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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治理研究中心:資訊分享與共榮:政府機關資料公開與加值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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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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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EC-RES-101002(委託研究報告)

資訊分享與共榮:

政府機關資料公開與加值應用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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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EC-RES-101002(委託研究報告)

資訊分享與共榮:

政府機關資料公開與加值應用

受委託單位:電子治理研究中心

研究主持人:項靖

研究主持人:楊東謀

研 究 助 理:王慧茹、許文馨、曹郁萍、

黃靜吟、陳婉華、張榮容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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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目次

目 次 ... I  表 次 ... III  圖 次 ... V  提 要 ... XII  Abstract ... XV  第 一 章   緒 論 ... 1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 1  第 二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 5  第 二 章   文 獻 檢 閱 ... 7  第 一 節   政 府 資 訊 釋 出 與 加 值 利 用 的 重 要 性 與 功 能 ... 7  第 二 節   電 子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與 資 料 加 值 的 契 機 ... 15  第 三 節   政 府 機 關 資 料 與 資 訊 分 享 的 探 討 ... 16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 25  第 一 節   研 究 調 查 方 法 概 述 ... 26  第 二 節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 27  第 三 節   問 卷 調 查 分 析 ... 31  第 四 章   國 內 外 政 府 資 料 加 值 的 檢 視 ... 33  第 一 節   國 際 間 實 施 政 府 開 放 資 料 現 況 初 探 ... 33  第 二 節   國 內 政 府 機 關 公 開 資 料 加 值 現 況 的 比 較 ... 55  第 五 章   內 外 部 顧 客 的 訪 談 成 果 ... 77  第 一 節   政 府 開 放 資 料 之 供 給 者 的 訪 談 分 析 ... 77  第 二 節   政 府 開 放 資 料 之 需 求 者 的 訪 談 分 析 ... 108  第 六 章   公 開 資 料 使 用 者 之 問 卷 調 查 成 果 分 析 ... 131  第 一 節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開 資 料 平 台 ... 131  第 二 節   交 通 部 交 通 服 務 e 網通 ...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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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開 資 料 平 台 與 交 通 部 交 通 服 務 e 網通比 較 分 析 ... 210  第 七 章   結 論 與 政 策 建 議 ... 215  第 一 節   結 論 與 省 思 ... 215  第 二 節   政 策 建 議 ... 226  參 考 文 獻 ... 233  附 錄 一 、 焦點團體座談議程 ... 239  附 錄 二 、 訪談題目 ... 241  附 錄 三 、 網路調查問卷:臺北市政府府公開資料平台 ... 243  附 錄 四 、 網路調查問卷:交通部交通 e 網通 ...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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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次

表次

表 1: 政府機關資料或資訊分享的四種初步類型探討 ... 20  表 2: 本研究設計摘要 ... 25  表 3: 政府公開資料供給者之焦點座談邀請名單 ... 30  表 4: 政府公開資料使用者之焦點座談邀請名單 ... 30  表 5: 臺北市政府與交通部服務 e 網通規劃構面之內容說明 ... 60  表 6: 臺北市政府與交通部服務 e 網通經營與管理構面之內容說明 ... 64  表 7: 臺北市政府與交通部服務 e 網通結果與成效構面之內容說明 ... 71  表 8: 北市府受訪者使用北市府平台的經驗 ... 135  表 9: 北市府受訪者取得北市府平台資料品質的經驗 ... 142  表 10: 北市府受訪者經驗──法令規範面向 ... 148  表 11: 北市府受訪者經驗──分享方法面向 ... 152  表 12: 北市府受訪者經驗──技術格式標準面向 ... 155  表 13: 北市府受訪者經驗──開放資料面向 ... 157  表 14: 北市府受訪者經驗──推廣面向 ... 159  表 15: 北市府受訪者經驗──分享與授權使用機制面向 ... 161  表 16: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取用政府開放資料的次數敘述統計表 .. 174  表 17: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使用交通部交通 e 網通平台的經驗 ... 176  表 18: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取得交通 e 網通資料品質的經驗 ... 182  表 19: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經驗──法令規範面向...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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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0: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經驗──分享方法面向... 191  表 21: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經驗──技術格式標面向 ... 194  表 22: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經驗──開放資料面向... 196  表 23: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經驗──推廣面向 ... 197  表 24: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經驗──分享與授權使用機制面向 ... 199  表 25: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使用政府開放資料的加值成效 ... 203  表 26: 政府機關導入與推動開放資料的政策建議 ...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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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次

圖次

圖 1: 本研究概念架構 ... 6  圖 2: 政府資訊加值利用的價值鏈 ... 13  圖 3: 各國與國際組織之開放資料網站 (Data.gov, 2012) ... 35  圖 4: 澳洲政府的開放政府資訊流程審視 ... 43  圖 5: 交通服務 e 網通 ... 56  圖 6: 臺北市政府公開資料平台 ... 59  圖 7: 北市府受訪者取得政府開放資料的管道比例分配 ... 132  圖 8: 北市府受訪者取用臺北市政府 開放資料的次數比例分配 .... 133  圖 9: 北市府受訪者取得政府開放資料的類別比例分配 ... 134  圖 10: 北市府受訪者認為北市府平台是隨時可使用的比例分配 .. 137  圖 11: 北市府受訪者認為北市府平台的服務是持續的比例分配 .. 137  圖 12: 北市府受訪者認為北市府平台是容易 操作使用的比例分配 ... 138  圖 13: 北市府受訪者認為北市府平台的回應是即時的比例分配 .. 138  圖 14: 北市府受訪者認為北市府平台的版型 符合國際通用標準的比 例 分 配 ... 139  圖 15: 北市府受訪者認為我可以容易地與北 市府平台的管理者溝通 意 見 ... 139  圖 16: 北市府受訪者認為北市府平台滿足了我的資料需求 ... 140  圖 17: 北市府受訪者認為北市府平台解決了我的問題 ... 140  圖 18: 北市府受訪者認為北市府平台的資料傳送是不可靠的 ...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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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9: 北市府受訪者認為北市府平台在取得 資料的過程是快速的比 例 分 配 ... 144  圖 20: 北市府受訪者認為北市府平台資料內 容是可靠的比例分配 ... 144  圖 21: 北市府受訪者認為北市府平台資料內 容能夠即時更新比例分 配 ... 145  圖 22: 北市府受訪者認為北市府平台資料內 容多元廣泛比例分配 ... 145  圖 23: 北市府受訪者認為北市府平台資料內 容的格式一致比例分配 ... 146  圖 24: 北市府受訪者認為北市府平台資料內 容是正確無誤的比例分 配 ... 146  圖 25: 北市府受訪者認為北市府平台資料內 容符合我的期待比例分 配 ... 147  圖 26: 北市府受訪者認為北市府平台資料內 容是不完整的比例分配 ... 147  圖 27: 北市府受訪者認為現行法規有助於我 使用政府開放資料比例 分 配 ... 150  圖 28: 北市府受訪者認為現行法規對我來說 不會過於複雜比例分配 ... 150  圖 29: 北市府受訪者認為政府開放資料法規 有助於我取得各機關的 資 料 比 例 分 配 ... 151  圖 30: 北市府受訪者認為現行政府機關資料 公開方法與途徑對我來 說 是 足 夠 的 比 例 分 配 ... 153  圖 31: 北市府受訪者認為現行政府機關資料 公開方法與途徑對我來 說 太 過 於 複 雜 ...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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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次 圖 32: 北市府受訪者認為單一的整合平台( 窗口)有助於我取得政 府 開 放 資 料 ... 154  圖 33: 北市府受訪者認為政府機關所提供民 眾反映資料需求的管道 是 充 足 的 比 例 分 配 ... 155  圖 34: 北市府受訪者認為「政府開放資料的 技術格式╱標準是容易 運 用 的 」 比 例 分 配 ... 156  圖 35: 北市府受訪者認為「政府開放資料的 技術格式╱標準符合國 際 趨 勢 」 比 例 分 配 ... 157  圖 36: 北市府受訪者認為「政府開放資料類 別是充足的」比例分配 ... 158  圖 37: 北市府受訪者認為政府對開放資料的 政策是清楚的比例分配 ... 159  圖 38: 北市府受訪者認為政府對開放資料的 推廣宣導是不足夠的比 例 分 配 ... 160  圖 39: 北市府受訪者認為政府向開放資料的 使用者收費是合理的比 例 分 配 ... 162  圖 40: 北市府受訪者認為政府開放資料授權 機制是完整的比例分配 ... 162  圖 41: 北市府受訪者建議政府機關瞭解民眾 對於政府開放資料需求 的 方 式 比 例 分 配 ... 164  圖 42: 北市府受訪者建議政府推動開放資料 加值應用策略比例分配 ... 165  圖 43: 北市府受訪者性別比例分配 ... 165  圖 44: 北市府受訪者年齡比例分配 ... 166  圖 45: 北市府受訪者學歷比例分配 ... 167  圖 46: 北市府受訪者平均每天上網時數比例分配 ...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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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7: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取得政府開放資料的管道比例分配 ... 173  圖 48: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取用政府開放資料的次數比例分配 ... 174  圖 49: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取得政府開放資料的類別比例分配 ... 175  圖 50: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認為交通 e 網通平台是隨時可使用比例分 配 ... 177  圖 51: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認為交通 e 網通平台的連接介面技術符合 國 際 通 用 標 準 比 例 分 配 ... 178  圖 52: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認為交通 e 網通平台服務是持續的比例分 配 ... 178  圖 53: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認為交通 e 網通平台是容易操作使用的比 例 分 配 ... 179  圖 54: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認為交通 e 網通平台回應是即時的比例分 配 ... 179  圖 55: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認為交通 e 網通平台滿足了我們的資料需 求 比 例 分 配 ... 180  圖 56: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認為交通 e 網通平台解決了我們的問題比 例 分 配 ... 180  圖 57: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認為交通 e 網通平台的資料增加了我們的 產 值 比 例 分 配 ... 181  圖 58: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認為交通 e 網通平台的資料傳送是可靠的 比 例 分 配 ... 181  圖 59: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認為我們可以容易地與交通 e 網通平台的 管 理 者 溝 通 意 見 比 例 分 配 ... 182  圖 60: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認為交通 e 網通在取得資料的過程是快速 的 比 例 分 配 ... 184  圖 61: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認為交通 e 網通資料內容是可靠的比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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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次 配 ... 184  圖 62: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認為交通 e 網通資料內容的格式一致比例 分 配 ... 185  圖 63: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認為交通 e 網通資料內容符合我們的期待 比 例 分 配 ... 185  圖 64: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認為交通 e 網通資料內容能夠即時更新比 例 分 配 ... 186  圖 65: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認為交通 e 網通資料內容多元廣泛比例分 配 ... 186  圖 66: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認為交通 e 網通資料內容是正確無誤的比 例 分 配 ... 187  圖 67: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認為交通 e 網通資料內容是完整的比例分 配 ... 187  圖 68: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認為現行法規有助於我們使用政府開放資 料 比 例 分 配 ... 189  圖 69: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認為現行法規對我們來說不會過於複雜比 例 分 配 ... 190  圖 70: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認為政府開放資料法規有助於我們取得各 機 關 的 資 料 比 例 分 配 ... 190  圖 71: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認為現行政府機關資料公開方法與途徑對 我 們 來 說 是 足 夠 的 比 例 分 配 ... 192  圖 72: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認為現行政府機關資料公開方法與途徑對 我 們 來 說 不 會 過 於 複 雜 比 例 分 配 ... 192  圖 73: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認為單一的整合平台(窗口)有助於我們 取 得 政 府 開 放 資 料 比 例 分 配 ... 193  圖 74: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認為政府機關所提供之反映資料需求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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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是 充 足 的 比 例 分 配 ... 193  圖 75: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認為政府開放資料的技術格式╱標準是容 易 運 用 的 比 例 分 配 ... 195  圖 76: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認為政府開放資料的技術格式╱標準符合 國 際 趨 勢 比 例 分 配 ... 195  圖 77: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認為政府開放資料的類別是充足的比例分 配 ... 196  圖 78: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認為政府對開放資料的政策是清楚比例分 配 ... 198  圖 79: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認為政府對開放資料的推廣宣導是足夠的 比 例 分 配 ... 198  圖 80: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認為政府向開放資料的使用者收費是合理 的 比 例 分 配 ... 200  圖 81: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認為政府開放資料授權機制是完整的比例 分 配 ... 200  圖 82: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建議政府機關瞭解民眾對於政府開放資料 需 求 的 方 式 比 例 分 配 ... 201  圖 83: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建議政府推動開放資料加值應用策略比例 分 配 ... 202  圖 84: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認為政府開放資料加值有助於我們提升服 務 的 整 合 性 比 例 分 配 ... 204  圖 85: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認為政府開放資料加值有助於我們提升服 務 的 精 確 性 比 例 分 配 ... 204  圖 86: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認為政府開放資料加值有助於我們提升服 務 的 創 新 性 比 例 分 配 ... 205  圖 87: 交通 e 網通受訪者認為政府開放資料加值有助於我們提升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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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次 務 的 加 值 再 利 用 比 例 分 配 ...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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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關 鍵 詞:資 訊 分 享、政 府 部 門 資 料 加 值、加 值、公 開 資 料 加 值、Open Data

