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學生宿舍住宿契約
立契約書人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甲方) 學生: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學生住宿事宜,雙方合意訂立本契約,共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住宿所在地及使用範圍 甲方學生宿舍第 寢室第 床及其附屬書桌、座椅、衣櫃、盥洗、廁所、床舖等設備提 供予乙方住宿使用。 第二條 住宿期間 1.本契約之效力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前項期間除寒暑假外,為住宿期間 2.乙方欲期前終止契約,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甲方。 3.期前終止契約,其住宿費用核退之計算,依本校學生宿舍住宿費用退費要點辦理。 第三條 住宿相關費用 1.乙方應依甲方規定繳交住宿費、住宿保證金(押金)、網路使用費及基本電費。 2.上述費用應於註冊時繳交,逾期者甲方得主張終止契約,並依法請求賠償。 3.個人使用電費於學期末計價,由預繳之基本電費採多退少補方式支應。 4.甲方應於契約終止或租期屆滿,乙方騰空並返還讓屋時,扣除乙方所須應繳交之費用後, 無息退還乙方。 第四條 轉租及違法使用 1.乙方非經甲方承諾,不得將宿舍轉租於第三人或將租賃權讓與於第三人。 2.乙方違反該約定,甲方得立即終止契約並請求乙方支付違約金。 3.乙方有不法行為或存放危險物品致影響住宿公眾安全者亦同。 第五條 承租人之保管義務 1.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宿舍及保管甲方所供備之物品。 2.乙方違反前項之規定,致宿舍或甲方所供備之物品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3.因乙方允許為宿舍或甲方所供備物品之使用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宿舍或甲方所供備 之物品毀損、滅失者,乙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六條 修繕及改裝 1.宿舍公共物品因自然使用所產生之耗損或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而有修繕之必要時,應由甲 方負責修繕。 2.非經甲方承諾,乙方不得改裝宿舍暨其設備,違反者,乙方應負責回復原狀,甲方並得終 止契約。 第七條 依約定方法使用之義務 1.乙方應依約定方法使用宿舍及甲方所供備之物品。2.乙方違反前項之規定,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支付甲方按每月住宿費 2 倍計算之違約 金。 3.前項違約金之計算,於違反第四條之約定者,亦有其適用。 第八條 宿舍之返還 1.契約屆滿或終止契約時,乙方應將宿舍回復原狀返還甲方,如有遺留私人物品,甲方得逕 予處理,乙方不得異議。其處理所需費用,由擔保金先行扣抵,如有不足由承租人補足, 承租人不得異議。 2.乙方未繼續居住時(或寒暑假離校前),應將個人物品搬離宿舍或依甲方指示集中放置,並 回復宿舍之清潔,如因髒亂由甲方代為覓人清理,處理及清潔費用由乙方負擔。 3.前項費用計算包括個人扣款項目及金額:浴室 150 元、房間地面 100 元、書桌 50 元、陽台 50 元、垃圾100 元、寢室房門 50 元。 第九條 特別約定事項 1.乙方居住期間應遵守甲方所訂「水電供應及電器使用注意事項」、「學生宿舍管理辦法」、「住 宿生活公約」及學生宿舍生活自治會通過之決議事項,上述規定與本契約具同等效力。乙方 違反前項規定,甲方得主張終止契約,並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2.乙方如有醫療、復健、藥膳等特殊目的,必須使用前項規定物品時,應檢具醫療證明事先提 出書面申請,經甲方同意後於固定時間在交誼廳或特定地點使用。 3.甲方之宿舍輔導人員基於管理需要得事先通知乙方,由學宿會幹部陪同進入寢室。 4.甲方不對住宿生實施門禁管制,亦不進行住宿生未歸之通報。 5.本契約乙式二份,乙方執存一份,甲方執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