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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新聞之報導對於「檢察官追訴」、「法官判決」以及「民眾態度」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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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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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犯罪新聞之報導對於「檢察官追訴」

「法官判決」以及「民

眾態度」的影響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 NSC92-2414-H-002-034- 執行期間: 92 年 08 月 01 日至 93 年 07 月 31 日 執行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新聞研究所 計畫主持人: 彭文正 計畫參與人員: 蕭憲文、翁康容 報告類型: 精簡報告 處理方式: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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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犯罪新聞之報導對於檢察官追訴、法官判決以及民眾態度的影響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 整合型計畫

計畫編號:NSC 92-2414-H-002-034

執行期間: 92 年 8 月 1 日 至 93 年 7 月 31 日

計畫主持人:彭文正

共同主持人:

計畫參與人員: 蕭憲文 翁康容

成果報告類型(依經費核定清單規定繳交):□精簡報告 □完整報告

本成果報告包括以下應繳交之附件:

□赴國外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一份

□赴大陸地區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一份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心得報告及發表之論文各一份

□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研究報告書一份

處理方式:除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列

管計畫及下列情形者外,得立即公開查詢

□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一年□二年後可公開查詢

執行單位:國立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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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隨著近幾年來媒體蓬勃的發展,犯罪新聞的報導在電視新聞中的比例大幅提高,而各新 聞台的報導方式也愈趨於煽情化,新聞媒體在報導犯罪新聞時,很容易就違反了許多刑事訴 訟法上的原則,如偵查不公開原則、公平審判原則等;一個刑事案件在尚未獲得公正的審判 程序前,就已經被媒體公布相關細節,甚至做出評論,這樣的報導究竟會對於檢察官、法官 及社會大眾產生時麼樣的影響?過去國內的相關研究僅限於犯罪新聞內容的文本分析,主要 在檢討犯罪新聞的內容,而本研究則探究犯罪新聞與閱聽人間的關係,以在審判中扮演重要 角色的法官和檢察官作為分析單位,以期瞭解犯罪新聞對於司法的影響。本研究發現: 一、人口變項對於檢察官和法官的電視及網路使用行為均有顯著預測力。 二、年齡愈長的檢察官和法官愈相信媒體,網路新聞看的愈多者愈不相信媒體。 三、檢察官和法官都認為一般民眾深受媒體影響,同事受到的影響其次,自己所受影響甚微。 四、愈相信與政治相關的司法新聞的檢察官和法官,愈相信司法新聞的描述手法會影響自己, 然而一般新聞的可信度卻無此關聯。 五、檢察官比法官相信一般的司法新聞,也比較認為自己受到報導描繪手法的影響;在面臨 有關「被告惡劣」或「被害人可憐」的報導內容時,也比法官要傾向認為同事易受影響,但 在對一般社會大眾易受媒體影響的程度認知上,法官明顯地比檢察官要相信媒體的描述手法 會對一般民眾產生較大的影響。 英文摘要:

With rapid growth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edia in recent years, the proportion of criminal reporting in the daily news has greatly increased. Reporting the news has become less objective and more theatrical. When the media report criminal news, they tend to challenge the principles of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For example, in the principle of private investigation, a criminal case was reported by the media and even discussed by the public before it went through a fair trial. What effects may these kinds of circumstances influence the prosecutor, the judge, and the public?

In the past, the researches in Taiwan regarding these topics were about content

analysis of the criminal news, and focused on their forms and content. This project focuse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riminal news and the receiver. To better understand the impact of the criminal news, prosecutors and judges were selected as the unit of

observation as well as the unit of analysis.

The findings are: (1) Demographic variables have significant impacts on prosecutors’ and judges’ TV viewing and Internet using behaviors. (2) Elder prosecutors and judges trust media more; the more Internet news usage, the less trust will they have on media. (3) Both prosecutors and judges perceive criminal news have significant effects on general public and moderate effects on other prosecutors and judges, but with little effect on themselves. (4) The more the prosecutors and judges trust politics-related criminal news, the more they believe the writing style of criminal reporting will have impacts on themselves. (5) Compare to judges, prosecutors trust general criminal news more, perceive great media effects on themselves, perceive “malicious suspects” or “poor victims” reporting portraits have more effects on their colleagues and have less effects on general publ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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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摘要………...Ⅱ

壹、前言………...1

貳、文獻探討………2

參、研究問題………12

肆、研究方法……….13

伍、資料分析……….14

陸、討論與建議……….35

柒、計畫成果自評………3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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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從死刑到無罪,蘇建和案的整個過程帶給司法界、媒體和社運人士一波波的的驚嘆號和 問號,報紙社論還曾以「沒有一個人是贏家的司法悲劇」為題為整個案子做了註腳 (2003/1/14 聯合報)。 這個懸宕十二年的案子,社運團體和媒體報導幾乎全程密集參與。媒體的議題和框架設 定從被害人吳氏夫婦的慘死狀況,推測兇殘的殺人手法不可能由一個人所為,轉向抨擊辦案 輕忽證據草率,到大力疾呼槍下留人;媒體的報導像一齣轉折連連的連續劇,叫人看不出頭 緒。審理過程中,社運團體和新聞媒體的主觀涉入,使得甚至連高等和最高法院的法官亦首 開先例的舉辦記者會,為自己的判決護航。許多證據、自白書經由媒體報導在社會大眾的面 前,造成承辦法官與部分社會大眾的衝突與對立;最後判決的確定,完成了司法的程序,卻 開啟了廣泛的爭議。 司法獨立審判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透過公正的審判制度,才能確保社會秩 序都能以法律為唯一的準繩,不受任何外力影響。也就是說,一方面,犯罪嫌疑人有要求接 受公正審判的權利,在被宣判有罪前,都會受到無罪推定原則的保護﹔另一方面,法官則獨 立地秉持其純粹的心證判決,不會受到審判庭外包括輿論在內的任何因素干擾。但是現實上, 在漫長的審判過程中,各種外力因素還是有可能在任何一個階段影響法官最後的判決。法律 雖然是白紙黑字的條文,但是法官終究還是一個自然人,可能受到七情六慾或外來壓力的影 響;因此如何將司法制度設計得盡可能排除外力,使裁判不致偏差,始終是司法獨立審判上 的重要議題。 在西方被視為和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平行的第四權--媒體,具有正確而公平報導真相 的責任,但是在為了確保公眾「知的權利」以及競爭日益激烈的媒體環境中,媒體愈來愈難 拿捏分際;或基於不專業或是衝過頭,媒體巨細靡遺的描繪案情及夾敘夾議的針砭案情,極 可能對於公眾輸出一定的刻板印象,使得犯罪嫌疑人在未受司法審判程序前,已經被輿論定 罪。另一方面,案件在偵查階段提前曝光,以及可能產生前述同仇敵愾的輿論壓力之後,對 於檢察各官偵查案件的方向以及起訴與否的判斷,甚至是法官最終的判決,都有可能產生影 響。 然而從媒體的角度觀之,司法獨立固然重要,然第四權的角色在於制衡並促進社會體系 平衡運作,斷不能因欲突顯特定體系之功能而違背針砭時事的天職。媒體的運作始終脫離不 了與閱聽人間的互動,由於媒體科技的日新月異,使媒體的角色、功能、表現形式和影響都 不斷的在變,觀眾的需求透過收視率的壓力強力左右媒體的經營策略,「即時」、「獨家」、「現 場」已是電視新聞的基本配備,而追求迅速、感官的電視新聞元素和偵查不公開的諸多保護 原則有著很難避免的衝突。 值得思考的是,新聞自由與司法獨立非得是魚與熊掌嗎?其間豈沒有共存共容的空間? 媒體對司法獨立可能造成威脅是一個間不容緩必須面對的事實?還是只是一種臆測假說?媒 體真的有那麼大的影響力嗎?具有專業的司法官是否和一般閱聽人一樣容易受到媒體的左 右?真有影響的話,影響的機制是什麼?影響的層面又是什麼?媒體觀點可能影響司法官的 認知、態度、還是行為? 雖然探究媒體影響的機制和影響的層面對司法改革和媒體改革都有實務上的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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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國內相關的研究並不多見。在法律研究領域,往往著重在法學和新聞自由的理論探討, 包括新聞自由與憲法的對話以及犯罪新聞與刑事訴訟法等程序法的影響等;其間涉及個案研 究部分亦以文本分析為主,並未進行量化實證研究。以媒體為主體的相關研究亦不多見,實 證研究也都是以文本分析為主,如 1999 年由媒體觀察基金會籌備處主辦,台灣人權促進會、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協辦,以分析電視新聞報導中的法律倫理問題的調 查報告—「犯罪新聞中媒體侵犯人權調查報告」,或者以文本分析法比較台灣及香港四份報紙 審判前犯罪新聞所做的跨文化研究—「台港審判前犯罪新聞之比較研究」(羅文輝等,1993)。 在科技的日新月異的推波助瀾下,媒體的影響層面日漸多元化和複雜化,有關媒體影響的研 究似乎跟不上媒體變化的腳步;近年來國內有關媒體對司法的影響相關研究始終未見近一步 的實證研究,因此只能從文本分析結果看到媒體產製面 (production side)的內容分布,看不見 消費面 (consumption side)上閱聽人可能受到的影響,更沒有進一步從實證上去探索究竟在審 判過程中,檢察官和法官會不會受到來自媒體的直接或間接的影響。本研究除了從法律和傳 播的學理面去探討新聞自由和公平審判的互動關係之外,亦嘗試著從媒體的效果面上著手, 以實證研究蒐集資料進行量化分析,探究大眾媒體上的犯罪新聞報導對於法官和檢察官的影 響,期能檢驗傳播理論中有關媒體內容對閱聽人的認知、態度、行為的直接或間接影響,是 否也適用於具有司法專業的司法官身上。