一、研究緣起與目的

隨 著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 行 政 程 序 法 與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的 立 法 與 實 施,我 國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制 度 已 漸 趨 完 善 並 與 世 界 主 要 國 家 齊 步。其 中, 政 府 機 關 所 保 有 之 公 開 資 訊 , 若 由 其 他 機 關 、 民 間 組 織 或 個 人 取 得 再 利 用 , 將 可 創 造 不 同 的 價 值 與 效 用 。 實 際 上 , 在 公 開 政 府 的 理 念 與 趨 勢 下 , 開 放 政 府 資 料 , 供 其 他 機 關 與 民 間 組 織 加 值 利 用 , 已 為 時 勢 之 所 趨 , 也 是 近 年 來 的 重 要 電 子 治 理 議 題 之 一 , 亦 是 我 國 繼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制 定 並 實 施 成 熟 之 際 , 對 政 府 資 料 與 資 訊 使 用 所 需 再 進 一 步 思 考 與 探 究 的 方 向 。 在 國 際 上 , 諸 多 國 家 已 經 實 行 政 府 開 放 資 料 政 策 , 並 積 極 鼓 勵 企 業 組 織 、 人 民 團 體 、 與 公 民 個 人 來 對 政 府 開 放 資 料 作 創 新 加 值 運 用 , 以 期 增 進 公 共 價 值 。 我 國 政 府 機 關 對 於 開 放 資 料 給 與 公 眾 作 加 值 應 用 , 已 經 行 之 有 年 , 然 而 近 年 來 資 訊 科 技 持 續 發 展 , 並 在 與 國 際 上 諸 多 國 家 政 府 開 放 資 料 政 策 相 比 之 下 , 我 國 現 階 段 政 府 開 放 資 料 的 實 行 仍 在 持 續 發 展 , 並 有 相 當 的 探 討 空 間 。 本 研 究 目 的 在 釐 清 「 政 府 資 料 加 值 」 之 意 義 、 範 圍 與 樣 態 , 探 究 及 瞭 解 其 他 國 家 政 府 與 我 國 政 府 機 關 如 何 對 外 分 享 資 料 , 並 分 析 我 國 政 府 機 關 之 對 外 分 享 資 料 與 資 訊 , 對 於 其 他 機 關 、 民 間 組 織 與 民 眾 帶 來 的 「 加 值 」 作 用 。 期 望 此 研 究 之 討 論 與 發 現 可 作 為 我 國 電 子 治 理 發 展 的 參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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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二、研究方法及流程

本 研 究 以 臺 北 市 政 府 與 交 通 部 為 個 案 研 究 對 象 , 透 過 中 英 文 文 獻 檢 閱 、 焦 點 團 體 深 度 訪 談 、 次 級 資 料 分 析 、 以 及 網 路 問 卷 調 查 等 資 料 蒐 集 與 調 查 方 法 以 達 研 究 目 的 。 基 於 上 述 ,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方 法 分 成 下 列 幾 個 部 分 , 分 述 如 下 : (一 ) 中 英 文 文 獻 檢 閱 : 本 研 究 透 過 中 英 文 文 獻 閱 讀 、 國 內 外 政 府 出 版 品 、 與 國 內 外 政 府 網 站 , 來 實 際 了 解 現 階 段 我 國 與 其 它 國 家 政 府 機 關 透 過 何 種 方 式 來 對 外 分 享 資 料 與 資 訊 。 (二 ) 焦 點 團 體 深 度 訪 談 : 藉 由 文 獻 檢 閱 後 , 初 步 了 解 國 內 外 現 階 段 政 府 資 料 與 資 訊 分 享 的 主 要 模 式 , 再 輔 以 個 別 機 關 與 相 關 團 體 的 深 度 訪 談 , 從 不 同 的 角 度 如 資 料 提 供 者 與 資 料 使 用 者 等 來 探 討 , 以 期 了 解 不 同 模 式 之 間 的 比 較 , 並 進 而 建 議 適 合 我 國 政 府 機 關 對 外 分 享 資 料 與 資 訊 的 方 法。藉 由 官、產、學 界 代 表 多 元 意 見 的 蒐 集 , 以 深 入 地 瞭 解 政 府 資 料 加 值 利 用 的 價 值 鏈 與 營 運 模 式 。 (三 ) 次 級 資 料 分 析 : 在 鎖 定 交 通 部 的 交 通 服 務 e 網 通 ,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開 資 訊 平 台 標 的 後 , 研 究 藉 由 文 獻 檢 閱 過 程 逐 步 地 鎖 定 所 需 次 級 資 料 的 範 疇 。 次 級 資 料 的 蒐 集 來 源 包 括 政 府 出 版 品 、 個 案 機 關 資 訊 公 開 加 值 平 台 與 官 方 網 站 。 並 透 過 前 述 個 別 與 焦 點 訪 談 再 度 蒐 集 、 補 充 與 確 認 前 述 階 段 的 成 果 , 藉 此 瞭 解 政 府 機 關 與 民 間 加 值 產 業 所 形 成 的 資 料 加 值 供 需 關 係 , 從 而 釐 清 數 位 化 資 料 加 值 的 價 值 鏈 與 營 運 模 式 。 (四 ) 網 路 問 卷 調 查 : 本 研 究 最 後 透 過 網 路 問 卷 調 查 , 以 期 從 開 放 資 料 使 用 者 的 觀 點 來 瞭 解 其 所 使 用 的 開 放 資 料 系 統 平 台 的 運 作 成 效 , 與 其 所 取 得 的 開 放 資 料 品 質 為 何 、 以 及 進 一 步 來 瞭 解 現 階 段 我 國 開 放 資 料 發 展 的 現 況 , 主 要 從 法 令 規 範 、 分 享 方 法 、 技 術 格 式 標 準、開 放 資 料、推 廣 方 法、與 使 用 授 權 機 制 之 六 個 子 面 向 來 探 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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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發現與建議

