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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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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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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高雄大學學生自治組織法規

99.11.2

最新版

目錄



國立高雄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國立高雄大學學生自治組織事務管理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



國立高雄大學學生議會組織章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國立高雄大學學生自治組織預決算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國立高雄大學學生議會秘書處組織章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6



國立高雄大學學生評議委員會組織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8



國立高雄大學學生議員請假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2



國立高雄大學學生公職選舉罷免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3



國立高雄大學學生議會議事規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0



國立高雄大學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46

(2)

裝 訂 線

國立高雄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

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第二學期第二次學生議會常會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學期第一次學生議會臨時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全名為「國立高雄大學學生自治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址設於國 立高雄大學。 第二條 本會基於學生民主自治原則,為推展校內外學生活動、統整學生團體、 建立優良學風、提升學術研究風氣、增進學生福利、反映學生意見與需 要、培養學生領導統御能力,特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四條訂定「國 立高雄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三條 國立高雄大學在學學生皆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一、選舉與被選舉、罷免學生會正(副)會長與學生議會議員。 二、創制與複決本會相關法規,其辦法另定之。 三、參與本會相關事務與活動。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依規定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會章程及其相關規定。 第六條 會員權利之保障: 一、會員對本章程第四條所訂之權利,不受任何限制。 二、會員如違反本章程第五條之義務者,得依學生議會之決議不得行使 本章程第四條所訂定之權利。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行政部門

行政部門

行政部門

行政部門

(3)

裝 訂 線 第七條 行政部門應設會長、副會長各一人,任期一年,自六月一日至隔年五 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選舉罷免辦法另訂之。 第八條 I 會長為本會最高行政首長,對外代表本會。 II 副會長襄助會長,處理會務,並於會長不能視事時,代行其職權。 第九條 會長之職權: 一、提名行政部門一級主管。 二、召開並主持行政會議。 三、提出議案及預、決算案於學生議會。 四、提出施政報告於學生議會。 五、提出覆議案於學生議會。 六、依學校各級會議之規定,出(列)席並依規定行使其權力。 第十條 會長就職宣示詞如下:「余謹以致誠,向全體會員宣誓,余必遵守本會 章程,盡忠職務,增進學生福利,保障學生權利,無負學生付託。謹 誓。」 第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應聯名登記參選,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之。 第十二條 I 本會行政部門常設下列各部門,其組織章程另定之,並送學生議會 備查: 一、秘書部:協助會長綜理本會事務。 二、公關部:負責本會各事項內外聯絡協調事宜。 三、學術部:綜理校內外學術研討事務。 四、學生權益部:接受學生申訴,爭取學生權益。 五、活動部:負責康樂、體育、服務性活動事宜。 六、財務部:綜理本會財務收支、計劃及資產。 七、社團部:綜理本校學生社團事務。 II 各部門得視需要,分設各處、室、組、中心等行政單位,以執行業 務。 III 行政部門之行政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及各部部長組成,討論各項 行政事務。 IV 行政會議之議事規則,由會長召集相關人員議定之,並送請學生議 會備查。 第十三條 會長得依其政見或需要,諮請學生議會同意增設其他部門,其存續 時間至該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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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 訂 線 第十四條 I 各部置部長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任期與會 長同。 II 各部部長因需要,得設置次長一至二人。 III 部長職務出缺時,由次長代理,會長應於下次學生議會開會前提出 新任部長人選,經議會同意後任命。 第十五條 行政部門應於每學期第一次學生議會開會時,提出活動行程及預 算,交付議會審議;並於學期末議會開會時,提出實際收支報表並 接受學生議員之質詢。 第十六條 會長對學生議會之決議,如認為窒礙難行時,自收到決議文後兩週 內移請議會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維 持原議,相關部長即應接受或辭職。 第十七條 I 會長因故出缺時,由副會長繼任,至原會長任期屆滿之日止。 II 會長、副會長均出缺時,由學生議會議長代理,代理期限至原會長 任期屆滿之日止。 III 議長代理會長期間,視同喪失其學生代表資格由副議長代理議長職 務。會長出缺如距任期屆滿之日達一百日以上時,應舉行會長補選。 第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因故無法依規定程序產生時,得由評議委員會召集選舉 委員會,由學務處輔導辦理補選。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學生議會

學生議會

學生議會

學生議會

第十九條 學生議會為學生團體之最高立法機關,由學生議員組成。 第二十條 學生議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罷免辦法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學生議員不得兼任評議委員及學生會行政部門人員。 第二十二條 學生議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名,由學生議員互選之,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三條 學生議會設秘書處,並得視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議長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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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 訂 線 一、為主持學生議會之當然主席,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 二、任命秘書長人選。 三、依學校各級會議規定,出(列)席學校會議。 第二十五條 議長在其學生議員任期內,因代理會長之情形消失時,自動恢復其 議長資格。 第二十六條 副議長之權限: 一、襄助議長處理學生議會各項事宜。 二、於議長不克行使其職權時暫行代理。 第二十七條 學生議會之權限: 一、修改本會章程。 二、制定及修改本會其他相關辦法。 三、行政部門各部部長同意權。 四、評議委員同意權。 五、議決學生自治會預、決算案,但不得為增加預算之決議。 六、對行政部門行使質詢權、彈劾權與糾正權。 七、推選各委員會委員。 八、要求學生會長及一級主管提出施政報告。 如為會長主動提出, 學生議會有聽取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 學生議會之召開: 一、學生議員改選後兩週內,由前任議長召集新任議員開會,選舉 新任議長與副議長。 二、每學期開學後兩週內召開期初會議,對會長所提之行政部門各 部長行使同意權、審查活動行程及預算案。 三、學期中至少每月召開常會一次。 四、因會長諮請或由學生議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時,議長應於 七日內召開臨時會。 第二十九條 學生議會之議事規則,由學生議會另定之。 第三十條 學生議會之組織及職權行使辦法,由學生議會另定之。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評議委員會

評議委員會

評議委員會

評議委員會

(6)

