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家庭系統觀點看離異家庭 子女拒絕探視之現象:個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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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誌謝辭 在寫論文的這段時間,每當我遇到瓶頸,我都在構思我的謝辭,想不到真的 要動筆書寫的這一刻,我又不知道該怎麼寫了,或許是回顧這四年研究所的生活, 到要結束的這一刻真的是百感交集吧。 首先,我要向參與研究的三位家庭成員表達深深感謝,感謝您們願意分享您 們的生命經驗,讓更多人能從您們的經驗有所學習,讓面臨離異的家庭們知道他 們的感受並不孤單。蒐集資料的半年來,看見您們都是在自身遭遇困境時,仍盡 您們所能地給孩子最好的照顧,這樣的精神常常令我感動和佩服,衷心地祝福您 們三位未來的生活順心、健康與喜樂。 接著,我要向四位參與研究的專業人員表達深深謝意,感謝您們願意分享您 們在實務工作上的歷程和反思,您們對於法院工作的投入、謹守角色界線的謹慎, 以及對當事人的用心付出,不僅讓我在觀察的過程中獲益良多,也能讓未來在法 院工作的心理專業人員與程序監理人得以從您們的經驗中學習。 在就讀研究所的這四年來,最感謝且感動的莫過於受到鄔佩麗老師的教導, 在您身邊學習是身為學生最幸福的事,謝謝您總是給我許多探索和學習的機會, 在我對論文題目搖擺不定的時候,您從未否定過我的突發奇想,甚至提出一些您 的想法再讓我回去思索,即使我的題目換來換去,您仍會記得我曾對什麼議題感 興趣,並且邀請我參與您的研究案。謝謝您總在我迷惘的時候指引我、在我懷疑 的時候信任我、在我犯錯的時候指正我、在我進步的時候鼓勵我,謝謝您在研究 和實務上的風範,讓我有一個具體的模範可以依循。 謝謝李莉苓法官、趙淑珠教授與鄧學仁教授三位口試委員,在我撰寫論文的 過程中,願意花時間給予我寶貴的意見,並且在口試當天提出更能夠刺激我思考 的問題,協助我將論文建構得更加完整。感謝李莉苓法官願意透過視訊的方式進 行口試,不厭其煩地重新連線,並且提供法院實務上的見解;感謝趙淑珠老師特 i.
(3) 地自彰化北上,提出對於家庭系統的精闢觀點,以及研究方法上應注意的細節; 感謝鄧學仁教授當天擔任召集人,您嚴謹又不失風趣的研究態度令我佩服不已。 謝謝 Sophia 在我撰寫論文的過程中,常常花時間就我關注的議題與我討論, 使我在撰寫的論述上不至於偏頗;謝謝您在我懷疑自己沒辦法完成的時候,陪伴 我、鼓勵我,不論是與您共同帶團體、接案,或是討論論文都讓我獲益良多,感 謝您用豐富的人生智慧帶給我的啟發。 謝謝其他協助這份研究完成的各位夥伴,謝謝擔任口譯的 Connie、擔任速記 的比哥和詩敏;也謝謝協助謄稿的 Carrie、伊均、妍君、俞璇;謝謝口試當天擔 任工作人員的昕寧、煜智、珮琪、怡安、怡秀和雅茹,讓我不必費心器材和行政 事宜;謝謝鄔老師 meeting 團隊的各位學長姊和學弟妹:琴葳、凱婷、建泓、詩 敏、益欣、奕辰、伊萱、泓鈞、怡安、怡秀、詠瀚、姝君、詩涵、珮琪、維芬, 以及雖然已經畢業仍不時協助我的馨儀、品潔和樂鵑,每個月 meeting 的報告都 是我趕出進度的最大動力,謝謝您們在我每次報告的時候都給我很重要的回饋, 使我每次報告完都可以重新省視自己的盲點,祝福您們寫論文的過程也能收穫豐 富。謝謝碩班的同學們,很開心能與你們一起寫完論文到下一個里程碑,謝謝實 習的同事們在我蠟燭兩頭燒的時候,替我分擔原屬於我的工作,謝謝你們三不五 時的打氣,若不是你們,我想我大概沒辦法在實習的階段完成論文。 謝謝我的好朋友們這段時間的陪伴。謝謝詩敏,從碩一開始一起學習、接案、 到寫論文,我很感謝這段時間妳帶給我的一切,也很喜歡妳的真誠和善良,不論 未來會在哪裡落腳,我相信妳都會帶給身邊的人快樂。謝謝煜智和雪莉,每個週 末在研究小間跟你們一起寫論文的日子,都帶給我很大的支持和安慰,謝謝你們 在我壓力很大的時候體貼地陪著我。謝謝雅晴、品潔和 Siva,不管妳們人在哪裡、 在做什麼,每當我難過的時候,謝謝妳們總會放下手邊的工作,在電話那頭安慰 我。謝謝 Wendy、子康、子靖、媁婷、憲文、佳吟、恩詠、和宛柔為我打氣,謝 謝。 最後,謝謝我的家人,抱歉這段時間讓您們掛心了,謝謝您們的體諒和支持, ii.
(4) 讓我完成了長達四年的研究所,謝謝您們很少過問我的進度,關心的總是我的壓 力和健康,謝謝您們無盡的愛和關懷,謝謝您們在口試當天到場,與我共同分享 這份喜悅。. iii.
(5) iv.
(6) 中文摘要 本研究採用質性的單一個案研究方法,以深度了解父母離異後孩童拒絕與非 同住親方接觸的現象,以及法院的積極介入將為此家庭帶來什麼轉變。研究者以 一個在父母離婚過程中出現兒童拒絕探視現象的家庭為單位,以家庭成員和專業 人員為訪談對象,包括該家庭之父、母、孩子乙名,以及一位程序監理人、三位 法院心理諮詢師。透過觀察、訪談與文書資料,以家庭系統的觀點了解家庭各成 員的主觀認知、家庭內的互動關係會如何影響兒童與非同住親方的關係,以及法 院專業人員如何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依歸,相互合作、評估與介入。 本研究指出,孩子拒絕非同住親方的現象,受到許多因素所影響,而直接影 響因素則來自於父母如何看待並回應孩子的拒絕、孩子對於處在父母衝突下感到 的壓力、以及孩子想要照顧同住親方的心情。 本研究的研究結果如下: 一、當離異家庭出現兒童拒絕探視現象時,同住親方與非同住親方對孩子的理解 有極大差異,其理解不只建基於孩子表現的態度,也來自過去在婚姻中或分 居時所累積的負面情緒,使雙方皆有受害的感受。 二、專業人員的評估,可以了解孩子拒絕與非同住親方見面的原因,是來自於同 住親方的不樂意、非同住親方的不當親職作為、孩子迴避雙方衝突的場合, 或是上述原因之綜合。 三、法院積極介入後,可以量身訂做出符合孩子最佳利益的介入策略,並且使得 孩子恢復與非同住親方的情感連結。 針對本研究之結果,研究者得到以下結論:(1)孩子拒絕探視的現象不僅是 孩子與非同住親方的關係出現困難,家庭中所有成員的態度和反應都會產生影響, 須以家庭系統的觀點理解之;(2)法院的積極介入得以評估家庭各成員的狀態, 並制訂有效的策略協助親子關係的修復;(3)本介入模式為一短期介入方案,難 v.
(7) 以有效解決父母雙方長期累積下來的不信任感,在法院介入過後,孩子仍可能因 父母再次衝突而中斷探視。並依短期介入方案之限制進行以下三點討論: (1)長 期心理諮商/治療的需要;(2)法院的強制性;以及(3)值得正視文化議題。並 針對未來研究、實務工作以及面臨兒童拒絕探視的家庭提出進一步建議,以供參 考。. 關鍵字:兒童拒絕探視、親方離間、法院心理諮詢、個案研究. vi.
(8) A Systemic Perspective of the Phenomenon of Visitation Resistance and Refusal in Separated Families: A Case Study Wei-Chih Hsieh. Abstract. A qualitative single-case study is conducted on one separated family, in order to understand the “Visitation Resistance and Refusal” of a family between the child and the nonresidential parent.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investigate the phenomenon in a systemic perspective, and the legal response collaboration with mental health professionals. In this study, the family members, three court consultants who were assigned for the family members and the Guardian Ad Litem of the child, are interviewed. Several ways of information gathering are adopted, which include interview, observation, and evaluation report, to enrich the results of the research. This study discovers that the phenomenon of visitation resistance and refusal is affected by many factors. One major factor is the parents’ views and responses to the child’s refusal of the visitation, a second factor is the child’s vulnerability under the stress of parental conflicts, and the third factor is the child’s feeling of need to take care of the residential parent. The research has found: 1. When the child in a separated family refuses to visit the nonresidential parent, the views of the situation from the residential and the nonresidential parents are vii.
