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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拒絕探視成因之綜合討論

第五章 討論與建議

第一節 兒童拒絕探視成因之綜合討論

一、從整個家庭系統的互動關係來理解兒童拒絕探視的原因

本研究的結果符合 Kelly 與 Johnston(2001)和 Garber(2007)的觀點,應 將兒童拒絕探視的原因放入家庭系統的脈絡下解讀之,有助於使專業助人工作者 更清楚家庭中各個成員如何相互影響,甚至是從兒童的症狀(symptoms)反映出 家庭成員間的緊張關係。

(一)離異後的父母關係對於親子關係的影響

當研究者向研究參與者提出研究邀請時,其中一位受訪者曾看著題目向研究 者澄清「我們已經不是一個家庭了」。當一對父母選擇分開生活後,他們可能不會 用家人的角度看待他們與前配偶的關係。然而,以本研究的結果觀之,孩子拒絕 探視的反應與 Bowen 的家族系統理論卻是相互印證的。可以見得,即使是父母離 異的家庭,仍可將其視為一個有相互關連的單位,在此關係下,任一成員仍對其 他成員有著影響力,以下將透過 Bowen 的家庭系統理論(Gilbert, 2006/2012)進 一步闡述本研究結果的家庭互動關係:

1. 三角關係

Bowen 的家族系統理論強調「系統思考」(system thinking),將核心家庭視為 一個情緒系統,個人的焦慮情緒會傳遞給家庭中的其他成員,可能會透過「衝突」

(包括爭論、較勁、批評或是肢體衝突)、「保持距離」、「三角關係」等方式,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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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研究案例中,父母之間過去沒有良好的溝通管道,會使用批評指責或肢 體拉扯等「衝突」的方式、以及離家和長久分居等「保持距離」的方式因應關係 的困境。在父母離異後,當父母雙方相互指控抗辯、蒐證,以及對於裁定結果的 不確定都會升高父母之間的緊張程度。父母關係變得緊張,孩子就比較容易拒絕 探視的安排。Gilbert(2006/2012)將這樣的現象稱為「三角關係」,也就是說,

當父母雙方的平衡狀態被破壞時,焦慮的程度會增加,而引發最脆弱的第三者(孩 子)介入,例如,當孩子支持同住親方並與之同盟,共同指責非同住親方的過錯 時,同住親方感覺到被孩子同理與體貼,焦慮感相對降低,三角關係也隨之強化。

然而,以 Bowen 的觀點而言,這也代表父母焦慮的情緒轉而由孩子承接,長久下 來,孩子會發展出一些不適應的身心症狀,反映出家庭中互相轉移的焦慮,像是 本案例中,孩子有明顯的壓力反應,如尿失禁,並且影響其社會與生理健康,如 課業表現低落、反覆生病住院等。

2. 情緒切割

當父母關係緊張時,不僅是成人會使用「保持距離」的方式與對方切割,以 本研究結果觀之,在兒童拒絕探視的現象中,「情緒切割」也是孩子用來保持距離 的方式,當父母離異後,孩子與非同住親方的會面交往不斷累積負面感受,如為 難、悲傷或憤怒,孩子的拒絕探視可能是一種面對衝突的自我保護反應。本研究 案例中,孩子在爸爸家且拒絕與媽媽見面時,表示「媽媽的事情被裝在一個盒子 裡,所以想不起來」;孩子拒絕與爸爸見面時,亦曾提及「爸爸的事情被鎖起來了,

跑出來的時候會跑出一隻發瘋的馬讓自己又忘記了」等語,皆為情緒切割的表現。

Gilbert(2006/2012)認為當一段關係讓個人覺得沒有空間、感到不舒服,個人會 從內心或實際位置上做切割,不再互動。

儘管如此,Bowen 的理論認為情緒切割與家庭關係過度融合(fusion)有關,

會使個體的意見被犧牲,後續研究進一步發現與個體的心理困擾和慢性焦慮有顯 著相關(Miller & Keals, 2004)。值得注意的是,Johnson、Thorngren 與 Smith(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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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研究結果顯示,離異家庭子女較容易出現情緒切割的反應,在自我分化的發展 任務上較容易遭遇困難。

3. 自我分化與家庭投射歷程

在 Bowen 的家族系統理論中,認為自我分化程度較高的個體,情緒獨立的能 力較佳,也比較能將情緒和思考分開,做出符合客觀現實的判斷;相對的,自我 分化程度較低的個體,主觀感受會大過於客觀現實,遇到高焦慮的事件時,也較 容易將焦慮的情緒透過「過度關注」或「過度擔憂」等方式投射到孩子身上,形 成「家庭投射歷程」(Gilbert, 2006/2012)。

本研究案例中,當孩子出現一些言語表達或身心反應,如抱怨某一親方、做 惡夢等,父母之間原先的對立關係使他們反射性地將孩子的狀態與自身的感受做 連結,過度主觀地歸咎於另一親方,進而在以「保障孩子不受傷害」的認知下發 動排除另一親方的保護措施。在這過程中,孩子也能敏感到父母的需要,轉而用

「表達效忠」的方式安慰父母的感受,使孩子也需要隱藏自己真正的感受,表現 出父母期待看到的行為,這也讓父母可能會覺知到自己正在做孩子期許自己為她 所做的事。在這樣的過程中,孩子因顧慮照顧親方的情緒感受而無法表達自己真 實的感受,其自我分化很可能受到限制。

