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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M. Nussbaum r 能力取向」的正義觀與教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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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俊斌 論 M.

Nussbaum

r 能力取向」的正義觀與教育發展

41

nwJ 正 U A 且可

月 正 U

AU Aυ 守扭

一一

刊第

集輯

究六

研十

育五

教第

論 M.

Nussbaum

r 能力取向」的正義

觀與教育發展

王俊斌

摘要

本文依據 M.

Nussbaum

r 能力取向」正義觀之分析,說明她對J.

Rawls

<正 義論》的例外狀況所提出的批評與補充,並且據此擴展教育發展的可能視野。基 於上述目的,本文首先討論Nussbaum在《正義的疆界》一書中的論述旨趣及其 對〈正義論》的深究與理論擴充;其次,藉由「能力取向」理論解釋殘障、國籍 與物種等三種正義的例外狀況,並且據此陳顯一種能真正企圖提供每個人皆能公 平行使各種能力之公義社會。最後,本文則是以「能力取向」為基礎,試圖從三 個面向開展促進教育發展之另類正義視野,分別為:r 弱勢者的福祉及其教育需 求」、「以『能力取向』補充國際教育成效比較的GNP 分析模式」以及「滿足「能 力』需求的合理限制與生態公民素養教育」等。

關鍵詞:能力取向、正義、契約論、功能運作、教育發展

王俊斌,國立中興大學教師專業發展研究所副教授 電子郵件為:

chunping@nchu.edu.tw

投稿日期 :2∞9 年 9 月 30 日;修改日期: 2010 年 3 月 30 日;採用日期: 2010 年 5 月 12 日

(2)

Bulletin of Educational Research

June

,

2010

,

Vol.

56

No.2

pp.

41-69

On M. Nussbaum's Capability Approach to

Justice and Its Application to Education

Chun-Ping Wang

Abstract

This article

a前empts

to analyze Martha Nussbaum's capability approach to justice

,

explain her criticism and renewed idea about the exceptive situations of John Rawls's

A Theory of Justice

,

and apply her view to education in hope of actualizing true

justice. According to these aims

,

the author

,

firstly

,

discusses Nussbaum's theoretical

argument about Rawls's justice

the。可 on

the basis of Frontiers of Justice:

Disabili紗, National均每ecies Members坤.

Secondly

,

the author

i1lus甘ates

the un-justice issues

of impairment (or disability)

,

nationality

,

and sufferings of non-human species. Finally

,

the author raises three alternative versions of justice for the sake of further educational

developmen

t.

These include

“的 enhance

the happiness of the disadvantaged and satisfy

their educational needs

,"“

to use the capability approach to modify GNP comparative

model of international evaluation of educational achievements

,"

and

to fulfill

reasonable limitation on satisfaction of capability functioning and eco-citizenship

education."

Chun-Ping Wang

,

Associate Professor

,

Institute of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for Educators

,

National Chung Hsing University

E-mail: chunping@nchu.edu.tw

(3)

王俊斌 論 M.

Nussbawn

I 能力取向」的正義觀與教育發展的

Keywords: capability approach

, justice, contract, functioning ,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4)

壹、緒論

美國芝加哥大學 M.

C. Nussbaum

(1947-) 教授是近年來十分活躍並極具

影響力的學者,例如,她在2003 年便曾被〈新政治家>

(New

Statesman) 雜

誌推選為 12 位偉大思想家之一 (Reeves,

2003)

,也曾擔任「美國中區哲學

學會」以及「人類發展與能力學會J

(The Human Development and Capability

Association) 等不同學術團體的理事長。從種種學術成就來看,我們應該可以 從以下兩個角度來評斷她的貢獻:一方面是她的古典哲學研究背景與豐富的著

作,也因此被定位為亞里斯多德主義者(Aristotelian) 。另一方面,由於倫理學 與政治哲學研究的傑出表現,她在 1986 年時便受邀擔任 Helsinki 世界經濟發展

研究所(

World Institute for Development Economic Research

,

WIDER) 的研究顧

問。隨後幾年,她更在當時 WIDER 主任L. Jayaw訂dena 的安排下,參與一項經 濟發展的專案,也就是從這個時間開始,她與 1998 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A.K. Sen1 共同發展「能力取向J (

capabilities

approach) 理論。 2 當時,她在這個計畫 中的任務主要是為經濟發展與人類福祉等議題提供必要的哲學基礎(Nussbaum,

2000)

,在此之後, r 能力取向」研究便成為她後來十幾年學術研究的重心。 深究「能力取向」的理論內涵,筆者認為該理論的核心概念即在關注個體是 否其有實踐或運用某種「功能J (function) 的潛在「能力」。簡要地說, r 能 力取向」理論顯然包括如下兩個層面的意義:首先,當每一個人在面對各種可能 的生活形式時,人們是否真正有機會或選擇的自由?這就好比同樣面對營養攝取 或維護身體健康的需求,我們可以努力避免飢餓,但卻也有可能會選擇斷食,甚 至是絕食。更進一步來看, r 能力取向」理論所強調的自由,便是一種積極性 1 A.

K.

Sen 為第一位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的亞洲學者,目前為哈佛大學教授。在研究《正

義論 >

(A Theory of

Justice) 的相關文獻時,筆者發現一個有趣的關係,即當初Rawls 在撰寫時, Sen 便是一個重要的閱讀與評論者(Rawls,

1971:

xi) 。

2 在 1979 年時, Sen 於哈佛大學 Tanner 講座的人類價值的系列演講中,發表“ Equality

of

what" 一文,他就是在這篇論文中首次提及「能力取向」概念。該文請參見Sen

( 1982:

353-369) 。

(5)

!

!王俊斌 論 M.

Nussbawn

I 能力取向」的正義觀與教育發展

45

「有...自由 J

(freedom to)

,而不是「兔於...的自由J (freedom 企om) 據此,我們便可以理解當一個人能自由選擇自己認為是好的生活時,此一積極

自由的權利本身不僅是善的,它更是人類幸福(well-being) 的重要條件(

Saito

,

2003:21; Sen

,

1993) 。其次,有關使某個「功能」發揮作用的潛在「能力」而言,

其實就是 Sen 所指的「功能運作 J (functioning) 觀點。他主張, I 功能運作」

直接與個人實際生活條件相關 (Sen,

1992a: 9)

,所以它會隨著每一個人想要做

的 (to

do)

,以及想要的存有方式(to be) 之選擇差異而得出不同的結果。另外,

Sen 更強調「能力取向」理論的特殊性,即在於它能看到由各種「潛在功能運作」

(potential

functioning) 所反映的社會正義問題,而不是檢視「實際已經完成的

功能作用 J

(achieved

functioning) 的結果(拙,

1985:

25必,

1992a:

4日 1 ,

1999:

70-71

)。根據這樣的立場,我們便不難體會「能力取向」理論會如何界定人們 的生活是幸福?還是被過度剝奪? I 能力取向」採取的判斷標準自然不是以人們 的實際財富(收入或日常需求)來區分,也不是以效益 (utility) (諸如幸福或 欲望滿足)來分析,而是以個別社會成員能否真正自由地追求自己認為有價值的 生活為考量。 由於「能力取向」理論是從實際日常生活所需出發,也就是以每一個人在不 同時間與環境下的不同生活需求( commodities) 為前提,據以檢視某個社會能否 提供各種支持條件,讓人們得以獲得滿足「能力」的最低門檻。因此,與一般強 調個人自主的自由主義立場相較, I 能力取向」理論自然十分強調個人抉擇的能 動性 (agency) ,並且尊重不同個體的多樣性及其可能的價值與立場 (Nussbaum ,

2000:

