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探視對未成年子女的意義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分為五節,第一節探討探視對未成年子女的意義;第二節討論離婚後的 親子關係和兒童拒絕探視現象;第三節探討拒絕探視現象的影響因子;第四節討 論法院有哪些介入兒童拒絕探視的策略;第五節探討在關係到兒童福祉的家事事 件中,心理專業人員常扮演的角色與功能。
第一節 探視對未成年子女的意義
一、 台灣法律條文之沿革
台灣早期對於親權的裁定傾向採取「父權優先」、「推定由父親擔任親權人」
的原則,直到1994年大法官明白宣示其違反平等原則而違憲,促使立法院積極於 民國1996年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案」,確立以「子女最佳利益」做為父母對子 女權利行使及親權歸屬的決定標準,依據這個標準,法院將焦點從誰「有權」擔 任親權人轉變到由誰擔任監護最能「維護子女利益」,父母在法律上的權利與子 女最佳利益相比,已變成居於次要的地位(劉宏恩,2011)。
「探視權」,於民法1055條稱之為「會面交往權」,代表父母離婚後,未任 親權人或未同住親方可以與子女接觸的權利,形式可以是會面、電話交談、寄送 照片、旅行,或對有親權或同住親方詢問子女近況等。關於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會 面交往權,我國對此見解尚有爭論,有些認為會面交往是父母固有的權利;但也 有學者認為會面交往應是子女的權利,而非父母的權利(李姎凌,2010)。然就 民法1055條第5項之立法理由來看「未兼顧未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夫或妻與未 成年子女之親子關係,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 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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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爰設第五項之規定。」顯示會面交往不僅為父母 之權利,亦為未成年子女之權利。
台灣於2013年三讀通過民法1055條之1修正案,增列第6款「善意父母原則」,
使父母雙方必須由權力爭奪的立場,轉換為釋放善意的角色。這個策略可使父母 趨於冷靜思考對兒童合適的照顧計畫,有效減少惡意親權爭奪,像是藏匿、拐帶 與離間等行為。在會面交往的安排上,行使親權之一方應盡可能讓他方協助或分 擔教養子女之義務、交流跟子女有關之訊息、不說他方之壞話、對會面交往保持 開放之態度、減少孩子與他方會面之罪惡感,才是符合善意父母之行為(鄧學仁,
2013)。同年也有親權裁定的家事事件,因法官認定一方有離間之事實,而將該 親方視為不符合兒童最佳利益的親權人之判例(蔡彰盛,2013),可以見得在會 面探視的沿革上,台灣日漸朝向維護子女身心健康發展之方向落實。
二、 探視對孩子的意義
父母離異對孩子的影響引起許多實務工作者關心,也開始對於未成年子女的 當下所遭遇的衝擊及未來適應更為重視(Thompson & Amato,1999/2002;Wallerstein, Lewis, & Blakeslee, 2000/2002;Klosinski, 2004/2006)。
對這些孩子而言,生命開始於一個健全的家庭,父母離異無異於一連串令人 困惑又惶恐的大變動(Wallerstein et al., 2000/2002),為了讓孩子明白,父母對孩 子的感情不會因為離婚而有所改變,也讓孩子預先有心理準備,父母與孩子進行 一場解釋性的懇談是重要的,包括理解孩子心中的各種疑問、回應孩子的心情,
並且回答孩子會關心的某些問題,如「爸爸和媽媽之間怎麼了」、「未來會跟誰 一起住」、「未來可以怎麼跟爸爸或媽媽見面」(Klosinski, 2004/2006;Woodall &
Woodall, 2009),讓孩子在面臨這些變動的時候,更能運用其復原力(resilience)
度過家庭危機。而穩定探視何以是法律保障子女最佳利益的一項措施,可以透過 一個調查觀之,Pedro-Carroll(2010)曾在為父母離異的兒童所開辦的支持性團體 中,詢問團體裡的孩子「爸爸媽媽離婚對你來說最難熬的部分是什麼?」以了解 這些孩子最常出現的壓力源和擔心為何,其中高達98%的受訪對象表示當他們與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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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在一起的時候,他們會想念媽媽,反之亦然。
對孩子而言,他們在父母離異後,內心仍很盼望父母可以復合,但在知道復 合不可能發生後,孩子會將「滿意的探視」視為一項好的安排(Wallerstein & Kelly, 1996)。在父母離異後,常見的爭執點是對於探視時間的安排是否公平而互不相 讓,然而,Ahrons(2004/2008)訪談曾經歷父母離異的孩童,當他們成年過後回 顧探視的安排時,他們在乎的並不是與父母雙方同住的天數是否公平,而是更在 乎父母是否能以和睦的情緒,體貼他們穿梭在兩個家庭之間的心情;他們也會希 望探視的安排不會妨礙他們的學校活動和友誼;以及能夠在保持穩定的基礎下,
對於時間和活動的安排有調整和變動的彈性。
探視的穩定性對孩子而言是重要的,孩子需要和沒有同住的親方見面,有些 父母在離婚過後就切斷了與孩子的聯繫,或是僅偶爾探望孩子,孩子會懷疑自己 做錯了什麼而被父母遺棄了(Benedek & Brown, 1995/1997)。孩子會對於探視的 不穩定,或是感受到非同住親方的不在乎而感到悲傷、失望且憤怒。年紀小的孩 子在探視恢復穩定後,較容易與未同住親方重新建立關係;年紀大的孩子則不必 然,主要的原因是他們與非同住親方過去有較長的相處記憶,面對探視的不穩定,
也會產生較強烈的情緒,包括被拒絕、懷疑和失去信任,他們可能會反過來拒絕 非同住親方以撫平心中先被拒絕的悲傷感(Wallerstein & Kelly, 1996)。
Ahron(2004/2008)和Klosinski(2004/2006)也指出,沒有彈性的探視安排、
高衝突的交付過程、不一致且互相干涉的家庭規範,可能會使得探視對孩子來說,
變成一件辛苦的事,他們會因此失去了週末自主的時間、成為父母的傳聲筒,甚 至引發「探視症候群」等高焦慮的反應。若探視的安排成為孩子愈來愈大的情緒 負擔,可能會引發孩子對於探視的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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