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Item 987654321/6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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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論 文 名 稱 :臺 灣 地 區 各 級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之 研 究 總 頁 數 :131 頁 院校所組別:國立臺灣體育學院運動管理學系碩士班 畢業時間及提要別:九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碩士學位論文提要 研 究 生 :辛 俊 賢 指 導 教 授 :林 文 郎 博 士 論文提要內容:. 中文摘要 本研究主要目的瞭解專任運動教練目前的制度現況,透 過德爾菲法之應用,整合個案內外部學者專家意見,以專任 運動教練為立場建構其績效評估指標內涵。藉由層級分析法 之成對比較過程,獲得準則間的相對重要性權數,建立權重 體系,以提供相關單位有參考價值之訊息。茲將本研究分析 之構面權重值論述如下:. 一 、 「參 加 專 項 比 賽 經 歷 、 競 技 成 績 」: 0.425。 二 、 「專 業 成 就 經 歷 」: 0.236。 三 、 「科 研 成 績 」: 0.122。 四 、 「個 人 管 理 」: 0.217。. 因此,專家們一致認為:參加專項比賽經歷、競技成績 構面為目前臺灣地區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估最重要的構面, 其次為專業成就經歷構面,再其次為個人管理構面,最不重 視則為科研成績構面。. 關鍵字:專任運動教練、績效指標、績效評估、德爾菲法、 分析階層法. i.
(3) Title of Thesis: A Study Of Performance Indicators For School C o a c h e s I n Ta i w a n . Name of Institute:Graduate Institute of Sport Management Graduate date: June 2011. D e g r e e C o n f e r r e d : M . P. E .. N a m e o f s t u d e n t : C h u n g - H s i e n , H s i n A d v i s o r : D r. We n - L o n g , L i n. Abstract This study was aimed to construct performance indicators of , and its evaluation indicator and weight system for schools coaches in Taiwan.. Employing Delphi Technique, and Questionnaire Survey were collected. In addition, the relative weight on the importance of the indicators was decided by using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AHP). The main findings of the research were listed as follows:. (1)“Athletic Performance”0.425. (2)“Professional achievement”0.236. (3)“Personal Management”0.217. (4)“Research achievement”0.122.. Key Word: School coaches,Performance indicators, Performance evaluation,Delphi,AHP. ii.
(4) 謝 誌 光陰似箭,兩年來最重要的時刻到了。研究所這兩年應 該是我人生中最重要的歷程吧!想當初懷著緊張與徬徨的心 情踏入了臺灣體院,許多事物對我來說都是相當的陌生;幸 賴 運 管 所 的 師 長 們、學 長 姐、同 學 和 學 弟 妹 們 的 幫 忙 與 鼓 勵 , 讓我完成碩士學位。 首先,我必須感謝我的指導教授林文郎博士,老師對論 文期待很高要求嚴格,雖然學術、公務相當忙碌,仍能耐心 的引導與提攜,老師的傾囊相授與嚴謹治學,是我生命中的 重要貴人與學習典範!除此之外,也特別感謝兩位口試委員 王建興教授與黃士魁教授在論文上的不吝指點與幫助,使我 完成了此篇論文。也要感謝德爾菲專家團以及填寫問卷的教 練,在論文研究過程中的協助,對整篇論文的順利完成功不 可沒。 其次,要感謝在大學時期提攜過我的陳玉枝教授、洪煌 佳教授以及蕭福松老師,因為有你們的指導,我才能考進研 究所。也要感謝陪伴著我度過碩班生涯的同學們,廣順、柏 遠、阿桂、必然、小黑、威甫、孟學、寶寶及婉綾,我會記 得我們共同在課業、生活上的點滴,謝謝你們! 最後,我要感謝我的家人,爸爸、媽媽、姐姐、弟弟和 孟涵,你們是我最親愛的人,也是我奮鬥的來源,若非你們 的支持、鼓勵與照顧,我豈能完成碩士學位,感謝你們當我 的後盾,讓我在求學生涯中能無憂無慮的進行研究,希望將 來換我當你們的後盾,給予你們美好的生活! 辛俊賢. 謹誌. 2011.07 iii.
(5) 目錄 中文摘要. ………………………………………………………... i. 英文摘要. ………………………………………………………... ii. 謝. 誌. ………………………………………………………... iii. 目. 錄. ………………………………………………………... iv. 表 目 錄. ………………………………………………………... vi. 圖 目 錄. ………………………………………………………... vii. 第一章. 第二章. 緒論 第一節. 研 究 動 機 與 背 景 ……………………….. 1. 第二節. 研 究 目 的 …………………………………. 3. 第三節. 研 究 問 題 …………………………………. 3. 第四節.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 3. 第五節. 名 詞 解 釋 …………………………………. 5.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發 展 與 演 進 ……... 8. 第二節. 臺 灣 專 任 教 練 制 度 現 況 ………………. 15. 第三節.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定 義 相 關 文 獻 ………. 26. 第四節. 績 效 評 估 的 意 義 及 範 疇 ………………. 33. 第五節. 本 章 總 節 …………………………………. 46. iv.
(6) 第三章. 第四章. 研究方法與步驟 第一節. 研 究 架 構 …………………………………. 48. 第二節. 研 究 流 程 …………………………………. 50. 第三節. 研 究 方 法 …………………………………. 52. 第四節. 研 究 對 象 …………………………………. 57. 第五節. 研 究 工 具 編 制 …………………………... 57. 第六節. 資 料 處 理 …………………………………. 59.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臺灣地區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估準 則 建 構 ……………………………………. 60. 第二節. 德 爾 菲 法 專 家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 65. 第三節. 臺灣地區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估指 標 權 重 分 析 之 探 討 …………………….. 第五章. 75.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 論 ……………………………………….. 87. 第二節. 討 論 ……………………………………….. 92. 第三節. 後 續 研 究 建 議 …………………………... 97. 參考文獻. ………………………………………………. 98. 附錄. ………………………………………………. 105. v.
(7) 表目錄 表 2-1. 教 育 部 主 政 表 ……………………………………….. 10. 表 2-2. 體 委 會 主 政 表 ……………………………………….. 12. 表 2-3. 94~100 年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資 格 審 定 統 計 人 數 總 表 ………………………………………….. 15. 表 2-4. 臺 灣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辦 法 表 …….. 23. 表 2-5. 國 內 外 學 者 對 運 動 教 練 定 義 一 覽 表 ……………. 27. 表 2-6. 運 動 教 練 具 備 條 件 一 覽 表 ……………………….. 30. 表 2-7. 國 內 體 育 績 效 評 估 相 關 文 獻 表 …………………. 41. 表 4-1. 參 加 專 項 比 賽 經 歷 、 競 技 成 績 評 估 表 …………. 65. 表 4-2. 專 業 成 就 能 力 評 估 表 ……………………………... 69. 表 4-3. 科 研 成 績 評 估 表 ……………………………………. 71. 表 4-4. 個 人 管 理 評 估 表 ……………………………………. 72. 表 4-5. A H P 權 重 量 表 之 參 加 專 項 比 賽 經 歷、競 技 成 積 構 面 關 鍵 因 素 權 重 表 …………………………... 77. 表 4-6. AHP 權 重 量 表 之 專 業 成 就 能 力 關 鍵 因 素 權 重 .. 78. 表 4-7. AHP 權 重 量 表 之 個 人 管 理 關 鍵 因 素 權 重 表 ….. 78. 表 4-8. AHP 權 重 量 表 之 科 研 成 積 關 鍵 因 素 權 重 表 ….. 79. 表 4-9. 第 一 構 面 「參 加 專 項 比 賽 經 歷、競 技 成 績 」之 分 層 權 重 分 析 表 ……………………………………. 79. 表 4-10. 第 二 構 面 「專 業 成 就 能 力 」之 分 層 權 重 分 析 表 .. 82. 表 4-11. 第 三 構 面 「個 人 管 理 」之 分 層 權 重 分 析 表 …….. 84. 表 4-12. 第 四 構 面 「科 研 成 績 」之 分 層 權 重 分 析 表 …….. 85. 表 5-1. 94~100年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資 格 審 定 統 計 人 數 總 表 ………………………………………… vi. 88.
(8) 圖目錄 圖 3-1. 研 究 架 構 ………………………………………………. 49. 圖 3-2. 研 究 流 程 ………………………………………………. 51. 圖 3-3. 腦 力 激 盪 影 響 圖 …………………………………….. 53. 圖 3-4. 目 標 層 級 解 析 析 術 圖 例 ……………………………. 54. 圖 3-5. AHP法 示 意 圖 ………………………………………... 56. 圖 5-1. 臺 灣 地 區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評 估 指 標 圖 …………….. 90. vii.
(9) 第壹章 緒論 本章共分六節,第一節探討研究背景與動機,第二節規 劃本研究之研究目的,第三節闡述本研究之研究問題,第四 節說明本研究之研究範圍及對象,第五節說明研究範圍與限 制,第六節為名詞解釋。.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古 語 言 :「 沒 有 伯 樂 , 那 有 千 里 馬 」, 此 句 話 道 出 教 練 的 重要性。事實上,在世界各國的運動教練都有崇高的社經地 位,尤其在歐美更有左右政局的人氣,然而在臺灣教練的社 經地位普遍都比教師低,甚至有些教練都希望你叫他「老 師 」, 而 不 是 「 教 練 」。 由 此 顯 現 我 們 在 運 動 教 練 人 才 培 育 有 所缺失及品質不受認同。 運動教練舉凡在國內外對於運動推展及運動成績的追 求,不外乎會對運動教練的訓練績效加以重視;因此運動教 練在體育發展及運動選手的培訓及運動績效的重要性更是毋 庸 置 疑。因 此 教 育 部 於 民 國 7 5 年 間 特 舉 辦 第 一 屆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的 甄 試 , 由 臺 灣 師 大 培 訓 , 經 受 訓 分 發 者 有 40 位 , 並 且 分 發 於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 張 宏 亮 , 1994) 。 臺灣的運動選手幾乎從就小接受半職業化訓練,平常的 訓練幾乎占據了學生球員大部份求學的時間,而教練通常陪 伴球員成長與訓練的主要對象,教練的訓練方式成就了選手 的未來性。過去教練的培養著重在專項技能上,缺乏人文素 養的養成,因此運動選手除了專項技能的訓練之外缺乏品格 1.