129) 。分析「能力取向」觀點所預設的理想社會,它期待一個社會應該要 盡其可能地滿足不同公民的各種生活需求。就此而言,這樣理解應該是沒有爭議 的。只是,當評斷「某個社會是否實踐「能力取向』的正義觀? J 時,顯然,這 不該被當成是非題,而是應該被理解為發展性概念來掌握。據此,如果我們進一 步將正義問題範疇聚焦在教育議題,探索「能力取向」在教育上的應用,甚至企 圖是以此促進教育發展(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這應是極為重要的: 當一個人真正能夠選擇或者將某個功能運作付諸實踐時,這才是真正自 由,而這樣的社會條件也才是符合正義的。舉例來說,分別來自中產階 級與勞工階級的英國學生,雖然他們在歷史科考試中得到相同的中等成

(6)

堵,可想而知,這並不是就意謂他們可能取得此一結果的機會是相同的。

(Walker

,

2008: 478)

由於借助「功能運作」的視角,它讓我們可以看到個人能動性的面向,也讓 我們得以注意促進或壓抑學生學習的因素、各種教育關係或社會制度的安排問題 (8凹, 1999: 刮去ii) 。據此,當一個來自勞工階級家庭的學生能夠與條件較好的 學生取得同等的表現時,這個結果根本不應被簡化為學生個人努力與否的因素而 已。其中可能的狀況自然還包括受限於家庭社經或文化資本因素,致使資質較好 的勞工階級學生只能與中產階級學生一樣取得中等成績而已;或者是能力相同的 學生,由於額外社會資源的把注,以及學校教育所提供之必要協助,這才足以讓 弱勢階級學生不致落後。無庸贅言,上述各種可能的反省便已體現「能力取向」 正義觀在教育實踐上轉化的積極意義。基於這樣的思考,為能更清楚把握「能力 取向」理論的正義觀,以及它所能開敵的教育發展視野,本文將涉及以下兩個層 次的討論:

一、一般論及有關公平(fairness) 與正義(justice) 等問題時, 3 縱使已有

許多理論試圖為我們提供可行出路,不過,由於J. Rawls 正義理論的重要性及其 引起的廣泛影響, 4 多數觀點總得對Rawls 的正義理論有所回應。然而,本文選 擇 Nussbaum在 2006 年發表的《正義的疆界:失能、國籍與物種>

(Frontiers of

Justice:

Disabili耽 Nationali恥 Species

Membership)

5

7書做為正義問題思考的起

3 一般認為「公平 J (fairness) 、「正義 J (justice) 與「公道 J (equity) 三者的概念 雖然相近,但 justice 顯然除了 equity 之外,還包括 fairness' 但又與「平等 J (

equality)

有所不同(楊深坑,

2008 : 6)

,原因在於「公平」分配並不等於「平等」分配。「平等」 是指齊頭性的平等,卻不分需求、能力與貢獻,都給予等量的資源;而「公平」則是依 據個別的需求、能力、貢獻或者是功績來分配不相同或不平等的資源(黃葦,2006: I) 。 4 根據 T. Pogge 的說法,他指出《正義論〉一書不但已被翻譯成至少28 種語言,而且該 書更在哲學、經濟學、法學、政治等領域造成的廣泛影響。正因如此,自然不會有人懷 疑 Rawls 個人在二十世紀的學術成就以及該書做為學術經典的重要地位(Pogge, 2007:

3)

5 Nussbaum 在這本書中一方面討論 Rawls 理論本身的問題,另外,她也嘗試以「能力取 向」理論來解決 Rawls 兩個正義原則架構仍無法完全解決的難題,這些難題像是需要被

(7)

王俊斌 論 M.

Nussbaum

I 能力取向」的正義觀與教育發展的 點,原因是該書不但採取「能力取向」理論做為論述基礎,同時,她更透過對 Rawls 正義理論的細緻討論,進而揭露當代契約論尚待開拓的「正義疆界」問題。

照理來說,依循 Rawls 的正義原則來處理資源與地位衝突問題,這應該是

一般人多會採取的主要方法,但 Nussbaum 在細讀〈政治自由主義>

(Political

Liberalism) 之後,對於 Rawls 明白表示自己的正義概念仍存在著無法解決部

分問題的狀況,這些狀況包括對於身體殘疾或失能者(不論是在心理上或生理 上的永久性或暫時性問題)所應該有的保障、跨越國家界限的正義問題、對於

動物以及其它物種所應有的權利保障、以及關乎下一個世代永續發展的問題等

(Nussbaum

,

2006: 22-23

)。針對這些狀況, Rawls 自己則是說:

儘管我們可以回答上述所有問題,但我仍非常懷疑,我們是不是能夠在正 義即公平的一種政治概念之內來回答這些問題。 (Rawls,

2005: 21 )

換言之,面對前述看似無法解決的例外問題, Rawls 認為自己「正義即公平」 的架構仍是無法解決?還是不必企圖解決所有問題?我想這是有待澄清的。然

而. Nussbaum 顯然是將這些較少被注意的部分稱為正義的例外狀況,更主張這

些例外有待「能力取向」理論來補述。 二、有關「能力取向」理論直接在教育上的應用,坦白說,這一類的教育研

究尚在起步階段。從少數的文獻中仍可看到,學校教育是否應該發展一套課程來

提升兒童的「能力 J ?或者兒童是不是已經夠成熟來應用自身的理性與自由?等

有待研究的問題。顯然,如同 M. Saito 的觀察,他認為從教育觀點進一步反省應 用「能力取向」理論的實踐價值,自然是十分重要的,而且「能力取向」理論所

能帶給教育的反省與實踐的革新更會是相當豐富的。只是,實際的狀況卻是多數

長期照護的人,或者無法行使自身權利的植物人、智能不足、自閉症或唐氏症患者等 特殊狀況。顯見,她是以探索新領域或是向外開拓新疆界的態度來思考正義的例外狀 況。故而,她的用意並非在於為正義劃出一道「界限」。這本書畫像已在台灣出版中文 譯本,書名譯為〈正義的界限:殘障、全球正義與動物正義> .姑且不論 Disabil甸、

Nationality

、 Species Membership 等三個概念的翻譯問題,若是將‘ frontiers' 譯為「界

F良 J .這不但無法真正反映 Nussbaum 的意圈,同時也可能會造成誤解。基於上述考量, 本文未採取中文譯本的翻譯方式。

(8)

教育研究者仍未能更認真地看待「能力取向」理論,因而使得各種可能的教育應 用無法被開展出來 (Saito,

2003:

29) 。基本上,我同意 Saito 的評斷,在本文中, 我因而嘗試依循 Nussbaum 在《正義的疆界》中所提及之三種正義例外狀況,進 一步討論它們在教育發展上的可能意義。 本文為能更清楚把握「能力取向」理論的正義觀,以及由其開傲的教育發展 視野, 6 故在本文的前半部分別討論 'Nussbaum 對〈正義論〉的批判與補充」與 「正義情境的三種例外狀況與『能力取向』理論的解析J '在本文的後半部分, 筆者更嘗試以「能力取向」為基礎,進一步分析「弱勢者的福祉(happiness) 及 其教育需求」、「以『能力取向』補充國際教育成效比較的GNP 分析模式 J ' 以及「滿足『能力』需求的合理限制與生態公民素養教育 J '並藉此凸顯未來教 育發展的深切蘊義。

貳、 Nussbaum 對《正義論》的批判與補充

對於正義問題之討論,早在希臘時期,就曾有人就制度性的道德規範提出 反省與質疑,並試圖藉由立法或契約論的形式來代替制度化的真基形式。這 個概念到了近代,則是出現在一些為人熟知之社會及政治契約論的論述,像

是 T. Hobbes 在《利維坦} (Leviathan) 一書中提出的「自然狀態 J

(the state

ofnature) 概念說法 (Hobbes,

1991

)、I. Kant 在〈論永久和平> (Pe中etual

Peace) 一文中對人類衝突關係的解釋 (Kant,

1996:

322) 、 J. Locke 將個體權

利視為一種與生俱來且不可任意剝奪的「自然權利 J

(natural rights)

( Locke

,

1988: 11-

§

6.2; McClelland

,

1996: 233-235)

,以及 J.

S.

