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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介入探視困難案件之綜合討論

第五章 討論與建議

第二節 法院介入探視困難案件之綜合討論

一、法院於本案例中評估與介入過程得以協助被離間的兒童。

(一)法院的初期評估,排除遭拒親方有不當親職行為的疑慮

此案件在法院介入初期,是由法官指派兩位心理諮詢師為父母分別提供個別 諮詢,當時爸爸的諮詢師發現爸爸的親職能力很好,然而因為孩子有明確拒絕爸 爸的表現,媽媽也懷疑孩子在與爸爸同住時遭受不當的對待,兩位諮詢師為避免 只聽單方之詞而錯誤評估孩子的狀態,因此再請法官指派一名孩子的心理諮詢師 為孩子提供個別諮詢以進行評估。心理諮詢師發現孩子雖然口頭上對爸爸害怕,

然而其真實的情緒表現並沒有恐懼之情,加上孩子會使用成人用語評論爸爸、用 成人的角度看爸爸,以及孩子對爸爸有情感但無法在媽媽面前表達等行為,使心 理諮詢師評估孩子對於探視的抗拒可能與媽媽的態度有關。後因當事人不願意進 行會談,才由法官為未成年的孩子選任一名程序監理人,透過個別訪視、安排親 子會談等方式,整合所有當事人的資訊,拼湊出家庭動力的全貌,並且排除爸爸 可能涉及家庭暴力的疑慮,得以進一步為後續的探視做安排。

在兒童拒絕探視的案件中,「兒童虐待或家庭暴力的控訴」時有所聞,通常是 被孩子拒絕的一方遭此控訴,來自同住的親方認為這是孩子拒絕探視的原因。然 而,有些時候孩子的拒絕確實來自於遭受不當的對待,也有些時候是同住親方為 隔離孩子與另一親方的關係所做出沒有具體證據的錯誤指控。錯誤的評估可能導 致嚴重的後果,像是若有家暴的事實,孩子的拒絕是合理的,是一種保護自己安 全的表現,當探視的安排將執行時,孩子可能會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

的反應(Kelly & Johnston, 2001);或是,錯誤地認定家暴的事實,可能會助長離 間的行為(Filder et al., 2013)。故於兒童拒絕探視的案件中,謹慎評估格外重要。

本案例的評估資料接續由多位心理專業人員所蒐集,孩子的諮詢師評估孩子 對爸爸的真實感受,以及孩子受到父母衝突影響的程度;父母的諮詢師分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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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的親職能力與母女關係的分化程度;程序監理人透過個別家訪及評估性的會 談,再次評估孩子對爸爸的態度,爸爸的親職能力,以及父母關係的品質後,認 為沒有證據顯示爸爸有傷害孩子的可能,也發現孩子對父母雙方皆有情感,有支 持同住一方的特質。

Drozd 與 Olesen(2004),以及 Garber(2007)皆曾提出決策樹的概念,幫助 實務工作者評估與概念化(conceptualizing)兒童拒絕探視的原因。本案例的評估 要點,與兩位學者的評估方式有互相輝映之處,以次頁表 5-1 所示。

本案例在法院介入初期,三位諮詢師皆只能見到自己的當事人,較不易達到 共識來概念化孩子的拒絕反應,以及整個家庭的動力關係。在沒有程序監理人的 案件中,可能需由心理諮詢師之間的討論與合作,或是法官透過諮詢紀錄將不同 的訊息整合,然而多重的訊息來源若有差異存在時,常會造成評估上的困難,因 此 Sullivan 與 Kelly(2001)提出個案管理(case management)的建議,並且認為 法院指派的人員不應同時身兼訂定目標的角色,以免干擾治療的效果。

在這個案例的評估上,程序監理人是後續因案件需要而選任,他整合了不同 的訊息,加以釐清和驗證,雖然在訪談的過程中,程序監理人並沒有這麼明確的 列出評估要點,但在研究者整理文本和編碼過後,所整理出的評估要點與過去學 者所提的評估方式近似程度極高。

117 表 5-1

本案例評估要點與 Drozd 與 Olesen(2004)和 Garber(2007)之決策樹比較 本案例的評估要點 Drozd 與 Olesen(2004) Garber(2007)

評估孩子對爸爸的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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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以免介入策略未達到預期的效果,反而帶給孩子更大的心理負擔,甚至引發 逃走或傷害自己的行為(Sullivan & Kelly, 2001;Warshak, 2010a),Lee 與 Olesen

(2001)建議專業人員在協助兒童拒絕探視的案件時,宜聚焦在孩童、會對孩子 造成影響的親職行為,以及孩子對於這些親職行為的感受。本案例中的法院介入 得以使孩子與爸爸之間的關係破冰,使媽媽能夠在法院要求與程序監理人陪同探 視的情況下,抱持允許、不干擾的態度使父女之間的探視得以進行。另外,由於 父母雙方進入司法體系後,很容易處於相互對抗的狀態,常會使雙方衝突升高,

