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租稅獎勵效果之實證研究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租稅獎勵效果之實證研究"

Copied!
47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租稅獎勵效果之實證研究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 NSC92-2416-H-004-034- 執行期間: 92 年 08 月 01 日至 93 年 10 月 31 日 執行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系 計畫主持人: 陳明進 報告類型: 精簡報告 處理方式: 本計畫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2 年後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 日

(2)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國科會計劃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租稅獎勵效果之實證研究

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NSC 92 – 2416 – H – 004 – 034 –

執行期間:92 年 8 月 1 日 至 93 年 12 月 31 日

計畫主持人:陳明進

精簡成果報告

執行單位:政治大學會計系

處理方式:除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列管計畫 及下列情形者外,得立即公開查詢

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一年5二年後可公開查詢

中華民國

94 年 1 月 31 日

(3)

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租稅獎勵效果之實證研究

摘 要 本研究係探討政府於民國91 年度修訂促進產業生級條例提高研究發展投資抵 減比率,是否有達到激勵企業增加研究發展支出之效果?以及民國89 年起增 訂企業研究發展支出超過前二年度研發經費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 50%抵 減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此項規定是否會誘發企業規劃其研究發展支出的 年度,以享受超過前二年支出的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比率 50%,而導致企業的 研究發展支出有異常之波動? 本研究認為將 R&D 投資抵減比率由 25%提高至 30%的目的係為了刺激 R&D 經費 支出,但此優惠是否能順利奏效尚取決於下列兩項條件是否被滿足:(1)企業 應納稅負之狀況是否得以獲取此租稅抵減的優惠。(2)企業是否有具獲利潛力 的創新機會以增列研究發展計畫。實證結果顯示,投資抵減比例提高的優惠 對高科技產業而言較有誘因,系因其有較高的創新能力與機會從事研發活 動,然對非高科技產業的影響較不顯著;此外本研究也發現適用 50%投資抵 減率的公司較有可能進行一段長時間的租稅安排,以順利取得優惠的獎勵措 施。 關鍵字:研究發展費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租稅抵減、新興經濟

(4)

The Incentive Effects of R&D Tax Credits

Abstract

This paper investigates whether an increase in R&D tax credit rate stimulates firms’ incremental R&D spending, and whether firms will plan on their R&D spending to take advantage of additional tax credits for incremental R&D spending. Our empirical results indicate that tax incentive alone may not be an effective incentive to increase R&D spending if firms do not have profitable innovation opportunities. Growth opportunities in the industry play an important role for the R&D credit to be an effective incentive. Further, we find that firms may plan on their R&D spending over a period of years to obtain additional tax credits for incremental R&D spending, resulting in a greater variability in R&D spending.

Keywords: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Expenditure, R&D Tax Credits, Tax Incentives,

(5)

第一節 緒論 研究發展是企業維持創新發明的命脈,也是21 世紀知識經濟中,國家經濟發 展競爭力的重要支柱。政府為了獎勵企業研究發展,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也提 供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鼓勵企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尤其,在民國91 年 1 月新 修訂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與發展支出金 額百分之三十五限度內(現行抵減率為 30%),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額;公司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超過前二年度研發經費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百 分之五十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 度內抵減之1。這項規定的投資抵減的比率甚至超過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25%,是政府獎勵企業研究與發展的一項極為優渥之租稅優惠。 然而,有關政府提供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租稅獎勵,是否能帶動企業增加研 究發展投資,以及企業增加研究發展支出之效益是否超過政府所犧牲之租稅收 入,國外及國內文獻之探討仍無一致之結論,且國內文獻仍較缺少以個別企業財 務資料之實證研究,以提供政府為促進企業研究發展所提供租稅獎勵效益之實證 證據。 雖然政府的租稅補貼有助於降低企業從事研究發展支出之成本,然而,一眛 地提高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比率,並不一定能促使企業增加研究發展支出,其原因 有二:第一,當企業沒有稅負的情況時,投資抵減的租稅減免即失去其激勵的效 果。當前我國已有許多的租稅獎勵,例如投資機器設備之投資抵減及五年免稅等, 電子業普遍的有效稅率已較低 (Chen, Lin, and Chang 2001),因此政府再以提高 投資抵減比率的方式獎勵企業研發,其成效恐將有限。其次,影響企業研究發展 的因素,尚包括許多重要的非租稅因素,例如研發人才及資金取得、產品市場與 技術發展階段等,這些非租稅因素的條件如果不能配合,則政府僅以租稅優惠手 段也難以達成增進企業研究發展之目的。因此,本計劃將以個別企業之財務資料 進行實證研究,探討我國政府對企業研究發展支出租稅獎勵措施之成效,以提供 政府評估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訂效益之實證證據。 基於上述之背景、動機分別闡述,本研究探討問題如下:一、政府於民國 91 年度修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提高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比率,是否有達到激勵企業增 加研究發展支出之效果?二、民國89 年起增訂企業研究發展支出超過前二年度研 發經費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 50%抵減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此項規定是否 會誘發企業規劃其研究發展支出的年度,以享受超過前二年支出的研究發展投資 抵減比率 50%,而導致企業的研究發展支出有異常之波動?三、影響我國企業研 1企業研究發展之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第三項)。

(6)

究發展重要的租稅及非租稅之因素有哪些?四、我國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租稅優惠 受惠之產業及公司特性為何? 本文共分五節:第一節緒論,說明研究動機、研究問題;第二節為文獻回顧, 分別探討國內外有關研究發展租稅抵減的減免效果及評價研究,並以不同國家(如 先進國家美國、日本等及與我國競爭環境相近之國家如韓國、新加坡、大陸等) 實施獎勵企業研究發展支出之規定分析比較其異同,以供政府研擬研究發展租稅 獎勵政策參考;第三節 說明樣本之篩選標準、樣本之敘述統計分析、研究方法, 並建立實證模式;第四節實證結果與分析,解釋本文統計分析之結果與發現;第 五節結論與建議,提出本文之結論及對政府租稅政策之相關建議。 第二節 文獻探討 我國為獎勵投資,加速經濟發展,其中更包含加強企業從事研究發展,提升 國家競爭力,多年來係於經濟法規項所屬之投資目下依序提出各項法規政策如: 獎勵投資條例(於民國80 年廢止)、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於民國80 年廢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 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於民國 88 年廢止)、公司研究與發展及 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無不顯示政府冀望產業之提升,及促進國家社 會之福祉所推動之政策。我國針對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相關租稅優惠措施之沿革如 下圖一。 政府為了鼓勵企業從事研究發展,在民國73 年 12 月即在 (舊)獎勵投資條 例中增訂,生產事業申報當年度之研究發展費用超過以往五年度最高支出金額 者,其超出部分之百分之二十得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獎勵投資條 例施行屆滿後,接續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也一直將企業研究發展支出納入投 資抵減之獎勵措施2。民國88 年 12 月修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時,首次增訂「公司 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超過前二年度研發經費平均數,超過部分得按百分之五十抵 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規定 (自 89.1.1.起適用)。而為落實經濟發 展諮詢委員會議之共同意見,鼓勵企業從事研究發展,政府乃於91 年 1 月 30 日 修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將R&D支出投資抵減比率大幅提高至 35%之限度內 (現 行的抵減率為30%)。 2 79.12.29.制訂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對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規定為,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發、…之支 出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將獎勵對象由「生產 事業」擴及「公司」組織,以及投資抵減金額計算由超過前五年度最高支出金額部分改變為以「當 年度」研發支出金額計算。

(7)

圖一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沿革 研究與發展之 支出,在同一課 稅年度內支出 總金額 達新台 幣300萬元且 營業收入淨額 3%以上者,超 過部份得按 20%抵 減當年 度應納營利事 業所得稅額◦ 研究與發展之 支出,在同一 課稅年度內支 出總金額 達 新台幣300萬 元或達營業收 入淨額2%以 上者,得按 15%抵 減當 年度應納營利 事業所得稅額 82年5月10日修正 達 82/5/10 80/1/1 85/6/19 91/3/27 5%-20 20% 25% 91年3月27日修正發布 之第5條、第6條及第7條,自 91年2月1日施行◦研究與發 展之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 內得按30%抵減當年度應納 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支出總 金額超過前二年度研發經 費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 50%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 業所得稅額 ◦ 35% 89/1/1 89年10月25日訂定,並溯 自89年1月1日起施行◦90年7 月11日修訂,自89年1月1日施 行◦研究與發展之支出,在同一 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額 達新 臺幣150萬元或達營業收入淨 額2%以上者,得按25%抵減 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額;支出總金額超過前二年度 研發經 費平均數者,超過部 分得按50%抵減當年度應納 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5%-25% 發 85年6月19日修正 發布第 5、11 條條文◦研究與發展 之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 支出總金額 達新台幣200 萬元或達營業收入淨額2% 以上者,得按20%抵 減當 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額◦ 88/12/31公司研究與 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 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辦法廢止 30% 90/7/11 5%-20% 5%-25% 91/2/1 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 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實際抵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

(8)

