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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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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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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講座:何志揚律師

(2)

2

何志揚律師事務所

〈Johnson Ho Attorney〉 主持律師

何志揚

 學歷 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 台北大學法學系研究所碩士畢業  1995年律師高考及格  199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法制類 科及格  2006年司法院遴選為僅辦理認證 之民間公證人  2008年專利師免試及格及2010年 取得專利師證書  現任: 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監事  中台灣律師聯盟執行長  台中市政府遴聘獨任之勞資爭議調 解委員  行政院勞動部遴聘之勞資爭議仲裁 人  靜宜大學法律系講師  彰化師範大學公育系講師  經歷: 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 長  彰化律師公會理事長  社團法人台中律師公會秘書長 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3)

政府採購法訂定之目的

1.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2.確保採購品質

(4)

以使用公部門預算為主

1.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2.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其補助金

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

在公告金額以上者

何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4

(5)

政府採購標的

一、工程

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

除構造物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及其他經主管

機關認定之工程。

二、財物

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

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

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三、勞務

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

、 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

管 機關認定之勞務。

5

(6)

政府採購基本原則

1.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辦理

2.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辦理採購

3.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

別待遇

4.技術規格及廠商資格不得不當

限制競爭

5.招標、決標資訊要求公告、公

開(透明化)

6

(7)

7

機關(或法人、團體)與廠商

間所訂之契約為私經濟行為?

行政程序行為?

(8)

8

承攬契約依民法規定為

(9)

9

以公告招標為原例,

(10)

以公開招標為原則。

以最有利標為例外(具有異質性)。

10

以最有利標為原則。

以公開招標為例外。

(11)

11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

標、審標、決標、訂約、

(12)

一、投標須知

二、契約條款草案

三、廠商資格:基本資格、特定資格

四、技術規格/設計圖

五、投標項目/數量/價格清單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

標封格式

七、押標金/保證金/保固金數額

政府採購招標文件

12

(13)

13

一、巨額

二、查核金額以上

三、公告金額以上

四、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金

額十分之一

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小額採購)

六、條約或協定金額(開放外商參與)

政府採購案件金額分類

(14)

一、公開招標

二、選擇性招標

三、限制性招標

四、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五、逕洽廠商採購(公告金額十分

之一以下)

政府採購招標方式

(15)

政府採購開標前主辦人

應注意之事項?

(16)

廠商基本資格如何訂定?

特殊資格如何訂定?

(17)

1.訂有底價在底價內之最低標

2.未訂有底價在底價內之最低標

3.最有利標

4.複數決標

政府採購決標原則

(法52)

17

(18)

底價之訂定原則

(19)

19

辦理減價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

時,依採購法第53條第2項規定:

1.不逾預算數額原則下

2.確有緊急情事須決標者

3.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

准超底價決標

4.且不得超過底價8%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逾底價4%者,

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超底價決標之原則

(20)

20

指監辦人員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

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

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採購法規定之

程序;但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

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

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時值或技術

事項之審查

監辦之內涵

(21)

上級機關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採

購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辦理採

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如不接受,應

納入紀錄,並報請上級機關核准。

無上級機關者簽請機關首長核定。

監辦人員提出意見之處理

21

(22)

22

廠商投標標價偏

低處理程序?

(23)

23

(24)

24

最低標優先減價 廢標重行招標 發售或發給招標文件 (採29) 最低標超過底價? 超過底價? 不逾預算金額,有緊急情事, 經原底價核定人或授權人核 准,且不超過底價8%准予決 標。查核金額以上超過4%者 先報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決標 所有合格廠商減價 仍超過底價 比減價格不得超過三次 是 是 是 否 否 否 招標文件釋疑 (採26.51) 審查結果通知 訂定底價 開價格標或評比價格 異議處理(採75) 申訴(採76) 否 合格 主辦機關 公開招標(採19) 審查投標文件 投標 開標 招標公告(採27.28) 不合格者敘明理由 廠商不服 廠商不服

(25)