(9) different, it is not solely affected by the child’s behaviors and attitudes, but also is affected by their negative feelings from their past experiences in the marriage and during the separation. 2. Mental health professionals are able to understand visitation difficulties are the result of unwillingness of the residential parent, poor parenting skills of the nonresidential parent, high-conflicting situations, and/or combination of the above through a family systemic point of view. 3. There should be individually designed intervention for each child in a case based on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The purpose is to repair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child and the nonresidential parent. Based on the findings, the researcher has reached the following conclusions: 1. Due to the fact that there are relational difficulties between the child and the nonresidential parent, and the effect of the attitude and reaction of family members, the phenomenon of visitation resistance and refusal should be understood through a family systemic perspective. 2. Court intervention needs to be able to evaluate the mental state of each family member and apply useful strategies to repai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hild and the nonresidential parent. 3. In this study, one of the limitations of repairing family member relationship is the short-term court intervention.. The trust between the two parents who have been. through marriage difficulties is not able to be repaired during a short-term intervention, and as a result, unstable visitations might come forth during high family conflict situations. Based on the research outcomes and analytic discussion above, the researcher would like to emphasize on the following: the need for long-term psychological viii.
(10) counseling or therapy for any troubled individual in the family; the enforcement of the court intervention; and to take cultural issues in custody cases into intervention and evaluation consideration.. Keywords: visitation resistance and refusal, parental alienation, family court consultation, case study. ix.
(11) x.
(12) 目次 誌謝辭.................................................................................................................................. i 中文摘要 ............................................................................................................................ v 英文摘要 ..........................................................................................................................vii 目次 .................................................................................................................................... xi 表次 ..................................................................................................................................xiii 圖次 ................................................................................................................................... xv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問題 ................................................................................................... 5. 第三節. 名詞釋義 ................................................................................................... 6.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9. 第一節. 探視對未成年子女的意義 ...................................................................... 9. 第二節. 兒童拒絕探視現象 ................................................................................. 12. 第三節. 兒童拒絕探視之多因素影響因子 ........................................................ 17. 第四節. 法院對於探視困難事件之介入 ............................................................ 21. 第五節. 心理專業人員於家事事件之運用 ........................................................ 27. 第三章. 研究方法 .......................................................................................................... 33. 第一節. 研究取向與設計 ..................................................................................... 33. 第二節. 研究參與者 ............................................................................................. 35. 第三節. 研究程序 ................................................................................................. 37. 第四節. 研究工具 ................................................................................................. 39. 第五節. 個案研究的證據分析............................................................................. 40. 第六節. 研究之信效度考量 ................................................................................. 48. 第七節. 研究倫理 ................................................................................................. 49. 第四章. 研究結果 .......................................................................................................... 53 xi.
(13) 第一節. 家庭重要事件中父母觀點與兒童拒絕探視現象 ............................... 53. 第二節. 法院的積極介入 ..................................................................................... 65. 第三節. 介入後的變化與兒童拒絕探視現象之概念化 ................................... 80. 第四節. 兒童拒絕探視之多重因素探討 ............................................................ 91. 第五章. 討論與建議.................................................................................................... 105. 第一節. 兒童拒絕探視成因之綜合討論 .......................................................... 105. 第二節. 法院介入探視困難案件之綜合討論.................................................. 115.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建議 ................................................................................... 126. 參考文獻 ........................................................................................................................ 135 中文部份 ................................................................................................................ 135 英文部份 ................................................................................................................ 137 附錄 ................................................................................................................................. 143 附錄一. 法院心理諮詢案例 ............................................................................... 143. 附錄二. 研究邀請函(成人版) ...................................................................... 162. 附錄三. 研究參與同意書(成人版) .............................................................. 163. 附錄四. 研究邀請函(兒童版) ...................................................................... 164. 附錄五. 研究參與同意書(兒童版) .............................................................. 165. 附錄六. 研究邀請函(英文版) ...................................................................... 166. 附錄七. 研究參與同意書(英文版) .............................................................. 167. 附錄八. 謄寫員研究同意書 ............................................................................... 168. 附錄九. 訪談大綱(父母版)........................................................................... 169. 附錄十. 訪談大綱(兒童版)........................................................................... 170. 附錄十一. 訪談大綱(專業人員版) .............................................................. 171. 附錄十二. 參考書單 ........................................................................................... 172. xii.
(14) 表次 表 3-1 個案研究分析策略與技術於本研究之適用情形說明表 ............................ 41 表 3-2 初步資料分析之父母對照表(摘錄) ......................................................... 45 表 3-3 初步資料分析之角色排序圖表(摘錄) ..................................................... 46 表 3-4 時序劃分一覽表 ............................................................................................... 47 表 3-5 個案研究設計品質準則 .................................................................................. 48 表 4-1 成效評估表 ....................................................................................................... 81 表 4-2 時序分析表 ....................................................................................................... 91 表 5-1 本案例評估要點與 Drozd 與 Olesen(2004) 和 Garber(2007)之決策樹比較 ................................................................ 117. xiii.
(15) xiv.
(16) 圖次 圖 2-1 父母離婚後的親子關係光譜圖 ...................................................................... 12 圖 2-2 Drozd 與 Olesen 所提出區辨兒童拒絕探視因素的決策樹 ........................ 16 圖 2-3 Garber 所提出區辨兒童拒絕探視因素的決策樹 ......................................... 17 圖 2-4 背景因素、中介變項及兒童反應 .................................................................. 18 圖 2-5 中華民國社區諮商學會之心理諮詢服務模式示意圖 ................................ 29 圖 3-1 研究流程圖 ....................................................................................................... 39 圖 4-1 法院介入流程圖 ............................................................................................... 66 圖 4-2 孩子拒絕與媽媽見面脈絡圖 .......................................................................... 95 圖 4-3 孩子拒絕與爸爸見面脈絡圖 .......................................................................... 99 圖 5-1 以本研究案例建立之兒童拒絕探視成因邏輯模式圖 .............................. 114. xv.
(17) xvi.
(18) 第一章 第一節. 緒論. 研究動機與目的. 根據內政部 2013 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台灣於 2012 年共有 55,980 對配偶離婚, 已為亞洲地區離婚率最高的國家。這樣的現況提醒了我們要更加關注離婚對家庭 各個成員帶來的影響,如單親父母的經濟壓力、兒童照護等(葉素萍,2013) 。不 論是一段長時間考慮後的結果、一次高度衝突爭執下出乎意料的發展、或是一個 非常突然被告知的消息,離婚對當事人來說常常是非常掙扎且難熬的決定,不論 是決定結束婚姻的一方,或是被提出離婚要求的一方,這個過程都夾雜了憤怒、 背叛、失落、愧疚、懷疑等強烈的情緒反應,通常需要一段相當長的時間才能逐 漸從離婚的心理困境中走出來。 離婚對成人而言難以承受,對孩童來說更當如是。陳美秀(2007)指出,孩 子可能會對父母無法維持完整的家庭,或無法善盡父母之責感到生氣;也可能覺 得生活從此沒有快樂,悲傷取而代之;有被拋棄及對未來不確定的感覺,感到害 怕、擔心、生活變差等;由於不了解父母之間發生了什麼事非離婚不可,甚至會 在父母離婚後仍抱著父母能復合的希望;或是希望自己快點長大才能穩住這個處 於大變動的家庭;另外,也會見到孩子轉而用冷漠、壓抑的方式保護自己不被排 山倒海的情緒所淹沒。 這些孩子不得不調適自己以因應家庭的大地震,面對過去最安全的堡壘一下 子崩解,孩子僅能用有限的理解能力推敲大人之間發生了什麼事。研究者於民國 100 年起於臺灣臺北家事法庭從事心理諮詢和程序監理人工作,在與不同的孩子 接觸時,我常看到很多孩子在父母離婚的過程表現地無比堅強,可以在這樣的家 庭風暴中兼顧學業和家務,但讓人心疼的是,我也看到這些孩子很無所適從,他 1.