貳、文獻探討

一、理論基礎—新聞自由、偵查不公開與公平審判 (一)新聞自由在我國之法律定位及保障 「新聞自由」一詞並未正式出現於我國現行法律條文之中,僅在「中華民國報業道德規 範」、「中國新聞記者信條」等新聞道德規範中提及。但是,這並不表示新聞自由未受法律之 保障,依學界通說認為,憲法第十一條言論、出版自由之保障即可認為是保障新聞自由之規 定;蓋因新聞媒體無論是以印刷、攝影、錄音方式將其欲傳達的各種資訊、意見散佈於眾時, 即符合出版之定義,可以受到該條之保護 (林恆志,2002)a。 大法官林紀東 (1989)亦指出,出版言論等表現自由在二次世界大戰後衍生出許多新問 題,如表現自由是否包含「報導自由」之問題,報導自由衍生出「採訪自由」與否之問題, 探討採訪自由時涉及「新聞來源保密」之權利問題;此三項自由或權利構成探討新聞自由的 重要內涵。林紀東認為,表現自由是以人民自由自主之考慮為前提,而自由自主的考慮則建 立在報導自由的基礎上,倘若無報導自由則人民即沒有自主的考慮,也就遑論表現自由之實 現。至於採訪自由理論上應是報導內容正確之前提,因此報導自由應包含採訪自由,不過此 項自由具有濃厚的相對性,畢竟事實上一般人並無接受採訪之義務,且政府機關對於某些特 定事項亦有保密義務而不得任意透露。至於新聞界視為理所當然的「消息來源保密」之問題, 林紀東認為由於法庭作證乃國民應盡之義務,不得任意以保密為由而免除此項義務。 若是認為新聞自由為包含於言論、出版自由之一部份,則新聞媒體與一般人民所享有的 權利應無二致;然而,林子儀 (1997)則認為媒體做為社會監督者的角色,必須以專業分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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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蒐集、分析、報導各種資訊,所以在保障上應與一般民眾有所不同;新聞自由應獨立 於言論、出版自由之外,享有一個較為完整的保障範圍,以使新聞媒體能夠發揮其在民主政 治中所扮演的完整角色與責任。但是他也主張新聞自由仍須受到憲法第二十三條之限制,不 得恣意侵犯國家機關或人民所受憲法上之保障。 (二)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意義及法律規範 偵查不公開原則,亦即秘密偵查原則,共分成兩個層面:一為偵查程序不公開,另一為 偵查內容不公開 (林俊益,2000)。偵查不公開具有多重目的:一為防止洩漏機密,一些軍事、 公務上的機密案件在偵查中,為了防止機密流出,所以不得報導;二為保全證據,防止共犯 逃脫、串供、或湮滅證據之虞;三為保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名譽、隱私等人格權以及維護 當事人以外之相關人士的人格權和安全,並維持被告將來公平受審等權利;四則為維護檢警 在偵查階段的資訊優勢地位,以利案件之偵破及證據之蒐集 (林俊益,2000)。 為了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在法律條文上有許多相關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兩百四十五 條規定:「偵查,不公開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 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 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 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 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偵查中訊問被告或 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警察偵 查犯罪規範第0一00五號規定:「偵查刑案,必須嚴守案情秘密,謹言慎行也免影響偵查工 作之進行,並藉以保全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他關係人之名譽,維護人民權益。」、第0六 一一四號規定:「案件雖經偵破仍應根據查證結果、犯罪模式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徹底追查,擴 大偵破,並慎重處理新聞已兼顧當事人隱私權與名譽權之保障。」;此外由內政部頒訂的「檢 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辦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對偵查人員頒佈新聞亦訂有相關規範, 該要點第八條:「辦案人員,違反本要點規定,擅自發佈新聞,致妨礙偵查工作之進行時,由 主管機關依有關規定按情節分別予以申誡、記過等行政處分。如情節重大,並得予記大過之 處分。如涉嫌洩漏偵查秘密者,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公平審判之內涵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依其於審判庭上所得之證據和心證為判決,此 即為公平審判原則。其內涵有三 (尤英夫,1970): 1、無罪推定原則:亦即「任何人除非經過審判程序被證明為有罪,否則均應被認定為無 罪。在此原則下,任何人除非經過正當審判程序且被法院宣判為有罪,否則應認定其為無罪, 不得任意加以刑罰,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後段之規定:「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 實。」即為此意。 2、有罪、無罪、勝訴、敗訴,完全憑證據認定:證據之有無影響一案件之勝負,故有所 謂「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之說;在刑事訴訟上,檢察官負有舉證之責任,且證據 之取得需依循法定程序,始取得證據能力,才可作為審判庭上合法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他 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法官應根據合法之證據來推斷事實,進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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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才能為有罪或無罪之判決。 3、有利、不利的事實應一體注意:檢察官在偵查或法官在審判時,均應顧慮到各種可能 之情形,尤其對於犯罪嫌疑人有利之事實亦應加以注意,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實 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即為此 項規定,學說上稱為「客觀性義務」。 法官依法律獨立為公平之審判,能使當事人信服判決,減少不服判決而上訴之可能,法 律亦才能建立其權威,符合法安定性之要求;此外,對於社會而言,可以改善社會風氣,使 民眾樂於使用法院以解決紛爭,法律能真正落實成為人民生活之準繩;至於對於國家而言, 則可建立起司法制度之威信,人民之生命、自由、財產權均可獲得保障 (尤英夫,1970)。 二、新聞自由與偵查不公開之衝突 換個角度觀之,媒體在報導犯罪新聞時,若涉及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其可能影響之法 益可歸類為以下幾類 (林恆志,2002)b: (一)干擾辦案程序:檢警辦案需要蒐集證據,以確認或佈線逮捕嫌疑人,而在逮捕後亦需 蒐集更完整之犯罪證據以偵查終結,起訴嫌疑人並加以論罪科刑。此一系列的辦案流程實不 容外力介入,否則將造成犯罪嫌疑人逃逸或罪證流失之可能。 (二)削減檢警資訊優勢:檢警展開偵查時,往往是犯罪結果已經發生,卻不知行為人為何 或不知其去向,所以為偵破刑案,檢警必須掌握資訊之優勢,以利於達成犯罪偵查之目的。 (三)洩漏國家機密:某些案件本質上即屬國家機密,不過在民主國家中,國家機密應採限 縮之解釋,以避免國家過渡濫用國家機密而妨礙人民知的權利。 (四)侵害當事人名譽:案件在偵查階段時,犯罪嫌疑人僅具有犯罪嫌疑,在未經審判程序 判決確定前,仍無法確認其是否具有犯罪行為;因此,若在偵查階段即將嫌疑人之姓名及犯 案經過對外公佈,即便最後當事人獲判無罪,仍將造成對當事人極為嚴重之名譽損害,故對 於當事人應慎加保護。 (五)侵害當事人之隱私權:案件偵查過程中往往會牽涉許多與本案論罪科刑無關之事實, 過度報導只會滿足社會大眾的偷窺慾,侵害當事人的隱私。 (六)妨礙當事人公平受審之權利:媒體若大肆報導偵查中案件之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可 能會使輿論產生先入為主之既定印象,認定犯罪嫌疑人就是犯罪行為人;尤其是受到全國注 目之重大案件中,輿論壓力可能會左右法官,影響其為獨立之判決,進而妨礙當事人受公平 審判之機會。 (七)減損人民對司法之信賴:若法官判決之結果與社會輿論不同,即不符人民之法律感情, 容易造成人民質疑司法之公正性與正義,減損人民對司法之信賴。 (八)案件關係人之安全:在偵查中某些偵辦線索提供者,將來並不會出現在審判庭上,其 身份通常應予以保密,但犯罪新聞報導常容易洩漏消息來源,導致線索提供者人身安全受到 威脅。 面對新聞自由與偵查不公開之衝突,蘇蘅認為媒體報導新聞時有新聞自由之權利,而且 相對應於人民亦有知的權利,但是當面對偵查不公開所欲保護之法益時,彼此間必須要有所 調和與限縮。因此權衡彼此間之利害得失,偵查不公開之範圍形成新聞自由之界線,媒體得 報導之界線分析如下 (蘇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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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公開 偵查期間,有些尚在偵查的線索、案情判斷不當曝光,極可能不利被告,也不利案情順 利偵辦,不宜公開。例如嫌犯過去刑事紀錄、或控告陳述、或自白,或警調單位對案性的預 做結論或進展,很可能影響未來審判的公平性。就此,新聞媒體應讓法官有深思熟慮而冷靜 思考的空間,不要可能因媒體報導或其代表的社評對承審法官形成壓力,或瓦解人民對法院 的信任,而使公平程序及冷靜的深思熟慮變得困難。 (二)自願原則 (Zuckman, 1991) 美國的法院、律師和媒體於一九六0至七0年代合作提出符合倫理的司法新聞報導原 則,即自願刑事審判報導原則 (Voluntary guidelines for criminal coverage),由法院、律師、新 聞工作者共同擬定的報導刑事案件一般原則及政策,並希望建立共識。目前美國一半以上的 州都有自願性報導規範,並受美國法律人協會、美國新聞編輯人學會及美國新聞發行人協會 等機構強力支持。這項自願性規範包括:支持憲法第一修正條款及公平報導刑事訴訟原則, 不報導前科或不允許的證據,媒體節制使用「謀殺」字眼報導相關事件,除非已有正式指控, 對於接受偵訊尚未定罪的人僅能稱為「嫌犯」,報導自白時應稱「陳述」,由陪審團決定是否 合乎真正自白。不過這些規範並沒有強制性,主要是權衡司法界和新聞界雙方需求所做的道 德呼籲。 (三)尋求司法程序的策略 (彭懷恩) 美國夏伯案中由大法官克拉克列出司法程序策略,供法官參酌,期能在不致構成對記者 的直接限制下,達成約制新聞人員行為或減少因案情公開可能導致的偏頗後果: 1、延緩審理直到報導成員的新聞減弱。要求免於第六條款的速審速結。 2、案情公開未遍及全州,可移轉管轄審理。 3、隔離證人或至少訓誡他們,作證前不可聽信媒體報導。 4、嚴格控制法庭及法院周遭環境。 5、以上皆無效時,重開審判。 1965 年美國司法部頒布「司法部官員發布有關刑事訴訟程序新聞政策聲明」,適用於每 個嫌疑犯經逮捕、指控罪名,到審判終結的新聞處理原則,並對所有企圖影響被告審理結果 的新聞發布予以譴責。然而聲明中亦指出,資訊公開是一種廣義的對政府資訊之近用權,包 括媒體在報導司法新聞時呈現不同意見,乃是新聞自由的核心價值;雖然偵查不公開有法源 依據,但法界應設法提供書面資料和其他管道,使媒體有值得信賴的消息來源,以免資訊完 全不公開,使媒體出現各種臆測的不同版本。 (四)限制廣電和攝影報導 隨著媒體競爭的日益激烈,司法與媒體間的爭辯在一九七0年代和八0年代屢見話題, 一九八一年美國最高法院在 Estes v. Texas (1965)支持禁止電視攝影、廣播、或錄影轉播,但 同年 Chandler v. Florida 案裁決,美國聯邦憲法沒有禁止各州在包括刑案審判的各種法庭內使 用攝影機。此案不久後,有三十一州允許部分或全部法庭永久或實驗性的在法庭用照相機, 一九九四年甚至有三州允許電視記者和攝影機進入法院,但聯邦法院認為應測試攝影機在某 些法院可能造成的影響。 我國憲法無新聞自由字眼,但國內通說認為憲法第十一條表現自由所保障的言論及出版 自由應包含新聞自由。而憲法第十一條表現自由的落實,需要靠「知的權利」來建立,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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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接受思想而論的自由—聽的自由、讀的自由、看的自由,即是「知的權利」(7-8)。 當隱私權與知的權利相衝突時,一般的看法為個人隱私的事項,縱然公開會令個人遭受痛苦, 但這些資訊可以提供一般人思考及判斷基礎,具有教育價值,是社會多數人必要知情的事項 時,多數人的利益應優先於個人隱私權,亦即公共利益為優先 (8)。 美國法認為:(1)保護強姦被害人的不被曝光,不能僅靠禁止媒體的揭露散布,為了保障 被害人非常重要的隱私權利益,州立法應該採取更適當的作法,讓被害人的名字根本不應出 現在公開文件或記錄上。(2)媒體公布來自法院公開記錄之資料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並及於公布來自通常報導來源方式之資料。(3)建立「更高順位之州利益」的標準,認為州立 法禁止媒體揭露性暴力犯罪被害人的理由為,隱私權之保障、被害人之安全、及鼓勵被害人 報案之利益。(4)只要媒體公布的資訊是合法得來的,為正確的內容,且報導的是向具有公眾 性時,除非有更高的州利益存在,否則不更受罰 (9-11)。 廖書雯 (1995)認為,基於公布被害人姓名對於被害人或其家人的巨大傷害與困擾、鼓勵 報案之公眾利益、人民對於被害人身份之資訊並不享有知的權利,以及少年事件處理法已有 限制新聞揭露少年犯姓名、身份等資訊之規定,因此強姦被害人應可做同等法律之考量,故 應立法禁止媒體揭露被害人姓名及足以辨識其身份之資料;可使被害人的利益及公眾利益得 以明確被保障,也避免美國法上以個案之比較利益來判斷新聞自由與隱私權孰輕孰重所可能 帶來的不確定風險 (14-15)。 三、新聞自由與公平審判之衝突 由於採用英美法系或大陸法系的不同,公平審判之重要性以及被破壞的嚴重性有些 微之差距,尤其以採用陪審團制度之英美法系,影響較大。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 (the Sixth Amendment)保證,在刑事訴訟中,被告應享有「經公正陪審團」予以迅速、公開審判之權利。 此種憲法上之權利乃指,在決定被告有罪或無罪的過程中,陪審團必須不受法庭之外的力量, 或未曾在審判中列為證據的素材或消息所影響,也就是說能維持純粹不受干擾之心證,以審 判庭上所出現之一切證據和事實來為判決之基礎。