政府是否應以租稅補貼企業之研究發展,學者間一直存有不同之意見。主張 政府應該獎勵企業研究發展者認為,企業研究發展投資的風險高,但成功後的研 發成果卻往往具有外部效益,因此政府的租稅補貼可以消除個別企業成本和社會 溢酬間之差異 (Nadiri 1980)。然而,孫克難 (1987)則認為企業從事研究發展 的動機,主要基於該產業的預期發展潛力,以及利潤動機的追求,至於租稅減免 則是其次的因素。政府對企業研究發展的租稅補貼除了違反租稅中立原則外,長 期性的投資抵減租稅減免存在,將使生產因素的成本上漲,而使得投資抵減的效 果失去作用(孫克難 1985)。此外,投資抵減在景氣好的年份申請者多,景氣不 好時申請者少,未能發揮在景氣低迷時促進投資意願的效果,且每至投資抵減辦 法結束前,申請件數與金額皆較其他時期劇增,廠商搶搭最後一班車之心態相當 明顯 (周濟 1988)。 隨著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比率提高及適用範圍擴大,企業獲得研究發展投資抵 減稅額的利益也逐年增加,民國 89 年及 90 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研究發展投資 抵減之件數分別為1,637 件及 1,214 件,核定之減免稅額也分別高達 78.53 億元及 66.94 億元 (財政部,民國 89 年及 90 年度賦稅統計年報),顯示企業獲得該項投 資抵減之租稅利益頗為可觀。然而,當前政府財政艱難,財政部長林全談到稅改 理想也表示「反對以租稅減免作為政策工具,基於促進經濟發展所採行的減稅措 施,必須衡量其具體效益」3。因此,我國為鼓勵企業研究發展投資所付出之租稅 代價是否有具體效益?仍有賴實證研究結果之證據。因此,本研究目的乃以我國上 市與上櫃公司之資料,進行實證研究探討民國91 年度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提高研究 發展投資抵減比率對誘發企業研究發展投資之效益,以提供政府評估該項租稅獎 勵之成效。 我國研發支出概況 依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國情統計通報,近年我國研究發展概況研發經費占 GDP 比率呈現穩定上升,其中以資訊電子工業、金屬機械工業及化學工業所投入 之研發金額最高。主要研投入仍在民間部門,而且企業研究占全部1/2 以上。資訊 電子工業的研發支出為最多,且逐年增加幅度也較大。如下表一 3稅務旬刊社論,民國91 年 12 月 20 日,論林財長對稅改現實的無奈與妥協,稅務旬刊,第 1844 期,第6 頁。

(9)

表一 近年我國研究發展概況 86 年 87 年 88 年 89 年 90 年 91 年 92 研究發展經費(億元) 1,563 1,765 1,905 1,976 2,050 2,244 2,408 占GDP 比率(%) 1.9 2.0 2.1 2.1 2.2 2.30 2.5 研究人員數(千人) 77 83 87 87 89 95 96 平均每人使用經費(十萬元) 20 3 21 3 21 9 22 7 23 0 23 5 25 按經費來源區分(%) 政府部門 40.2 38.3 37.9 37.5 37.0 38.1 38.1 民間部門 59.8 61.7 62.1 62.5 63.0 61.9 61.9 按執行部門區分(億元) 大專校院 183 197 222 237 253 273 285 科技研究機構 420 454 477 501 515 600 643 公民營企業 960 1,114 1,206 1,238 1,282 1,371 1,480 民生工業 66 66 65 56 52 53 49 化學工業 129 141 141 125 121 123 121 金屬機械工業 174 171 178 148 128 128 141 資訊電子工業 529 657 738 827 898 985 1090 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 21 30 32 38 40 42 43 其他非製造業 41 49 52 44 43 40 36 我國專利核淮數4 19,551 16,417 18,052 23,737 32,310 24,846 30,955 美國核准專利數(不含新式樣) 樣)5 2,057 3,100 3,693 4,667 5,371 5,302 5,568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科學技術統計要覽(民國 86 年-93 年)。 網址:http://www.nsc.gov.tw/tech/pub data_main.asp 4 我國專利核准數可分為本國人與外國人的數量,在此僅以本國人為主。

(10)

表二 歷年全國研究發展經費 研究發展經費 R&D expenditures 政府投入經費 Public funds 民間投入經費 Private funds 國民生產 毛額GNP 項目 年 別 成長率% 比率% 比率% 82('93) 103,617 9.3 50,732 49.0 52,885 51.0 6,032,180 83('94) 114,682 10.7 54,386 47.4 60,296 52.6 6,571,009 84('95) 125,031 9.0 54,694 43.7 70,337 56.3 7,129,131 85('96) 137,955 10.3 57,386 41.6 80,569 58.4 7,787,626 86('97) 156,321 13.3 62,830 40.2 93,491 59.8 8,394,878 87('98) 176,455 12.9 67,581 38.3 108,874 61.7 8,967,841 88('99) 190,520 8.0 72,127 37.9 118,394 62.1 9,334,956 89('00) 197,631 3.7 74,167 37.5 123,464 62.5 9,752,049 90('01) 204,974 3.7 75,790 37.0 129,184 63.0 9,639,673 91('02) 224,428 9.5 85,464 38.1 138,964 61.9 9,977,866 92('03) 240,820 7.3 91,707 38.1 149,114 61.9 10,173,076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科學技術統計要覽 (民國 86 年-93 年版)5 國外有關R&D 租稅減免效果及評價之文獻 雖然政府投資抵減的租稅獎勵可以降低企業的研究發展成本,增加企業投入 研究發展之支出。然而,對於有關投資抵減可以使企業增加研究發展支出的幅度 是否顯著,國外實證研究發現之結果仍不一(Mansfield and Switzer 1985a; Mansfield and Switzer 1985b; Mansfield 1986; Berger 1993)。Mansfield and Switzer (1985a) 以加拿大55 家廠商樣本 (大約佔加拿大 30%之研發支出)研究 R&D 投資抵減租 稅獎勵對誘發R&D 支出的效果,研究結果顯示 R&D 獎勵措施有正面效果,但激 勵效果的幅度不大。此外,該文也發現研發投資抵減對大規模廠商的效果甚微。 Mansfield and Switzer(1986b)的研究結果也顯示,美國和加拿大的投資抵減租稅 優惠對廠商R&D 支出增加的幅度分別約為 1.2%及 2%,因此認為政府對企業研發 展租稅獎勵的激勵效果相當有限。Mansfield(1986)的分析結論也認為,美國、 加拿大及瑞典政府對 R&D 的租稅獎勵效果僅有增加廠商的 R&D 支出約為 1%到 2%之間,所增加 R&D 支出的金額大約僅佔政府稅收損失的 1/3。因此,該文主張 為了增加R&D 投資抵減的有效性,政府對於得適用獎勵規定的 R&D 支出之定義 必須更加嚴謹規範。

Davis, Quirmbach, and Swenson ( 1995 ) 採 用 在 賽 局 理 論 之 情 境 下 (competitive game-theoretic methods)6,以實驗研究方式測試政府對R&D租稅獎 勵補助政策對廠商R&D支出之影響。實驗的結果顯示,當政府對所有廠商均給與 相同之R&D租稅獎勵補時,R&D的投資會增加,但所增加的幅度遠小於政府給與 5 資料來源:GNP、GDP、NI-「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國民經濟動向季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行 政院主計處。 6假定所有參與實驗者均以極大化自己R&D投資報酬為策略目標,並同時達成決策。

(11)

的租稅補貼。當政府僅給與部分 (1/2)的廠商R&D租稅獎勵補助時,僅有得 到租稅補助的廠商會增加R&D 投資,而未得到租稅補助的廠商則會減少 R&D 的支出。然而,該文的實驗結果也顯示,當投資R&D 的廠商僅能獲得部分研發成 果之利益時 (即其他廠商也會得到 R&D 的外溢效果),政府租稅獎勵補助所增加 的R&D 投資金額會大於投資 R&D 的廠商可以獲得研發成果之全部利益的情況, 與該文的預期不符。

Swenson (1992)以美國 1975 年至 1988 年的 Compustat Industrial 及 Full Coverage Files 企業資料實證研究美國 1981 年經濟復甦稅法 (The Economic Recovery Tax Act of 1981, ERTA)所制訂 R&D 投資抵減對企業研究發展支出之影