(19) 們的堅強只是因為他們不願也不敢讓大人知道他們有多害怕和無助,他們沒有把 握他們是不是還能像過去一樣,能夠自在地表達他們的情感而不會因此讓父母更 傷心,他們甚至可能會將父母關係的惡化歸咎於自己,這也是為什麼社會期許離 婚後的父母仍能盡可能維持合作的關係,一同幫助孩子減緩離婚帶來的衝擊。 然而,對成人而言,離婚已經讓人身心俱疲了,在心力耗盡的情況下,離婚 的父母還需同時擔負起許多角色,要把子女、夫妻、父母等不同角色都扮演好其 實是一項很困難的任務。例如,他們需要安撫自己的親人聽聞此事的衝擊、需要 處理婚姻關係的結束,以及需要關照孩子的心理壓力,並且為孩子未來的生活做 安排。許多離婚父母以為婚姻結束可以讓雙方喘息,從此跟之前的配偶劃清界線, 然而他們很快發現「仍是孩子的父母」使得他們無法從此與對方切斷關係。這些 過去在婚姻關係中價值觀的差異、溝通的困難、未撫平傷痛都可能在監護、會面 交往、扶養費等安排上再度挑起戰火。此時,若離婚後的父母使用拉攏孩子形成 同盟的方式對抗另一方;或是孩子見到爸爸或媽媽心情低落而主動與其站在同一 陣線,用行動來照顧父母的情緒,這都會使孩子不自覺捲入父母的角力戰。父母 漸漸體認到在婚姻關係裡的困難很容易延燒到離婚後的親子關係上,而這場戰爭 最大的受害者就是小孩(Woodall & Woodall, 2009) 。 父母離婚時通常會對孩童的居住地和探視方式有所決定,當離婚後的父母無 法達到共識時,法院才會在當事人提出聲請後做出裁定。不論最終決定孩子未來 將與哪一方同住,維持與非同住親方(nonresidential parent)穩定會面交往的安排, 最主要的用意是讓孩子免於從此失去爸爸或媽媽的恐懼,並且使孩子在父母離婚 後仍能擁有父母雙方的愛。然而實際執行起來卻不一定如想像中的順利,孩子可 能因為各種原因,而不願意照著成人安排的方式進行探視。研究者於法院看到愈 來愈多提起「改定親權行使」或是「改定會面交往方式」的家事事件,大多是因 為非同住親方在會面交往不順利又無計可施時,只好採取法律途徑以保持跟孩子 的連結。然而,此舉常會引發同住親方(residential parent)的不滿,畢竟出入法 院是一件對成人和兒童來說都備感壓力的事。當所有人都希望從孩子身上問出答 2.
(20) 案來化解探視困難的僵局,此時兒童卻常因為想要顧及成人的感受,或是表達能 力有限,而無法完整表達自己真正的心意;也或是兒童曾表達了心意卻被成人誤 解,使得未來更顧慮是否該表現出來。 當孩子表現出抗拒探視時,常常讓遭拒親方(rejected parent)挫折、無助, 也會在心裡懷疑同住親方是否有意無意地阻撓探視的進行;同住親方可能因為離 婚時的怨氣未消不鼓勵孩子與另一方互動,也可能因為對遭拒親方已經沒有信心, 擔心孩子不會得到妥善的照顧,或是不願看到孩子為了另一方的探視權而被迫進 行探視等原因,也促使或默許孩子不再與另一方接觸。隨著官司的進行,孩子愈 來愈感受到壓力和緊張的氛圍,同住親方更是氣憤遭拒親方竟然不顧孩子的意願, 只想著維護自己的探視權,使得彼此的不滿更是上升。在這些拒絕探視的孩子身 上,我看到每個孩子的反應不盡相同,有些孩子彷彿是父母的代言人,控訴爸爸 或媽媽犯過哪些大大小小的錯事;有些孩子難以忘記過去被不當對待的經驗而對 於探視感到恐懼;也有些孩子自始至終保持沉默,每當被問起和探視有關的問題, 眼淚就撲簌簌地往下掉。 有一個讓我印象十分深刻的案子,正說明了探視事件中常見的現象─誤以為 探視困難是遭拒親方與孩子之間的事,而非整個家庭的事。我的當事人是一位 10 歲左右的男孩,過去與父母雙方皆有良好互動,男孩和妹妹自從父母離婚後便開 始與爸爸同住,當我見到這個男孩的時候,爸爸和媽媽都已經有新的伴侶。起初, 媽媽可以維持穩定的探視,但透過父母的資訊得知雙方常常各自帶著新的伴侶一 同與孩子互動,此舉引發父母之間的關係變得更加緊張,紛紛擔心自己身為爸爸 或媽媽的位置會被另一親方的新伴侶所取代。隨著父母的關係惡化,孩子開始不 願再與媽媽會面交往,在約定好會面交往的時間,孩子總會拒絕出門、緊抓著爸 爸,對外在環境不安,甚至難以與陌生人建立關係。孩子的反應使得爸爸得以更 加正當地拒絕母子探視,當孩子掉眼淚的時候,爸爸就會跳出來做「孩子的保護 者」 ,把孩子的媽媽拒於門外。探視彷彿是「媽媽的事」 ,或是「媽媽和孩子的事」 , 他覺得孩子的媽媽要自己反省這一切是怎麼造成的。 3.
(21) 這個案子令我印象深刻的地方是,某次我們安排母子會面時觀察到孩子的反 應,媽媽先是給孩子空間,並且以孩子能接受的速度逐步與他和妹妹建立關係, 接著爸爸和媽媽坐在旁邊的椅子討論現在探視的困難。我雖然在一旁與男孩畫畫, 但我也發現男孩的眼睛一直注意著爸爸和媽媽,最後男孩說,他喜歡看到爸爸媽 媽坐在一起聊天。很多孩子都在父母分開後,抱著父母和好的一線希望,當父母 處於高衝突時,孩子常常是不知做何反應的,若大人誤將自己於過去不愉快的情 緒投射在孩子身上時,很容易誤以為孩子的眼淚完全是對某一方的不滿,而忽略 了父母之間緊張的互動關係常常是孩子最擔心的事。 當然,也有很多拒絕探視的案例是來自於親職能力不足引發孩子對該親方的 實質不滿,而有排斥的行為表現;或是兩者綜合,如孩子以前就不喜歡某一親方, 在父母離婚後更因為同住親方對另一親方的控訴而加深抗拒;或是孩子想要照顧 同住親方的心情而需要選邊站,遭拒絕的親方愈發心急而在會面交往的過程中較 為魯莽,帶給孩子緊張和恐懼的經驗等。整體來說,兒童拒絕探視現象的背後有 一個又一個獨特而複雜的故事,Garber(2007)將家庭視為一個動力系統,認為 兒童拒絕探視的現象要從更大的系統─家庭動力來理解行為的意義。例如,親方 對探視的態度、親職能力、對孩子拒絕探視的反應等,都可能會影響孩子與非同 住親方之關係(Fidler & Bala, 2010) 。若單單只納入遭拒親方和孩子的反應,而不 將同住親方的態度和行為納入考量時,常常無法看清楚兒童拒絕探視的現象背後 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從這些孩子身上,我看到的是,每當成人想從孩子身上找到答案,這些問題 對孩子而言都是一次次艱難的考驗。他們可能會因此回想起很多高衝突的場面、 他們可能很明白沒有一句話是足夠完美到不會使爸爸或媽媽難過的、他們可能對 爸爸或媽媽既想念又生氣,而選擇不要見面是暫時最能讓自己心情穩定的做法。 每當與這些孩子進行個別諮詢的時候,我常會為這些孩子所承受的壓力感到心疼, 但也常常打從心底佩服這些孩子,總能運用他們的內外在資源為自己在這場風暴 中構築一支保護傘。有感於孩子所看見的世界常常出乎成人的意料之外,讓我更 4.
(22) 想要關心這些孩子,想了解孩子「真正的心意」是什麼、父母可以做些什麼來照 顧孩子的需要,而非使孩子的處境更難熬。 因此,本研究希望使用個案研究的方法,深入了解一個正在打離婚官司的家 事事件中,孩子出現拒絕探視某一方的現象是如何產生的。透過本研究的訪談, 輔以法院諮詢師與程序監理人的觀察,將呈現如何從家庭系統的脈絡了解孩子拒 絕探視的現象,以及未來法院的專業人員如何在探視困難事件中適當的介入。 基於以上想法,本研究之目的在於: 一、了解探視困難的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同住親方及非同住親方的主觀經驗與 家庭角色,以更理解探視困難家庭中的各個當事人。 二、經由家庭系統的觀點,了解父母之間的關係、親子之間的關係會如何形成拒 絕探視的現象。 三、在法院中的專業人員,在面對拒絕探視的事件時,可以如何理解兒童拒絕探 視的成因,進而提供有效的協助。. 第二節. 研究問題. 基於前節之研究動機與目的,本研究之研究問題如下: 一、未成年子女/ 同住親方/ 非同住親方在面臨兒童拒絕探視時的主觀感受、想 法、及家庭角色為何? 二、兒童拒絕探視的影響因素為何? 三、法院專業人員在兒童拒絕探視的事件中,如何進行有效評估、合作與介入?. 5.