裝 訂 線 第三十一條 評議委員會為本會最高仲裁及法規解釋機構。 第三十二條 I 評議委員會設評議委員九名,由會長提名大學部三年級以上學 生,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 II 委員除自動辭職外,任期至畢業止。 III 評議委員如連續三次無故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會長得依程序 補提名。 IV 評議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委員互選之。 第三十三條 I 評議委員之任命應具備至少以下一項資格: 一、曾於學生會擔任部長以上職務。 二、曾擔任學生議會委員長。 三、曾擔任學校社團負責人。 四、曾擔任系學會正、副會長。 五、本校法學院三年級以上之學生,且對本校學生公共事務有參 與經驗,夙召公信者。 II 具前項任何一款之資格的評議委員,其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 之一。 第三十四條 評議委員會之權限: 一、解釋學生會章程及學生自治法規之疑義。 二、調解學生會行政部門與學生議會之爭議。 三、監督學生會各項全體會員投票。 四、召開選舉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評議委員應本中立原則,依規定獨立行使職權,並不得兼任學生會 其他相關職務或學生議會議員。

第六章

第六章

第六章

第六章

選舉與罷免

選舉與罷免

選舉與罷免

選舉與罷免

第三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選舉應經全體會員以平等、直接、無記名方式選出。 選舉於每年四月舉行,並於同年六月一日就任,若遇假日則順延, 其選舉方式另定之。 第三十七條 I 會長、副會長罷免,應並經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議,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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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 訂 線 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投票同意。罷免通過後,學生議會議長 應即依規定代理行使職權。 II 會長、副會長任期內罷免之提議,以一次為限。 ※第三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選舉,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選舉無效,由選舉 委員會辦理補選: 一、辦理會長、副會長候選人登記期限截止,無會員登記參選者。 二、會長、副會長選舉人投票總數未達會員總數十分之一以上。 三、經選舉委員會裁定選舉過程有重大舞弊事件。 第三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選舉若有本法第三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者,評議委員 會應於選舉過後一個月內辦理補選。 第四十條 學生議會代表選舉由國立高雄大學學生議會組織章程另訂之。 第四十條之一 I 本條文刪除。 II 若未達規定人數,由選舉委員會舉辦補選。 第四十一條 學生議會議員罷免,經原選區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議,經由原 選區會員二分之一以上投票,並經投票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罷免之。

第七章

第七章

第七章

第七章

第四十二條 I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學校補助之經費。 三、其他收入。 II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經費之收取、籌募與分配運用,由學生會行 政部門訂定相關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後實施,並由學務處輔導 及稽核。 III 第二款學校經費之補助與使用,由學務處審議及稽核。 第四十三條 會費之收取方式及其數額,由會長提請學生議會決議。

第八章

第八章

第八章

第八章

(8)

裝 訂 線 第四十四條 凡校內各級學生組織所定之法規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之修改,應由學生議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或全體會員十分之 一以上之連署提議,並經學生議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議 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得決議之。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學生議會通過,送請學務處核備後,陳請校長公布施行, 即刻生效;修正時,亦同。

(9)

裝 訂 線

國立高雄大學學生自治組織事務管理辦法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學期第三次學生議會臨時會修正通過

總則

總則

總則

總則

第一條 I 國立高雄大學學生自治團體組織(以下簡稱本組織)為統一本組織之事 務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依學生自治會章程第四十二條,特訂定本辦 法。 II前項自治團體組織係指學生自治會、學生議會以及評議委員會。 第二條 本組織之事務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事務管理,其範圍如下: 一、財務管理 二、物品管理

財務管理

財務管理

財務管理

財務管理

通則

通則

通則

通則

第四條 I 各會零用金不得超過三萬,若有不足之情形,須由各會提出申請並出 示具體證明,並經議會同意始得補足。 II 前項零用金係指採購人員之小額周轉 第五條 有關各會財務狀況,應每兩個月做例行報告並公佈。 第六條 I 本規則所稱財務管理,係指關於財務之登記、增置、經管、養護、減 損等事項。 II 本規則所稱出納管理人員,係指實際經管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 付、移轉、存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之人員。 第七條 凡經由學校補助、會費、贊助或其他款項收入均應存入帳戶,始得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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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 訂 線 第八條 I 本組織基金之收付須有學生自治會、學生議會之官印,由出納人員核 章辦理。 II 遇金額一次提領超過三萬元整,應加註原因,經議會同意後,以書面 告知學務處。為安全起見,出納人員得指派一名人員陪同領取。 第九條 出納管理單位對收支款項,收入部分,以委託金融機構代收為原則;支出部分, 以撥款核銷為原則。前項支出原則,遇有緊急情形不在此限。

職責

職責

職責

職責

第十條 出納管理單位保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契據不得挪用或作借支。 第十一條 出納管理單位應根據會計憑證,辦理關於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 收付移轉、登記及財產契據之存管等事項。 第十二條 符合額定零用金動支事項及款額之支出,由出納管理單位根據核准 文件憑證,在額定零用金內支付之。 第十三條 出納管理單位,接到應 (待) 付款單據後,應恪遵公款支付時限及 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之時限辦理,不得稽延。 第十四條 出納管理單位收納之各種款項及有價證券等,應依規定於當日或次 日解繳公庫,最長不得逾五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簿籍與報表

簿籍與報表

簿籍與報表

簿籍與報表

第十五條 I 出納管理單位應置備下列各項簿籍: 一、現金出納備查簿:備登收納款項,必要時得分立收入、支 出或收支結存各項簿籍。 二、存庫保管備查簿:備登存庫保管各類有價證券、票據等項。 三、其他備查簿:視業務繁簡需要設置,如銀行往來簿、支票 簽發用印登記簿、送金簿等。 II 前項簿籍採用電腦處理者,其電腦貯存體中之紀錄視為簿籍, 應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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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 訂 線 第十六條 出納管理人員於執行出納事務時,應隨時登入有關備查簿,並按結 週計清楚,不得稽延。