響,其研究結果顯示R&D 投資抵減有增加企業研究發展支出之激勵效果,但並非 所有的企業均會增加研究發展支出。成長性高或有正常成長機會、且當期有應納 稅負之企業才會增加其研究發展支出。R&D 投資抵減對其他類型的公司並無激勵 之效果,低成長機會的公司仍然會繼續減少其研究發展支出。此外,該文也發現, 研究發展支出會受到企業有前期營業虧損遞延以及負債增加影響而減少。 Berger (1993)以 1975-1989 年間美國 263 家廠商樣本,研究 R&D 投資抵減 之租稅獎勵效果,研究結果顯示,能獲得R&D 投資抵減租稅利益廠商的研究發展 支出有顯著地增加,而無法獲得該項利益廠商的研究發展支出則沒有顯著的增 加,顯示R&D 的投資抵減有激勵企業增加研究發展支出投資之效益。平均而言, 在其研究期間的美國 R&D 投資抵減使企業的研究發展支出密集度增加約 2.9%。 該文的估計也顯示,在 1982-1985 年 R&D 投資抵減率最高的期間 (在該期間為 25%,1986 年後有效抵減率則降至 16.6%),政府每一元的投資抵減稅收損失約可 增加1.74 元的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遠高於其他研究的估計值 (約在 0.15~0.36 元 之間)。 McCutchen(1993)以時間數列方法,針對美國的製藥業廠商進行研究,共選 取20 家符合投資抵的廠商,其中採取二種方法進行研究:一、以設立虛擬變數, 實證結果顯示因投資抵減所增加的研究發展支出為26.99 億元,且因投資抵減所增 加的研發展支出佔政府所放棄稅收比例為3.5 元;二、以設立投資抵額,實證結果 顯示因投資抵減所增加的研究發展支出為 2.26 億元,且因投資抵減所增加的研發 展支出佔政府所放棄稅收比例為0.293。此二種方式所得結果不同,但也指出政府 實施投資抵減政策確實有效,其可能於實施投資抵減政策期間,仍有其他的因素 影響企業的研發投資,並非只有單單政府的投資抵減獎勵措施。 過去美國的R&D 投資抵減係依據企業的增額研發經費支出,故企業若要獲取 此抵減利益,勢必將研發經費提升超過某一基準點。然美國 1989 年的 Omnibus

Budget Reconciliation Act (OBRA89)將原本的基準點(移動平均),改為固定基準。 Gupta,Hwang,及 Schmidt(2004)採用美國 Compustat 企業自 1981 至 1994 年的資料以

檢視此結構性的轉變對企業可獲取投資抵減能力的影響。此研究發現在OBRA 89

年之後,除了高科技產業之外,其他產業的公司獲取投資抵減的能力下降。該文 的估計也顯示,在1986-1989 年至 1990-1994 年間,高科技產業(其他產業)的 RDI 增加了幾乎 11%(5.4%),政府每一元的投資抵減稅收損失約可增加 3.54(1.68)元的 企業研究發展支出。

(12)

儘管政府對企業R&D 租稅補貼的激勵效果尚未有定論,研究發展對企業生產

力及獲利能力提昇之重要性,則是不言可諭,而且其效益也往往具有遞延性 (Sougiannis 1994; Bean 1995; Green, Stark, and Thomas 1996)。Sougiannis (1994) 以美國1975-1985 年的 573 家大公司為樣本,研究 R&D 支出與公司評價之關係, 研究結果顯示,公司增加1 元的 R&D 支出,在 7 年後會使盈餘增加 2 元;而每增 加1 元的 R&D 支出,可以使公司市值增加 5 元。此外,過去的 R&D 支出和當期 的盈餘也有高度的相關性。Bean (1995)研究美國 15 家製藥廠商在 1971-1990

期間的R&D 支出和生產力成長之間的關係,其研究結果也顯示,公司的生產力和

其R&D 的投資強度有關。Green, Stark, and Thomas (1996)以 1990-1992 年間 662

家英國上市公司為樣本,研究R&D 支出與公司評價之關聯性,研究結果也顯示, 股票市場會反應企業R&D 支出對往後收益的影響,而給予較高之評價。 國內有關R&D 稅捐減免之文獻回顧 我國自民國七十三年政府修訂(舊)「獎勵投資條例」起,一直延續至促進產 業升級條例中,均設有企業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租稅獎勵規定,實施至今將近二 十年,國內學者針對此一租稅獎勵政策之成本效益與利弊得失,也有頗多之著墨, 惟仍未有其定論 (楊忠豪 1988;王健全與陳厚銘 1995;王健全 1995;陳偉晃 1997;溫順德 2002;凌忠嫄 1988;張慶輝 1985、1988;鄒正經 1988)。楊忠豪 (1988)以民國八十一至八十五年間,台灣地區前五百大企業之資料研究促進產 業升級條例中,R&D 投資抵減對於廠商研究發展支出的激勵效果。實證結果發現 雖然投資抵減與研究發展支出間有正向之相關,但其增加的效果卻不顯著,平均 而言,政府所犧牲的租稅損失與廠商在同年度增加的研發支出金額幅度上大約相 同。 王健全與陳厚銘 (1995)以問卷調查國內製造業廠商研究發展支出的租稅獎 勵效果,其研究結果顯示,廠商認為政府的的研發抵減租稅獎勵在誘發企業之研 發意願、增加研發支出及經濟效益、節省稅捐、開發新產品、新技術及新製程均 有正面幫助之效果。王健全 (1995)摘述藍科正、王健全、黃宗煌 (1992)之 問卷調查結果也指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研究發展租稅獎勵措施對電子零組件 廠商的研究發展支出有正向激勵的效果。此外,電子零組件廠商R&D支出愈多, 其新產品、新技術開發的件數也愈多,反映出R&D的投入和產出有正向的關連。 陳偉晃 (1997)以高雄市曾受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勵之廠商為對象,進行問卷調 查,研究結果也顯示,廠商認為研究發展之抵減措施對研究績效 (新技術產出, 新產品產出)與經濟效益 (產品附加價值及投資報酬率)均有顯著之正面幫助7。 溫順德 (2002)之調查也顯示,約有八成的廠商認為R&D投資抵減對於廠商研究 發展意願的提高有幫助8。 雖然以上文獻調查的結果顯示政府的租稅獎勵對企業R&D活動有正面效益但 7該文認為目前廠商對人才培育的作法過於零散,缺乏系統性,因無事前妥善的規劃,致人才培訓 的支出未能符合抵減的基準。因此,人才培訓的制度化比一味要求降低抵減條件的門檻,更能發 揮人才培訓抵減措施的效果,讓外部成本充分反應。 8但該文也發現有八成以上之廠商反映申請R&D投資抵減優惠的困難是「國稅局的審核認定過於嚴 格」。

(13)

楊忠豪(1998)由 1992~1996 年中華徵信社所列之前五百大企業為樣本,使用有 效抵減率9為解釋變數來估計,以揉合資料(Panel Data)與橫斷面資料(Cross Sectional)兩種方式,控制廠商當期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與資本密集度,估計每 一元當期研究發展租稅抵減所換得當期研究發展費用之關係,結果發現每一元的 租稅損失大約能誘發廠商投入介於 0.863元與 1.258元之間的研究發展費用。投資 抵減優惠對於廠商研發支出決策的影響不顯著,這個結論適用所有廠商,亦適用 於電子業以及高研發密集度產業。且還有其他影響企業研究展投資經濟利益之因 素,例如產品市場行銷或製造流程的改善,對企業而言,其重要性可能遠凌駕於 政府租稅抵減之上,例如凌忠嫄 (1988)的問卷調查結果即顯示,廠商研究發展 的動機首在開發新產品,再依次為改善製程、改進生產管理技術,開發市場調查 研究,至賦稅獎勵措施則位居動機之第五位10。此外,王健全與陳厚銘 (1995) 問卷調查的廠商也反映,「研發人才的缺乏是廠商進行研發所面臨的最大困難,在 缺乏人才的困境下,即使政府提供再優渥的獎勵,也會使其激勵效果大打折扣。」 王健全 (1995)的研究也指出,資金愈大,利潤愈高的廠商,從事研發活動愈積 極,不會因政府獎勵措施的廢止而減少,而中小企業則是受到科技的規模的障礙, 因此實際獎勵的效果仍相當有限。再者,政府長期制訂租稅獎勵措施,除了嚴重 扭曲稅制的公平性外,其效益也不若臨時性的租稅獎勵效果,例如張慶輝 (1985、 1988)及鄒正經 (1988)的分析結果均顯示,永久性的投資抵減,其效果極微。 例如在 12.5%的投資抵減率下,只使全體企業的淨投資增加 0.8%,但稅收損失頗 為可觀;反而臨時性的投資抵減,較能顯著增加企業投資,對稅收的影響亦較小。 楊泓禕(2003)以國內上市及上櫃公司財務資料庫,以 1997~2001 年度財務 資料作為研究基礎進行檢驗,使用 299 家上市及上櫃公司,研究發現投資抵減率 上限提高的措施並未能顯著影響企業增加其研發支出。在企業是否會進行研究發 展支出操控行為以獲取較高之投資抵減率方面,本研究發現企業在民國88 年施行 最高抵減率 50%前後之研發密集度平均數與差異之變異程度,均呈現顯著之波 動,顯示公司有操控研發支出之行為,因為在現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 25%之 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率最高為 50%;兩者之間有 25%的稅率差距足以誘使企業 進行研發支出之操控管理,以獲得較多之投資抵減額。儘管投資抵減政策之效果 並不顯著,但由於企業會進行擔保研發支出之行為顯示出對企業而言,投資抵減 政策仍具有心理層面之影響,企業會盡量在可能之情況之下去取得此項補助(周 濟,1988)。 綜合以上國內外文獻有關租稅獎勵對研發支出之影響仍未有一致之結論,且 國內文獻多是以一般以問卷調查之結果,仍極少以個別企業實際資料之實證研究 提供兩者間關聯性之實證證據。本文則是以兩稅合一實施後上市上櫃公司財務資 料,進行實證研究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提高R&D 投資抵減比率之效益,以評估政府 獎勵研發之成效。 9 此處之有效抵減率定義為租稅抵減金額除以當期營業收入。 10該文分析我國的研究發展費用中,以研究發展人事及培育費用所占比例最高為59.2%,廠房建物 及機器折舊次之為11.2%。