(23) 第三節. 名詞釋義. 一、家庭系統觀點 本研究所指的家庭系統觀點選用 Kelly 與 Johnston(2001)針對兒童拒絕探 視現象所提出的系統觀(Systemic Process That Potentiate Child Alienation),將影 響兒童反應的因素分為直接影響因素和背景因素。直接影響因素包括父母的信念 與行為、兒童的復原力或脆弱性,與手足關係;背景因素包括父母高衝突的婚姻、 不堪的分離經驗、離婚訴訟和衝突、人格特質、其他結盟人士(包含其他家庭成 員與專業人員)以及孩子的發展階段。 二、探視/ 會面交往 本研究所指的探視或會面交往,採民法第 1055 條第 5 項會面交往相關之條文,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 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 職權變更之。」 Klosinski(2004/ 2006)說明其條文的意涵,將探視權,又稱為會面交往權, 指沒有監護權之一方,得享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代表父母離婚後,未任親 權或未同住親方可以與子女接觸的權利,形式可以是會面、電話交談、寄送照片、 旅行,或對有親權或同住親方詢問子女近況等。 三、同住親方 本研究所指的同住親方(Residential Parent) ,在文獻中依不同的關注焦點與 兒童拒絕探視的原因,又稱為偏愛親方(Favored Parent) 、同盟親方(Aligned Parent) 與離間親方(Alienated Parent) 。指在兒童拒絕探視的案件中,孩子未拒絕的親方, 本文中,依孩子的不同狀態交互使用之。. 6.
(24) 四、非同住親方 本研究所指的非同住親方(Nonresidential Parent) ,又稱為遭拒親方(Rejected Parent) 、被離間親方(Alienated Parent)或目標親方(Target Parent) 。指在兒童 拒絕探視的案件中,孩子拒絕的親方,本文中,依孩子的不同狀態交互使用之。. 7.
(25) 8.
(26)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分為五節,第一節探討探視對未成年子女的意義;第二節討論離婚後的 親子關係和兒童拒絕探視現象;第三節探討拒絕探視現象的影響因子;第四節討 論法院有哪些介入兒童拒絕探視的策略;第五節探討在關係到兒童福祉的家事事 件中,心理專業人員常扮演的角色與功能。. 第一節. 探視對未成年子女的意義. 一、 台灣法律條文之沿革 台灣早期對於親權的裁定傾向採取「父權優先」、「推定由父親擔任親權人」 的原則,直到1994年大法官明白宣示其違反平等原則而違憲,促使立法院積極於 民國1996年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案」,確立以「子女最佳利益」做為父母對子 女權利行使及親權歸屬的決定標準,依據這個標準,法院將焦點從誰「有權」擔 任親權人轉變到由誰擔任監護最能「維護子女利益」,父母在法律上的權利與子 女最佳利益相比,已變成居於次要的地位(劉宏恩,2011)。 「探視權」,於民法1055條稱之為「會面交往權」,代表父母離婚後,未任 親權人或未同住親方可以與子女接觸的權利,形式可以是會面、電話交談、寄送 照片、旅行,或對有親權或同住親方詢問子女近況等。關於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會 面交往權,我國對此見解尚有爭論,有些認為會面交往是父母固有的權利;但也 有學者認為會面交往應是子女的權利,而非父母的權利(李姎凌,2010)。然就 民法1055條第5項之立法理由來看「未兼顧未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夫或妻與未 成年子女之親子關係,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 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時, 9.
(27)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爰設第五項之規定。」顯示會面交往不僅為父母 之權利,亦為未成年子女之權利。 台灣於2013年三讀通過民法1055條之1修正案,增列第6款「善意父母原則」, 使父母雙方必須由權力爭奪的立場,轉換為釋放善意的角色。這個策略可使父母 趨於冷靜思考對兒童合適的照顧計畫,有效減少惡意親權爭奪,像是藏匿、拐帶 與離間等行為。在會面交往的安排上,行使親權之一方應盡可能讓他方協助或分 擔教養子女之義務、交流跟子女有關之訊息、不說他方之壞話、對會面交往保持 開放之態度、減少孩子與他方會面之罪惡感,才是符合善意父母之行為(鄧學仁, 2013)。同年也有親權裁定的家事事件,因法官認定一方有離間之事實,而將該 親方視為不符合兒童最佳利益的親權人之判例(蔡彰盛,2013),可以見得在會 面探視的沿革上,台灣日漸朝向維護子女身心健康發展之方向落實。 二、 探視對孩子的意義 父母離異對孩子的影響引起許多實務工作者關心,也開始對於未成年子女的 當下所遭遇的衝擊及未來適應更為重視(Thompson & Amato,1999/2002;Wallerstein, Lewis, & Blakeslee, 2000/2002;Klosinski, 2004/2006)。 對這些孩子而言,生命開始於一個健全的家庭,父母離異無異於一連串令人 困惑又惶恐的大變動(Wallerstein et al., 2000/2002),為了讓孩子明白,父母對孩 子的感情不會因為離婚而有所改變,也讓孩子預先有心理準備,父母與孩子進行 一場解釋性的懇談是重要的,包括理解孩子心中的各種疑問、回應孩子的心情, 並且回答孩子會關心的某些問題,如「爸爸和媽媽之間怎麼了」、「未來會跟誰 一起住」、「未來可以怎麼跟爸爸或媽媽見面」(Klosinski, 2004/2006;Woodall & Woodall, 2009),讓孩子在面臨這些變動的時候,更能運用其復原力(resilience) 度過家庭危機。而穩定探視何以是法律保障子女最佳利益的一項措施,可以透過 一個調查觀之,Pedro-Carroll(2010)曾在為父母離異的兒童所開辦的支持性團體 中,詢問團體裡的孩子「爸爸媽媽離婚對你來說最難熬的部分是什麼?」以了解 這些孩子最常出現的壓力源和擔心為何,其中高達98%的受訪對象表示當他們與爸 10.
(28) 爸在一起的時候,他們會想念媽媽,反之亦然。 對孩子而言,他們在父母離異後,內心仍很盼望父母可以復合,但在知道復 合不可能發生後,孩子會將「滿意的探視」視為一項好的安排(Wallerstein & Kelly, 1996)。在父母離異後,常見的爭執點是對於探視時間的安排是否公平而互不相 讓,然而,Ahrons(2004/2008)訪談曾經歷父母離異的孩童,當他們成年過後回 顧探視的安排時,他們在乎的並不是與父母雙方同住的天數是否公平,而是更在 乎父母是否能以和睦的情緒,體貼他們穿梭在兩個家庭之間的心情;他們也會希 望探視的安排不會妨礙他們的學校活動和友誼;以及能夠在保持穩定的基礎下, 對於時間和活動的安排有調整和變動的彈性。 探視的穩定性對孩子而言是重要的,孩子需要和沒有同住的親方見面,有些 父母在離婚過後就切斷了與孩子的聯繫,或是僅偶爾探望孩子,孩子會懷疑自己 做錯了什麼而被父母遺棄了(Benedek & Brown, 1995/1997)。孩子會對於探視的 不穩定,或是感受到非同住親方的不在乎而感到悲傷、失望且憤怒。年紀小的孩 子在探視恢復穩定後,較容易與未同住親方重新建立關係;年紀大的孩子則不必 然,主要的原因是他們與非同住親方過去有較長的相處記憶,面對探視的不穩定, 也會產生較強烈的情緒,包括被拒絕、懷疑和失去信任,他們可能會反過來拒絕 非同住親方以撫平心中先被拒絕的悲傷感(Wallerstein & Kelly, 1996)。 Ahron(2004/2008)和Klosinski(2004/2006)也指出,沒有彈性的探視安排、 高衝突的交付過程、不一致且互相干涉的家庭規範,可能會使得探視對孩子來說, 變成一件辛苦的事,他們會因此失去了週末自主的時間、成為父母的傳聲筒,甚 至引發「探視症候群」等高焦慮的反應。若探視的安排成為孩子愈來愈大的情緒 負擔,可能會引發孩子對於探視的拒絕。. 11.
