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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的悖論:從言論自由觀點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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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期末報告

智慧財產權的悖論:從言論自由觀點析之

計 畫 類 別 : 個別型計畫 計 畫 編 號 : NSC 102-2410-H-004-079- 執 行 期 間 : 102 年 08 月 01 日至 103 年 07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鄭光明 計畫參與人員: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張原斌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王冠龍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官俐伶 大專生-兼任助理人員:林慈媛 博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林俞安 報 告 附 件 : 移地研究心得報告 處 理 方 式 : 1.公開資訊:本計畫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2 年後可公開查詢 2.「本研究」是否已有嚴重損及公共利益之發現:否 3.「本報告」是否建議提供政府單位施政參考: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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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文 摘 要 : 自由主義者德渥肯 (Ronald Dworkin) 認為把言論自由視為 一種「積極自由」會得出荒謬的結論,因此不能成立。對 此,魏斯特認為其「理解要求」(the comprehension requirement) 可使得言論自由不變成「積極自由」,因此可 成功回應德渥肯的質疑。筆者將證明德渥肯的主張言之成 理,至於魏斯特的「理解要求」則仍會使得言論自由變成 「積極自由」,因此無法成立。此外,筆者也將主張:我們 必須以自由主義的「機會」(opportunity) 概念來理解言論 的散播,而且此一「機會」概念必須是一種「全有或全無」 (all-or-none) 的概念,以避免使得言論自由變成一種「積 極自由」。

中文關鍵詞: 言論自由的三軸 (three axes of freedom of speech),魏 斯特 (Caroline West ),德渥肯 (Ronald Dworkin),理解 要求 (the comprehension requirement)

英 文 摘 要 : 英文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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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言論自由:一軸觀點

(What Is Freedom of Speech? A Single Axis Theory)

鄭光明

Kuang-ming Cheng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系教授

Professor of Philosophy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通訊地址:台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二段64號

Tel: (02) 29393091 ext. 62494

E-mail: adali@ms10.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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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言論自由:一軸觀點

鄭光明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系 E-mail: adali@ms10.hinet.net

摘要

自由主義者德渥肯 (Ronald Dworkin) 認為把言論自由視為一種「積極自由」會 得 出 荒謬 的 結論 , 因 此不 能 成 立。 對 此 , 魏 斯 特認為其 「 理 解要 求 」(the comprehension requirement) 可使得言論自由不變成「積極自由」,因此可成功回 應德渥肯的質疑。筆者將證明德渥肯的主張言之成理,至於魏斯特的「理解要求」 則仍會使得言論自由變成「積極自由」,因此無法成立。此外,筆者也將主張: 我們必須以自由主義的「機會」(opportunity) 概念來理解言論的散播,而且此一 「機會」概念必須是一種「全有或全無」(all-or-none) 的概念,以避免使得言論 自由變成一種「積極自由」。

關鍵詞:言論自由的三軸 (three axes of freedom of speech),魏斯特 (Caroline West ),德渥肯 (Ronald Dworkin),理解要求 (the comprehension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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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言論自由:一軸觀點

一、前言

言論自由是自由社會所崇尚的核心價值之一。然而當我們說一個人的言論自由遭 到侵犯時,我們究竟是什麼意思呢?女性主義者洪斯比 (Jennifer Hornsby) 及藍 騰 (Rae Langton) 認為當我們說一個人擁有言論自由時,我們絕對不僅僅是說這 個人有「說話的自由」而已,因為若是如此,則在房間中喃喃自語的人也就擁有 言論自由了 (Langton, 1997, 1998; Hornsby & Langton, 1998)。魏斯特 (Caroline West) 及布來登米謝爾 (David Braddon-Mitchell) 更進而認為「言論自由」除了 包括「說話的自由」之外,還應該包括「和他人溝通或言論是否被瞭解」及「言 論被他人認真考慮的程度」等因素 (Braddon-Mitchell & West, 2004)。然而另一方 面,自由主義大師德渥肯 (Ronald Dworkin) 卻認為若是如此,則一旦我們不瞭 解他人言論的意義,或並未認真考慮他人的言論所表達的想法,我們豈不等於侵 犯 了 他 人 的 言 論 自 由 ? 德 渥 肯 認 為 這 顯 然 是 荒 謬 的 結 論 , 因 此 不 能 成 立 (Dworkin, 1991, 1993, 1996)。若是如此,則言論自由究竟應該包括那些因素呢? 本文將從說話者、聽者等角度分析「言論自由」究竟應包括那些因素,期能 為上開哲學爭論理出一個頭緒。筆者將主張:如果我們以自由主義者的「機會」 (opportunity) 概念來理解何謂言論自由,則「說話者言論的散播機會」其實已經 蘊涵了「說話者的言論被他人瞭解的機會」及「說話者的言論被他人認真考慮的 機會」;若是如此,則德渥肯的主張就言之成理,而洪斯比、藍騰、魏斯特及布 來登米謝爾的主張則不能成立。其次,筆者將進一步分析自由主義者的「機會」 此一概念的意義,期能說明「一個人擁有言論自由」的確切意義。

二、消極自由、積極自由與言論自由

讓我們首先從「消極自由」(negative liberty) 以及「積極自由」(positive liberty) 這 兩個概念來探討何謂言論自由。「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的區分可見於伯林 (Isaiah Berlin) 的〈自由的兩個概念〉(Two Concepts of Liberty)。依伯林之見,「消 極自由」是指「沒有外在的物理干涉或限制」;在此一意義下,我們可以說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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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自由的,當且僅當 S 的行為受到他人刻意 (deliberate) 的物理干涉或限制, 而使得 S 無法去做本來可以做的事情。另一方面,伯林認為「積極自由」是指「一 個人是否可以達成其目標」(Berlin, 1969: 122)。

對於這兩個概念,泰勒 (Charles Taylor) 曾解釋如下:

一、當我們說 S 擁有「消極自由」時,我們的意思是 S 做 X 時「沒有外在物理 障礙」(absence of external physical obstacles);因此「消極自由」是一種「機會概 念」(opportunity concept)──即把焦點放在「S 是否有機會去做 X」上; 二、相較之下,「積極自由」則是一種「能力運作概念」(exercise concept):當 我們詢問 S 是否擁有「積極自由」時,我們所關心的是 S 做 X 時「是否能自我 實現 (self-fulfillment or self-realization)」(Taylor, 1979: 211-213)。 然而在此,「S 是否能自我實現」的確切意義不明。對此,筆者主張如下: 我們不妨把「S 是否能自我實現」理解為「S 是否有能力掌握其人生」,並把焦 點放在「能力」一詞上。如此一來,筆者認為我們就可把泰勒的主張整理如下: 1. 從「消極自由」角度觀之,S 是自由的,當且僅當 S 想要做 X,而且 S 做 X 時沒有外在物理障礙 (即 S「有機會去做 X」);另一方面,S 是不自由的,當且 僅當 S 想要做 X,可是 S 做 X 時卻有外在物理障礙 (即 S「沒有機會去做 X」); 2. 相較之下,從「積極自由」角度觀之,S 是自由的,當且僅當 S 想要做 X,而 且 S 也有能力去做 X;另一方面,S 是不自由的,當且僅當 S 想要做 X,可是 S 卻沒有能力去做 X。1 然而在此,「消極自由」及「積極自由」的區隔其實不明。這可分成三方面 來探討: 1.「S 做 X 時沒有外在物理障礙」不表示「S 有機會去做 X」;而「S 做 X 時有外 在物理障礙」也不表示「S 沒有機會去做 X」; 2.「消極自由」及「積極自由」並非互斥的概念:「S 做 X 時沒有外在物理障礙」 (即「S 有『消極自由』」) 可以和「S 有能力去做 X」(即「S 有『積極自由』」) 並存,也可以和「S 沒有能力去做 X」(即「S 沒有『積極自由』」) 並存;而「S 做 X 時有外在物理障礙」(即「S 沒有『消極自由』」) 也是如此; 3.「消極自由」似乎必須預設「積極自由」:「S 是否有能力去做 X」常是「S 是否有機會去做 X」的關鍵因素──S 愈有能力去做 X,則 S 常常也愈有機會去 做 X;S 愈沒有能力去做 X,則 S 常常也愈沒有機會去做 X;這表示:如果我們 以「S 是否有機會去做 X」來定義「消極自由」,則我們就不免會假設了以「S 是否有能力去做 X」來定義的「積極自由」。 1 當然,「S 有能力去做 X」並不表示「S 實際達成『做 X』此一目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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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上述問題,筆者主張如下: a. 對於問題 1 的解決之道:問題的癥結在於「機會」此一概念定義不明;為此, 筆者認為我們必須完全以「S 做 X 時是否有外在物理障礙」來定義「S 是否有機 會去做 X」;如此一來,當我們說「S 做 X 時有外在物理障礙」時,我們的意思 是「S 沒有機會去做 X」;而當我們說「S 做 X 時沒有外在物理障礙」時,我們 的意思則是「S 有機會去做 X」; b. 對於問題 2 的解決之道:一方面承認「消極自由」及「積極自由」並非互斥 的概念,另一方面則主張:當我們從「消極自由」角度觀之,我們不把焦點放在 「S 是否有能力去做 X」,而是把焦點完全放在「S 做 X 時是否有外在物理障礙」 上;而當我們從「積極自由」角度觀之,我們則不把焦點放在「S 做 X 時是否有 外在物理障礙」,而是把焦點完全放在「S 是否有能力去做 X」上; c. 對於問題 3 的解決之道:問題的癥結,在於如果我們承認「機會」有高低之 分,則我們就必須進一步假設「能力」概念;而為了避免「能力」概念,筆者認 為我們就必須把「消極自由」下的「機會」一詞視為「沒有機會高低程度之分、 只有機會的有/無之分」的「機會」概念;讓我們稱此種「機會」概念為「全有 或全無」(all-or-none-ism) 的概念。 現在讓我們探討言論自由究竟是一種「消極自由」還是「積極自由」。由於 本文稍後將深入探討魏斯特的主張,因此在此,讓我們以魏斯特對此問題的回答 為探討焦點。 魏斯特指出:如果言論自由是一種「消極自由」,則當我們說「S 擁有言論 自由」時,我們的意思是 S 在說話時處於「免於干涉或妨礙」(freedom from interference) 的狀態;相較之下,如果言論自由是一種「積極自由」,則當我們說 「S 擁有言論自由」時,我們的意思是「S 有說話的自由或能力」(‘freedom to’—or the capacity to—speak) (West, 2003: 405)。然而在此,「S 有說話的自由或能力」 的確切意義還是不明。所幸魏斯特繼續說明如下: A. 當我們說言論自由是一種「積極自由」時,我們是指「聽者會以 S 所想表達 的意思來瞭解 S 的言論的意義」; B. 如果言論自由是一種「積極自由」,則當聽者無法「學會 S 的語言」、掌握 S 的言論意義,此時聽者就侵犯了 S 的言論自由;換言之,如果言論自由是一種「積 極自由」,則為了避免侵犯 S 的言論自由,聽者就必須有能力 (capacity) 掌握 S 的言論意義才行 (West, 2003: 409)。 在上述主張中,A 和「聽者瞭解 S 的言論意義」有關,而 B 則和「聽者有 能力瞭解 S 的言論意義」有關。為了便於討論起見,讓我們稱 A 中的「言論自 由」為「強意義的積極自由」(strong sense of positive liberty),而稱 B 中的「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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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自由」為「弱意義的積極自由」(weak sense of positive liberty)。如此一來,我 們就可以把魏斯特的主張整理如下: 一、如果言論自由是一種「消極自由」,則只要 S 說話時並未受到他人外在的物 理干涉或限制,即使關在房間內喃喃自語或言論並未被聽者瞭解,S 還是擁有言 論自由; 二、如果言論自由是一種「強意義的積極自由」,則只要 S 的言論不被聽者瞭解, 即使沒有他人外在的物理干涉或限制,S 還是沒有言論自由; 三、如果言論自由是一種「弱意義的積極自由」,則只要聽者沒有能力瞭解 S 的 言論意義,即使沒有他人外在的物理干涉或限制,S 就沒有言論自由。 據此我們可小結如下:依魏斯特之見,如果我們認為言論自由是一種「消極 自由」,則它就會和「聽者瞭解 S 的言論意義」或「聽者瞭解 S 的言論意義的能 力」無關;而如果我們認為言論自由是一種「積極自由」,則它就會和「聽者瞭 解 S 的言論意義」或「聽者瞭解 S 的言論意義的能力」息息相關。若是如此, 我們就可以把「言論自由」、「消極自由」、「積極自由」、「聽者瞭解 S 的言論意 義」及「聽者瞭解 S 的言論意義的能力」之間的關聯整理如下: (i) 如果言論自由是一種「消極自由」,則當 S 說話時沒有受到干涉或妨礙, 即使沒有任何人瞭解 S 的言論意義,或沒有任何人有能力瞭解 S 的言論意 義,此時 S 還是擁有言論自由; (ii) 如果言論自由是一種「積極自由」(包括「強意義的積極自由」及「弱 意義的積極自由」),則當 S 溝通失敗,並使得至少有一個聽者不瞭解 S 的 言論意義,或至少有一人沒有能力瞭解 S 的言論意義,此時 S 就沒有言論 自由。2

三、德渥肯論言論自由

由上節討論,可見「聽者瞭解 S 的言論意義」或「聽者瞭解 S 的言論意義的能 力」似乎是關鍵所在:如果我們認為「聽者瞭解 S 的言論意義」或「聽者瞭解 S 的言論意義的能力」是「S 擁有言論自由」不可或缺的因素,則我們就會傾向於 2 當然,在「免於干涉或妨礙」(消極自由)、「聽者瞭解 S 的言論意義的能力」(弱意義的積極自 由)及「聽者瞭解 S 的言論意義」(強意義的積極自由) 之間,還有別的可能,不一定只能是上述 三種情況而已。魏斯特也注意到了這點,因此她特別把言論自由視為一道光譜。見 West (2003: 404-407)。然而由於上述三種情況是魏斯特的分析中的重要關鍵,而本文稍後正是要以魏斯特的 主張為探討焦點,因此我們在此暫且聚焦於這三種情況,並暫時忽略其他可能性。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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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言論自由是一種「積極自由」;而如果我們認為言論自由是一種「消極自由」, 則我們就會認為「聽者瞭解 S 的言論意義」或「聽者瞭解 S 的言論意義的能力」 並不是「S 擁有言論自由」不可或缺的因素。現在我們要問:「聽者瞭解 S 的言 論意義」或「聽者瞭解 S 的言論意義的能力」究竟是不是「S 擁有言論自由」的 關鍵因素呢? 對此問題,德渥肯認為「聽者瞭解 S 的言論意義」不能是決定「S 是否擁有 言論自由」的關鍵因素,否則會得出荒謬的結論。現在讓我們來看看何以如此。 德渥肯首先承認:如果一個社會中,只有有錢有權的人才能使用媒體,那麼 該社會中的成員其實並沒有真正的言論自由可言;這表示真正、有意義的言論自 由,必須是社會中的每個成員都有機會讓他人掌握自己的言論的真正意義。然 而,德渥肯認為這並不表示言論自由必須滿足「他人鼓勵 S 表達意見」及「S 的 真實意見被他人領會、尊重」這兩項要求,因為若是如此,則等於主張真正的言 論自由不僅必須保證 S 有向公眾演講的機會,而且聽者也要保證對 S 的言論抱 持同情、甚至充分的理解!德渥肯認為這是非常離譜的主張 (Dworkin, 1993: 38; 1996: 359)。德渥肯認為上述言論自由觀之所以不能成立,正是由於誤把言論自 由視為一種「積極自由」所致;而這是「危險的混淆」(a dangerous confusion) (Dworkin, 1991: 100-109)。 然而何以言論自由不能是一種「積極自由」呢?對此,德渥肯解釋如下:如 果言論自由是一種「積極自由」,則 (例如) 創造論者就可以利用「創造論者在 今日社會中飽受他人的嘲弄、戲謔」以及「他人必須成功掌握並尊重 S 的言論意 義」為理由,要求政府當局禁止出版達爾文的演化論,因為演化論的出版顯然會 使得創造論者的言論無法獲得他人充滿同情的理解 (Dworkin, 1993: 38; 1996: 359)。德渥肯認為如此一來,政府當局即可以此為藉口而箝制大多數的言論自 由,這等於是為獨裁政權箝制言論自由鋪路,因此絕不可接受 (Dworkin, 1993: 42)。