(14)

各國實施獎勵企業研究發展支出及智慧財產權的課稅規定之分析及比較異同 全球產業不斷地進步創新,政府施政措施以及相關法令均應符合世界潮流, 並即時配合修正,以提升產業競爭力,因此應對其他各國在研究發展支出上的租 稅租稅獎勵措施有所瞭解;另外在新興企業營運模式中,智慧財產與知識成為企 業的核心資產,由於各國對於轄區內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課稅規定各不相同, 對於跨國企業的收入有極大的影響。故本研究依據王健全、陳厚銘 (1995)於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有關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獎勵效果評析之研究中,以先進 國家美國、加拿大、法國、日本、韓國為探討對象,另依孫克難 (2000)於「日、 韓、新、馬台對新興高科技產業財金獎勵措施之比較」,研究中以亞洲與台灣經濟 較密切、相近,互為競爭之日、韓、新、馬等四國,為採樣研究對象。另依郭宗 銘「各國智慧資產之課稅方式及研發優惠措施」評析的文章整理之比較表格如下: 表三 各國之研究發展抵減措施及智財權的課稅規定 國家 研究發展抵減措施 智慧財產權的課稅規定 美國 美國在1981年的經濟復甦租稅方案

(Economic Recovery Tax Act of 1981)開始採用研究發展費用的投 資抵減措施,該法案中規定凡是在 1981年 6月 30日至 1986年 1月 1日之 間的研發費用,超過以往三年平均 研究費用者 (惟平均數不得低於 當年度合格研發費用之50%),超過 之研發費用可享有25%的抵 減。1986年美國的租稅改革政策方 案(Tax Reform Act of 1986)針對以 往研發費用之抵減作了相當的修 正,除了原有25%的抵減率降為 20%外,也大幅削減研究費用的適用 範圍。 美國對智慧財產的課稅規定並未 依 循 標 準 會 計 準 則 (Standard Accounting Practice),也未列在美 國稅法裡,而是依據不同智慧財產 的特性個別規定。雖然美國對所有 的 智 慧 財 產 都 有 租 稅 抵 減 之 優 惠,但是因為它是個高稅率國家- 企業營利所得稅率高達約百分之 四十(視各州不同而定),影響許 多跨國企業對於將智慧財產權置 於美國之意願。 加拿大 加拿大是世界上第一個實施研究發 展投資抵減,以鼓勵民間廠商從事 研究發展活動的國家。加拿大的研 發投資抵減措施,經過數次的修 正,可以大致區分為下列三個 階段:(1)1962~1966年:1962年修 訂的所得稅法中明文規定,當期超 過基準年(1961)之經常性研發支 出的50%可抵減所得稅,另外研發 支出的50%亦可享受抵減,不過此 項措施已於1966年廢除。 (2) 1977~1984年:自 1977年 3月 31日 起,加拿大聯邦政府擴大投資抵 減38之適用範圍,將廠商從事科學

(15)

研究之經常及資本支出,也納入抵 減範圍。其抵減率為視廠商從事研 發活動之所在地而定。(3)1984年 以後:自1984年 1月 19日起,R&D 投資抵減率由上述的10~25%提高 為20~35%,視廠商之規模及進行研 發地點而定。 法國 法國之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措施包括 兩種形態:一種是投資邊際抵 (marginal credit),適用於1983年至 1986年間。此措施規定超過特定年 度之增額研究發展費用。可享受 50%之投資抵減,惟抵減總金額之上 限為五百萬法郎。另一種則屬投資 數量抵減(Volume credit),適用之 廠商為1987年以前未適用 R&D抵 減者。凡是企業在1988~1990年之研 發費用超過1987年金額者,其超過 部分可享有30%的抵減,但其金額 上限為三百萬法郎。 英國 英國政府鼓勵生產績效與競爭力的 做法之一便是鼓勵創新,英國政府 從二○○二年四月一日起,比照中小 企業既存的研發「抵稅額」措施, 也 提 供 大 企 業 研 發 之 租 稅 獎 勵 措 施 , 並 透 過 立 法 明 確 規 範 何 為 研 發。新的補助措施是以量計(Volume Basis)-依據企業符合條件之整體 研發支出,給予百分之一百二十五 之實際支出抵減課稅所得。不過, 與中小企業不一樣之處在於,如果 企業沒有可供課稅之獲利,無法從 英國稅務局(Inland Revenue)獲得 現金償還(Cash Repayment 由於體認到智慧財產對企業愈來 愈重要,英國政府最近引進一項新 制度,希望藉此提升英國的整體競 爭力。該制度適用於二○○二年四月 一日之後企業從第三方所購得之 無形資產,這些資產的課稅依循標 準會計準則,將與無形資產相關之 收入、支出及攤銷等視為營業項目 (Revenue Items),而且所有的智 慧財產都有稅務減免之優惠。此 外,再加上英國的稅率相較之下不 高,將是一個較吸引跨國企業落座 智慧財產權的國家。不過,對於那 些在二○○二年四月一日前取得的 無形資產,只要未曾轉賣,都仍依 循舊有對無形資產那套複雜、且不 一致的課稅制度。 荷蘭 荷蘭鼓勵企業研發的措施,是給予 所有參與研發活動的員工應付予荷 蘭稅務局之稅額的扣除額。扣除額 的計算方式分兩部分,第一部份是 相關員工薪資在九萬零七百五十六 歐元(二○○二年)以下者,以薪資 的百分之四十計算,第二部分是超 荷蘭並沒有哪一條稅務法規規範 智慧財產權,該國對智慧財產權的 規定是依循標準會計準則的。換言 之,智慧財產之成本皆擁有課稅抵 減之優惠、且是建立在權責發生制 (Accrual Basis)基礎上,而智慧 財產的攤銷是依據各類智慧財產

(16)

出上述金額部分,以百分之十三計 算。對於新興企業,第一部份的百 分比甚至高達百分之七十。總扣除 額最多將不能超過七百九十四萬一 千一百五十四歐元(二○○二年),且 不能超過員工之總應付稅額。適用 此 措 施 的 員 工 必 須 受 僱 於 荷 蘭 當 地 。 荷 蘭 的 優 惠 看 似 比 其 它 國 家 好,然而其對研發支出的認定卻較 其 它 國 家 狹 隘 - 即 限 定 為 勞 工 成 本。這種方式對勞力密集的專案較 有利,而對於那些較難吸引及留住 專 業 研 究 人 員 的 企 業 也 是 一 項 利 多,可以直接降低其僱用員工的成 本。 之不同使用經濟年限而定。相較之 下,荷蘭的課稅不算低,企業營利 所得稅率達百分之三十五,但該國 對於各類無形資產之研發成本與 購 買 成 本 都 有 提 供 課 稅 抵 減 優 惠,再加上稅務系統的差異,導致 荷蘭雖然在許多智慧財產權的條 件上與美國近似,卻被許多企業視 為是智慧財產權優先考量的國家。 日本 研發費用超過 1966年會計年度以來 研發費用最高的年度,則可享受一 般 的 租 稅 抵 減 , 但 以 公 司 稅 額 的 10%或超額支出的 20%兩者中較低 者為抵減優惠。而購置財政部所明 定的特定的可折舊資產,其購置成 本的 5%可作為額外特別之租稅抵 減。此項投資抵減和其他投資抵減 總額不得超過公司稅額之 13%為有 效使用能源廢棄物回收以及企業與 大學共同進行新藥的實驗研究提供 研發費用的額外投資抵減優惠但投 資 抵 減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公 司 稅 額 的 10%(基礎技術研發則為 13%) 日本對智慧財產的課稅規定明定 於該國的稅法裡。為了會計目的, 日本對於任何無形資產的稅務攤 銷是採單一稅率。將智慧財產權置 於日本的主要問題是,相較於其它 國家,日本是個高稅率國家,其二 ○○二年企業營利所得稅率高達百 分之四十二。 南韓 企業提供研究、設計、分析及監管 等之技術服務,必須運用極為複雜 的科學技能,則由該營業項目所產 生之所得,可以在創立之課稅年度 起,以及未來5年內,享受 50%之所 得免稅。公司為研發而購置之機器 設備,若為南韓製造(進口機器設 備),可享受投資金額 10%(5%)的投 資抵減。公司為研發所支出之專業 訓練,以及新技術之商業化等設備 費用,若為南韓製造之產品(進口產 品),則可享受 10%(3%)投資抵減。凡 從事製造業、礦業、營建業或工程 服務者,其研發及人力發展費用超 過前兩年之平均研發及人力發展費

(17)