(二)拒絕探視現象中,同住親方的角色宜被重視

在孩子成長的過程中,與父母之間會生氣、吵架或是意見不合都是非常自然 的事,然而在父母離異的家庭中,孩子與未同住的親方可能會因為聚少離多而沒 有時間修復關係,也可能孩子與該親方的關係的重要性被同住親方低估,而默許 或同意孩子對該親方的拒絕。等孩子的拒絕態度已經愈來愈強化後,專業人員從 孩子這邊所蒐集到的「原因」似乎很自然地指向「遭拒親方親職能力不足」的方 向來解讀,然而,同住親方面對孩子拒絕時的回應其實對孩子是很有影響力的

(Fidler & Bala, 2010)。

又,高敏銳度的評估人員可能會從孩子拒絕的抱怨話語中,發現孩子的拒絕 其實是因為父母關係惡劣,因而用與同住親方同盟的方式自保,這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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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不應該是足以剝奪孩子與非同住親方維繫關係的理由。Warshak(2001b)認 為這時候同住親方的態度非常關鍵,就如同孩子進入學齡期時,即使孩子表現出 再明確的拒絕態度,多數父母也會協助孩子能夠健康地與家人分離,克服過渡期。

同樣的,當父母伴隨著離婚的衝突時,也可以將孩子的拒絕探視也是一種孩子面 對父母離婚的過渡期,允許孩子拒絕非同住的親方,等同於未盡到協助孩子適應 父母離婚的責任。Johnston(1993)曾列出形成兒童拒絕探視現象的常見原因,

包含年幼孩童正常的分離焦慮感;孩子感覺遭拒親方比較嚴格、固執或是情緒化;

孩子感覺到同住親方不支持的態度,或是想要提供同住親方情感上的關照;孩子 無法應付在敵對的父母之間轉換的心理壓力;以及父母再婚等因素。顯然的,孩 子拒絕的原因或者是某一位家庭成員的個人因素(如孩子的發展、遭拒親方的親 職能力不佳),或者是關係因素(如父母高衝突、孩子與同住親方同盟、孩子對遭 拒親方疏離或恐懼、親子三角關係),應從家庭互動關係來理解。

二、本案例父母的主觀描述符合在家事事件中當事人常見的心情。

(一)父母雙方在進入司法的過程中都有「受害」的感受

本案例中,雖然父母自孩子年幼即分居,起初孩子與非同住親方保持聯繫並 無困難,而是在孩子隨著父母之間有愈來愈多的訴訟後,才隨著不同階段陸續表 現出拒絕、生氣或是為難的反應。由此可見,雙方在法律上進行攻防之前,均對 孩子與另一方的接觸是較能允許及鼓勵的。Johnston 與 Campbell(1988)提及,

在離婚進入到「訴訟階段」時,會將對前配偶的印象以負面的角度重新建構,通 常起源於分離的創傷,而使一方傾向以負向角度杜撰另一方,並選擇性地只注意 符合這個印象的事件,隨著時間加深這樣的負面印象,最後以這樣的角度重新撰 寫兩人的婚姻史,並且深信這才是事實(引自 Saposnek & Rose, 1990)。這或許可 以解釋,本案例中的父母雙方,不論是在諮詢、訪談,或是在告知孩子分居的觀 點上,都呈現極大差異的原因,也都會將對方看成是會「洗腦」孩子的人,也因 此更加深不能信任對方的感覺。

國內外皆有學者發現,進入家事法院的當事人,易將對方視為加害人,而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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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自己是受害、恐懼的情緒(彭南元,2003;Hobbs-Minor & Sullivan, 2008)。這 不只容易使雙方的關係更加緊張對立,也會使孩子在與雙方保持聯繫上產生困難。

Saposnek 與 Rose(1990),以及 Warshak(2010b)認為,當事人片面的觀點很容 易被親友或專業人員所強化,只聽了片面之詞就選邊站,使雙方的戰火愈演愈烈。

在這個案件中,最明顯的例子就是爸爸求助的精神科醫師,在聽完單方面的陳述 後,向爸爸告知媽媽可能是「邊緣性人格」,這讓爸爸感覺自己長期的委屈和困惑 有了解答,自然深信不疑,而未能從不同的角度,如「文化差異」或是「早年經 驗」來理解太太的言行。

(二)拒絕探視案件中被孩子偏愛的親方

在這個案例中,孩子分別有兩次拒絕與父母一方見面的經驗,當孩子拒絕媽 媽的時候,爸爸將之視為「媽媽情緒失控傷害到了孩子」;同樣地,當孩子拒絕爸 爸的時候,媽媽將之視為「爸爸會利用小孩傷害自己」。因此,雙方都採取保護性 的隔離措施支持孩子拒絕另一個親方,這樣的反應符合 Filder 等人(2013)所描 述的「保護型」(protective)離間親方,指被偏愛的親方可能是真實地相信或是錯 誤地以為孩子與另一親方接觸是有害的。

有關於另一親方的擔心究竟是真實的或是假裝的,以及孩子是否真的需要被

有關於另一親方的擔心究竟是真實的或是假裝的,以及孩子是否真的需要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