另外,第五修正案 (the Fifth Amendment)則保證每一個人民不得未經正當法律程序而喪 失生命、自由或財產;由於媒體對於審判法官所形成之直接或間接壓力,以及其可能動搖民 眾對於法院之信賴,均可能影響正當法律程序之實現。而且,刑事案件一旦在審判前或審判 中被媒體報導之後,可能造成一定的影響程度;特別是那些不利於被告,卻未於審判庭上出 現或者不具有合法性之證據價值等資料,如自白、前科資料、違法取得之證據等均可能影響 為判決者之心證,進而影響審判之公平性;因此,如何調和新聞自由與公平審判彼此間之利 益得失,乃一重要之課題 (Zuckman, 1991)。 在新聞自由與公平審判的衝突下,有著正反兩種不同的意見,一方認為新聞自由即使在犯 罪新聞方面亦有所適用,持此種見解之一方認為媒體對法院刑事訴訟案件充分和公正的報 導,不僅是保障被告權利所必需,更為監督法院處理案件效率之不可或缺;也就是透過媒體 報導犯罪新聞,才能使被告和公眾之權利均獲得充分之保障。相反見解則認為,犯罪新聞雖 然應該採訪,但是仍應受到某程度之限制,因為法院審判乃為了尋求真理及執行法律,公眾 對於獲知司法機關如何偵查、追訴、審判案件,雖然有知的權利,但相較之下,公正審判的 保障應該是優先被考慮的 (潘乃江,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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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前者多為新聞實務工作人員,後者則為法律界和新聞學界人士,這樣的論爭長期僵 持不下。不過,經過長期以來在實務、立法、和政治的角力下,新聞自由和公平審判的辯論 逐漸形成一定的共識,那就是媒體在報導犯罪新聞時,有責任尊重無力辯護者之權利,往往 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之人權;並且應保持人民與司法機關間消息的暢通性,媒體本身應在公眾 知的權利和個人的公平審判間審慎的取得一個平衡 (潘乃江,1966)。 四、大眾媒體的影響力--傳播學的觀點 究竟媒體對閱聽人產生什麼樣的效果?傳播學與社會心理學從一九二0年代開始到晚近 歷經了無數的論辯。一九二0年至一九四0年這二十多年的研究圍繞在媒介對閱聽人會產生 巨大效果的論述中,緊接著從一九四0年至一九六0年的研究则急轉直下,認為媒體的效果 微不足道,接下來的演進则折衷地認為媒體的效果是適度有條件的,到晚近的研究則逐漸發 現媒介在一定的環境及特定的對象及目的下,它的效果仍然是不容忽視的;一九七0年代以 後對媒介效果的探討,由強調全面性的影響到條件式、分眾式的影響,媒介的影響力從中度 影響朝顯著影響的研究方向游移 (Severin & Tankard Jr, 1997) 。

主張媒體萬能的學派認為,人們對大眾傳播訊息的灌輸是缺乏抗拒力的;媒介訊息對於 目標對象通常會產生像皮下注射或子彈射擊目標物一般的直接效果,被稱為”皮下注射理論 (hypodermic needle theory)”(Berlo, 1960)或是”輸送帶理論 (transmission belt theory);後來研究 者以“子彈理論”(Bullet theory) (Schramm, 1971)統稱這些認為媒介萬能的理論 (Chaffee & Hochheimer, 1985; DeFleur & Ball-Rokeach, 1982)。這種觀點深受第一次世界大戰宣傳力量的 影響,當時人們有著共同的擔憂,害怕希特勒式的蠱惑會透過大眾媒體的力量興起而侵入美 國,這樣的風潮一直持續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都是主流的理論論述 (Severin & Tankard Jr, 1997)。