(10) 教育。各級運動教練研習除了各專項技能的講授課程外應加 入 人 文 科 學 等 課 程,以 提 昇 教 練、選 手 品 格 修 養。因 此 發 展 、 計畫、執行和評估我國運動教練培訓制度及確保運動教練的 品質管制,將是我國發展競技體育的重要課題,及早建立運 動教練績效衡量方法已是必然的趨勢。 管 理 學 大 師 D r u c k e r 及 國 內 管 理 學 者 許 士 軍( 2 0 0 0 )也 指 出,績效評估對組織的管理具有「控制」的功能,其消極的 意義是為化解與修正執行進度時之歧異,積極的意義則是: 引導每一關係人朝向組織目標前進。就組織管理而言,績效 評估屬於管理控制系統的一環,當組織有了績效評估及績效 管理的方法後,便能有效地管理資源、衡量並控制組織目標 ( H u g h , A s h w o r t h , G o o c h & D a v i e s , 1 9 9 6 )。 同 時 績 效 評 估 也 具有激勵、測量及表現等功能,能明確顯現組織的營運概況 ( R o b b i n s , 1 9 9 0 ), 進 而 了 解 組 織 運 作 上 的 缺 失 , 以 增 進 組 織整體的績效表現,也由於績效評估在不同環境下,對於不 同 對 象 會 有 不 同 的 意 義 ( C a r t e r , 1 9 9 1 )。 教 育 部 於 民 國 94 年 訂 定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辦 法,並 於 民 國 96 年 經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稱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練,指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 並取得教練證,由各級學校聘任專門從事運動團隊之訓練或 比賽指導,非屬教師身分之工作者;也鑑於教育單位開始著 重教練之際,各縣市也逐漸開放招考專任教練的同時,目前 仍在職於工作崗位的專任教練其工作的滿意度將是我們極度 關切的議題。因此,本研究主要是針對我國各級學校專任運 動教練建立一個績效的評估模式,也將深入探討我國專任運 動教練制度演變及取得資格之條件進行探討。 2.
(1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根據上述的研究動機與研究背景,而衍生本研究目的, 本研究主要研究目的如下在瞭解專任運動教練目前的制度現 況,透過德爾菲法之應用,整合學者專家意見,以專任運動 教練為立場建構其績效指標內涵,且分析各層級指標之權重 表現,並將研究所得提供運動教練直屬相關單位做為績效評 估之參考依據。. 第三節. 研究問題. 基於以上背景及動機,本研究提出研究問題如下: 一、探討臺灣各級專任運動教練制度現況。 二、臺灣各級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估指標內涵與權重值為 何?. 3.
(12)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一、研究範圍 本研究以學界專家學者等為主要研究對象,將參考學者 專家之研究結果,採自編之問卷,經專家審視後,透過兩次 意見往返之綜整分析,建構臺灣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估指 標,並分析其各層級之權重表現為本研究之範圍所在。本研 究 並 係 以 民 國 7 3 年 政 府 著 手 推 動 專 任 教 練 制 度,所 衍 生 的 政 策、法規為研究範圍。並針對法規所衍生之問題,加以分析 及探討,作為未來相關制度意見之參考。 二、研究限制 (一 ) 由 於 現 行 法 規 及 相 關 配 套 制 度 尚 未 全 部 完 成 及 實 施 , 以致本研究之分析與未來公布之法規與實施可能有所不同, 故無法對該制度實施的實際執行成效結果加以評析。 (二 )體 委 會 成 立 後 , 專 任 教 練 輔 導 業 務 雖 由 該 會 辦 理 , 但 相 關官方文件有所欠缺且國內研究文獻亦不多等因素限制下, 本研究僅以既有之法規、現行制度作為分析對象,其分析與 結論僅以法制面提出個人見解。 (三 )本 研 究 僅 以 國 民 體 育 法 所 稱 之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為 對 象,沒 有針對各級地方政府自行依相關約聘僱辦法所聘用之教練, 故無法比對二者之間在相關制度上是否有所差異。. 4.
(13) 第五節. 名詞解釋. 一、運動教練: 本研究所稱運動教練乃指目前由各單位指派負責運動代 表隊、社團訓練之職者。. 二、專任運動教練: 本研究所指專任運動教練,係以教育部核准經行政院體 委會審核通過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並擔任各級學校運動指 導之專任運動教練而言。. 三、績效評估: 績效評估是組織(含領導者或相關人員)對成員某一時 段的工作表現,從輸入、過程到產出,作有系統的衡量與評 鑑 的 過 程 ( 何 娟 , 2000; 張 火 燦 , 1996) , 亦 即 針 對 與 組 織 所預設目標之達成及運作情形加以評量。本研究所稱之績效 評估係指由研究者自編之「臺灣各級專任運動教練績效指標 之模式調查問卷」進行專家效度分析後所得之各項運動教練 之行為表現,進行檢視的作為。. 四、績效評估指標: 國內外學者將績效評估指標定義為:其必須定義明確且 可以衡量,兼顧結果及過程,與企業策略相結合、未來企業 之成功因素連結,並隨企業之競爭策略、經營環境以及關鍵 成功因素改變而調整其適用性,同時是事前的、前瞻的、立 即反應的指標,須注意作業的過程,而非僅重視結果,是衡 5.
(14) 量組織績效好壞的工具,亦是用以辨別與證明預先規劃的目 標成效與達成所預期結果的衡量方法(王銘杰、林永福, 1997; 褚 秀 敏 , 1998; 劉 錦 龍 , 1994; Simons, 1995) 。 而 本研究之績效評估指標定義,係指引據腦力激盪法,經學者 專家審視修正,所建構形成之績效評估指標。目的在檢核該 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估之模式,可作為評估組織整體運作的 指數或類目。. 五、腦力激盪思考術: 腦 力 激 盪 術 ( Brainstorming) 是 Osborn於 1937所 倡 導 , 這是一種以集思廣益方式,於一定時間內透過多人互提意見 交相作用以大量產生意見、看法、靈感或方案,從中產生創 意 的 歷 程 。 一 般 認 為 實 施 腦 力 激 盪 , 以 10~12 人 為 佳 , 主 持 人 宜 有 效 鼓 勵 參 與 者 發 言 , 才 能 達 到 預 期 效 果 (張 玉 成 , 1995)。. 六 、 德 爾 菲 法 ( Delphi method) : 德 爾 菲 法 是 一 種 科 際 整 合 ( interdisciplinary) 的 研 究 方 法,在研究過程中,研究者針對設定的議題,經由多次的思 考 程 序 , 誘 導 專 家 庭( expert)以 其 專 業 知 能 、 經 驗 與 意 見 , 建 立 一 致 性 的 共 識 ( consensus) , 以 提 升 決 策 的 品 質 , 解 決 複 雜 的 議 題 , 運 用 過 程 具 有 一 致 性 ( consensus) 與 匿 名 ( anonymity)之 特 質 , 是 一 種 不 需 要 電 腦 輔 助 , 但 是 可 以 透 過問卷或面對面的方式,對多位專家進行意見收集的過程, 必須反覆不斷進行,直到成員之間的意見趨於一致,再無需 要 要 改 變 或 修 正 為 止( 王 秀 紅 , 1 9 9 4; 潘 淑 滿 , 2 0 0 3; D h a l i w a l 6.
(15) &Tung,2000) 。 七 、 分 析 層 級 程 序 法 -AHP法 (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AHP) : AHP法 係 美 國 作 業 研 究 專 家 Saaty在 1971年 所 發 展 的 一 套有系統的決策模式,近年來有越來越多學者將其應用在關 鍵 成 功 因 素 的 研 究 , 特 別 是 應 用 在 規 劃 ( planning) 、 預 測 ( prediction) 、 資 源 配 置 ( resources allocation) 、 投 資 組 合 ( portfolio selection) 及 決 策 ( decision making) 上 ( 蔡 秀 華 , 2002) 。 此 方 法 乃 是 將 欲 納 入 專 案 評 估 的 要 素 , 劃 分 成為明確的層級架構關係,再將每一層的要素,由專家以兩 兩比對的方式進行評比,藉此找出各層級要素的重要程度、 優先順序或貢獻大小,由於能夠建立整個層級的重要關係和 判斷資料的一致性,因此可以提供做為管理決策之參考 ( Wind & Saaty,1980) 。. 7.
