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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 違反基本人權乎
土地徵收 違反基本人權乎
2012-01-08 記者戴子嘉報導 近兩年間,土地徵收議題吵得沸沸揚揚,內政部趕在土地徵收條例修正法案前夕,通過全台各縣 市的土地徵收案有85
件之多,並火速公告徵收,強行以公告現值加四成徵收人民的土地,受影響 的民眾不在少數。 雖然在民國100
年12
月13
日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政府看似回應了社會 各界對於改革的期待。土地徵收條例第一條明定:徵收土地是為了確保土地合理利用,在保障私 人財產下,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但修正案通過後卻引起不少爭議,政府並沒有以保障 人民私有財產為優先考量,還是以「公共利益」為前提,徵收許多人民辛苦數十年所累積的土地 財產,影響最大的不只有辛苦耕種的農民,許多百姓窮其一生所賺得的避風港也被政府以不合理 的價格強行收購。土地徵收 最後退路
土地徵收 最後退路
土地徵收條例最大的爭議點莫過於土地徵收要件。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徐世榮指出:「徵 收一般要符合五個前提要件,第一是要促進公共利益、第二是必要性、第三要符合比例性、第四 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要上述四個要件都符合才會進到第五要件──
完全的補償,且這五個要件缺 一不可。」徵收土地條例的立法核心,應該是政府逼不得已的最後選擇。在有限的土地利用下, 為了讓人民有更好的生活品質、追求更高的公共利益,政府開發有其必要性,不得已才走到向人 民徵收土地這條路。 但政府卻以法律規定誤導人民,讓單純的百姓屈服於「公權力」之下。不只是農民,一般百姓對 於徵收土地程序大多不了解,當百姓接到政府為促進計畫而徵收自家土地的震撼彈時,每個當事 者都手足無措,因為影響的是他們畢生努力積蓄而擁有的財產。政府有求於人民,當然要提出完 整的執行計畫,徵收土地的程序應該要嚴謹處理,政府雖以公共利益為考量,但是否確實且有效 地評估公共效益,為大多數人謀福利經常令人質疑。 政府為化解財政窘境,卻不太敢向大財團增稅,反而以都市變更計畫作為土地徵收的藉口,向弱 勢族群低價收購土地來開發公共建設,政府用美名包裝不合本理的徵收手段,博取百姓對政府公 共建設的認同,使老百姓忽略徵收的必要性,政府豈不是運用公權力剝奪了社會弱勢族群的權利 ,違反了公平正義的原則。 民眾到地方政府前抗議。(圖片來源/蕃薯藤新聞)合理的補償
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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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疾速王 本期疾速王╱╱吳建勳吳建勳 大家好,我是吳建 勳,淡水人,喜歡看 電影、聽音樂跟拍 照,嚮往無憂無慮的 生活。國立交通大學機構典藏系統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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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許多國家都認定土地徵收為不得已的手段,因為是從非自願性的百姓手中收購而來,大多數 人辛苦一輩子,財產卻在瞬間成為政府開發案的一塊,政府應該要站在百姓立場著想。像日本政 府認為走上土地徵收這條路很對不起人民,因為沒有做好完善的土地利用計畫,不得已才向人民 徵地,所以用市價加成來補償人民的損失。徐世榮還提到:「其實德國政府他們把補償的價格提 高到市價的五倍之多;而台灣現在的補償根本還沒有到市價。」以最低的補償條件來看,「市價 」補償是比「公告現值」合理許多,但是「市價」的定義仍存在許多問題,市價的議定並不容易 ,有些地區的土地交易很少,很難訂定市價,因為沒有市怎麼會有價?所以有些土地用(歷史) 市價加成可能會比較合理。 政府對於「市價」的定義因各地區土地分布而有所差異,但最終仍是由政府所訂定,政府有球員 兼裁判之嫌。徐世榮表示:「建議交由不動產估價師估價,比較能符合『市價』的定義。」雖說 修法後已將土地徵收修改成以「市價」為補償基礎,但是徐世榮指出:「現在政府的補償作法其 實和未修法前差異不大,因為市價的定義還是掌握在政府手中,由一年公告一次的土地價格縮短 為每半年公告一次,這樣叫做市價的說法,我們有待保留。」政府不應該將補償誤導,把它變成 單純的價格問題,市價補償只是徵收要件中的最後一個。「如果用市價補償,你(政府)跟人家 買(土地),還要看人家要不要賣(土地),徵收已經不是買賣。」民眾陳麗珍表示:「就情理 來看,政府要跟老百姓『買地』,當然不能讓老百姓吃虧,用市價徵收要看政府對地的徵收用途 ,才不會『假徵收,真圖利財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