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政府資訊釋出與加值利用的重要性與功能 一、加值與資料、資訊加值概念的探討與衡量

第二章 文獻檢閱

第一節 政府資訊釋出與加值利用的重要性與功能 一、加值與資料、資訊加值概念的探討與衡量

加 值 、 附 加 價 值 、 資 料 加 值 、 或 資 料 加 值 的 概 念 與 名 詞 在 不 計 其 數 的 文 獻 中 被 使 用 與 討 論,然 而,究 竟 這 些 概 念 所 指 為 何 ? 如 何 衡 量 ? 文 獻 尚 未 能 給 予 吾 人 清 楚 的 指 引 。 尤 有 甚 者 , 在 討 論 政 府 資 料 與 資 訊 的 公 開 與 分 享 上 , 對 於 這 些 概 念 的 釐 清 、 定 義 、 以 及 有 助 於 相 關 理 論 建 構 的 操 作 化 與 假 設 檢 定 是 為 多 數 論 者 所 忽 略 而 大 致 闕 如 的 。

加 值 與 附 加 價 值 等 相 關 概 念 的 討 論 多 見 於 行 銷 相 關 研 究 領 域 , 且 多 以 顧 客 價 值 (customer value)稱 之 。 Butz與 Goodstein(1996)認 為 , 顧 客 價 值 指 的 是 , 當 顧 客 使 用 了 產 品 且 對 其 產 生 附 加 價 值 時 , 顧 客 與 生 產 者 在 情 感 上 所 建 立 起 的 連 結。Woodruff(1997:141)則曾定義顧客價值 為 顧 客 對 於 產 品 各 個 面 向 的 表 現 如 何 能 夠 協 助 完 成 或 達 到 顧 客 需 求 與 目 的 的 評 估 與 認 知 性 偏 好 , 而 此 項 評 估 可 以 是 在 使 用 前 或 使 用 後 ; 如 此 廣 泛 的 概 念 化 定 義 實 際 包 含 了 多 重 的 系 絡 ( 事 前 與 事 後 ) 、 多 重 認 知 性 任 務( 偏 好 與 評 估 )、以 及 多 重 的 評 估 標 準(面 向、績 效、結 果),

這 使 得 顧 客 價 值 的 定 義 與 衡 量 變 得 有 困 難 而 不 具 可 操 作 性 (Parasuraman, 1997)。

de Chernatony, Harris & Riley(2000)的 論 文 可 說 是 少 見 試 圖 定 義 added value的 研 究 之 一 。 在 他 們 的 研 究 中 , 研 究 者 訪 問 了 20位 品 牌 專 家,詢 問 專 家 們 對 於 品 牌 建 立 中 的 加 值、加 值 在 品 牌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以 及 附 加 價 值 如 何 能 夠 永 續 等 的 看 法 。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 近 半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加 值 的 概 念 非 常 模 糊 且 不 具 體 、 甚 至 是 無 意 義 的 , 尤 其 價 值 是 因 人、事、時、地 而 異 的,其 意 涵 使 人 無 所 適 從。因 此,該 文 作 者 結 論 ,

名 詞 與 用 語 的 不 精 確 性 已 使 人 關 切 附 加 價 值 一 詞 的 意 義 與 適 切 性 (de Chernatony, Harris & Riley, 2000:45)。

此 外 , 該 文 發 現 受 訪 專 家 們 對 於 附 加 價 值 一 詞 的 詮 釋 是 一 個 多 重 面 向 的 架 構 。 這 些 面 向 包 括 : 價 格 或 金 錢 所 值 、 與 競 爭 者 的 相 對 性 、 價 值 、 論 說 、 多 重 面 向 的 架 構 、 對 於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的 利 益 、 績 效 與 表 現、去 除 不 一 致 性、真 實 或 感 知 的、以 及 與 消 費 者 自 我 形 象 相 連 結 等 。 因 此 , 該 文 作 者 結 論 , 附 加 價 值 是 一 個 多 重 面 向 的 架 構 , 其 中 包 括 消 費 者 所 感 知 、 相 較 於 競 爭 者 的 功 能 性 與 情 緒 性 的 利 益 , 而 這 些 附 加 價 值 通 常 將 使 公 司 受 益(de Chernatony, Harris & Riley, 2000:49)。