(16) 第貳章文獻探討 第一節、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任用制度之發展與演進 一、專任教練制度之緣起 學校體育乃是推展國家體育的基礎,而優秀運動選手的 培養更應該由學校做起。教育部體育司曾就國人的體型,針 對具有發展性的運動項目,以及推展運動績優的學校,指定 為運動重點發展學校,其目的就是要發展我國具有潛力的運 動 項 目 (許 馨 文 , 2008)。 教 育 部 體 育 司 有 鑑 於 這 些 指 定 重 點 發展學校體育教師身兼教練的辛勞,以及為使我國運動向下 紮 根,確 實 做 好 訓 練 優 秀 選 手 的 工 作, 幾 度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研 擬 學 校 專 任 教 練 實 施 辦 法 ; 7 3 年 完 成「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遴 訓 介 聘 實 施 要 點 草 案 」 並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示 ( 陳 鴻 , 1986) 。 教育部為提昇我國國際體壇地位,積極推展全民運動, 培訓優秀運動選手,經指定學校重點發展單項運動,以期向 下紮根,強化訓練基礎,所耗經費雖少,收效甚大,多數破 紀錄或參加國際運動競賽表現優異之優秀運動選手均為出自 重點學校。所培養者;惟目前擔任學校教練,係由學校體育 老師兼任,以致教學工作與訓練工作不易兼顧,輿論界及學 者專家一再反應,乃參照世界各體育先進國家先例,擬將學 校之「體育教師」與「運動教練」職務二分,各司其職,一 則使體育教學正常化,二則為提昇運動技術水準,三則使體 育科系畢業生能學有所用,四則可解決參加國際運動競賽表 現 優 異 之 優 秀 運 動 選 手 之 出 路 問 題 ( 教 育 部 , 2006) 。. 8.
(17) 教 育 部 為 辦 理 專 任 教 練 甄 試 與 儲 訓 工 作 ,委 請 體 育 學 術 機構辦理,為使工作更臻完美,教育部召集國內大專體育科 系校長、主任和省市政府教育廳局長,以及教育部有關司處 室 主 任 成 立 甄 儲 委 員 會, 並 委 請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及 訓 練 工 作 (許 馨 文 , 2008); 於 是 教 育 部 於 民 國 74年 間 特 舉 辦第一屆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的甄試,由臺灣師大培訓,經受 訓 分 發 者 有 40 位 , 並 且 分 發 於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 張 宏 亮 , 1994) 。 74學 年 度 招 考 專 任 教 練 項 目 及 名 額 定 為 棒 球 22名 、 田 徑 6名 、 桌 球 11名 、 體 操 11名 , 總 共 50名 ; 儲 訓 合 格 人 員 暫 以約聘方式介聘省、市政府教育廳局,分發學校聘用,待將 來研究修訂各級學校規程,將專任教練納入正式編制;至於 待 遇,則 依 照 約 聘 人 員 有 關 規 定 支 給; 有 關 招 生 考 試 科 目 依 照專家學者研訂之考試項目實施,儲訓課程則委請大專體育 科系校長及主任研訂,並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系遴聘專 家 學 者 授 課 訓 練 ( 陳 鴻 , 1986) 。 74年 12月 公 開 甄 試 選 錄 專 任 教 練,報 名 人 數 總 計 174人,經 過 甄 儲 委 員 會 決 定 計 錄 取 50 名,7 5 年 2 月 2 3 日 起 假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作 為 期 3 個 月 的 密 集 儲 訓 練( 陳 鴻 , 1 9 8 6 )。 經 過 為 期 3 個 月 的 訓 練 , 在 一 週 的 學 術 科 測 驗 , 錄 取 正 選 40名 , 備 取 9名 ,. 於 75年 6. 月 由 教 育 部 聘 僱 分 發 至 中 、 小 學 服 務 ( 徐 元 民 , 1989) 。 教 育 部 同 時 也 將 錄 取 人 員 報 行 政 院,並 經 核 定 自 7 5 年 度 起 增 加 「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用 1 3 人 , 約 僱 2 7 人( 行 政 院 , 1 9 8 6 )。 專任教練能付諸實施,乃推展學校體育之福,對於發展重點 運動項目有莫大助益,期盼儲訓結業的專任教練,能負起培 訓優秀選手的重責大任,以提昇我國的運動水準。. 9.
(18) 二、專任教練制度之演變 為 積 極 推 展 全 民 體 育 , 教 育 部 於 民 國 68年 及 69年 分 別 擬 訂「積極推展群民體育運動計畫」及「積極推展全民體育重 要措施實施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實施後,在有關機關及民 間團體協力推動下,已使我國體育運動之質與量不斷提昇, 使 國 民 健 康 及 身 心 均 衡 發 展 奠 定 了 良 好 的 基 礎 (許 馨 文 , 2 0 0 8 )。 民 國 7 5 年 教 育 部 再 依 行 政 院 第 1 9 0 4 次 院 會 之 決 定 , 邀 請體育學者專家及有關單位代表,就國家體育發展之現況與 未來發展之需要等詳加檢討,重新研訂「積極推展全民體育 運動計畫」報行政院核定,該計畫內容包括培訓優秀運動選 手、加強國際體育運動交流、推展全民體育、研究體育學術 及 整 建 與 充 實 運 動 場 地 設 備 等 5 大 計 畫 項 目,自 7 6 年 度 起 實 施 ( 教 育 部 體 育 司 , 1990) 。 政 府 為 積 極 加 強 培 育 優 秀 運 動 人 才 , 提 昇 我 國 運 動 水 準 , 為 國 爭 光 , 並 輔 導 優 秀 運 動 選 手 就 業 , 於 民 國 74年 起 既 規劃辦理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僱)用計畫,發展背景分述 如 (表 2-1、 表 2-2): 表 2-1 年度 民 國 74 年. 教育部主政階段表 主要內容. 教 育 部 依 國 民 體 育 法 第 12條 及 國 民 體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5條 有 關 規 定 , 配 合 年 度 預 算 規 劃 辦 理專任運動教練制度。. 民 國 75 年. 行 政 院 核 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僱 )用 計 畫 書 , 核 定 聘 用 人 員 19人 , 約 僱 人 員 20人 , 經 費 (續 下 頁 ) 10.
(19) 表 2-1 (續 ) 主要內容. 年度.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體 育 推 展 」科 目 項 下 核 實 列 支 。 民 國 78 年. 行 政 院 核 定 「 國 家 體 育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 其 實 施項目建立並逐步推展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制 度」由教育部暨省(市)教育廳(局)編列年 度預算補助,由各相關學校聘(僱)用,學校 專任運動教練之招考、儲訓由教育部會同省 (市)教育廳(局)訂定辦法,並由教育部統 籌委託體育專業院校辦理,分發則由部、廳、 局 分 別 各 自 辦 理,以 分 發 至 發 展 該 項 運 動 之 學 校為主,學校則不限公私立。其輔導與管理由 教 育 部 訂 定 「 輔 導 與 管 理 實 施 要 點 」, 部 、 廳 、 局及相關學校據以辦理。聘(僱)用計畫則由 部、廳、局各自報核。. 民 國 82 年. 「 國 家 體 育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 該 計 畫 有 關 實 施 項目經檢討後,部分項目停辦,部分項目則轉 列為機關施政計畫,編列年度預算賡續辦理。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即為奉准逐年編列預算賡 續辦理之項目,原經招考、儲訓合格分發至各 校 服 務 者 計 436人 。. <資 料 來 源 :本 研 究 彙 整 >. 11.
(20) 表 2-2. 體委會主政階段表. 年度. 主要內容. 民 國 86. 體委會成立後,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業務由教育部. 年 7 月. 移 由 該 會 主 管,原 教 育 部 補 助 1 5 1 人 之 津 貼 改 由 該 會 預 算 支 應 , 原 臺 灣 省 聘 用 之 78人 由 該 會 接 管 , 除 臺 北 市 自 行 聘 用 28人,高 雄 市 自 行 聘 用 8人 外 , 合 計 截 至 目 前 該 會 聘 用 之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為 171人 , 均 由 該 會 年 度 預 估 撥 付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薪 資、休假旅遊補助、代收代付款經費,每年約1 億 4,000萬 元 。. 民 國 92. 國 民 體 育 法 第 1 3 條 修 法 前,運 動 教 練 定 位 僅 係「 比. 年 2 月. 照約聘僱人員」,修訂通過後,學校專任運動教 練 取 得 法 源 依 據 後 ,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於 同 年 12 月 4日 將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納 入 編 制 內 成 員 之 一 。. 民 國 94. 依 據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2 2 之 1 條 規 定,各 級 學 校. 年 2 月. 專任運動教練之資格,由中央體育主管機關之; 聘任程序及聘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據此, 該 會 於 民 國 94年 2月 3日 發 布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資 格 審 定 辦 法,教 育 部 於 同 年 5 月 1 1 日 發 布 各 級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辦法。惟後續運動教練之 職務等級、服勤、職責、解聘、停聘、不續聘、 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 年資晉薪、成績考核、獎懲及其他權益事項等, 仍須有法令規範,始得據以推動。 (續 下 頁 ). 12.
(21) 表 2-2 (續 ) 年度. 主要內容. 民 國 96. 鑒於運動教練之職務等級、待遇、退休等權益事. 年. 宜,仍須有法令規範,始得據以推動,該會續依 據 教 育 部 民 國 9 4 年 6 月 2 0 日 召 開「 研 商 擬 定 各 級 學 校專任運動教練權利義務等相關規定事宜會議」 決 議 , 研 修 國 民 體 育 法 第 13條 條 文 , 案 經 相 關 部 會 及 立 法 院 朝 野 各 黨 團 多 次 協 商,終 於 民 國 9 6 年 7 月 11日 經 總 統 公 布 修 正 在 案 。. <資 料 來 源 :本 研 究 彙 整 > 教 育 部 依 「 國 民 體 育 法 」 第 12條 及 「 國 民 體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 第 15條 有 關 規 定 , 配 合 年 度 預 算 , 規 劃 建 立 專 任 教 練 制 度,立意甚佳。各界對專任教練寄以厚望,期待為基層競技 運動紮下根基,也讓優秀運動選手能在退休後轉換跑道,延 續培育下一代運動選手。爾後依據中程計畫,教育部及省市 自 75年 至 82年 間 , 聯 合 辦 理 專 任 教 練 招 考 、 儲 訓 工 作 , 共 計 培 訓 4 3 6 位 專 任 教 練,儲 訓 合 格 後 即 分 發 至 各 重 點 運 動 學 校 展 開培訓工作。中程計畫結束後,專任教練之聘任即轉列為機 關 施 政 計 畫 編 列 年 度 預 算 賡 續 辦 理( 行 政 院 體 委 會 , 2 0 0 2 )。. 三、運動教練制度有關教練名稱及級別 我 國 現 有 之 教 練 名 稱 及 級 別 ( 適 用 法 律、任 用 單 位 或 核 發 證 照單位) (一 )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 (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輔 導 與 管 理 辦 法 ; 體委會)現行:約聘雇人員薪點計酬 13.