櫃存盤點

櫃存盤點

櫃存盤點

櫃存盤點

第十七條 I 出納管理單位,對於存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統一收據等, 應作定期與不定期之盤點。另由學生議會至少每年監督盤點一 次。 II 前項定期盤點或抽查時,應作成紀錄陳報學務處核閱。 第十八條 辦理盤點人員如發現存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統一收據等與 相關之紀錄不符時,應查明不符之原因,陳請學務處核辦。

物品管理

物品管理

物品管理

物品管理

通則

通則

通則

通則

第十九條 本規則所稱物品管理,係指關於公用物品之採購、收發、保管 登 記、報核及廢品之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則所稱物品,分消耗性物品及非消耗性物品兩類,其區分如下: 一 消耗性物品:係指一般公用物品經使用即失去原有效能或價值 者。 二 非消耗性物品:係指一般公用物品,其質料較堅固,不易損耗。

採購

採購

採購

採購

第二十一條 各使用單位請購物品,應填具請購單,依照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物品之採購,參照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收發與保管

收發與保管

收發與保管

收發與保管

(12)

裝 訂 線 第二十三條 物品採購驗收完畢後,採購單位應將發票及有關文件,送主 (會) 計單位辦理公款之支付,並由物品管理單位為物品增加之登記。 第二十四條 物品之保管,以集中為原則,並應妥慎儲存以防腐蝕、損耗、災害、 盜竊,如有危險易燃性者,應另行分別隔離保管。 第二十五條 未經驗收之物品,不得存放於物品儲藏處所。 第二十六條 損壞之物品,如尚有使用價值者,仍應妥為修復利用,不得棄置。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工作人員,不得領用其職務需要以外之物品。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專供公用之物品,非因公務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條 I 物品保管人員,對經管之物品,應負妥善保管之責;如因過失損 壞或遺失,應負賠償之責。使用人對借用物品亦同。 II 物品賠償之標準,依損壞時之市價為準,並按其已使用之年限折 價計算。 第三十條 物品損失,由於保管人員或使用人故意破壞、侵占或盜賣者,除照 前條規定賠償外,並應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或依法究辦。

登記與報核

登記與報核

登記與報核

登記與報核

第三十一條 借用物品須經保管人員之同意,並設簿登記。 第三十二條 物品保管人員,應按月編製物品收發月報表,附具領 (借)用憑證 報核。 第三十三條 物品登記,其度量衡單位,應以公制為準。

廢品處理

廢品處理

廢品處理

廢品處理

第三十四條 損壞不堪修復之物品,應陳奉核准予以報廢。在未奉准前,應妥予 保管,不得毀棄。

(13)

裝 訂 線 第三十五條 物品經報廢者,應在物品帳內註銷。

附則

附則

附則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編制內人員交接,應清點金錢及物品完畢後設簿交接。 第三十七條 學生議會得應需要依規定增訂修改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告後第三日起實施。

(14)

裝 訂 線

國立高雄大學學生議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總則

總則

總則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國立高雄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名稱為「國立高雄大學學生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國立高雄大 學學生自治會之最高立法機關。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職權

職權

職權

職權

第三條 I 學生議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有關會眾權利義務之單行法規。 二、議決學生會預算及審議學生會決算之審核報告。 三、議決學生會財產之處分。 四、議決學生會組織規程。 五、議決學生會提議事項。 六、議決學生議員提議事項。 七、接受會眾請願。 八、行使學生評議委員會委員任用同意權。 九、行使學生會幹部(各部部長)任用同意權。 十、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II 學生議會議決前項第一款單行法規,應函由學生會轉報校長備案。 校長對於報請備案之決議,認為內容有不當者,得退還學生會於三十 日內依照第三十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III 學生議會對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學生會預算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其 審議學生會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學生會列席說明,如發現錯誤時, 並得通知財務委員會再予審查。 第四條 學生議會開會時,學生會會長有向學生議會提出施政報告之責,學生議 員有向學生會會長及各部部長質詢之權。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選舉與罷免

選舉與罷免

選舉與罷免

選舉與罷免

(15)

裝 訂 線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學生議員之選舉

學生議員之選舉

學生議員之選舉

學生議員之選舉、

、罷免

罷免

罷免

罷免

第五條 (法源) 學生議會議員之選舉、罷免,依學生團體選舉罷免法之規定辦理之。 若無,則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法之規定行之。 第六條 (選舉之方式) I 學生議員由學生之選舉人選舉之,其名額依左列規定選出之:學系選 出者,以系為選區,選出一名。 II 社團選出者,以社團性質為選區,選出一名;社團性質歸類依國立高 雄大學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輔導組之規定,但學生議會仍保有最終解 釋決定權。 III 選舉結果與學生會正副會長選舉一併公告。 第七條 (任期與連任) 學生議會議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 (就職之相關規定) I 學生議會議員應於前任任期屆滿日之前宣誓就職(五月底)。 II 宣誓就職典禮由選委會召集,在議會所在地舉行,若無議會所在地, 則由選委會擇地舉行,並由選委會派員主持之。 III 補選之議員應於當選後十日內由議會逕行辦理宣誓就職。 第九條 (補選與改選) I 議會議員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三 個月者,不再補選。 II 前項補選之學生議員,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III 議會議員辭職、去職或死亡,由學生議會函報選委會備查並函知學生 會。 IV 學生議會議員辭職,應以書面向學生議會提出,於辭職書送達學生議 會時即行生效,並須由學生議會函報校長備查及函知學生會。 V 學生議會議員任期屆滿改選或出缺補選時,如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 理改選或補選。 VI 前項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應由學生會報請選委會轉報校長核准後辦 理。 第十條 (罷免)

(16)

裝 訂 線 學生議會議員得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三個月者,不 得罷免。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正、

