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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籌資管道及融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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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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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節 籌資管道 (1) 承兌業務:由信用卓著之金融中介機構,對其客戶匯票加以承兌,以承擔到期付款的行為。 金融市場 (2) 貼現業務:貼現是金融機構對企業因商業交易客戶所開立的匯票、本票票據,到期日前預扣利息後付現予貼現者之行為。 主要業務 P. 240 (3) 股票及債券發行:企業為滿足融資之需要,乃以發行債券或股票之方式 ,吸收市場的閒置資金,因而形成了中長期的金融市場。 (4) 融資業務:即中小企業因資金不足向銀行舉借之行為。 實務 (1) 直接金融:資金擁有者以其資金換取資金所發行之債務或股權憑證。 區分 (2) 間接金融:資金擁有者將其資金經由金融機構貸予資金不足之需求者。 工具期限 (1) 短期貨幣市場 :貨幣市場是從事 1 年期以下短期金融交易市場。 區分 金融市場 (2) 中長期資本市場:資本市場是指從事 1 年期以上或未訂期限的有價證券交易之金融市場。 分類 P. 241 交易進行 (1) 初級市場 :或稱發行市場,需資金融通者可於此發行信用工具,資金需要者可於此買入信用工具,為原始交易市場。 區分 (2) 次級市場 :又稱流通市場,在金融市場中購得信用工具,於需要資金時可將工具所有權移轉(出售)之交易市場。 交易方式 (1) 集中市場 : 又稱公開市場,是指買賣雙方在一固定地點,進行標準化信用工具(股票、公債等)買賣之場所,如證券市場。 區分 (2) 店頭市場 : 是指交易者與散居各地交易商之營業處所依其掛牌的買賣價格進行交易的市場。 (1) 商業銀行:以收受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供給短期及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之銀行。 依銀行法 A. 定義:為便利專業信用之供給,中央主管機關得許可設立專業銀行,或指定現有銀行,擔任該項信用之供給。 銀行 (2) 專業銀行 : 分類 B. 種類:工業信用、農業信用、輸出入信用、中小企業信用、不動產信用、地方性信用。 P. 243 A. 財產信託:以受託人地位,按特定目的,收受、經理及運用信託資金與經營信託財產之金融機構。 (3) 信託投資 : B. 投資信託:以投資中間人地位,從事與資本市場有關特定目的投資之金融機構。 金融 (1) 定義:係指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並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台幣 200 億元。 控股 P. 244 (2) 控制性持股:指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 25%,或選任或指派過半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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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節 授信通論 授信意義 :係指銀行對於顧客授予信用,給予融資,並承擔風險的業務。 授信 (1) 直接授信 : 銀行以有形之資金貸與資金之需求者,並按期收取利息之授信方式。亦稱金融信用,例如放款及透支等。 方式 P. 245 (2) 間接授信 : 銀行以保證人身分擔保或保證付款方式,以賺取手續費並達到授信目的者。如票據承兌及保證、信用狀開發等。 (1) 短期授信 : 凡授信期間在 1 年以內(含)者。 授信 期間長短 (2) 中期授信 : 凡授信期間在 1 年以上 7 年以下(含)者。 P. 246 (3) 長期授信 : 凡授信期間在 7 年以上者。 A. 意涵:被授信者提供動產、不動產、商品或有價證券作十足擔保之貸款稱之。此授信風險較小,相對利率也較低。 (1) 擔保授信: 授信 B. 適用:初次貸款或債信薄弱者。 擔保品 P. 246 (2) 無擔保授信:企業憑其信用,未提供十足擔保品之授信;無擔保授信對銀行而言,風險較高,其利率也比擔保授信為高。 (1) 放款 : 銀行將資金貸予借款者,於約定之到期日,由借款當時貨幣償還之行為。 A. 意涵:銀行與支票存款戶依契約約定,存戶之存款餘額如果不足或無餘額,由銀行先行墊付票款的融資授信行為。 (2) 透支 : B. 實務:即支票存款(使用同一帳號)為紅字或負數即為透支,若為正之餘額則為支票存款餘額。 授信 (3) 貼現 : 指銀行對於借款人由合法之商業行為所取得之遠期匯票或本票,以預扣利息之方式,由銀行以現價買入。 