(22) (二)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國家級、高級、中級、初 級. (國 民 體 育 法 、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動教練聘任辦法、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 辦法;體委會及教育部、地方政府) ( 三 )單 項 協 會 與 體 育 運 動 總 會 : (全 國 各 運 動 協 會 建 立 教 練制度實施準則、各單項協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 A級 :. 國家級:(亞奧運教練一定要有). B級 : 省 市 級 C級 : 縣 市 級 ( 四 )國 家 代 表 隊 教 練 ( 國 家 代 表 隊 教 練 與 選 手 及 參 賽 處 理 辦法;體委會) (五)球團:(棒球、籃球、桌球、羽球) (六)老師兼教練:(我們國家主流). 14.
(23) 第二節 臺灣專任運動教練制度之現況 為了提高各項運動之成績水準暨教練之素質,並培養運 動指導人才,我國亞奧運各單項協會現行之教練制度,大多 是由各單項協會依據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中華 體總)於民國八十一年訂定之「全國各運動協會建立教練制 度實施準則」而來,各單項協會必需視實際需要,建立各該 項運動之教練制度,對教練之資格、分級、任用、進修、晉 升、管理及獎懲等,訂定辦法後並報由中華體總轉報中央政 府體育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布實施。 一、運動教練 目 前 體 委 會 自 9 4 年 度 起,總 計 有 田 徑 等 3 8 個 運 動 種 3 , 0 7 6 人 次 取 得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資 格 (如 下 表 2-3). 94~100 年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表 2-3. 資格審定統計人數總表 94~100年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資 格 審 定 統 計 人 數 總 表 運動項目. 國家級. 高級. 男. 男. 女. 中級 女. 男. 女. 男. 小 女. 1. 巧固球 田徑. 初級. 1. 手球 划船. 1. 22. 7. 224. 143. 397. 6. 2. 60. 37. 105. 4. 11. 16. 31. 5. 帆船. 計. 5 (續 下 頁 ). 15.
(24) 表 2-3(續 ) 1. 曲棍球. 20. 9. 30. 羽球. 1. 4. 5. 95. 64. 169. 自由車. 2. 5. 2. 10. 5. 24. 角力. 4. 1. 51. 15. 71. 足球. 12. 7. 97. 49. 165. 1. 3. 1. 13. 5. 24. 2. 1. 4. 4. 7. 18. 4. 5. 57. 45. 113. 1. 空手道 保齡球. 2. 柔道 射箭. 1. 1. 射擊. 5. 3. 7. 6. 27. 23. 73. 2. 1. 2. 1. 4. 13. 23. 1. 拳擊. 10. 60. 168. 高爾夫. 5. 2. 7. 健美. 1. 國武術. 1. 排球. 2. 1. 3. 47. 94. 桌球. 1. 46. 5. 39. 13. 58. 11. 109. 64. 199. 2. 2. 現代五項 軟網. 2. 6. 棒球. 1. 游泳 跆拳道 網球. 3. 1. 2. 1. 11. 29. 14. 72. 13. 60. 149. 2. 225. 1. 5. 94. 48. 151. 9. 1. 15. 105. 47. 186. 2. 1. 8. 80. 31. 125. (續 下 頁 ) 16.
(25) 表 2-3(續 ) 3. 輕艇 撞球. 1. 橄欖球. 1. 1. 壘球. 15. 39. 1. 32. 12. 46. 55. 3. 3. 37. 24. 80. 1. 3. 1. 3. 50. 86. 1. 13. 106. 45. 181. 2. 體人三項 2. 7. 36. 2. 拔河 身心障礙. 37. 8. 籃球. 體操. 6. 3. 擊劍 舉重. 28. 5. 1. 1. 1. 2 31. 78. 6. 8. 2. 10. <資 料 來 源 :本 研 究 整 理 >. (一 )、 學 校 運 動 教 練 我 國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的 養 成 , 除 了 第 一 期( 民 國 7 5 年 舉辦)是教育部根據簽奉核定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實施辦 法 」 辦 理 外 , 第 二 期 開 始 ( 民 7 8 年 ) , 均 是 依 據 行 政 院 7 8、 3 台 教 字 第 七 0 五 二 號 核 定 之「 國 家 體 育 中 程 建 設 計 劃 」而 辦 理 的。目前我國施行的運動教練制度,係由教育部委由中華民 國體育運動總會於民國七十二年制定的「全國各運動協會建 立教練制度實施準則」,該準則共十二條,簡單的規範全國 各運動協會教練養成的資格限制、等級、課程及獎懲(江界 山 , 1997) 。 根 據 教 育 部 委 託 體 育 學 院 辦 理 運 動 專 任 教 練 其 分為:. 17.
(26) ( 1) 國 民 小 學 運 動 專 任 教 練 ( 2) 國 民 中 學 運 動 專 任 教 練 ( 3) 高 級 中 學 運 動 專 任 教 練 ( 4) 大 專 院 校 運 動 專 任 教 練 (二 )、 協 會 性 的 運 動 專 任 教 練 根據體總頒定之全國運動協會建立教練實施準則級全國 各 運 動 協 會 辦 理 各 級 教 練 講 習 輔 導 辦 法 分 為 : ( 1) 縣 ( 市 ) 級 又 稱 為 C 級 教 練 ;( 2) 省 ( 市 ) 級 又 稱 為 B 級 教 練 ;( 3) 國家級又稱為A 級教練。 各運動協(委員)會應定期舉辦各級教練講習,參加學 員 經 考 試 合 格 後 , C( 縣 市 ) 級 報 請 縣 ( 市 ) 體 育 會 或 全 國 性 運 動 協 會 , B( 省 市 ) 級 報 請 省 ( 市 ) 體 育 會 或 全 國 性 運 動 協 會 , A( 國 家 )級 報 請 全 國 體 總 核 發 A( 國 家 )級 教 練 證 。 B、 C 級 教 練 需 經 過 至 少 一 年 以 上 之 實 際 教 練 經 驗 後 , 使 得 報名參加較高一級之教練講習會。合於規定者每年均可參加 A 級 教 練 講 習 會 , 惟 A 級 教 練 證 之 取 得 , 需 獲 B( 省 市 ) 級 教練證一年以上者,使得申請核發。 二、各教練證照之資格取得 各單項協會取得教練證照的方式均由各單項協會或地方性 委員會自行舉辦教練講習會,會後並舉行考試,考試通過者 即發給各級教練證:C 級由縣(市)委員會或全國性協會授 證 、 B 級 由 省 ( 市 ) 委 員 會 或 全 國 性 協 會 授 證 、 A級 由 中 華 體總授證。 中華體總之實施準則中規定各級教練資格之基本條件為: (一)年滿二十歲以上 (二)各運動協會會員或所屬團體會員單位之會員 18.
(27) (三)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對該運動具有特殊造詣 (四)品行端正 (五)嫻熟該項運動的規則 (六)曾參加該項教練講習會並經考試合格 各單項協會之教練資格取得基本門檻多為依循此一規 定,但部分協會為防止取得證照過於寬鬆,增加了資格限定 與 技 術 考 試 等 措 施 ( 行 政 院 體 委 會 , 2002) 。 目 前 臺 灣 除 亞 奧運項目建立教練制度外,行政院體委會也著手輔導非亞奧 運體育運動團體建立教練制度,培訓各級教練人才,以提高 教練素質。 全國性非亞奧運體育運動團體教練制度實施原則如下: 一、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全 民 運 動 處 輔 導 之 全 國 性 體 育 運 動 團 體,區分為下列兩類: (一)第一類:具國際組織會員之非亞奧運體育團體。 (二)第二類:非屬第一類但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全民運動 處輔導之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 二、教練依其專業能力及職務,區分為下列三級: (一)第一類: 1.A級 教 練 。 2.B級 教 練 。 3.C級 教 練 。 (二)第二類: 1.甲 級 教 練 。 2.乙 級 教 練 。 3.丙 級 教 練 。 三 、 各 級 教 練 資 格 之 基 本 條 件 包 括 :( 第 一 類 與 第 二 類 相 同 ) 19.
(28) ( 一 ) C( 丙 ) 級 教 練 : 1.年 滿 18歲 。 2.高 級 中 學 ( 含 同 等 學 力 ) 以 上 畢 業 者 。 ( 二 ) B( 乙 ) 級 教 練 : 1.年 滿 20歲 。 2 . 持 有 C( 丙 )級 教 練 證 後 , 實 際 從 事 二 年 以 上 教 練 工 作 。 ( 三 ) A( 甲 ) 級 教 練 : 1.年 滿 23歲 。 2 . 持 有 B( 乙 )級 教 練 證 後 , 實 際 從 事 三 年 以 上 教 練 工 作 。 四 、 各 級 教 練 講 習 之 最 低 研 習 天 數 為 三 天( 授 課 時 數 達 2 4 小 時以上),並須以連續之方式舉辦。授課內容須包括: (一)體能訓練法。 (二)運動基本技術。 (三)運動規則。 (四)指導技術。 (五)戰略與戰術。 (六)運動營養學。 (七)運動科學理論(生理學、心理學、力學、社會學)。 (八)運動傷害防護。 ( 九 ) 英 文 [A ( 甲 ) 級 講 習 必 備 課 程 ]。 ( 十 ) 禁 藥 課 程 [A ( 甲 ) 級 講 習 必 備 課 程 ]。 五、學科筆試及術科操作經測驗後同時達到規定標準者,始 得授予各該級教練證。 六、同性質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各級體育活動教練證照,第 一類體育團體可多參予下列活動: (一)參加國際體育活動教練證照考試。 20.