Mill 提出「最大幸福原則」

( the greatest happiness

principle) 的效益論思想等 (Mill, 1998) 。在這樣的脈絡

下, Rawls 在 1971 年出版的《正義論》導言中,便曾表明自己對當時主流效益 6 筆者認為,如果將 Rawls <正義論〉視為是以 Kant 義務論為基礎來提出他對效益論之 批評與修正;那麼,由 Sen 與 Nussbaum 所共同發展的「能力取向」理論,則可以說是 藉由 Aristotle 觀點來補充 Rawls <正義論〉之不足的福利經濟學主張。基於這樣的看法, 本文雖然旨在探究 Nussbaum' 能力取向」的正義觀及其與教育發展的關聯性,後績的 討論自然需要引述 Rawls 觀點或者參考 Sen 的說法來補充其正義觀的理論內涵。

(9)

王俊斌 論 M.

Nussbaum

I 能力取向」的正義觀與教育發展

49

論的評價,以及期待超越前人的企圖:

我們不免忽略許多偉大的效益論學者,如 D.Hume 、A.

Smith

、 J.

Bentham' 以及 J.

S.

Mill 等人,他們同時也是一流的社會學者與經濟學家; 他們建立的道德原理,除能滿足自身廣泛的興趣外,更企圖建立一種更普 遍性的架構。與此相較,許多批判者雖然指出效益原則的模糊性,也注意 到它的許多推斷與我們的道德情感不一致,但這些批評者的視野顯然相對 偏狹多了。我相信,他們都是失敗的,其原因即在於他們都未能建立一種 可行且體系完整的理論來與效益論相對抗。...我一直想做的是想要進一 步概括 Locke 、 Rousseau 與 Kant 所代表的傳統社會突約論,讓它能夠上 升至一個更高的抽象層次。 (Rawls ,

1971: vii-viii)

從《正義論〉發表之後,Rawls 為了能回應許多學者的批評,也為了能讓正 義理論與當時自由取向的多元主義(liberal pluralism) 相容,而在後來的著作中 局部修正自己的說法。由於Rawls 的正義理論冒在提出一套可以用來解決民主社

會多元價值衝突的「基本結構J

(basic structure)

,亦即可以促進社會合作(

social

cooperation) 之公平條件(

fair terms)

(戴華,

1991 : 25

7)

,這個企圖就如同他 在《政治自由主義》所指出我們必須處理的根本問題: 一個能夠被視為足以為自由且平等公民之間的公平合作,提供恰當的正義 概念,這個正義概念會是什麼?另一個則是將合理的多元主義視為個人 在自由體制之中,合理能力運作所得出的必然結果。那麼在這樣的社會之 中,人際之間相互寬容的可能基礎會是什麼?如果更進一步把這兩個問題 合在一起,那麼問題將會是:一個社會之中,如果大家仍能分別維持自己 在宗教、哲學或道德觀點的立場,那麼一個由平等且自由公民所組成之正 義社會,這樣的社會如何得以長期存續?

(Rawls

,

2005: 47)

Rawls 認為,民主社會中必然存在各種價值或立場的衝突,這些衝突可能是 源自宗教、哲學或道德等不同立場。將這些各自有其獨特價值體系或倫理規範的 可能立場,稱之為「整全性的學說J

(comprehensive

doc甘ines) ,我們若想要用 一套與民主理念相符的辦法來解決這些衝突,Rawls 的作法並非僅將自己的正義

(10)

理論看成是另一套「整全性的學說 J '因為這樣根本無助於多元民主社會衝突問 題的解決。相反地, Rawls 在他的正義理論中,則是試圖透過某一個公平、合理 的程序,建構出一套正義原則。這一套公平、合理的程序就是所謂「正義即公平」

(justice as fairness)

(戴華,

1991 :

258-259) 。我們更進一步深究「正義即公平」 的內涵,這便是解決民主社會多元價值衝突的方法: 應該色括一個民主社會的秩序井然社會 (a

well-ordered society

)與道德人

(a moral

person) 等兩個概念,以及另一個做為這兩者之中介性觀點的原 初狀況(

original

position) 。簡單地說,我們一方面必須將自己視為道德 人,另一方面,我們與社會的關係則又是做為自由與平等的公民。至於 原初狀態的中介作用,它則是用來將道德人的模式觀點,以及藉由正義 原則的實踐所體現一種秩序井然公民社會之模式觀點加以連結。 (Rawls,

1999b:308)

顯而易見, Rawls 的正義理論即能替民主社會提供衝突化解並促進合作的機 制,故而他的正義理論並不涉及任何宗教理念或倫理價值。質言之,在契約論的 傳統之下,Rawls對於正義問題的研究,其實早在1958 年便已發表〈正義即公平〉

(Justice as

Fairness) 一文,而且在該文中,他便已提出著名的正義兩原則的初 步雛形 (Rawls ,

1999a:

48) 。後來,他在 1971 年發表的《正義論》中,則是更 清楚地依據社會契約論基本原理提出兩個重要的正義原則內容: 第一正義原則:每一個人對於所有人所擁有之最廣泛平等基本自由體系, 以及類似的自由體系,都應具有一種平等的權利(即平等自由原則)。 第二正義原則:面對社會與經濟的不平等時,應該在機會公平的原則下, (a) 各職務與地位應該要向所有人開放(機會公平原則)

;

(b) 在與正 義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要讓最少受患者獲得最大的利益(差異原則)。

(Rawls

,

1971: 60)

針對 Rawls 這一份著名的兩階段正義論原則,其實它們分別包括該原則體 系應該遵守的實踐程序性原則(procedural

principle)

,以及更根本的倫理學基 礎。首先,就兩階段的程序原則而言,Rawls 認為,正義的兩階段原則關係具有

(11)

王俊斌 論 M.

Nussbaum

,.能力取向」的正義觀與教育發展

51

一種「詞典式序列 J

(lexical

order) 的關係。他所謂「詞典式序列J .是指類似 編輯詞典時,依照字母順序或拼音方式來排列詞目先後的方法。因此,正義的兩 階段原則也存在著邏輯的先後關係,其中,最優位的原則是「平等自由原則」 也就是所有人際、社群或國家間的正義問題,它必須先尋求滿足「權利平等第一 原則」的可能性,再談第二原則。換言之.

Rawls (1971:

61) 認為,第一階段原 則優先於第二階段原則,即意謂個人自由權的保障會比社會經濟福利總額(

total

welfare) 的分配問題來得更重要。 至於第三階段原則中的「機會公平原則」與「差異原則」的關係. Rawls 認 為,在「正義即公平」的社會中,社會成員會願意在一個公開的規範體系之下, 為了相互的利益而冒險,其目的就是期待能夠透過合作以得到最大的利益。基於 這個看法. Rawls 認為,縱使允許採取部分職務與地位有所保留的作法,它有可 能會吸收較好的人才或鼓舞較好的工作表現,但他仍堅持機會公平原則不容許有 任何例外(Rawls,

1971:

84c) 。與此同時. Rawls 卻也不排斥強調個人能力與才 能競爭的功績社會 (meritocratic society) 本質,他因而主張不論社會採取哪一種 利益的分配原則,它都必須謹守對於最弱勢者最有利的前提。職是之故,我們同 樣可以說在第二階段原則 (a) 未滿足前,不得應用第二階段原則 (b) .而且第 二原則 (b) 的意涵其實就規定社會應按「小中取大 J (maximin) 之原則來分配 經濟福利(施俊吉.

