,告訴既得撤回,即無不許事前捨棄之理。但實務上則認為,因刑事訴訟法並 無捨棄告訴權之規定,因此,捨棄告訴權不發生喪失告訴權之效力。管見從實務見解,因此 ,縱使告訴權人捨棄告訴權後,於告訴期間內,向偵查機關行使告訴權,仍發生告訴之效力 。 四、調查中,司法警察為了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下落,可否直接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考點分析】 司法警察官才有搜索之聲請權,司法警察則無。 【擬答】:約 550 字 一、搜索之意義: (含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證據或其他可得沒收之物為目的,而搜索被 告或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之強制處分。. 共3頁 第2頁. 全國最大公教職網站 http://www.public.com.tw.

(3)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4 地方政府特考) (下稱本法)第 122 條第 1、2 項分別規定:「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 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 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 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二、決定機關 搜索,採相對法官保留原則,除非符合無令狀搜索之要件(即本法第 131 條第 1 項逕行搜索、 第 130 條附帶所、第 131 條第 2 項緊急搜索、第 131 條之 1 同意搜索),否則,無論偵查中或 審判中,均由法官決定之後,由法官簽發搜索票方得為之。 三、偵查中之聲請機關: 128 條之 1 第 1、2 項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 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 發搜索票」、「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 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報請檢察官許可後,方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司法 警察則無此聲請權,不得直接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公 職 王. 共3頁 第3頁. 全國最大公教職網站 http://www.public.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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