、副議長之選舉

副議長之選舉、

副議長之選舉

副議長之選舉

、罷免

罷免

罷免

罷免

第十一條 (正、副議長之選舉) I 學生議會置議長及副議長各一人,由學生議員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 選之。 II 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應於學生議員宣誓就職典禮後即席 舉行,並應由學生議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 半數者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以 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III 前項選舉投票,由學生議會議員互推一人主持之;其互推由選委會 派員主持。議長、副議長選出後,即行宣誓就職,其宣誓就職由選 委會派員主持之。 第十二條 (正、副議長之罷免) 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得由學生議員投票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三 個月者,不得罷免。 第十三條 (正、副議長罷免之相關規定) I 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之罷免,依左列之規定: 一、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學生議員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簽署, 備具正、副兩本,向選委會提出。 二、選委會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三日內將副本送達學生議會秘 書處於三日內轉交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 本後七日內將答辯書送交選委會,由選委會將罷免案及答辯書 一併印送各學生議員,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三、選委會應於收到罷免案後十日內,舉行罷免投票會,由出席 學生議員就罷免票內之「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以無記 名圈定之。 四、罷免案應有學生議員總額過四分之三數之出席,「同意罷免」 票達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為通過,否則均為否決。 五、罷免案如經否決,於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再對其為罷 免案之提出。 II 前項之罷免投票,罷免議長時,由副議長擔任主席;罷免副議長 時,由議長擔任主席;議長、副議長同時被罷免時,由出席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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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 訂 線 議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四條 (罷免撤回之規定) 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之罷免案,在未提會議前得由原簽署人四分 之三以上同意撤回之,提出會議後,除應得原簽署人全體同意外, 並應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學生議員無異議後,始得撤回。 第十五條 (補選) I 學生議會議長或副議長辭職、去職或死亡,學生議會應即報請選 委會備查並函知學生會。 II 議長或副議長出缺時,由學生議會定期補選之;議長、副議長同 時出缺時,由選委會於准予備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學生議會會 議,分別補選之。 III 議長或副議長之補選及宣誓就職,準用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 之規定。 IV 議長辭職或去職,應辦理移交,未辦理移交或死亡者,由副議長 代辦移交。 第十六條 (選務執行之相關規定) I 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罷免,由學生議會遴派三人至五 人擔任管理員,辦理投票、開票工作、並指定一人為主任管理員。 II 由議員互推三人擔任監察員,監察投票、開票工作,並由監察員 互推一人為主任監察員。 III 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選舉罷免票之印製及有關選舉罷免事務, 除本章程特別規定者外,由學生議會秘書處辦理之。 IV 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罷免結果,由學生議會函報選委 會備查並函知學生會。 第十七條 (選務執行之特別規定) I 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罷免票無效之情事,準用學生 團體選舉罷免法之規定,若無,則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法行之。 II 前項無效票之認定,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場為之;認 定有爭議時,由全體管理員﹑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 數者,該選舉票﹑罷免票,應為有效。 第十八條 (正、副議長之辭職規定) I 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之辭職,應以書面向學生議會秘書處提出, 於辭職書提出會議報告時,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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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 訂 線 II 前項辭職,在休會時,得視事實需要召集臨時會提出之。 第十九條 (職權代理之規定) 學生議會議長綜理會務,議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議長代理, 議長、副議長同時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議長指定議員一人代理。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會議

會議

會議

會議

第二十條 (會議召開之規定) I 每學期開學後兩週內召開期初會議,對學生會會長所提之行政部 門各部長行使同意權、審查活動計劃及預算案。 II 學生議會除應定期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每次會期不得超過五日, 包括例假或因故停會在內,如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 要時,應學生會會長之請求或由議長或議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連 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但不得超過四日。 III 學生議會經學生會會長或議員總數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議長 應於七日內召開臨時會議,其會期包括例假或因故停會在內,不得 超過五日。 IV 學生議會之會議程序,除本規程及學生議會議事規則規定者外, 依內政部會議規範之規定。 V 學生議會開會,除本規程特別規定者外,由議長召集之。 VI 學生議會開會時,學生會會長、秘書長、各部部長及其他有關人 員均得列席。 VII 學生議會會議,應公開舉行,但主席或出席議員五分之一以上之 提議或前條列席人員之請求,經會議通過時,得舉行秘密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會議之主持) I 學生議會開會時,由議長擔任主席,議長未能出席時,由副議長 擔任主席,議長、副議長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議員互推一人擔 任主席。 II 學生議會開會時,主席對於本身有利害關係之事件,應行迴避。 第二十二條 (議案表決之相關規定) I 學生議會非有全體議員應到人數(扣除請公假、病假、停權)過 二分之一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除特別規定者外,以 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否則為否決,可否同數時,取決 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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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 訂 線 II 學生議會進行施政報告及質詢議程時,會議不因出席未過半數而 延會。 III 因天災人禍,而出席人數未符合第一項者,得開談話會,依出席 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行之,但該項決議應於會後 儘速通知未出席人,並須於下次會議,提出認之。 IV 學生議會議員對於本身有利害關係之議案,不得參與表決。 第二十三條 (學生議員出席事宜) I 學生議會議員於定期會一會期內均未出席亦未請假(僅含請公 假、病假)者,視為辭職,由學生議會以書面通知該議員,並函 報校長備查及函知學生會。 II 學生議會議員於定期會一會期連續二日均未出席亦未請假者,由 議長宣布停權。若被停權,除權者不服,可於收到書面通知七日 內,向評議委員會提請仲裁。 III 學生議會議員請假次數五次以上(包括五次),由議長宣布停權。 若被停權,除權者不服,可於收到書面通知七日內,向評議委員 會提請仲裁。 IV 學生議會議員請假辦法另定之。