四、聽者瞭解 S 的言論意義 vs. 聽者瞭解 S 的言論意義的能力

對於德渥肯的質疑,洪斯比及藍騰回應如下: 一、當我們說「S 有言論自由」時,我們並不是指「聽者事實上會同意 S 的言論」 (因為 S 並沒有權利要求聽者切實掌握其言論的意義),而是指「聽者具有『瞭解 S 的言論意義的能力』」(Hornsby & Langton, 1998: 25, 34,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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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另一方面,洪斯比及藍騰卻又認為「言論自由是一種消極自由」此一主張, 是自由主義的敗筆之一,因為如此一來,則一個人獨自在房裡就會有言論自由了 (Hornsby & Langton, 1998: 36);換言之,洪斯比及藍騰似乎認為「言論自由是一 種積極自由」並無不妥。3 由第二節可見:如果言論自由是一種「強意義的積極自由」,則只要 S 的言 論不被聽者瞭解,S 就沒有言論自由;而如果言論自由是一種「弱意義的積極自 由」,則只要聽者沒有能力瞭解 S 的言論意義,S 就沒有言論自由。換言之,在 上述回應中,洪斯比及藍騰似乎正確指出德渥肯的質疑或許對「言論自由是一種 『強意義的積極自由』」此一主張有效,然而卻不一定對「言論自由是一種『弱 意義的積極自由』」此一主張有效;而「言論自由是一種『弱意義的積極自由』」 卻正是她們的主張!現在我們要問:洪斯比及藍騰的上述回應是否成功了呢? 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為了明瞭何以如此,讓我們以魏斯特的主張為例說 明。魏斯特同意德渥肯的主張,認為言論自由必須是一種「消極自由」,而不能 是一種「積極自由」。她認為如果言論自由是一種「積極自由」,則會得出下列結 果: 情況 A. 李四晚上關門睡覺,就必定侵犯了他人的言論自由,因為「李四晚上關 門睡覺」顯然已經阻礙了他人與李四溝通或言論被李四瞭解的自由了 (West, 2003: 404); 情況 B. 只要任何物理學家、數學家、哲學家或外國人的言論不被張三所瞭解, 物理學家、數學家、哲學家或外國人就可以宣稱其言論自由遭到了侵犯;尤有甚 者,只要張三身為文盲,則任何說話者甚至均可以指控張三侵犯了其言論自由 (West, 2003: 404, 408-409)。 魏斯特認為上述結果顯然相當荒謬;而究其原因,則在於如果言論自由是一 種「積極自由」,則我們就會得出「內容太豐富」的言論自由概念;其結果,則 是會課以聽者太多義務,並因此侵害了聽者的自由 (West, 2003: 405)。 現在讓我們探討魏斯特的主張。由上述討論,可見德渥肯及魏斯特想必都會 認為無論情況 A 中的李四或情況 B 中的張三,都沒有侵犯說話者的言論自由, 否則就如同魏斯特所言「會課以聽者太多義務」。在此,「聽者的義務」此一概 念值得我們特別注意──我們要追問:在情況 A 及情況 B 中,聽者應履行的義 務分別為何呢?由魏斯特的上述主張可見: 一、情況 A 中的李四不是文盲,因而具有「瞭解他人言論意義的能力」;然而他 卻由於晚上關門睡覺而不瞭解說話者的言論意義;如果我們認為言論自由是一種 「強意義的積極自由」,則我們應會認為「聽者瞭解說話者的言論意義」(以下簡 3 事實上,洪斯比及藍騰對於「什麼是言論自由」也提出了具體主張。然而由於洪斯比及藍騰的 主張相當複雜,而且篇幅所限,因此宜另文處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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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為「聽者的瞭解」) 是聽者應履行的義務,而「聽者具有瞭解說話者的言論意 義的能力」(以下簡稱為「聽者的瞭解能力」) 則否;如此一來,我們應會認為 情況 A 中的李四侵犯了他人的言論自由; 二、情況 B 中的張三由於「未精通多國語言或多種精深理論」或身為文盲,因 而不具有「聽者的瞭解能力」;如果我們認為言論自由是一種「弱意義的積極自 由」,則我們應會認為「聽者的瞭解能力」才是聽者應履行的義務,至於「聽者 的瞭解」則否;如此一來,我們應會認為情況 B 中的張三已經侵犯了他人的言 論自由。 現在我們要問:在「聽者的瞭解」及「聽者的瞭解能力」兩者之中,何者才 是聽者應履行的義務呢?由上述討論可見: 一、德渥肯及魏斯特認為無論情況 A 中的李四或情況 B 中的張三,都沒有侵犯 說話者的言論自由;因此他們應會認為「聽者的瞭解」及「聽者的瞭解能力」都 不能是聽者應履行的義務; 二、另一方面,由上可見洪斯比及藍騰並不要求「聽者事實上瞭解說話者的言論 意義」,而只要求「聽者具有瞭解說話者的言論意義的能力」即可;她們言下之 意似乎認為「聽者的瞭解能力」是聽者應履行的義務,至於「聽者的瞭解」則否; 若是如此,則洪斯比及藍騰想必會認為情況 A 中的李四並沒有侵犯說話者的言 論自由 (因為李四具有瞭解說話者的言論意義的能力),然而情況 B 中的張三則 侵犯了說話者的言論自由 (因為張三不具有瞭解說話者的言論意義的能力)。 可見德渥肯、魏斯特、洪斯比及藍騰都同意「聽者的瞭解」並不是聽者應履 行的義務,因此也都同意情況 A 中的李四並沒有侵犯說話者的言論自由;他們 爭執的焦點,在於情況 B 中的張三是否侵犯了說話者的言論自由 (或「聽者的瞭 解能力」是否是聽者應履行的義務)?由上述討論可見德渥肯及魏斯特認為答案 是否定的 (因為他們認為「聽者的瞭解能力」不能是聽者應履行的義務),而洪 斯比及藍騰則認為答案是肯定的 (因為她們認為「聽者的瞭解能力」是聽者應履 行的義務)。現在我們要問:「聽者的瞭解能力」是否是聽者應履行的義務呢? 對此問題,筆者認為答案顯然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一、從康德 (Immanuel Kant) 的名言「『應該』蘊涵『能力』」(ought implies can), 可知「『達成 X』是 S 的義務」蘊涵了「S 具有達成 X 的能力」;這表示在「達成 X」及「具有達成 X 的能力」兩者之中,只有「達成 X」才會是 S 的義務,而「具 有達成 X 的能力」則不會是 S 的義務,只會是 S 的義務成立的必要條件;然而 如上所述,洪斯比及藍騰卻反其道而行,認為「聽者的瞭解能力」才是聽者的義 務,至於「聽者的瞭解」則否;如果我們以 X 來代表「聽者的瞭解」,則洪斯比 及藍騰在此顯然混淆了「S 的義務」及「S 的義務成立的必要條件」──原本應 該作為 S 的義務的「達成 X」,不被視為 S 的義務;而原本應該作為 S 的義務成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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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的必要條件的「具有達成 X 的能力」,卻反而被視為 S 的義務; 二、如果「聽者的瞭解能力」竟是聽者應履行的義務,則如魏斯特之見,這不啻 表示「精通多國語言或多種精深理論」、「不成為文盲」等要求就必須是每位聽者 應履行的義務,否則聽者就等於侵犯了說話者的言論自由;如上所述,魏斯特認 為這已經課以聽者太多義務了 (West, 2003: 404, 405, 408-409);然而何以「精通 多國語言或多種精深理論」、「不成為文盲」等要求會課以聽者太多義務呢?筆者 對此問題回答如下:因為如此一來,只有全知全能、精通所有語言或所有精深理 論的聽者,才能免於侵犯他人的言論自由;至於並非全知全能的我們,則註定和 情況 B 中的文盲張三一樣,隨時隨地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侵犯了他人的言論自 由;這顯然是相當荒謬的結論。 因此我們可得結論如下:洪斯比及藍騰貍貓換太子,把聽者應履行的義務由 「聽者的瞭解」置換成「聽者的瞭解能力」,並誤以為如此就可有效回應德渥肯 的質疑;然而依德渥肯之見,由於情況 A 中的李四及情況 B 中的張三都沒有侵 犯說話者的言論自由,因此「聽者的瞭解」或「聽者的瞭解能力」都不應該是聽 者應履行的義務;可見洪斯比及藍騰的回應並沒有成功回應德渥肯的質疑。

五、魏斯特及布來登米謝爾的言論自由三軸觀

由上節討論,可見對於德渥肯的質疑,洪斯比及藍騰的回應顯然並未成功。在接 下來的討論中,讓我們把焦點轉向魏斯特及布來登米謝爾對於德渥肯的質疑的回 應上。其回應如下: 主張一、如第五節所述,魏斯特同意德渥肯的主張,並認為言論自由必須是一種 「消極自由」,而不能是一種「積極自由」; 主張二、然而另一方面,魏斯特及布來登米謝爾竟也認為「聽者的瞭解」是「S 是否擁有言論自由」的關鍵因素 (Braddon-Mitchell & West, 2004: 440-441)。

筆者認為魏斯特及布來登米謝爾的上述主張會面臨難以克服的困難,理由如 下: 一、如第四節所述,魏斯特認為「聽者的瞭解」不能是聽者應履行的義務 (因為 她認為情況 A 中的李四並沒有侵犯說話者的言論自由);若是如此,則她又為何 認為主張二能夠成立? 二、尤有甚者,由第三節討論,可知德渥肯認為一旦我們把「聽者的瞭解」列入 考量,就會使得言論自由變成一種「積極自由」;換言之,主張一及主張二似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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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同時成立;若是如此,則魏斯特及布來登米謝爾又何以認為主張一及主張二 可以同時成立呢?

為了便於討論起見,讓我們在第七節再深入探討魏斯特及布來登米謝爾對上 述問題的回應是否能夠成立。在這一節中,筆者將把焦點放在主張二上。

魏斯特及布來登米謝爾認為言論的散播軸 (the distribution axis)、溝通 (或瞭 解 ) 軸 (the communication axis or the understanding axis) 及 考 量 軸 (the consideration axis) 是「S 是否擁有言論自由」的關鍵因素 (Braddon-Mitchell & West, 2004: 440-441)。他們對此三軸依序說明如下:

一、散播軸:只要 S 的言論被允許在私下、小團體、大團體、精英團體或對大眾 散播,則 S 就可說擁有言論自由。散播軸具有兩極:在其中一極中,言論的產生 被 禁 止 ; 在 另 外 一 極 中 , 言 論 的 廣 泛 散 播 不 僅 被 鼓 勵 , 甚 至 還 被 保 證 (Braddon-Mitchell & West, 2004: 440);

二、溝通 (或瞭解) 軸:除了對言論的散播軸施加控制之外,我們也可用其他方 法干擾 S 說話的自由;而只有當 S 的言論在溝通過程中被他人瞭解,此時 S 的 言論才能稱為「真正的言論」;因此,當他人在溝通過程中想要瞭解 S 的言論的 意義,然而卻遭到干擾,此時 S 也沒有言論自由可言;可見溝通 (或瞭解) 軸在 「S 是否擁有言論自由」上的重要性。溝通 (或瞭解) 軸也具有兩極:在其中一 極中,他人僅僅聽到 S 的言論,卻未瞭解其意義;在另外一極中,他人則完全掌 握 S 的言論所想表達的確切意義 (Braddon-Mitchell & West, 2004: 440-441);