(29) ( 二 ) A級 教 練 可 擔 任 國 家 代 表 隊 教 練 工 作 。 七、同時有第一類及第二類同性質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存在 時,應 依 照 上 述 教 練 制 度 分 別 於 各 自 的 領 域 中 平 等 齊 行 , 不 得 有 侵 權 與 攻 奸 等 情 事,若 有 違 反 相 關 規 定 者,經 本 會 技 術 委 員 會 查 明 屬 實,得 建 請 體 委 會 同 意 停 止 該 協 會 經 費 補 部 及 行 政 輔 導 一 年( 中 華 民 國 體 育 運 動 總 會 , 2007)。. 由上述原則,行政院體委會針對非亞奧運運動團體之三 級制教練制度的建立,相當完善,各級的準則分得詳細、清 楚,每一個等級都有需要的規定,提供給各單項協會參考。. 三、臺灣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 報考者必須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所頒各級學校專任運 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取得初級、中級、高級或國家級專任運 動教練資格審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申請人須 知如下: (一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依 據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資 格 審 定 辦法規定,委託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辦理各級學校專 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 (二 )類 別 與 級 別 :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依 其 專 業 能 力 , 分 為 一 般 運 動 教 練 及 身 心 障 礙 運 動 教 練 2 類。前 開 各 類 分 別 區分初級運動教練、中級運動教練、高級運動教練及國 家 級 運 動 教 練 等 4級 。 (三 )申 請 資 格 及 繳 交 證 件 : 所有申請人均應繳交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乙份。學 歷證明: 21.
(30) 1.國 內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者:繳 交 公 立 或 教 育 部 核 准 立 案 私立大學校院畢業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2.外 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者:繳 交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認 證 之 外國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學校院畢業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各 乙份。 3.申 請 人 有 符 合 本 辦 法 第 4 條 第 3項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 不 受 學歷限制。但仍應繳交具備各該要件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及 影本各乙份: (1)《 國 民 體 育 法 》 92年 2月 8日 修 正 前 取 得 教 育 部 或 省 市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甄 選、儲 訓 合 格,由 本 會 受 聘 輔 導 管 理 之 現. 職. 專任教練(教育部或省市教育主管機關甄選儲訓合格證 明、歷 年 擔 任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服 務 證 明 及 現 仍 擔 任 專 任 運 動 教練職務在職證明)。 (2)曾 擔 任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奧 運 ) 國 家 代 表 隊 教 練 , 且 其 指 導 團 隊( 選 手 )獲 得 奧 運 第 1 名( 國 光 體 育 獎 章證書)。 (3)曾 擔 任 選 手 獲 得 奧 運 第 1名 ( 國 光 體 育 獎 章 證 書 ) 。 (4)連 續 從 事 各 級 學 校 運 動 代 表 隊 教 練 工 作 10年 以 上 , 現 仍 在 職 , 且 任 職 期 間 指 導 個 人 項 目 不 同 之 5人 以 上 或 團 體 項 目 選 手 獲 得 全 國 性 運 動 會 最 優 級 組 前 2名 ( 服 務 學 校 服 務 證明及參賽成績全部證明文件)。 ( 5 ) 連 續 擔 任 國 內 職 業 棒 球 球 團 選 手 1 0 年 以 上( 歷 年 受 聘 於 國內職業棒球球團服務證明)。. 22.
(31) 四、臺灣各級專任運動教練聘任辦法 體 委 會 參 酌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聘 用 人 員 人 事 條 例、教 育 人 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規外,並邀集銓敘部、人事行政局、教 育部、行政院及教練代表等開會研商擬訂「運動教練聘任條 例 ( 草 案 ) 」 , 該 條 例 共 28條 , 其 條 文 重 點 包 括 : 運 動 教 練 之定義、資格、聘任之基本條件、申請資格、資格檢定、申 請程序、契約、聘期、薪給、待遇、考核、退休、撫卹、資 遣 及 保 險 等,並 於 90年 5月 22日 報 請 行 政 院 審 議。而 臺 灣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辦 法 經 整 理 如 下 表 2-4:. 表 2-4. 臺灣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辦法表. 第 3 條 運 動 教 練 之 聘 任,經 學 校 運 動 教 練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第 4 條 各 級 學 校 應 擬 訂 甄 選 辦 法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受 理 報 名 並 查 核 相 關 證 件 及 資 料、召 開 運 動 教 練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必 要 時 並 辦 理 專 業 學 科 及 術 科 甄 試 及 錄 取 名 單 經 校長核定後聘任等聘任程序。 第 5條 運 動 教 練 之 聘 任 分 初 聘 及 續 聘 , 其 聘 期 均 為 1 年 , 續 聘應經服務單位考核其專項訓練績效及年度內專業 領 域 進 修 之 情 形 後 辦 理。具 較 高 級 別 運 動 教 練 證 者 , 得 參 加 較 低 級 別 運 動 教 練 甄 選。但 獲 得 聘 任 時,以 聘 用單位聘任級別敘薪為限。 (續 下 頁 ). 23.
(32) 表 2-4 (續 ) 第 7條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後 除 有 有 期 徒 刑 、 貪 污 瀆 職 、 通 緝 有 案、褫奪公權、受禁治產、行為不檢、有精神疾病、 違 反 聘 約 情 節 重 大 等 情 事,不 得 解 聘、停 聘 或 不 續 聘。 第 8條 在 聘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非 有 正 當 事 由 , 並 經 學 校 同 意 , 不得辭聘。於 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期 滿1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 第 9 條 運 動 教 練 因 故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者,由 學 校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機關核准後予資遣。 <資 料 來 源 :本 研 究 彙 整 >. 中 小 學 各 縣 市 政 府、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 國 立 大 專 校 院 教 育 部 體 育 司 分 別 依 據「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級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申 請 增 聘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員 額 審 核 原 則 」、「 國 立 大 專 校 院 申 請 增 聘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員 額 審 核 原 則 」分 別 向 其 上 主 管 單 為 提出申請。而其委員會設例如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一 )由 各 校 自 設 , 亦 得 委 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辦 理 。 擬 訂 委員會之任務、組成、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 (二 )教 練 評 審 委 員 會 之 組 成 成 員 : 由委員五人至七人組成,其成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代 表,體 育 專 業 人 員 代. 表 、 家 長 (會 )代 表 及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 任. 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24.
(33) 專科以上學校: (一 )由 各 校 自 設 並 擬 定 委 員 會 之 任 務 、 組 成 、 運 作 方 式 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二 )教 練 評 審 委 員 會 之 組 成 成 員 : 由 委 員 五 人 至 七 人 組 成,其 成 員 應 包 括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代 表,體 育 專 業 人 員 代 表、家 長 ( 會 ) 代 表 及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教練遴選程序: (一 )擬 訂 遴 選 所 需 教 練 等 級 、 學 經 歷 、 證 照 資 格 等 條 件 、 遴 選 方 式、成 績 配 分 比 率 及 符 合 學 校 發 展 需 要 等 相 關 規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 (二 )受 理 報 名 , 並 查 核 相 關 證 件 及 資 料 。 (三 )召 開 會 議 審 議 , 必 要 時 並 辦 理 專 業 學 科 及 術 科 甄 試 。 (四 )通 過 錄 取 名 單 , 送 學 校 校 長 聘 任 。. 25.
(34) 第三節 運動教練之相關文獻 在世界各國的運動教練都有崇高的社經地位,尤其在歐 美更有左右政局的人氣,然而在臺灣教練的社經地位普遍都 比 教 師 低 , 甚 至 有 些 教 練 都 希 望 你 叫 他 「 老 師 」, 而 不 是 「 教 練」 。由 此 顯 現 我 們 在 運 動 教 練 人 才 培 育 有 所 缺 失 及 品 質 不 受 認同。 一、 運動教練之定義 依 體 育 大 詞 典 ( 1984) 的 解 釋 : 教 練 有 雙 重 責 任 , 既 教 且練;實際上還要負起生活管理與人生指導的責任。教練與 運動員的關係即「作之君、作之親、作之師」。他對運動員 的愛護、教導、管理,有時尚為父母者所不能。教練在名義 上是指導一隊或個人參加運動競賽,可是他的責任與工作卻 非常複雜,超過對他的解釋與明確的規定。有人言之為執行 者 ( executor) 或 族 長 ( patriarch)。 也 就 是 說 對 他 所 指 導 的 人要負完全的責任,一切事都要由他決定的意思。教練是必 須具有高度的組識能力與良好秩序的領導力,且有堅強的心 理忍耐力。他們在政治上是忠誠熱愛國家,對社會的行為都 極為保守。 吳 德 成 ( 1998) 所 謂 運 動 教 練 , 是 指 具 有 各 該 運 動 之 豐 富知識,經驗及技能,以擔任選手心、技、體之訓練與比賽 的指導為己任。一個國家的運動水準的高低,與這個國家教 練的數量和質量有很大的關係。因為在訓練的過程中教練是 主導者,是提高訓練質量,培養優秀選手的關鍵,所以世界 上的體育強國都十分重視教練的培養和提高。。 余 育 蘋 ( 2002) 係 指 從 事 運 動 訓 練 且 直 接 對 運 動 員 組 織 26.
