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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專業人員於家事事件之運用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心理專業人員於家事事件之運用

一、心理衛生諮詢方案應用於兒童親權事件的起源

心理衛生諮詢(mental health consultation)是由一名猶太裔的精神科醫師 Gerald Caplan 於 1970 年所提出,透過「群眾導向的精神醫療」(population-oriented psychiatry)推廣三級預防的觀念,Caplan 認為透過跨專業的合作模式,使服務民 眾的第一線專業人員在工作面臨瓶頸時,能透過向諮詢師尋求協助,提高其處理 問題的能力、增強其信心,而能在工作上更有效地發揮功能,以預防有心理困擾 的高風險族群衍生更嚴重的心理疾病(鄔佩麗、黃兆慧,2008;Caplan, 1993)。 Caplan 早在 1985 年就曾於以色列成立「耶路撒冷家庭中心」(Jerusalem Family Center),為往後心理衛生運用於司法系統的合作提供一個可行的模式。其服務分 為直接和間接兩種,直接服務的做法是為婚姻出現困難的父母尋求和解的可行性,

若離婚勢在必行,也能協助父母討論出符合兒童需求的離婚協議,包含親權行使 和探視安排;間接服務的做法正是預防性心理衛生工作模式,強調不應該等到孩 子因為壓力事件而產生心理疾病後,心理專業人員才來接手,而是要設法降低這 些孩子的心理風險,因此他們積極走入社區,與社會福利部的社工、學校心理師、

政府的衛生部門與拉比法庭的法官建立四大專業合作網絡,協助正面臨離婚的家 庭,在孩子尚未浮現心理問題前,就提供專業的介入,協助當事人用較適應性的 方式來因應及解決問題(Caplan, 1993)。

二、心理衛生諮詢方案應用於台灣台北家事法庭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的彭南元法官有感於我國家事案件的複雜性和案 量皆增加,認為專以法院裁判的做法僅能以是非論斷,一方面當事人在法律攻防 的過程中容易產生相互對立的情緒;另一方面,也難以掌握家庭成員間之動力關 係與系統觀點,而興起科際整合模式的構想。彭南元遂與中華民國社區諮商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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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心理背景人員及財團法人兒童福利聯盟之社工背景人員合作,提升進到法院的 當事人解決紛爭的能力,以替代訴訟方式解決家庭紛爭(彭南元,2006)。

中華民國社區諮商學會理事長鄔佩麗為回應家事法庭對訴訟家庭的關心,以 及對於在爭訟中當事人的認識,便參考 Caplan 所提出的其中一種諮詢服務類型:

「由一個專業團體組成小組,分別為訴訟雙方提供個別諮詢,協助當事人聚焦於 客觀事實地澄清與討論,之後在是雙方的意願,進行共同協商的會談」(鄔佩麗、

王兆慧,2008,頁 244),設計出既能符合當時人力資源的投入,也能顧及爭訟家 庭當事人需要的心理諮詢(psychological consultation)模式,自 2001 年起,帶領 了一群學校輔導人員、心理諮商背景的研究生及心理師提供服務。採用訴訟聲請 人及相對人兩造各有一名專屬諮詢師的方式建立諮詢關係,先個別進行一到兩次 的個別諮詢後,在雙方同意且諮詢師評估評估合適的情況下進行會談。對當事人 而言,可以比較放心的抒發情緒,不致陷入擔心調解委員與對方同盟的擔憂;對 諮詢師而言,也能減輕期同時照顧雙方的壓力,和倫理上的顧慮,並能使兩造諮 詢師建立起專業合作的關係,以免落入偏頗的解讀。茲將此模式以次頁圖 2-5(王 佩辰等人,2011;翟宗悌等人,2013;鄔佩麗、王兆慧,2008),以及附錄一的案 例說明之。

諮詢是一種短期的問題導向服務模式,諮詢師的工作重點在協助當事人運用 其自身的能力面對問題,如同 Hobbs-Minor 與 Sullivan(2008)所言,諮詢師應 謹守心理諮詢和心理諮商的界線,心理諮詢的功能是協助當事人能在諮詢師的協 助下得到情緒上的舒緩、獲取需要的資訊,進而建立合於現實的目標,並運用可 行的策略解決衝突。但對於有重大心理創傷的當事人,則較適合心理諮商的服務