從社會結構面的影響觀之,Gramsci 提出的媒體霸權 (hegemony)論認為社會中控制階層 (ruling class)的想法會演變成穿透社會的控制想法,而每日規律、理所當然的思考結構造成主 控 (dominance)的結構。媒體會被控制階層掌控去強化該階級對於社會的控制 (Sallach, 1974);在美國,新聞和其他媒體內容常被塑造成符合資本主義、企業目標、和控制階層意識 型態的價值模式 (Gamson, Croteau, Hoynes, & Sasson, 1992)。

有限效果模式 (limited-effects model) 則主張媒介只是社會化中間的一個環節而已,本身 實不具那麼大的影響力。(Klapper, 1960)認為媒體的影響是透過一連串的中界因素產生的,這 些中界因素包括一連串的選擇性過程,包括選擇性暴露、選擇性注意、選擇性認知和選擇性 記憶,此外還有社會層面的影響包括團體過程、團體規範、和意見領袖的影響等。選擇性暴 露指的是個人傾向於接觸與他們現存態度相同的媒介,而避免接觸與態度不同的媒介;選擇 性注意指的是個人傾向注意與自己強烈持有的態度、信念或行為一致的訊息,並且避免與自 己強烈持有的態度、信念或行為不一致的訊息;選擇性認知是一種易受個人需求和價值觀影 響的認知傾向,也因此不同的閱聽人會對同樣的訊息產生不同的認知;選擇性記憶意指閱聽 人存取資訊會受到欲求、需求、態度和其他心理因素的影響。選擇性的過程可以被視為是四 個防禦的環,選擇性暴露在最外圍,接著是選擇性注意,再來是選擇性認知,最後則是選擇 性記憶,人們往往可以將不認同或不想吸收的資訊在各個防禦環中過濾掉 (Severin & Tankard Jr, 1997)。換言之,大眾傳播的影響並非直接的,它只是加強現存狀況的一個過程,而且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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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聽人主動的篩選媒體和選擇性的理解訊息內容,再加上來自於人際傳播和生活環境的影 響,媒體扮演的角色其實是十分有限的。

一九六0年代以後,傳播研究開始探討傳播影響的層次。研究發現之所以認為媒介效果 微小是因為著眼於對閱聽人態度或行為的改變,然而媒體對閱聽人真正產生的效果是對認知 的改變—他們對於世界的看法,而未必是他們的態度或行為 (Severin & Tankard Jr, 1997)。 Lavidge & Steiner (1961) 以 廣 告 行 銷 為 例 , 認 為 媒 體 的 效 果 是 漸 進 式 的 , 從 引 發 知 覺 (Awareness)、知識 (Knowledge)、喜歡 (Liking)、偏好 (Preference)、信念 (Conviction)、到購 買 (Purchase)共有六個步驟,每個步驟必須完成才能繼續進行下一個步驟。此六個步驟被分 成三個類別:認知的 (Cognitive)、情感 (Affective)的和意念 ( Conative )的。認知部分與我們 對於事物的知識有關,情感部分與我們對於事物的態度有關,意念部分則是我們對於事物採 取的行為。媒體未必直接造成閱聽人的情感或意念的改變,但是對於知覺和知識有關的認知 改變卻具有影響力。Festinger (1964)亦指出媒體縱或改變閱聽人的態度卻也未必造成行為改 變,因為產生原有態度的環境因素在態度改變之後還會繼續作用,導致態度在暴露於說服性 訊息之後,有回到原始態度的傾向。 在有限效果論擅場將近三十年之後,後續研究開始顯示有限效果模式似乎把鐘擺往反方 向擺盪的太遠 (Severin & Tankard Jr, 1997)。七0年代之後陸續興起的研究像是議題設定 (Agenda setting)、涵化理論 (Cultivation)、和第三人效果認知 (Third-person perception) 都顯 示大眾傳播具有一定的影響力,這些研究發現可以被歸納為中度效果理論 (moderate-effects model)。

McCombs & Shaw (1972)提出議題設定假設 (Agenda setting hypothesis),他們研究 1968 年美國總統大選競選活動議題,認為大眾傳播媒體對閱聽人設定了議題,並影響了一般閱聽 人對政治議題的重要性認知。Bare (1990)發現從 1986 到 1989 年美國使用毒品的人口比例逐 漸的下降,然而民意調查卻顯示社會大眾愈來愈關心毒品問題,原來此一時期,布希總統向 毒品宣戰,新聞報導數量大幅增加;此議題設定現象乃肇因於媒體透過重複播送新聞,大幅 提高了大眾心目中對於某個議題重要性的認知。

Lang & Lang (1983)研究新聞媒體與民意在水門事件中的關係,認為媒體的作用不僅止於 議題設定,還進一步具有議題建構 (Agenda building)的影響力。這項研究發現議題建構具有 以下要素: (一)新聞媒體特別強調一些事件或是活動使這些話題被突顯。 (二)不同的議題需要不同種類與數量的報導才能夠獲得注意力。 (三)設定的事件或活動必須被塑造過,或是被賦予特定意義,使閱聽人能夠瞭解。 (四)媒體使用的語言可以影響人們對於該議題認知的重要性。如水門事件最初被稱為”耍弄 手段 (caper)”,其後,媒體改以”醜聞 (scandal) ”相稱,該議題的重要性頓時倍增。 (五)媒體將議題與次級符號連結,使這些次級符號容易被辨識,例如將水門事件連結到 ” 對政府的信心”及 ”真相的探索”。 (六)議題建構會因為知名或是有可信度的個人對於該議題發言而聚焦。 除了新聞議題的設定和建構之外,新聞媒體還會傾向用不同的方法 ”框架” (frame)議題。 框架的作用是指 ”提供具有情境脈絡 (context)的中心概念 (central organizing idea) ”,並透過 選擇、強調、排除和詳細說明來設定議題的內容” (Tankard Jr, Hendrickson, Silberman, Bli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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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anem, 1991)。Tankard Jr et al. (1991)認為新聞故事的框架可能比新聞裡的偏差 (bias)有更細 微、強力的影響,觀眾可能可以察覺新聞故事中對於某位政治人物的偏見,但是他們可能不 易察覺新聞事件被包裝成某些特定價值或觀點的細微作用,因此更容易不自覺的被新聞內容 影響。 涵化理論 (Cultivation)認為電視已經成為美國社會文化的核心,Gerbner et al. 指出八0年 代的美國一個觀眾平均每天收看電視 4 個小時,電視幾乎囊括了重度收視者 (heavy viewer) 每天的資訊、想法、和知覺的來源。暴露於這些同樣訊息的效果產生了所謂的涵化,也就是 媒體提供訊息以至於教育了閱聽人同樣的世界觀和價值觀 (Gerbner, Gross, Morgan, & Signorielli, 1980)。其後的研究包括調查研究及實驗法相繼發現,經常收看媒體暴力內容的兒 童 比 較 傾 向 認 同 暴 力 是 解 決 衝 突 的 一 種 方 式 , 在 行 為 上 也 比 一 般 孩 童 具 攻 擊 性 (Paik &Comstock, 1994; Donnerstein, Slaby, &Eron, 1994)。電視中經常出現暴力及犯罪畫面會使常收 看電視的人認為週遭的環境是不安全的,也比較主張需要大力掃蕩犯罪 (Signorielli, 1990)。 第三人效果認知是一種衡量媒體對他人和對自己影響的落差。由於人們傾向高估媒體傳 播訊息對於他人態度和行為的影響而低估其對自己的影響,因此傾向於認為特定的媒體訊息” 對於你我而言影響很少,但是一般閱聽人卻容易受到很大的影響” (Davison, 1983, p.2)。其間 媒體內容對第三人的影響 (third-person effect)與對自己之影響 (first-person effect)所出現的認 知差距,稱為『第三人效果認知』 (third-person perception) (Driscoll & Salwen, 1997; 羅文輝、 牛隆光,2003)。第三人效果認知中的人我界線也有可能來自於內團體 (in-group)與外團體 (out-group)之別 (Duck, Hogg, & Terry, 1999; Mackie, Hamilton, Russkind, & Rosselli, 1996)。社 會認同理論 (social identity theory)認為基於自尊 (self-esteem),人們常會傾向於維護或美化所 屬團體的形象 (Tajfel & Turner, 1979)。另外,人性中的自我膨脹 (self-enhancement)傾向會認 為自己比較聰明不易受媒體負面訊息影響 (Gunther & Mundy, 1993),以自我中心意識為思考 判斷的自我服務偏差 (self-serving bias)也是第三人效果認知的原因 (Hoffner et al., 2001; Lasorsa, 1989; Perloff, 1993)。