(35) 和 管 理 者,其 能 對 運 動 選 手 提 供 運 動 技 術 指 導、體 能 的 訓 練 、 戰術的培養,以提高運動選手的運動技術水準,促進其全面 發 展 。 國 內 外 學 者 對 運 動 教 練 定 義 經 理 整 後 如 表 2-5: 表 2-5 國 內 外 學 者 對 運 動 教 練 定 義 一 覽 表 年份. 學者. 定義. 1991. Terry. 身為現代的運動教練要有責任幫助選手經 過困難旅程,進而達到精熟的技能表現和潛 力的發揮,教練遵循軌跡,行動如扮演教師 或朋友、工頭或保姆、司機或心理學者,角 色模特兒,限制教唆者或輔導員等一樣的角 色。. 2000. 劉秋琴. 專任運動教練:指教育部於民國七十五年開 始公開甄試聘僱,且分發至國小、國中、高 中及大專院校任職之學校專任教練。目前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負責管轄. 1999. 蔡昆霖. 可包含運動技術指導、體能的訓練、戰術的 培養、運動選手平時的生活健康管理、蒐集 相關情報,使選手能在合適的環境中接受訓 練參加比賽,創造優異成績。. 1999. 吳萬福. 所謂運動教練就是「具有運動專業素養與指 導技術,指導運動選手從事合理有效的訓 練,以便參加比賽時能突破自我,擊敗對 手,獲得優秀成績為己任的指導者」。. <資 料 來 源 :本 研 究 彙 整 >. 27.
(36) 根據以上文獻,本研究者將專任運動教練定義為具備依 教育部核准經行政院體委會審核通過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 格並經資格審定合格,於各級學校專門從事運動團隊之訓 練、比賽或社團指導之工作者。 二、運動教練的任務、職責及角色 運動教練扮演多種角色,其領導模型不僅要配合自己的性 格,同時亦要考慮運動員的需要及團體的目標。教練扮演的 角色如領導者、追隨者、老師、示範者、監護人、顧問、朋 友 …等 , 足 見 其 責 任 之 重 大 , 角 色 扮 演 之 不 易 ( 陳 景 星 , 1996) 。 以 下 列 出 幾 位 學 者 的 觀 點 : ( 一 ) 薛 慧 玲 、 謝 志 君 ( 2001) 在競爭激烈的競技運動中,每位教練均須扮演不同角 色,並且在察覺情況轉變時,能適時地改變其角色。所以教 練是一位領導者。為達成目標,在訓練時擬定合理及有效的 訓 練 計 劃,致 力 選 手 們 之 間 合 作,以 發 揮 個 人 及 團 隊 的 能 力 。 是一位訓練者。教練的一言一行會影響選手,不論在比賽前 後或比賽期間,教練的舉動均應適度合宜。是一位模範者。 教導該項目的技術,使其獲得正確的技能,以及戰術的 演練和應用,訓練選手自立自主、自律積極的心智。同時是 一位朋友或長者;適時地給予選手支持和鼓勵,經常與選手 做面對的溝通,了解選手的心理以增進彼此間的感情。 ( 二 ) 林 正 常 ( 1993) 運動教練是擔任運動員的指導,以選手奪牌致勝為目標 的專業人員。身為教練者,往往還得兼任選手生活管理與人 生方向指導的責任。由於代表隊就是一個社會,因此,教練 尚須具備高度的組織與卓越的領導能力。 28.
(37) 在「運動科學與訓練」一書中指出教練的任務為: 1.教 練 應 認 清 選 手 的 素 質 和 可 塑 性 。 2.教 練 應 熟 悉 對 於 運 動 項 目 的 心 理 適 應 。 3.確 立 合 理 與 效 率 的 訓 練 計 劃 。 4.教 練 的 最 大 任 務 在 於 提 高 選 手 的 練 習 慾 望 。 5.教 練 要 配 合 運 動 員 的 個 性 加 以 誘 導 。 6.教 練 要 強 調 團 隊 合 作 的 精 神 。 7.教 練 對 比 賽 應 有 充 分 的 準 備 。 ( 三 ) 林 清 和 ( 2001) 教練和選手之間的角色扮演,身為選手只要安排和規劃 自己的訓練計劃即可,然而,身為教練不僅要具備特殊運動 項目的技術和戰略,而且更要具備教導選手這些技能的能 力,他們必備的條件,不僅具備成為優秀選手的心理技能要 素能量處理、壓力處理、專注技能、心象能力,和目標設定 技能他們必須具備領導力和溝通技能。 ( 四 ) 翁 志 成 ( 1999) 在「運動訓練管理」一書中提到教練應具備的職責如下: 1.制 定 訓 練 計 劃 。 2.確 保 每 次 訓 練 課 程 的 質 量 與 效 果 。 3.處 理 參 加 比 賽 的 隊 務 工 作 。 4.運 用 科 學 研 究 指 導 訓 練 。 5.做 好 運 動 員 管 理 工 作 。 6.主 動 配 合 運 動 保 健 工 作 。 7.挑 選 和 調 整 運 動 員 。 8.定 期 呈 報 訓 練 情 形 。. 29.
(38) 三、運動教練應具備的條件 提出教練本身的學養及指導方法都會立即地影響選手的 成就,因此教練本身除了要建立正確的運動教練哲學基礎理 念,還 必 須 不 斷 的 充 實 本 身 的 一 般 及 專 業 修 養,不 斷 的 研 究 、 改進訓練的方法與增加實務的技術,指導選手專心參加比賽 與 訓 練 , 爭 取 個 人 及 團 體 最 高 榮 譽 (陳 全 壽 , 1997)。 葉 憲 清 (1997)雖 然 影 響 一 個 國 家 運 動 競 技 成 績 優 劣 的 因 素有很多,但是其中運動教練的有無與優劣,常是諸多因素 中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世界競技運動高水準國家能培育多少 位世界級金牌選手,全賴擁有多少位優秀的國家級運動教練 而定。 盧 俊 宏 (2004)一 位 教 練 對 運 動 選 手 的 身 心 與 人 格 發 展 , 乃至最後的成功表現有莫大的影響,教練應該體認教練行為 對選手有莫大的影響。教練是人師也是經師,教練工作是一 項非常有價值和神聖的工作,教練除應該努力從事訓練與指 導行為外,要超越世俗注重膚淺的競技成績,平時能充分和 家長相關人員溝通,對於運動選手無條件支持與愛。國內學 者 對 運 動 教 練 具 備 條 件 相 關 文 獻 整 理 如 表 2-6:. 表 2-6. 運動教練具備條件一覽表. 年代. 學者. 專業能力. 1991. 吳萬福. (一)具備正確的競技觀。 (二)能洞察選手天賦的慧根。 (三)能充分了解選手的心理適應性。 (續 下 頁 ). 30.
(39) 表 2-6 (續 ) 年份. 學者. 定義 (四)擬定合理的訓練計畫。 (五)提昇選手的士氣與練習意願。 (六)依據個別差異的指導。 (七)能不斷研究合理的訓練法。 (八)為參加比賽作充分的準備. 1996. 陳景星. (一)有創造思考的人。 (二)有統整綜合的人。 (三)有宏觀認知的人。 (四)有創新革新的人 (五)有誠心愛心的人。. 2001. 河龍成. (一)心理條件: 1.要 有 『 贏 』 的 精 神 。 2.要 有 負 責 任 的 態 度 。 3.承 受 壓 力 的 能 力 。 4.具 有 正 確 思 考 擊 判 斷 的 能 力 。 (二)專業條件: 1.專 業 領 域 的 知 識 。 2.專 業 技 術 的 能 力 。 3.指 導 與 領 導 能 力 。 4.良 好 的 國 際 關 係 。 5.分 析 選 手 技 術 優 劣 能 力 。 6.妥 善 的 生 活 管 理 功 能 。 (續 下 頁 ). 31.
(40) 表 2-6 (續 ) 年份. 學者. 定義. 2001. 薛慧玲、. (一)專業知識方面。. 謝志君. (二)指導技術方面。 (三)精神方面。 (四)其他方面。. 2001. 陳定雄. (一)傑出的領導者。 (二)傑出的引導者。 (三)傑出的指導者。 (四)傑出的跟隨者。. 2002. 邱煥芬. (一)敬業精神。 (二)組織管理能力。 (三)專業知識與技術。 (四)創新與超前意識。 (五)科學研究能力。 (六)掌握信息的能力. 2002. 周宏室. (一)是要有系統的知識及技能基礎。 (二)是要有道德及行為規範。 (三)是團體性組織,入會的資格檢定。 (四)是一套檢定專業人員的法律規章。 (五)是專業需長期教育培養過程。. 2005. 黃崇儒. (一)應該有與他人合作,促進運動選手 表現的雅量。 (二)教練要能適當管理自己情緒。 (續 下 頁 ). 32.
(41) 表 2-6 (續 ) 年份. 學者. 定義 (三)要常反省自己行為是否與扮演角 色。 (四)嘗試引導運動選手自我反省的能 力。. <資 料 來 源 :本 研 究 彙 整 >. 在運動訓練過程的諸多因素中,教練與運動員是兩個最 為重要、缺一不可的主體。而在這兩個不可或缺的主體中, 教練的主導作用又是關鍵和不容質疑的。一個教練的水準高 低,基本上就決定他所訓練的運動員成績水平的高低。. 第四節 績效評估的意義及範疇 績 效 評 估 (Performance Evaluation)的 概 念 最 早 應 用 在 工 業上始於十九世紀初期,蘇格蘭的紡織工廠主人歐文以記事 簿來記錄員工每日的勤務狀況,並以顏色來表示其工作成 績 。 1917 年 由 史 考 特 (Walter Dill Scott)導 入 於 美 國 陸 軍 , 到 1919年 才 開 始 應 用 於 民 間 企 業 , 對 計 時 性 的 工 作 , 應 用 績 效 考 核 制 度 以 核 算 工 人 的 工 資,並 於 1 9 2 3 年 在 美 國 公 務 機 關 實 施,至 1950 年 起 大 為 盛 行,被 列 入 企 業 員 工 管 理 發 展 方 案 之 一 部 分 (羅 火 地 , 2001)。 一、績效評估的定義 (一 )績 效 評 估 的 定 義 33.