研 究 發 現,相 較 於 中 央 機 關,地 方 政 府 提 供Open Data的各項服務 有 較 多 的 法 規 命 令 的 限 制 ; 我 國 目 前 政 府 公 開 資 料 加 值 的 推 行 , 在 各 機 構 及 地 方 政 府 呈 現 多 頭 馬 車 之 態 , 在 缺 乏 明 確 的 資 料 加 值 政 策 之 下 , 資 源 投 入 浪 費 等 問 題 , 勢 必 將 層 出 不 窮 而 無 可 避 免 ; 整 體 而 言 , 我 國 推 動 資 料 加 值 所 面 臨 的 困 境 與 問 題 , 主 要 包 括 公 開 資 料 的 範 圍 與 如 何 授 權 的 關 鍵 涉 及 跨 域 管 理 、 系 統 整 合 與 技 術 標 準 的 問 題 ; 加 值 的 成 果 與 效 益 難 以 衡 量 的 侷 限 ; 以 及 不 同 層 級 與 類 型 的 政 府 機 關 可 運 用 的 人 力 、 經 費 不 一 等 人 力 問 題 。 此 外 , 政 府 公 開 資 料 加 值 的 使 用 者 , 其 所 使 用 的 開 放 資 料 類 型 為 飲 食 、 醫 療 、 房 產 、 與 交 通 等 類 別 為 主 要 類 型 , 而 對 於 兩 個 案 資 訊 系 統 平 台 的 使 用 上 , 使 用 者 大 多 持 正 面 的 態 度 , 但 同 時 也 認 為 開 放 資 料 的 類 別 與 品 質 可 以 再 加 強 、 平 台 上 可 以 設 置 溝 通 管 道 、 並 對 於 政 府 機 關 是 否 應 收 費 抱 持 保 留 的 態 度 。 基 於 調 查 發 現 , 本 研 究 建 議 我 國 之 政 府 資 料 對 外 公 開 , 在 規 劃 建 置 上 , 應 善 用 雲 端 運 算 服 務 、 促 進 資 訊 共 享 與 整 合 , 建 立 標 準 化 資 料 格 式 、 以 促 進 資 料 流 通 與 加 值 應 用 程 度 , 建 置 單 一 資 料 加 值 服 務 管 道 與 窗 口 、 提 升 服 務 效 率 與 資 訊 品 質 , 並 應 瞭 解 民 眾 端 資 料 加 值 的 使 用 需 求 、 以 建 置 最 適 之 資 訊 分 享 系 統 。 在 經 營 推 廣 上 , 則 應 調 配 充 足 的 專 責 人 力 、 強 化 專 責 人 員 專 業 職 能 與 服 務 品 質 , 並 鼓 勵 跨 城 鄉 機 關 間 推 廣 活 動 或 競 賽 舉 辦 的 合 作 、 以 縮 短 民 眾 對 資 料 加 值 認 知 的 差 距 。 在 效 益 發 展 上 , 應 推 動 政 府 資 料 加 值 法 規 、 政 策 等 制 度 化 機 制 、 促 進 各 政 府 機 關 遵 循 與 執 行 , 並 建 立 產 官 合 作 的 互 惠 機 制 、 以 擴 大 與 掌 握 資 料 加 值 效 益 。 最 後 基 於 上 述 探 討 , 本 研 究 對 我 國 政 府 開 放 資 料 的 政 策 發 展 提 出 了 短 中 長 期 的 建 議 , 以 期 作 為 我 國 電 子 治 理 發 展 的 參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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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Abstract

Keywords: information sharing, open data, value-added, government information

A. Research Objectives

Since the Freedom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Law,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and other related legislation are enacted and put into practice, Taiwan government has gradually institutionalized the regulation of freedom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and been able to join the rank of other major democratic countries in this regard. Particularly, in recent years, the sharing of government open data and information to other government agencies and the public, including private enterprises and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olicy among the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around the world. It is indicated that government possessed information can be shared with and utilized by other government agencies and the public to generate additional added values and create innovative uses. The research intends to explore how government open data and information are shared across boundaries between information providers and information receivers in Taiwan and other countries. The concept of “value-added data and information” is investigated and clarified to explore its complexity. Moreover, the researchers also attempt to analyze and conceptualize the added value of shared government open data and information to related stakeholders, such as other agencies and private organiz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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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Research Methods

A case study methodology was employed to conduct the research. The two selected cases were the Taipei City Open Data Platform and the e-Networking Services of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Four step-by-step approaches, literature review and web site observation, focus group, secondary data analysis, and survey, were adopted for the purposes of data collection and analysis. During the literature review process, related literature in interagency information sharing and open data were reviewed and summarized. In addition, governmental open data web sites, including United States, Canada, United Kingdom, Australia, New Zealand, and Singapore, were observed to explore how other governments run their open data initiatives. Furthermore, government officials and information users of the two cases were respectively invited to participate in two focus groups. The discussions from both open data providers and users offer two different perspectives for researchers to explore the complexity of open data operations and to give researchers rich information to perceive how open data can be utilized for values-added purposes.

A government is an important source of information that has potential significance for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In the research, in addition to collecting data from focus groups, related government documents and reports were also acquired through government web sites of the two selected cases. Lastly, online survey was administered to open data users of the two cases. The online survey was designed to evaluate the quality of the utilized information systems and the quality of open data. There are six dimensions, legislation and policy, sharing approaches, standards of technology and format, types of open data, promotions of open data, and copyright and license, adopting to evaluate the current trend and development of open data in Taiwan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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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C. Research Findings and Suggestions

In the research, it is observed that no single legislation and policy is designed specifically for all Taiwan government agencies to follow when they participate in open data initiatives. Rather, agencies have respective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to follow, and sometimes earlier established regulations in agencies act as constraints to prohibit the agencies from sharing their data. The circumstance also raises the difficulty for the public to access and acquire government data while there is no single window and regulation to interact and follow. The currently encountered challenges include the following aspects: 1) how to define the ranges and types of government data to open; 2) how to maintain license and copyright of data utilization; 3) how to integrate cross-boundary shared services and related information systems; and 4) what are the open data formats and technological standards to follow? In addition, it is not easy to evaluate or predict the various outcomes and benefits that initiatives of governmental open data may bring in the short term while opening government data should be considered a fundamental infrastructure in a democratic governance to make government more transparent.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 agencies also face issues such as limited resources and personnel shortage when participating in open data initiatives. On the one hand, from the current research finding, the majority of open data is more related to food, medical information, real estate, and transportation. The open data users in the two case studies are satisfied with the information systems utilized to distribute open data. On the other hand, the users suggest that the variety of open data can be increased and the data quality can be improved. Furthermore, the majority of the focus group participants and the questionnaire respondents possess the belief that governmental open data should be free to the public.