25

主辦機關 限制性招標 最低標優先減價 廢標重行招標 開標 邀請廠商議價或比價 訂定底價 投標 議價 一家廠商 最低標超過底價? 超過底價? 不逾預算金額,有緊急情事, 經原底價核定人或授權人核 准,且不超過底價8%准予決 標。查核金額以上超過4%者 先報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決標 所有合格廠商減價 仍超過底價 比價 兩家以上廠商 比減價格不得超過三次 是 是 是 否 否 否

(26)

26

最低標優先減價 廢標重行招標 發售或發給招標文件 (採29) 最低標超過底價? 超過底價? 不逾預算金額,有緊急情事, 經原底價核定人或授權人核 准,且不超過底價8%准予決 標。查核金額以上超過4%者 先報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決標 所有合格廠商減價 仍超過底價 比減價格不得超過三次 是 是 是 否 否 否 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並 定期檢討修正(採21) 平等邀請至少六家合 格廠商投標 招標文件釋疑 (採26.51) 審查結果通知 訂定底價 開價格標或評比價格 異議處理(採75) 申訴(採76) 否 合格 主辦機關 選擇性招標(採20) 資格審查公告(採21) 審查投標文件 投標 開標 招標公告(採27.28) 1.個別邀請符合資格所有廠商 2.公告邀請符合資格所有廠商 3.依照順序邀請符合資格廠商 4.抽籤方式邀請符合資格廠商 (施21條) 不合格者敘明理由 廠商不服 廠商不服

(27)

27

廠商不服 發售或發給招標文件 (採29) 審查結果通知 評選會議綜合評選 合格 主辦機關 最有利標 審查投標文件 投標 招標公告(採27.28) 1.屬於異質性質之採購(最2) 2.採購金額逾100萬元應報上 級機關核准。 3.100萬以下免報 評選小組開會 評選標準審查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及工作小組 金額100萬元以上 工程會採購資訊網 路及政府採購公報 最有利標 是否訂有協商措施 協商成立? 廢標 簽請機關首長決標 決標結果公告 是 是 是 否 否 否 特殊或查核金額以 上應公開閱覽 資格審查 公開招標應有三家合格標。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九至十一款無限制家數巷。 金額100萬元以下 不合格 異議處理 申訴 廠商不服

(28)

28

(29)

一、電子化採購

二、等標期

三、廠商資格

四、技術規格

五、押標金

六、保證金

七、底價

八、廠商家數

九、爭議處理

十、物價指數調整機制

十一、共同供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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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重點事項

(30)

一、上級機關監辦

二、主會計/政風監辦

三、施工查核小組

四、採購稽核小組

五、審計機關稽察

六、廠商異議申訴

制度

30

政府採購防弊措施

七、利益迴避

八、刑罰

九、拒絕往來廠商

十、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十一、巨額採購使用情

形及效益分析

十二、採購專業人員訓練

考試發證及管理

(31)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

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

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

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依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

調解

(二)符合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情事,提出異議、申訴

(三)提付仲裁

(四)提起民事訴訟

(五)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六)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31

政府採購履約爭議之處理

(32)

32

否 否 是 是 是 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廠商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廠商於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 機關提出異議 機關受理,自收受異議書之日2 0日內為適當之處理 機關逾20日 不為處理則 廠商得於期 限屆滿之日 起15日內提 出申訴 機關審查是否逾法定期 限或不合法定程序 結束 廠商是否不服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不予受理,並通知廠 商。但經機關評估認 為其異議有理者,得 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 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 序。 廠商認為機關辦理採購 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益 廠商自行依相關 法令提請訴願或 提請訴訟等等 否 否 是

(33)

33

否 申訴書副本送招標機關 機關於10日內向申訴會 提書面意見 審議判斷指明機關違反法令 審議判斷 廠商得依審議判斷之 性質視同訴願決定或 調解方案爭訟或異議 廠商得求償 廠商提出申訴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及機關 依第101條所為之通知事件 *繳費三萬元 向申訴會遞申訴書正本 必要時通知招標機關 停止採購程序 申訴會受理:指定預審委員1~3 人;必要時選任諮詢委員1~3人 ;進行實體審查或僅就書面審 議。 申訴會委員會議決議 程序審查是否逾期或不合程序 不受理 專家學者提供意見 或第三者鑑定 機關與廠商依申訴會 通知到場陳訴意見 機關依申訴委員會之建議 辦理或另為適法之處置 視同調解方案 視同訴願決定 是 否 是