第五

第五

第五

第五章

委員會之設立

委員會之設立

委員會之設立

委員會之設立

第二十四條 (委員會之職權) I 本議會常設紀律、監察、程序、財務、法規等五委員會,職權 分述如下: 一、紀律委員會: 1.本議會各項會議主席裁示交付之懲戒案件。 2.大會議決交付之懲戒案件。 3.行使第 二十九條之職權。 二、監察委員會:對於學生會各部門活動,行使監察之職權,如 有違反本會法規,或玩忽職務之情事,並有具體事證時,得 依其情節之輕重,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三、程序委員會:負責編列議事日程等相關事務,由議長擔任召 集人。 四、財務委員會:負責學生會預算案、決算案之一讀及依法監督 本議會及學生會之財務經費收入與支出。 五、法規委員會:負責審議學生會所提出之法規案、經由學生議 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之法規案、及由本議會議決付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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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 訂 線 法規案。 II 本議會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 III 各常設委員會設置正副召集人各一名,由各常設委員會委員互 選之。 IV 各委員會之組織、職權行使之程序,另以規程定之。 第二十五條 (委員會之成員) I 本議會各委員會委員由學生議員分任之。以三人為最低額。 II 每位議員須至少擇一委員會參加,至多參加兩個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職權重疊之處理) I 如有牽涉兩個以上委員會之提案或事項時,可由議長裁定舉辦 聯席會議或交付任一委員會審查。 II 前項聯席會議之主席由各參與之委員會召集人抽籤定之。 第二十七條 (處理議案之方式及相關規定) I 學生會會長依學生會組織章程提出之議案,於本議會討論後議 決之,如本議會認為有必要時,得組成委員會進行審查後,再提 交本議會討論議決。 II 議員所提出之議案,應先提經法規委員會討論。 III 前兩項議案在未經議決前,原提案人得隨時提出修正替代案或 撤回議案。 第二十八條 (委員會會報之相關規定) I 各委員會應向大會提出報告書,並由該委員會召集人於大會發 表。 II 若有委員對其所屬委員會之決議及報告有不同意者,得於委員 會中聲明保留大會發言權,否則不得在大會上提出與所屬委員會 報告相反之意見。 第二十九條 (懲戒之方式(紀律委員會)) I 學生議會開會由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 妨礙秩序之行為者,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 節重大者,得付懲戒方式如左: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申誡。 四、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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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 訂 線 II 前項懲戒由學生議會紀律委員會審議,提出學生議會議決後, 由主席宣告之,若學生議會紀律委員會尚未成立,則不須審議, 直接交學生議會議決,由主席宣告之。 第三十條 (議案之核退) I 學生議會議決案函送學生會執行,學生會如延不執行,或執行 不當,得請說明理由,如仍認為不滿意時,得報請評議委員會 核辦。 II 學生會對學生議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對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五款之議決案,如認為滯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學 生會三十日內附具理由,送請學生議會覆議,覆議時如有出席 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學生會應即接受。 III 對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 得附具理由函覆學生議會。

第六章

第六章

第六章

第六章

秘書處

秘書處

秘書處

秘書處

第三十一條 I 學生議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副秘書長,議長任命,秘書長 承議長之命辦理學生議會一切事務,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 事宜。。 II 秘書處設下列各部門: 一、議事部:負責處理議會議事之事項。 二、文書部:負責處理議會文書收發及檔案管理之事項。 三、總務部:負責議會經費之運用及其他庶務事宜。 四、法制部:負責研擬學生自治法規。 五、外務部:負責學生議會對外協調及聯絡事項。 六、稽核部:負責經費稽核及學生議會秘書處各部運作績效之 管理。 七、新聞部:負責對外宣傳,公告議會之決議及運作情形。 八、秘書部:負責開會會議記錄及建檔。 III 學生議會秘書處組織章程另定之。

第七章

第七章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則之規定

附則之規定

附則之規定

附則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學生議會議決之事項與憲法、中央法令或國立高雄大學學生自治 會組織章程抵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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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 訂 線 第三十三條 學生議會議員為無給職,但得支研究費,在開會期內並得酌支 通、膳食等費。 第三十四條 學生議會議員在會議時,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 外不負責任。 第三十五條 學生議會議員不得兼任學生會之職務或名義。 第三十六條 學生議會開會期內,其事務人員得向學生會調用之。 第三十七條 學生議會議事規則由學生議會訂定,報校長核備,並函送學生, 若無,則依內政部會議規範行之。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之修改,應由學生議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提議,並 經學生議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議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 意得決議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學生議會通過,送請學務處核備後,陳請校長公布施 行,即刻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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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學生自治組織預決算辦法

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第二學期第八次學生議會常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總則

總則

總則

總則

第 一 條 國立高雄大學學生自治組織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 與決算之編造、審核及公告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二 條 各會依其施政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稱概算;預算之未經學生議會 程序者,稱預算案;其經議會程序而公布者,稱預算。各部門於各 學期末依實際收支情形向議會提出決算書,其經議會程序而公布 者,稱決算。 第 三 條 學生自治組織預算,一學期辦理一次,以當學期為名稱。第一學期 預算自暑假期間至第一學期結束,第二學期預算自寒假期間至交接 結束。 第 四 條 學生自治組織決算,一學期辦理一次,以當學期為名稱。第一學期 決算期間自學期結束前一個月至學期終了,第二學期決算期間為交 接前一個月至交接日止。 第 五 條 學生自治組織內各會應於交接後三週內提出第一學期預算案;第二 學期預算案應於學期開始前一個月提出。 第 六 條 各項細目花費應於決算書中列表說明。 第 七 條 決算之各款、項、目,應依照當學期之預算款、項、目編列。

預算之審議

預算之審議

預算之審議

預算之審議

第 八 條 學生自治組織必須保留學年總額四分之一供下一屆使用。 第 九 條 預算案之提出,活動預算須個別獨立,並附上企劃書,該活動負責人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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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 訂 線 會說明。 第 十 條 預算案須經學生議會三讀通過,始為預算。預算案必須經過財務委員會開 會討論通過一讀,如遇有財務委員會未成立之情況,則交由議會一讀。 第 十一 條 學生議會審議總預算案時,由各會各單位編列預算者列席,分別報告預算 之編製及接受議員質詢。 第 十二 條 總預算案應於學期開始前一個月由學生議會議決,議決後七日內由學生會 會長公布之。 第 十三 條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第十二條期限完成時,各會預算之執 行,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 1.新支出及活動計畫,須俟當學期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 支。但已經學生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2.前項以外計畫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學期執行數,覈實動 支。 三、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收支。 四、若因議會之原因致未完成審議,預算案視同通過。