1991 : 306-307)

我們不難想見,這種「詞典式序列」的規劃,它本質仍是與傳統契約論的立 場一致的,同時,這樣的安排更是取得超越效益論的結果。根據Rawls 的解釋, 當效益論將正義界定為整體「善的最大化」的實現時,理論上為能保障大多數人 利益,因此讓少數人的自由受到侵犯,這自然會是必要之惡。也正因如此,任何 以「正義」與「公平」為名的訴求,它必然其有要求所有成員均應對全體做出貢 獻的正當性 (Rawls,

1971:

26) 。顯而易見,由於效益論同意將「不情讓少數人 自由受到侵犯視為必要之惡 J .因此不符合 Rawls 正義理論的第一階段原則標準。 然而,若依據 Nussbaum 的分析. Rawls 的理論正因為這個思維程序的安 排,而使得「正義即公平」的程序性規劃仍要面對一些無法完全解決的難題。

Nussbaum (2006: 29-30

)指出,如果社會契約論的重要特徵即主張締約的各造是 處於一個大致平等 (rough

equality

)的情形下來進行協商,而這不只是道德上的

(12)

平等而己,同時也是權力、資源與地位上的大致平等。在締約之初,人類之間因 財富、出身、階級等所造成利益與階級的差異,這些都要被想像成是不存在的(換 言之,我們彷彿變成是赤身裸體的人類)。顯然,財富、出身、階級等所造成利 益與階級的差異,是可以透過第一階段原則來排除的。但是,當一個對象根本無 法取得平等權利時,例如:傷殘(

impainnent

)、失能(

disability

)或者是殘障

( handicap)

, 7 有些甚至完全只能依賴他人的長期照顧等不同狀況,如果依據需 求滿足的先後來判斷,顯然,第一階段原則即賦予滿足多數的健康者生活所需之 優先權,而有關殘障福利則自然變成下個階段才處理的事項。 除了程序性原則所存在的問題之外,Nussbaum也企圖從更根本的倫理學基 礎指出〈正義論〉的不足之處。就《正義論〉而言,Rawls 主張「公平」即在保 障人人「原初狀態J (

original

position) 的平等,雖然這個「原初狀態」只是一 個假說,但是在「原初狀態」下,每個人不因社會階級的不同、財富分配不均、 聰明才智的不同,或者心理與興趣的差異,而受到不公平的對待(Rawls,

1971:

12)

0 8Rawls 另外也指出, r 原初狀態」中的各方是在「無知之幕 J (

the veil of

ignorance) 之下參與正義原則的磋商。其中的「無知之幕」是指締約各造之間在 訊息上的限制 (Nussbaum,

2006: 56-57)

,亦即他們並不知道自己的種族、階級、 7

Nussbaum (2006: 423

)對這三者的定義為:傷殘是指喪失正常的身體機能;失能則是 指一個人在身處的環境中無法隨意做想做的事情;至於殘障,則是指個人因為此一因 素導致的不利競爭條件。 B 根據 Nussbaum 的說法,她認為 Kant 對於社會契約論最重要的討論是他在 1793 年發表

的〈理論與實踐)

(Theory and

Practice) 一文,以及 1797 年的〈道德形上學}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一書 (Nussbaum,

2006: 50-51)

0 Kant 的政治哲學與他自己的道

德哲學之間,它們的關係是複雜且具有爭主義的;因此,為了能凸顯 Kant 理論中的某些 特殊之處,這自然要用更多心力。很明顯地, Rawls 主要是引用Kant 的道德哲學,其 核心概念在於「人類本身必須永遠被視為目的而非手段」。對於這種「人類神聖不可侵 犯」的概念,自然也就成為 Rawls 發展整個理論的一種直觀式出發點 (intuitive

starting

point) 。只是. Rawls 自己也清楚表示,要給予這種概念重要的內涵,必須藉由更清楚 的政治原則來達成。但是. Kant 的政治哲學不僅只是簡單地讓道德概念在政治哲學領 域產生效果而已,相對地. Kant 仍牢牢地將自己的理論與古典社會契約論傳統聯繫在 一起。因此,他的政治理論即具有一種混合式的特色。

(13)

王俊斌 論 M.

Nussbaum

r 能力取向」的正義觀與教育發展

53

出身、性別,以及對於善的各種概念。這種資訊上的限制是為了能模擬出人們若 真的在「無知之幕」內,他們所能得到的道德公平性。從理論上來看,訂定契約 的「原初狀態」純粹只是假設性的,它可以做為一種思辯的設計;也就是說,任 何一個人、任何時候皆可以進入這一個假設性的狀態,並且在「無知之幕」的限 制下,由於個人對自己與他人相關的一切都一無所知,那麼人們才能真正試著從 各種不同人的不同角度來進行合理的推理。最後,他所做的抉擇也才會是真正能 夠符合正義原則的理性判斷。如果在「無知之幕」的限制下,各方都變得只能應 用賽局理論中有關「小中取大規則 J

(max-min

rule) 來做出最佳的選擇。簡言之, 這種規則馬上就排除效益論觀點,因為在效益論追求最大利益總額(或平均數) 的前提下,只要符合多數人的利益,那麼它無疑容許多數人對一部分人的自由與 平等進行侵害。

Nussbaum (2006:

12) 認為,預設在「無知之幕」下所進行的選擇與行動, 我們其實不難想見這麼做所能獲得的,自然不太可能會是最完美的結果,但它必 然會是一個尚能接受的次佳結果。如果再從更深層的倫理學角度來看.r 無知之 幕」提供一種「道德無私 (moral impartiality) 的典型,這與 Kant 所主張的看法 相近;也就是說,沒有人可以為了一己目的而將他人視為達成自己目的之工具」。 由於 Rawls 依循 Kant 所採取的立場,因此,正義理論自然也表現出像Kant 那樣

的整合政治哲學與道德哲學的理論特色,一方面,他的理論試圖掌握那種共有的 道德判斷,這特別是指在原初選擇情境下所做的設計,這自然是很Kant 的: r 每 一個個人都擁有在正義基礎上的不可侵犯性,就算是為了整體社會的福祉,所有 作為也都不可以凌駕在其之上J

(Rawls

,

1971: 3)

Nussbaum (2006:

57-58) 認為,這樣的思考出發點與她的「能力取向」理論 所採取的立場相似。一旦原先契約假設的歷程在真實的情況中開始付諸實現,那 麼對於公平的考量就會告訴人們,在這個歷程中,每一個人都該被平等對待,而 且也要被視為目的自身的方式被尊重。我們若能理解這個相同點,那麼便可以體 會「當效益論的主張只關心大多數人的幸福時,效益論根本從未將每一個具體個 人的需求與立場納為選項J .這也正是 Rawls 與 Nussbaum 反對效益論的關鍵所 在。 平心而論. Nussbaum 對於 Rawls 的正義理論的觀點,大抵是接受的。但是,

(14)

除卻前述對「詞典式序列」形式的疑問外,她仍認為 Rawls 對於契約論的修正(如 正義兩階段原則的實踐架構、「原初狀態」與「無知之幕」的設計) .基本上仍 依循「人是理性動物」之前提。與之相反,她認為「能力取向」係出自對那些無 法一開始具有能力參與契約訂定的人之真正關慎,特別是對那些因身體殘障、處 在落後國家的赤貧人口,甚至是人類以外的物種,針對和他們有關的正義問題, 這便顯示她所指正義的‘ frontiers' 。

參、正義情境的三種例外狀況與

「能力取向」理論的解析

就 Rawls 而言,他認為一個正義的社會必須滿足一項要件. ~P 該社會的基本 結構必須符合經由「原初狀態」所推導出來的正義原則。只是,他當初在《正義 論〉中的說法是從「原初狀態」所推導出的兩項正義原則,它應可以適用於「任 何社會 J .換句話說. Rawls 認為,我們可以把這套正義原則當成客觀標準,據 以判斷該社會是否違背正義。然而,從 1980 年發表〈道德理論中的康德式建構

主義)

(Kantian Constructivism in Moral

Theory) 一文開始,他對正義原則適用

範圍卻有所修正,亦即他不再堅持正義原則會具有普遍的有效性: 面對存在於民主社會中自由與平等兩者之間的衝突,我們並不想要企圖尋 找一個能超出任何特殊社會或歷史處境之外,但卻又能適用所有社會的正 義觀點,我們想做的事情是想要在正義形式的基本架構之下,來解決現代 民主社會的根本歧異。 (Rawls ,

1999b: 305)

毫無疑問地,正是這一點理論讓Rawls 在可普遍性的立場中退縮,這才讓 Nussbaum有機會將 Rawls 正義理論無法完全解決的部分,進一步用「能力取向」 理論來回答。 就 Nussbaum而言,她根本不認為人們的權利或者能力會是全然平等的,亦 即不平等可能源自人們擁有的資源與需要被照護的程度差異,甚至是同一個人在 人生不同階段所會有的不同需求等。另外,她更不認為人是「獨立的J .因為人 乃是政治的動物,終其一生,個人的利益總是和其他人的利益糾結在一起,他們

(15)

!