With the advance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loud computing should be placed as the fundamental facility to assist the distribution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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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mental open data. The standardized open data format among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 agencies having the same core businesses is critical for the public to acquire data and to produce value-added applications. Therefore, enabled by cloud computing technologies, a single portal of governmental open data is important to eliminate the information asymmetry between government agencies and the public. The single portal can be convenient for the public to access governmental open data by saving time and cost. The portal can also act as a communication medium and platform to help agencies to identify open data needs of the public and to acquire feedbacks of the public after data utilization. In order to educate the public to use governmental open data to create more innovative applications and values, the concept of the utilization of governmental open data should be promoted by holding activities such as application contests and idea generations from the general public. Those activities can not only increase the utilization of open data, but also help to identify what potential data sets can be publicized. Lastly, a well-established open data legislation and policy is the foundation for government agencies to follow and to know what data sets to open and how to open in this global open government movement. In this research report, more detailed policy suggestions are provided from both the short -term and long-term perspectives. The result of this research is expected to provide insights and guidance to the Taiwan government when it engages in developing its legislation and policy to open governmental 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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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一 個 國 家 的 政 府 是 該 國 最 大 的 資 訊 蒐 集 、 整 理 、 生 產 、 應 用 、 播 散 的 機 構 , 且 其 所 擁 有 的 資 訊 也 與 民 眾 的 政 治 、 經 濟 、 社 會 生 活 息 息 相 關 , 不 可 一 日 或 缺 。 論 者 認 為 , 政 府 提 供 公 民 其 所 擁 有 的 資 訊 之 理 由 與 效 益 在 於 可 以 消 除 資 訊 不 對 稱 所 造 成 的 問 題 、 符 合 民 主 與 憲 政 原 則 、 落 實 人 民 的 參 政 權 利 、 使 政 府 政 策 過 程 更 透 明 化 以 利 政 策 之 被 接 受 度 、 提 升 政 府 施 政 之 清 廉 程 度 、 提 升 政 府 行 政 效 率 與 服 務 品 質 、 以 及 促 進 政 府 資 訊 的 利 用 以 提 升 國 家 社 會 競 爭 力 ( 項 靖 ,2001)。 吳 定 (1995)曾 經 指 出 , 我 國 公 務 行 政 發 展 將 受 到 中 立 化 、 民 主 化 與 公 開 化 等 「 行 政 三 化 」 的 深 刻 影 響 ; 其 中 , 「 行 政 公 開 化 」 是 未 來 行 政 發 展 的 必 然 趨 勢 、 乃 民 主 政 治 存 在 的 基 本 理 念 , 亦 為 公 民 得 以 參 與 的 先 決 條 件 , 更 是 促 使 施 政 順 暢 的 重 要 機 制 。 其 將 「 行 政 公 開 化 」 定 義 為 「 在 法 律 規 範 下 , 人 民 對 過 去 與 目 前 行 政 運 作 的 相 關 資 訊 具 有 獲 知 的 權 利 , 並 對 目 前 行 政 運 作 過 程 具 有 充 分 參 與 的 機 會 」 ( 吳 定 , 1995:10);並 具 體 地 指 出,在「 行 政 公 開 化 」中,基 於「 被 告 知 」、 「 瞭 解 」、「 被 聞 知 」以 及「 批 評 」等 權 利。係 在 法 律 許 可 的 範 圍 內 , 人 民 有 權 知 悉 並 獲 取 政 府 機 關 的 過 往 與 目 前 行 政 運 作 相 關 之 資 訊 和 檔 案 。 事 實 上 ,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的 制 度 與 作 法 早 已 為 世 界 許 多 先 進 國 家 所 採 納 與 施 行 , 更 是 現 今 國 際 組 織 如 WTO對其成員國政策環境之要求。 制 定 並 執 行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規 、 確 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的 落 實 , 以 建 構 誠 信 政 府 , 已 成 為 一 種 無 可 抵 擋 的 趨 勢 。 在 我 國 , 就 資 訊 的 分 享 之 觀 念 與 作 法 而 言 , 行 政 機 關 傳 統 向 以 保 守 著 稱 ; 在 以 保 密 為 最 高 指 導 原 則 下 , 各 機 關 於 其 職 掌 範 圍 內 所 掌 握 的 資 料 與 資 訊 之 保 管 和 交 流 上 , 一 般 多 採 取 相 當 封 閉 之 本 位 主 義 ,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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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 與 其 他 同 屬 公 務 之 機 關 分 享 , 更 遑 論 非 政 府 之 人 民 團 體 和 民 眾 可 一 探 其 究 竟 。 公 務 人 員 對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的 概 念 更 是 闕 如 , 經 常 因 為 不 知 道 法 令 依 據 為 何 , 而 不 願 或 無 法 將 機 關 資 訊 對 外 公 開 。 主 要 原 因 除 了 源 自 於 法 律 及 制 度 層 面 的 完 整 度 不 足 , 以 及 政 府 機 關 和 公 務 人 員 的 心 態 與 作 法 保 守 、 以 及 機 關 組 織 內 部 與 外 部 資 訊 傳 遞 的 僵 化 之 外 。 民 眾 或 政 府 機 關 對 一 般 權 利 意 識 觀 念 尚 未 建 立 , 權 利 歸 屬 問 題 也 未 釐 清 , 以 至 於 阻 礙 資 訊 的 公 開 與 自 由 流 通 , 結 果 無 法 提 升 國 人 對 知 識 上 的 滿 足 與 需 求 , 且 亦 引 來 政 府 機 關 與 公 務 人 員 的 抗 拒 。 早 期 我 國 並 無 一 套 專 門 法 律 用 以 規 範 行 政 資 訊 之 公 開 事 宜 ,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之 規 定 僅 零 星 散 見 於 其 他 與 資 訊 無 直 接 關 聯 之 法 令 中 , 並 無 一 套 完 整 的 規 制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的 作 法 , 一 般 民 眾 可 獲 得 及 使 用 的 政 府 資 訊 卻 非 常 有 限 ; 因 此 , 近 十 數 年 來 , 經 過 相 當 多 的 呼 籲 , 以 及 民 眾 對 於 施 政 透 明 化 與 知 的 權 利 的 實 現 之 迫 切 需 求 , 在 民 國94年12月28日 公 布 施 行 「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 , 為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制 度 上 之 一 大 成 就 。 「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亦 即 我 國 的 資 訊 自 由 法,其 宣 示 目 的 在:「 為 建 立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制 度 , 便 利 人 民 共 享 及 公 平 利 用 政 府 資 訊 , 保 障 人 民 知 的 權 利 , 增 進 人 民 對 公 共 事 務 之 瞭 解 、 信 賴 及 監 督 , 並 促 進 民 主 參 與。」其 中 第5條規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 供 之 」 , 故 除 應 應 人 民 申 請 而 公 開 外 , 我 國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方 式 是 以 主 動 公 開 為 主 , 在 第 7條第1項 中 即 明 列 應 十 項 主 動 公 開 之 政 府 資 訊 , 包 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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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一 ) 條 約 、 對 外 關 係 文 書 、 法 律 、 緊 急 命 令 、 中 央 法 規 標 準 法 所 定 之 命 令 、 法 規 命 令 及 地 方 自 治 法 規 。 (二 ) 政 府 機 關 為 協 助 下 級 機 關 或 屬 官 統 一 解 釋 法 令 、 認 定 事 實 、 及 行 使 裁 量 權 , 而 訂 頒 之 解 釋 性 規 定 及 裁 量 基 準 。 (三 ) 政 府 機 關 之 組 織 、 職 掌 、 地 址 、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及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帳 號 。 (四 ) 行 政 指 導 有 關 文 書 。 (五 ) 施 政 計 畫 、 業 務 統 計 及 研 究 報 告 。 (六 ) 預 算 及 決 算 書 。 (七 ) 請 願 之 處 理 結 果 及 訴 願 之 決 定 。 (八 ) 書 面 之 公 共 工 程 及 採 購 契 約 。 (九 ) 支 付 或 接 受 之 補 助 。 (十 ) 合 議 制 機 關 之 會 議 紀 錄 等 。 而 後 , 在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的 規 劃 與 要 求 下 ,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與 電 子 化 政 府 有 了 相 當 程 度 的 結 合 。 現 在 , 行 政 機 關 網 頁 中 大 多 具 有 「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專 區 」 或 類 似 的 版 面 , 機 關 在 其 中 放 置 上 述 須 主 動 公 開 的 資 訊 項 目 與 內 容 , 方 便 民 眾 、 企 業 或 其 他 機 關 下 載 使 用 ; 在 「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專 區 」 以 外 的 版 面 , 亦 可 見 機 關 以 不 同 形 式 主 動 提 供 其 所 擁 有 的 資 訊 與 資 料 。 除 此 之 外 , 行 政 機 關 亦 以 網 站 或 非 線 上 管 道 提 供 外 界 以 申 請 方 式 取 得 該 機 關 之 政 府 資 訊 與 資 料 。 近 年 來 , 除 上 述 發 展 漸 趨 成 熟 的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之 外 , 政 府 開 放 資 料(Open Data)來提供其它機關或公眾作加值使用也已成為國內外一重 要 的 電 子 治 理 政 策 。 政 府 開 放 資 料 與 上 述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為 兩 個 接 近 類 似 , 但 實 際 卻 為 不 同 的 概 念 , 在 此 作 初 步 區 分 。 對 公 眾 而 言 , 政 府 開 放 資 料 應 被 視 為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的 進 一 步 衍 伸 , 然 而 政 府 開 放 資 料 與 上 述 的 十 大 類 應 該 主 動 公 開 的 政 府 資 訊 定 義 不 同 , 政 府 開 放 資 料 著 重 於 政 府 主 動 開 放 大 量 的 、 即 時 的 、 結 構 化 、 與 格 式 標 準 化 的 資 料 與 資 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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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主 , 其 精 神 著 重 於 政 府 機 關 應 該 在 不 違 反 現 行 法 令 規 範 之 下 , 將 其 在 相 關 業 務 上 所 搜 集 、 整 理 、 產 製 的 資 料 與 資 訊 , 主 動 開 放 給 其 它 機 關 或 公 眾 來 作 創 新 加 值 使 用,如 戶 政 資 料、財 稅 資 料、商 業 註 冊 資 料 、 地 政 資 料 、 交 通 資 料 如 公 車 即 時 動 態 資 料 與 交 通 路 況 資 料 、 氣 象 觀 測 資 料 等 , 讓 機 關 或 公 眾 可 以 使 用 這 些 資 料 能 增 進 其 原 本 業 務 的 效 率 , 並 在 大 量 原 始 資 料 集 和 資 訊 之 間 作 混 搭 創 新 應 用 , 來 創 造 出 新 的 經 濟 價 值 與 服 務 。 前 述 的 戶 政 資 料 與 財 稅 資 料 因 有 隱 私 與 機 密 等 限 制 , 所 以 分 享 行 為 主 要 是 限 制 於 機 關 與 機 關 之 間 的 業 務 運 用 。 在 政 府 機 關 之 間 的 資 料 與 資 料 分 享 , 我 國 已 經 行 之 有 年 , 並 也 藉 此 打 造 我 國 電 子 化 政 府 運 作 的 穩 固 基 礎 。 近 年 來 電 子 化 政 府 文 獻 中 也 探 討 到 政 府 機 關 之 間 資 料 與 資 訊 分 享 的 重 要 性 , 許 多 政 府 機 關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往 往 需 要 仰 賴 其 它 機 關 來 提 供 資 料 與 資 訊 , 以 作 整 合 與 加 值 應 用(Pardo & Tayi, 2007)。透過政府機關之間的資料與資訊分享行為, 可 以 使 政 府 機 關 更 有 效 率 來 處 理 複 雜 的 問 題 , 並 且 能 降 低 政 府 機 關 的 運 作 成 本,如 避 免 重 覆 作 資 料 收 集 等 (Landsbergen & Wolken, 2001)。

現 階 段 , 政 府 開 放 資 料 給 與 公 眾 使 用 是 近 年 來 的 重 要 電 子 治 理 議 題 之 一 , 也 是 我 國 繼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制 定 並 實 施 成 熟 之 際 , 對 政 府 資 料 與 資 訊 使 用 所 需 再 進 一 步 思 考 與 探 討 的 方 向 。 在 國 際 上 , 諸 多 國 家 已 經 實 行 對 公 眾 的 政 府 開 放 資 料 政 策 , 如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在 近 年 來 更 進 一 步 落 實 政 府 資 料 透 明 化 , 透 過 成 立 Data.gov 網 站 , 要 求 聯 邦 政 府 機 關 透 過 此 網 站 來 提 供 資 料 給 公 眾 下 載 使 用 , 並 積 極 鼓 勵 企 業 組 織 、 人 民 團 體 、 與 公 民 個 人 來 對 政 府 開 放 資 料 作 創 新 加 值 運 用 , 以 期 增 進 公 共 價 值(Dawes & Helbig, 2009)。