用的部分,可享受 50%之租稅抵 減,或 5%之研發及人力發展費用 可得租稅抵減。小型企業之研發費 用則可享受達 15%之租稅抵減之優 惠。投資R&D設備之費用,南韓製 造( 非 南 韓 ) 之 機 器 可 額 外 攤 提 70%(50%);而投資在人力改善之設 備或引進新技術之廣告設備費用; 南 韓 機 器( 非 南 韓 ) 可 額 外 攤 提 50%(30%)。凡從事製造業、礦業、 營建業或工程服務者,可提撥收入 的3%作為科技發展準備金;科技密 集為 4%;資本密集業則為 5%。此 準備金必須於三年內用完,否則在 三年後必須負擔利息罰鍰。 新加坡 從事R&D服務的公司,若取得「新 興工業地位服務公司」的資格,可 享有新興工業地位公司之免稅優 惠,例如五年免稅優惠。核准國外 專利權利金可全部或部分免稅。2. 費用雙倍扣除核定R&D之費用,除 了正常可扣除部分之外,在下列情 況下尚有進一步的減除(最高可達 2倍,即雙倍扣除)。(1)製造商本人 從事R&D,或委託並支付價款給 R&D機構;該 R&D計畫需經核准且 與其行業相關者。(2)從事特定勞務 提供之個人(如電腦軟體業、資訊 業,實驗室與檢驗業、醫學研究及 其他經指定之服務業)本身進行 R&D或委託並付款給 R&D機構,進 行與其他行業相關且為政府核准之 計畫者。(3)R&D機構在新加坡從事 政府核准之R&D計畫,且該計畫下 的其他納稅人並未享有進一步的扣 除者。(4)從事知識密集金融服務, 如金融工程及金融研發,以求升級 與創新的金融機構。 馬來 西亞 從事特定產業研發的核准公司或研 究機構,可享有五年免稅優惠,其 分配之股利亦免稅。新科技事業 (new-technology based firms)給予 五年免稅。對於處於新興工業地位

(18)

予10年所發生之資本支出 100%投 資租稅減除 (IYA),減除額則限 定為法定所得的70%。對於公司內 部之研究發展,給予10年所發生資 本支出50%投資租稅減除,減除額 則限定為所得的70%。供作已核發 有關計畫之用的機器設備,准予資 本減除 (capitalallowance)。供作 研發用之機械、配備、材料、零組 件樣本,免徵進口稅、營業稅、及 貨物稅。供教育訓練用之機器、設 備及材料,得免徵進口稅、營業稅 及貨物稅。獲財政部長批准,個人 或其代表人所從事之研究工作而產 生出支出,可享費用雙倍扣除 (double deduction)。對於使用經核 准之研究機構、研究與開發公司之 各項服務而產生之費用支出,以及 對經核准之研究機構提供現款捐 贈,得予雙倍扣除。核准教育訓練 之各項支出得享雙倍扣除:製造業 及非製造業公司因參與經核准之教 育訓練則其所產生之各項支出可自 動獲得雙倍扣除。若公司員工係在 經核定的訓練機構接受訓練,則其 所產生之各項支出可獲得雙倍扣 除。但此項優惠僅提供予那些未參 與人力資源發展基金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Fund;簡稱

的HRDF)公司。但未開始營業前 之教育訓練費用僅享有一倍扣 除。訓練用工業建築扣除:公司之 建築物因使用於工業與技術或職業 訓練而產生之建築費用,得享受工 業建築扣除。凡有助公司研究發展 使用之工業建築物,可採加速折舊 台灣 我國鼓勵企業研發的措施,是給予 所有從事研發活動的企業在投資於 研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十五之限度 內,自當年度起的五年內抵減各年 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企業當年度 研究發展支出超過前二年度研發經 費平均數,超過部分得按百分之五 十 抵 減 之 。 其 每 一 年 度 得 抵 減 總 依據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 定,凡向外購買之無形資產應按實 際取得成本予以入帳。有關自行發 展無形資產之支出除符合條件應 資本化外,應做為當期費用。而無 形資產應在其效益年限內攤銷,且 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商業會計法 亦規定,無形資產以實際購入成本

(19)

額,以不超過該企業當年度應納營 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做為取得成本,若自行發展取得 者,僅得以申請登記之成本做為取 得成本,其發生之研究發展費用, 應做為當期費用。另公司法規定, 公司為促進合理經營而與其它公 司合併、因而產生之商譽,得於十 五年內攤銷之。我國稅法規定,無 形資產僅限於出價取得者得為資 產。其攤銷年限分別為:營業權以 十年為攤折、著作權以十五年為攤 折,而商標權、專利權及其它各種 特許權等,可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 之年數為攤折。如果企業有專為研 究發展購買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 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費用,依促進 產業升級條例之規定,得在其支出 及費用金額之百分之三十五至百 分之五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五年 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 稅額(相關之支出及費用性質請參 照「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 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 減辦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還規 定,不論是企業為促進合理經營、 經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亦或是依 企業併購法進行併購,其所產生之 商譽,均得於十五年內平均攤銷。 另中華民國國民以自己之創作或 發明依法取得之專利權,提供或出 售予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經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依促進產 業升級條例之規定,其提供該公司 使用所得之權利金、或售予該公司 使用所得之收入,其百分之五十免 予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

(20)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章分為二部分,以本計畫案之研究對象、範圍及樣本之篩選加以詳述,並 說明本計畫所採之實證模式及變數說明。 研究對象與範圍 本研究擬使用我國上市及上櫃公司公司之財務報表及附註揭露資料,以民國 84 年至 92 年度共計 9 年為樣本期間,有關上市及上櫃公司之財務報表資料係取自 台灣經濟新報社資料庫11 ,若對於研究發展支出經費有所疑慮者,將至證期會以人 工方式逐本翻閱以往年度的財報並與台灣經濟新報社資料庫交相比對以求研發支 出的正確性。對於資料庫及財務報表上研究發展支出有所缺漏之公司,本研究將 採用問卷調查收集各該公司於樣本期間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再對所發放之問卷 無回函者,以電話方式詢問公司財會部門,以分析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之研究 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的租稅獎勵效果。 本研究問卷之設計如附錄二所示,問卷寄發對象不論任何條件只要損益表、 營業費用明細表為零或遺漏值者皆寄發,共發 451 份問卷,回收的公司家數有錩 泰、德律、迎廣、台灣福興、瑞傳、味王、新藝纖維、佰鈺、統一、嘉益、萬國、 萬旭、精威、恒大、晟銘、茂達、聚碩、華航、立生、翔準先進、蔚華、炎洲、 佳必琪、偉訓、廣豊實業、勁永國際、美吾華、光明絲織、普安、禾申堂、廣運 機械、高鋒工業、立敦科技、高僑、寶祥實業、萬潤、世晰、三芳、飛信、華電 網、旺玖、青鋼金屬、創惟、鴻源、系微,共 46 家。 此外,「金融、保險業」類由於行業性質特殊,故予以刪除,再刪除以下之樣 本:1.在台灣經濟新報社資料庫中有遺漏值者。2.銷貨收入淨額小於 0,當銷貨收 入淨額為 0 或為負值時,取對數後便無意義,且資料建檔亦可能有誤,故予以刪 除之。 經上述條件刪除後,本研究之樣本資料共有 4,339 筆,再扣除管理股票 11 家 之後,所得之樣本觀察值為 4,328 筆。樣本公司之產業別及年度別之分布列示於 表一及表二。因為各年度所包括之公司家數並不相同,所以本文之研究樣本為一 不平衡的縱查資料(unbalanced panel data)。

然因民國 90 年 7 月 11 日公布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追溯自 89 年 1 月 1 日實施, 適用之抵減率為 25%,而於民國 91 年 2 月 1 日起實施之抵減率為 30%,故本研究 於探討問題一:修訂促進產業生級條例提高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比率,是否有達到

激勵企業增加研究發展支出之效果時,所採用之研究期間為自民國89 年至民國 92

(21)

年共計4 年。樣本個數之選取情形如下表四: 由Panel A 中可看出,樣本期間自民國 89 年至民國 92 年,共計四年,自民國 89 年至 92 年之非金融業公司,扣除 9 家樣本財務資料漏之公司,350 家於民國 89 ~92 年首次上市櫃的企業以及 39 家變數有所缺漏的公司,及於民國 89 年至 92 年 財務資料年度不足3 年者後,篩選後觀察值有 2,034 筆,合計 530 家公司。 在Panel B 及 C 中可看出觀察值按年度別及產業別的分佈情形,樣本中有 47% 為高科技產業公司,此與我國在全球的電子業供應鏈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及 電子業係為我國最重要的產業的事實相吻合。 表四 樣本之篩選過程及分配情形 Panel A: 樣本篩選過程 民國 89 至 92 年掛牌的公司 2,716 firm-years 減:管理股票 (9) firm-years 減:民國89 至 92 年首次上市櫃之公司 (350) firm-years 減:變數資料有所缺漏之公司 (39) firm-years 減:資料少於3 年之公司 (284) firm-years 最終樣本數量 2,034 firm-years Panel B: 各年度之樣本分配情形