!王俊斌 論 M.

Nussbaum

I 能力取向」的正義觀與教育發展

55

1 的目標同時也是共享的。又因為人是政治的動物,因此在人生的不同階段,總會 與他人有不同程度的依賴關係,而且有些人終其一生,都處於在必須依賴他人的 處境之中。職是之故,如果說 Rawls 所提出的「正義即公正」並非一種「整全性 學說 J '而是在為多元民主社會提供解決衝突的合理程序,那麼它自然不會考量 個別的實際狀況了。與之相較, I 能力取向」基於對人類存有本質的界定,以及 嘗試處理不同人在日常生活中需求差異的問題,它的出發點便與 Rawls 的立場不 同。 從「能力取向」理論的立場來看, Nussbaum 認為, Rawls 的正義政治觀 對於自由主義可能的應用性評估相對顯得過於悲觀,更直言他所認同的基本善

(primary

good) 有哪一項不是西方文化價值的反映,而且正義的自由觀點本 身仍然其有普遍的可能性,例如:婦女面對不正義處境的反抗、甘地對於英國 殖民主義的批判,甚至是許多不同藝術與戲劇創作所能帶給人們對於悲傷與不 幸的廠同身受 (Barclay,

2003:

12) 。質言之,面對多元社會衝突問題的解決, Nussbaum 不認為只有「正義即公平」純粹的「基本結構 J '才是可行的取向。 據此,她在《正義的疆界〉之中認為,現在至少有三種與社會正義相關的議題是

無法在「正義即公平」的程序下完全被解決的 (Nussbaum, 2006:

1-3

,

9-25)

一、與身心障礙相關的正義議題

這個問題顯然與爭取身體殘障或心理缺損者之合理正義問題相關。在既有的 社會機制下,身障者做為與其他人具有同樣平等地位的公民,在討論各種社會 權利與義務時,他們的權益總是未能被優先納入考量。這樣的狀況可以從擴充教 育、健康照護、政治權利與自由,以及公民平等權等不同面向被凸顯出來。當 Rawls 在〈正義論〉中採取一種基礎政治原則為前提的假設立場,他將此定義為

足以導出正確結果之正確程序的「純粹程序性正義J (p叮e

procedural justice) ;

也就是說,他不以自然狀態之自然權利為理論基點。據此,他也就達成更進一步

提升契約論哲學深度之成就 (Nussbaum,

2006:

12) 。縱使如此,社會契約論在

原則的區分本身總會面臨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 I 由哪些人來規劃社會應有的基

礎原則」與「這些基礎原則被用來規範哪些人 J

(Nussbaum

,

2006:

16) 。因此,

(16)

56 教育研究集刊第 56 輯第 2 期 時間的需求差異問題 (Kittay,

1999: 88-89; Nussbaum

,

2006: 427)

(一)在正義的情境之中,他假定人與人之間具有粗略的平等性; (二)他將人理想化為「可以完全合作的J '而將失能者與完全需要他人照 護者的問題先擱在一邊; (三)他對社會合作的理解是同樣奠定在「平等者之間的互惠」概念之上, 顯然地,他仍然未能容納那一些有極度依賴他人照護需求者的明確空間; (四)就 Rawls 正義理論來看,他對基本善的觀點,也就是從對公民的解釋 中,典型的公民特徵即在於「完全合作J (包Uy cooperating) 的能力,而這種理 解方式實在無法容納許多必須要接受他人照顧之需求的事實; (五)他從自我確信其有效的根源來理解所謂的公民自由,但是,這種方式 忽視了不具有這種能力的人實際所能享有的任何自由。 因此,當我們面對弱勢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問題時,所謂「原初狀態」顯然 就不能「正常J (normal) 賦予弱勢者與其他社會群體具有原初立足點平等的可 能。為了解決與身心障礙有關的社會公平問題.Nussbaum 強調我們亟需一種新

的思維,即一種不同的公民概念以及對人類社會合作目的(the pu中ose

of social

cooperation) 的新分析方法。簡言之,我們不應像傳統契約論的政治哲學僅以 人際互利為焦點,我們必須轉而強調應以關懷作為社會基本善 (care

as a social

prima可 good) 的重要性。

二、與國籍相關的正義議題

當我們以世界公民或全球化視野來看待正義的議題時,正義所涉及的領域與 範圍是更被擴大的。因為伴隨著個人不同出生機遇之國籍或民族性的限制,諸如 隨著經濟全球化發展而惡化的第三世界赤貧、糧食缺乏、醫療與教育的不足等問 題。顯然,因為出生國籍的差異,自然形成不同的人是否具有滿足生活所需能力 的起始點不平等。面對這樣的人類處境. Nussbaum 再次指出 Rawls 的《正義論》 在此顯現的問題。由於在一個國家之內,任何一個參與訂定契約的人,他們都被 假定為是渴望與需要某些基本善的,這包括自由權、機會、收入、財富與自尊的 社會基礎。顯然,契約論關心的正是有關「善」的分配。同樣地,我們也能看到 存在於國家間契約訂定時,也會觸及資源分配問題:

(17)

王俊斌 論 M.

Nussbaum

r 能力取向」的正義觀與教育發展

57

各個國家代表在不知道自己究竟代表哪個國家的狀況下,當然會想要確保 國家間有關基本善的分配應該要符合公平要求,而且沒有哪一個國家會因 自己的貧窮問題而在其他國家之前蒙羞。表面看來, Rawls 只是將其約論 的主題限定在戰爭與和平等傳統議題,其實,如果國家不再被視為一個僵 固與封閉的體系,那麼問題可能會變成是要將收入與財富重新分配至其他 國家。據此,他的想法是以國家完整的封閉性為假設前提,企圖避免與國 家間權力不平等有關的嚴肅議題。 (Nussbaum ,

2006: 235-236)

這樣的構想顯然過度簡化不同政體與各國內部社會結構的差異,進而有流於

理想化的毛病。也正因為有這樣的問題,Rawls 後來才在《萬民法)

(The Law

of Peoples)

9 中嘗試提出修正,他想「將一個國家嶺域範圍內的正義之自由概念

進一步擴及所有人類社群之上J

(Ra

wls

,

1999c: 9)

,其目的是要找出一個能被

「正義的自由人民所能接受的理想外交政策與原則J

(Rawls

,

1999c:

10) 。對於

Rawls 來說,這樣做等同間接促進「一個符合正義的國際社會結構,也就是使一 個可以實現的烏托邦 (realistic

utopia)

J 能付諸實現 (Nussbaum,

2006:

238) 。 仔細推敲 Rawls 的思考,基本上,他還是認為問題在於正義原則如何成為個人的 理性抉擇,並且也成為社會共守的規範?針對這個問題,他的作法是運用具有平 等地位的「道德人 J

(moral person)

,經由一套公平合理的商議過程,最後才 能共同挑選出一套互利共守的規範。他在這裡必須強調以「道德人」做為獲得共 守規範的必要基礎,顯然,這麼說仍未跳脫Kant 所主張的正義原則應具有普遍 有效性的說法。 Nussbaum 就曾以一個國家的自由與否,以及像是印度這一類由種姓制而長 9 對於將本書譯為〈萬民法> '國內學者許;美 (2005

:

i-ii) 指出,這種譯法是有問題的。

他認為,“the

law of

peoples" 來自拉丁文“inu

gentium"