主張媒體對於民意形成具有強大影響力的沈默螺旋理論 (Spiral of silence)在 ”Return to the Concept of Powerful Mass Media”一文中將媒體的影響規模重新帶入強大效果模式的論辯 中 (Noelle-Neumann, 1973)。她主張在一個富爭議性的公共議題上,人們會對於民意的分佈觀 其風向;他們會試著去判定自己是否站在主流意見的一方,並且判斷民意在未來發展中可能 與他們所持意見一致的可能性。如果他們覺得自己是在少數意見的這一邊,便會儘可能在公 開場合中對於該議題保持沈默;或著是如果他們覺得民意消長的方向正轉離他們的立場,他 們也可能會漸漸緘默。這群人愈保持沈默,愈會讓人覺得該種觀點不是主流,持有這種觀點 的人也就愈發保持沈默,意見的消長就像一個螺旋一樣,沉默的一方在公共領域中意見墜入 旋渦漸漸式微。大眾媒體在沈默螺旋中扮演的角色包括:(1)它形塑了哪一種是主流意見的印 象;(2)它型塑了哪一種意見正在增加的印象;(3)它型塑了哪一種意見可以在公共場合說出而 不會被孤立的印象 (Noelle-Neumann, 1973)。最後沉默螺旋造成的影響有可能是呈現在外的主 流民意其實只是較勇於表達的一方之意見,而多數人的民意也有可能在沉默螺旋中因為緘默 而被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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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證研究的各種發現 蔡念中 (1999)針對全國一 O 九七位十五歲以上民眾所做的電話問卷調查顯示,約有九成 民眾常常收看電視新聞,其中民眾最關心的是社會新聞,其次為政經新聞。年齡和教育程度 越低的民眾對電視社會新聞的信任度越高;學生及家庭主婦比其他職業的人要相信電視上播 出的社會新聞。六成七的民眾認為社會新聞對當事人隱私的保護措施不足,六成九的民眾對 電視社會新聞的評價是非常好和還算好。 莊佩容、陳建瑜、管偉筠和簡碧萱 (2002)以內容分析法分析二 OOO 年十一月二日至十 日中視及三立晚間七點至八點新聞內容,發現電視犯罪新聞影音元素出現最多的依序是「警 方與目擊者陳述案情」(六十二次)、「嫌犯外表」 (四十八次)、「被害人家屬哭訴」 (四十次)、 「犯罪工具」 (三十六次)、以及「被害人相貌」 (二十八次)。他們並且針對大台北地區八所 大學的九六八位通識課學生進行隨機問卷調查,發現大學生的認知當中電視犯罪新聞最常出 現的是「被害人家屬哭訴」聲音及畫面。此外,電視犯罪新聞出現屍體、血跡、被害人家屬 哭訴和犯案過程模擬畫面,比較會令觀眾產生恐慌不安的恐懼感。而女性較容易受犯罪新聞 畫面的影響,產生情緒上的恐懼不安。研究並且發現,收視行為與被害恐懼感間並沒有正向 相關,媒介對閱聽人造成的涵化效果,可能只會出現在特定的情境中。 張大裕、陳宏達和馮建三 (2003)比較台灣八家報紙對於「鄭文通殺妻刺子事件」的報導 方式,他歸納了三類報導方式:1、以一般報導方式處理,2、依循第一類報導方式,但說明 較為詳盡,3、明顯不同於前兩者,字數較多且編排方法均迥異於一般手法。內容上,第一類 以常見的 5W1H 平鋪直敘地報導寫作形式處理,警方成為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新聞來源,強調 誰、何時、何處、發生了什麼事以及如何發生的,至於為什麼的部分則輕描淡寫或停留在動 機論。第二類雖加上了較為深入的次要報導,但僅描述的時間較長、面向較廣而已,在為什 麼方面則歸於大環境不景氣下的悲劇。第三類特別之處在引述鄭文通的說法,指「這不是我 的問題,這是社會的問題」,也就是在為什麼方面多了一個報導的面向,歸咎於社會的不仁。 整體而言,作者認為第三類周延度上勝於其他。 尤英夫 (1994)指出犯罪新聞應否報導有三種不同的論辯,第一類論辯主張絕對壓制,認 為媒體登載犯罪新聞會對已準備犯罪之人造成刺激或引發犯罪的可能,或者對於一般讀者提 供未來犯罪的藍圖;而且公開罪犯的身分有可能壯大其在黑社會的地位。第二類論辯主張詳 盡報導,甚至不惜誇大渲染。這一派主張犯罪新聞可以提供那些精力過剩,可能公然犯罪者 的替代出路;他們認為刊載犯罪新聞是對讀者傳遞消息以阻止犯罪的一種手段,而且對於官 方處理罪犯亦可補執行法律、審判者甚至立法者的疏失。以保障公眾利益,特別對於無犯罪 習慣的人而言,有嚇阻作用,對於執法機關而言則有監督作用。第三類論辯主張折衷態度, 認為報導犯罪新聞乃報紙的義務,有犯罪就應有犯罪新聞,這派學說反對絕對壓制,但更反 對將犯罪新聞渲染誇大。尤英夫主張第三種態度,贊成報導犯罪新聞,但應有其限度,同時 報導犯罪新聞時,應有一定的尺度與考慮 (72-73)。 羅文輝和朱立 (1993)依據美國律師協會頒布的「新聞自由與公正審判」準則,比較台灣 及香港四份報紙的審判前犯罪新聞,這項研究發現,台灣報紙平均每天發行的張數比香港少, 但台灣的中國時報和聯合報就審判前犯罪新聞的報導則數卻為香港東方日報和新報的兩倍。 台灣每則犯罪新聞平均字數為 661 字,多以新聞形式出現 (94.1%),特別偏重殺人及搶劫的 犯罪新聞 (40.5%),其中絕大多數均指出嫌犯的全名 (86.3%)、嫌犯的年齡 (81%),而大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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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並未指出嫌犯職業 (66.7%),亦未指出其婚姻狀況 (93.9%),但是所有相關報導均指出涉 案嫌犯被捕原因 (100%),大多數報導明確指出嫌犯被捕地點 (68.2%)及被捕時間 (89.9%), 且大多數報導均會明確指出調查或逮捕的機構 (82.2%)及逮捕的過程 (73.5%)。 政治大學廣告學系孫秀蕙教授及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林鈺雄助理教授以一九九九年五月一 日至五月七日四家無線電視台及 TVBS、東森兩家有線電視台的晚間新聞作為分析標的,探 討犯罪新聞中的法律與倫理問題。這份「犯罪新聞中媒體侵犯人權調查報告」(台灣媒體觀察 教育基金會,1999)指出,在進行內容分析的一百八十五則犯罪新聞中,有 62% 的新聞涉及 將嫌疑人曝光,其中有十三則新聞出現記者在警局中對嫌疑人進行「審訊式」訪談;新聞中 將被害人或親友證人等相關人士曝光之比例佔 25%,共四十八則;有違偵查不公開原則之報 導包括警方陳列贓物供媒體拍攝,約百分之三十,共計五十六則,警方公開向媒體透露具體 案情共有二十四則,檢察官向媒體透露具體案情共有四則;記者在報導中以有限的線索逕行 研判案情做出結論有新聞審判之嫌者,共計二十五則;以「重建現場」之手法拍攝者有十四 則。

Dixon & Linz (2003)用內容分析法針對美國洛杉磯的地方電視台進行種族與犯罪新聞報 導的研究。研究發現 19﹪的被告在犯罪新聞中被報導時呈現的資訊,具有美國律師協會所定

義的「潛在性偏見」。而非洲裔和拉丁美洲裔在電視新聞中被具有偏見的陳述報導的頻率是白

人有兩倍。至於拉丁美洲裔侵害白人而被告的相關報導中,具有偏見的報導的比例約是白人 涉案的報導的三倍。

包括傳播學、心理學和法學在內的一些相關研究都指出審判前的媒體報導可能會使陪審 團對被告產生偏見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1968, 1983; Sue, Smith, & Gilbert, 1974; Moran & Cutler, 1991; Ogloff & Vidmar, 1994; Otto, Penrod, & Dexter, 1994)。

在六零年代幾個主要的判決顯示,美國最高法院相信審判前和審判中引起偏見的報導會 剝奪刑事被告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在 Irvin v. Dowd (1961) and Rideau v. Louisiana (1963)案子 中,密集的媒體曝光誤導了陪審團的判斷,因而推翻了原有謀殺罪名成立的判決 (Dixon & Linz, 2003)。Padawer-- Singer, Singer, & Singer (1977)用問卷和判決測驗了有關審判前的報 導,他們發現兩種測量均顯示對被告不利的偏見是由審判前的報導所引起的。Riedel (1993) 發現在模擬審判中,審判前引起偏見的報導會對於強暴犯做出較長刑期的判決。Moran & Cutler (1991)發現暴露在審判前報導跟認為被告有罪具有非常高的關連性,但是卻與願意承認 帶有偏見沒有相關。這也顯示出傳統上為了要避免審判前的偏見而要求陪審員宣示或法官對 於陪審員的指示如忽略該項資訊並沒有辦法有效的消弭偏見。Ogloff & Vidmar (1994)以模擬 的陪審團來做實驗,他們控制了陪審員接受審判前資訊的媒體,有三種媒體:印刷文章、影 像和結合文字和影像。研究發現暴露在審判前資訊會造成對被告不利的偏見,而以電視做為 媒介則更加強了偏見的程度。這樣的發現指出調查電視新聞中審判前資訊報導盛行的情形是 很重要的。 有鑒於來自理論和實務的證據都指向媒體報導可能誤導審判,美國律師協會認定可能製 造偏見而必須對媒體保密的資訊包括被告的前科記錄、被告的性格和名聲、任何被告的自白、 承認或陳述 (或拒絕為陳述)、被告接受任何檢查或測驗 (或拒絕接受)、被提起犯罪行為的罪 名或其他較輕微的罪名的可能性、以及任何有關被告有罪、無罪或案件中證據的價值之意見 主張 (Dixon & Linz,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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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研究問題

