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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主流化」與性別平等的理論與實踐 ─ 以「台北縣性別工作平等宣導團」96 年實施成效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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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主流化」與性別平等的理論與實踐

── 以「台北縣性別工作平等宣導團」96 年實施成效為例

劉明香

1

白中琫

2 1

亞東技術學院通識教育中心

2

政治大學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

摘要

二十世紀末,聯合國定期召開世界婦女會議,針對性別議題進行各項討論並訂定改進措施,「性別主流化」 (Gender Mainstreaming)遂成為各國在制訂政策、法律規範,以及資源分配的主要思維與運作模式;在此時勢 潮流下,各國女性與支持女權運動者亦紛紛要求立法、建立制度,以落實教育、工作、生活的權利與機會的平 等,以及政治參與、法律地位的保障等,而台灣作為國際社會的一員,自不能置身事外。我國於 1997 年在行政 院下設立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由各部會首長及社會專業人士、婦女團體代表共同組成,以推動婦女權益政策 及重大措施,包括法令修訂、預算審議,以及性別主流化的規劃推動等;同時亦積極建立性別議題的新規範, 期望能在對性別的尊重、性別關係的平等對待、兩性社會的和諧、新的性別意識與關係等議題有所助益。 根據各項調查統計顯示,相關政策與法規範的實踐,仍有實際上的困難,尤其在職場上的多數女性勞工囿 於各種因素,往往無法受到相關政策與法律的保障與利益,亦即性別平等的理論與實踐仍有差距。因此本文從 「性別主流化」的意義與發展歷程著眼,從理論面與實務面進行討論,從而了解並呈現性別平等在理論與實踐 中的可能困境。 關鍵字:性別主流化、性別平等

壹、前言

十八世紀以來,個人主義與自由主義激盪著民權運動,個人權利意識逐漸受到重視,自由與平等成為人性 尊嚴與生命價值的基礎。然而直至二十世紀,傳統社會對女性的制約依然存在,女性在生活、教育、工作等各 種權利並未完全獲得平等對待,儘管英國女性主義者:瑪莉‧沃爾斯考夫特(Mary Wollstonecraft)於 1792 年發 行《女權的辯護》(A 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an)已提出:「社會上男女區別逐漸消失,除了生兒育女不 同外,男女共同遵守生命相同的原理原則,不論男女,成就都是因勇敢、勤勉而獲致。」1 二十世紀初,法國著 名存在主義作家,亦是女權運動的創始人之一的西蒙‧波娃(Simone de Beauvoir,1908-1986)出版《第二性》(The Second Sex,1949),積極鼓勵女性的自我意識,追求性別平等,女權運動逐漸成為重要趨勢。二十世紀末,聯合 國定期召開世界婦女會議,針對性別議題進行各項討論並訂定改進措施,「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 方成為各國在制訂政策、法律規範,以及資源分配的主要思維與運作模式;在此時勢潮流下,各國女性與支持

1 顧燕翎、鄭至慧主編,《女性主義經典:十八世紀歐洲啟蒙,二十世紀本土反思》,台北:女書文化,1999,頁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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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權運動者亦紛紛要求立法、建立制度,以落實教育、工作、生活的權利與機會的平等,以及政治參與、法律 地位的保障等,而台灣作為國際社會的一員,自不能置身事外。 近年來,台灣對性別相關議題亦相當重視,在各界人士的關注與推動下,除了在公部門設置執掌單位,如 行政院於 1997 年設立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由各部會首長及社會專業人士、婦女團體代表共同組成,以推動婦 女權益政策及重大措施,包括法令修訂、預算審議,以及性別主流化的規劃推動等。2 此外亦積極建立性別議題 的新規範,期望能在對性別的尊重、性別關係的平等對待、兩性社會的和諧、新的性別意識與關係等議題有所 助益,例如:刑法對妨害性自主,因男性亦可能遭受性騷擾與性侵害,原為「婦女」修訂為「男女」,以及修訂 民法(親屬篇§ 967~§ 1137)、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優生保健法相關法條,同時更制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家庭教育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 例等,期打造一個符合性別正義的社會。 然而根據各項調查統計顯示,相關政策與法規範的實踐,仍有實際上的困難,尤其在職場上多數女性勞工 囿於各種因素,往往無法受到相關政策與法律的保障與利益,亦即性別平等的理論、制度與實踐仍有差距。本 論文從「性別主流化」的意義與發展歷程著眼,輔以台北縣政府勞工局成立的「台北縣性別工作平等宣導團」3 為例,針對其推動成效做分析討論,以了解性別平等的社會教育是否普遍受到支持?一般勞工階層及企業團體 對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了解如何?以及性別平等觀念是否建立、權利意識是否具備?從而呈現性別平等的相關制 度設計在實踐中的可能困境。