Year Firm-Years Percentage of Sample

2000 447 21.98% 2001 530 26.06% 2002 530 26.06% 2003 527 25.90% Total 2,034 100% Panel C: 各產業之樣本分配情形 產業別 公司-年度 樣本百分比 水泥業 12 0.59% 食品業 64 3.15% 塑膠業 80 3.93% 紡織業 201 9.88% 電機業 132 6.49% 電纜業 51 2.51% 化工業 134 6.59% 玻璃業 32 1.57% 造紙業 28 1.38% 鋼鐵業 79 3.88% 橡膠業 31 1.52% 汽車業 16 0.79% 電子業 955 46.95% 營建業 52 2.56% 航運業 24 1.18% 觀光業 8 0.39%

(22)

百貨業 20 0.98% 其他業 115 5.65% 總計 2,034 100% 於探討假說二時,雖企業研發經費超過前二年平均數可享有 50%投資抵減之規 定係自民國 89 年 1 月 1 日起增訂適用。然本研究為長期觀察故將研究期間設定為 將以 87 年至 91 年為研究期間,分析企業研究發展支出模式。舉例而言,在每一 測試年度中,本計畫除了當年的研發經費之外,再加上前兩年及後一年的研發經 費。如本計劃在檢定民國 89 年度適用與非適用 50%抵減率之企業的研發經費波動 性時,將以民國 87 年至 90 年每個樣本公司之平衡的縱查資料(balanced panel data)進行分析。下表五即為研發費用支出的分析結果,於民國87、88、89、90、 91 年度的可使用樣本數分別有 264、302、371、451 及 536 筆。 表五 研發支出費用分析 87 88 89 90 91 總計 公司總數* 264 302 371 451 536 1,924 是 148 161 211 214 281 1,015 當年度的研究發 展支出數是否大 於前兩年度的平 均數? 否 116 141 160 237 255 909

*Each firm has 4 firm-year observations. 研究假說

本計畫的研究目的之一係為探討於民國91 年促產升級條例修改後,研究發展

投資抵減比率由 25%上升至 30%,對提高企業研究經費支出的效果。當一企業有

足夠的課稅所得以抵減此投資抵減時,則5%投抵比率的上升將可有效減少企業研

究發展投資的邊際成本,故若企業無法有效使用此抵減金額時,則不管抵減率如 何提高,都無法有效地誘使企業增加研發支出(e.g., Swenson 1992; Berger 1993).因 此本研究建立下述的假說以檢測投資抵減比率上升對研究發展費用支出的影響。 H1a : 於民國 91 年將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比例由 25%調升為 30%,對企業的研 發支出有正向的影響 租稅優惠是否為一增加企業研發支出投資的有效工具仍值得深入地探討,然 而若要此優惠能順利奏效,使R&D 抵減比率的上升成為刺激 R&D 投資的有效工 具,尚取決於下列兩項條件被滿足與否:(1)企業應有足夠的所得稅負債以使用租 稅抵減的優惠。(2)企業是否有具獲利潛力的創新機會以執行新研究發展計畫。一 般而言,在所有的產業中,高科技產業的創新能力遠較其它的一般產業為高,因 此有較高的機會獲取此投資抵減,故本研究提出如下之研究假說: H1-1a : 於民國 91 年將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比例由 25%調升為 30%,對高科技

(23)

產業的研發支出有正向的影響,且影響力較其它產業為大。 本計畫的第二個目的係為檢測是否企業會運用租稅優惠並進一步規劃其研究 發展支出的年度,藉以得到最大的所得稅抵減金額。為了獎勵增額研發投資,我 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自民國89 年起增訂,企業當年度的研究發展支出超過前二年 度研發經費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50%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使企 業超過前二年度平均數的增額研究發展支出可享有的抵減率高達50%。因此本研 究認為,在此法規之下,若一企業對其研究發展費用進行安排操弄,則有可能可 以獲取較大的租稅優惠。試以下例說明: 下面兩例子簡單說明了企業可以獲取的投資抵減金額可透過對研究發展經費 進行一段期間的規劃而操弄之。在例一中,若一企業於每一年度中投入1000 萬元 研發支出經費,三年合計30,000,000 元則在 25%的投資抵減比例下,每年可以獲 得$250 萬元的抵減數,三年共計 750 萬元。然若該企業對研究發展費用進行策略 性的安排,如例二,即將第二年的500 萬元遞延至第三年支出,則在總研發支出 金額不變的前提之下,三年合計的抵減金額上升至$9,375,000 元,較未進行租稅規 劃之公司可抵減金額多,1,875,000 元。足見進行規劃對可獲取抵減金額影響甚劇。 例一 假設未做租稅規劃 (抵減率=25%) 金額 可抵減金額 說明 第一年研發支出 $10,000,000 $2,500,000 第二年研發支出 10,000,000 2,500,000 第三年研發支出 10,000,000 2,500,000 合計 $30,000,000 $7,500,000 任一年度之研發支出均無 大於其前二年平均數,故無 抵減率50%之適用情況 例二 假設有做租稅規劃 (抵減率=25%) 金額 可抵減金額 說明 第一年研發支出 $10,000,000 $2,500,000 第二年研發支出 5,000,000 1,250,000 第三年研發支出 15,000,000 5,625,000 合計 $30,000,000 $9,375,000 第一二年的平均數 =(10,000,000+5,000,000)/2 =7,500,000. 第三年之投資抵減金額 =7,500,000*25%+ ($15000000-7,500,000)*50% 然若一間公司對研發投資經費支出進行上述的規劃,則該企業的每年支出波動性 將會提高。相關的變化情形如下二圖所示,在左圖中,假設該企業沒有規劃研究 發展支出,則 Y50 公司(可適用 50%抵減率資格者)及 NY50 企業(不適用 50%抵減率 者)的研發支出波動性不會太大。然而,在右圖中,若企業進行規劃而將前一年度 的研發經費遞延到本期或是將下一年度的研發經費提前到當期,則 Y50 公司的支 出波動性會較 NY50 公司為大,故本計畫推導出第二個假說: H2a: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自民國89 年起增訂,企業研究發展支出超過前二年度研 發經費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50%抵減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 應可有效提高企業之研究發展支出。

(24)

Y50

Y50

NY50

NY5

0

Year t Year t

Y50: firm with current R&D spending > the average of previous two years’ spending. NY50: firm with current R&D spending ≤ the average of previous two years’ spending.

第四節 實證模式及變數說明

本計劃的實證迴歸模式擬採用Panel Data Methods 作為估計方法。Panel Data Methods 假設每一家公司有其特殊之企業特質 (firm-specific characteristics),而 各公司間的企業特質在研究期間不會隨時間改變 (time-invariant),Panel Data Methods 具有控制公司間企業特質的異質性對於應變數影響之優點。其中固定效果 模型(Fixed-effects model)是對每一家公司給予一個專屬之截距項,以控制該公 司特質對應變數之影響。隨機效果模型 (Random-effects model)則是將各公司的 企業特質視為隨機的誤差項,以控制公司異質性對應變數之影響。 由於企業的研究發展支出的需求可能受到公司成長機會、產品特性等因素的 影響頗深,但這些企業特質多是並不易觀察到而無法在迴歸模式的變數中加以控 制,因此本文採用Panel Data Methods 具有控制這些無法觀察到的個別企業特質之 優點。

此外,本文也依據國內及國外文獻探討公司研究發展支出之決定因素,以Panel

Data Methods 進行迴歸實證分析,以提供研發經費投資抵減租稅優惠對個別企業研

究發展支出影響之統計實證證據。本文擬先建立測試民國91 年政府提高研究發展

支出投資抵減比率效果之迴歸實證模式如下,各項變數說明詳下文:

RDIit = αi + α1mRDIjt + α2lagRDIit + α3Fundit + α4Debtit + α5MVBVit + α6SIZEit

+ α7MTRit + α8Dyear*MTRit + α9Dyear*HiTechit + εit (1) 第(1)式中,本實證模型檢視 R&D 抵減率提高對企業研發支出的影響。下 標號 i 表示個別企業;下標號 t 係迴歸模式中會隨時間改變的變數(time-varying variables)之年度別,分為 84 至 92 年度;β 表示各項變數以迴歸模式估計結果的 迴歸係數。 RDI(研究發展支出密集度) RDI 為本模式的應變數,以研究發展費用除以銷售淨額。係由於分析一群規 模差異較大的廠商之研究發展支出行為時,廠商規模將影響迴歸式誤差項的變

(25)

異,為非齊一性現象,因此以研究發展支出除以本身之銷售額以消彌規模的差異 以提供可比較的基礎,並控制隨銷貨成長時,R&D 的內部成長趨勢。(Berger, 1993;Gupta et al. 2004; Mccutchen,1993;鄭嘉珮、劉錦添,1994 等)

mRDI (mean industry-level R&D 各產業研發費用平均數)

mRDI為在同一產業間所有公司之RDI所計算出的平均數,並用以說明同一產 業 間 的 競 爭 者 對 個 別 公 司 研 發 經 費 的 影 響(Berger 1993;Gupta et al. 2004) 。 J=1…..18,α1>0 。此外因R&D為一跨期間的投資,故當期的R&D支出數會受前期所