(34)

34

調

當事人合意 結案 達成協議 不能調解或明顯無成立之望 推選或選任調解人 向案件所屬採購申訴 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是 否 調解無效或得撤銷 之原因 委員會指定日期,通知兩 造及調解人到場進行調解 駁回 否 是 調解成立書送達;與 訴訟上和解同一效力 調解成立 向法院起訴 是 機關與廠商 進行協議 履約爭議 當事人不合意 但已甚接近 提出調解方案 廠商或機關提 出異議 廠商或機關逾期(10日) 提出異議 視為調解不成立 調解不成立(含兩 造到場及一造或 兩造不到場) 仲裁或民事訴訟 付予證明書 否 否 否 是

(35)

35

依政府採購法第83條規定:「審議

判斷,視同訴願決定」,故申訴廠

商如不服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所為

審議判斷者,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

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

院提起行政訴訟。

(36)

政府採購違法案例(5-1)

公立國小總務主任辦理工程,招標前先洽友人規

劃設計且開始進行施工,再公告招標,該友人除

自己外另借二廠商資料(借牌)投標,由於工程地

處偏遠,金額不大(數十萬元),一般廠商無興趣,

僅該三家廠商投標,校方人員明知前述參與投標

廠商違法行為(借牌、出借牌、不為價格競爭)、

未依規定製作投標單、未繳交押標金、未繳相關

證件、未依規定當場開啟底價,未依政府採購法

第48條、第50條規定不予決標,由該友人得標承

36

(37)

政府採購違法案例(5-2)

A為順利承包某標案而與B基於概括意思之聯絡,向B

借牌圍標, 共同謀議投標價(A最低,其他圍標廠商

較高),並由A之銀行帳戶提款申購多張押標金支票

置入各圍標廠商標封,由A之職員統一攜至OO郵局投

遞標單(掛號連號),開標後減價結果由A得標 ,未

得標之圍標廠商押標金支票領回後存A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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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政府採購違法案例(5-3)

廠商投標後次日,鄉長之夫電邀詢問標價,並稱可提

高標價, 惟提高之金額作為回扣,廠商同意後,交付

廠商原標封, 拆封重寫較高標價,當時鄉長在場,攜

回公所, 開標結果由廠商得標, 要求交付3萬元回

扣, 鄉長在場。

38

(39)

政府採購違法案例(5-4)

某高中校長及總務主任於該校施做校舍及地下停

車場工程時,明知仍有工程未完工,卻夥同建築

師事務所負責人及監造人等偽造合格驗收紀錄,

違法請款,但未侵吞入己,地檢署偵結,依偽造

文書罪起訴,求處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明知相關工程已減做,仍偽造不實監工日報表及

驗收報告等資料,依原契約施做項目向教育局違

法請款,因此獲撥款,但並未侵吞入己,而是日

後再交廠商施做其他工程項目,藉以消化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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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政府採購違法案例(5-5)

廠商利用疏濬工程的機會,將原先協議的四米深河

床,挖到13米深,藉此盜採河床深層高價之砂石,

再將未運出而堆置在現場的疏濬土方回填,一年暴

利高達10餘億。

為了竊取砂石,涉嫌行賄官員,官員涉嫌貪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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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借牌司法判決

 【裁判字號】 101,上訴,243  【裁判日期】 1010606 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等 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243號 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賈志強  選任辯護人 何志揚律師 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臻實測量工程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被 告 楊光哲  選任辯護人 沈志祥律師 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7年度訴字 第925 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 察署95年度偵字第355 號、96年度偵字 第19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 主 文:上訴駁回。 賈志強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42)

