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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講座教授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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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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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講座教授設置辦法

民國 93 年 11 月 17 日本校第 29 次校教評會通過草案 民國 95 年 3 月 22 日本校第 38 次校教評會修正草案條文 民國 95 年 6 月 20 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 12 次會議修正草案條文 民國 95 年 6 月 22 日本校第 39 次校教評會修正草案條文 民國 95 年 9 月 20 日本校第 41 次校教評會修正草案條文 民國 96 年 1 月 8 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 13 次會議修正草案條文 民國 96 年 3 月 28 日本校第 44 次校教評會修正草案條文 民國 96 年 5 月 17 日本校第 15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96 年 6 月 15 日本校第 15 次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 96 年 9 月 6 日教育部台高(三)字第 0960137012 號函核備 民國 96 年 10 月 3 日本校第 47 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民國96 年 12 月 4 日本校第 16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96 年 12 月 21 日本校第 16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6 年 12 月 26 日本校第 49 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民國 97 年 6 月 11 日本校第 51 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民國 97 年 6 月 16 日本校第 18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 97 年 6 月 27 日本校第 17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7 年 7 月 25 日教育部台高(三)字第 0970145636 號函核備 第一條 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敦聘具國際聲望或特殊學術成就者,能在本校擔任講 座主持講學及研究,提升本校學術水準,特依大學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及其施行細則第十 六條第二項暨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一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擔任講座教授之資格為本校專任教授或來校訪問學者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諾貝爾獎得獎人或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曾獲得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三、國際知名之國家院士。 四、曾獲得國科會傑出研究獎者。 五、曾獲國際知名大學之講座教授。 六、曾獲得校內外重要學術獎勵者。 七、重要國際學會會士(fellow)。 八、在學術與專業領域上有傑出貢獻或聲望卓著者。 第三條 本校講座教授之人選以下列方式產生: 一、前列第二條第一、二、三款者均得由校長直接聘任,並知會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 簡稱校教評會)。 二、第二條第四、五、六、七、八款者按下列辦法產生之: (一)由本校各研究教學單位推薦,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請校長 敦聘之; (二)由院長推薦,經該院及校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報請校長敦聘之; (三)由校長推薦,經校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報請校長敦聘之。 第四條 校教評會之審查,應依講座教授推薦人選之研究領域,由校長或其指定代理人將其資料 送該領域之校外五位傑出學者評審,獲三位以上外審委員給予「極力推薦」或「推薦」之 評等者,始得繼續提送校教評會審議。審查意見提供校教評會委員參考。 講座教授之審查需經校教評會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為通過。 第五條 本校專任教授主持講座,每聘一次至多三年,其聘期由校教評會審議;期滿前得依本辦 法規定程序辦理續聘。曾獲聘為本校講座教授二次以上或三年以上,由舉薦單位提出, 經校教評會通過者,得請校長敦聘為本校終身講座教授,但不支領研究獎助金。 來校訪問學者主持本校講座,每聘一至三年,其聘期由校教評會審議。期滿前得依本辦 法規定程序辦理續聘。 全校支領講座教授研究獎助金名額以二名為原則,另得視學校經費增減之。 第六條 講座教授由校長於全校性公開活動中,授予講座教授證書。 講座教授除原有待遇外,本校並於聘期內每學年頒與研究獎助金: 一、本校專任教授頒與新台幣四十萬至六十萬元。 二、來校訪問學者,若聘為講座教授,比照前款規定支給。未滿一年者,依比例計算。 前項金額由舉薦單位依實際需求,簽請校長核定。 研究獎助金之月支數額最高不得超過用於支應編制內教師本薪(年功薪)、加給以外之 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之 50%比率上限。 除前述研究獎助金外,講座教授權利義務如下: 一、彈性調整開授課程之形式、內容及時數。本校專任教授每週授課時數並得減少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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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得因為兼任其他職務或指導研究生而累計計算減少之授課時數。 二、優先分配本校宿舍、研究設備、實驗室。 三、免費使用本校停車位。 四、每學期至少須舉辦一次公開之學術演講。 五、應將其重要論著捐贈本校圖書資訊館,供學術上之研究參考。 六、聘任期間不得重覆領取本校相同性質之補助。 個人或機關團體捐贈本校而設置之講座,其待遇及福利等事項,悉依其捐贈之約定內容 辦理。但本項經費支出應依「國立高雄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 項規定內容辦理。 終身講座教授之獎勵與權利義務於個別之聘書中約定。 第七條 設置講座所需之經費,由下列款項支應:校務基金自籌收入之捐贈收入、推廣教育收入、 及投資取得之有關收益。 個人或機關團體捐贈本校而設置之講座,其經費來自捐贈款項。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教評會、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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