(42) 所 謂 績 效 評 估 (performance evaluation)或 績 效 衡 量 (performance measurement)是 指 企 業 為 了 解 其 日 常 營 運 活 動之表現,以量化標準或主觀判斷來衡量其日常營運所表 現的結果,評估結果可作為薪酬、職務調整的依據,提供 員工工作的回饋,決定訓練的需求,用以改進工作和生涯 規 劃 , 以 及 協 助 瞭 解 部 署 等 (張 火 燦 , 1986)。 Sumanth(1985)認 為 績 效 評 估 是 一 種 管 理 控 制 的 工 具,其 目的不在消極的排名次或指出缺失與問題,主要是經由績效 評估結果,得到各機關組織的資源使用效率、作為資源規劃 的 基 礎、排 定 組 織 目 標 的 優 先 次 序、界 定 增 進 生 產 力 的 策 略 、 比較各機關組織的生產力水準、創造競爭性行為、以及評定 組織可作為集體議價的理性基礎。 許 士 軍 ( 2000) 於 績 效 評 估 一 書 中 提 到 , 在 本 質 上 , 績 效評估即是管理活動中之「控制」功能。其消極之意義,是 為化解與修正執行進度時之歧異,而積極之意義,則是為了 引導每一關係人朝向組織目標前進。 陳 慶 安 ( 2000) 績 效 評 估 是 企 業 用 來 衡 量 、 評 鑑 組 織 及 成員在某一時段的工作表現,並將結果用來激勵員工、提供 員工工作回饋、了解企業現有的人力資源、協助員工生涯發 展及組織未來的策略方向等功能。 謝 文 偉( 2 0 0 0 ) 績 效 評 估 是 在 探 討 一 段 時 間 內 組 織 整 體 之 表現,因此,績效評估的對象不只為評估個人之績效,而在 組織整體之運作績效方面,也是需透過評估方式呈現。 蔡 秀 華 ( 2002) 認 為 , 績 效 評 估 可 視 為 監 控 組 織 整 體 績 效的過程,目的在衡量個人或組織運用資源的效率與效果, 以引導組織朝既定之目標前進。 34.
(43) 郭 文 仁 ( 2004) 表 示 , 「 績 效 評 估 」 乃 是 一 組 織 中 為 達 永續經營不可或缺的過程或手段,透過績效之評估,可瞭解 組織於發展之過程中是否依既定之目標邁進,當然組織員工 也可透過績效評估之機制,得到回饋甚或得到賞罰。 郭 昱 瑩 ( 2005) 認 為 績 效 包 含 效 率 ( Efficiency) 與 效 果 ( Effectiveness) 兩 層 次 的 意 義 , 效 率 是 以 產 出 與 投 入 的 比 率來衡量,效果是指組織目標達成的程度。而若以企業經營 的績效來說,「績效」除效率、效果外,更包含員工的滿意 度。至於評核則是考量事實,作出價值判斷。 綜觀上述之學者專家所言,針對績效評估的定義本研究 者認為績效評估是組織、企業為達到其目標,這是必要的實 施手段或過程,用以衡量個人或整體運作資源過程中的效率 與效果,以期達到組織、企業永續發展為宗旨,並可將其結 果回饋於員工、組織,以獲得獎賞或懲處,提供組織、企業 於未來協助員工生涯發展及未來營運策略方向之重要參考依 據。. (二 )績 效 評 估 對 於 管 理 者 、 員 工 雙 方 的 意 義 績 效 管 理 對 於 管 理 者 以 及 員 工 雙 方 的 意 義 為 (褚 秀 敏 , 1998): 1.使 管 理 者 獲 得 必 要 的 資 訊 , 以 達 成 組 織 的 目 標 。 2.顯 示 出 管 理 上 的 優 、 缺 點 , 進 而 指 出 必 須 推 行 的 訓 練 工 作。 3.提 供 回 饋 資 料 給 管 理 者,以 瞭 解 管 理 只 是 或 管 理 政 策 的 有 效性。 4.幫 助 管 理 者 指 導 或 影 響 員 工 , 以 改 善 績 效 。 35.
(44) 5.明 確 指 出 在 管 理 上 必 須 衡 量 的 重 要 行 為 層 面,以 提 供 個 人 行為的目標。 6.使 大 家 明 白 努 力 可 以 增 進 績 效 , 獲 得 酬 賞 , 藉 以 提 高 自 我 發展與改進目標。 7.提 供 回 饋 給 員 工 , 以 瞭 解 績 效 變 化 的 情 形 。 二、績效管理制度 規劃完善的績效管理制度能夠提供資訊,來監控與調整策 略,因此可以使策略的執行朝原來的計劃進行。績效管理制 度 必 須 考 核「 產 業 致 勝 關 鍵 」相 關 有 限 項 目 之 重 要 績 效 指 標 , 讓員工致力於組織的關鍵性活動。例如重視平衡計分卡所 提倡的財務構面、顧客構面、內部流程構面與學習成長構面 的平衡,才不致因過度倚賴財務的數字,而造成只重視短期 近利,忽略長期的發展。. 三、績效評估指標的設立 企業實施績效衡量與評估制度,以衡量企業經營策略與 營運管理之成效。企業經營者將經營規劃與預定目標比較, 需 為 企 業 營 運 目 標 訂 定 相 關 標 準,稱 為 關 鍵 性 績 效 衡 量 指 標。 G o n a l v e s 與 E i l e r( 1 9 9 6 ) 指 出 , 處 在 經 營 環 境 日 趨 雜 的 情況下,管理者為能建立適當的績效評估指標就需注意下列 問題: (一)為何要了解經營環境的複雜性? (二)何種原因造成經營環境的複雜性? (三)如何衡量該複雜性對企業之影響? (四)如何建立適當的績效評估? 石 善 宏 (1996)認 為 選 擇 績 效 衡 量 指 標 時 必 須 縝 密 考 量 並 36.
(45) 合乎幾項要求: (一 )完 整 性 : 即 選 定 的 績 效 衡 量 指 標 應 充 分 反 映 受 衡 量 單 位 的全部績效。 (二 )客 觀 性 : 績 效 衡 量 應 以 可 驗 證 據 或 資 料 作 為 衡 量 之 依 據,冀使績效衡量能做到不偏不倚。 (三 )可 控 制 性 :. 績效衡量應為所能控制的項目。. (四 )比 較 性 : 績 效 指 標 應 選 定 可 以 對 各 期 間 分 別 作 比 較 , 或 對各有關部門做一互比。 (五 )融 合 性 : 績 效 指 標 選 定 應 考 量 所 設 定 的 指 標 是 否 與 企 業 總目標相牴觸。 (六 )符 合 長 期 利 益 : 若 績 效 指 標 促 使 企 業 只 顧 近 利 而 忽 視 長 遠的計劃,將使企業漸失競爭力而遭致 失 敗。因 此,績 效 指 標 應 符 合 長 期 利 益 。 (七 )少 數 重 要 項 目 : 績 效 指 標 項 數 不 宜 過 多 , 因 為 績 效 指 標 項數過多,會稀釋指標的重要性。 (八 )權 數 之 選 定 : 在 績 效 指 標 選 定 後 , 應 再 依 各 指 標 的 重 要 性賦予一權數,愈重要的項目,權數應愈 高。 王 銘 杰 與 林 永 福( 1 9 9 7 )建 立 績 效 指 標 需 考 慮 的 條 件 為 : (一)指標應以組織目標為依據。 (二)指標可與同類型的組織相互比較。 (三)指標應可具體解釋某種經營狀況的能力。 (四)指標必須符合組織的獨特性。 褚 秀 敏 (1998)認 為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應 該 是 事 前 的 、 前 瞻 的、立即反應的指標,且必須注意作業的過程,而非僅重視 結果,如此才可建立適當的績效評估指標。設立績效評估指 37.
(46) 標時之基本原則:. (一 )績 效 衡 量 指 標 必 須 定 義 明 確 且 可 衡 量 。 (二 )個 人 績 效 評 核 與 組 織 評 核 , 應 分 開 檢 視 。 (三 )績 效 評 核 應 該 兼 顧 結 果 與 過 程 , 而 非 僅 著 重 結 果 。 (四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應 與 企 業 競 爭 策 略 相 結 合 。 (五 )績 效 評 核 指 標 應 攸 關 企 業 未 來 成 敗 之 關 鍵 因 素 。 (六 )當 企 業 之 競 爭 策 略 、 經 營 環 境 及 關 鍵 成 功 因 素 改 變 , 亦 應隨之改變,應隨時評核指標之適用性。 四、績效評估方法 績效評估的方法種類及數量頗多,而每一種評估方法皆 有其獨特性與使用訴求,各具備著不同地優點與缺點,亦會 因 此 導 致 評 估 結 果 之 差 異。因 此,在 進 行 績 效 評 估 工 作 之 前 , 必須慎選適當的評估方法,以便達成預期之目的! 李 長 貴 ( 1997) 認 為 , 組 織 績 效 管 理 與 評 估 , 首 先 須 對 組織性質及外在環境進行瞭解,再依其組織需求,找出合適 之評估方式,所以績效評估必定有其測量的方法。 Robbins( 1990) 認 為 績 效 評 估 可 採 用 下 列 五 種 方 式 : (一 )書 面 評 語 ( written essays) : 這 是 最 簡 單 的 評 估 方 法 , 但趨於主觀缺乏客觀。 (二 )特 殊 事 蹟 評 估 ( critical incidents) : 把 注 意 力 放 在 員 工 有哪些特別優、劣的工. 作表現或行為。. (三 )評 估 量 表 ( graphic rating scales) : 此 量 表 包 括 : 工 作 品質、數量、專業知識、合作、忠誠度、出勤 狀況及創意等項。 (四 )加 註 行 為 評 估 量 表 ( behaviorally anchored rating 38.