綜合法界的看法,法律人憂心媒體的不當報導及影響可以細分為對社會產生不良副作用 以及對司法的不當干預兩類。對社會的不良影響包括詳述犯罪、色情及自殺新聞可能帶來的 模仿作用、暴露足以辨認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身份之相關資料造成的二度傷害、報導未成年嫌 犯或已定罪之未成年人的違法侵權、戲劇化嫌犯的犯罪手法結果甚或合理化犯罪動機將誤導 社會的價值觀、以及新聞審判先行於司法判決將誤導輿論等。對司法的干預包括了暴露犯罪 嫌疑人身份會侵犯嫌疑人的人格權及妨礙爾後嫌疑人受法院判決無罪的機會、在綁架被害人 脫險前將消息曝光危及人質安全、報導犯罪偵查方向甚至洩漏檢警佈署足以妨礙刑事偵訊工 作、記者進行審訊式訪談違反偵查不公開並侵害人格權、媒體透露具體案情破壞了偵查不公 開原則所保護的「檢警資訊優勢」增加辦案障礙、警方陳列所謂犯罪贓物讓媒體大量拍攝導 致證物的污染破壞、以及重建現場式的拍攝手法往往因誇張、渲染或扭曲誤導了對犯罪故意 的認識造成「媒體定罪」等等。 從媒體的角度觀之,基於偵查不公開的原則限制媒體採訪報導的前提在於相信媒體的不 當報導會帶來前述的負面影響。然而這些影響是否真實存在?是否如媒體有限效果模式所指 媒體不過是家庭學校社教育之外的一個中介產物,媒體的影響實扺不過人在社會化過程中其 他來自於機構的或傳統價值的影響力,媒體充其量只是世風日下的代罪羔羊而已;更何況人 們會選擇性的收視、認知、理解、記憶媒體訊息,不到一秒鐘選台器就可以實踐閱聽人的自 主意識,媒體如何產生巨大的影響效果?不過持相反觀點的理論認為,媒體會設定議題、建 構議題甚至框架議題,媒體替閱聽人選擇訊息、突顯議題、思考議題甚至作成結論;透過無 遠弗屆且日新月異的媒體科技,媒體將觀眾帶到事件現場身歷其境,不斷重覆的訊息夾帶強 烈的價值判斷,會造成涵化作用,使閱聽人在耳濡目染中受到影響。媒體除了對閱聽人造成 直接影響之外,也可能形塑輿論氛圍間接影響閱聽人,如沉沒螺旋理論認為媒體會形成意見 氣候 (Climate of opinion), 進而影響人們公開表達意見的意願,最後可能形成假的主流意 見,造成媒體操弄民意的現象。「第三人效果認知」則認為人們往往低估了媒體對自己造成的 影響力而高估了對其他人造成的影響力;而這種認知落差也可能因擴大了對媒體負面影響力 的認知而造成限制媒體自由的立法或手段。 媒體究竟有多大的影響力實則關乎新聞自由與司法獨立拉距的平衡點應落在何處。然而 國內法學界及傳播學界並未對媒體可能對司法官產生的影響進行實證研究,本研究企圖了解 媒體報導內容對司法官判決究竟會產生什麼樣的直接和間接影響,司法官的媒體使用行為及 對媒體的認知和態度如何,期能一窺司法界與新聞界細微的互動關係。 根據以上述研究目的,本研究發展之具體研究問題界定如下: 問題一:檢察官及法官的媒體使用情形如何?哪些因素影響其媒體使用頻率? 問題二:檢察官及法官對媒體報導內容的信賴程度如何?哪些因素影響其媒體信賴度? 問題三:檢察官與法官的媒體使用行為及對媒體報導內容的信賴程度是否有差異? 問題四:不同描繪手法的犯罪新聞報導是否會對檢察官及法官辦案造成影響?他們對媒體可 能對自己產生的影響之認知為何?對媒體對其他同事及一般社會大眾可能造成的影 響之認知又為何?其間是否存在「第三人效果認知」的認知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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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五:哪些因素影響檢察官及法官對於媒體可能對自己、對同事、或對一般大眾造成影響 的認知?檢察官與法官之間對於媒體可能產生的影響是否有認知上的差異?

肆、研究方法

欲探知司法官之媒體使用行為及對媒體可能影響之認知,本研究採取郵寄問卷調查的方 式進行,詳細研究對象與施測程序如下: 一、檢察官部分 台灣各地各級法院檢察署,計有最高法院檢察署 1 個,高等法院檢察署 6 個,地方法院 檢察署 21 個;合計總共有 937 名檢察官。 本次研究以各個檢察官自行填答問卷的方式進行調查。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由法務部 檢察司代為將調查問卷轉寄至各地各級法院檢察署並代為統一回收,於二00四年五月二十 六日完成最後回收。回收問卷共計兩百九十八份,整體回收率約為三成二,各檢察署回收情 形如(表一)。 二、法官部分 台灣各地各級法院,計有最高法院 1 個,高等法院 6 個,地方法院 22 個,最高行政法院 1 個,高等行政法院 3 個,以及各司法單位 4 個;合計總共有 1626 名法官。 本次研究以各個法官自行填答問卷的方式進行調查。研究中透過司法院公關室王酉芬主 任以及蔡炯墩法官的協助,於二00四年五月五日第一次直接將問卷郵寄至各地各級法院, 由各法院中透過蔡炯墩法官引薦的法官負責回收催繳;為使回收率提高,於二00四年六月 十七日針對尚未回收的各地各級法院進行第二次問卷寄發,其間並陸續透過電話催繳,於二 00四年八月十二日完成最後回收。回收問卷共計七百七十七份,整體回收率約為四成八, 回收情形如(表二),。 表(一)檢察官問卷回收情形 機關名稱 現 有 人數 回 收 人數 回收率% 機關名稱 現 有 人數 回 收 人數 回收率% 最高檢署 19 10 52.6 彰化地檢署 37 10 27.0 臺高檢署 65 18 27.7 南投地檢署 21 21 100 臺中高分檢署 19 11 57.9 雲林地檢署 23 13 56.5 臺南高分檢署 17 1 5.9 嘉義地檢署 25 19 76.0 高雄高分檢署 17 8 47.1 台南地檢署 52 3 5.8 花蓮高分檢署 4 4 100 高雄地檢署 90 29 32.2 金門高分檢署 2 2 100 屏東地檢署 28 10 35.7 台北地檢署 126 36 28.6 台東地檢署 14 5 35.7 士林地檢署 52 23 44.2 花蓮地檢署 17 3 17.6 板橋地檢署 76 19 25.0 宜蘭地檢署 16 5 31.3 桃園地檢署 61 14 23.0 基隆地檢署 21 0 0.0 新竹地檢署 25 13 52.0 澎湖地檢署 5 3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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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檢署 25 5 20.0 金門地檢署 3 3 100 台中地檢署 76 9 11.8 連江地檢署 1 1 100 合計 937 298 31.8 表(二)法官問卷回收情形 機關名稱 現 有 人數 回 收 人數 回 收 率% 機關名稱 現 有 人數 回 收 人數 回 收 率% 司法院 20 16 80 南投地院 25 8 32.0 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 2 0 0 彰化地院 51 22 43.1 最高法院 83 18 21.7 雲林地院 34 24 70.6 最高行政法院 21 12 57.1 嘉義地院 41 23 56.1 公懲會 9 7 77.8 台南地院 83 50 60.2 台灣高等法院 149 42 28.2 高雄地院 128 90 70.3 台中高分院 68 55 80.9 屏東地院 42 18 42.9 台南高分院 44 40 90.9 台東地院 18 16 88.9 高雄高分院 52 49 94.2 花蓮地院 22 12 54.5 花蓮高分院 11 5 45.5 宜蘭地院 21 3 14.3 金門高分院 2 1 50 基隆地院 25 15 60.0 台北地院 150 57 38.0 金門地院 6 5 83.3 士林地院 61 36 59.0 澎湖地院 5 5 100 板橋地院 113 32 28.3 高雄少年法院 8 7 87.5 桃園地院 88 13 14.8 福建連江地院 2 2 100 新竹地院 39 28 71.8 司訓所 5 1 20 苗栗地院 27 16 59.3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27 8 29.6 台中地院 122 33 27.0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10 5 50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2 3 25 總計 1626 777 47.8

伍、資料分析

一、檢察官資料分析 (一) 人口變項、媒體使用與媒體可信度的描述性統計 在兩百九十三份有效的檢察官回收樣本中,年齡的平均是 38.5 歲。其中男性佔 68.3%, 女性佔 31.7%。任職檢察官的平均年資為 8.5 年。 在媒體使用方面,因為部分人並非天天收視媒體,故問卷中以”平均一星期閱讀 (收看) 幾分鐘”做為測量的尺度,期能較方便作答,減少誤差。在統計運算中,則換算為”每天多少 分鐘”以避免輸入多元迴歸方程式時造成其他變數的影響係數過小,呈現不易。表(三)顯示, 檢察官獲得司法相關新聞的主要來源是電視,平均一天 14.6 分鐘,其次是報紙,每天 11.8 分 鐘,再來是網路 4.7 分鐘,廣播 2.6 分鐘,最少的是雜誌,平均每天只用 2.3 分鐘閱讀。值得

(19)