規劃的支出數及計畫所影響(Gupta et al. 2004),本研究加入LagRDI(laggedR&Df) 即前一年度的RDI,以減少時間序列中殘差項的自我相關(Berger 1993)。

Fund (內部自有資金的代理變數)

R&D支出前的現金流量,以該公司營運活動的現金流量OCF,加回R&D費用 再加上當期所得稅費用衡量之,用以控制內部自有資金對於R&D之出之影響 (Berger 1993;Gupta et al. 2004)。(Myers and Majluf 1984; Lev 2001,p4)主張當外部 投資人無法區分公司投資機會之優劣時,擁有較佳的內部資訊之公司經理人會傾 向以公司內部的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由於,R&D投資的風險較高,外部投資者往 往難以評估其經濟效益,因此,公司有較多營業活動產生之自有資金者,將較能 投資於R&D之活動。因此,本文預期在其他條件相同下,R&D與FUND應為正向 之關係,α3>0。 Debt(負資比率) DEBT 係以總負債除以總資產衡量之,用以控制企業負債對 R&D 支出之影 響,為企業財務狀況的代理變數。Myers (1977)主張 R&D 是企業無形的投資, 且往往專屬於特定之公司,無法轉讓,因此具有較高之風險。因此,負債比率較 高的公司,因為面臨破產之風險及成本較高,故較不適宜從事 R&D 之投資活動

(Gupta et al 2004.)。因此在其他條件相同下,R&D 與 DEBT 應為負向之關係,亦 即β2<0。

MVBV (成長機會)

MVBV是以公司資產市值 (普通股市值+特別股+負債)對資產帳面值之比值 衡量,為企業成長機會的代理變數(Berger 1993; Gupta et al. 2004),用以控制公司 成長機會對於R&D之出之影響。公司成長性愈高者,有較多的創新投資機會,有 較高之邊際投資產值可以超過邊際投入成本,故愈會進行R&D之投資。因此,本 文預期在其他條件相同下,R&D與MVBV應為正向之關係,亦即α5>0。 SIZE(企業規模) 為銷貨淨額取自然對數。企業規模較大者,有較佳之經濟規模進行持續性之 研究發展,企業從事研究發展的誘因與產品市場規模也有重要之相關 (Swenson, 1992),但也有可能因為產業過於成熟而失去創新的機會而無法增加研發支出。因

(26)

此本文以營業收入淨額作為控制企業規模之變數,但SALES 與 R&D 間的關係無 法預測,應可能會有正向或負向的關係。 MTR(邊際稅率) MTR為邊際稅率,代表企業應納稅負之狀況(tax status)之虛擬變數,當企業 有應納稅負時(投資抵減前之應納稅額12>0),MTR=1,被認為有較高的租稅誘 因去獲取R&D投資抵減;反之,MTR=0。當企業有應納稅負時,才能夠使用R&D 投資抵減之租稅利益,使企業的研究發展支出稅後淨成本較低;而當企業無應納 稅額時,即使抵減率提高,企業因為無法獲取相關的節稅利益而不願意增加研究 發展支出(Swenson 1992 ; Berger 1993),故本文預期MTR與R&D間為正向之關係, 即α7>0。 HiTech(電子業) HiTech 為產業別之虛擬變數,樣本係屬於電子業者,則 HITECH=1,否則 HiTech=0。公司因產業之競爭與技術發展不同,需要投入研究發展之誘因亦不相 同。由於電子業被認為是技術變革速度最快的產業,投入研究發展的需求也最迫 切,故在其他條件相同下,電子業公司之研究發展支出應會高於其他產業,因此 本文預期β9>0。 Dyear 為一虛擬變數,樣本在91 年之後(投資抵減率由 25%提升至 30%)Dyear=1,反之 Dyear=0。Dyear的迴歸係數 (α8)可以顯示在控制企業不易觀察之特性及其他迴 歸模式中之解釋變數後,民國91 年度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調高R&D投資抵減比率對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變化之影響。如果政府提高投資抵減比率有激勵企業增加研究 發展支出之效益,則本文預期Dyear的迴歸係數 (α8)應為正值 (>0)。Dyear*MTR 為Dyear與MTR的相乘項,Dyear*HiTech為Dyear與HiTech的相乘項。 樣本之敘述統計 表六所顯示的是自民國 85 年至 92 年,各年各產業的研究發展經費支出統計 (圖二為各年度研究發展經費支出的累計數),而表七為樣本公司自民國 85 年至 92 年各產業計算出的研究發展支出密集度(RDI)平均數,值得注意的是,在樣本期間 之內,無論是 R&D 平均支出數、累計金額抑或 R&D 密集度(RDI),電子產業均居各 產業之冠,且在電子業的研發支出經費的成長幅度亦較其他產業明顯,推論其原 因,應係由於電子業係為一技術導向的產業,其創新能力及成長機會均較其他產 業為重要之故。圖二及圖三顯示的為電子業及其他產業研發經費的平均數及總計 金額的差異,圖四則為電子業及非電子業 RDI 的差異,電子業的成長趨勢遠較其 他產業大,亦反映了電子業擁有較高的創新及成長機會的事實。 12 [0]應該用加回交際費後的所得下之應納稅額。

(27)

表八及表九係為自變數及應變數的敘述統計表及相關係數分析,由表中可看 出 RDI 的平均數為 2.58%,較 mean lag RDI(2.5%)為高,此與我國 R&D 活動日益 增加的趨勢相符。

由相關分析表可看出,RDI 與 mRDI 及 lagRDI 間有正向的關係,此亦與本研究 之預期:企業的 RD 投資是長期性的規劃且受同產業高度影響之預期相符,此外, RDI 也與 FUND、MV/BV 有正相關,但與 DEBT 呈現負相關,可得知企業的 R&D 決策 與企業的財務狀況、成長機會息息相關。最後,本計畫亦證實 RDI 與 Dyear*TECH 呈現顯著正相關,顯示高科技產業公司有較高的創新及成長機會,故較有機會可 以獲取民國 91 年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改後,抵減率提高而帶來的租稅利益。 企業之研究發展支出平均數:電子業及其他 0 50000 100000 150000 200000 250000 300000 350000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Year 研發支出 金 額 電 子 業 其 他 圖二. 企業民國 85 年至 92 年的研究發展支出平均數:電子業及其它

(28)

企業研究發展支出總計:電子業及其他 0 20000000 40000000 60000000 80000000 100000000 120000000 140000000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Ye a r 研發 費用 支出 數 電子業 非電子業 圖三. 企業民國 85 年至 92 年的研究發展支出總計:電子業及其它 企 業 之 研 究 發 展 密 集 度 平 均 數 : 電 子 業 及 其 它 0.0000 0.0100 0.0200 0.0300 0.0400 0.0500 0.0600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Year 研 究發展密 集 度 電 子 業 其 它 圖四. 企業民國 85 年至 92 年的研究發展密集度平均數:電子業及其它

(29)

表六. 民國 85 年至 92 年間依產業別統計之研究發展支出密集度平均數 (Total observations = 4,116)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產業別 N AVE N AVE N AVE N AVE N AVE N AVE N AVE N AVE 水泥業 3 0.0005 3 0.0001 3 0.0002 3 0.0010 3 0.0010 3 0.0008 3 0.0004 3 0.0004 食品業 15 0.0024 15 0.0025 16 0.0025 18 0.0032 19 0.0033 19 0.0042 18 0.0037 18 0.0043 塑膠業 17 0.0072 18 0.0070 18 0.0073 21 0.0080 24 0.0083 24 0.0083 24 0.0076 24 0.0081 紡織業 34 0.0041 36 0.0043 40 0.0050 51 0.0051 53 0.0054 55 0.0059 56 0.0055 55 0.0051 電機業 12 0.0205 19 0.0195 24 0.0206 30 0.0230 34 0.0232 39 0.0296 43 0.0273 46 0.0235 電纜業 8 0.0080 9 0.0080 12 0.0077 12 0.0066 13 0.0070 13 0.0063 13 0.0062 14 0.0058 化工業 20 0.0203 20 0.0236 25 0.0218 30 0.0226 36 0.0228 43 0.0268 48 0.0587 51 0.0664 玻璃業 8 0.0096 8 0.0096 8 0.0100 8 0.0109 8 0.0126 8 0.0102 8 0.0192 8 0.0078 造紙業 7 0.0029 7 0.0033 7 0.0040 7 0.0030 7 0.0026 7 0.0032 7 0.0026 7 0.0026 鋼鐵業 13 0.0031 16 0.0042 19 0.0039 19 0.0030 20 0.0031 22 0.0035 22 0.0033 23 0.0029 橡膠業 6 0.0158 6 0.0187 7 0.0199 7 0.0181 8 0.0143 8 0.0142 8 0.0143 8 0.0151 汽車業 3 0.0296 4 0.0219 4 0.0223 4 0.0255 4 0.0268 4 0.0264 4 0.0279 4 0.0272 電子業 79 0.0320 99 0.0356 144 0.0336 192 0.0378 256 0.0362 319 0.0467 434 0.0454 454 0.0492 營建業 11 0.0034 11 0.0015 12 0.0002 12 0.0002 13 0.0003 13 0.0002 13 0.0026 13 0.0013 航運業 5 0.0005 6 0.0015 6 0.0012 6 0.0005 6 0.0012 6 0.0026 6 0.0022 6 0.0012 觀光業 1 0.0000 1 0.0000 1 0.0000 2 0.0002 2 0.0010 2 0.0002 2 0.0001 2 0.0000 百貨業 4 0.0010 5 0.0027 5 0.0022 5 0.0061 5 0.0076 5 0.0087 5 0.0037 5 0.0005 其他業 21 0.0104 22 0.0102 23 0.0099 25 0.0097 30 0.0121 36 0.0135 42 0.0141 43 0.0137 總計 267 0.0154 305 0.0177 374 0.0187 452 0.0218 541 0.0228 626 0.0301 756 0.0337 784 0.0363