(29) 第二節. 兒童拒絕探視現象. 一、離婚後的親子關係 離婚後家庭的親子關係會隨著時間和孩子的發展成熟而有變化,在父母剛離 開的時候,孩子可能會有被拋棄的感覺,但隨著認知和情緒能力的發展,孩子也 會回頭思考自己和父母的關係(Wallerstein et al., 2000/2002) 。當然,父母在離婚 時若能主動且正式地告知孩子,並且給孩子空間表達擔心和疑惑,可以降低孩子 對未來的不確定與自我懷疑(Klosinski, 2004/2006;Woodall & Woodall, 2007) 。 離婚後的親子關係有很多種,Wallerstein 等人(2000/2002)認為,親子關係 無法完全脫離之前的婚姻生活,也會受離婚後的各種變化影響。像是能與孩子相 處的時間減少,或是當父母開始有新的伴侶時,也會給孩子一些衝擊。因此,Kelly 與 Johnston(2001)認為離婚後的親子關係不應用「好」或「壞」來區分,而是 用光譜的概念(見圖 2-1),由正向到負向說明如下:. 圖 2-1 父母離婚後的親子關係光譜圖 兒童偏好與父. 兒童偏好. 兒童排拒. 母雙方接觸. 父母一方. 父母一方. 正向關係. 偏愛. 結盟. (與父母雙方)(父母一方)(父母一方). 失和. 離間. (父母一方). (父母一方). 實質不和. 病態離間. 翻譯自”THE ALIENATED CHILD:A Reformulation of Parental Alienation Syndrome.” by J. B. Kelly and J. R. Johnston, 2001, Family Court Review, 39(3), p.252. 12.
(30) 首先,光譜最左邊的兩類被認為是對兒童發展而言較健康的。 「正向關係」是 指孩子在父母離婚後仍喜歡父母,表現出對父母雙方的重視,並且希望能與雙方 有足夠且平均的時間相處; 「偏愛」是指孩子雖然較喜歡某一方,但仍渴望能與雙 方皆保持連繫,這種偏愛可能來自於孩子的氣質、性別、年齡、共同興趣等因素, 會隨著不同發展階段而轉變。 接著,光譜中間的親子關係類型為「與父母一方結盟」 ,是指孩子不只是較偏 愛一方,也僅希望與另一方維持有限的接觸。Fidler 與 Bala(2010)指出結盟的 原因很多,可能的原因包括孩子在父母離婚前就比較喜歡一方;或是與較不偏愛 的親方過去互動極少;也可能因為孩子在離婚前就捲入父母的對立形成三角關係; 或是導因於有過失的婚姻關係,孩子自行推測父母離婚的原因並判斷哪一方比較 需要支持,接著選邊站來保護他們認為在婚姻中比較受傷的一方。因此,這類型 的親子關係中,孩子不見得會完全抗拒或終止與某一方父母的聯繫,但他們表現 出來的感受常常夾雜了生氣、悲傷、愛與拒絕等複雜的情緒。 最後,光譜最右邊的兩類,分別為「失和」和「離間」。 「失和」是指孩子有 實質上的原因而不喜歡某一方,通常是來自於該方的親職能力、教養風格、或曾 有虐待或疏於照顧,使孩子需與之保持距離以感到安全;而「離間」是指孩子對 父母一方有極度負向的觀感,包括明顯扭曲且誇大的反應,但這些反應與過去被 照顧的經驗是明顯不符合的。 在實務工作上, 「失和」與「離間」很容易產生誤解,亦即,當兒童排拒一方 的時候,究竟是因為兒童有真實痛苦經驗,或是離間行為的結果?Meier(2009) 指出親方離間曾在美加地區被濫用,成為性別團體相互攻訐的武器,被母親指控 指控為施暴者的父親得以據此要求改定親權人,母親則否認離間存在,強調拒絕 全是兒童自我保護機制。這方面的模糊引來親權事件的爭議,錯誤的評估也可能 引發更大的傷害,因此接下來將就「離間」現象做較為詳盡的說明。. 13.
(31) 二、 親方離間現象 親方離間現象可從 Gardner 在 1985 年提出的「親方離間症候群」 (Parental Alienation Syndrome, PAS)談起,描述在親權事件中,兒童因為某一親方的灌輸 及自己的歸因,而沒有正當理由地貶損遭拒親方,展現出對一方狂熱喜愛、對另 一方激烈詆毀的現象。然而,由於 Gardner 的看法較為激進且病理化,後續引發 許多批評的聲浪。值得注意的兩個轉變是 Darnall(1998)提出的 Parental Alienation (PA) ,將焦點放在離間親方的行為而非孩子的反應上;另外,Kelly 與 Johnston 又在 2001 年將關注的焦點從離間親方的行為轉移到被離間的兒童(alienated child) 身上。與 Gardner 不同的是,Kelly 與 Johnston 不認為離間親方的行為是唯一因素, 而是透過系統觀點建構出更鉅觀的理解。 親方離間現象是指孩子表現出對某一親方不合理的負向情感及信念,然而此 反應明顯地與實際經驗不符合(Kelly & Johnston, 2001) 。Fidler 與 Bala(2010) 進一步補充被離間兒童的外在表現,包括全或無的思考方式、理想化同盟親方並 且貶抑遭拒親方、拒絕承認曾與遭拒親方有過快樂的時光、使用成人的話語抱怨、 微不足道或不合理的指控、抱怨內容破碎且缺乏細節、用語強度和展現情感明顯 不一致、即使用很粗暴的用語詆毀父母也沒有愛恨交織的複雜情感等。 單就被離間兒童強烈的行為表現來看可能很令人費解,事實上,離間現象是 一個隨著時間日漸穩固的歷程。起初,離間親方先用看似合理的原因排拒另一方, 從而引起孩子的支持或同情,透過試驗兒童的忠誠度、同時再找其他事件來強化 或維持離間,當兒童表現出對自己的效忠,就給予獎勵或默許(Clawar & Rivlin, 1991) 。因此,Fidler 與 Bala(2010)認為,親方離間現象需要及早被發現且介入, 以免孩子因為被愛及被接納的需要而處在忠誠度的兩難。 當兒童有被離間的行為表現時,謹慎評估和主動介入非常重要。首重謹慎評 估孩子的抗拒行為是否有兒童虐待和家庭暴力之情事,若遭拒親方確實曾對兒童 有不當對待,沒有準備的探視安排會嚴重破壞孩子的安全感,甚至引起類似創傷 後壓力症候群(Post 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的反應;而主動介入的重要性在於, 14.
(32) 被離間的兒童未來在人際分化、自我價值、情緒及行為管理等面向都會受影響, 而法院的專業人員是最適合進行主動介入的人選(Ellis & Boyan, 2010) 。 Warshak(2010b)認為法院的專業人員面對探視困難的案件時,可以從下面 三個問題思考探視的原因:1)在拒絕之前,親子之間是否有一個正常且有愛的關 係;2)如果親子之間過去有好的關係,遭拒親方是否對待孩子的方式因某些原因 起了重大的變化,像是腦傷或是藥癮;以及 3)孩子對遭拒親方的負向態度,其 理由是否足夠充分到使這段關係破裂,而不受同住親方影響。另外,Drozd 與 Olesen(2004)及 Garber(2007)分別提出決策樹(decision tree) ,幫助實務工作 者概念化兒童拒絕探視行為,才能量身訂做出有效的介入模式,如次頁圖 2-2、 圖 2-3 所示。. 15.
(33) 圖 2-2 Drozd 與 Olesen 所提出區辨兒童拒絕探視因素的決策樹 孩子與父母雙方皆. 孩子的行為符合其年. 有正向關係?. 齡與發展階段? 否. 是. 是. 目前危機低. 安全. 目前危機低. 第一. 為什麼? 探 索 各 種 假 設. 2. 1. 3. 正常發展. 親職能力. 暴力. 因素:. 不佳:. 敏感的評估. 偏愛. 太嚴格. 同盟. 太鬆散. 兒童. 父母. 缺席. (A). (B). 心理上. 實體 上. 型態. 明顯. 隱微. 氣質. 保護. 非保. 施暴者. 特質. 者. 護者. 親職風格. 過去創傷失落. 嚴重. 情境. 施暴. 認知量. 有意 輕微. 非施暴. 年齡. 離間. 無意. 應對策略 復原力. 非施暴者 親職風格 權威自主. ( A ) + ( B ) → C. 威權控制. 威權控制. 對孩子造成的影響. 寵溺. 寵溺. 冷漠. 冷漠. 安全感 / 焦慮 / 疏離伴隨 PTSD. 不鼓勵. 復原力 / 憂鬱與退縮 / 認同施暴 者 中斷聯繫/惡化. 沒有建設性. 破壞. 翻譯自” Is It Abuse, Alienation, and/or Estrangement? A Decision Tree.” by L. M. Drozd and N. W. Olesen, 2004, Journal of Child Custody, 1(3), p.100. 16.