我 國 政 府 機 關 對 於 開 放 資 料 給 與 公 眾 作 加 值 應 用 , 已 經 行 之 有 年 , 然 而 近 年 來 資 訊 科 技 持 續 發 展 , 並 在 與 國 際 上 許 多 國 家 政 府 開 放 資 料 政 策 相 比 之 下 , 我 國 現 階 段 政 府 開 放 資 料 的 實 行 仍 在 持 續 發 展 , 並 有 相 當 的 探 討 空 間 。 在 此 研 究 背 景 的 初 步 論 述 之 下 , 本 研 究 以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為 輔 , 並 以 政 府 開 放 資 料(Open Data)作為主要的探討範疇, 並 期 望 此 研 究 發 現 與 討 論 可 作 為 我 國 電 子 治 理 發 展 的 參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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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2007年 時,英 國 政 府 立 法 機 構 網 站「 legislation.gov.uk」發 表 一 篇 名 為 「The Power of Information」的獨立報告,主張政府應把握資訊 的 創 造 、 消 費 與 再 利 用 所 帶 來 的 機 會 和 利 益 (Mayo & Steinberg, 2007)。 該 報 告 建 議 政 府 可 採 行 三 種 策 略 (Mayo & Steinberg, 2007:4): (一 ) 歡 迎 以 使 用 者 需 求 為 導 向 的 網 路 服 務 商 以 及 使 用 者 , 並 使 他 們 參 與 政 府 資 訊 的 使 用 , 以 追 求 共 同 的 社 會 和 經 濟 目 標 。 (二 ) 以 對 民 眾 而 言 方 便 的 方 式,提 供 資 料 給 將 再 利 用 政 府 資 訊 的 民 眾, 以 最 大 化 全 體 公 民 的 長 遠 利 益 。 (三 ) 促 使 公 民 在 資 訊 充 沛 的 時 代 能 更 具 有 競 爭 力 , 以 確 保 公 眾 利 益 , 並 且 協 助 弱 勢 民 眾 亦 能 因 而 受 益 。 由 此 可 知 , 先 進 國 家 早 已 對 於 政 府 資 料 的 加 值 應 用 予 以 關 注 。 雖 然 論 者 對 於 我 國 目 前 的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規 與 制 度 多 有 批 評 , 但 政 府 機 關 資 料 與 資 訊 已 有 系 統 與 外 界 分 享 , 卻 是 不 爭 的 事 實 。 此 外 , 我 國 政 府 也 持 續 朝 向 政 府 開 放 資 料(Open Data)的方向發展,並開始探討相關 技 術 的 應 用 與 政 策 的 擬 定 。 而 當 資 料 與 資 訊 為 民 間 組 織 或 其 他 行 政 機 關 取 得 並 使 用 , 接 下 來 , 吾 人 應 關 注 的 是 , 這 些 資 料 與 資 訊 的 分 享 與 使 用 , 對 於 民 間 組 織 或 其 他 行 政 機 關 是 否 產 生 「 加 值 」 作 用 、 與 產 生 何 種 「 加 值 」 作 用 ? 而 且 , 究 竟 何 謂 「 加 值 」 ? 此 外 , 機 關 所 提 供 出 去 之 資 料 的 內 容、形 式,以 及 提 供 的 管 道 和 方 式,是 否 會 影 響「 加 值 」 效 用 的 有 無 與 程 度 ? 甚 者 , 他 國 政 府 機 關 又 是 如 何 對 外 分 享 與 提 供 資 料 的 ? 這 些 都 是 本 研 究 欲 加 以 回 答 與 探 討 之 焦 點 。 本 研 究 之 概 念 架 構 如 下 圖1所示。其中,資料提供機關對外分享其 所 保 有 之 資 料 與 資 訊 , 而 使 用 該 提 供 機 關 資 料 的 其 他 機 關 , 將 因 資 料 的 使 用 而 產 生 附 加 價 值 , 如 更 高 的 效 率 與 效 能 、 或 提 供 民 眾 更 好 的 服 務 等 ; 使 用 該 提 供 機 關 資 料 的 民 間 組 織 ( 如 企 業 或 非 營 利 組 織 ) , 亦 將 因 資 料 的 使 用 而 產 生 不 同 類 型 與 程 度 的 附 加 價 值 , 如 提 高 市 場 佔 有 率 或 營 收 、 更 有 效 果 的 政 策 倡 議 與 遊 說 、 以 及 對 於 服 務 對 象 提 供 更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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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質 的 服 務 。 此 外 , 資 料 提 供 機 關 分 享 資 料 的 內 容 、 形 式 、 以 及 提 供 的 管 道 和 方 式 等 , 皆 可 能 將 影 響 「 加 值 」 效 用 的 類 型 與 程 度 。 圖 1: 本研究概念架構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自 繪 。 因 此 , 本 研 究 之 目 的 如 下 : (一 ) 釐 清 「 政 府 資 料 加 值 」 之 意 義 、 範 圍 與 樣 態 。 (二 ) 了 解 其 他 國 家 政 府 機 關 如 何 對 外 分 享 資 料 與 資 訊 。 (三 ) 了 解 政 府 機 關 如 何 對 外 分 享 資 料 與 資 訊 。 (四 ) 分 析 我 國 政 府 機 關 之 對 外 分 享 資 料 與 資 訊 , 對 於 其 他 機 關 、 民 間 組 織 與 民 眾 帶 來 的 「 加 值 」 作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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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檢閱

第二章

文獻檢閱

第一節 政府資訊釋出與加值利用的重要性與功能

一、加值與資料、資訊加值概念的探討與衡量

加 值 、 附 加 價 值 、 資 料 加 值 、 或 資 料 加 值 的 概 念 與 名 詞 在 不 計 其 數 的 文 獻 中 被 使 用 與 討 論,然 而,究 竟 這 些 概 念 所 指 為 何 ? 如 何 衡 量 ? 文 獻 尚 未 能 給 予 吾 人 清 楚 的 指 引 。 尤 有 甚 者 , 在 討 論 政 府 資 料 與 資 訊 的 公 開 與 分 享 上 , 對 於 這 些 概 念 的 釐 清 、 定 義 、 以 及 有 助 於 相 關 理 論 建 構 的 操 作 化 與 假 設 檢 定 是 為 多 數 論 者 所 忽 略 而 大 致 闕 如 的 。 加 值 與 附 加 價 值 等 相 關 概 念 的 討 論 多 見 於 行 銷 相 關 研 究 領 域 , 且 多 以 顧 客 價 值 (customer value)稱 之 。 Butz與 Goodstein(1996)認 為 , 顧 客 價 值 指 的 是 , 當 顧 客 使 用 了 產 品 且 對 其 產 生 附 加 價 值 時 , 顧 客 與 生 產 者 在 情 感 上 所 建 立 起 的 連 結。Woodruff(1997:141)則曾定義顧客價值 為 顧 客 對 於 產 品 各 個 面 向 的 表 現 如 何 能 夠 協 助 完 成 或 達 到 顧 客 需 求 與 目 的 的 評 估 與 認 知 性 偏 好 , 而 此 項 評 估 可 以 是 在 使 用 前 或 使 用 後 ; 如 此 廣 泛 的 概 念 化 定 義 實 際 包 含 了 多 重 的 系 絡 ( 事 前 與 事 後 ) 、 多 重 認 知 性 任 務( 偏 好 與 評 估 )、以 及 多 重 的 評 估 標 準(面 向、績 效、結 果), 這 使 得 顧 客 價 值 的 定 義 與 衡 量 變 得 有 困 難 而 不 具 可 操 作 性 (Parasuraman, 1997)。

de Chernatony, Harris & Riley(2000)的 論 文 可 說 是 少 見 試 圖 定 義 added value的 研 究 之 一 。 在 他 們 的 研 究 中 , 研 究 者 訪 問 了 20位 品 牌 專 家,詢 問 專 家 們 對 於 品 牌 建 立 中 的 加 值、加 值 在 品 牌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以 及 附 加 價 值 如 何 能 夠 永 續 等 的 看 法 。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 近 半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加 值 的 概 念 非 常 模 糊 且 不 具 體 、 甚 至 是 無 意 義 的 , 尤 其 價 值 是 因 人、事、時、地 而 異 的,其 意 涵 使 人 無 所 適 從。因 此,該 文 作 者 結 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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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詞 與 用 語 的 不 精 確 性 已 使 人 關 切 附 加 價 值 一 詞 的 意 義 與 適 切 性 (de Chernatony, Harris & Riley, 2000:45)。

此 外 , 該 文 發 現 受 訪 專 家 們 對 於 附 加 價 值 一 詞 的 詮 釋 是 一 個 多 重 面 向 的 架 構 。 這 些 面 向 包 括 : 價 格 或 金 錢 所 值 、 與 競 爭 者 的 相 對 性 、 價 值 、 論 說 、 多 重 面 向 的 架 構 、 對 於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的 利 益 、 績 效 與 表 現、去 除 不 一 致 性、真 實 或 感 知 的、以 及 與 消 費 者 自 我 形 象 相 連 結 等 。 因 此 , 該 文 作 者 結 論 , 附 加 價 值 是 一 個 多 重 面 向 的 架 構 , 其 中 包 括 消 費 者 所 感 知 、 相 較 於 競 爭 者 的 功 能 性 與 情 緒 性 的 利 益 , 而 這 些 附 加 價 值 通 常 將 使 公 司 受 益(de Chernatony, Harris & Riley, 2000:49)。

至 於 附 加 價 值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為 何 , 受 訪 的 專 家 表 示 包 括 : 幫 助 消 費 者 決 定 品 牌 的 選 擇 、 心 理 上 使 消 費 者 感 到 舒 適 與 安 全 、 以 及 價 格 保 證。因 此,該 文 作 者 結 論,對 於 一 品 牌 而 言,附 加 價 值 是 一 核 心 要 件 , 以 強 化 購 買 與 消 費 經 驗 、 並 強 化 企 業 目 標 。 另 外 , 附 加 價 值 是 否 可 以 永 續 ? 該 文 發 現 , 較 能 永 續 的 附 加 價 值 是 那 些 代 表 品 牌 本 質 的 不 可 觸 知 之 價 值 、 以 及 遞 送 這 些 價 值 的 內 在 程 序 。 在 加 值 與 附 加 價 值 等 概 念 的 衡 量 上 , 雖 然 諸 如 MacEachern(2001)、Weaver(2001)、以 及 Gentili et al.(2005)等 人 曾 有 相 關 的 探 討 與 論 著 , 但 皆 非 針 對 政 府 部 門 資 料 加 值 或 公 部 門 公 開 資 料 加 值 議 題 之 鑽 研 , 吾 人 無 法 援 引 該 類 研 究 以 探 討 政 府 部 門 資 料 加 值 的 存 在 與 否 及 其 程 度 多 寡 , 並 進 一 步 檢 證 假 設 、 發 展 理 論 , 以 對 實 務 做 出 具 體 建 議 和 貢 獻 。

政 府 資 訊 進 行 加 值 再 利 用 , 則 指 的 是 開 發 原 始 公 部 門 資 料 潛 在 之 價 值 而 成 為 加 值 資 訊(value added information);所謂加值利用,根據 英 國 財 政 部 所 公 布 的 「 知 識 經 濟 跨 部 門 評 析 報 告 」 定 義 , 是 基 於 便 利 終 端 使 用 者 的 目 的 , 強 化 皇 室 著 作 權 資 訊 及 公 部 門 資 訊 的 使 用 性 與 有 效 性( 孟 令 涵,2010)。廖淑君(2007)指加值利用或有稱再利用(re-use) 為 開 發 政 府 資 訊 的 經 濟 價 值 , 將 政 府 資 訊 視 為 一 種 原 料 , 用 以 發 展 新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 包 括 於 政 府 資 訊 之 上 進 行 修 改 、 添 加 、 或 其 他 處 理 與 應 用 。 潘 競 恆 等 人 (2009)亦 將 再 利 用 (re-use)定 義 為 「 個 人 或 合 法 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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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檢閱 以 商 業 化 或 非 商 業 化 為 由 使 用 公 部 門 所 擁 有 的 資 訊 , 而 非 原 始 公 部 門 為 落 實 公 務 之 需 所 匯 成 之 檔 案 。 公 部 門 之 間 純 然 以 公 務 之 完 成 為 目 標 所 進 行 的 檔 案 交 換 則 不 被 視 為 再 利 用 。