(30)

表 七. 民國 85 年至 92 年間研究發展支出平均數與合計數 (Total observations = 4,116) (in 000NT dollars)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產業別 AVE SUM AVE SUM AVE SUM AVE SUM AVE SUM AVE SUM AVE SUM AVE SUM

水泥業 4172 12517 1988 5964 2764 8292 2883 8649 2165 6496 1917 5753 1599 4798 1457 4370 食品業 25710 385654 27536 413035 27873 445964 27410 493388 22888 434876 26291 499525 28118 506127 31712 570810 塑膠業 87235 1483003 86063 1549135 83883 1509890 85411 1793623 78919 1894051 109633 2631193 90299 2167177 82737 1985684 紡織業 17584 597842 18239 656613 21745 869794 19185 978435 18720 992177 24694 1358177 18531 1037759 16033 881815 電機業 79311 951731 70394 1337499 61599 1478386 60748 1822444 61647 2095981 62020 2418765 62597 2691683 68943 3171375 電纜業 42320 338556 38526 346738 28823 345881 25123 301477 28309 368019 23142 300843 41436 538673 45447 636252 化工業 45178 903551 56548 1130961 55528 1388195 52510 1575309 46649 1679370 45777 1968429 47750 2292002 51292 2615894 玻璃業 27012 216098 27209 217672 25002 200019 24073 192586 21407 171253 17074 136590 18509 148074 17635 141082 造紙業 21784 152488 25124 175867 23810 166669 25398 177788 29429 206006 29858 209005 29445 206113 32114 224796 鋼鐵業 64629 840176 63792 1020677 57143 1085713 56138 1066630 53093 1061857 47799 1051584 47493 1044848 52143 1199283 橡膠業 64144 384863 73285 439711 66390 464730 56421 394949 47810 382480 47630 381039 51742 413939 58078 464623 汽車業 991891 2975673 932132 3728528 1084403 4337613 1165418 4661673 1248555 4994220 929137 3716547 1026086 4104344 1092796 4371184 電子業 203337 16063654 223581 22134561 223789 32225611 223117 42838431 273471 70008472 299934 95678801 262457 113906300 285613 129668524 營建業 3543 38969 4211 46323 1902 22819 1945 23338 1736 22573 1607 20891 2629 34182 5836 75874 航運業 9238 46189 8260 49560 6657 39941 11447 68684 22180 133082 19731 118383 10934 65602 1847 11084 觀光業 0 0 0 0 0 0 286 571 1596 3192 363 725 151 302 65 130 百貨業 5613 22450 13918 69592 31396 156978 47816 239078 46033 230163 116908 584539 174336 871678 4649 23244 其他業 39261 824476 48832 1074301 52966 1218222 56535 1413386 55253 1657575 50760 1827368 55501 2331025 61503 2644650 總 計 98269 26237890 112776 34396737 122900 45964717 128430 58050439 159597 863411843 180364 112908157 175085 132364626 189656 148690674

(31)

表 八. 變數的敘述統計 (N=2,034) 變數 平均值 標準差 最小值 最大值 RDI 0.0258 0.0499 0 0.2134# LagRDI 0.0250 0.0455 0 0.2281# mRDI 0.0304 0.0204 0 0.0659 FUND 0.1058 0.8638 -0.3885* 0.7424# Debt 0.4145 0.1679 0.0250 0.8582# MV/BV 1.0170 0.6479 0.2493 3.5302# SIZE※ 14.9645 1.3351 10.3163 19.6076 MTR 0.7542 0.4307 0 1 DYEAR*MTR 0.3869 0.4872 0 1 DYEAR*TECH 0.2498 0.4330 0 1

*: Minimum value is restrained to the 1% percentile value.

#: Maximum value is retrained to the 99% percentile value.

: The original value of net sales is in 000 NT dollars.

各變數說明如下: RDI為RD/Sales,LagRDI 為測試年度前一年之 RDI,mRDI

為各產業的RDI 平均值,FUND 為(營運活動之現金流量+研究發展支出+支付所得

稅數)/銷貨淨額,Debt 為負債比例(為總負債除以總資產),MVBV 為市值淨值比, SIZE 為 SALES 取對數,MTR 為一虛擬變數,有當期應付所得稅時為 1,反之設 0 ; DYEAR 亦為一虛擬變數,民國 91 及 92 年度設 1,反之設 0,DYEAR*MTR為

DYEAR 與 MTR 之相乘項,TECH 為一虛擬變數,電子業為 1,反之為 0, DYEAR*TECH 為 YEAR 與 TECH 之相乘項。

(32)

表 九. 各變數的皮爾森相關分析 (N=2,034) (p-value in parentheses) Variable RDI mRDI LagRDI FUND DEBT MV/BV SIZE MTR DYEAR*MTR DYEAR*TECH RDI 1 0.4005 (0.0001) 0.9242 (0.0001) 0.2932 (0.0001) -0.2419(0.0001) 0.3407 (0.0001) -0.1072(0.0001) -0.0201 (0.3643) 0.0117 (0.5993) 0.2460 (0.0001) MRDI 1 0.3859 (0.0001) 0.1190 (0.0001) -0.1932 (0.0001) (0.0001)0.3321 0.0230 (0.3009) (0.0005) 0.0772 0.0826 (0.0002) 0.5037 (0.0001) LagRDI 1 0.2792 (0.0001) -0.2175 (0.0001) 0.3190 (0.0001) -0.0984 (0.0001) -0.0370 (0.0950) 0.0269 (0.2247) 0.2701 (0.0001) FUND 1 -0.3312 (0.0001) 0.2801 (0.0001) 0.0372 (0.0935) 0.1007 (0.0001) 0.0469 (0.0345) 0.0292 (0.1878) DEBT 1 -0.2536(0.0001) 0.0781 (0.0004) -0.2557 (0.0001) -0.0676 (0.0023) -0.0289(0.1920) MV/BV 1 0.1891 (0.0001) 0.1582 (0.0001) 0.0658 (0.0030) 0.1108 (0.0001) SIZE 1 0.0378 (0.0883) 0.0409 (0.0653) 0.0695 (0.0017) MTR 1 0.4536 (0.0001) -0.0056(0.8007) DYEAR *MTR 1 0.4301 (0.0001) DYEAR *TECH 1

數據

表  七.  民國 85 年至 92 年間研究發展支出平均數與合計數  (Total observations = 4,116) (in 000NT dollars)
表  八.  變數的敘述統計 (N=2,034)  變數  平均值  標準差  最小值  最大值  RDI  0.0258 0.0499 0 0.2134 # LagRDI  0.0250 0.0455 0 0.2281 # mRDI  0.0304 0.0204 0 0.0659  FUND  0.1058 0.8638 -0.3885*    0.7424 # Debt  0.4145 0.1679 0.0250 0.8582 # MV/BV  1.0170 0.6479 0.2493 3.5302 #
表  九.  各變數的皮爾森相關分析 (N=2,034)  (p-value in parentheses)  Variable RDI  mRDI  LagRDI  FUND  DEBT  MV/BV SIZE  MTR  DYEAR *MTR  DYEAR*TECH RDI 1  0.4005  (0.0001)  0.9242  (0.0001)  0.2932  (0.0001) -0.2419 (0.0001) 0.3407  (0.0001) -0.1072 (0.0001) -0.0201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補助項目 經費項目 注意事項. 租金

二、 獎勵金無法補助進用臨時人力:獎勵金皆由現職人員提出各項

已繳交 109 學年度體育促進會常年會費之私立國小參賽單位若有車資補 助需求,每校每隊補助租車車資最高 500

每校每隊補助租車車資最高 500 元整,請填妥領據(抬頭:臺中市國民小學體育

二、 私立大專校院及所屬單位,老人福利法第 36 條第 2 項、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第 63 條第 2

(1) 加國政府未採美國大幅減稅措施,改編列 5 年約 140 億加元預算,鼓勵企業投資抵免稅務,預期有助新企 業投資(new business investment)之整體平均稅率(以邊

二十、標租之不動產租期屆滿重新標租者,原承租人得以決標之月租金額優先承租。如得

依所得稅法規定,得獎金額超過新臺幣 2 萬元以上之得獎者,需由執 行單位代扣 10%稅金,臺灣居住未滿 183 天之外僑人士不論得獎金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