一提的是,四成的檢察官平均每天從電視或報紙上閱聽有關司法新聞的時間是低於 5 分鐘 的,但是也有近三成的檢察官每天接觸電視上司法相關新聞的時間超過 15 分鐘。 身為檢查官,對於媒體中有關司法的報導究竟是持什麼樣的態度呢?問卷中詢問檢察官 對於媒體報導的司法案件的相信程度,其中對於一般司法案件的平均值為 4.8 (全距為 11,0 表完全不可信,1 表完全相信),對於政治人物涉入或與政治相關之司法案件的媒體報導可信 度平均值為 3.5 (全距為 11),上述數據顯示檢察官對於媒體報導的司法新聞相信程度普遍不 高,兩者間的差距顯示檢察官對於媒體報導與政治有關之司法新聞的信任度明顯低於對一般 司法案件的報導。 表(三) 檢察官描述性統計數據表 年齡1 平均 38.479 歲 6-10 15.1% 男 68.3% 11-15 1.1% 性別2 女 31.7% 超過 15 7.5% 人口 變項 年資3 平均 8.519 年 平均 2.587 平均 11.839 0-5 88.7% 0-5 39.4% 6-10 5.7% 6-10 27.6% 11-15 1.8% 11-15 9.9% 廣播 (分/天) 超過 15 3.8% 報紙 (分/天) 超過 15 23.1% 平均 2.272 平均 14.597 0-5 87.9% 0-5 40.4% 6-10 8.3% 6-10 23% 11-15 0.8% 11-15 6.8% 媒體 使用 雜誌 (分/天) 超過 15 3% 電視 (分/天) 超過 15 29.8% 政治司法5 (0-10) 平均 3.529 平均 4.701 媒體 使用4 網路 (分/天) 0-5 76.3% 媒體 可信 度 一般司法6 (0-10) 平均 4.790 在使用媒體的習慣方面,以迴歸方程式分析人口變項的影響力旨在探索年齡、性別或年 資是否影響檢察官的媒體使用習慣。表(四)顯示,年齡與網路及廣播使用成反比,年紀愈輕 的檢察官使用網路愈頻繁 (β= -0.352,p ≦ 0.05),使用廣播亦愈頻繁 (β= -0.372,p ≦ 0.01)。 另外,年資的影響力在廣播的使用上出現顯著的效果,即年資愈深,收聽廣播愈頻繁 (β= 0.400,p ≦ 0.01)。此外,從 R2的改變量可以看出人口變項對於電視 (R2 = 0.031,p ≦ 0.05), 1 年齡為附錄一的題項 1。 2 性別為附錄一的題項 2。 3 年資為附錄一的題項 3。 4 媒體使用為附錄一的題項 4。 5 媒體可信度的政治司法為附錄一的題項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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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 (R2 = 0.029,p ≦ 0.05),以及廣播 (R2= 0.027,p ≦ 0.05)均具有影響力。 表(四)檢察官媒體使用頻率之迴歸分析 報紙 電視 網路 廣播 雜誌 人口變項 年齡 0.308 (0.191) -0.129 (0.273) -0.352** (0.157) -0.372*** (0.132) -0.033 (0.076) 性別 -0.091 (1.677) 0.146 (2.402) 2.271 (1.378) 1.227 (1.157) 0.356 (0.671) 年資 -0.346 (0.220) -0.261 (0.315) 0.222 (0.181) 0.400*** (0.152) 0.020 (0.088) R2 0.010 0.031** 0.029** 0.027** 0.001 1. 有效樣本數=293(總樣本數為 297,除性別外之其他變項以平均值代入遺漏值)。 2. 性別變項:1 為男性,0 為女性。 3. 係數為未標準化之 β 值,括弧內為標準誤。 4. *** p 0.01 ** p 0.05 * p 0.10≦ 。 至於媒體記者在採訪司法相關新聞時,經常面臨「知的權利」和「偵察不公開」的掙扎。 在下筆時又經常陷入「客觀公正」和「夾敘夾議」的兩難,究竟在媒體競爭日益激烈,報導 內容煽色腥化的趨勢下,司法獨立是否受到衝擊?首先我們要檢驗的是媒體使用愈多是否會 愈相信媒體,是「萬能子彈論」還是「有限效果論」?表(五)顯示,在媒體使用的因素中, 無論報紙、電視、網路、廣播或雜誌中司法相關報導的接觸多寡,均不影響檢察官對於一般 司法新聞的相信程度,也不會影響他們對於媒體中與政治相關的司法案件報導的信賴程度, 也就是說檢察官日常媒體閱聽的頻繁程度與否,與其相信媒體報導的程度無顯著關聯。在人 口變項方面,則發現年齡愈大的檢察官愈相信與政治相關的司法新聞 (β= 0.048,p ≦ 0.10), 整體而言,人口變項對無論是一般或政治相關的司法新聞信任度有顯著的預測力 (R2 = 0.103,p ≦ 0.01;R2= 0.049,p ≦ 0.01)。 表(五)檢察官對司法新聞相信度之迴歸分析 政治司法 一般司法 人口變項 年齡 0.048* (0.026) 0.041 (0.030) 性別 0.074 (0.225) -0.006 (0.260) 年資 0.014 (0.030) 0.008 (0.034) R2 0.103*** 0.049*** 媒體使用變項 報紙 -0.013 (0.011) 0.008 (0.013) 電視 0.000 (0.008) -0.004 (0.009) 網路 0.005 (0.011) 0.010 (0.013) 廣播 0.011 (0.013) -0.003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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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誌 0.021 (0.020) 0.034 (0.024) R2 0.012 0.012 1. 有效樣本數=293 (總樣本數為 297,除性別外之其他變項以平均值代入遺漏值)。 2. 性別變項:1 為男性,0 為女性。 3. 係數為未標準化之 β 值,括弧內為標準誤。 4. *** p 0.01 ** p 0.05 * p 0.10≦ 。 (二) 犯罪新聞報導方式對自己、其他檢察官及一般民眾影響程度的認知 記者和司法官一樣,具有一般人的七情六慾;個人的價值判斷和情緒好惡難免涉入媒體 報導的內容,對於一則犯罪新聞的描寫,具有價值判斷的報導手法究竟對閱聽人產生什麼樣 的影響?表(六)呈現多元迴歸的分析結果。廣播司法新聞收聽愈多的檢察官,愈認為自己的 羈押聲請或起訴決定會受到新聞報導中對被告「惡劣犯罪行為、手段、犯後態度」的影響 (β= 0.058,p ≦ 0.10)。愈認為與政治相關的司法新聞可信度高的檢察官,也愈認為自己容易受到 上述有關被告惡劣描述之報導影響 (β= 0.388,p ≦ 0.05)。整體而言,年齡、性別、年資等人 口變項均無關於檢察官的自我影響認知。 至於什麼因素會使檢察官認為有關犯罪嫌疑人「無辜、可憐」描述的媒體報導會對自己 羈押聲請或起訴決定產生影響?表(六)顯示網路司法新聞收看愈多 (β= 0.041,p ≦ 0.05)或廣 播司法新聞收聽愈多 (β= 0.040,p ≦ 0.10)的檢察官愈認為自己可能受到「被告無辜可憐描述」 的影響,愈相信與政治相關的司法新聞的檢察官也愈受到影響 (β= 0.287,p ≦ 0.05)。 當媒體報導被害人「活該之行為」時,什麼樣的檢察官會認為自己的羈押聲請或起訴決 定可能受到影響?表(六)顯示,網路使用愈頻繁 (β= 0.054,p ≦ 0.01)、愈常收聽廣播 (β= 0.042,p ≦ 0.10)或者愈相信與政治相關的司法新聞 (β= 0.377,p ≦ 0.01)的檢察官愈傾向認 為自己受影響。 至於媒體描述被害人「悲慘被害情狀」時,檢察官是否易受到報導影響其對犯罪嫌疑人 之羈押聲請或起訴決定? 表(四)顯示,只有廣播收聽愈多 (β= 0.059,p ≦ 0.10)或愈相信與政治相關的司法報導 (β= 0.398,p ≦ 0.05)的檢察官認為自己可能受影響。 整體而言,媒體使用變項對於「被告可憐」、「被害人活該」及「被害人悲慘」三類媒體 描述手法的影響力有預測力 (R2 = 0.056,p ≦ 0.01;R2= 0.083,p ≦ 0.01;R2= 0.039,p ≦ 0.05); 媒體可信度則對於「被告惡劣」、「被告可憐」、「被害人活該」及「被害人悲慘」四種描述手 法的影響力均有預測力 (R2 = 0.021,p ≦ 0.05;R2= 0.017,p ≦ 0.10;R2= 0.028,p ≦ 0.05; R2= 0.027,p ≦ 0.05)。

(22)