型態 P. 246 (4) 保證 : 銀行應客戶之請求或委託, 就其應履行之付款或其他責任,依約對保證受益人 ( 即善意之第三者 ) 付款或履約之義務。 (5) 承兌 : 銀行應客戶之委託,對於商業行為產生之商票承兌匯票或外匯匯票承兌,由客戶於匯票到期前將票款繳交銀行備付受款人之行為。 (6) 信用狀 : 信用狀為開狀銀行應進口商之要求,向出口商開立附有條件之保證信函,以利買賣雙方貿易之進行。 (7) 依其他法令辦理之授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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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節 徵信通論 (1) 借款戶:銀行會以企業經營狀況為授信審查重點,因此企業須以誠信原則、責任感、經營成效,保持良好信用紀 錄,以取得銀行信賴。 (people) (2) 資金用途:銀行要了解貸款資金的運用計畫是否合理、合情及合法,作為授信審查之重點 (purpose) A. 重要性:銀行對任何授信計畫,都需審查企業所預計之

還款財源

與還款期間,是否合理可行。 (3) 還款來源: B. 「資產轉換型」計畫:主要以應收帳款的處理與存貨的控管為償還來源。 (payment) C. 「現金流量型」計畫:應著重未來的盈餘分析或外部資金的可靠性。 5 P A. 重要性:實務上金融機構授信前應要求貸款人提供適當的內外保障條件,以維護金融債權。 審查原則 P. 248 (4) 債權保障: B. 內部保障:包括借款戶良好的財務結構、擔保品,及承諾維持最低限度的存款餘額,或限制分配企業盈餘的切結。 (protection) C. 外部保障:通常著重在保證人、客票發票人及背書人的信用與資力等。 (5) 未來展望與願景:徵信調查應包括「企業所處環境、所屬產業未來展望、本身未來發展性」等進行評估。 (perspective) A. 授信展望:銀行在承貸時,會預估貸放後的基本風險及預期報酬,此稱為授信展望。 B. 基本風險:包括資金凍結、套牢及本金等損失。 C. 預期報酬:包括扣除授信成本的利息、手續費收入、存款及外匯等業務的成長。 (1) 企業組織沿革。 (4) 盈虧情形及其主要原因。 綜合 提要 (2) 主管及經管者之學經歷。 (5) 經營環境簡介。 銀行調查 (3) 產銷概況。 企業事項 P. 253 (1) 公司或工廠地址。 (5) 登記證照。 事業 (2) 資本額 。 (6) 關係企業與轉投資事業。 概況 (3) 負責人 ( 董事長及總經理)。 (7) 銀行往來情形。 (4) 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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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廠概況:廠地、廠房坪數及建地條件。 (2) 主要生產設備:廠牌、新舊程度及性能。 經營 (3) 生產能量:最高產能、經濟產能及實際產能。 環境 (4) 原料來源:國產原料種類及國外原料種類。 (5) 動力來源與環保考量:噪音、廢水溫度等及勞工安全衛生等。 (6) 員工人數:有無外勞、排班制生產、研發及行銷團隊等。 (1) 所屬產業之現況。 (2) 主要原料:種類、進貨對象、進貨及付款方式、供需及原料價格概況。 (3) 主要商品或產品:名稱、銷售對象、銷售及收款方式、內外銷售比率、銷售地區及競爭情形、市場佔有率、產品性質等。 產銷 概況 (4) 產銷量值分析及設備利用率。 銀行調查 企業事項 (5) 安全存量、庫存情形及存貨有無投保火險。 P. 253 (6) 業界地位。 (7) 盈虧原因探討與營業預算及其展望。 (1) 財務結構分析 ( 安定性 ):自有資本比率、負債比率、銀行借款比 率、長期負債比率及固定負債比率等。 財務 (2) 償債能力分析 ( 流動性 ):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等。 分析 (3) 經營效能分析 ( 活動性 ):應收帳款週轉率、存貨週轉率、固定資產 週轉率、總資產週轉率及自有資本週轉率等。 (4) 獲利能力分析 ( 收益性 ):毛利率、營業收孟率、淨利率、淨值收益 率、總資產收益率及財務費用占營業收入比率等。 (1) 功能:實務上,透過 SWOT 及五力分析,有助於瞭解借戶之優劣勢、外在環境及其競爭能力。 SWOT 五力分析 (2) SWOT 分析:是一種企業競爭態勢分析方法,用來評價企業相較於競爭對手的市場優勢、劣勢、及在市場上的機會和威脅。 (3) 五力分析 :分析企業面臨的消費者議價能力、現有競爭者的威脅、供應商的議價能力、潛在進入者與替代品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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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產能過剩。 (10) 員工流動率高及股東自立門戶。 (2) 存貨積壓與應收款項大幅增加。 (11) 短期內借款激增,超乎平常。 (3) 法令變更。 (12) 其他銀行收回額度。 (4) 產品大幅改變。 (13) 上下游配合廠商有異常配合行動。 