,它是指用來調整羅馬人與外國 人,以及外國人之間關係的法律。後來,國際法學者通常使用“ inu gentium" 來指國家

之間的法律,而不是原來意義土的萬民法。另外, r 萬氏法」一詞又含有帝國用以統

治萬氏的意涵,這自然更偏離 Rawls 的理論基調。因此,許漢主張譯為「民族間的律法」 會比較貼近 Rawls 的本意。由於“ the

law of

peoples" 的譯法並未與本文探究的問題主軸 有闕,故仍採用多數人的譯法。

(18)

期維持的「符合正當性的階層社會 J (

decent hierarchical

societies) 為例,分析 Rawls 所安排的兩階段正義原則(特別是第二階段的差異原則) ,根本未能有效 促進不同國家與不同民族之間的平等。她認為在《正義論》之中,原初情境的設 計被運用在兩階段之上:首先是在每個自由社會內部,接著才是應用在不同社會 之間。Rawls 因此也認為,所謂正當的人類社群應該也要包括長久生活在非自由 環境的人們,這些人生活環境的存在被視為是「正當性的階層社會」。但是,本 質上來說,這些社會是不自由的,而他們又有自己的一套政治運作原則,所以根 本不存在一個可以在其國家內充分應用的原初情境 (Rawls,

1999c:

70) 。顯然, Rawls 也清楚這一點,因此才建議採取一種階段化逐步應用原初狀態的設計機 制,亦即被自由的人們在自己的國家之內應用、不同國家的自由人民在國際之間 應用,以及當不自由人民決定更進一步參與人類社群時加以應用。針對這樣的區 分機制,會讓人想到為何第二階段的原初狀態會有兩種不同的應用方式?也就是 說,為什麼不把包含各個固有的階層性社會都納入單一的第二階段契約呢?其原 因似乎就是那些原則都是做為自由的第一階段契約所推導出來的。接著,再被固 有階層性社會所接受。因此,自由社會與固有的階層性社會,其實各自皆很清楚 自己所處的生活環境到底是不是自由社會。對於不自由的人民而言. Rawls 認為, 如果期待他們能從國內的自由程序中建立起由他們能接受的正當原則,顯然,這 種看法是不合理的。據此,如果先要求他們與類似的社會體系訂定契約,探取彼 此能接受的各種原則,而不是直接丟進一個本質源於自由主義的社會結構中,那 麼這些社會將會相對受到較多的尊重 (Nussbaum,

2006: 240-241

)。這樣說,表 面上看起來也很合理,但是筆者認為,針對一個極度不自由的社會體系,我們若 允許這樣的極端例子仍可以採取極緩慢的漸變,這無疑是漠視該社會中每一個人 的實際福祉與能力發展。

三、與物種相關的正義問題

若僅強調以人類理性做為契約形成之必要前提,這即意謂其有某些理性程 度的非人類物種;傳統契約論是未曾替它們預留任何權利的。 Nussbaum 在書中 論及的「物種 J .似乎是限定在人類以外的其它動物。針對人與動物之間的關 係,她便引述一段非常有趣的歷史來呈顯自己的立場:在西元前 55 年,羅馬領

(19)

59

論 M.

Nussbawn

r 能力取向」的正義觀與教育發展 王俊斌 fr 卜 導者 Pompey 安排了人與大象格門的劇碼,在競技場的中央,動物能清楚地看見 自己已無處可逃。根據古羅馬作家 Pliny 的記載,動物用極不可思議的姿勢向觀 眾乞求,希望能夠得到人們的憐憫,哭求人們能夠「同情 J (compassion) 牠們 的困境。當時,由於觀眾受到戚動,不但開始同情牠們的處境,並且憤怒地譴責

Pompey

。針對這個故事,

Nussbaum (2006:

325-326) 借用 Cicero 的觀點來解釋

人與動物之間共有的嵐受性,人們戚覺到這些大象與人類彷彿有著一種休戚與共 的關係 (a

relation of

commonality/societas) 。人類與其它有智慧的物種(

intelligent

creatures)

,應該是共同享有這個世界,以及這個世界上的珍貴資源。除此之外, 我們應該認真看待人類與其它物種之間存在的相似與相異之處,因為接受人與動 物之間存在的連結關係,它有時可以激起人的憐憫與道德關懷,只是大部分時 候,我們總是以不經意的態度來處理。 針對人類與其它動物之間的關係,Nussbaum 認為,這應該都要受到「正義」 制約,特別是對古優勢的人類而言,人根本不該將自己的「權利」凌駕在動物之 上。但是,我們若回到Rawls 正義理論的兩階段原則基礎,一個具有平等自由 權的主體,如果連身障者都可能不會立即被包括在內,更遑論人類以外的其它物 種了。追究 Rawls 所面臨的問題,根本還是因為這種「人是理性動物」的思考前 提。簡言之,他和 Kant 的看法相似,也就是將人的人性和人額自己同時又其有 的動物性之間相互對立,縱使Rawls 自己沒有明說,但是,他確實把人性的特質 莫定在道德與明智的理性範疇之內,而不是奠基在人類與動物共有的需求性因素 之上。與之相反, Nussbaum 的「能力取向」則是採取一種相對的觀點,她將理 性與動物性兩者視為是徹底統合的。她這樣的說法其實是源自Aristotle r 人是政 治的動物」以及K. Marx 所謂人類是一種「在生命過程中其有需求之多樣性J

(in

need of a plurality of

life-activities) 的生物,她據此主張我們應該可以發現理性只

是動物性中的一個面向 (Nussbaum,

2006:

159) 。基於這樣的理解,她主張所謂 的理性,自然不是可以用來形容人類官能運作的唯一用詞。簡言之,理性並不是 一種理想化的概念,同時,它更不需要和動物性對立,所謂的理性,只是一種平 凡的實踐推理法則,而且這只是動物所擁有的許多官能中的一種能力而已。順著 這種將理性與動物性整合為一的看法,我們自然要將合理對待動物的議題納入正 義問題的研究範疇。其實,針對那些同樣真有情緒凰知的動物來說,現在有關動

(20)

物權的討論,反映出社會早已將之視為一種倫理議題 (ethical

issue)

,只是很少 從社會正義角度來重新看待它。 綜合上述三種有關「正義疆界」問題的討論,毫無疑問地,既存的主流政 治哲學(包括效益論與契約論)是存在著理論的缺轍。不過,我們必須理解

Nussbaum

r 能力取向」的主張立場,她無意提出一種完全實現社會正義的方案, 她只是期待提出一份有關公民應該具有的最低限度核心社會權利 (an

account of

minimum core social

entitlements) 而已。另外,她常提及自己的研究可以視為開

拓正義問題的思考範疇。因此,自然在一般常態狀態下, Nussbaum 應該是接受 以正義的兩階段原則來促進社會正義。但是,當我們面臨《正義論》的例外狀況 時,如何協助所有社會公民跨越滿足功能作用行使的最低能力基本門檻(

basic

threshold)

,這便是「能力取向」的重要價值。

肆、人類福祉與教育發展:以「能力取向」

為基礎的觀察視野

誠如 Saito 所言,純粹「能力取向」在學校教育 (schooling) 上的應用,仍 然十分有限。故筆者在本文中的討論,並不將教育發展完全限定在學校教育的概 念之內,而是採取「以人真正像人的方式生活」這一種廣義的教育概念來加以定 位。因此,以下即嘗試依循三種正義例外狀況的區分,探究其對教育發展的觀察。

一、弱勢者的福祉其教育需求

Rawls 把社會定義為「一種追求互利的合作事業J (

a cooperative venture for

mutual advantage)

(Rawls

,

1971: 4)

;也就是說,

與每一個僅僅只靠自己努力過生活的個人相較,自然唯有社會合作,才有

機會讓所有人能過更好的生活。 (Rawls,

1971: 126)

同樣地,

(21)

王俊斌 論 M.