貳、

「性別主流化」的意義與發展歷程

根據聯合國婦女發展基金會(UNIFEM)的 Corner Lorraine 女士所指出:「性別主流化」包括「婦女主流化」 (mainstreaming women)與「性別觀點主流化」(mainstreaming gender)兩部份,「婦女主流化」著重女性的參與、及 設立有效的機制以確保婦女有參與的空間和權利;「性別觀點主流化」則著重提升決策者及執行者的性別覺醒意 識和把性別觀點帶入主流的有關技術。

「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主要發展歷程如下4

一、 1975 年聯合國第二屆世界婦女會議:宣布「婦女十年」(Decade for Women),責成所有會員國須在十年內 廢止國內所有歧視女性的法律,並採取一切積極措施保障婦女權益。 二、 1979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 三、 1981 年國際勞工組織大會(ILO)通過「有關男女勞工─有家庭責任之勞工待遇與機會平等公約」 四、 1985 年聯合國於奈洛比舉行第三屆世界婦女會議,首次出現「性別主流化」概念。許多國家先後於政府組 織中加入相關單位或進行性別平等的立法工作。例如:歐洲理事會決議,將建立性別平等的專責機制、制 訂性別平等的政策,列為部長委員會的主要工作之一。瑞典要求從中央到地方的公共事務訂定策略時都必 須進行性別平等檢驗和分析,並強調此為所有部會的共同責任。 五、 1995 年聯合國在北京召開的第四屆世界婦女會議正式確認「性別主流化」為各國政府政策行動綱領。強調 落實性別意識為核心,要求對過去的政策、法律必須改變,重新配置資源,真正反映性別平等。

2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http://cwrp.moi.gov.tw/index.asp 3 原名「台北縣兩性工作平等宣導團」,因「兩性工作平等法」於國 96 年 12 月 19 日立法院修正通過為「性別工作平等法」, 隨之更名「台北縣性別工作平等宣導團」。 4 參閱資料來源:聯合國網頁 http://www.un.org/womenwatch/osagi/gendermainstreamin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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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1997 年 2 月經濟社會理事會定義:性別觀點的主流化,是要評估進行各種立法、政策、計劃時,對女性和 男性的各種影響;在各種經濟、政治、社會的政策和計劃的設計、執行、監督、評估中,整合加入女性和 男性的關注與經驗,使女性和男性同樣受益,不受不平待遇。最終目標是達到性別平等。理事會確定下列 原則: (一) 各種議題都應設定成可將性別差異列入考慮的形式,不該假設該議題與性別無關。 (二) 性別主流化的過程必須全面而有系統的進行,要由最高層的機關負責並監督進度。 (三) 推行性別主流化並不代表不需要針對婦女的政策或立法。 (四) 性別主流化需要明確的政治意志及財務、人力的分配。 七、1998 年歐洲會議定義: (一)對政策過程的(重新)組織、改善、發展和檢討,使性別平等的觀點能被參與政策制定過程人士納入 所有層級、所有階段的政策中。 (二)性別觀點的主流化是一項評估過程,評估立法、執法、政策與方案等計畫性的行動,在所有範疇、所 有層次中對男性與女性所產生的影響。 百年來的女權運動推展、性別意識的提升,有助於性別議題獲得普遍重視,然而「性別主流化」逐漸成為 世界潮流趨勢,卻是這三十年來,世界各國女性團體團結推動所致。不同性別有不同的生命歷程、生活經驗、 需要與取捨,透過政治力與法規範思考並顧及不同性別的感受、想法與需求,方能達到人權的保障、性別關係 的和諧、社會正義的落實。