表(六)檢察官對於犯罪新聞報導方式對自己可能產生影響程度的認知之迴歸分析 被告惡劣描述7 被告可憐描述8 被害人活該描述9 被害人悲慘描述10 人口變項 年齡 (0.064) 0.037 (0.047) 0.013 (0.044) 0.013 (0.065) 0.020 性別 (0.564) -0.505 (0.414) 0.396 (0.390) 0.212 (0.568) 0.235 年資 (0.074) -0.049 (0.054) -0.002 (0.051) 0.006 (0.074) -0.036 R2 0.004 0.007 0.006 0.002 媒體使用變項 報紙 (0.028) 0.009 (0.021) 0.014 (0.019) 0.019 (0.028) 0.031 電視 (0.020) -0.007 (0.014) -0.023 (0.013) -0.018 (0.020) -0.015 網路 (0.027) 0.028 0.041** (0.020) 0.054*** (0.018) (0.027) 0.023 廣播 (0.032) 0.058* (0.023) 0.040* (0.022) 0.042* (0.032) 0.059* 雜誌 (0.051) 0.033 (0.037) 0.057 (0.034) 0.047 (0.051) 0.060 R2 0.029 0.056*** 0.083*** 0.039** 媒體可信度 政治司法 0.388** (0.192) 0.287** (0.139) 0.377*** (0.128) 0.398** (0.192) 一般司法 (0.166) -0.026 (0.121) -0.079 (0.111) -0.154 (0.166) 0.020 R2 0.021** 0.017* 0.028** 0.027** 1. 有效樣本數=293(總樣本數為 297,除性別外之其他變項以平均值代入遺漏值)。 2. 性別變項:1 為男性,0 為女性。 3. 係數為未標準化之 β 值,括弧內為標準誤。 4. *** p≦0.01 ** p≦0.05 * p≦0.10。 第三人效果認知的文獻中提及,媒體的效果可以分為「對自己」、「對同儕」及「對一般 大眾」三種;本研究亦將媒體影響分為這三個面向測量之,表(七)顯示哪些因素會影響檢察 官對於其他檢察官同事可能受到四種不同犯罪新聞報導手法影響之認知。 當犯罪新聞報導犯罪嫌疑人「惡劣犯罪行為、手段、犯後態度」時,愈年長的檢察官愈 認為其他檢察官同儕可能受到影響 (β= 0.189,p ≦ 0.05),此外,當其他因素不變時,年資 愈淺者愈如是想 (β= -0.215,p ≦ 0.05),廣播使用愈多者亦有此認知 (β= 0.081,p ≦ 0.05)。 報導犯罪嫌疑人「無辜、可憐情狀」是否會使檢察官認為其他檢察官同僚可能受影響? 人口變項對於媒體對同事的可能影響都沒有任何預測力,然廣播收聽愈多的檢察官則傾向認 為同事可能受媒體「犯罪嫌疑人無辜、可憐情狀」報導的影響 (β= 0.087,p ≦ 0.01)。 7 對自己的被告惡劣描述為附錄一題項 7 加 8。 8 對自己的被告可憐描述為附錄一題項 11 加 12。 9 對自己的被害人活該描述為附錄一題項 13 加 14。

(23)

表(七)同時顯示,廣播收聽愈多 (β= 0.102,p ≦ 0.01)或對與政治相關之司法愈相信 (β= 0.338,p ≦ 0.10)的檢察官,愈傾向認為其他檢察官容易受到描述「被害人活該」的報導所 影響。另外,年齡愈大 (β= 0.166,p ≦ 0.05),年資愈淺 (β= -0.206,p ≦ 0.05)或廣播收聽 愈多 (β= 0.087,p ≦ 0.05)的檢察官,愈容易傾向於認為其他檢察官可能受到媒體對被害人 「悲慘被害情狀」描述之影響。 就整體而言,報紙、電視、網路、廣播和雜誌五種媒體組成之媒體使用變項,對於上述 四種媒體描述手法對自己以外的其他檢察官的影響認知均具有顯著的預測力 (R2 = 0.041,p ≦ 0.05;R2 = 0.057,p ≦ 0.01;R2= 0.061,p ≦ 0.01;R2= 0.037,p ≦ 0.05)。 表(七)檢察官對於犯罪新聞報導方式對其他檢察官可能產生影響程度的認知之迴歸分析 被告惡劣描述11 被告可憐描述12 被害人活該描述13 被害人悲慘描述14 人口變項 年齡 0.189** (0.074) (0.066) 0.036 (0.061) 0.048 0.166** (0.072) 性別 (0.652) -0.300 (0.576) 0.402 (0.538) 0.198 (0.635) 0.332 年資 -0.215** (0.085) (0.075) -0.035 (0.071) -0.026 -0.206** (0.083) R2 0.023* 0.004 0.007 0.025* 媒體使用變項 報紙 0.026 (0.033) -0.019 (0.029) 0.013 (0.027) 0.011 (0.032) 電視 0.006 (0.023) -0.001 (0.020) -0.017 (0.019) 0.001 (0.022) 網路 0.022 (0.031) 0.040 (0.027) 0.019 (0.025) 0.020 (0.030) 廣播 0.081** (0.037) 0.087*** (0.033) 0.102*** (0.030) 0.087** (0.036) 雜誌 -0.047 (0.058) 0.055 (0.051) 0.033 (0.048) 0.007 (0.057) R2 0.041** 0.057*** 0.061*** 0.037** 媒體可信度 政治司法 -0.014 (0.222) 0.229 (0.195) 0.338* (0.181) -0.208 (0.217) 一般司法 0.247 (0.192) -0.094 (0.169) -0.179 (0.157) 0.279 (0.188) R2 0.009 0.005 0.011 0.007 1. 有效樣本數=293(總樣本數為 297,除性別外之其他變項以平均值代入遺漏值)。 2. 性別變項:1 為男性,0 為女性。 3. 係數為未標準化之 β 值,括弧內為標準誤。 4. *** p≦0.01 ** p≦0.05 * p≦0.10。 11 對其他檢察官的被告惡劣描述為附錄一題項 15 加 16 12 對其他檢察官的被告可憐描述為附錄一題項 19 加 20。 13 對其他檢察官的被害人活該描述為附錄一題項 21 加 22。

(24)

「第三人效果認知」認為人們慣於以自我為中心思考或理解事務、亦習於膨脹自己低估 別人,故總認為一般人最容易受到媒體的操弄。因此在檢察官心目中,一般社會大眾應是對 媒體最沒有抵抗力的一群。表(八)顯示哪些因素會影響檢察官對一般民眾可能受媒體影響的 認知。值得一提的發現是,對照於表(七)年齡愈大的檢察官,愈容易認為其他檢察官易受媒 體對犯罪嫌疑人「惡劣描述」及被害人「悲慘描述」的影響,表(八)出現了相反的影響效果。 年齡愈輕的檢察官愈傾向於認為一般民眾易受媒體對犯罪嫌疑人「惡劣描述」(β= -0.23,p ≦ 0.01)及被害人「悲慘描述」(β= -0.15,p ≦ 0.05)的影響。也就是說,年齡愈大的檢察官愈傾 向於認為同事易受影響,年齡愈輕的檢察官愈傾向於認為民眾易受影響。 在媒體使用的預測力方面,愈少使用網路的檢察官愈傾向於認知一般民眾易受「被告惡 劣描述」之影響 (β= -0.058,p ≦ 0.10),其他媒體使用程度對於各種報導描述手法可能造成 對一般民眾影響的認知,則毫無顯著預測力。 至於對媒體的相信程度如何影響民眾可能受媒體描述手法影響之認知?表(八)顯示,愈 不相信媒體與政治相關之司法新聞的檢察官,愈傾向於認知一般民眾易受媒體「被告惡劣描 述」(β= -0.503,p ≦ 0.05)及「被害人悲慘描述」(β= -0.569,p ≦ 0.01)之影響。另一方面, 愈不相信一般司法新聞的檢察官,愈傾向於認為一般民眾易受「被告可憐描述」及「被害人 活該描述」(β= -0.446,p ≦ 0.05;β= -0.581,p ≦ 0.01)的報導影響。 就整體而言,人口變項對於檢察官對「被告惡劣描述」及「被害人悲慘描述」這兩種媒 體描述手法對一般民眾的影響認知均具有顯著的預測力 (R2 = 0.101,p ≦ 0.01;R2= 0.073, p ≦ 0.01);至於「媒體可信度」整體來看,對於檢察官對上述四種媒體描述手法對一般民眾 的影響認知均具有顯著的預測力 (R2 = 0.017,p ≦ 0.10;R2= 0.035,p ≦ 0.01;R2= 0.041, p ≦ 0.01;R2 = 0.028,p ≦ 0.05)。 表(八)檢察官對於犯罪新聞報導方式對一般民眾可能產生影響程度的認知之迴歸分析 被告惡劣描述15 被告可憐描述16 被害人活該描述17 被害人悲慘描述18 人口變項 年齡 -0.230*** (0.071) (0.078) -0.080 (0.077) -0.096 -0.150** (0.070) 性別 (0.620) -0.303 (0.683) -0.809 (0.679) -0.606 (0.614) -0.608 年資 (0.081) 0.102 (0.089) 0.051 (0.089) 0.053 (0.080) 0.040 R2 0.101*** 0.018 0.020 0.073*** 媒體使用變項 報紙 (0.031) 0.034 (0.035) 0.037 (0.034) 0.020 (0.031) 0.020 電視 (0.022) -0.017 (0.024) -0.032 (0.024) -0.020 (0.022) 0.004 網路 -0.058* (0.030) (0.033) -0.035 (0.033) -0.038 (0.030) -0.043 15 對一般民眾的被告惡劣描述為附錄一題項 23 加 24。 16 對一般民眾的被告可憐描述為附錄一題項 27 加 28。 17 對一般民眾的被害人活該描述為附錄一題項 29 加 3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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