 一、賈志強係臻實測量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臻實公司,民國91年 間之負責人為李漢良,92年2 月14 負責人 測量技師;楊慧蓁係子午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下稱子午線 公司)之負責人,陳鴻聖則係楊慧蓁之夫,亦係子午線公司 之副總經理,另杜仲楹係子午線公司之經理 ,陳志遠、黃宏 斌分別係子午線公司之業務人員。而陳添根係大川測量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大川公司,負責人為蔡 枝德)經理,平日負 責大川公司投標事務;柯永圳、黃俊銘均係益世貿易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益世公司,負責人為 謝敬信,已於95年3 月31 日解散,益世公司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協 理,負責益世公司之測量儀器 投標業務(上述之人除賈志強 、臻實測量工程有限公司外,均經原審判決確定)。賈志強 與楊慧蓁、陳鴻聖為好友 ,並有業務往來,楊慧蓁、陳鴻聖 為使子午線公司所參與投標之以下政府採購案,避免因參與 投標之合格廠商未達3 家,無法順利決標,竟分別與其公司 員工杜仲楹、陳志遠、黃宏斌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 而借用他人名義投 標之概括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下稱羅東林管處)於92年6 月間 辦理「平板光波 測距儀乙套」採購案,因子午線公司有意 爭取該標案,除由陳鴻聖代表子午線公司投標外,另由陳 鴻聖再基於上開 妨害投標罪之概括犯意,向無意參與標案 之益世公司協理黃俊銘、大川公司股東柯永圳及臻實公司 測量技師賈志強 表示欲借用益世公司、大川公司、臻實公 司名義投標,但實際上係由子午線公司負責準備投標文件 代出押標金及派 員負責投標等事宜。柯永圳、黃俊銘、賈 志強則均基於影響採購結果之意圖,亦同意容許陳鴻聖借 用益世公司、大 川公司、臻實公司之名義,參加上開採購 案之投標,並提供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稅相關資料 給子午線公司。 嗣於92年6 月5 日9 時30分許,子午線公 司、益世公司、大川公司、臻實公司前往參與投標,並由 與陳鴻聖有犯罪聯 絡之子午線公司業務黃宏斌代表臻實公 司出席,子午線公司填寫標價為35萬元之比(議)價單, 大川公司填寫標價 為36萬7 千元之比(議)價標單,臻實 公司填寫標價為38萬元之比(議)價標單,益世公司則填 寫標價為36萬5 千元 之比(議)價標單參與投標,子午線 公司並於第1 次比減價格前,先減價為34萬5 千元,其後 ,除臻實公司無法再減 價外,大川公司第1 次比減價格之 標價減為34萬元,子午線公司減為33萬元,益世公司減為 33萬8 千元,第2 次比減 價格,則除子午線公司減價為32 萬元外,大川公司、益世公司表示無法再減價,最後第3 次比減價格,由子午線公司 以底價31萬5 千元得標。

(43)

 (二)屏東林管處於92年6 月間辦理「雷射可免持稜鏡全測站暨 附件 (全站儀1 台、外業測量輔助控制器軟體)」採購案 ,楊慧蓁除以子 午線公司投標外,其為圖標得該工程,又 基於上開妨害投標罪之概括 犯意,向無意參與標案之大川 公司股東柯永圳、臻實公司測量技師賈 志強表示欲借用大 川公司、臻實公司名義投標,但實際上係由子午線 公司負 責準備投標文件代出押標金及派員負責投標等事宜。柯永 圳、 賈志強則均基於影響採購結果之意圖,亦同意容許楊 慧蓁借用益世公 司、臻實公司之名義,參加上開採購案之 投標,並提供公司之營利事 業登記證、納稅相關資料給子 午線公司。子午線公司則填寫標價為38 萬元,大川公司填 寫標價為43萬元,臻實公司填寫標價40萬元之標單 封送至 屏東林管處參與投標。嗣於92年6 月27日9 時30分許,屏 東林 管處開標前揭採購案,因僅有上述3 家廠商投標,臻 實公司不合招標 文件規定,子午線公司於第1 次比減價格 前,先減價為36萬8 千元,大 川公司第1 次比減價格之標 價減為36萬元,子午線公司減為35萬6 千元 ,而由子午線 公司以35萬6 千元之標價得標。