参、性別平等的理論與實踐

台北縣政府勞工局為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有效提升性別權利意識,以建立性別平等的友善社會,自民國 96 年 4 月 1 日成立「台北縣性別工作平等宣導團」,廣邀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加入,並發動大專院校勞工、法律及社 會等科系學生加入為青年志工。勞工局主動聯繫縣內工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進行性別平等相關 宣導,包括防治性騷擾、性別工作平等法簡介、性別歧視、性別主流化等。透過組織對企業主、勞工甚至一般 民眾進行再教育,使不同性別者能互相理解對方立場、反省自身處境,以提升性別平等意識、建立友善的工作 環境,同時使多數勞工獲得足夠知能,得以維護自身權益,並尊重他人權益。 「台北縣性別工作平等宣導團」自 96 年 4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止,進行為期八個月宣導性別平等活動。本 研究分別對講座、志工、勞工局同仁,進行訪談與分析,以瞭解執行者的心理感受與建議。聽講者部份則根據 活動回饋單作為分析的基礎。綜合兩種問卷,呈現推動性別平等宣導之成果與困境。 一、宣導團成員: 台北縣勞工局宣導計畫擬定之後,行文至北區各大專院校徵求講師與學生志工,共有 20 位大專院校教師報 名擔任宣導團講師。勞工局並主動邀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兩性工作平等委員(黃碧芬律師、焦興鎧教授)、臺 北縣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林明珠律師、王如玄律師、紀欣律師、潘秀菊副教授)加入宣導團。共計有 26 位學者專家擔任講師。 志工部分原有 21 位學生,由學校推薦加入,後有 3 位社會人士支援,共 24 位志工協助推動計畫。 (一)未實際參與原因 計畫執行結束後,發現有 10 位講師及 13 位志工並無參與任何場次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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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電話訪談後發現原因為:(一)課程安排多在一般上班時間內,講師因本身事務繁忙或學校有課,時間無 法配合;(二)台北縣幅員廣大,主辦單位未主動提供交通接送,此一原因是學生志工無法參加的主要原因,尤 其是女性學生志工,多數無摩托車代步,無法解決交通往返不便問題,導致「心有餘而力不足」之憾。 (二)性別 由女性志工無法參與原因,我們進而審視講師與志工之性別分佈,發現講師無論在講師團人數或實際參與 宣講人數中,女性與男性的數目極為懸殊,分別為 92%:8%及 94%:6%。然而講師中,演講場次最多的是男 性講師,迥異於一般印象。一般而言,男性聽講者遇到女性講師多少會有防衛心。事實上,在性別觀點主流化 中,執行者的性別意識十分重要,該名男性講師在演講中整合加入男性與女性的關注與經驗,使得男性聽講者 有同理心,從而反省自身處境,理解對方,而提升性別平等意識。 而志工人數與實際參與人數,則是正好相反,呈現出男性比女性多的現象,分別是 46%:54%及 23%:72 %。此一現象,可解釋為女性學生在社會所賦予的行動自由上,是不及男性學生的。一般女學生,父母親很少 會同意她們購買汽機車代步,多以公車為主。而男學生年滿十八歲後,領考機車駕照的為數甚多,相互之間借 用機車騎乘,也是十分普遍的現象。宣講團活動正可把握此一現象,鼓勵男性學生參加志工。 實際參與活動的志工,前三名總共參與了 23 場(各為 8 場、8 場、7 場),佔 59%。這三位志工中一位女性、 兩位為男性,前兩位是社會人士(均為工會監事),第三位則是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學生。他們三位均備有自用 交通工具,因此較能配合活動場次,甚或能接送講師,使得活動順利進行。 