至 於 附 加 價 值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為 何 , 受 訪 的 專 家 表 示 包 括 : 幫 助 消 費 者 決 定 品 牌 的 選 擇 、 心 理 上 使 消 費 者 感 到 舒 適 與 安 全 、 以 及 價 格 保 證。因 此,該 文 作 者 結 論,對 於 一 品 牌 而 言,附 加 價 值 是 一 核 心 要 件 , 以 強 化 購 買 與 消 費 經 驗 、 並 強 化 企 業 目 標 。 另 外 , 附 加 價 值 是 否 可 以 永 續 ? 該 文 發 現 , 較 能 永 續 的 附 加 價 值 是 那 些 代 表 品 牌 本 質 的 不 可 觸 知 之 價 值 、 以 及 遞 送 這 些 價 值 的 內 在 程 序 。

在 加 值 與 附 加 價 值 等 概 念 的 衡 量 上 , 雖 然 諸 如 MacEachern(2001)、Weaver(2001)、以 及 Gentili et al.(2005)等 人 曾 有 相 關 的 探 討 與 論 著 , 但 皆 非 針 對 政 府 部 門 資 料 加 值 或 公 部 門 公 開 資 料 加 值 議 題 之 鑽 研 , 吾 人 無 法 援 引 該 類 研 究 以 探 討 政 府 部 門 資 料 加 值 的 存 在 與 否 及 其 程 度 多 寡 , 並 進 一 步 檢 證 假 設 、 發 展 理 論 , 以 對 實 務 做 出 具 體 建 議 和 貢 獻 。

政 府 資 訊 進 行 加 值 再 利 用 , 則 指 的 是 開 發 原 始 公 部 門 資 料 潛 在 之 價 值 而 成 為 加 值 資 訊(value added information);所謂加值利用,根據 英 國 財 政 部 所 公 布 的 「 知 識 經 濟 跨 部 門 評 析 報 告 」 定 義 , 是 基 於 便 利 終 端 使 用 者 的 目 的 , 強 化 皇 室 著 作 權 資 訊 及 公 部 門 資 訊 的 使 用 性 與 有 效 性( 孟 令 涵,2010)。廖淑君(2007)指加值利用或有稱再利用(re-use) 為 開 發 政 府 資 訊 的 經 濟 價 值 , 將 政 府 資 訊 視 為 一 種 原 料 , 用 以 發 展 新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 包 括 於 政 府 資 訊 之 上 進 行 修 改 、 添 加 、 或 其 他 處 理 與 應 用 。 潘 競 恆 等 人 (2009)亦 將 再 利 用 (re-use)定 義 為 「 個 人 或 合 法 單 位

第二章 文獻檢閱

以 商 業 化 或 非 商 業 化 為 由 使 用 公 部 門 所 擁 有 的 資 訊 , 而 非 原 始 公 部 門 為 落 實 公 務 之 需 所 匯 成 之 檔 案 。 公 部 門 之 間 純 然 以 公 務 之 完 成 為 目 標 所 進 行 的 檔 案 交 換 則 不 被 視 為 再 利 用 。

二、政府資訊釋出與加值的定義與原則

如 前 段 所 述,政 府 資 訊 的 加 值 利 用 或 稱 再 利 用(re-use),係指開發 政 府 資 訊 的 經 濟 價 值 , 視 政 府 資 訊 為 一 原 料 , 用 以 發 展 新 的 產 品 或 服 務(OECD, 2006:10),包括對資訊進行修改、添加、整合或其他處理及 應 用 。 這 些 供 再 利 用 或 加 值 的 資 料 , 包 括 地 理 空 間 資 料 、 人 口 統 計 、 健 康 醫 療 資 訊、社 會 經 濟 指 標、科 學 研 究 資 料 庫 等(OECD, 2006:13-14)。

政 府 資 訊 的 再 利 用 , 是 個 人 或 法 人 基 於 商 業 目 的 或 非 商 業 目 的 利 用 政 府 資 訊 , 此 等 利 用 目 的 必 須 有 別 於 該 資 訊 的 產 製 目 的 。 因 此 , 若 僅 是 公 部 門 間 基 於 公 務 目 的 而 為 的 資 訊 交 換 也 不 能 算 是 再 利 用 , 而 政 府 部 門 對 於 民 間 的 政 府 資 訊 再 利 用 申 請,必 須 符 合 下 列 原 則( 廖 淑 君,

2006) :