(翟宗悌等人,2013)。

29 圖 2-5

中華民國社區諮商學會之心理諮詢服務模式示意圖

資料來源:鄔佩麗、王兆慧(2008)。諮詢的理論與實務(頁 245)。臺北市:心 理出版社。

三、心理專業人員在兒童拒絕探視事件中的角色與功能

在兒童拒絕探視的案件中,需要心理專業人員協助之處在於監護評估(如程 序監理人、監護評估者)、重聚治療(包含諮商、諮詢、心理教育團體、支持團體)、 父母衝突處理(包含調解、父母諮商)等。

身為評估者,心理專業人員因具備家庭動力、親子關係與心理衡鑑之能力,

對於假控訴、家庭暴力、兒童發展需要與親職能力有其專業判斷,也能就兒童長 期發展的需要,提出合適的建議供法官參考(Filder et al, 2013)。

身為治療師,心理專業人員得以與當事人建立的信任關係,創造一個安全的 空間,使當事人卸下防衛,真實呈現出他們的擔心、害怕和脆弱的一面

(Hobbs-Minor & Sullivan, 2008)。與兒童工作的治療師可以協助孩子提升因應衝 突的能力、對父母雙方有更客觀的認知,並且健康地分化,使之從父母的紛爭中

家事事件聲請人 家事事件相對人

聲請人專屬 諮詢師

相對人專屬 諮詢師 個別心理諮詢

一至二次

相對人專屬 諮詢師 聲請人專屬

諮詢師

雙方會談 一至二次

個別心理諮詢 一至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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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離,並且促進孩子不只與父母雙方皆有健康關係,也拓展孩子的人際關係

(Johnston & Goldman, 2010)。

身為父母衝突處理者,心理專業人員因具備衝突解決的技巧,以及親職教育、

兒童發展與家庭動力的概念,可以提供療癒性的支持和兒童適應相關的知識,幫 助父母探索自身親職能力上的強項和弱項、看懂自己在衝突中所扮演的角色,進 而有能力自行解決衝突(Hobbs-Minor & Sullivan, 2008)。有些時候專業人員在調 解的過程中,更像是教練(coach)的角色,透過提升當事人情緒管理和衝突解決 的能力,達到增能(empowerment)的效果,協助當事人學習處理焦慮和恐懼的 情緒、與當事人排練可以如何因應衝突的場合、克服與另一親方合作上的困境、

了解常見的問題範疇,並且腦力激盪出不同的問題解決策略(Noble, 2006),使雙 方建立起合作關係,共同將孩子的需要列入首要考量。

四、心理專業人員的挑戰與限制

心理專業人員在司法系統中雖然發揮了重要的功能,然而也有其挑戰和限制。

美國家庭與調解法庭協會( Association of Family and Conciliation Courts, AFCC),

將心理諮詢師在家事事件中的服務,主要分為「心理衛生服務」和「法律相關服 務」兩類,心理衛生服務包含親職教育,以及在當事人面對司法程序的壓力和困 難時提供情感支持,而法律服務則是以提供當事人及律師有關監護評估的專業知 識為主。然而,彭南元(2003)和 Hobbs-Minor 與 Sullivan(2008)皆提及家事 事件中的心理專業人員在法源上的基礎欠缺,Mabry(2010)更指出在評估與建 議上,心理專業工作者被認為僅考慮孩子的偏好與父母的優劣,未建基在法條上 定義的所有最佳利益準則。

此外,對於家事事件中的心理專業人員是否應對當事人的資訊保密也存有爭 議,在心理師的養成中,保密是重要的倫理守則,然而 Filder 等人(2013)認為 治療師在介入的過程中可能會發現兒童虐待、心理疾病或是不配合治療等事實,

對這些資訊保密會讓法官沒有足夠且客觀的訊息做出最符合兒童利益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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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倫理議題還包括「角色混淆」,指治療師或調解的角色不應與評估者混淆,

若心理專業人員因具備監護評估的專業知識,卻未拿捏自己的角色,可能錯將目 標放在使當事人看起來像比較對的一方,而非使當事人成為更好的父母或合作父 母(Hobbs-Minor & Sullivan, 2008)。

綜觀上述,可以見得心理專業人員在家事事件中與司法人員的共同合作,在 國內外皆有不錯的結果,然而,在合作的模式、保密的限制和法律知識上仍與期 待有落差,有待更多的實務經驗與研究結果,提供更全面且合適的跨專業合作模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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