(44)

 (三)屏東林管處於92年6 月間辦理「全球衛星定位儀購置暨國 有林 班地控制點規畫測量、作業系統建置等乙式」採購案 ,楊慧蓁除以子 午線公司投標外,其為圖標得該工程,向 無意參與標案之大川公司股 東柯永圳、臻實公司測量技師 賈志強表示欲借用大川公司、臻實公司 名義投標,但實際 上係由子午線公司負責準備投標文件代出押標金及 派員負 責投標等事宜。柯永圳、賈志強則均基於影響採購結果之 意圖 ,亦同意容許楊慧蓁借用益世公司、臻實公司之名義 ,參加上開採購 案之投標,並提供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納稅相關資料給子午線公 司。子午線公司則填寫標價為 418 萬元,大川公司填寫標價為430 萬 元,臻實公司填寫 標價428 萬元之標單封送至屏東林管處參與投標。 嗣於92 年7 月18日9 時30分許,屏東林管處開標前揭採購案,臻 實公 司未到場議價,子午線公司於第1 次比減價格前,先 減價為413 萬元, 大川公司無法再減價,由子午線公司於 第1 次比減價格之標價減為409 萬元,第2 次比減價格之 標價減為406 萬元,第3 次比減價格之標價再 減為400 萬 元而得標。

(45)

 (四)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新桃供電區營運 處下 稱新桃供電處)於92年8 月間辦理「衛星定位測深裝 置壹具」採購案 。楊慧蓁除以子午線公司投標外,其為圖 標得該工程,並向無意參與 標案之臻實公司測量技師賈志 強借用臻實公司名義投標外,復取得第 三人明正公司(其 負責人余協進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之相關資料 參與投 標,但實際上係由子午線公司負責準備投標文件代出押標 金及 派員負責投標等事宜。賈志強則基於影響採購結果之 意圖,亦同意容 許楊慧蓁借用臻實公司之名義,參加上開 採購案之投標,並提供公司 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稅相關 資料給子午線公司。嗣楊慧蓁則指示有 犯意聯絡之子午線 公司業務員黃宏斌借用臻實公司及明正公司之名義 及證件 陪標並代出押標金,子午線公司填寫99萬元之標價,臻實 公司 填寫100 萬元之標價,明正公司填寫113 萬4 千元之 標價參與投標。其 後,於92年8 月14日(起訴書誤為8 月 21日),新桃供電處開標前揭採 購案,由子午線公司於第 1 次比減價格前,先減價為95萬元,再於第1 次比減價格 之標價減為94萬5 千元而得標。

(46)

 (五)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桃供電處於92年10月間辦理「電 子式 水準儀壹具」採購案,楊慧蓁除以子午線公司投標外 ,其為圖標得該 工程,向無意參與標案之大川公司股東柯 永圳、臻實公司測量技師賈 志強表示欲借用大川公司、臻 實公司名義投標,但實際上係由子午線 公司負責準備投標 文件代出押標金及派員負責投標等事宜。柯永圳、 賈志強 則均基於影響採購結果之意圖,亦同意容許楊慧蓁借用益 世公 司、臻實公司之名義,參加上開採購案之投標,並提 供公司之營利事 業登記證、納稅相關資料給子午線公司。 子午線公司填寫標價為49萬 5 千元,臻實公司填寫標價為 51萬元標單封送至新桃供電處參與投標 ,而大川公司因未 檢附押標金資格不符。嗣於92 年10 月27日,新桃供 電處 開標前揭採購案,因大川公司未檢附押標金而資格不符, 子午線 公司於第1 次比減價格前,先減價為48萬5 千元, 臻實公司第1 次比減 標價減為48萬2 千元,子午線公司減 為48萬元,其後,臻實公司第2 次比減標價減為47萬5 千 元,子午線公司減為47萬元,而由子午線公 司以47萬元之 標價得標。