三、考量軸:然而僅僅「溝通成功」或「言論意義被完全瞭解」仍不足以保證 S 就因此擁有言論自由,因為如果 S 的言論意義在被他人瞭解之後,竟然遭到了刻 意的忽略,則 S 也等於沒有言論自由可言;可見考量軸的重要性。考量軸也具有 兩極:在其中一極中,他人想要認真考量 S 的言論,可是卻遭到干擾,此時 S 等於沒有言論自由;在另外一極中,S 的言論則被他人非常認真、深入考量 (Braddon-Mitchell & West, 2004: 441)。

現在讓我們進一步探討上述三軸究竟如何掌握「S 擁有言論自由」的真正意 義。對此,魏斯特及布來登米謝爾指出: 一、對應於三個軸的低層部分,我們可以發現一個區域;在此區域中,S 私下發 出了一些他人無法理解的聲音,以致於他人根本不會對之認真考量;即使有些人 竟理解這些聲音的意義,然而由於這些聲音係私下發出,因此他人也不會對之認 真考量。現在我們要問:S 是否擁有言論自由呢?魏斯特及布來登米謝爾認為自 由主義者的答案應會是肯定的 (Braddon-Mitchell & West, 2004: 441);魏斯特稱此 為「狹隘」的言論自由概念 (narrow notion of free speech),並認為此一概念不能 成立,因為如果它能成立,則獨裁者監禁政治異議份子,並不算侵犯了政治異議 份子的言論自由 (West, 2003: 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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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應於三個軸的高層部分,我們則可以發現一個區域;在此區域中,S 的言 論不僅保證獲得廣泛散播,而且他人想要瞭解 S 的言論也絕不會遭到干擾、S 的 想法也保證獲得認真考量。魏斯特及布來登米謝爾稱此為「厚」的言論自由概念 (thick conception of free speech) , 並 認 為 自 由 主 義 者 想 必 也 不 會 接 受 (Braddon-Mitchell & West, 2004: 441);魏斯特並贊同自由主義的此一主張,因為 一旦「厚」的言論自由概念成立,則 (例如) 第五節中的情況 A 中的李四及情況 B 中的文盲張三就算侵犯了他人的言論自由,這顯然是荒謬的結論 (West, 2003: 404)。 現在讓我們以散播軸、溝通 (或瞭解) 軸及考量軸把德渥肯、洪斯比及藍 騰、魏斯特及布來登米謝爾的言論自由觀分別圖示如下。讓我們首先考慮德渥肯 的言論自由觀。由上述討論可見德渥肯的言論自由觀重點如下: 一、德渥肯應會認為「S 擁有言論自由」就是「S 擁有說話的自由」,並反對考 慮「聽者的瞭解」或「S 的言論是否獲得他人考慮」等因素;換言之,他應會認 為只有言論的散播軸才是「S 是否擁有言論自由」的關鍵因素; 二、如第二節所述,泰勒認為「消極自由」是一種「機會概念」,而「積極自由」 則是一種「能力運作概念」,而且筆者認為我們可把泰勒的主張整理如下:從「消 極自由」角度觀之,S 是自由的,當且僅當 S 想要做 X,而且 S 做 X 時沒有外 在物理障礙 (即 S「有機會去做 X」);相較之下,從「積極自由」角度觀之,S 是自由的,當且僅當 S 想要做 X,而且 S 也有能力去做 X。此外,筆者在第二節 也指出:在上述「消極自由」的定義中,「機會」一詞必須是「全有或全無」的 概念 (即主張「機會沒有高低程度之分、只有有/無之分」),以避免使得「消極 自由」必須假設「能力」概念。若是如此,則德渥肯應會反對把言論自由視為「能 力運作概念」意義的「積極自由」,而贊成把言論自由視為「機會概念」意義的 「消極自由」。 因此我們可稱德渥肯的主張為「言論自由一軸觀」,並把「散播軸」理解為 「散播機會軸」而圖示如下: 散播機會軸 S 擁有言論自由 此外,如上所述,由於「機會」此一概念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因此德 渥肯的「言論自由一軸觀」還有下列可能: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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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播機會軸 S 沒有言論自由 其次,如第四節所述,洪斯比及藍騰認為「聽者的瞭解能力」是「S 擁有言 論自由」的關鍵因素;這表示她們應會認為言論的散播軸及溝通 (或瞭解) 軸是 「S 是否擁有言論自由」的關鍵因素;此外,她們把言論自由視為「能力運作概 念」意義的「積極自由」,而非「機會概念」意義的「消極自由」。因此我們可 以把她們的主張稱為「言論自由二軸觀」,並把「散播軸」、「溝通 (或瞭解) 軸」 分別理解為「散播能力軸」、「溝通 (或瞭解) 能力軸」而圖示如下: 散播能力軸 S 擁有言論自由 溝通 (或瞭解) 能力軸 最後,讓我們考慮魏斯特及布來登米謝爾的言論自由觀。由上可見他們的言 論自由觀重點如下: 一、他們認為「狹隘」及「厚」的言論自由概念都不能成立;而由於「狹隘」及 「厚」的言論自由概念分別對應於言論自由的三軸中的低層部分及高層部分,可 見他們認為言論自由的三軸中的低層部分及高層部分都無法掌握「S 擁有言論自 由」此一概念的確切意義; 二、他們認為言論自由必須是「機會概念」意義的「消極自由」,而且散播軸、 溝通 (或瞭解) 軸及考量軸是「S 是否擁有言論自由」的關鍵因素; 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魏斯特及布來登米謝爾並未明確指出「機會」一詞必須 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 (即主張「機會沒有高低程度之分、只有有/無之分」); 由於他們也沒有進一步解釋「機會」一詞的意義,因此我們似乎可以合理認為他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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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承認「機會」有高低之分;然而如第二節所述,一旦他們承認「機會」有高低 之分,則他們就必須進一步假設「能力」概念。4 因此我們可稱其理論為「言論自由三軸觀」,並把「散播軸」、「溝通 (或瞭 解) 軸」及「考量軸」分別理解為「散播機會軸」、「溝通 (或瞭解) 機會軸」及 「考量機會軸」而圖示如下: 散播機會軸

S 擁有言論自由 溝通 (或瞭解) 機會軸 考量機會軸 現在我們要問:那一個理論才言之成理呢?這是我們接下來的討論主題。

六、什麼是「聽者最低限度的接收度」?

為了回答第五節末的問題,筆者認為我們必須從回答「什麼是言論自由」此一問 題時所面臨的兩難著手。此一兩難如下: 一、如第三節所述,德渥肯認為言論自由被當作一種「積極自由」是「危險的混 淆」;可見德渥肯等自由主義者大多會主張言論自由必須是「消極自由」,而不能 是「積極自由」; 二、然而另一方面,誠如洪斯比及藍騰所言,如果 S 只能在房裡喃喃自語,在此 情況下,即使 S 說話時沒有受到干涉或妨礙,可是卻沒有任何聽者瞭解其言論的 意義,甚至沒有任何聽者知道 S 正試圖使用語言和他人溝通,那麼 S 似乎也沒 有言論自由可言。換言之,如果我們完全抹除「聽者的瞭解」或「聽者的瞭解能 力」等因素,則似乎又會得出「內容太貧乏」的言論自由概念;其結果,則是 S 和聽者之間的聯繫將有「處於完全斷裂狀態」之虞,這似乎也會使得 S 沒有言論 自由可言。 4 筆者將在第七、八節中指出:這正是魏斯特的「理解要求」無法使得言論自由不變成「積極自 由」的根本原因所在。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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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把言論自由僅僅等同於「S 說話時沒有受到干涉或妨礙」的消極 自由觀,似乎是不夠的。然而另一方面,我們又得避免過度強調「聽者的瞭解」 或「聽者的瞭解能力」等因素,以避免使得 S 和聽者之間的聯繫過於「密切」, 因為如此一來,言論自由就會從「消極自由」滑向「積極自由」;其結果,則是 不僅使得第四節中的情況 A 中的李四侵犯了他人的言論自由 (強調「聽者的瞭 解」的結果),而且也使得情況 B 中的張三侵犯了他人的言論自由 (強調「聽者 的瞭解能力」的結果),這些顯然都是荒謬的結論。 若是如此,則在考量「什麼是言論自由」此一問題時,我們似乎必須一方面 讓言論自由不能是純粹的「積極自由」,而要稍微往「消極自由」滑去,而另一 方面又似乎必須使得言論自由不能是純粹的「消極自由」,而要稍微往「積極自 由」滑去──亦即:言論自由似乎必須比「消極自由」還要「積極一些」,而比 「積極自由」還要「消極一些」。如果我們把言論自由視為一個光譜,其左、右 兩極分別是純粹的「消極自由」與純粹的「積極自由」,那麼我們要問:合理的 「言論自由」究竟應落在光譜中的那一點呢? 為此,讓我們首先探討洪斯比及藍騰的「言論自由二軸觀」究竟能否得出合 理的「言論自由」觀。對此,筆者的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如下:由第四節討論可 知洪斯比及藍騰認為「聽者的瞭解能力」必須是聽者應履行的義務;然而魏斯特 認為如此一來,「精通多國語言或多種精深理論」、「不成為文盲」等要求就必須 是每位聽者應履行的義務,而這顯然已經課以聽者太多義務;筆者認為其結果, 則是只有全知全能、精通所有語言或所有精深理論的聽者,才能免於侵犯他人的 言論自由;至於並非全知全能的我們及情況 B 中的張三,則註定侵犯了他人的 言論自由;這顯然是相當荒謬的結論。因此我們可結論如下:洪斯比及藍騰的「言 論自由二軸觀」會使得 S 和聽者之間的聯繫過於「密切」,而使得言論自由從「消 極自由」滑向「積極自由」;因此其「言論自由二軸觀」無法成立。 其次,讓我們探討魏斯特及布來登米謝爾的「言論自由三軸觀」究竟是否能 得出合理的「言論自由」觀。為此,我們必須回到第五節開頭曾提及、魏斯特及 布來登米謝爾的主張二上。依主張二,魏斯特及布來登米謝爾認為「聽者的瞭解」 是「S 擁有言論自由」的關鍵因素。然而由上述討論可見:一旦我們過度強調「聽 者的瞭解」或「聽者的瞭解能力」,則言論自由就會從「消極自由」滑向「積極 自由」。若是如此,則魏斯特及布來登米謝爾又如何一方面強調「聽者的瞭解」 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使得言論自由停留在「消極自由」而不滑向「積極自由」 呢? 所幸魏斯特早已意識到了此一難題,並提出其解決之道。為了使得言論自由 不致於變成一種「積極自由」,魏斯特主張:

S 的言論自由遭到侵犯,當且僅當「理解要求」(the comprehension requirement) 沒有獲得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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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又把「理解要求」定義如下: 「理解要求」獲得滿足,當且僅當: 如果 S 想要說話,而 A 也想要瞭解 S 的言論意義,則總是不會有妨礙「A 瞭 解 S 的言論意義」的他人外在干擾出現 (West, 2003: 408-409)。 魏斯特認為「理解要求」完全是以自由主義的「不受妨礙或干擾」等出現在 「消極自由」中的概念來定義,而並未訴諸或假設「聽者的瞭解能力」等和「積 極自由」有關的概念。依「理解要求」,無論是第五節中的情況 A 中的李四晚 上關門睡覺,或情況 B 中的張三身為文盲或不瞭解物理學家等言論,都沒有侵 犯他人的言論自由,因為情況 A 及情況 B 並沒有出現「他人的外在干擾」此一 因素,而妨礙了聽者瞭解說話者的言論意義。魏斯特因而結論如下:「理解要求」 並不會得出「內容太豐富」的言論自由概念;它應可擺脫「言論自由變成一種積 極自由」此一難題 (West, 2003: 408-409)。

七、魏斯特的「理解要求」

至此,我們已得到下列結論: 一、洪斯比及藍騰的「言論自由二軸觀」不能成立;這表示我們不能以「能力運 作概念」來理解散播軸、溝通 (或瞭解) 軸及考量軸,而只能以「機會概念」來 理解此三軸; 二、魏斯特宣稱其「理解要求」可以使得言論自由不變成「積極自由」;然而其 主張是否成立,尚待進一步論斷; 三、由於德渥肯主張「聽者的瞭解」不能是決定「S 是否擁有言論自由」的關鍵 因素,因此他顯然認為在言論自由的三軸中,只有散播軸是必要的,至於溝通 (或 瞭解) 軸及考量軸則必須取消;然而德渥肯的「言論自由一軸觀」是否能夠成立, 也需進一步探討。 在接下來的討論中,筆者將探討魏斯特及布來登米謝爾的「言論自由三軸觀」 及德渥肯的「言論自由一軸觀」究竟那一個主張才言之成理。我們首先要追問: 問題一、魏斯特的「理解要求」真的可以使得言論自由不變成「積極自由」嗎? 除此之外,由於魏斯特及布來登米謝爾的「言論自由三軸觀」及德渥肯的「言 論自由一軸觀」的主要差異之一,在於前者主張溝通 (或瞭解) 軸及考量軸的重 要性,而後者則否,因此我們也要追問: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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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在言論自由的三軸中,是否只有散播軸是必要的,而溝通 (或瞭解) 軸 及考量軸則可以取消呢? 我們在這一節中將首先探討問題一,至於問題二則留待第八節再探討。 讓我們首先探討問題一。對此,筆者的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一、由魏斯特對「理解要求」的定義,可知「理解要求」沒有獲得滿足,當且僅 當: 1. S 想要說話,而且 A 想要瞭解 S 的言論意義;而且 2. 有他人外在干擾出現,而且該外在干擾會妨礙 A 瞭解 S 的言論意義。 在此,「他人外在干擾」可分為兩種:其一是妨礙 A 瞭解 S 的言論意義的他人外 在干擾 (即妨礙了「聽者的瞭解」的干擾,我們可稱此為干擾 a),其二則是不妨 礙 A 瞭解 S 的言論意義的他人外在干擾 (我們可稱此為干擾 b)。由魏斯特對「理 解要求」的定義,可知其「理解要求」中的「他人外在干擾」一詞顯然是指干擾 a。若是如此,則我們就可以把魏斯特的主張整理如下:只有妨礙了「聽者的瞭 解」的干擾 a 才會使得「理解要求」未獲滿足,並因而使得 S 的言論自由遭到 侵犯;至於干擾 b 則和「理解要求」及「S 的言論自由遭到侵犯」不相干。 然而什麼又是干擾 a 呢?為此,讓我們舉魏斯特的「聲音攪局器」(voice scrambler) 及「意義攪局器」(meaning scrambler) 為例說明什麼是干擾 a:(i) 獨 裁者為了鎮壓異己而把「聲音攪局器」偷偷裝在反對者 (說話者) 的喉嚨中,如 此一來,當反對者說出「推翻獨裁者」此一言論時,所有人 (聽者) 聽到的並不 是反對者所說的「推翻獨裁者」,而是「擁護獨裁者」;(ii) 獨裁者為了鎮壓異 己而把「意義攪局器」偷偷裝在所有人 (聽者) 的腦中,如此一來,當反對者 (說 話者) 說出「推翻獨裁者」此一言論時,由於「意義攪局器」的作用使然,所有 人雖然都聽到反對者所說的「推翻獨裁者」,可是卻都誤以為反對者的意思是「擁 護獨裁者」。魏斯特認為在上述情況中,由於「聲音攪局器」使得反對者無法盡 情說出想要說的話,因此其言論自由已遭到了侵犯;而雖然「意義攪局器」使得 反對者可以盡情說出想要說的話,可是卻使得聽者無法理解反對者的言論意義, 因此反對者的言論自由也遭到了侵犯 (West, 2003: 409-411)。 現在我們要追問:妨礙了「聽者的瞭解」的干擾 a,是否也會使得 A 不具有 「瞭解 S 的言論意義的能力」(或妨礙了「聽者的瞭解能力」) 呢?筆者認為魏 斯特的答案必須是肯定的。理由如下:如果干擾 a 竟不會妨礙「聽者的瞭解能 力」,則魏斯特所言的干擾 a 就只能是 (例如) 震耳欲聾的鞭炮聲,而不能是魏 斯特的「聲音攪局器」及「意義攪局器」(前者只妨礙了「聽者的瞭解」,並沒有 妨礙「聽者的瞭解能力」;而後者既妨礙了「聽者的瞭解」,也妨礙了「聽者的瞭 解能力」);其結果,則是魏斯特言下之意似乎是認為「聲音攪局器」及「意義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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攪局器」和「S 的言論自由遭到侵犯」並不相干,而震耳欲聾的鞭炮聲則和「S 的言論自由遭到侵犯」息息相關。然而魏斯特認為「聲音攪局器」及「意義攪局 器」和「S 的言論自由遭到侵犯」息息相關;而直覺觀之,我們則會認為震耳欲 聾的鞭炮聲則否。這表示:魏斯特必須認為「聽者的瞭解遭到妨礙」及「聽者的 瞭解能力遭到妨礙」和「S 的言論自由遭到侵犯」之間具有密切關聯。可見魏斯 特必須主張:妨礙了「聽者的瞭解」的干擾 a,也必須使得 A 不具有「瞭解 S 的 言論意義的能力」(或妨礙了「聽者的瞭解能力」)。 二、如此一來,我們就可以把魏斯特的主張重述如下:「理解要求」必須假設干 擾 a (即「妨礙了聽者瞭解、並使得聽者不具有瞭解能力、或妨礙了『聽者的瞭 解能力』的干擾」) 存在;當干擾 a 存在時,則 S 的言論自由就受到侵害,反之 則不然。乍看之下,在魏斯特的上述主張中,「聽者是否瞭解 S 的言論」或「聽 者是否具有瞭解 S 的言論的能力」並未出現在「理解要求」中,因此似乎和「S 的言論自由是否受到侵害」無關。然而如果我們進一步思考,就會發現並非如此。 為明瞭何以如此,我們可追問:何以干擾 a 的存在竟會使得 S 的言論自由受到侵 害?對此問題,筆者認為魏斯特只能以下列主張作為回答: 1. 在第二節中,筆者曾指出魏斯特的主張如下:如果我們認為言論自由是一種 「消極自由」,則它就會和「聽者瞭解 S 的言論意義」或「聽者瞭解 S 的言論意 義的能力」無關;而如果我們認為言論自由是一種「強意義的積極自由」或「弱 意義的積極自由」,則它就會分別和「聽者瞭解 S 的言論意義」或「聽者瞭解 S 的言論意義的能力」息息相關; 2. 因此,干擾 a 之所以會使得 S 的言論自由受到侵害,其根本原因在於干擾 a 妨礙了聽者瞭解,並使得聽者不具有瞭解能力 (或妨礙了「聽者的瞭解能力」) ──亦即:干擾 a 侵犯了作為「強意義的積極自由」或「弱意義的積極自由」的 言論自由。 換言之,魏斯特的主張其實已經假定了言論自由是一種「強意義的積極自由」 或「弱意義的積極自由」;唯有如此,干擾 a 才會使得 S 的言論自由受到侵害。 這顯然不是魏斯特所希望獲得的結論。若是如此,則魏斯特又如何避免得出上述 結論呢? 雖然魏斯特並未明言,然而由她一方面強調溝通 (或瞭解) 軸及考量軸在思 考言論自由問題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以自由主義的「不受妨礙或干擾」或「機 會」等出現在「消極自由」中的概念來定義其「理解要求」,可知她應會試圖只 強調自由主義的「不受妨礙或干擾」或「機會」等概念,並避免提及「聽者的瞭 解遭到妨礙」及「聽者的瞭解能力遭到妨礙」等概念,期能避免使得言論自由變 成「強意義的積極自由」或「弱意義的積極自由」。