追加預算

追加預算

追加預算

追加預算

第 十四 條 各會因下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預算︰ 一、依法令增加業務致增加經費時。 二、依法令增設新部門時。 三、所辦活動因重大事由經費超過預算時。 四、依有關法令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第 十五 條 前條各款追加預算之經費,應由學生自治會財務部籌劃財源平衡 之。 第 十六 條 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決算之審核

決算之審核

決算之審核

決算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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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 訂 線 第 十七 條 決算一讀須經過財務委員會開會討論通過。決算須經學生議會二讀 通過。 第 十八 條 決算之審核,由各單位負責人提出財務使用說明及接受議員質詢。 第 十九 條 活動決算須獨立提出。 第 二十 條 活動決算需提出廠商贊助金額及贊助項目,學校補助金額及補助項 目。若有其他協辦單位,則須列出分攤金額及項目,並應附上活動成果書, 合併活動照片供議員參考,另外活動負責人有義務到場說明並接受質詢。 第二十一條 學生議會審總決算,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支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二、收支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三、支出是否與該單位相適應。 四、各會所擬關於預算應行改善之意見。 第二十二條 議會決算時,如有修正之主張,應即告知原編造決算之部會提出說 明及限期答辯;逾期不說明答辯者,視為同意修正。 第二十三條 學生議會應於決算案送達後一個月內完成其審議,如未完成,視同 審議通過。但因可歸責各會之原因致未完成者,決算案視同未通過。 第二十四條 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學生議會審議通過後公告。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則

附則

附則

附則

第二十五條 預算書及決算書之提出如附件之格式。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於通過後立即生效,修正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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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 訂 線 附件一 預算書 附件二 決算書

國立高雄大學第 X 屆第 X 學期 XXXXXXXXX 經費預算案 款 項 目 名稱 金額 備註欄 0 總預算 1 國立高雄大學第 X 屆第 X 學期 XXXXXXXXX 經費決算案 款 項 目 名稱 金額 備註欄 0 總決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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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學生議會秘書處組織章程

第 一 條:本規程依國立高雄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三十條制定之。 第 二 條:學生議會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處理學生議會會務事宜及議會所 交辦之事項。 第 三 條:本處秘書長為本處最高首長,承議長之命綜理本處處務。 第 四 條:本處設左列各部門: (一)議事部:負責處理議會議事之事項。 (二)文書部:負責處理議會文書收發及檔案管理之事項。 (三)總務部:負責議會經費之運用及其它庶務事宜。 (四)法制部:負責研擬學生自治法規。 (五)外務部:負責學生議會對外協調及聯絡事項。 (六)稽核部:負責經費稽核及學生議會秘書處各部運作績效之管 理。 (七)新聞部:負責對外宣傳,公告議會之決議以及運作情形,並製 作學生議會之刊物,以及製作與管理議會之網頁。 (八)秘書部:負責開會會議紀錄及建檔。 第 五 條:本處於必要時得由學生議會之同意增設其它部門。 第 六 條:本處秘書長得遴聘對議學有研究之人擔任本處專員。 第 七 條:議事部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議程編擬之事項。 (二)關於會議記錄之事項。 第 八 條:文書部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檔案管理,法規資料處理之事情。 (二)關於文書收發及編印之事項。 (三)關於議會新聞發佈及聯絡之事項。 第 九 條:總務部掌理左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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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 訂 線 (一)關於議會經費之管理。 (二)關於議會財產管理及庶務工作。 第 十 條:本處各部門成員由秘書長選任之。 第 十一 條:本規程規定事項,有必要另定細則者由秘書長定之。 第 十二 條:本規程由大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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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學生評議委員會組織法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二日第二學期第十次學生議會常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法依據國立高雄大學學生自治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五章制定 之。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會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議會)之產生、組織、運作,悉按本法行之。 評議委員應依本會之自治法規,獨立行使職權。 第三條 (評議委員之資格) I 評議委員應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於學生會擔任部長以上職務。 二、曾擔任學生議會議員。 三、曾擔任學校社團負責人。 四、曾擔任系學會正、副會長。 五、本校法學院三年級以上之學生,且對本校學生公共事務有參與經驗, 夙召公信者。 II 具前項任何一款之資格的評議委員,其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四條 (任命、任期及保障) I 評議委員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任命之。其任期,除辭職外, 至會員資格消失為止。 II 評議委員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不得免職。非依本法,不得彈劾。 第五條 (主委之產生) 評議會之委員得於每學期第一次集會時互選,負責召集會議及擔任會議 主席。主委出缺或不克行使職權時,由最資深評議委員依序代理之。 第六條 (行政會議之召開) I 評議會應每月自動集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II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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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 訂 線 III 開會時,得邀請其他機關派員列席提供意見。 第七條 (以合議制行使職權) 審判,應以九人合議行之,其中一人為審判長。但遇有評議委員應自行 迴避之事項或其他事由,致員額不足者,亦得以一人獨任行之。 第七條之一 (裁判之評議) I 裁判之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評議時各委員應各陳述意見,其次 序以年級底者為先,同年級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各 委員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 II 裁判之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如評議委員之意見分三說 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 至達過半數為止。 第八條 (兼任之禁止) 評議委員不得兼任本會其他職務。 第九條 (自律規則) I 評議委員對職務上之行為,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II 評議委員因自身利害關係,至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應自行迴避, 不得執行職務。其未迴避者,當事人亦得聲請其迴避。 III 評議委員對職務上所悉之秘密,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 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 第十條 (懲戒、彈劾) I 評議委員違反前條規定,得由一名以上之評議委員,向評議會提案懲 戒。評議會衡其輕重,得為下列之懲戒處分: 一、警告。 二、公開書面道歉。 三、撤職。 II 學生議員認評議委員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情節重大者,應由二名 以上之學生議員,將彈劾案連同証據,移送學生議會審議。 III 評議會為第一項處分及學生議會決彈劾案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 之機會。 第十一條 (獨立審判) 評議委員須超出學生會、學生議會之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 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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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 訂 線 第十一條之一 就學生會與學生議會之爭議,經聲請後,應召開審查會議審查 爭議之屬性。 第十一條之二 爭議如係涉及法規之適用者,應以裁決之,如係涉及單純之行 政爭議者,應召開調解會進行雙方之調解。 第十二條 (書面審理主義) 當事人之聲請或陳述,除另有規定外,應以書面為之。 第十三條 (職權探知主義) 評議會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 第十四條 (裁判書之制作) I 裁判,應作裁判書,記載下列各款事由: 一、當事人姓名。 二、主文。 三、事實。 四、理由。 II 事實項下,應記載當事人之聲請及其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III 理由項下,應記載相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或法律上之意見。 IV 為裁判之評議委員,應於判決書內簽名,其因故不能簽名者,由審 判長附記其事由。 第十五條 (自由心證主義) I 評議會為判決時,應斟酌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評斷事實之 真偽。 II 評議會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倫理及經驗法則,其 所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第十六條 (送達) I 判決,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II 前項送達,必要時得以公示送達為之。 III 公示送達,應由秘書處將判決張貼於言論廣場,並以網路公告之。 第十七條 (文書之提出) 當事人之申訴書、起訴狀或其他訴訟資料,得以網路或其他科技設備 傳送之,效力與提出文書同。 第十八條 (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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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 訂 線 命令有牴觸法律或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之虞時,評議會有解釋權。 第十八條之一 評議會所為之解釋有拘束本會各機關及會員之效力。 第十九條 (秘書處之設置) 評議會下設秘書處,至秘書長一人及秘書若干名。秘書長由主委提名, 經評議委員會議同意後任命之。 第二十條 (秘書處之職掌) 評委會秘書處執掌如下: 一、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二、關於處理案件及蒐集有關資料事項。 三、關於檔案製作、保存事項。 四、關於文書收發、分配、撰擬及編制事項。 五、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六、關於預算編列、出納、庶務及交際事項。 第二十一條 (秘書長之職權) 評議會秘書長程主委之命,處理評議會事務。調度評議會秘書處之 全體人員。 第二十二條 (秘書處人員之任免) 評議會秘書處之人員,其任命或免職由秘書長於其職責範圍內作成 決定,經主委同意後生效。 第二十三條 (列席評議會議) 評議會秘書長應列席評議會議。 第二十四條 (評議委員會其他法令之制定) 評議委員之職權行使法及其他有關評議會之法令,由評議委員制 定,經評議會議決議後,提案送交學生議會審查。 第二十五條 (施行日及修正方式) 本法依學生議會通過,由學生會會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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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學生議員請假辦法