透過法院安排的父母會談,使雙方得以有互相理解的機會,並且可以就探視的方 式、雙方的歧見進行討論,這樣的安排也符合國內外學者所提及的,父母若能增 加衝突解決的能力和互相合作的可能,較符合孩子的利益(彭南元,2003;翟宗 悌、王佩辰、鄔佩麗,2013;鄧學仁,2013;Filder et al., 2013;Hobbs-Minor & Sullivan, 2008;Johnston et al., 2009)。

以下,將就本案例專業人員之介入模式得以帶來改變的要素進行討論:

1. 專業人員對孩子拒絕探視之理解與目標有共識

(1)評估持續的「拒絕探視」不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

本案的專業人員皆認為若不介入探視困難的案件,為孩子帶來的長遠影響是 負面的,像會讓孩子承擔「拋棄了一方的罪惡感」,或是經歷「被某一方拋棄的 感受」,也會影響孩子看待自己的眼光,影響未來的身心發展及自我認同。如孩 子的諮詢師曾表示「我覺得我們現在遇到了很多的,不管是探視、或是說正在打 離婚官司的父母,我覺得他們雙方的關係都是讓他們沒有辦法去原諒對方。對,

但是那個『沒原諒』其實對孩子就是最傷的,……,那我相信有機會探視、有機 會修復,對孩子是好的,但是會面臨很多不同的困難。」

用「全好」或「全壞」的觀點看待自己的父母親,會使孩子處身在被曲解的 現實中,而沒有情緒自主的空間(Filder et al., 2013),Warshak(2010b)亦認為 當孩子不得不選邊站,孩子心中對另一親方的形象就受傷了,即使他/她想要置身 事外,也會對於未能捍衛被批評的親方而有罪惡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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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能使親子「關係修復」,對孩子的發展有正面影響

Johnston 與 Goldman(2010)和 Warskak(2010a)皆認為「健康的親子關係」

應包含:孩子能夠接受並統整父母的正負向特質;有彈性的思考;能採取多元觀 點;溝通與問題解決能力等。本研究的專業人員也提到,當父母願意為了「讓孩 子能擁有父母雙方」而努力找到一個穩定探視的方式時,父母即是在孩子面前示 範衝突因應、界線劃分及關係安全的保證。

孩子未來面對人際間的衝突時,他不會過於擔心衝突會帶來的結果。孩子可 以相信父母有解決衝突的能力,自己不需要去當一個「拯救者」或是「盟友」,

像是媽媽的諮詢師在訪談中提到「如果在這個過程裡面,他的父母親是能夠讓孩 子感受到『不論我跟對方之間的關係怎麼樣,可是我們都是愛你的。』就是怎麼 樣能夠讓孩子安心,……,那都是我們之間的事情,我們大人會想辦法處理,我 們會去面對我們的困難。』那我覺得那個對小孩子來說應該是一種示範,就是當 我們跟一個人意見不合,打死都不想再跟這個人一起生活的時候,可是你可以怎 麼樣去用個比較正向跟積極的態度去面對這樣的困難。」

孩子也可以從父母的努力和保證,看到父母對他的重視,以及對關係的安全 感,像是程序監理人提到「某種程度來講,我不太認為說,恢復了探視之後他們 可能還是有一些爭吵,會給這小孩子帶來壓力是不好的,不會這樣認為,因為...

等於也讓這個小孩子看到說,父母親正在為了怎麼照顧他而努力。」

(3)介入目標朝向「讓孩子擁有父母雙方」

在這個案例中,雖然父母雙方對於孩子的最佳安排抱持不同看法,然而他們 的諮詢師,以及程序監理人,都基於他們在實務工作中累積的經驗及知識背景,

認為對大多數處於父母離異的孩子而言,能夠不要失去任何一方、能夠去愛雙方 是他們與生俱來的需要,基於這樣的需要,維護探視的穩定是孩子固有的權利,

而剝奪這樣的需要對孩子而言是不公平的。如爸爸的諮詢師曾表示「我認為,他

(孩子)有愛雙方父母的需要,那個心理需要作為一個人的 well-being 來說,他 就是需要去愛他父母。」另外,媽媽的諮詢師也有類似的看法「我覺得那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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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探視)對孩子來說是不公平的,因為那是她的權利,就是她本來就是應該得到 父母親雙方的關愛,……。讓孩子去選擇要去放棄另外一邊,我覺得對孩子來說 是非常的不公平的一件事情。」就如同 Filder 等人(2013)所歸納出來的,自二 十世紀晚期,關注此議題的法官及專業人員開始認為「孩子有與父母雙方皆保持 關係的權利」,並以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為焦點,孩子能重新用一個更真實且正向 的角度累積對父母的好的印象,這對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是正向的轉變。

2. 專業人員之介入策略建基於對當事人的理解

本案例的每位家庭成員在孩子拒絕探視的過程中,分別扮演的不同的家庭角 色,然而因受限於個人人格特質、過去生命經驗及文化差異的影響,而採取他們 認為可行的方式應對。

研究者依訪談專業人員的資料,整理出當事人的家庭角色如下:

(1)孩子─同住親方的情緒安撫者

對孩子而言,孩子雖然喜歡有爸爸參與生活,又感覺到父母之間的衝突漸劇,

對孩子而言,孩子雖然喜歡有爸爸參與生活,又感覺到父母之間的衝突漸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