換言之,魏斯特必須捨棄下 列兩個主張: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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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聽者的瞭解」是「S 是否擁有言論自由」的關鍵因素; (2)「聽者的瞭解能力」是「S 是否擁有言論自由」的關鍵因素。 並轉而支持下列主張: (3)「聽者的瞭解機會」是「S 是否擁有言論自由」的關鍵因素。 現在我們要問:魏斯特又應該如何做到這點呢? 筆者認為魏斯特可以採取下列兩個步驟: 1. 魏斯特必須首先利用干擾 a 來理解其「理解要求」,並圖示如下: 情況 1:「理解要求」沒有獲得滿足 ○○○○○●○○●○…… 情況 2:「理解要求」獲得滿足 ○○○○○○○○○○…… ●表示妨礙了「聽者的瞭解」的干擾 a 出現,而○則表示干擾 a 並未出現。如此 一來,魏斯特就可以「不受妨礙或干擾」或「機會」等概念來理解其「理解要求」 如下:在情況 1 中,A 瞭解 S 的言論意義的「機會之門」曾經遭到關閉 (干擾 a 曾經出現),因此「理解要求」並沒有獲得滿足;相較之下,在情況 2 中,A 瞭 解 S 的言論意義的「機會之門」從來都沒有遭到關閉 (干擾 a 從未出現),因此 「理解要求」獲得滿足。 2. 其次,魏斯特必須主張: A 瞭解 S 的言論意義的「機會之門」曾經遭到關閉 (或聽者的瞭解機會遭到減 損),當且僅當 S 的言論自由遭到了侵犯。 如此一來,她才可能只強調自由主義的「不受妨礙或干擾」或「機會」等概念, 並避免提及「聽者的瞭解遭到妨礙」及「聽者的瞭解能力遭到妨礙」等概念。 現在我們要問:上述主張真是魏斯特的主張嗎?對此問題,筆者認為答案應 是肯定的。為此,讓我們繼續探討魏斯特的相關主張。魏斯特認為自由主義者會 主張只有「聲音攪局器」才侵犯了反對者的言論自由,至於「意義攪局器」則並 沒有侵犯反對者的言論自由 (West, 2003: 409-411)。由於「聲音攪局器」及「意 義攪局器」的根本差異,在於前者使得說話者散播言論的「機會之門」遭到關閉 (或使得說話者散播言論的機會遭到減損),而後者則使得 A 瞭解 S 的言論意義的 「機會之門」遭到關閉 (或使得聽者的瞭解機會遭到減損),因此依魏斯特之見,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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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義者的回答應該如下:「A 瞭解 S 的言論意義的『機會之門』曾經遭到關 閉」(或「聽者的瞭解機會遭到減損」) 並不會使得 S 的言論自由受到侵害。5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第七節所述,魏斯特卻一口咬定「聲音攪局器」及「意 義攪局器」都侵犯了反對者的言論自由。現在我們要問:魏斯特的回答背後可有 充分理由?所幸對此,魏斯特曾明確回答如下:在「聲音攪局器」及「意義攪局 器」中,說話者和聽者間的溝通都遭到了妨礙,因此說話者的言論自由當然都受 到了侵害。她又進一步指出:如果我們堅持只有「聲音攪局器」才侵犯了反對者 的言論自由,則我們等於執迷於「言論自由等於說話者散播言論的自由」此一主 張 (West, 2003: 411)。由上述討論,可知魏斯特主張如下:「說話者散播言論的 『機會之門』遭到關閉 (或「說話者散播言論的機會遭到減損」) 並不足以解釋 何以 S 的言論自由受到侵害;唯有「A 瞭解 S 的言論意義的『機會之門』曾經遭 到關閉」(或「聽者的瞭解機會遭到減損」) 才是「S 的言論自由受到侵害」的關 鍵因素。 現在我們要追問:魏斯特的上述主張是否言之成理?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 的。為了明瞭何以如此,讓我們深入探討「聽者的瞭解機會遭到減損」此一概念。 如上所述,魏斯特認為「聲音攪局器」及「意義攪局器」都侵犯了反對者 (即說 話者) 的言論自由;而就直覺觀之,我們應會認為「聲音攪局器」、「意義攪局 器」及震耳欲聾的鞭炮聲都會使得聽者的瞭解機會遭到減損。若是如此,則我們 要問:震耳欲聾的鞭炮聲是否也侵犯了說話者的言論自由呢?魏斯特顯然只能有 下列兩個可能答案: 1. 震耳欲聾的鞭炮聲侵犯了說話者的言論自由;或者 2. 震耳欲聾的鞭炮聲並沒有侵犯說話者的言論自由。 現在我們要追問:魏斯特會選擇何者呢?筆者認為答案顯然是 1,因為依魏 斯特之見,只要聽者的瞭解機會遭到減損,則說話者的言論自由就等於遭到了侵 犯;而震耳欲聾的鞭炮聲顯然會使得聽者的瞭解機會遭到減損,可見震耳欲聾的 鞭炮聲會侵犯說話者的言論自由。若是如此,則我們要追問:在「聲音攪局器」、 「意義攪局器」及震耳欲聾的鞭炮聲三者之中,那一種情況是對說話者的言論自 由更嚴重的侵犯? 對此問題,魏斯特只能選擇下列其中一個選項: 5 在此,我們可以追問:自由主義者的此一答案是否言之成理?筆者認為答案應是肯定的,理由 如下:「聽者的瞭解機會遭到減損」究竟是侵犯了聽者的某種權利 (例如「閱聽權」或「獲取資 訊的權利」),還是侵犯了說話者的言論自由?對此問題,筆者認為前者 (即「『聽者的瞭解機會 遭到減損』侵犯了聽者的『閱聽權』或『獲取資訊的權利』」) 較言之成理,而後者 (即「『聽者 的瞭解機會遭到減損』侵犯了說話者的言論自由」) 則否;而由於自由主義者應會傾向於選擇前 者而非後者,因此筆者認為自由主義者的答案較言之成理。詳見第八節之討論。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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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聲音攪局器」、「意義攪局器」及震耳欲聾的鞭炮聲三者對說話者的言論 自由具有不同程度的侵害;或者 b. 「聲音攪局器」、「意義攪局器」及震耳欲聾的鞭炮聲三者對說話者的言論 自由具有相同程度的侵害。 筆者認為魏斯特應會選擇 a,理由如下:由於「聲音攪局器」、「意義攪局器」 及震耳欲聾的鞭炮聲都會使得聽者的瞭解機會遭到減損,而魏斯特又並未明確指 出「機會」一詞必須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 (即主張「機會沒有高低程度之分、 只有有/無之分」),因此我們似乎可以合理認為魏斯特承認「聽者的瞭解機會」 有高低之分,並會認為「聲音攪局器」、「意義攪局器」及震耳欲聾的鞭炮聲使 得聽者的瞭解機會遭到減損的程度也有高低之分。而如上所述,魏斯特又堅持「A 瞭解 S 的言論意義的『機會之門』曾經遭到關閉」(或「聽者的瞭解機會遭到減 損」) 是「S 的言論自由受到侵害」的關鍵因素,可見她想必會認為「聽者的瞭 解機會遭到減損的程度多寡」可充分反應出「說話者的言論自由遭到侵害的程 度」。由此可知魏斯特應會選擇 a。 由上述討論可知:魏斯特應會訴諸「聽者的瞭解機會遭到減損的程度多寡」 此一概念來解釋何以「聲音攪局器」、「意義攪局器」及震耳欲聾的鞭炮聲三者 對說話者的言論自由具有不同程度的侵害。然而如第二節所述,一旦魏斯特承認 「機會」有高低之分,則她就必須進一步假設「能力」概念。換言之,魏斯特必 須主張如下: x 使得聽者的瞭解機會遭到減損的程度較高,當且僅當 x 使得「聽者的瞭解能 力」遭到更大的妨礙。 若是如此,則魏斯特在此顯然認為「聽者的瞭解機會遭到減損」此一概念可 藉由「聽者的瞭解能力」而獲得充分解釋。換言之,魏斯特等於接受下列主張: x 會導致「聽者的瞭解機會遭到減損」,當且僅當 x 妨礙了「聽者的瞭解能力」。 如果我們再把稍早得到的魏斯特的下列主張加入考慮: A 瞭解 S 的言論意義的「機會之門」曾經遭到關閉 (或聽者的瞭解機會遭到減 損),當且僅當 S 的言論自由遭到了侵犯。 則她等於同意下列主張: x 妨礙了「聽者的瞭解能力」,當且僅當 S 的言論自由遭到了侵犯。 若是如此,則魏斯特在此不啻主張「聽者的瞭解機會遭到減損」會侵犯作為「弱 意義的積極自由」的言論自由 (即主張「聽者的瞭解能力」是「S 是否擁有言論 自由」的關鍵因素)。換言之,魏斯特的上述回答也已經假定了言論自由是一種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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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意義的積極自由」;而這正好證明了其「理解要求」並無法使得言論自由不 變成「積極自由」。