性別 講師人數 講師實際參與 志工人數 志工實際參與 男性 2(8%) 1(6%) 13(54%) 8(72%) 女性 24(92%) 15(94%) 11(46%) 3(23%) 總數 26(100%) 16(100%) 24(100%) 11(100%) (三)建議 由組成的成員來看,台北縣勞工局可運用的人力資源,總計有五十人,實際執行卻未見有效的運用,殊為 可惜。無論講師團或學生志工,無論有多麼強烈的熱忱,時間無法配合,終究只好放棄。然而,交通所造成的 障礙,似可以不增加勞工局支出下設法協調。 投入其中的講師與志工,在訪談時一致認為:本次活動有如播種,可以促成更多人對性別平權的反思,有 助於大家了解並維護自己應有的權利,應給予肯定與支持,以持續推動性別平等觀念。 講師成員 律師 教師 合計 人 數 4 22 26 實際參與 3 13 16 志工成員 學生 社會人士 合計 人 數 21 3 24 實際參與 9 2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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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96 年 4 月 1 日起,台北縣轄區內事業單位或人民團體 30 人以上即可向「台北縣性別工作平等宣導團」 登記,安排講師演講。至 96 年 11 月 30 日,共計 51 個公民營機構登記,其中 3 場因時間變動或人員召集等問 題取消,實際共舉辦 48 場次。其中兩場為 2 小時,總時間為 50 小時。統計申辦之公民營機構如下: 單位類別 政府機關、公營機構 私人企業、民間團體 合計 場 次 29 19 48 百 分 比 60% 40% 100% 本計畫申辦單位中,政府機關及學校佔六成,民營企業佔四成。一般而言,法令與制度的推動,多由政府 機關、學校作為推動相關措施的基礎。而公營機構必須嚴格守法,不可漠視法令,對於相關的觀念也較為積極 與重視。民營企業對於接受新觀念、切實遵守新法令,也總是較為延緩。 根據台北縣政府勞工局統計,96 年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案件共有 92 件,其中 2 件為政府機關及學校, 90 件為民營企業之案件,可見民營企業在相關於性別事件的處理上,仍有許多爭議或待釐清之處。因此未來繼 續推動性別主流化計畫時,應更積極推廣至傳統產業、私人企業、工會。私人企業中的基層勞工,一般而言較 缺乏相關資訊,而女性在職場上遭遇到性別歧視或騷擾問題亦相對較多,5 更需要提供教育,建立其性別平等意 識,並保障自我權利。 三、演講主題: 「台北縣性別工作平等宣導團」所訂定演講主題為:「性別主流化」、「性別工作平等法簡介」、「性別 歧視」及「防治性騷擾」,提供辦理演講單位依內部需要選擇適合主題。統計結果如下: 主題 性別主流化 性別工作平等法簡介 性別歧視 防治性騷擾 合計 場次 17 9 6 16 48 「性別主流化」對多數人而言較為陌生,想瞭解什麼是「性別主流化」而選擇此一主題的單位最多。大部 分勞工在職場上與同事相處、或在日常工作中,最容易有觸法之虞的就是「性騷擾」,而從問卷中開放意見的 填寫情況中,也可見「性騷擾」的定義最不明確,最易引起爭論。至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簡介」,多數單位認 為只要業務承辦人明瞭該法條即可。而「性別歧視」則是大部分單位自認為已經很瞭解,無須再進行教育;而 且一般認為發生「性別歧視」,似乎並無傷害與爭議,不像發生「性騷擾」,會引起另一方強烈的不快、情緒 厭惡,甚至身體上的傷害。 可見宣講主題設計時必須符合聽講者的需求,如:新觀念—性別主流化:實用—性騷擾,或是明確具體的 內容,如:「防治性騷擾」比起「性別歧視」更明確。因此未來宣導團在題目的設定與內容上,可以更清楚明 確,同時加上案例說明,應更能彰顯主題並為聽講者所接受。 於此,試與台北縣勞工局 91 年至 96 年受理涉及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各類申訴案件相較(如下表)。 我們可以看出除 95 年之外,每年申訴案件均大幅增加。但這些統計數字絕不表示我們的職場上性別不平等事件 大幅增加,而是表示我國相關的法律日趨完備,使得勞工在法律的具體保障下,勇於提出申訴,要求權利保障,