(一 ) 公 部 門 應 於 一 定 的 合 理 期 間 內 處 理 私 部 門 之 公 部 門 資 訊 再 利 用 申 請 。

(二 ) 公 部 門 應 致 力 於 將 其 資 訊 電 子 化 , 使 私 部 門 可 以 儘 量 地 取 得 公 部 門 資 訊 。

(三 ) 公 部 門 於 提 供 其 所 持 有 之 資 訊 於 私 部 門 使 用 時,得 向 其 收 取 費 用,

但 應 以 成 本 為 導 向 。

(四 ) 政 府 應 公 開 公 部 門 資 訊 再 利 用 之 條 件 與 收 費 標 準 。

(五 ) 政 府 得 透 過 執 照 之 發 放 , 對 於 公 部 門 資 訊 再 利 用 設 定 條 件 限 制 , 惟 此 等 條 件 限 制 應 屬 必 要 且 不 得 限 制 或 妨 礙 競 爭 。

(六 ) 政 府 應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 促 進 公 部 門 資 訊 的 再 利 用 。

(七 ) 對 於 公 部 門 資 訊 使 用 之 申 請 條 件 , 不 因 公 部 門 資 訊 再 利 用 的 用 途 而 有 所 不 同 , 且 如 果 公 部 門 將 其 手 中 持 有 的 資 訊 , 作 為 公 務 目 的 外 的 商 業 化 運 用 時 , 則 對 於 申 請 使 用 該 筆 資 訊 之 私 部 門 亦 應 等 同 對 之 , 不 得 有 歧 視 之 情 況 發 生 。

(八 ) 除 非 有 必 要 性 , 否 則 政 府 不 應 與 民 間 業 者 就 特 定 之 公 部 門 資 訊 的 再 利 用 為 獨 家 授 權 之 協 定 。

三、政府資訊加值利用的功能與範疇

各 政 府 機 關 乃 是 政 府 資 訊 市 場 的 供 給 者 與 經 營 者 , 未 來 惟 有 在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的 敦 促 與 主 導 之 下 , 營 造 多 元 資 訊 的 釋 出 才 能 豐 富 整 個 政 府 資 訊 加 值 利 用 的 市 場 , 藉 此 良 性 循 環 的 結 果 吸 引 更 多 回 饋 與 利 益 。 政 府 資 訊 不 再 只 是 一 個 單 純 的 資 訊 提 供 管 道 , 而 是 從 資 訊 創 新 的 角 度 切 入 與 整 合 相 關 的 資 源 來 推 動 政 府 資 訊 的 有 效 益 散 播 與 使 用 。 內 政 部 於1997年 曾 將 「 內 政 部 基 本 圖 及 地 形 圖 數 值 資 料 檔 授 權 於 民 間 加 值 利 用 業 務 作 業 要 點 」 之 規 定 , 授 權 資 料 供 民 間 企 業 作 為 商 業 運 用 , 業 者 運 用 該 資 料 檔 作 為 電 子 地 圖 的 基 礎 , 自 行 加 入 更 多 消 費 性 及 商 業 性 資 料 , 例 如 : 連 鎖 店 、 加 油 站 、 餐 飲 店 、 街 道 門 牌 等 資 料 , 來 提 供 消 費

第二章 文獻檢閱

者 地 理 資 訊 服 務 。 在 歐 洲 , 政 府 資 訊 是 最 大 的 資 訊 來 源 , 政 府 機 關 負 責 製 造 與 蒐 集 , 內 容 多 元 , 包 括 : 數 位 地 圖 、 氣 象 、 交 通 、 金 融 、 經 濟 或 其 他 資 料 。 大 多 數 這 些 原 始 資 料 同 樣 都 都 能 再 利 用 或 整 合 到 新 的 產 品 與 服 務 , 例 如 : 汽 車 導 航 系 統 、 天 氣 預 測 , 金 融 與 保 險 服 務 等 。

一 般 而 言 , 可 供 再 利 用 的 政 府 資 訊 可 概 分 為 八 類 , 惟 並 不 以 八 類 為 限 。 此 類 資 訊 係 以 公 開 的 政 府 資 訊 為 基 礎 , 若 於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階 段 即 已 被 排 除 者 , 則 無 後 續 再 利 用 之 部 份 。 但 已 公 開 的 政 府 資 訊 中 , 因 其 中 仍 可 能 有 少 有 部 份 涉 及 個 人 隱 私 , 應 就 其 內 容 判 斷 是 否 應 該 或 優 先 作 為 政 府 資 訊 再 利 用 之 範 疇 。 學 者 的 界 定 與 建 議 如 下 ( Pira International, 2000:11-12; 邱 炯 友 , 2002: 57-58; 潘 競 恒 、 李 長 晏 、 許 耀 明 ,2010:85-87):