通則

通則

通則

通則

第 一 條 I 為紀錄學生議員(以下簡稱議員)出席學生議會會議(以下簡稱會 議),特制定本辦法。 II 本辦法所稱會議,為學生議會常會及臨時會。

法源

法源

法源

法源

第 二 條 此辦法依國立高雄大學學生議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三條第四款訂定。

請假規定

請假規定

請假規定

請假規定

第 三 條 I 議員之出席,分下列幾種: 一、 出席:親自參與會議者。 二、 請假:事先向秘書處說明理由表示無法出席會議者。 三、 缺席:未事先向秘書處請假且未出席會議者。 四、 委託:議員無法親自到場,而委託他人代為出席者。 II 前項受託人需出示委託證明且事先告知秘書處。 III 前項受託人並無表決及發言權利,僅為列席。 第 四 條 議員因有事,故不能出席本會會議時,應於開議前三日向秘書長請 假。請假除了事假、公假、病假、婚假、喪假及非抗力因素無法出 席者外,概不准假。前項所指非抗力因素,交由紀律委員會界定, 並提交大會認可。 第 五 條 請假手續。於會議三天前向秘書長請假,並於開會前遞交請假單, 如遇臨時有事,則於會後三天內補交請假單,逾期視為未請假。 第 六 條 秘書處應於每次會議後,將議員之缺席紀錄及請假理由公告之。

附則

附則

附則

附則

第七條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後即刻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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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學生公職選舉罷免辦法

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通過 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第二學期第七次學生議會常會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第二學期第二次學生議會常會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學期第四次學生議會常會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學期第一次學生議會臨時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總則

總則

總則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制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學生公職,指以下人員: 一、學生自治會正副會長。 二、學生議會議員。 三、評議委員會委員。 第三條 I 學生公職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 II 學生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決定。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

選舉罷免機關

選舉罷免機關

選舉罷免機關

第四條 I 學生自治會會長、副會長選舉,設立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II 學生議員選舉,由學系系學會及同性質社團共同辦理之。 第五條 選舉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評議委員會提請系學會推舉兩名代表。 第六條 選舉委員不得兼任學生自治會人員及其它學生公職身份。 第七條 選舉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 第八條 I 選舉委員會就學生自治會正、副會長選舉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告事項。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三、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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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 訂 線 四、選舉宣導之策劃事項。 五、選舉、罷免之監督事項。 六、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七、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事項。 八、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九、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辦理事項。 十、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之辦理事項。 十一、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遴報事項。 十二、選舉、罷免票之轉發事項。 十三、選舉公報之分發事項。 十四、選舉法令之宣導事項。 II 系學會或同性質社團大會,就學生議會議員產生方式,應由會長或幹部推舉, 或辦理選舉事項。此項規定,自第八屆學生公職選舉適用之。 III 前項規定,辦理選舉事項,適用第一項規定。 第九條 選舉事務之監察、糾紛,由評議委員會執行。 第九條之一 I 學生自治會正、副會長罷免,由選舉委員會辦理,準用第四條之 規定。 II 學生議員罷免,由學系系學會及同性質社團分別辦理,準用第四條之規 定。 第九條之二 I 學生自治會正、副會長及學生議員之選舉經費預算,由選舉委員 會向學生議會提出預算編列,每次以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為上限。 II 學生自治會正、副會長候選人競選活動經費以新台幣一萬元為上 限。 III 學生議會議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經費以新台幣五千元為上限。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選舉人

