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醫學大學附屬醫院臨床共同研究實驗室管理辦法
九十年三月十日管發中心會報新訂通過 一、 臺北醫學大學附屬醫院為配合校方整體醫療科技研究發展,促進基礎及臨 床醫學整合研究,並協助新進研究人員進行研究工作,特成立臺北醫學大 學附屬醫院臨床共同研究實驗室(以下簡稱本研究實驗室)及管理小組,並 訂定本辦法。 二、 本研究實驗室管理小組之任務如下: 1. 本研究實驗室新購儀器之評估及申請。 2. 本研究實驗室使用空間申請之核定。 3. 其他有關本研究實驗室之管理事項。 三、 本研究實驗室管理小組,置召集人一名,由該院學術副院長擔任,另置委 員六名,由校長聘兼之,任期一年,得連任。 四、 申請使用本研究實驗室之資格依新聘專任教師、主治醫師及客座研究人員 無研究實驗室者之順序核定使用空間;有短期使用需求或使用本研究實驗 室特有貴重儀器需求者,亦可提出申請。 五、 空間申請程序及使用期間: 1. 申請程序:由申請人檢附申請書、研究計劃書(已獲得研究資助者請附 資助編號影本)及切結書向本研究實驗室管理小組提出申請。 管理小組 依申請者資格、研究計劃之需求、申請先後順序等條件,於一個月內核 定使用空間。 2. 各計劃使用期間為壹年。 期滿前二個月須向本研究實驗室管理小組以 書面報告研究成果及後續計劃,經同意後展延之。 3. 使用人之責任: (1) 使用人須親自操作本研究實驗室儀器,並不得於本研究實驗室內安置 辦公處所。 (2) 使用人須共同維持環境整潔及公共安全,並不得於本研究實驗室內飼 第 1 頁/全 2 頁養動物,如須從事動物實驗,需事先獲得管理小組審核同意。 (3) 使用人須小心操作儀器,並須登錄使用名冊以釐清責任歸屬,若非自 然耗損須負賠償責任。 若儀器損壞時,須即時告知管理人員檢視及 修理。 (4) 使用人不得隨意搬出或搬入儀器,必要時得經管理小組同意,搬入小 型易移動儀器以供研究使用,但不得佔用他人空間。 (5) 違反上述規定經管理小組查證屬實,得隨時警告或情節嚴重時終止使 用權利,並報請院方處置。 (6) 期滿或違規未騰空者經通知兩星期內仍未遷離者,其置放物品或儀器 得由管理小組處理。 (7) 使用人須定期參加講習會及實驗進度檢討會議。 六、 本研究實驗室管理小組重要決議事項應提管發中心會報核定之。 七、 本辦法之施行細則由附屬醫院另訂之。 八、 本辦法經管發中心會報通過呈校長核可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第 2 頁/全 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