二、政府資訊釋出與加值的定義與原則

如 前 段 所 述,政 府 資 訊 的 加 值 利 用 或 稱 再 利 用(re-use),係指開發 政 府 資 訊 的 經 濟 價 值 , 視 政 府 資 訊 為 一 原 料 , 用 以 發 展 新 的 產 品 或 服 務(OECD, 2006:10),包括對資訊進行修改、添加、整合或其他處理及 應 用 。 這 些 供 再 利 用 或 加 值 的 資 料 , 包 括 地 理 空 間 資 料 、 人 口 統 計 、 健 康 醫 療 資 訊、社 會 經 濟 指 標、科 學 研 究 資 料 庫 等(OECD, 2006:13-14)。 政 府 資 訊 的 再 利 用 , 是 個 人 或 法 人 基 於 商 業 目 的 或 非 商 業 目 的 利 用 政 府 資 訊 , 此 等 利 用 目 的 必 須 有 別 於 該 資 訊 的 產 製 目 的 。 因 此 , 若 僅 是 公 部 門 間 基 於 公 務 目 的 而 為 的 資 訊 交 換 也 不 能 算 是 再 利 用 , 而 政 府 部 門 對 於 民 間 的 政 府 資 訊 再 利 用 申 請,必 須 符 合 下 列 原 則( 廖 淑 君, 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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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公 部 門 應 於 一 定 的 合 理 期 間 內 處 理 私 部 門 之 公 部 門 資 訊 再 利 用 申 請 。 (二 ) 公 部 門 應 致 力 於 將 其 資 訊 電 子 化 , 使 私 部 門 可 以 儘 量 地 取 得 公 部 門 資 訊 。 (三 ) 公 部 門 於 提 供 其 所 持 有 之 資 訊 於 私 部 門 使 用 時,得 向 其 收 取 費 用, 但 應 以 成 本 為 導 向 。 (四 ) 政 府 應 公 開 公 部 門 資 訊 再 利 用 之 條 件 與 收 費 標 準 。 (五 ) 政 府 得 透 過 執 照 之 發 放 , 對 於 公 部 門 資 訊 再 利 用 設 定 條 件 限 制 , 惟 此 等 條 件 限 制 應 屬 必 要 且 不 得 限 制 或 妨 礙 競 爭 。 (六 ) 政 府 應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 促 進 公 部 門 資 訊 的 再 利 用 。 (七 ) 對 於 公 部 門 資 訊 使 用 之 申 請 條 件 , 不 因 公 部 門 資 訊 再 利 用 的 用 途 而 有 所 不 同 , 且 如 果 公 部 門 將 其 手 中 持 有 的 資 訊 , 作 為 公 務 目 的 外 的 商 業 化 運 用 時 , 則 對 於 申 請 使 用 該 筆 資 訊 之 私 部 門 亦 應 等 同 對 之 , 不 得 有 歧 視 之 情 況 發 生 。 (八 ) 除 非 有 必 要 性 , 否 則 政 府 不 應 與 民 間 業 者 就 特 定 之 公 部 門 資 訊 的 再 利 用 為 獨 家 授 權 之 協 定 。

三、政府資訊加值利用的功能與範疇

各 政 府 機 關 乃 是 政 府 資 訊 市 場 的 供 給 者 與 經 營 者 , 未 來 惟 有 在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的 敦 促 與 主 導 之 下 , 營 造 多 元 資 訊 的 釋 出 才 能 豐 富 整 個 政 府 資 訊 加 值 利 用 的 市 場 , 藉 此 良 性 循 環 的 結 果 吸 引 更 多 回 饋 與 利 益 。 政 府 資 訊 不 再 只 是 一 個 單 純 的 資 訊 提 供 管 道 , 而 是 從 資 訊 創 新 的 角 度 切 入 與 整 合 相 關 的 資 源 來 推 動 政 府 資 訊 的 有 效 益 散 播 與 使 用 。 內 政 部 於1997年 曾 將 「 內 政 部 基 本 圖 及 地 形 圖 數 值 資 料 檔 授 權 於 民 間 加 值 利 用 業 務 作 業 要 點 」 之 規 定 , 授 權 資 料 供 民 間 企 業 作 為 商 業 運 用 , 業 者 運 用 該 資 料 檔 作 為 電 子 地 圖 的 基 礎 , 自 行 加 入 更 多 消 費 性 及 商 業 性 資 料 , 例 如 : 連 鎖 店 、 加 油 站 、 餐 飲 店 、 街 道 門 牌 等 資 料 , 來 提 供 消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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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檢閱 者 地 理 資 訊 服 務 。 在 歐 洲 , 政 府 資 訊 是 最 大 的 資 訊 來 源 , 政 府 機 關 負 責 製 造 與 蒐 集 , 內 容 多 元 , 包 括 : 數 位 地 圖 、 氣 象 、 交 通 、 金 融 、 經 濟 或 其 他 資 料 。 大 多 數 這 些 原 始 資 料 同 樣 都 都 能 再 利 用 或 整 合 到 新 的 產 品 與 服 務 , 例 如 : 汽 車 導 航 系 統 、 天 氣 預 測 , 金 融 與 保 險 服 務 等 。 一 般 而 言 , 可 供 再 利 用 的 政 府 資 訊 可 概 分 為 八 類 , 惟 並 不 以 八 類 為 限 。 此 類 資 訊 係 以 公 開 的 政 府 資 訊 為 基 礎 , 若 於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階 段 即 已 被 排 除 者 , 則 無 後 續 再 利 用 之 部 份 。 但 已 公 開 的 政 府 資 訊 中 , 因 其 中 仍 可 能 有 少 有 部 份 涉 及 個 人 隱 私 , 應 就 其 內 容 判 斷 是 否 應 該 或 優 先 作 為 政 府 資 訊 再 利 用 之 範 疇 。 學 者 的 界 定 與 建 議 如 下 ( Pira International, 2000:11-12; 邱 炯 友 , 2002: 57-58; 潘 競 恒 、 李 長 晏 、 許 耀 明 ,2010:85-87): (一 ) 政 府 資 訊 : 包 括 相 關 法 規 、 政 府 所 發 佈 之 新 聞 稿 、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所 為 之 行 政 處 分 以 及 綠 皮 書 。 由 於 此 等 種 類 之 政 府 資 訊 , 絕 大 多 數 如 法 令 、 法 規 等 無 著 作 權 , 相 關 之 資 訊 亦 無 侵 犯 個 人 隱 私 之 部 份 , 因 此 , 此 種 資 訊 , 除 得 公 開 外 , 亦 得 允 以 再 利 用 。 (二 ) 經 濟 及 商 業 資 訊 : 包 括 財 務 資 訊 、 公 司 資 訊 及 經 濟 統 計 資 訊 。 此 等 商 業 之 資 訊 , 若 無 關 於 公 司 營 業 秘 密 之 部 份 , 如 單 純 失 業 率 之 調 查 等 , 則 應 公 開 並 予 以 再 利 用 , 但 若 為 個 人 之 信 用 資 料 , 因 涉 及 個 人 隱 私 程 度 過 深 , 故 應 建 議 不 得 予 以 再 利 用 。 (三 ) 環 境 資 訊 : 包 括 海 洋 資 訊 、 土 地 使 用 資 訊 環 境 品 質 資 訊 以 及 地 圖 與 氣 象 資 訊 , 此 等 資 訊 具 有 再 利 用 之 最 大 潛 質 。 例 如 英 國 之 氣 象 資 料 , 即 係 屬 於 可 以 再 利 用 之 範 圍 。 英 國 氣 象 局 提 供 一 原 始 資 料 , 各 地 機 關 或 民 間 企 業 對 此 原 始 資 料 作 精 緻 之 再 利 用 , 例 如 針 對 特 定 地 區 提 供 短 期 、 中 期 、 長 程 的 天 氣 預 測 等 , 故 於 此 部 份 之 資 訊 再 利 用 , 應 予 以 肯 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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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農 、 漁 業 資 訊 : 包 括 農 作 與 土 地 使 用 資 訊 、 農 作 物 產 值 與 使 用 資 源 、 漁 獲 量 與 漁 場 資 訊 。 此 等 資 訊 與 上 述 環 境 資 訊 相 同 , 具 有 再 利 用 之 利 益 , 且 較 不 涉 及 個 人 隱 私 , 故 應 予 以 肯 認 再 利 用 。 (五 ) 社 會 資 訊 : 此 範 圍 之 資 訊 較 廣 , 包 括 人 口 統 計 資 料 、 態 度 調 查 、 健 康 疾 病 調 查 以 及 人 口 普 查 資 料 等 。 此 部 份 之 資 訊 原 則 上 得 以 再 利 用 , 但 若 為 醫 療 健 保 之 資 訊 , 因 涉 及 個 人 隱 私 之 部 份 , 應 不 得 再 利 用 。 (六 ) 科 學 資 訊 : 包 括 大 學 、 政 府 捐 助 財 團 法 人 等 研 究 機 構 所 為 之 研 究 、 政 府 所 擁 有 的 專 利 或 所 為 之 研 究 , 關 於 政 府 之 商 標 專 利 、 學 術 研 究 資 訊 、 圖 書 資 源 資 訊 等 。 此 皆 與 個 人 隱 私 涉 及 層 度 低 , 且 具 有 高 價 值 之 利 用 , 應 可 再 利 用 。 (七 ) 文 化 資 訊 : 包 括 博 物 館 、 藝 術 館 所 持 有 的 資 料 以 及 圖 書 館 館 藏 資 料 。 關 於 此 部 份 , 原 則 應 可 予 以 再 利 用 。 但 歐 盟 說 明 帖 , 曾 有 相 關 之 國 際 博 物 館 或 美 術 館 指 出 , 若 政 府 資 訊 再 利 用 未 有 良 好 之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 可 能 造 成 國 際 博 物 館 或 美 術 館 喪 失 其 特 殊 性 , 而 造 成 文 化 之 退 後 。 (八 ) 法 律 系 統 資 訊 : 包 括 犯 罪 率 、 立 法 及 司 法 判 決 等 資 訊 。 法 律 部 份 如 前 述 政 府 資 訊 部 份 , 係 為 應 公 開 且 得 再 利 用 之 部 份 ; 但 司 法 判 決 則 須 予 以 區 分 , 若 涉 及 私 人 隱 私 部 份 等 性 侵 害 判 決 , 因 本 不 可 公 開 而 無 再 利 用 之 可 能 。 整 體 而 言,由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3條及第18條,得以勾勒出政府資 訊 得 以 公 開 之 範 圍 , 惟 已 公 開 之 政 府 資 訊 是 否 得 以 利 用 仍 有 高 低 價 值 之 分 。 法 規 資 訊 、 經 濟 及 商 業 資 訊 等 高 價 值 , 應 優 先 得 以 再 利 用 ; 其 他 低 價 值 者 , 應 較 無 再 利 用 之 價 值 ; 而 與 個 人 資 訊 之 隱 私 相 關 者 , 應 禁 止 再 利 用 ( 潘 競 恆 等 ,200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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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檢閱