八、言論自由一軸觀

現在讓我們探討第七節的問題二,即: 問題二、在言論自由的三軸中,是否只有散播軸是必要的,而溝通 (或瞭解) 軸 及考量軸則可以取消呢? 對此問題,筆者的答案是肯定的。為了明瞭何以如此,讓我們首先從瓦博頓 (Nigel Warburton) 的下列觀察開始探討。他指出: a. 當張三試圖以某種方式 (例如出版書籍、廣播、展出藝術品、在遊行中發表演 說等) 和他人溝通時,此時才會有言論自由問題;至於張三在房間中自言自語, 則並不會有言論自由問題 (Warburton, 2009: 5); b. 此外,對於政治異議份子,政府也常以「獨自囚禁」(solitary confinement) 來 剝奪其言論自由 (Warburton, 2009: 7)。 瓦博頓言下之意似乎是認為溝通 (或瞭解) 軸在「一個人是否擁有言論自 由」此一問題上扮演了關鍵角色──唯有當我們承認溝通 (或瞭解) 軸的重要 性,此時我們才可能理解何以上述 a、b 這兩種情況都和言論自由問題有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強調溝通 (或瞭解) 軸的重要性,我們就會傾向於 強調「聽者的瞭解」此一概念的重要性;如此一來,如第七節所述,我們就可能 會面臨下列兩難: 一、如果我們過度強調「聽者的瞭解」此一概念的重要性,則可能會使得 S 和聽 者之間的聯繫過於「密切」,而使得言論自由從「消極自由」滑向「積極自由」; 二、另一方面,如果我們完全抹除「聽者的瞭解」此一概念,則會使得 S 和聽者 之間的聯繫處於完全斷裂狀態;其結果,則是使得「張三在房間中自言自語」一 例和言論自由問題有關。 這表示:為了解決上述兩難,我們必須弱化「聽者的瞭解」此一概念,以便 使得 S 和聽者之間的聯繫處於「恰到好處」的狀態。讓我們稱弱化後的「聽者的 瞭解」為「弱意義的聽者瞭解」;而如第七節所述,魏斯特的「理解要求」並無 法使得言論自由不變成「積極自由」,可見其「理解要求」中的「聽者的瞭解」 並未弱化;讓我們此一未弱化的「聽者的瞭解」為「強意義的聽者瞭解」。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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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此有兩個問題待解: a. 我們究竟要如何弱化「聽者的瞭解」此一概念,以便得出「弱意義的聽者瞭 解」呢? b.「弱意義的聽者瞭解」和「強意義的聽者瞭解」又有何不同? 現在讓我們首先探討問題 a。由第七節討論,可知問題的癥結在於魏斯特並 沒有意識到「機會」此一概念常和「能力」此一概念息息相關:如第二節所述, 「S 是否有能力去做 X」常是「S 是否有機會去做 X」的關鍵因素──S 愈有能 力去做 X,則 S 常常也愈有機會去做 X;S 愈沒有能力去做 X,則 S 常常也愈沒 有機會去做 X。換言之,一旦魏斯特承認「聽者的瞭解機會」有高低之分,則她 就必須假定「聽者的瞭解能力」也有高低之分;其結果,則是當她提及「聽者的 瞭解機會」此一概念時,她就必須進一步假設「聽者的瞭解能力」此一概念。這 表示:即使魏斯特主張「聽者的瞭解機會」是「S 是否擁有言論自由」的關鍵因 素,她也無法避免「聽者的瞭解能力」此一概念;其結果,則是使得言論自由淪 為「弱意義的積極自由」。 若是如此,則我們又如何避免「聽者的瞭解能力」此一概念呢?對此問題, 筆者回答如下:如第二節所述,為了避免「能力」概念,我們必須把「機會」一 詞視為「沒有機會高低程度之分、只有機會的有/無之分」的「機會」概念―― 亦即「全有或全無」的「機會」概念。 然而「全有或全無」的「機會」概念還不足以充分弱化「聽者的瞭解」此一 概念。為了證明這點,讓我們把焦點再轉回到「聲音攪局器」、「意義攪局器」 及震耳欲聾的鞭炮聲上。如第七節所述,「聲音攪局器」、「意義攪局器」及震 耳欲聾的鞭炮聲都會使得聽者的瞭解機會遭到減損。現在問題的癥結在於「聽者 的瞭解機會遭到減損」究竟是侵犯了聽者的某種權利 (例如「閱聽權」或「獲取 資訊的權利」),還是侵犯了說話者的言論自由?如第七節所述,對此問題,魏 斯特認為答案是「侵犯了說話者的言論自由」;然而筆者卻認為「聽者的瞭解機 會遭到減損」可以理所當然的推論出「聽者的『閱聽權』或『獲取資訊的權利』 遭到了侵犯」,可是卻不能理所當然的推論出「說話者的言論自由也遭到了侵犯」 此一結論。試問:為了分析作為說話者重要自由之一的言論自由,我們為何反而 跳過了說話者,而轉而藉由「聽者的瞭解機會遭到減損」此一概念來理解?這似 乎間接證明了魏斯特等人「以聽者為中心」的進路 (audience-centered approach) 來理解「說話者的言論自由」是不合理的。這表示:為了充分弱化「聽者的瞭解」 此一概念,並避免使得言論自由變成「強意義的積極自由」或「弱意義的積極自 由」,除了採取「全有或全無」的「機會」概念之外,我們還必須完全捨棄「以 聽者為中心」的進路,而轉而採取「以說話者為中心」的進路 (speaker-centered approach) 才行;唯有如此,我們才能完全避免「聽者的瞭解」或「聽者的瞭解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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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等概念。這似乎正是魏斯特試圖利用「聽者的瞭解機會遭到減損」來掌握 「S 的言論自由遭到侵害」的意義、卻仍以失敗告終的根本原因所在。 如此一來,我們就可以把「聽者的瞭解」此一概念充分弱化,並得出「弱意 義的聽者瞭解」如下: 1. 我們必須採取「以說話者為中心」進路,只保留言論自由的散播軸,而取消 溝通 (或瞭解) 軸及考量軸;此外,我們必須以「全有或全無」的「機會」概念 來理解言論自由的散播軸;如此一來,當我們說「S 的言論有散播機會」時,我 們的意思是如果 S 想要散播其言論,則總是不會有「他人外在干擾」出現; 2. 其次,我們則可以利用「他人外在干擾」及「全有或全無」的「機會」概念 來把「弱意義的聽者瞭解」定義如下: S 的言論獲得了「弱意義的聽者瞭解」,當且僅當如果 S 想要散播其言論,則 總是不會有「他人外在干擾」出現 (即:S 的言論有散播的機會);至於 S 的言 論是否有被他人瞭解及考量的機會、聽者事實上是否瞭解、考量 S 的言論意 義,或聽者是否具有瞭解、考量 S 的言論意義的能力,則在所不問。 如此一來,我們就可以進一步指出「弱意義的聽者瞭解」和「強意義的聽者 瞭解」間的差異。為此,我們可把「強意義的聽者瞭解」定義如下: S 的言論獲得了「強意義的聽者瞭解」,當且僅當聽者事實上成功瞭解 S 的言 論意義及認真考量 S 的言論、聽者具有瞭解、考量 S 的言論意義的能力,或 S 的言論在沒有「他人外在干擾」出現的情況下而獲得了被瞭解、考量的機會。 值得注意的是: 一、在魏斯特的「理解要求」中,「他人外在干擾」及「聽者的瞭解」等概念其 實處於脫鈎狀態──我們可以想像「他人外在干擾」出現,然而聽者卻透過其他 管道恰好瞭解 S 的言論意義或認真考量 S 的言論,也可以想像「他人外在干擾」 並未出現,然而聽者卻不瞭解 S 的言論意義,而且也並未認真考量 S 的言論; 二、在魏斯特的「理解要求」中,「聽者的瞭解」的意思是「聽者事實上瞭解、 考量 S 的言論意義」、「聽者具有瞭解、考量 S 的言論意義的能力」或「聽者 具有瞭解、考量 S 的言論意義的機會」;而如上所述,由於「聽者具有瞭解、考 量 S 的言論意義的機會」此一概念又註定必須假設「聽者的瞭解能力」此一概念, 因此上述概念都必須假設「強意義的聽者瞭解」; 三、相較之下,「弱意義的聽者瞭解」則和「他人外在干擾」及「全有或全無」 的「機會」概念互相掛鈎:如果 S1 的言論 A1 在散播時遭到他人外在干擾,而 S2 的言論 A2 在散播時並未遭到他人外在干擾,則無論 A1 或 A2 是否獲得他人 瞭解,A1 的散播機會顯然都較 A2 要來得小;這表示:相較於未遭到他人外在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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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擾的 S2 的言論 A2,S1 的言論 A1 的散播機會等於遭到了剝奪;而只要沒有「他 人外在干擾」出現,則 S2 的言論 A2 就等於擁有散播的機會; 四,在「弱意義的聽者瞭解」中,我們利用了「他人外在干擾」及「全有或全無」 的「機會」概念來弱化「聽者的瞭解」,使得它從「聽者事實上瞭解、考量 S 的言論意義」、「聽者有瞭解、考量 S 的言論意義的機會」或「聽者有瞭解、考 量 S 的言論意義的能力」大幅弱化為「S 的言論擁有散播的機會」。 由於上述弱化,其結果,則是我們就可以把魏斯特的「理解要求」轉變成「散 播要求」(the distribution requirement) 了。「散播要求」可定義如下:

「散播要求」獲得滿足,當且僅當 S 的言論獲得了「弱意義的聽者瞭解」。 而如上所述,「弱意義的聽者瞭解」則定義如下: S 的言論獲得了「弱意義的聽者瞭解」,當且僅當如果 S 想要散播其言論,則 總是不會有「他人外在干擾」出現 (即:S 的言論有散播的機會);至於 S 的言 論是否有被他人瞭解及考量的機會、聽者事實上是否瞭解、考量 S 的言論意 義,或聽者是否具有瞭解、考量 S 的言論意義的能力,則在所不問。 筆者認為「弱意義的聽者瞭解」可以使得 S 和聽者之間的聯繫處於「恰到好 處」的狀態,理由如下:由於強調「全有或全無」的「機會」概念,因此它不會 使得言論自由從「消極自由」滑向「積極自由」;而由於強調弱化後的「聽者的 瞭解」的重要性,因此它也不會使得 S 和聽者之間的聯繫處於完全斷裂狀態。 如此一來,我們就可以繼續探討第七節的問題二,即:在言論自由的三軸中, 是否只有散播軸是必要的,而溝通 (或瞭解) 軸及考量軸則必須取消呢?對此, 筆者的答案是肯定的,理由如下: 一、如上所述,由於「以聽者為中心」的進路無法避免「聽者的瞭解」或「聽者 的瞭解能力」等概念,因此它註定會使得言論自由變成「強意義的積極自由」或 「弱意義的積極自由」;可見我們必須轉而採取「以說話者為中心」的進路,以 避免使得言論自由變成「強意義的積極自由」或「弱意義的積極自由」;這表示 我們必須只保留言論自由的散播軸,而取消溝通 (或瞭解) 軸及考量軸; 二、此外,讓我們考慮「弱意義的聽者瞭解」此一概念。如上所述,當我們說 S 的言論獲得了「弱意義的聽者瞭解」時,我們是指 S 的言論有散播的機會;至於 S 的言論是否有被他人瞭解及考量的機會、聽者事實上是否瞭解、考量 S 的言論 意義,或聽者是否具有瞭解、考量 S 的言論意義的能力,則在所不問。可見在言 論自由的三軸中,只有散播軸是必要的,至於溝通 (或瞭解) 軸及考量軸則必須 取消。這正好證明了只有德渥肯的「言論自由一軸觀」才言之成理,而魏斯特及 布來登米謝爾的「言論自由三軸觀」則否。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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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除了「弱意義的聽者瞭解」之外,筆者認為「溝通失敗的原因」也是重 點所在:在「張三在房間中自言自語」和「政治異議份子遭獨自囚禁」兩例中, 當事人都和他人溝通失敗;然而兩者的重要區別之一,在於前者的溝通失敗是由 於自願獨處而起,而後者的溝通失敗則是由於「他人外在干擾」而起。 這表示:除了「弱意義的聽者瞭解」之外,「他人外在干擾」此一概念也是 問題的關鍵所在!現在我們要問:我們是否應把「他人外在干擾」限縮為「政府 的外在干擾」呢? 對此問題,魏斯特的答案是否定的,其理由如下:(例如) 黑手黨暴力威脅 他人,使得他人不敢發表言論,這也算是「言論自由遭到侵犯」的例子,可見「非 由政府所發動的外在干擾」也會侵害他人的言論自由 (West, 2003: 411)。然而筆 者並不贊同魏斯特的主張,為什麼呢? 為明瞭何以如此,讓我們把第七節所提及的魏斯特的「意義攪局器」改寫如 下:張三老師為了擁護黑格爾哲學而長期對哲學系學生李四灌輸「黑格爾哲學攪 局器」(Hegel’s philosophy scrambler),如此一來,當反對黑格爾哲學者說出「反 對黑格爾哲學」此一言論時,由於張三老師長期灌輸「黑格爾哲學攪局器」使然, 李四雖然聽到反對者所說的「反對黑格爾哲學」,可是卻都以為反對者的意思是 「擁護黑格爾哲學」。現在我們要問:在上述情況中,黑格爾的言論自由是否已 遭到了侵犯呢?由稍早討論,可知依魏斯特之見,由於「黑格爾哲學攪局器」已 對李四瞭解黑格爾哲學的機會造成妨礙,因此黑格爾的言論自由當然就遭到了侵 犯──在此,魏斯特想必會認為「造成妨礙者是否是政府」並不是重點;「『黑 格爾哲學攪局器』妨礙了李四瞭解的機會」才是重點。 此外,讓我們再舉第七節所提及的「震耳欲聾的鞭炮聲」為例。依魏斯特之 見,「震耳欲聾的鞭炮聲」當然會侵犯說話者的言論自由,因為它會妨礙聽者瞭 解說話者言論意義的機會。 現在我們要問:魏斯特的上述回答是否言之成理?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理由如下:當我們遭到黑手黨暴力威脅時,我們並不會指控黑手黨侵犯了我們的 言論自由,而只會指控其侵害人身安全;我們不會指控製造震耳欲聾鞭炮聲的人 侵害我們的言論自由,而只會指控他 (她) 妨害安寧;我們也不會指控製造「黑 格爾哲學攪局器」的張三侵害了黑格爾的言論自由,而只會批評他不懂黑格爾哲 學。 相較之下,我們卻會認為魏斯特的「聲音攪局器」的確和「S 的言論自由遭 到侵犯」有關。筆者認為究其原因,在於魏斯特的「聲音攪局器」是「政府的外 在干擾」,而「黑手黨暴力威脅他人」、「黑格爾哲學攪局器」及「震耳欲聾的 鞭炮聲」並不是「政府的外在干擾」。 因此我們可結論如下: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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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不把「他人外在干擾」進一步限縮為「政府的外在干擾」,則「黑手黨 暴力威脅他人」、「黑格爾哲學攪局器」及「震耳欲聾的鞭炮聲」就都會是「言 論自由遭到侵犯」的例子;然而就直覺觀之,這三個例子卻都和「言論自由遭到 侵犯」無關; 二、如果我們把「他人外在干擾」限縮為「政府的外在干擾」,則我們就能解釋 何以魏斯特的「聲音攪局器」才和「S 的言論自由遭到侵犯」有關,而「黑格爾 哲學攪局器」則否──因為「聲音攪局器」是「政府的外在干擾」,而「黑格爾 哲學攪局器」則否。 可見我們應把「他人外在干擾」限縮為「政府的外在干擾」。 如此一來,我們就可以把「弱意義的聽者瞭解」中的「他人外在干擾」一詞 修改為「政府的外在干擾」,並把「言論自由一軸觀」表示如下: 1. S 的言論自由遭到侵犯,當且僅當「散播要求」沒有獲得滿足。 2. 「散播要求」沒有獲得滿足,當且僅當 S 想要散播其言論,可是卻有「政 府的外在干擾」出現,因此使得 S 的言論的散播機會遭到了剝奪 (即未獲得「弱 意義的聽者瞭解」);至於 S 的言論是否有被他人瞭解及考量的機會、聽者事 實上是否瞭解、考量 S 的言論意義,或聽者是否具有瞭解、考量 S 的言論意 義的能力,則在所不問。 依「言論自由一軸觀」及「散播要求」,「他人外在干擾」必須是「政府的外在 干擾」,而且「政府的外在干擾」會使得 S 的言論的散播機會遭到了剝奪;至於 聽者是否會因「政府的外在干擾」而不瞭解 S 的言論意義、S 的言論是否有被他 人瞭解及考量的機會,甚至失去「瞭解 S 的言論意義的能力」,則在所不問。相 較之下,依魏斯特的「理解要求」,「他人外在干擾」則不必是「政府的外在干 擾」,而且聽者也必須因「他人外在干擾」而不瞭解 S 的言論意義,或失去了瞭 解、考量 S 的言論意義的機會或能力。這是「言論自由一軸觀」及「散播要求」 和魏斯特的「理解要求」的主要差異所在。

九、結論

由本文討論可見:魏斯特及布來登米謝爾把重點放在「他人是否瞭解、考量 S 的言論意義 (或有瞭解、考量 S 的言論意義的機會)」上,而非如「言論自由一 軸觀」把重點放在「S 的言論是否具有散播的機會」上,這是其理論失焦的原因 所在,因為我們很有理由認為:當他人不瞭解 S 的言論意義、或並未認真考量 S 2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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