(47) scales) : 乃 是 一 般 的 評 量 表 和 特 殊 事 蹟 法 兩 種技術的混合。 (五 )多 人 比 較 法 ( multi-person comparisons) : 此 方 法 最 常 見 的 有:分 群 排 序 法、配 對 比 較 法 及 個 別 排 序 法。 陳 靜 怡 與 楊 佩 棻 ( 1997) 在 組 織 行 為 一 書 中 提 到 , 最 常 使用的績效評估方法可以將其區分為兩大類:一是比較法、 其次是絕對法 而經由過去的文獻分析結果,使用國內在體育相關領域 較 為 廣 泛 的 績 效 評 估 方 法 如 下 : 為 德 爾 菲 法 ( Delphi Method) 、 層 級 程 序 分 析 法 (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簡 稱 AHP)、 資 料 包 絡 分 析 法 ( 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 簡 稱 DEA) 、 平 衡 計 分 卡 (BalancedScorecard)。 上 述 評 估 方 法,簡略敘述如下: (一 )德 菲 法 ( Delphi Mothod) : Hwang指 出 德 菲 法 是 一 種腦力書寫與調查之修正方法,它的主要目的是希望藉由反 覆寄發問卷、問卷回收及意見整理等工作,以便取得且彙整 專家學者們最確實且一致地意見與看法,且期望在本方法程 序中,取得全部專家學者之共識。 ( 二 ) 層 級 程 序 分 析 法( A H P ): 本 方 法 乃 是 由 S a a t y 於 1 9 7 1 年 發 展 提 出 , 並 於 1980年 整 理 成 冊 。 而 長 期 發 展 以 來 , 即 受 到各界廣泛之利用,其主要適合應用於規劃、決策順序、替 代方案與績效評估準則等方面,並且廣泛被應用於行為科 學、行銷管理及投資組合等領域。本方法主要應用在不確定 情況下以及具有多數個評估準則的決策問題,將這些複雜的 問題系統化,再利用層級的方式分解問題,然後藉由簡易的 39.
(48) 兩兩比較方式,判斷問題的權重進而決定順序,以便讓決策 者對多項準則進行評估工作。 (三 )資 料 包 絡 分 析 法 ( DEA) : Charnes、 Cooper 與 Rhodes 提 出 DEA 方 法 , 乃 是 衡 量 受 評 估 單 位 ( Decision Making Unit, 簡 稱 DMU) 之 多 項 產 出 與 多 項 投 入 之 相 對 效 率 的 一 種 模式。其乃是一種效率前緣生產函數法,衡量受評估單位之 多項產出與多項投入之相對效率的一種模式。此模式將評估 資 料 繪 製 成 為 等 量 曲 線 ( isoquant) , 藉 此 找 出 最 有 生 產 效 率的受評估單位所組成的連線,構成一條包絡線,稱為效率 前緣;另外,並利用落在此效率前緣內的效率較差之受評估 單位,從其與此效率前緣之距離,作為評估各受評估單位之 效率。此法亦受到許多領域極為廣泛的應用,例如:學校、 圖書館、醫院、銀行及旅館等營利或非營利事業單位。 (四 )平 衡 計 分 卡 ( Balanced Scorecard, BSC) 是 一 種 績 效 衡 量制度,亦是一項與策略、報酬制度相結合的策略性管理工 具,能將公司的策略目標轉換成一套連貫的績效指標(張麗 娟 , 2005) 。 設 計 內 容 以 財 務 、 顧 客 、 內 部 流 程 、 學 習 與 成 長四個構面構成新衡量系統,強調「平衡」之精神,兼籌並 顧主觀指標與客觀指標、長期指標與短期指標、財務構面與 非財務構面、領先指標與落後指標、內部績效與外部績效、 個人願景與組織願景之平衡。 在運動領域的運用方面,所使用的績效評估方法亦局限 在少數的幾類,並且其所使用的層次僅屬於該方法之基礎層 級 而 已。以 下 表 2 - 7 為 本 研 究 者 整 理 之 體 育 相 關 績 效 評 估 方 法 之相關文獻: 表 2-7. 國內體育績效評估相關文獻表 40.
(49) 年份. 篇名. 重要結論或貢獻. 江志坤. 時 報 鷹 職 業 棒 球 隊 員 績 效. 運 用 DEA方 法 評 估. 1995. 評 估 之 研 究 - 資 料 包 絡 分. 出 中 華 職 棒 聯 盟. 析 ( DEA) 法. 四 年 及 五 年 間 時. 作者. 報 鷹 職 棒 隊 選 手 的績效,同時提出 每 位 球 員 具 體 改 進建議,供球團、 教練、運動員最有 效率的參考方向。 林文斌. 中 華 職 棒 大 聯 盟 教 練 團 管. 本研究運用資料. 2005. 理績效評估分析. 包 絡 分 析 (DEA), 以兩階段求算出 中華職棒大聯盟 教練團的績效表 現,並且具體建議 改善數據,以提供 教練員在訓練或 比賽過程中的科 學參考依據。. (續 下 頁 ). 表 2-7 (續 ). 41.
(50) 年份. 篇名. 重要結論或貢獻. 作者 鄧元湘. 職 業 高 爾 夫 運 動 員. (一 ) 運 用 企 業 的 概 念 與 方. 2006. 績效評估. 法 , 透 過 DEA求 取 PGA職 業 高爾夫運動員之各項效率 值與改進建議,可作為提升 高爾夫運動競技表現、訓練 效率與參賽策略的重要標。 (二 )成 功 建 立 職 業 高 爾 夫 運 動 員 績 效 評 估 準 則 , 驗 證 DEA運 用 在 職 業 高 爾 夫 運 動 員 績 效 評 估 的 可 行 性 及 適 用性。. 黃錦文. 中 華 職 棒 聯 盟 各 球. 成 功 運 用 DEA方 法 評 估 出 各. 1997. 員 間 相 對 績 效 之 評. 球員(包括投手及內、外野. 估. 手)的相對績效表現,並且 獲得明確的建議改進方向。. 康正男. 公 立 大 學 校 院 體 育. 以 平 衡 計 分 卡 的 四 個 衡 量. 黃國恩. 組 織 績 效 評 估 模 式. 面、財務面、顧客面、內部. 2004. 初 探:以 平 衡 計 分 卡. 流 程 及 學 習 與 成 長 為 架. 之運用為例. 構,分別整理出大學體育組 織 在 這 四 個 構 面 的 績 效 衡 量指標。 (續 下 頁 ) 表 2-7 (續 ). 42.
(51) 年份. 篇名. 重要結論或貢獻. 鄭志富. 臺 灣 地 區 各 縣 市 體. 利用層級分析法,兼以平衡. 2006. 育 館 營 運 績 效 評 估. 計分卡之觀點,探討臺灣地. 之實證研究. 區 各 縣 市 體 育 館 現 行 營 運. 作者. 績效之現況。 <資 料 來 源 :本 研 究 彙 整 >. 五、運動教練績效考核方法 體 委 會 自 87年 起 接 管 專 任 教 練 業 務 , 訂 頒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獎 懲 考 評 要 點 , 概 分 為 下 列 3項 : (一)考評類別:年終考評、平時考評、專案考評。 (二)考評評分及等第: 1 . 年 終 考 評 : 績 效 占 百 分 之 5 0, 服 務 占 百 分 之 2 0, 品 德 占 百 分 之 1 0, 行 政 配 合 占 百 分 之 2 0。 等 第 : 1 0 0 分 為 滿 分 ; 甲 等 : 80分 以 上 , 晉 本 薪 1 級 , 繼 續 聘 任 。 乙 等 : 70 分 以 上 未 滿 80分 ,. 留 支 原 薪 級 , 繼 續 聘 任 。 丙 等 : 60. 分 以 上 未 滿 70分 , 留 支 原 薪 級 , 並 給 予 再 聘 任 1 年 , 如 連 續 2年 考 列 丙 等 者 , 應 予 解 聘 ( 僱 ) 或 免 職 。 丁 等 : 未 滿 60分 , 應 予 解 聘 ( 僱 ) 或 免 職 。 2.平 時 考 評 : 獎 勵 分 嘉 獎 、 記 功 、 記 大 功 ; 懲 處 分 申 誡 、 記 過、記 大 過。平 時 考 評 獎 懲 標 準,比 照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成績考評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3.專 案 考 評 : 1次 記 2大 功 者 , 晉 本 薪 1級 , 同 1年 度 內 專 案 考 評 以 辦 理 1 次 為 原 則。1 次 記 2 大 過 者 或 同 1 年 度 內 累 積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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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加本校專任運動教練甄選人員錄取後,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 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與第 33
九、 證明文件如有偽造,縱因未能察覺而錄取,一經查證屬實,立即予以解聘。又錄取後無法依各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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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
拾玖、本簡章經臺中市立外埔國民中學 106
二、 無「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情事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第 31 條、第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3 條之 3 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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