(34) 圖 2-3 Garber 所提出區辨兒童拒絕探視因素的決策樹 1. 孩童是否只回答他覺得問話者想聽的答案? 2. 孩童是否在交付過程皆對於要離開同住親方有排斥分離的反應? 3. 孩童是否在交付過程皆對於非同住親方有排斥接觸的反應? 4. 未同住的親方是否明顯地比較嚴格或高要求? 5. 未同住的親方是否對孩子的需要敏感且有回應? 6. 同住的親方能否支持非同住的親方? 7. 同住親方能否幫忙促進孩子與非同住親方之安全感? 8. 非同住親方能否提供孩子矯正性的經驗? 9. 限制同住親方與孩子的接觸是否有需要、切實且恰當? 10. 限制非同住親方與孩子的接觸是否有需要、切實且恰當? 翻譯自”Conceptualizing visitation resistance and refusal in the context of parental conflict, separation, and divorce.” by B. D. Garber , 2007, Family Court Review, 45(4), p.590.. 第三節. 兒童拒絕探視之多因素影響因子. 兒童拒絕探視的原因很多,有些是發展過程的正常現象,如年幼孩童與照顧 者分離會有焦慮感;有些是因為父母關係緊張,孩子無法應付在父母交付過程的 心理壓力;也有些是因為父母的教養風格;或是孩子認為某一方比較脆弱而不放 心離開(Johnston, 1993) 。然而,直到 2001 年,Kelly 與 Johnston 提出了系統性 的架構,才使得各種影響因素之間如何相互影響較為完整且清晰,以次頁之圖 2-4 呈現之。. 17.
(35) 圖 2-4 背景因素、中介變項及兒童反應. 同盟方人格特質. 感覺受辱的分離. 同盟親方的 負面信念與行為. 高衝突婚姻. 兒童的年齡、氣 質、認知能力. 兒童反應. 兒童的脆弱性 (Vulnerability). 手足關係. 遭拒親方的反應. 遭拒方人格特質. 離婚衝突與訴訟. 其他成員 專業人員 翻譯自”THE ALIENATED CHILD:A Reformulation of Parental Alienation Syndrome.” by J. B. Kelly and J. R. Johnston, 2001, Family Court Review, 39(3), p.252.. 透過這個模型可知,同盟親方、遭拒親方、手足、兒童本身,都是拒絕探視 的直接影響因子。 一、同盟親方的負面信念與行為 有些同盟親方會透過直接在孩子面前批評另一方,或是比較隱微地透過阻撓 探視、不與另一親方交流孩子的訊息、丟棄另一親方的物品的行為,傳達「我們 的生活不需要另一親方參與」的訊息。也有些同盟親方相信另一親方對孩子有危 險而阻斷他們的連結,或是認為另一親方從為照顧或愛過孩子等原因,對於孩子 與另一親方的會面抱持負面的態度。 18.
(36) Ellis 與 Boyan(2010)也認為親子界線未分化(enmeshment)常出現在離間 的案件中,但是同盟親方(離間親方)通常不將之視為一個問題,甚至會以他們 和孩子之間有種特別親近的關係(closeness)為傲,而沒有發現孩子在他們面前 隱藏了某一部分的自己,完全不在他們面前提起對另一親方的真實感受(Warskak, 2010b) 。 Kelly 與 Johnston 認為當孩子出現拒絕的表現時,同盟親方如何回應孩子對 另一親方的拒絕很重要,此與 Fidler 與 Bala(2010)和 Warskak(2010b)的觀點 相呼應,也就是說,即使遭拒親方在實施親職行為時確實有失誤,同盟親方可能 明顯或暗示地支持或強化孩子的抱怨,像是宣稱他們也無力改變孩子的負面態度, 或是說他們必須要尊重孩子的選擇,而不鼓勵孩子勇於面對關係中的衝突,也不 鼓勵孩子理解每個人都有優缺點。 二、遭拒親方的反應 遭拒親方的人格特質與教養風格可能會引發探視的困難,像是自我中心與不 成熟的人格特質、過於嚴苛、吹毛求疵或反覆不定的教養風格,可能會引起孩子 的抱怨,或是讓有意離間的親方落井下石地加深遭拒親方「壞的」印象。 Warshak(2010b)提醒這些遭遇孩子拒絕的父母,不要指責孩子,而是將孩 子也視為「受傷害的人」 ,若是用憤怒的報復,或是也用拒絕的方式回應,不僅會 增加孩子對於探視的心理負擔,也可能增強拒絕的反應。 有一些建設性的回應方式可供遭拒親方參考,包括 1)不要發脾氣、太激進、 或是批評孩子;2)不要反過來拒絕孩子,或是威脅以後也不要見他們了;3)不 要消極地等待孩子準備好了就會見你,永遠都沒有準備好的時間;4)不要花時間 談他們為什麼有這些負面的態度,轉而把精力投資在創造一個沒有衝突、愉快的 互動;5)不要否定孩子的感受,或是說他們的生氣或是害怕是裝的,即使真的是 這樣,孩子也會覺得不被了解;6)不要說孩子只是在複製大人告訴他們的話,即 使真是如此,孩子也會否認或是感到被攻擊;以及 7)不要說另一方的壞話等 (Warshak, 2010b) 。 19.
(37) 三、兒童的脆弱性 孩子拒絕探視的原因也包括他們自身心理、認知與發展上的能力(strengths) 與脆弱性(vulnerabilities) 。Kelly 與 Johnston(2001)認為七歲以下的孩子,因為 他們的道德判斷尚未成熟發展,生氣的情緒也比較容易放下,因此相較於青少年, 年幼的孩子比較容易在同盟親方不在身邊的情況下,與遭拒親方恢復關係,這與 Warshak(2010b)的看法一致,他認為九到十二歲的孩子會是比較容易與一方同 盟的階段。 有些孩子的氣質和脆弱性,使他們較容易在父母高衝突的情況下出現拒絕一 方的表現,像是較傾向焦慮、害怕、悲觀和低自我價值的孩子,在經歷父母衝突 下,比較沒有足夠的復原力(resiliency)面對如此高壓力的環境,他們較傾向選 擇一邊以躲開這些壓力。Ellis 與 Boyan(2010)也提到,拒絕父母一方可以使孩 子免受那些認知上的不一致與困惑、不用經歷每次交付過程中,父母雙方的緊繃 和敵意,也不用再煩惱當父母衝突之際,如何對雙方皆保有忠誠。 四、其他因素 此模型更把背景因素納入考量,得以從而理解父母雙方的行為和態度是怎麼 形成的。像是「高衝突的離婚與訴訟」 、 「同盟親方與配偶分開時感覺深深被羞辱」 等因素會增加離婚後父母雙方的敵意; 「兒童過去是否陷入父母婚姻衝突的三角關 係」可以了解過去親子關係的界線; 「父母有新的伴侶、其他親戚的態度和專業人 員介入時的不當處遇」都可能引發小家庭內關係的緊張和兒童的抗拒;另外,也 將「兒童的正常發展階段」納入考量,以避免兒童正常的反應被誤解為病態化的 表現。. 20.
(38) 第四節 法院對於探視困難事件之介入. 多數孩子在父母離異後,依然有愛父母雙方,以及被父母雙方所愛的需要, 即使他們有些時候會生父母的氣,他們還是會希望與父母雙方都保持連結,當他 們陷入忠誠兩難或是必須選邊站的時候,多半會感到悲傷(Johnston, Roseby, & Kuehnle, 2009) ,隨著對兒童權利或兒童最佳利益的重視日增,在父母離異後,孩 子與雙方維繫關係的權利也應該被保障。然而,我們也常見到探視困難的家事事 件中,孩子堅決拒絕與非同住親方見面,甚至一聽聞要探視就有強烈負向情緒反 應,或是做惡夢、胃痛、嘔吐等生理不適的狀況,這時候不免讓我們感到疑惑, 探視的安排是否真的對所有孩子而言都是最符合其利益的安排?當孩子拒絕探視 的時候,是否有介入的需要? 國內外皆有多起探視困難而進入法庭的家事事件,引發對於「法院是否該介 入」 、 「要怎麼介入」的討論,就如同 Ahrons(2004/2008)所言,家事事件的處理 沒有容易的答案,過度簡化地一套標準答案常常是有風險的。例如,鄧學仁於 2010 年曾就台灣子女最佳利益之適用爭議進行探討,其中不免碰觸到「孩子能否拒絕 會面交往?」這個不容易回答的問題,認為當孩子與非同住親方見面「會有背叛 同住親方的感受」 、 「因父母離婚過程嚴重對立而拒絕會面交往」 ,或是「違反同住 親方的意思實施會面交往可能會引發內心混亂」等情事發生時,會面交往未必符 合子女最佳利益。然而,在這樣的情況下,孩子與非同住親方的關係就容易在父 母雙方的衝突下犧牲掉,甚至可能引發「先占先贏」 、「意圖使未成年子女仇視另 一方」或「阻撓探視」等離間行為。自民法 1055 條之 1 增列第 6 款「善意父母原 則」後,對於父母離異後的會面交往,願意釋放更多會面交往機會給未任親權之 他方者,將被視為較有善意的父母,相對地,若探視的困難來自於同住親方的灌 輸,引發孩子的罪惡感或為難,可做為改定親權行使的條件(鄧學仁,2013) 。顯 21.