選舉人

選舉人

選舉人

第十條 凡國立高雄大學在學學生,皆有選舉權。 第十條之一 選舉人,應於選舉委員會公告之投票所投票。 第十一條 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攜帶國立高雄大學學生證證明身份,並在選舉人名 冊上簽名或蓋章。選舉人名冊上無其姓名或姓名不符者,不得領取選舉票。 但姓名顯係筆誤、因婚姻關係而冠姓或回復本姓致與學生證不符者,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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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 訂 線 員會同監察員辨明後,應准領取選舉票。 第十二條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 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第十三條 選舉人名冊,依教務處註冊組最新各類學制學生人數統計報表製作。 第十四條 選舉人名冊,由選舉委員會於選前十四日公告,選舉人發現錯誤或遺 漏時,得於五日內申請更正。 第十五條 選舉人名冊公告更正後即為確定,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選舉人人數。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候選人

候選人

候選人

候選人

第十六條 凡本校大學部及研究所在學學生,均得登記為學生自治會正、副會長候選人。 第一六條之一 I 凡本校大學部及研究所在學學生,曾任或現任系學會幹部之 人,均得登記為學生議員學系代表候選人。但經系學會同意者, 不在此限。 II 校大學部及研究所在學學生,曾任或現任社團幹部之人,均得登記為學 生議員社團代表候選人。但經社團長共同決議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曾經校規記大過處分者。 二、曾犯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四、受監護宣告者。 五、受輔助宣告者。 第一七條之一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具有其它學生公職身份之人。 二、選舉委員會之監督人員、事務人員、工作人員。 第十八條 登記候選人,同時登記兩種或兩個以上者,其登記無效。 第十九條 候選人登記,應於選舉日前兩週前向選舉委員會登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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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 訂 線 第二十條 經登記為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選舉區

選舉區

選舉區

選舉區

第二十一條 學生自治會會長、副會長選舉,以全校為選區。 第二十二條 學生議會議員選舉,其名額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一、學系選出者,以系為選區,選出一名。 二、社團選出者,以社團性質為選區,選出一名;社團性質歸類依 國立高雄大學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輔導組之規定,但學生議會 仍保有最終解釋決定權。

第六章

第六章

第六章

第六章

選舉活動

選舉活動

選舉活動

選舉活動

第二十三條 I 學生公職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由校慶日五月二號開始至選舉日前 一日晚間十二點整。 II 選舉日為同年六月份第一週星期四,但選舉委員會得視必要情況調整。 第二十四條 (刪除) 第二十五條 候選人應設競選經費收支帳簿,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選舉委員會申報之。 第二十六條 I 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在其選舉區設立競選辦事處及置助選 員。 II 現任之學生自治會人員不得擔任助選員之職務。 第二十七條 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候選人之政見、號次、姓名、相片、年齡、學歷及選 舉投票之相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 第二十八條 I 候選人得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及懸掛及豎立標 語、看板、布條等廣告物。 II 該宣傳品或廣告物應經候選人競選辦事處蓋章;除候選人競選辦 事處及選委會公告之地點外,不得張貼或設置之。 第二十九條 候選人及其助選員,不得於選委會規定之時間外,從事公開競選活動。 第三十條 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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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第七章

第七章

第七章

投票及開票

投票及開票

投票及開票

投票及開票

第三十一條 學生公職選舉,應視選舉區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分設投票所。 第三十二條 I 投票所於投票完成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 II 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及監察員即以書面宣布開票結果, 除在門口張貼,應將同一內容之副本交與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 第三十三條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管理員若干人,由選舉委員會派任, 辦理投、開票事務。 第三十四條 投票所、開票所置監督員若干人,由選舉人推薦,經選舉委員會同意,監 督投、開票事務。 第三十五條 I 選舉票應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印製分發應用。 II 選舉票上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 第三十六條 I 投票,由選舉人於選舉票圈選欄上,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 選之。 II 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 第三十七條 I 選舉票有以下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圈選二組以上。 二、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 三、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組。 四、圈後加以塗改。 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 六、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 七、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組。 八、不加圈完全空白。 九、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II 前項無效票,應由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認定之。 第三十八條 投票或開票,如欲天災或不可抗力情事無法實行時,得由選舉委員 會改定投票或開票日期或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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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第八章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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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結果

選舉結果

選舉結果

選舉結果

第三十九條 I 學生自治會正副會長選舉,以得票數多者為當選。 II 票數相同時,即進行第二次投票。 第四十條 I 學生議員選舉,以得票數多者為當選。 II 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四十一條 當選人應於規定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投票之當選人未能於規定之 日就職者,其任期仍應自該規定之日起算。

第九章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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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罷免

罷免

罷免

罷免

第四十二條 I 學生自治會正副會長之罷免案,須由全體選舉人之百分之四以上 提議,並附帶罷免理由書,送交選舉委員會。 II 學生議員之罷免案,須由該議員選區選舉人十分之一提案,並附 罷免理由書,送交學系系學會或同性質社團大會。 III 罷免案於未徵求連署前,得經提議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撤銷之。 第四十二條 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罷免案五日內查對提議人,如合於規定即可進行連 署。 第四十三條 I 學生自治會正副會長罷免案須有全體選舉人百分之十以上連署 方可成立。 II 學生議員罷免案須有該選區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方可成立。 第四十四條 罷免案連署完成後,交選舉委員會審核,於三日內公告之。 第四十五條 罷免案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於五日內提出答辯書。 第四十六條 選舉委員會應於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屆滿三日後公告以下事項: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時間。 二、罷免理由書。 三、被罷免人答辯書。 第四十七條 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選舉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票未超過二分 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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