5 北縣勞工局 96 年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案共 92 件,女性 90 人,男性 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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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者皆為社會進步的現象。同時宣導團的主題演講在某種程度上,或許有相當的鼓勵與支持作用,且在社會 教育上更顯見其重要性。台北縣勞工局今年度再繼續實施,以讓更多職場上的勞工朋友能受惠,並懂得尊重自 己與他人的權益,此對性別平等的實踐具正面意義。 其次從案件種類分析,除 92 年外,「懷孕歧視」案件為每年之冠,「性騷擾」案件次之,但是每年均大幅成 長,而「性別歧視」案件則每年變動不大6 。無論是懷孕歧視、性騷擾,或是性別歧視,都隱含男性為主的傳統 思維。然而 96 年有兩名申訴者為男性,申訴類別為「招募歧視」,可見很多民眾誤以為看似保障某單一性別權 益的性別平等工作法,實際上,是「使女性和男性同樣受益,不受不平待遇。最終目標是達到性別平等。」7 91 年至 96 年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案件統計表 類 別 年 度 91 年 92 年 93 年 94 年 95 年 96 年 合計 懷孕歧視(含產假工資之爭議) 12 7 16 34 37 62 168 性騷擾(交換式性騷擾及敵意工作環境) 4 8 9 22 14 23 80 性別歧視(招募歧視、同工不同酬) 4 5 5 3 1 7 25 生理假 0 0 0 0 1 0 1 婚姻歧視 0 1 0 0 0 0 1 合 計 20 21 30 59 53 92 275 增加率 5% 43% 97% -10% 74% 四、聽講者: 「台北縣性別工作平等宣導團」為了解實施成效,會後請聽講者填寫問卷。48 場共計 1901 人參加,其中 9 場因故未做問卷,回收有效問卷統計為 1462 份。各項統計如下: 第一部分針對課程設計: (一)課程主題 選 項 非常有幫助 有幫助 不是很有幫助 一點都不重要 未填寫 總計 人 數 366 967 66 14 49 1,462 百分比 25% 66% 5% 1% 3% 100% (二)課程內容 選 項 非常有幫助 有幫助 不是很有幫助 一點都不重要 未填寫 總計 人 數 347 962 76 11 66 1,462 百分比 24% 66% 5% 1% 4% 100%

6 95 年性別歧視件數減少,但該年度總數為-10%,應屬可接受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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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材準備 選 項 非常有幫助 有幫助 不是很有幫助 一點都不重要 未填寫 總計 人 數 337 952 86 15 72 1,462 百分比 23% 65% 6% 1% 5% 100% (四)授課方式 選 項 非常有幫助 有幫助 不是很有幫助 一點都不重要 未填寫 總計 人 數 354 941 80 16 71 1,462 百分比 24% 64% 6% 1% 5% 100% (五)整體而言,您認為本次課程對您: 選 項 非常有幫助 有幫助 不是很有幫助 一點都不重要 未填寫 總計 人 數 331 986 87 14 44 1462 百分比 23% 67% 6% 1% 3% 100% 針對課程設計統計結果:在課程主題與內容方面,認為「非常有幫助」與「有幫助」高達 90%,其中更有 兩成多的聽講者認為是非常有幫助,而對講師的教材準備與授課方式,亦有高達 88%的滿意度,顯見聽講者對 本計畫的高度肯定與支持。而對課程設計認為「非常有幫助」與「有幫助」高達 90%,因此相對在整體的課程 滿意度上,亦高達 90%,以計畫執行成果而言,相當值得欣喜。 相對於聽講者背景資料中的性別比例—男性 44%,女性 52%而言,本計畫執行,對於男性勞工或女性勞工 皆有很大的幫助,並有很高的滿意度。 惟亦有近半數的聽講者認為課程仍有改進的空間,如增加案例說明,以及延長演講時間等,原演講時間為 一小時,聽講者認為應延長為二小時左右,俾便講師與聽講者有更充裕的時間進行交流與討論,可見其對於本 課程的興趣與期望。