(39) 見法院對於因親權人不樂意,造成的兒童拒絕會面交往之現象的態度也隨著時間 改變。 孩子通常在擁有父母雙方皆參與的情況下得以有最好的表現,而法院若能在 早期就提供治療性或強制性的介入,通常對於探視困難的案件有較佳的介入效果 (Johnston & Goldman, 2010) 。Fidler 與 Bala(2010)認為修復孩子與遭拒親方的 關係,對孩子而言有許多好處,像是許多孩子成年後會對於與遭拒親方之間疏離 的關係感到遺憾,甚至在遭拒親方也放棄爭取探視後感覺被拋棄,並且表示即使 在兒童時期的拒絕來自真實的討厭或害怕,他們也並不希望該親方從此消失。更 何況,若孩子的拒絕是被離間的反應,被離間的兒童可能需處理失落的議題,未 來在衝突解決、人際分化、自我價值、情緒及行為管理等面向都會受影響,法院 為顧及兒童的心理健康,更應主動介入(Fidler & Bala, 2010;Martinson, 2010; Warshak, 2010a) 。 司法常見的介入策略如下: 一、早期預防 一段婚姻關係走向離婚時,常因雙方對於離婚的心理準備程度不一,並且皆 因離婚伴隨著強烈的情緒,使得雙方無法進行有效的協商,一方已經在婚姻中經 歷了長期的不滿意、孤獨感、疏離感與絕望而提出離婚的聲請,伴隨著提出後感 受到罪惡感或茫然;而另一方對於離婚的準備程度必然較低,在震驚、否認,並 伴隨著憤怒、背叛、失去控制感、羞辱等感受的情況下,可能會透過激進或迴避 的方式因應,雙方容易因為意氣之爭而無法基於現實和孩童利益取得共識 (Saposnek & Rose, 1990;Woodall & Woodall, 2007) 。 Johnston 等人(2009)和 Kelly 與 Johnston(2001)皆發現高衝突的離異家庭, 比較容易出現探視困難或親方離間等現象,國內外皆有訴訟外的糾紛解決機制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得以早期辨認高風險家庭,並協助父母之 間的衝突降低、進行有意義的對話、增加其解決問題的能力(Hobbs-Minor & Sullivan, 2008) 。 22.
(40) 二、區別診斷 對於已經出現探視困難的家事事件,通常都是由遭到孩子拒絕的親方提出 「改 定親權行使」或是「酌定會面交往」的聲請;也有些時候,來自一方認定他方有 家庭暴力與兒童虐待之情事,而為孩子聲請保護令,進入家事法庭的審理。法官 通常會指派一位中立的第三方(多為心理背景之專業人員)進行評估或調查,例 如監護評估者、家事調查官,或是程序監理人。 正確評估孩子的拒絕的原因,有助於量身訂做有效的介入(Friedlander & Walters, 2010;Jaffe, Ashbourne, & Mamo, 2010;Johnston & Goldman, 2010) 。例如, 若是遭拒親方的教養風格或是親職能力不佳,法院可以要求該親方接受親職教育 諮詢;另外,若孩子的拒絕來自父母之間的高衝突,父母就需要共同參與治療性 的會談或調解。 錯誤評估可能會引發嚴重的後果,例如,若孩子的拒絕來自於遭拒親方是施 暴者,草率的探視安排可能會引發孩子極大的恐慌(Kelly & Johnston, 2001) ;然 而,有些時候家暴的指控是一種離間行為,錯誤地認定為家暴也會助長離間的行 為(Filder, Bala, & Saini, 2013) ,彈性地運用決策樹等評估工具能降低錯誤評估的 風險。 Filder 等人(2013)認為若已有明確家暴事實的案件,就不需再進行調查, 以免被視為「不必要」 、「干擾兒童」 ,或是「不正當的費用」 ;另一方面,對於離 間行為的存在與否,心理專業人員可提出專業評估,然而最終的認定應由法官定 奪。 三、跨專業的合作 隨著對兒童人權的日漸重視,加上家事事件的複雜性高,家事事件的處理漸 漸朝向跨專業合作的方向(Filder et al., 2013;Hobbs-Minor & Sullivan, 2008; Sullivan& Kelly, 2001) 。各國因制度與需要有不同的專業角色,雖然在工作內涵 和角色上有差異,在家事事件的處遇上,多是朝向降低父母的衝突,進而協助父 母得以協商和合作的互動關係,以做出符合「兒童最佳利益」之考量和決策(林 23.
(41) 詩敏,2014;鄧學仁,2010;賴月蜜,2005;Billings, Robbins, & Gordon, 2008; Hobbs-Minor & Sullivan, 2008;Johnston, Walters, & Friedlander, 2001)。 Mabry(2010)認為,心理專業人員在法院中,除了適合擔任「評估親職能 力」的角色,當有「高衝突」 、「精神狀況不穩定」 、「兒童虐待或疏忽」與「物質 濫用」的家庭進入家事法庭時,律師或法官也會尋求心理專業人員或兒童福利機 構的社工人員協助。另外,在探視困難的案件中,Bala、Hunt 與 McCarney(2010) 認為,為了對兒童拒絕探視案件的家庭動力有一個完整的理解,因此需要考量到 司法和心理兩個層面,才能採取最佳的做法回應這樣的案件,跨學門的專業人員 合作成為未來家事事件中較為期待採行的方向。 以我國為例,早在 2001 年,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就已採用心理諮詢的 模式,結合心理專業背景人員共同協助訴訟中的家庭進行家事商談(王佩辰、謝 馨儀、翟宗悌、鄔佩麗,2011;彭南元,2003;彭南元,2006;翟宗悌、王佩辰、 鄔佩麗,2013) 。內政部兒童局更於 2005 年起,結合司法院與各地方法院合作, 以政策性補助民間團體試辦「離婚案件之未成年子女及其家長諮商或商談服務」 , 家事事件的當事人在法官審理前需先接受家事調解的服務,調解不成才進入審判 程序,並在 2008 年於全國施行(林秋芬,2013;翟宗悌等人,2013) 。 我國自 2012 年起,更參考德、日兩國的做法,設立了程序監理人的制度與角 色,以維護無程序能力人和未成年子女之權益。鄧學仁(2013)建議程序監理人 所需的專業涉及法律、社會工作者、心理、醫療等多元領域專業,為因應家事事 件之特殊性與複雜性,可依事件之特質結合跨領域之專業人員,不以一人為限。 由此可見,國內外之家事事件,皆朝向跨專業合作為主,心理專業人員所發揮的 功能與限制將於次節討論之。 四、強制性的治療介入 Warshak(2010a)提出法院常見的做法如下:1)維持由偏愛親方擔任主要照 顧者,同時接受法院要求的心理治療;2)改由遭拒親方擔任主要照顧者,同時接 受法院要求的治療;3)將孩子安置在照護機構;以及 4)接受孩子的拒絕。 24.
(42) 當發現有離間之情事時,對於比較不嚴重的案例,法官可以要求孩子接受諮 商/重聚治療/教育心理性團體(下文以「治療」統稱之) ,治療目標明訂為「重建 與遭拒親方的關係」 ,並且要求離間親方確保讓孩子參與治療,做為擔任親權人之 條件。也有一些案件,法官要求父母一方或雙方接受治療,目標放在增進溝通技 巧,以及了解他們的親職行為帶給孩子的影響(Bala et al, 2010;Sullivan & Kelly, 2001) 。 然而,強制治療對於治療效果有所限制,最能發揮治療效果的情境是「法官 使父母了解,孩子與父母雙方皆擁有正向關係,對孩子的發展有其正向價值」 。 Johnston 等人(2001)指出,在法官的說服下有意願參與治療,或是因擔心拒絕 治療會因而改定親權人的父母,其治療之效果較佳;反之,若父母任何一方強烈 抗拒治療,治療效果可能不理想。因此,一般而言,當離間親方願意認可孩子與 遭拒親方的親子關係有其重要性時,法院會盡量以治療性的介入為主要策略,但 若離間親方堅持反對進入治療,法院會採取監護評估或是法院裁定的方式決定是 否要改定親權人(Filder et al., 2013) 。 在比較嚴重的離間案例中,即使當事人願意參與治療,在孩子仍與離間親方 同住的情況下,只有治療的介入仍不易產生效果,這時候會法院會考慮暫時中止 孩子與離間親方的聯繫,像是先將孩子安置於特定機構或改定親權人,以重建孩 子與遭拒親方的關係。在這種案例中,通常遭拒親方也會被要求接受治療,以協 助孩子適應轉換的過渡期,並重新建構對遭拒親方的認知(Filder et al., 2013; Johnston & Goldman, 2010) 。 五、治療性的介入沒有成效時的做法 (一)改定親權行使:用於嚴重的離間案例 從孩子的最佳利益出發,在決定孩子的主要照顧者時,應由能提升孩子心理 健康發展與適應之親方任之。有些離間親方的親職行為較為侵入、過度保護、情 緒操弄,或是灌輸孩子憤恨或恐懼,特別是離間親方若是有心理疾病或人格違常, 孩子通常會顯現出明顯的社交、行為、情緒或學業問題,並且通常也會顯現出與 25.