(47)

 (六)台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於92年12月間辦理「光學 經緯 儀2 台」採購案,楊慧蓁除以子午線公司投標外,另 由陳鴻聖指示與 其等有犯意聯絡之子午線公司業務人員陳 志遠分別向無意參與標案之 益世公司協理黃俊銘、臻實公 司測量技師賈志強表示欲借用益世公司 、臻實公司名義投 標,但實際上係由子午線公司負責準備投標文件代 出押標 金及派員負責投標等事宜。黃俊銘、賈志強則均基於影響 採購 結果之意圖,亦同意容許陳志遠借用益世公司、臻實 公司之名義,參 加上開採購案之投標,並提供公司之營利 事業登記證、納稅相關資料 給子午線公司。嗣子午線公司 、益世公司、臻實公司則分別填寫標價 不詳之標單封送至 台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投標,惟於93年1 月2 日 ,台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第1 次開標因3 家公司 均資格 不符而流標。其後,於93年1 月28日10時30分許, 台北市立南港高級 工業職業學校第2 次開標時,僅子午線 公司1 家參與投標,並提出標價 為66萬9 千元投標,經3 次減價後由子午線公司以60萬元得標。

(48)

 (七)國防大學中正理工學院(下稱中正理工學院)於93年1 月 間辦 理「GPS /GLONASS 衛星訊號接收設備」採購案,楊 慧蓁除以子午 線公司投標外,其為圖標得該工程,並由與 其有犯意聯絡之陳鴻聖分 別向無意參與標案之益世公司協 理黃俊銘、臻實公司測量技師賈志強 表示欲借用益世公司 、臻實公司名義投標,但實際上係由子午線公司 負責準備 投標文件代出押標金及派員負責投標等事宜。黃俊銘、賈 志 強則均基於影響採購結果之意圖,亦同意容許陳鴻聖借 用益世公司、 臻實公司之名義,參加上開採購案之投標, 並提供公司之營利事業登 記證、納稅相關資料給子午線公 司。嗣子午線公司填寫標價為245 萬5 千元之投標單,臻 實公司填寫標價為257 萬6 千元之投標單,益世公 司填寫 標價為252 萬元之投標單參與投標。其後,於93年1 月7 日9 時 10分許,中正理工學院開標前開採購案,臻實公司 、益世公司均未派 員到場,而由子午線公司經減價後以 240 萬元得標。惟因該標案預算 待核定,宣布保留決標, 並於93年3 月18日預算核定後確定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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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山科學研究院於93年4 月間辦理「免稜鏡雷射經緯儀」 採購 案,陳鴻聖除以子午線公司投標外,其為圖標得該工 程,分別向無意 參與標案之益世公司協理黃俊銘、臻實公 司測量技師賈志強表示欲借 用益世公司、臻實公司名義投 標,但實際上係由子午線公司負責準備 投標文件代出押標 金及派員負責投標等事宜。黃俊銘、賈志強則均基 於影響 採購結果之意圖,亦同意容許陳鴻聖借用益世公司、臻實 公司 之名義,參加上開採購案之投標,並提供公司之營利 事業登記證、納 稅相關資料給子午線公司。其後,子午線 公司填寫標價為49萬6 千元 之投標單,益世公司填寫標價 52萬元之投標單,臻實公司填寫標價55 萬元之投標單參與 投標,惟於93年4 月7 日9 時許,中山科學研究院開 標前 揭採購案,因益世公司、臻實公司未繳交押標金及稅額申 報書非 近一期而資格不符,且子午線公司標價超出底價而 流標。再於93年4 月29日9 時許,中山科學研究院就前揭 標案第2 次開標,僅有子午線 公司以標價43萬元投標,經 2 次減價後為42萬5 千元,惟標價仍超出 底價而流標。又 於93年5 月17日9 時許,中山科學研究院就前揭標案第 3 次開標,亦僅有子午線公司以標價43萬元投標,嗣經子午 線公司第1 次減價後,以42萬3 千元得標。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處移 送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官主動檢舉偵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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