四、政府資訊加值利用的價值鏈與模式與推動實務

一 般 而 言 , 政 府 資 訊 加 值 利 用 或 再 利 用 的 「 價 值 鏈 」 , 可 蓋 分 為 四 個 階 段( 廖 淑 君,2007:39),包括:(1)資訊內容的產製、(2)資訊 內 容 的 蒐 集 與 儲 存、(3)資訊的包裝與加值過程、(4)行銷與提供服務於 最 終 使 用 者 ( 消 費 者 ) 。 如 下 圖2所示。 圖 2: 政府資訊加值利用的價值鏈 資 料 來 源 : 廖 淑 君 , 2007。 依 據 政 府 機 關 與 民 間 產 業 在 公 部 門 資 訊 加 值 價 值 鏈 的 分 工 比 重 , 亦 可 將 政 府 資 訊 加 值 利 用 的 營 運 ( 商 業 ) 模 式 , 分 為 四 種 模 式 ( 廖 淑 君 ,2007:39)。 (一 ) 整 個 資 訊 價 值 的 價 值 鏈 都 由 政 府 機 關 自 行 進 行 。 (二 ) 整 個 價 值 鏈 都 由 政 府 機 關 控 制 , 但 政 府 機 關 會 聘 請 民 間 部 門 的 專 家 提 供 相 關 的 協 助 , 例 如 : 排 版 、 印 刷 、 網 頁 製 作 與 維 護 等 。 (三 ) 政 府 機 關 與 民 間 部 門 形 成 夥 伴 關 係 , 針 對 政 府 資 訊 進 行 加 值 , 以 提 供 產 品 與 服 務 予 民 眾 。 通 常 發 生 在 政 府 資 訊 過 於 複 雜 或 政 府 資 訊 經 濟 價 值 的 開 發 需 要 特 定 的 技 術 。 (四 ) 由 民 間 私 部 門 取 得 資 訊 後 , 對 進 行 政 府 資 訊 的 包 裝 等 加 值 利 用 , 以 提 供 新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給 企 業 終 端 的 顧 客 或 消 費 者 。 (五 ) 對 照 本 研 究 的 架 構 圖 可 知 , 第 三 、 四 種 是 本 研 究 所 欲 探 究 之 政 府 資 訊 加 值 利 用 的 模 式 。 亦 即 , 民 間 組 織 或 產 業 如 何 與 政 府 機 關 合 作 或 直 接 對 資 訊 進 行 加 值 利 用 , 以 提 供 民 眾 及 企 業 終 端 使 用 者 創 新 的 產 品 與 服 務 。 申 言 之 , 政 府 資 訊 加 值 最 主 要 的 意 義 , 在 於 能 資 訊 內 容 的 產 製 資 訊 內 容 的 蒐 集 與 儲 存 蒐 集 資 訊 的 包 裝 與 加 值 過 程 行 銷 與 提 供 服 務 於 最 終 使 用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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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 勵 與 促 進 民 間 組 織 加 值 利 用 政 府 資 訊 , 進 而 開 發 具 商 業 潛 力 的 資 訊 內 容 。

五、我國政府資訊加值利用現況的初探

政 府 資 訊 的 開 放 與 加 值 利 用 , 除 了 有 助 於 資 訊 服 務 產 業 和 新 市 場 的 發 展 , 這 些 資 訊 也 能 增 進 市 場 的 透 明 、 創 意 和 效 率 , 並 有 利 個 別 組 織 或 個 人 成 為 社 會 經 濟 活 動 的 參 與 者 。 目 前 我 國 並 無 政 府 公 開 資 訊 加 值 的 專 法 , 僅 散 見 於 相 關 政 府 機 關 的 作 業 規 章 , 例 如 臺 北 市 訂 有 「 臺 北 市 政 府 資 訊 資 產 授 權 流 通 及 加 值 利 用 作 業 要 點 」 , 規 範 臺 北 市 政 府 資 訊 資 產 的 供 應 、 申 請 、 使 用 等 事 項 ;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則 訂 有 「 路 網 數 值 圖 流 通 管 理 要 點 」 , 明 定 與 路 網 數 值 圖 的 供 應 、 申 請 、 使 用 、 加 值 利 用 及 收 費 等 相 關 事 項 ( 廖 淑 君 ,2007:37) 。 另 言 之 , 政 府 資 訊 加 值 利 用 係 由 各 機 關 依 其 業 務 現 況 自 行 辦 理 , 政 府 資 訊 之 加 值 利 用 並 無 專 責 機 關 負 責 政 策 推 動 。 此 勢 必 不 利 於 以 政 府 資 訊 為 基 礎 之 產 品 及 服 務 的 市 場 的 形 成 與 發 展 。 此 一 況 勢 對 政 府 資 訊 加 值 利 用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 本 研 究 認 為 可 由 以 下 幾 個 面 向 初 步 地 分 析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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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檢閱 (一 ) 資 訊 不 對 稱 : 民 間 私 部 門 無 法 掌 握 各 政 府 機 關 持 有 政 府 資 訊 , 以 及 瞭 解 哪 些 資 訊 受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保 護 限 制 。 (二 ) 交 易 成 本 過 高 : 循 此 , 私 部 門 必 須 逐 一 與 各 政 府 機 關 就 資 訊 加 值 進 行 協 商 , 並 釐 清 各 機 關 不 一 致 的 申 請 作 業 與 規 範 。 (三 ) 政 府 機 關 未 瞭 解 加 值 廠 商 的 需 求 : 政 府 機 關 非 營 利 目 的 的 傾 向 , 加 上 中 央 政 策 與 體 制 的 缺 乏 , 造 成 機 關 普 遍 未 重 視 資 訊 加 值 , 從 而 造 成 私 部 門 進 行 加 值 利 用 意 願 低 落 。 (四 ) 營 運 模 式 尚 未 成 熟 : 不 同 於 民 間 廠 商 的 市 場 導 向 , 政 府 機 關 以 遵 循 法 治 規 範 優 先,往 往 使 得 政 府 資 訊 加 值 的 營 運 模 式 趨 向 制 式 化、 缺 乏 彈 性 , 而 使 得 加 值 廠 商 往 往 只 能 處 於 被 動 接 受 的 立 場 。

第二節 電子政府資訊公開與資料加值的契機

為 了 讓 政 府 資 訊 在 網 路 環 境 之 下 有 效 地 利 用 與 傳 遞 , 並 降 低 流 通 時 的 成 本 。 目 前 許 多 國 家 , 如 美 國 、 英 國 、 歐 盟 等 , 也 都 將 電 子 化 納 入 政 策 決 策 與 執 行 過 程 , 以 降 低 政 府 行 政 成 本 , 並 讓 使 用 者 更 容 易 地 取 用 。 為 推 動 政 府 持 有 之 電 子 資 料 之 流 通 , 行 政 院 於 1995年 訂 有 「 行 政 機 關 電 子 資 料 流 通 實 施 要 點 」 , 但 其 於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制 定 之 前 , 故 僅 著 重 於 政 府 資 訊 之 提 供 , 對 於 再 利 用 部 份 並 無 實 際 助 益 , 其 他 類 似 的 作 業 規 則 亦 然( 廖 淑 君,2007:54-56)。目前有部分機關針對其持 有 資 訊 的 釋 出 與 加 值 利 用 訂 有 相 關 的 作 業 規 則 , 包 括 : 得 供 加 值 利 用 的 資 訊 種 類 、 資 訊 的 提 供 原 則 、 授 權 範 圍 、 收 費 標 準 , 並 於 機 關 網 站 上 揭 露 。 多 數 政 府 機 關 的 資 訊 網 站 係 以 超 連 結 為 主 , 主 要 供 查 詢 , 未 必 可 讓 使 用 者 直 接 透 過 網 站 下 載 並 進 行 加 值 利 用 , 供 需 之 間 有 必 要 再 進 行 溝 通 與 協 調 。 另 一 方 面 , 使 用 者 也 未 必 能 直 接 透 過 網 站 向 政 府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 仍 須 視 各 機 關 的 電 子 化 程 度 而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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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此 , 在 目 前 各 政 府 機 關 自 行 決 定 機 關 資 訊 授 權 情 況 下 , 研 究 者 普 遍 建 議 必 須 建 置 政 府 資 訊 共 同 平 台 、 鼓 勵 各 機 關 電 子 化 政 府 資 訊 、 建 立 單 一 窗 口 , 以 便 利 民 間 私 部 門 加 值 利 用 政 府 資 訊 , 將 能 降 低 民 間 與 政 府 機 關 之 間 資 訊 不 對 稱 , 降 低 雙 方 協 商 所 須 付 出 的 交 易 成 本 , 並 使 政 府 機 關 重 視 與 瞭 解 社 會 對 政 府 資 訊 的 需 求 。 是 故 , 檢 視 政 府 機 關 資 訊 的 電 子 化 開 放 和 加 值 利 用 的 現 況 , 除 了 具 備 研 擬 實 務 策 略 的 意 義 之 外 , 更 可 供 未 來 逐 步 地 確 立 政 府 資 訊 加 值 利 用 的 專 責 單 位 , 以 及 建 立 政 府 資 訊 加 值 利 用 模 式 。