(43) 偏愛親方之間的親子關係問題,如界線模糊和自主困難等(Ellis &Boyan, 2010; Johnston et al., 2009) 。 然因更換主要照顧者對一個已被離間的孩子而言,有較立即的負面影響,目 前對於改定親權行使的裁定仍有所爭議。反對者認為這會使孩子與原先的依附對 象分離且不尊重孩子的意願(Bruch, 2001) ,並且會使離間親方有被「懲罰」的感 覺,因此通常在其他較溫和的介入方式沒有效果時,才考慮採用(Filder & Bala, 2010;Warshak, 2010a) ;另一方面,支持者認為不論離間親方是有意或是無意的, 離間行為都被視為一種對孩子的情緒負擔。長遠來看,改定親權人的做法可以使 孩子與父母雙方都維繫一個比較健康的親子關係,包含孩子能夠接受並整合一方 父母的正負向特質,以及有彈性的思考、採取多元觀點的能力、溝通與問題解決 能力等,因此認為這樣的做法還是值得權衡考慮(Friedlander & Walters, 2010; Johnston & Goldman, 2010;Warshak, 2010a) 。 (二)等待自發地復合:用於改定親權行使不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有些時候治療效果不佳來自於遭拒親方的親職能力有嚴重缺失,並且在失去 耐心後繼續提起更多訴訟,通常會一再加深同住親方的恐懼或擔心,而使孩子拒 絕的態度更加堅定。Johnton 與 Goldman(2010)指出,這時候專業人員應鼓勵孩 子把重心放在自己的生活上,而不是要求他們進入重聚治療。但也有些時候,在 遭拒親方沒有嚴重疏失的離間案例,在治療未發生效果後,法院仍未改定親權人。 Filder 等人(2013)發現,有些時候孩子處於忠誠度的強烈衝突,而有身心症狀, 或是對於年紀較大的青少年孩子,法院強制的介入會引發他們更激烈的反抗,甚 至是逃跑或自我傷害的反應。再次強調的是,法院的各項介入措施,包括改定親 權人的安排,並不是對於離間親方的懲罰,而是基於兒童最佳利益的選擇。. 26.
(44) 第五節 心理專業人員於家事事件之運用. 一、心理衛生諮詢方案應用於兒童親權事件的起源 心理衛生諮詢(mental health consultation)是由一名猶太裔的精神科醫師 Gerald Caplan 於 1970 年所提出,透過「群眾導向的精神醫療」 (population-oriented psychiatry)推廣三級預防的觀念,Caplan 認為透過跨專業的合作模式,使服務民 眾的第一線專業人員在工作面臨瓶頸時,能透過向諮詢師尋求協助,提高其處理 問題的能力、增強其信心,而能在工作上更有效地發揮功能,以預防有心理困擾 的高風險族群衍生更嚴重的心理疾病(鄔佩麗、黃兆慧,2008;Caplan, 1993) 。 Caplan 早在 1985 年就曾於以色列成立「耶路撒冷家庭中心」 (Jerusalem Family Center) ,為往後心理衛生運用於司法系統的合作提供一個可行的模式。其服務分 為直接和間接兩種,直接服務的做法是為婚姻出現困難的父母尋求和解的可行性, 若離婚勢在必行,也能協助父母討論出符合兒童需求的離婚協議,包含親權行使 和探視安排;間接服務的做法正是預防性心理衛生工作模式,強調不應該等到孩 子因為壓力事件而產生心理疾病後,心理專業人員才來接手,而是要設法降低這 些孩子的心理風險,因此他們積極走入社區,與社會福利部的社工、學校心理師、 政府的衛生部門與拉比法庭的法官建立四大專業合作網絡,協助正面臨離婚的家 庭,在孩子尚未浮現心理問題前,就提供專業的介入,協助當事人用較適應性的 方式來因應及解決問題(Caplan, 1993) 。 二、心理衛生諮詢方案應用於台灣台北家事法庭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的彭南元法官有感於我國家事案件的複雜性和案 量皆增加,認為專以法院裁判的做法僅能以是非論斷,一方面當事人在法律攻防 的過程中容易產生相互對立的情緒;另一方面,也難以掌握家庭成員間之動力關 係與系統觀點,而興起科際整合模式的構想。彭南元遂與中華民國社區諮商學會 27.
(45) 之心理背景人員及財團法人兒童福利聯盟之社工背景人員合作,提升進到法院的 當事人解決紛爭的能力,以替代訴訟方式解決家庭紛爭(彭南元,2006) 。 中華民國社區諮商學會理事長鄔佩麗為回應家事法庭對訴訟家庭的關心,以 及對於在爭訟中當事人的認識,便參考 Caplan 所提出的其中一種諮詢服務類型: 「由一個專業團體組成小組,分別為訴訟雙方提供個別諮詢,協助當事人聚焦於 客觀事實地澄清與討論,之後在是雙方的意願,進行共同協商的會談」 (鄔佩麗、 王兆慧,2008,頁 244) ,設計出既能符合當時人力資源的投入,也能顧及爭訟家 庭當事人需要的心理諮詢(psychological consultation)模式,自 2001 年起,帶領 了一群學校輔導人員、心理諮商背景的研究生及心理師提供服務。採用訴訟聲請 人及相對人兩造各有一名專屬諮詢師的方式建立諮詢關係,先個別進行一到兩次 的個別諮詢後,在雙方同意且諮詢師評估評估合適的情況下進行會談。對當事人 而言,可以比較放心的抒發情緒,不致陷入擔心調解委員與對方同盟的擔憂;對 諮詢師而言,也能減輕期同時照顧雙方的壓力,和倫理上的顧慮,並能使兩造諮 詢師建立起專業合作的關係,以免落入偏頗的解讀。茲將此模式以次頁圖 2-5(王 佩辰等人,2011;翟宗悌等人,2013;鄔佩麗、王兆慧,2008) ,以及附錄一的案 例說明之。 諮詢是一種短期的問題導向服務模式,諮詢師的工作重點在協助當事人運用 其自身的能力面對問題,如同 Hobbs-Minor 與 Sullivan(2008)所言,諮詢師應 謹守心理諮詢和心理諮商的界線,心理諮詢的功能是協助當事人能在諮詢師的協 助下得到情緒上的舒緩、獲取需要的資訊,進而建立合於現實的目標,並運用可 行的策略解決衝突。但對於有重大心理創傷的當事人,則較適合心理諮商的服務 (翟宗悌等人,2013) 。. 28.
(46) 圖 2-5 中華民國社區諮商學會之心理諮詢服務模式示意圖. 家事事件聲請人. 家事事件相對人. 聲請人專屬. 個別心理諮詢. 個別心理諮詢. 相對人專屬. 諮詢師. 一至二次. 一至二次. 諮詢師. 聲請人專屬. 雙方會談. 相對人專屬. 諮詢師. 一至二次. 諮詢師. 資料來源:鄔佩麗、王兆慧(2008) 。諮詢的理論與實務(頁 245) 。臺北市:心 理出版社。. 三、心理專業人員在兒童拒絕探視事件中的角色與功能 在兒童拒絕探視的案件中,需要心理專業人員協助之處在於監護評估(如程 序監理人、監護評估者) 、重聚治療(包含諮商、諮詢、心理教育團體、支持團體) 、 父母衝突處理(包含調解、父母諮商)等。 身為評估者,心理專業人員因具備家庭動力、親子關係與心理衡鑑之能力, 對於假控訴、家庭暴力、兒童發展需要與親職能力有其專業判斷,也能就兒童長 期發展的需要,提出合適的建議供法官參考(Filder et al, 2013) 。 身為治療師,心理專業人員得以與當事人建立的信任關係,創造一個安全的 空間,使當事人卸下防衛,真實呈現出他們的擔心、害怕和脆弱的一面 (Hobbs-Minor & Sullivan, 2008) 。與兒童工作的治療師可以協助孩子提升因應衝 突的能力、對父母雙方有更客觀的認知,並且健康地分化,使之從父母的紛爭中.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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