肆、結論

從性別主流化的角度來看台北縣勞工局九十六年「性別工作平等宣導團」的整個活動,我們可歸納出下列 結論: (一)「性別主流化」包括「性別觀點主流化」與「婦女主流化」兩部份。「性別觀點主流化」著重提升決策者 及執行者的性別覺醒意識和把性別觀點帶入主流的有關技術;「婦女主流化」則著重女性的參與、及設立有效的 機制以確保婦女有參與的空間和權利。雖然我國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很多公共事務決策者的認知中,並不 明瞭在制訂政策過程中,必須加入「性別平等檢驗和分析」。然而台北縣勞工局首次進行「台北縣性別工作平等 宣導團」活動,已經明顯看出台北縣府相關決策者的性別意識及性別觀點符合「性別觀點主流化」,同時也看出 性 別 男 女 未填寫 總計 人 數 637 760 65 1,462 百分比 44% 52% 4%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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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策者將制訂性別平等的政策,視為自己的主要工作之一。這樣的決策單位及決策者,日後的政策、計畫、行 動也會相當程度的符合「婦女主流化」。 (二)針對台北縣內工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進行四十八場性別平等宣導演講,其中有二十 九場(60%)為政府機關、公營機構參與,十九場(40%)為私人企業、民間團體參與。可看出新觀念的推動,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固然是最開始的基礎,然而提升性別覺醒意識,並將性別觀點帶入主流,私人企業與民間 團體,同樣不可或缺,應設法增加誘因,使私人企業支持並參與社會平等的社會教育,方能達到「在所有範疇、 所有層次中對男性與女性所產生的影響」。 (三)講師團中,唯一男性演講者,擔任多場講座。但是欲透過組織進行再教育,達到「使不同性別者能 瞭解對方處境,並反省自身處境,以提升性別平等意識、實踐性別正義、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的目的。就必 須除了聽講者包括不同性別者,演講者也能包括不同性別者。講師團性別比例過份懸殊,是否也顯示了在我們 的社會裡,性別議題仍只是單一性別關注的議題?若真是如此現象,則性別主流化的推動,自當更積極。 (四)課程設計方面,雖然高達 90%的聽講者表示滿意,並覺得有所助益。課程主題上仍可改進,或是在 課程內容上著手,除了批判傳統錯誤的男性思維外,更應傳達性別主流化是「使女性和男性同樣受益,不受不 平待遇。最終目標是達到性別平等。」

參考書目

一、書籍 涂秀蕊,《性侵害、性騷擾法律救援 Q&A》(台北:永然文化,民 95)。 雪維安‧愛嘉辛斯基,《性別政治》(台北:桂冠,2005)。 羅莎琳‧邁爾斯,刁筱華譯,《女人的世界史》(台北:麥田,2006)。 顧燕翎、鄭至慧主編,《女性主義經典:十八世紀歐洲啟蒙,二十世紀本土反思》,台北:女書文化,1999。 二、網頁資料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http://cwrp.moi.gov.tw/index.asp 聯合國網頁 http://www.un.org/womenwatch/osagi/gendermainstreaming.htm、 http://www.un.org/womenwatch/osagi/fp.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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