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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合格」教師?/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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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015,4(6),頁 01-03

中小學合格教師與代課教師問題 主題評論 第 1 頁

什麼是「合格」教師?

黃嘉莉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教授

一、「合格」教師的思考

什麼是合格教師?這個問題涉及 更多細節的進一步思考。第一,合格 教師的意涵,最簡單的意義便是持有 教師證書者,具有擔任教師工作的能 力,並且獲得政府允許可以執行教師 工作者(張德銳,2005;Suh, & Fore, 2002)。此時,教師證書是政府與社會 大眾判斷是否合格的依據,致使教師 證書具有管制的效果,符合教師工作 能 力 門檻 標準 者, 才 能持 有教 師 證 書。因此,合格與未合格教師最明顯 的判斷依據,便是教師證書的持有與 否。但也帶來一些思考: (一) 合格教師的界定 美國 2001 年《帶好每一位孩子法》 (No Child Left Behind)的規範,2005 至 2006 學年度結束前,諸如語文、數 學、理化、藝術等核心課程教師,都 必須持有學士學位、州政府核發的教 師證書、熟知教學科目。但由於各州 獨 立 運作 ,致 使合 格 教師 的界 定 不 一。而我國在 1994 年《師資培育法》 施行後,持有教師證書者始有合格教 師資格,目前合格教師資格為修畢師 資職前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 程、教育專業課程與半年教育實習課 程),並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方能 取得教育部核發的教師證書。 (二) 誰來界定 在合格教師的界定下,便進入到 第二個問題,即為何由政府來界定合 格教師資格的取得歷程。此乃因證照 制度中,政府為維護專業服務者與消 費者之間因資訊不對等關係,以專業 證照來管理與規範服務人員,體現管 制政策 的公益理論 觀 點(張 其祿, 2003;Graddy, 1991)。因此,政府為 保護消費者權益,教師證書取得與否 的標準 ,便由政府 藉 由法令 進行規 範。根據我國《師資培育法》與《教 師法》之規範,合格教師證書由教育 部統一核發,而教師證書便是政府保 護消費者權益的形式工具(黃嘉莉, 2014)。 (三) 為何需要合格教師 第三,為何要合格教師?從合格 教師的界定來看,是由政府授予的資 格,透過證書的方式來提供個人具備 擔任教師工作的能力,並允許個人得 以執行教育工作的證明。因此,教師 證書等同有效能的教師,政府頒發的 教師證書具有保證的效果,保障學生 的受教權(黃嘉莉,2008)。由此可見, 教師證書的授予必須謹慎,方能讓教 師證書產生保證持有者能力的效果。 是以,接下來要問的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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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合格教師與代課教師問題 主題評論 第 2 頁 (四) 如何評量 第四,如何評量具有合格教師條 件?就我國的經驗而言,根據《師資 培育法》的規定,想要持有教師證書 者必須通過四關,即通過甄審取得師 資培育生資格、完成規定學分數取得 教育實習資格,通過教育實習成績評 量取得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資格,通過 教 師 資格 檢定 考試 取 得合 格教 師 資 格。思考此四關,共有三關涉及筆試, 僅有教育實習能夠檢視師資培育生的 真實表現。然而,即使在師資培育之 大學和教育實習機構各持有 50%的評 分權力,且教學實習占總實習 45%, 但在實習品質參差不齊,評分者主觀 評分,教育實習成績信度不高之下, 通過教育實習並非難事。整體而言, 無論甄審時筆試、學分成績、教育實 習成績、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成績,哪 一項評量成績能真正展現教師工作的 能力,可以充分表徵教師證書所賦予 的執行教師工作能力,值得進一步釐 清。 (五) 教師證書的效力 第五,持有教師證書者是否真的 保證教學效能?從上述評量的方式與 歷程來看,我國判斷教師是否具有教 學工作能力,相當重視筆試展現出擔 任教育工作的知識,相對而言,教師 工作只要有擔任教育工作的知識?這 答案是否定的。教育對社會具有重要 的影響力,致使教師工作是一種專業 的工作,是具有奉獻且能終身學習的 專業工作,知識與技能對教師工作而 言是重要的,但更為重要的是教育工 作的態度,奉獻教學的承諾。因此, 持有合格教師資格者應是具有教學能 力者,應該能夠與學生相處,能清楚 遞傳教學內容,妥切評量學生,分析 學生學習狀況,輔導有需求的學生, 能不斷自我充實且展現專業行為,致 使取得教師證書歷程是否有適切的標 準或工具可以判斷符合教師資格者, 包括知識、技能與態度,顯得相當重 要。

二、「合格」教師資格的運用

就上述脈絡思考我國目前因少子 化所致學校教師工作有限之問題,不 難看出問題核心除了教師工作數量有 限外,很明顯的是取得合格教師資格 的運用議題。 首先,象徵合格教師資格的教師 證書無法產生區隔化的結果,致使未 合格教師得以擔任教師工作,影響學 生受教權益。但是此問題在於短暫性 且不穩定的教師工作不具誘因使然, 然而卻也引起教師證照制度的保障效 果之質疑。其解決之道便在於制度的 設計。 其次,延續上述問題,少子化現 象所引起的效應,包括持有教師證書 者未能執行教學工作的結果,使得合 格教師無法執行教學工作的窘境。檢 視其他行業,醫生必須就有合格醫師 證書以 及專科執照 才 能執行 醫療業 務,無論在公立或私立醫療機構皆相 同,且持有合格證照者,才能自行開 業,執行醫療作業。就此而言,與教 師教學工作比較之下,顯見教師證照 價值的狹隘,將教師工作窄化於公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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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合格教師與代課教師問題 主題評論 第 3 頁 立學校,無法落實於一般具有教學工 作的機構,諸如補習班、安親班等, 甚至無法規範自行開業進行教學工作 者。究其原因,不免看出教學工作與 教師證書之間不等值現象,此又回到 老舊的問題,即「任何人皆可教?」, 連大學教授或補習班明星教師也不用 經過師資培育的洗禮,或新聞中解釋 學科知識傾向以非學校教師來解答等 情形一樣,「教學工作有何難?」。此 箇中的道理,已非政府或教師自行高 唱自身專業性即可具說服性,環境的 影響仍顯重要性。 最後,回歸到取有合格教師資格 者,如何說服社會教學是具有專業服 務的價值;教師證書是否保證持有者 的能力等問題,這些問題都不是用口 號來解決,相對的是需要由持有何格 教師資格者,展現專業表現;政府是 否能妥切界定合格教師資格;政府是 否能夠區隔教師證書的服務市場等, 系統周延的規劃與執行,方能在未來 體現教師證書的區隔效應,彰顯教師 證書的保證與保障效果。 參考文獻  張其祿(2003)。美國醫療管制政 策之政 治經濟分析 。 歐美 研究, 33 (1),1-55。  張德銳(2005)。我國中小學教師 證照制度的比較與改革建議。研習資 訊,22(1),10-19。  黃嘉莉(2008)。教師素質管理與 教師證照制度。臺北市:學富。  黃嘉莉(2014)。教師證照制度的 社會學分析:社會藩籬論的觀點。發 表於國 立臺灣師範 大 學教育 學系主 辦,第20屆臺灣教育社會學論壇。5月 16-17日,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臺北市。  Graddy, E. (1991). Toward a general theory of occupational regulation. Social Science Quarterly, 72(4), 676-695.

 Suh, T. & Fore, R. (2002). The National Council of teacher quality: Expanding the teacher quality discussion. ERIC Clearinghouse ED 477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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