借款戶 信用警訊 (5) 國外競爭者出現。 (14) 營業額不正常,高低起伏大,營收不穩定。 P. 255 (6) 保護行業開放,市場進入競爭階段。 (15) 向民間及地下金融往來甚至融資。 (7) 常跑三點半或支票存款有退票發生。 (16) 原物料上漲或無法掌握來源。 (8) 財務主管及主要幹部離職。 (17) 連續 3 年虧損。 (9) 不肯配合提供資料給銀行或遲遲不提供。 (18) 短期內向數家銀行申請貸款 。 (1) 洽談:客戶申請前之洽談,以暸解客戶真正的需要。 (2) 調查:接受申請並做徵信調查,以評估擔保品之有無或其餘值。 (3) 保證:若無法提供擔保品可否移送信用保證。 (4) 查詢:借款人本行歸戶查詢與聯徵查詢並分析審核案件。 銀行授信 作業流程 (5) 核定:由經辦單位各級人員在其授信權限內核定「准」或 「駁」。 P. 256 (6) 簽約:通知客戶簽約、對保及擔保物權之設定。 (7) 保險:擔保物之保險, 並徵提必要商業文件,如「統一發票」及「購買合約」等。 (8) 撥款:撥付貸款與資金流向控管。 (9) 覆審及追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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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節 短期放款 定義 :企業在營業循環期間內所需的週轉金,如自有資金不足造成缺口 (gap) 而向銀行融資支應,此種貸款即稱為週轉金貸款。 (1) 經常(永久)性:乃企業為維持正常營運所需的最低流動資產量(含現金、存貨、應收帳款及票據等)。還款來源為營業收入。 種類 (2) 季節性:因應企業於旺季或某特定節日短期內增加之資金需求貸款。其借款期間應配合企業營業循環週期。 週轉金 貸款 (3) 臨時性:臨時急需資金週轉(如原料上漲)向銀行申貸者。 P. 259 (1) 簡易判斷法:淨營運資金(所需週轉之資金) =流動資產-流動負債。 額度 (2) 銀行實務法:估算借戶未來一年所需營運週轉金-自有資金=向銀行申請營運週轉金融資。 計算 (3) 範例:某企業今年估計購料及所有銷管費用為1,500萬,營業循環 4個月,該企業之自有資金為300萬元。 解析 :可向銀行申請之營運週轉金=1,500萬元 × 4個月 ÷ 12個月-300萬元 = 200萬元。 (1) 理論:係指借款人以持有之未到期承兌匯票或本票(交易產生)讓予銀行,由銀行以預收利息方式先予墊付,俟票據到期時 借款人收取票款並償還墊款之融通方式。 定義 (2) 實務:所稱貼現是銀行對未到期之票據,預扣自貼現日起至到期日止之利息,而將餘額撥付給申請票據貼現的客戶之交易。 貼現之票據,到期時由貼現銀行逕向票據付款人收款。 (3)追索權: 銀行辦理貼現業務,票據退票銀行得對借款人行使追索權。 票據 貼現 授信 (1) 須明瞭借款人產銷近況、賒銷金額、信用天數、票據是否依交易產生者等,並對票據到期能否順利兌付,作適當之判斷。 P. 261 注意事項 (2) 信用基礎:辦理承兌匯票之貼現,係以承兌人之信用為基礎,而非發票人之信用為基礎。但本票係以發票人之信用為基礎。 (1) 以合法商業交易行為所產生之承兌匯票及本票為限,對於非屬實際商業行為所得之融資性票據,應不得受理貼現。 不得辦理 情形 (2) 工商企業為籌集短期資金而經金融機構或票券商保證發行之本票,並無實際交易行為作基礎,屬融資性票據,不得辦理貼現。 (3) 申請貼現票據如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背書不連續或其他有礙票據權利之瑕庛者,不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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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約 :申請人應簽訂「國內購料融資約定書」, 按銀行核貸條件辦妥各項手續;經審核後,即可在約訂期限之核定額度內循環運用。 (1) 申請人申請開狀時,應逐筆填具「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一份 ,檢附訂單,或買賣契約影本。 開發 信用狀 (2) 經審核通過,即要求申請人按信用狀金額(扣除現金保證金)開具還款本票交銀行存執,並計收保證金及開狀手續費。 (3) 信用狀經有權人員簽章後,正本一份寄送受益人、副本一份寄交申請人,另一份留底代備查簿。 (1) 信用狀受益人:依信用狀所訂貨品,數量及時間交貨後,得就貨款金額簽發匯票。 國內信用 狀融資 承兌 (2) 匯票到期:執票人向開狀行提示付款,開狀行應另製付款傳票以該匯票作為傳票附件。 P. 263 (3) 申請人到期未將票款交付時,銀行仍應先行照數墊款兌付,並即催收。 (1) 受益人依信用狀所訂貨品及數量,在有效期間內交貨,並簽發即期匯票,會同申請人出具"匯票付款申請書"聲明已交貨。 (2) 同時,由申請人及受益人雙方簽章,按附統一發票,有關單據及信用狀正本,向開狀銀行或通知銀行申請支付貨款。 (3) 開狀行受理後,即審核單證並核對印鑑,及付款。款項應先由申請人出具墊款申請書向銀行申請,墊款期間不超過 180 天。 墊款 (4) 分批交貨者:應於信用狀背面備註付款日期及金額等,後發還受益人,信用狀留底背面亦應備註說明。 (5) 「匯票付款申請書」於註明「已付款」及日期後留存備查。 (6) 由通知行代為墊款者,匯票付款申請書由有權人員簽章,連同統一發票,單據及己註銷信用狀正本寄交開狀銀行,憑以列帳。 (7) 匯票墊款即通知申請人,並轉交統一發票及有關單證。 第5節 外匯授信 定義 :「國際」係指國與國間;「貿易」係指交易、交換或買賣行為。 國際 (1) 出口貿易 :又稱「輸出貿易」,係指將本國貨品輸出國外之交易。 貿易 P. 265 標的物 (2) 進口貿易:又稱「輸入貿易」,係指從國外購入貨品之交易。 分類 (3) 過境貿易:指在直接貿易情況下,由於政治、運輸或地理因素,貨物自出口處運往進口國之過程中,須經第三國轉運。 (4) 轉口貿易:係指貨物自出口國運往進口國之過程中,須經由第三國卸下、儲存、重組或改包裝後,再轉運到進口國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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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直接貿易:係指買賣雙方直接進行交易,中間未假手第三者之貿易方式。 國際 貿易途徑 貿易 分類 (2) 間接貿易:係指進出口國雙方之業者,非直接進行交易,而係經由第三者介入始達成交易方式。 P. 265 (3) 三角貿易:係指由第三國之中間商介入,始達成之貿易方式。 (1) 信用狀是銀行受客戶委任,通知並指定受益人,於其履行約定條件後,得照一定格式,開立一定金額內之匯票或其他憑據, 意義 由該銀行或其指定之代理銀行負責承兌或付款之文書。 (2) 信用狀是指進口地之開狀銀行應買方的請求,對賣方所簽發的一種文件。 功能 :L/C對出口商之功能為「獲得信用保障、獲得資金融通(出口押匯) 、取得低利資金」 。 (1) 申請人 (Applicant) :即向開狀銀行申請開發信用狀的人,通常為進口商(Importer) 。 信用 狀 當事人 (2) 受益人 (Beneficiary) ;即有權使用信用狀,享受信用狀利益的當事人,通常為出口商 (Exporter 〉 P. 267 (3) 開狀銀行:接受客戶之請求而開立信用狀的銀行,通常是買方的往來銀行,且為擔當最後付款責任者為開狀銀行。 (1) 撤銷之分類:信用狀未載明可撤銷者,視為不可撤銷。不可撤銷信用狀非經申請人、開狀行及受益人同意,不得取消與修改。 (2) 保兌之分類:保兌信用狀、無保兌信用狀。 種類 (3) 跟單之分類:跟單信用狀、無跟單信用狀或光票信用狀。 (4) 轉讓之分類:可轉讓信用狀、不可轉讓信用狀。 第6節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中小企業 (1) 負責單位:目前中小信用保證基金已移予經濟部管理,設有台中及高雄辦事處。 信保基金 (2) 重要性:與華橋信用保證基金及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為國內三個信用保證機構。 (1) 依法登記,獨立經營,領有下列證照之一:工廠登記證、營造業登記證、土木包工業登記證、礦場登記證或土石採取場等。 信保基金 生產 申請資格 事業 (2) 資本額: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 8千萬元以下且連續營業已達半年以上。 P. 271 (3) 員工:經常僱用員工人數,未滿200 人且連續營業已達一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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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法登記,獨立經營,但不含金融及保險業、煤礦採取業、特殊娛樂業。 一般 事業 (2) 營業額:最近 1年營業額在新台幣1億元以下且連續營業已達一年以上者。 信保基金 (3) 員工:經常僱用員工人數,未滿100 人且連續營業已達一年以上者。 申請資格 P. 271 創業個人 :在國內設有戶籍,年齡在20歲以上65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為所創或所營中小企業之負責人或出資人。 機關核准 :其他經基金董事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證對象。 (1) 授權保證:信保基金可針對保證項目分訂額度及授權送保規定,然後授權金融機構在範圍內先行承做再移送信保基金追認。 信用保證 (2) 專案保證:企業向信保基金簽約金融機構申請、金融機構檢附資料向信保基金申請,審核同意簽發信用保證函後,金融機構即可承做。 申請方式 P. 276 (3) 批次保證:在支援產業發展需求,協助中小企業取得所需中期優惠資金融通,尤其需求殷切及融資不易之知識產業。 (4) 直接保證:符合條件之中小企業直接備齊申請書與相關資料,向信保基金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可向信保基金簽約金融機構申請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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