(一 ) 政 府 資 訊 :

包 括 相 關 法 規 、 政 府 所 發 佈 之 新 聞 稿 、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所 為 之 行 政 處 分 以 及 綠 皮 書 。 由 於 此 等 種 類 之 政 府 資 訊 , 絕 大 多 數 如 法 令 、 法 規 等 無 著 作 權 , 相 關 之 資 訊 亦 無 侵 犯 個 人 隱 私 之 部 份 , 因 此 , 此 種 資 訊 , 除 得 公 開 外 , 亦 得 允 以 再 利 用 。

(二 ) 經 濟 及 商 業 資 訊 :

包 括 財 務 資 訊 、 公 司 資 訊 及 經 濟 統 計 資 訊 。 此 等 商 業 之 資 訊 , 若 無 關 於 公 司 營 業 秘 密 之 部 份 , 如 單 純 失 業 率 之 調 查 等 , 則 應 公 開 並 予 以 再 利 用 , 但 若 為 個 人 之 信 用 資 料 , 因 涉 及 個 人 隱 私 程 度 過 深 , 故 應 建 議 不 得 予 以 再 利 用 。

(三 ) 環 境 資 訊 :

包 括 海 洋 資 訊 、 土 地 使 用 資 訊 環 境 品 質 資 訊 以 及 地 圖 與 氣 象 資 訊 , 此 等 資 訊 具 有 再 利 用 之 最 大 潛 質 。 例 如 英 國 之 氣 象 資 料 , 即 係 屬 於 可 以 再 利 用 之 範 圍 。 英 國 氣 象 局 提 供 一 原 始 資 料 , 各 地 機 關 或 民 間 企 業 對 此 原 始 資 料 作 精 緻 之 再 利 用 , 例 如 針 對 特 定 地 區 提 供 短 期 、 中 期 、 長 程 的 天 氣 預 測 等 , 故 於 此 部 份 之 資 訊 再 利 用 , 應 予 以 肯 認 。

(四 ) 農 、 漁 業 資 訊 :

包 括 農 作 與 土 地 使 用 資 訊 、 農 作 物 產 值 與 使 用 資 源 、 漁 獲 量 與 漁 場 資 訊 。 此 等 資 訊 與 上 述 環 境 資 訊 相 同 , 具 有 再 利 用 之 利 益 , 且 較 不 涉 及 個 人 隱 私 , 故 應 予 以 肯 認 再 利 用 。

(五 ) 社 會 資 訊 :

此 範 圍 之 資 訊 較 廣 , 包 括 人 口 統 計 資 料 、 態 度 調 查 、 健 康 疾 病 調 查 以 及 人 口 普 查 資 料 等 。 此 部 份 之 資 訊 原 則 上 得 以 再 利 用 , 但 若 為 醫 療 健 保 之 資 訊 , 因 涉 及 個 人 隱 私 之 部 份 , 應 不 得 再 利 用 。

(六 ) 科 學 資 訊 :

包 括 大 學 、 政 府 捐 助 財 團 法 人 等 研 究 機 構 所 為 之 研 究 、 政 府 所 擁 有 的 專 利 或 所 為 之 研 究 , 關 於 政 府 之 商 標 專 利 、 學 術 研 究 資 訊 、 圖 書 資 源 資 訊 等 。 此 皆 與 個 人 隱 私 涉 及 層 度 低 , 且 具 有 高 價 值 之 利 用 , 應 可 再 利 用 。

(七 ) 文 化 資 訊 :

包 括 博 物 館 、 藝 術 館 所 持 有 的 資 料 以 及 圖 書 館 館 藏 資 料 。 關 於 此 部 份 , 原 則 應 可 予 以 再 利 用 。 但 歐 盟 說 明 帖 , 曾 有 相 關 之 國 際 博 物 館 或 美 術 館 指 出 , 若 政 府 資 訊 再 利 用 未 有 良 好 之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 可 能 造 成 國 際 博 物 館 或 美 術 館 喪 失 其 特 殊 性 , 而 造 成 文 化 之 退 後 。

(八 ) 法 律 系 統 資 訊 :

包 括 犯 罪 率 、 立 法 及 司 法 判 決 等 資 訊 。 法 律 部 份 如 前 述 政 府 資 訊

包 括 犯 罪 率 、 立 法 及 司 法 判 決 等 資 訊 。 法 律 部 份 如 前 述 政 府 資 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