Nussbamn

r 能力取向」的正義觀與教育發展

61

進而相對地限制自我之自由時,那麼對於接受這些限制的人,就可以和那 些接受規則而獲得利益的人一樣,對於某些事物也同樣享有類似的權利。

(Rawls

,

1971: 112)

無庸置疑. Rawls 是將締約各造視為決定參與互助合作且追求互惠的一群 人。順著這樣的思考往下推想,一個正義的社會必須提供社會成員基本權利與義 務,根據法理來調節社經地位的不平等,藉由促進成員間的合作互惠,進一步使 秩序井然的社會有機會成為事實。乍看之下.Rawls 說法十分合理,而且也符應 一般強調每個人皆具有各種自由權或平等權的立場。但誠如Nussbaum 的分析, 社會中必定存在著許多需要被長期照護,甚至是連自己有的各種權利都無法行使 的人(如植物人、智能不足、自閉症或唐氏症).故而正義第一階段原則的說法, 對他們來說是一個空的概念,因此他們根本無法與其它正常人「互助合作且追求 互惠」。 不容否認地. Rawls 並未忽視弱勢者的教育問題,例如,他在區分「差異原 則」與「補償原則J

(principle of

redress) 的不同時,便說: 差異原則並不要求社會要努力排除一切障礙,期待讓大家都能在一個公平 的基礎上參與競爭。不過,差異原則作用的目的是透過教育資源的分配, 期待長期下來,能夠對最不利者的地位有所改善。如果這一個目的必須借 助天賦能力較佳者來達成,那麼差異原則是會允許這樣做的,否則是不可 以的。因此,在做這一類決定時,教育不能純粹只考慮經濟效益與社會福 利價值。 (Rawls,

1971: 101)

言下之意. Rawls 認為教育資源的分配不應該只看教育是否已教會學生學會 哪些能力,相反地,是必須以其可以帶給個別公民或社會群體生活之豐富程度 為準據,因此,分配過程中有關最不利者的處境也需一併被考量(Rawls,

1971:

107)。顯而易見,現在的問題是他對於人性的界定以及差異原則的預設,這是 否有助於弱勢者處境的改善?若從道德觀點來看.

Rawls

r 無知之幕」是期待 這個設計能夠把與社會正義無關的因素排除在「原初狀態」外(戴華.

1991 :

264)

.只是當我們根本難以想像「我之以為我」的個人特質是可以全部被「無

(22)

...

知之幕」排除掉時. Rawls 理解的「自我」就會是「徹底脫離具體社會 J

(radically

disembodied) 的狀態(戴華 ·1991:

270)

因此,如果在個人生命過程中未曾有的經驗,這可能成為我們同理他人境遇 的障礙;只要有一丁點的可能,那麼,我們就無法從所有可能的立場來思考。果 若如此. r 差異原則」所能提供的合理決策保證,也就被打了折扣。與之相較, 由於「能力取向」注重各種可供選擇並真正付諸實踐的「能力J .可能選擇的「功

能組合 J

(the capability

set) 自然會隨著不同人而有差異。比方說,雖然人皆有

攝取營養並維持健康的需求,縱使一個斷食的富人和一個被迫挨餓的窮人都可能 表現相同的行為結果,但兩者擁有的「功能組合」顯然不同,即富人可以選擇良 好的飲食和營養,這一點是窮人做不到的 (Sen, 1999) 。 Nussbaum 正是看出「差異原則」的限制以及「功能組合」的不平等,所以, 才會說「能力取向」即在於強調一個社會如果愈能擴展不同人的「功能組合」 這樣的社會才是相對較好的。這就如同她在〈正義的疆界》中針對弱勢者「能 力」發展所描述的 (Nussbaum,

2006:

96-97) 。例如,哲學家 E. Kittay 將近 30 歲的女兒,雖然她患有先天腦性麻痺以及嚴重的肢體障礙,但她卻深具魅力並有 豐富的情凰,像是她會用愉悅來回應他人的情嵐與讚美,她更熱愛音樂並會隨之 起舞。另外一個例子則是. Nussbaum 自己 10 歲大的外踢,因為這個小男生患有 亞斯伯格症與妥瑞氏症,這使得他無法到公立學校讀書,也沒有辦法讓他自己獨 處。縱使如此,由於他熱愛各種機械,這使得他對於機械知識的理解令人讚嘆。 也因為私立學校較完善的設備,足以應付他的天賦與殘疾問題,他的父母因而願 意在有限的家庭經濟條件下,仍送他就學。 Nussbaum 舉這些例子就是想強調弱 勢者的福祉及其教育需求的重要性,當然,她所說的並非是狹義的學校教育,而 是期待要讓人「以真正像人 J (

truly

human) 的方式來生活,這應該如同藉由適 當的教育來涵養人們各種讀寫、數學與科學訓練等能力相同,社會不該完全限制 弱勢者擁有幸福生活的權利 (Nussbaum,

2006:

76) 。

二、以「能力取向」補充國際教育成效比較的 GNP 分析模式

與當代的契約論相較, r 能力取向」顯然是不同於一般經濟一效益取向

(economic-utilitarian

approaches) 。不可諱言地,國際對於不同國家的國民生活

(23)

王俊斌 論 M.

Nussbaum

I 能力取向」的正義觀與教育發展的

品質的評量與排行,一般總是以國民生產毛額 (gross

national product

,

GNP) 做

為計算的基礎,而且一個國家教育投資總量占 GNP 的比例,更是分析或比較國 際教育投資成效的重要指標。但是,這樣的方法由於它並未深究某一國家內部之 財富與收入的分配狀況,使得國民所得的總體數據可以十分亮麗,但內部卻也可 能存在著嚴重的貧富差距。例如,過去南非便常名列於發展中國家的國民高所得 排行,但是其內部卻是財富過度集中於少數人手中;換言之,經濟一效益取向從 未把人類本身當成是目的,相對於少數的富有階級而言,廣大的低收入者只是被 視為一種手段或工其價值而已。 GNP 的計算模式,因此也就未能正視人類生活 的合理基本要素。針對可能的盲點,由於「能力取向」對人類應有核心權利 (key entitlements) 的分析,它注意到跟財富分配相關之社會正義面向,諸如公民對於 生活的期待、嬰兒的死亡率、教育與就業機會、政治自由,以及族群或性別平等 問題 (Nussbaum,

2006: 71-72)

因此,針對某一國家或地區人民福利及其教育發展水準的衡量,在一般「國 民平均所得」數據比較外. I 能力取向」則是建議我們應以更能貼近每一個人 真實生活處境的方式來觀察,也就是應該要以此一國家能否提供滿足某項「功能 運作」之條件做為標準。若以Nussbaum 對發展中國家婦女處境的分析為例,她 指出,婦女由於受到傳統文化或者貧窮因素的影響,因此比起男性更容易遭受暴 力或不平等對待 (Nussbaum, 2005a: 167-171) 。或許,這樣說法並無太大新奇 之處,不過,當 Sen 在 1989 年發表婦女生存與發展問題之關聯性研究時,依據 人口與經濟統計數據,他指出,每年大約有100 萬的婦女人口消失 (Sen,

1989

,

1992b) 。顯然. I 消失的婦女 J

(missing

women) 的描述不但把問題的嚴重性 凸顯出來,同時更呈顯出GNP 比較模式無法看到的層面。 職是之故. I 能力取向」反映個人會因其出生環境或國籍因素而有「能力組 合」的不平等,當然,這樣的不平等自然也包括受教育的機會在內。因此,從各 國教育投資古國民生產總額比例來探究其教育發展水準,這種國際教育成效比較 雖有其價值,但是「能力取向」卻較能反映某一特定脈絡內的社會正義與教育發 展的關連一一像是印度極度窮困省分的婦女,為何和男性相較之下,有極不對稱 的死亡率和文盲率 (Sen,

1999)

(24)

三、滿足「能力」需求的合理阪制與生態公民素養教育

面對多數已開發國家利用落後國家廉價勞動力,並刻意降低環保投資的作 法,顯然印證當前主流經濟觀點不但過度正當化人類的自利(

self

interest) 行為, 同時這也反映它與應有的倫理反省更加疏遠(Sen,

1987:

12-28) 。深究「永續性」

( sustainability

)的概念內涵,雖然它明確主張「永續發展是指發展必須能滿足 現在的需要,而不會傷害到未來世代要滿足他們需要的能力J '然而,當「永續」 仍以滿足所需做為判斷條件時,它就不可避免地與物質發展或生活滿足等議題相 關。例如, 1993 年在印度與孟加拉發生的霍亂疫情,當時由於病菌變種,疫情 因而擴及泰國、巴基斯坦等 10 個亞洲國家。專家事後分析,他們發現由於人類 過度使用化學肥料的工業化耕作方式、河川出海口的土地開發造成濕地與紅樹林 的消亡、貧民常食用的魚種身上累積大量的化學毒素、商業化的魚業捕撈造成生 態失衡,再加上溫室效應等複雜因素加總的結果。表面上,不論貧窮或富有,經 濟發展應該對大家都是好事,但是對赤貧的社會底層來說,他們卻是最容易受 到氣候異常的洪水威脅、吃下最多有毒魚肉,更會是霍亂等流行病最大的受害者

(Holland

,

2008: 402-403

)。 表面上, 1993 年的霍亂疫情似乎是人類的問題,甚至只是與弱勢階級相關 的生態正義(

eco-justice

)問題。但是,像化學肥料的使用、河潰或濕地的過度 開發、魚額身上的毒素或商業濫捕,這些舉措不正反映著人們不尊重環境其它物 種權益的寫照。雖然 Nussbaum 建議我們必須將正義議題的討論對象擴及人類以 外,也就是我們應該將那些非人類生物的合理對待方式納入正義問題的研究之 內 (Nussbaum,

2006:

1-3 , 9-25) 。不過,

B.

Holland 卻也在探討生態學與正義的 相關限制時,認為在 Nussbaum 所謂滿足能力需求的基本門檻之外,其實更應該

思考制定「能力」滿足上限(

capability

ceilings) 的必要性 (Holland,

2008:

402-403)

, 1日否則可能的物種不平等、階級剝削或者生態殖民(

eco-colonized

)等現

象根本無法根絕。

1日像是世界各國在 1997 年接訂〈京都議定書} ,以及 2009 年在哥本哈根召開全球氣候 會議並討論二氧化碳減量協定,便是很典型的例子(王俊斌,

2009)

(25)

王俊斌 論 M.

Nussbaum

r 能力取向」的正義觀與教育發展的

若從公民素養教育的角度來看,

T. H.

Marshall 在〈公民素養與社會階級〉

(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 一文中,曾提出三種不同公民素養內涵界定的重

要區分:市民的、政治的以及社會的。而且,當時( 1949 年)基於對公民參與 社群活動權利保障之福利國家 (welfare state) 發展理想,這三者之中又以社會 的公民素養最為重要 (Marshall , 1977) 。與之相較,後來更有學者進一步提出 第四種具有補充或修正價值之公民素養概念,即「生態公民素養 J (

ecological

citizenship) 之積極性公民主張 (Steenbergen,

1994:

141-143) 。簡言之,生態公 民意識本質上是將生態認同 (ecological identity) 與政治認同兩者加以整合,它 企圖透過全球化問題的反省,肯認所有不同物種皆只是地球生態社群中的一份 子,引導人們逐漸超越既有社會與政治脈絡限制,最後形成一種全球生態認同

(Thomashow

,

1996:

105) 。顯然,我們若能嘗試藉由「能力取向」做為永續教 育實踐的理論基礎,甚至像 Holland 進行必要的理論修正,那麼, r 與其它物種 相關的正義問題」自然就可以用更妥適的態度來面對了。

伍、結論:後績的教育研究議題

本文有關 Nussbaum r 能力取向」正義觀的討論,若先從理論的論證來看, Nussbaum 認為,一個愈能滿足不同人「功能運作」的社會,這種社會的正義發 展水準就會是相對較高的。可是,照這樣的說法卻可能有誤解,亦即面對少數人 無法有效行使自由權、由於出生國籍所造成的發展不公,甚至是從來不被視為有 權共享生態資源的其它物種之正義例外狀況, r 能力取向」是不是就主張我們應 該「倒轉 J Rawls 正義理論「詞典性序列」的先後順序?也就是說,我們應該要 將「差異原則」提升為第一優位原則?筆者認為,這樣想顯然是一種嚴重的誤解。 面對正義情境時,為了保證每一個生命皆能順利地行使各種「能力 J '因此,透 過「差異原則」來調平所有個體原初條件的差距,這樣的作法看似很值得大家期 待,但是仔細思考用「倒轉」來定位「能力取向」的理論基礎,自然又是錯把立 足點的絕對平等當成公平。筆者認為, Nussbaum 根本無意藉由「能力取向」理 論來達成超越《正義論》的企圖,當她一再說,這只是思考正義問題的「另類取 向 J '思付其意,我們根本不該把它看成是「倒轉」。相反地,社會正義並非是

(26)

有或無的二元判斷,而是一個「逐步」發展的過程。因此,筆者認為當我們面對 正義情境的例外狀況時,該思考的問題不在於如何補償弱勢,而是如何真正擴大 「自由平等」的適合對象,或者積極提供不同個體具有行使「自由平等權」的支 持性條件。 若是涉及以「能力理論」為基礎所彰顯的教育發展議題,其中有關身心障礙 的正義情境,不但凸顯基本自由權論述的侷限性,更強調藉由教育來協助弱勢者 提升其福祉的必要性;有關由出生國籍或全球化因素造成的不平等, r 能力取向」

又反映出以 GNP 概念做為國際教育投資與教育成效比較基礎的不足。另外,與

不同物種相關的生態正義問題, r 能力取向」除了要以滿足基本門檻做為標準外, 對具有豐富「能力組合」的優勢者而言,他們的能力滿足自然也不能毫無限制, 否則,他們能力滿足的代價卻需由弱勢者來分擔。另外,有關生態正義的訴求, 則有待生態積極公民意識的教育來落實。 其實,有關「能力取向」轉化為教育實踐的可能性並不是只有本文所論及的

三種狀況,至少 Nussbaum 所列舉之 10 項「核心人類能力清單 J (

a list of central

human capabilities)

,每一種能力皆與不同的教育發展議題有關。Nussbaum 早已

提出這一份核心人類能力清單,其間的修正也僅止於內容的細部調整,基本的10 項能力是沒有更動過的。 11 至少到目前為止,她認為這些核心人類能力應該包括 生命( life) 、身體的健康(

bodily

health) 、身體的完善(

bodily integrity

)、風知、 想像與思考 (senses,

imagination

,

and

thought) 、情戚 (emotions) 、實踐理性

( practical

reason) 、人際關係的連結( affiliation) 、具有自尊及不被羞辱的社會

基礎、遊戲 (play) 、能夠支配個人的環境 (control

over

0肘 's environment' 這

個能力包括政治與物質兩個層面)

(Nussbaum

,

2000: 72-75

,

2003: 41-42

,

2005b:

41-42

,

2006:

76-78) 。根據這份清單,不論個人所欲追求的生活為何,清單的目 的即在於論證各種能力在不同人類生活中的重要性 (Nussbaum,

2000:

74) 。顯 11 有關「核心人類能力清單」必要性, Sen 認為根本不存在一份可以超越不同時代,或能 跨越不同社會脈絡的清單,如果仍認定一個理論是可以與特定社會事實與不同社會面向 完全隔悶,這顯然就是誤解了「純粹理論」的本質及其作用的價值。因此,有關能力清 單的爭議,因為這並非本文的焦點而未詳細討論,但這個問題早已是關注「能力取向」 典人類發展主義趨之研究社群長期爭論的重要議題。

(27)

王俊斌 論 M.

Nussbawn

r 能力取向」的正義觀與教育發展的 而易見,朝向更體系化地研究她的「能力取向」理論及其可能的教育發展蘊義, 這必定是教育正義研究議題不可忽略的重要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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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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