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學生緊急紓困助學金辦法
95.11.17 本校第七十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95.12.27 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臨時學生就學補助管理委員會議討論通過
96.1.19 本校第七十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98.10.15 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學生就學補助管理委員會議討論通過
99.3.26 本校第 105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使本校學生於突遭不幸急需幫助時,能予以適切之慰問,協助本校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
學業並鼓勵其向上精神,特訂定「國立高雄大學學生緊急紓困助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條件
凡本校學生在校期間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核發緊急紓困助學金(以下簡稱助學金)。
一、不幸亡故者。
二、重傷或重病就醫者。
本校具正式學籍且經濟上需要資助之清寒學生,前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操行成績
達八十分以上,且未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補助及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均可提
出申請助學金。
上述所稱經濟上需要資助之清寒學生,係指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非自願離職勞工子女,其父母或監護人一年內請領失業給付達三個月以上。
二、家庭突遭變故,經濟來源頓失致影響就學者。
三、經濟困難致無法支持其完成學業,經查證屬實者。
第三條 助學金來源
一、校內外之捐助。
二、學生就學獎補助經費。
第四條 核發助學金金額新台幣3,000—50,000 元。
第五條 助學金申請及核發
本校學生有第二條第一項情事者,得由導師或教官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系、
所主管核定後,提交就學補助管理委員會〈以下稱管理委員會〉審核後,陳請校長核定發放;
但情況急需者,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得視狀況核准先予發放,事後應依申請程序補辦手續,
提交管理委員會追認。
助學金之申請核發每人每學期以乙次為原則,但有特殊情事經管理委員會審議認可者不在此限。
本校學生有第二條第二項情事者,得於每學期開學後依公告期間內繳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明
文件,向學務處提出申請。以申請者個別情況,視本校學生就學補助經費年度預算編列額度,
提交管理委員會審議,必要時,並得要求其從事一定時數之義務服務。
情況急需者,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得視狀況核准先予發放,事後應依申請程序程序補辦手續,
提交管理委員會追認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