第三節 政府機關資料與資訊分享的探討

(一 ) 現 階 段 的 政 府 資 料 與 資 訊 分 享 趨 勢 近 年 來 , 政 府 機 關 開 放 其 所 持 有 的 資 料 與 資 訊 已 經 逐 漸 成 為 一 股 世 界 潮 流 與 趨 勢 , 如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在 近 年 來 極 力 推 行 政 府 資 訊 透 明 化 的 政 策 , 在 2009年 美 國 現 任 總 統 歐 巴 馬 (Barack Obama)上 任 之 後 , 即 強 力 推 行 開 放 政 府(Open Government)的概念。在開放政府的概念下, 政 府 機 關 的 運 作 應 該 要 對 人 民 達 到 所 謂 的 透 明 性(Transparency)、參與 性(Participatory)與合作性(Collaborative)的層次,並政府機關所持有的 資 料 與 資 訊 皆 是 屬 於 國 家 人 民 的 財 產 , 在 不 違 反 既 有 的 法 律 與 政 策 之 下 , 政 府 機 關 應 該 要 主 動 釋 出 其 所 收 集 或 持 有 的 資 料 與 資 訊 , 使 用 大 眾(the Public)可以容易取得的方法與使用的格式來分享,並使用新的 資 通 訊 科 技 與 網 際 網 路 來 作 分 享 的 行 為 。 在 開 放 政 府 的 概 念 之 下 , 除 了 傳 統 機 關 與 機 關 之 間 的 彼 此 合 作 , 政 府 機 關 也 應 該 與 非 營 利 組 織 、 商 業 團 體 、 與 個 人 來 合 作 以 求 創 新 , 使 用 公 眾 的 集 合 專 業 素 養 與 知 識 (Collective, Expertise and Knowledge)來 溶 入 公 共 事 務 的 參 與 , 以 期 協 助 政 府 機 關 增 進 運 作 效 能 並 改 善 決 策 品 質 , 並 更 進 一 步 落 實 民 主 原 則 (Democracy)的 精 神 (Obama, 2009)。學 者 也 提 出 開 放 政 府 的 核 心 任 務 之 一 即 是 提 供 更 多 元 且 便 利 的 方 法 來 讓 人 民 取 得 政 府 所 開 放 的 資 料 與 資 訊 , 並 進 而 讓 擁 有 不 同 領 域 專 長 的 公 眾 來 參 與 協 助 政 府 的 決 策 (Harrison, Pardo, Cresswell & Cook,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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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檢閱 因 此 , 美 國 政 府 在 2009年 時 成 立 Data.gov網 站 , 要 求 聯 邦 政 府 機 關 透 過 此 網 站 來 提 供 政 府 開 放 資 料 給 公 眾 下 載 使 用 , 並 積 極 鼓 勵 企 業 組 織 、 人 民 團 體 、 與 公 民 個 人 來 對 開 放 下 載 的 資 料 作 創 新 加 值 運 用 (Crowdsourcing),以期增進公共價值 (Dawes & Helbig, 2009)。 現 階 段 已 經 約 有 390,297組 資 料 集 (datasets)上 線 , 172個 聯 邦 政 府 機 關 加 入 資 料 分 享 行 為 , 與 至 今 已 經 累 計 超 過 兩 百 萬 次 資 料 下 載 (Data.gov, 2012)。英 國 政 府 也 在 2010年 初 成 立 Data.gov.uk網 站,至 今 已 約 有 5,400 組 資 料 集 上 線 , 資 料 提 供 者 涵 蓋 了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與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Data.gov.uk, 2012)。透 過 開 放 資 料 (Open Data)模 式 來 集 中 分 享 政 府 機 關 的 資 料 與 資 訊 衍 然 成 為 一 股 趨 勢,現 有 約 三 十 個 國 家 的 政 府 機 關( 亞 洲 地 區 如 香 港 、 新 加 坡 、 與 韓 國 ) 和 國 際 性 組 織 ( 如 OECD與 世 界 銀 行 ) 已 經 透 過 此 概 念 來 實 作 推 廣 資 料 與 資 訊 的 分 享(Data.gov, 2012)。 此 外 , 政 府 機 關 開 放 資 料 的 範 疇 也 涵 蓋 到 機 關 與 機 關 之 間 的 資 訊 分 享 。 近 年 來 電 子 化 政 府 文 獻 中 也 探 討 到 政 府 機 關 之 間 資 訊 分 享 的 重 要 性 , 許 多 政 府 機 關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往 往 需 要 仰 賴 其 它 機 關 來 提 供 資 訊 , 以 作 整 合 與 加 值 應 用(Pardo & Tayi, 2007)。透過政府機關之間的 資 訊 分 享 行 為 , 可 以 使 政 府 機 關 更 有 效 率 來 處 理 複 雜 的 問 題 , 並 且 降 低 政 府 機 關 的 運 作 成 本 , 如 避 免 重 覆 作 資 料 收 集 等 (Landsbergen & Wolken, 2001)。 在 此 , 政 府 開 放 資 料 的 模 式 也 可 以 成 為 機 關 之 間 資 訊 分 享 的 另 一 種 途 徑(Data.gov.uk, 2012),政府開放資料平台所提供的資 料 與 資 訊 不 只 能 為 大 眾 所 使 用 , 也 可 以 為 業 務 上 有 需 求 的 其 它 政 府 機 關 來 取 得 作 相 關 的 加 值 應 用 。 (二 ) 政 府 開 放 資 料 與 資 訊 格 式 的 國 際 標 準 由 於 政 府 開 放 資 料 與 資 訊 主 要 透 過 網 路 方 式 進 行 , 使 資 料 與 資 訊 是 以 電 子 檔 案 並 機 器 ( 電 腦 程 式 ) 可 讀 的 格 式 呈 現 , 因 此 資 料 與 資 訊 本 身 所 使 用 的 檔 案 格 式 、 標 準 十 分 重 要 。 其 中 資 料 格 式 也 有 「 開 放 」 或 是 「 封 閉 」 的 差 異 。 前 者 指 的 是 開 啟 該 檔 案 的 軟 體 所 使 用 的 規 格 與 標 準 , 是 免 費 開 放 給 與 任 何 人 使 用 ; 後 者 則 是 其 資 料 標 準 格 式 雖 有 公 開 公 布 , 但 是 在 使 用 上 有 所 限 制 , 如 需 要 購 買 相 對 應 的 軟 體 來 開 檔 , 如Microsoft Office套裝軟體等。從開放政府資料與資訊的角度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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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 以 開 放 的 格 式 且 同 時 機 器 可 讀 的 檔 案 格 式 為 主 。 以 下 茲 將 目 前 主 要 幾 種 常 見 的 資 料 格 式 列 出 , 並 做 概 略 介 紹 : (1) JSON: 檔 案 格 式 簡 單 , 可 使 用 多 種 程 式 語 言 輕 易 讀 取 。 在 使 用 過 程 中 , 電 腦 在 處 理 JSON 格式時將會更為簡便。 (2) XML: 資 料 交 換 上 被 廣 泛 使 用 , 使 用 者 可 將 資 料 結 構 保 存 在 檔 案 格 式 內 並 註 記 檔 案 建 構。且 允 許 程 式 開 發 者 將 說 明 文 件 放 進 來 排 在 資 料 旁 邊 , 又 不 影 響 資 料 本 身 的 讀 取 。 (3) RDF: 能 結 合 多 類 型 資 源 的 資 料 做 呈 現 。 其 在 語 意 網 (Semantic Web)的 建 置 上 扮 演 重 要 的 角 色 。 (4) Spreadsheet: 可 以 立 即 地 提 供 各 欄 資 料 的 正 確 計 算 值 。

(5) Comma Separated Values: 透 過 逗 號 來 分 隔 資 料 , 是 一 種 純 文 字 格 式 , 再 用 程 式 來 透 過 排 除 逗 號 解 析 讀 取 資 料 。

(6) Text Document: 簡 易 建 立 資 料 , 可 以 立 即 顯 示 資 料 類 別 , 但 並 無 連 續 性 的 架 構 , 無 法 做 運 算 。

(7) Plain Text: Text Document 的 簡 易 版 , 方 便 機 器 閱 讀 。

(8) Scanned image:對 大 多 數 資 料 而 最 不 適 宜 的 一 種 格 式,使 用 者 無 法 獲 取 包 含 在 內 之 資 料,如 PDF 與 JPEG 格式等,不適合用來作 政 府 開 放 資 料 與 資 訊 。 政 府 在 推 動 開 放 資 料 時,也 可 參 詢Open data社群的意見,以獲得 間 接 或 直 接 地 影 響 與 建 議 。 此 類 社 群 參 與 者 往 往 為 政 府 資 料 開 放 出 來 後 的 第 一 批 使 用 者 , 所 以 較 為 了 解 那 些 政 府 資 料 與 資 訊 對 他 們 來 說 是 比 較 有 價 值 的 , 如 透 過 意 見 蒐 集 的 網 站 、 公 聽 會 等 。 目 前 已 知 英 國 社 群 協 助 推 動 國 際 標 準 規 範 的 做 法 , 是 透 過 英 國 政 府 與 資 料 提 供 者 、 資 料 再 利 用 社 群 來 共 同 合 作 來 設 立 標 準 , 首 先 針 對 一 般 性 資 料 釋 放 的 標 準 來 做 訂 定 , 這 套 標 準 主 要 涵 蓋 政 策 、 技 術 面 向 ; 對 於 特 別 性 質 的 資 料 集 , 則 會 進 行 資 料 的 定 義 , 以 解 釋 資 料 所 代 表 的 意 義 , 供 使 用 者 了 解 如 何 利 用 。

數據

圖 3: 各國與國際組織之開放資料網站  (Data.gov, 2012)  資 料 來 源 : International Open Data Sites.
圖 5: 交通服務e網通  資 料 來 源 : 交 通 服 務 e 網 通 網 站 。
圖 9: 北市府受訪者取得政府開放資料的類別比例分配  二、使用北市府開放資料平台  在 使 用 北 市 府 開 放 資 料 平 台 的 經 驗 方 面 , 主 要 包 含 可 使 用 性 、 即 時 性 、 可 靠 性 、 持 續 性 、 操 作 使 用 、 技 術 標 準 、 溝 通 意 見 、 需 求 性 、 以 及 是 否 解 決 問 題 變 項 , 問 卷 分 析 結 果 如 表8和圖9~18所示。012345678910飲食相關房產居住生活消費其他10864322次數取得政府開放資料的類別
表 11: 北市府受訪者經驗──分享方法面向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普 通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意   不 知 道/ 無 意 見   平均 值   標準 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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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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