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出版日期:2012年3月
《上博(七)‧鄭子家喪》文本問題檢討
林清源
* * 此文是以《上博(七)‧鄭子家喪》文本問題為中心,處理如下三項課題:(1) 參酌學者研究成果與筆者個人淺見,重新編訂《鄭子家喪》釋文;(2)探討公元前 597年楚莊王伐鄭的動機,認為《鄭子家喪》所載楚莊王反對子家葬禮「將保其恭嚴」, 可能只是檯面上冠冕堂皇的藉口,更重要的原因在於《左傳》所說的「怒其貳」, 也就是《史記》所說的「以鄭與晉盟來伐」;(3)檢討《鄭子家喪》文本屬性,認 為此篇文獻是研究春秋歷史的重要史料,不宜將之視為「由多個不同的歷史事件移 花接木雜糅而成的故事」。 關鍵詞:楚簡 上博(七) 鄭子家喪 左傳 楚莊王 此文為國科會「楚系簡帛字典編纂計畫」研究成果之一(NSC99-2410-H-005-055),同時也 獲得國立中興大學人文社會研究中心增能計畫獎助,特此一併致謝。 ** 國立中興大學中國文學系一•前言
《上博(七)‧鄭子家喪》一文,敘述鄭國大夫子家於公元前605年謀弒其君 鄭靈公,原本罪該萬死,卻得以逍遙法外,直到公元前599年安享天年而終,甚至 死後仍可享有卿大夫規格之喪葬禮遇,楚莊王對此深表不滿,決定以討伐弒君逆 賊之名,興師伐鄭,企圖逼迫鄭國不得以卿大夫之禮安葬子家。 楚國這次入侵鄭國之舉,再度挑起晉、楚二強爭霸的敏感神經,晉國憂心楚 國將藉機擴張版圖,遂出兵救援鄭國,進而引爆晉、楚二國大戰於兩棠,此即是 見於《左傳》記載的「邲之戰」。此一戰役,晉軍大敗,楚莊王稱霸中原,諸小 國紛紛歸附楚國,對晉、楚二國勢力之消長,影響甚為深遠。 《鄭子家喪》所述事件,有助於瞭解邲之戰的歷史背景,實為研究春秋歷史的 重要資料。本文擬先逐字確認《鄭子家喪》全篇釋文,再由傳世典籍與出土文獻 比對的角度,探討公元前597年楚莊王興師伐鄭的動機,以及此篇文獻的文本屬性 定位問題。二•《鄭子家喪》新編釋文
《鄭子家喪》現存甲、乙兩種版本,甲本有235字,乙本有214字,二者內容基 本相同。但甲本保存情況較佳,且無乙本經常出現的缺文、脫文與誤字問題,兩 相對照的結果,顯然以甲本較適合當做討論的底本。1 茲以整理者陳佩芬所撰甲本〈釋文〉為基礎,參酌學界最新研究成果,以及 筆者個人淺見,重新編訂甲本釋文。2 新編甲本釋文中,凡與乙本內容相異處,皆 於該處加註說明;凡與陳佩芬〈釋文〉相異處,皆於下方畫線標示。新編甲本釋 文如下: 1 李松儒,〈《鄭子家喪》甲乙本字跡研究〉(下文簡稱〈字跡〉),《中國文字》新36(2011): 67-80。此文亦曾發表於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2009.06.02)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62。 2 陳佩芬,〈鄭子家喪(甲本、乙本)釋文考釋〉(下文簡稱〈釋文〉),收入馬承源主編,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頁169-188。奠(鄭)3 子 (家)芒(亡),4 (邊)5 人 (來)告。 (莊)王 (就) 夫=(大夫)而與之言,曰:「奠(鄭)子 (家) (殺)丌(其)君, 不 (穀)日欲 (以)告夫 =(大夫), (以)邦之 (病?), 6 【甲1】 (以) (及)7 於含(今)。天 (厚)8 楚邦,囟(使)9 為者(諸) (侯)正10 。含(今)11 奠(鄭)子 (家) (殺)亓(其)君, (將) 保亓(其) (恭)炎(嚴)[1], (以) (歿)[2]內(入) (地)。 女(如)上帝 (鬼)【甲2】 神12 (以)爲 (怒), (吾) (將)可(何) (以) (答)?唯 3 乙本缺「鄭」字。 4 「芒」从「亡」聲,可讀為「亡」或「喪」。簡文「鄭子家亡」,復旦讀書會認為指公元前 599年鄭大夫子家亡故之事。參閱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研究生讀書會(下文 簡稱「復旦讀書會」),〈《上博七.鄭子家喪》校讀〉(2008.12.31發表,下文簡稱〈校 讀〉),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 http://www.guwenzi.com/SrcShow.asp?Src_ID=584。此文又刊於《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3 (2010):284-291。 5 復旦讀書會〈校讀〉;陳偉,〈《鄭子家喪》初讀〉(2008.12.31發表,下文簡稱〈初讀〉),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919;凡國棟,〈《上 博七‧鄭子家喪》校讀劄記兩則〉(2008.12.31發表,下文簡稱〈劄記〉),武漢大學簡帛 研究中心簡帛網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920。 6 「 」字,陳佩芬〈釋文〉讀為「病」,指楚國當年因內亂所困而未伐鄭,學者多從此說。 然而,筆者頗疑此字應隸作「 」,从「侯」得聲,可讀作「厚」,訓作「仁厚」,指楚莊 王當年因宅心仁厚而未伐鄭。筆者將另文考釋此字,這裡暫從〈釋文〉隸作「 」。參閱郭 永秉,〈《競公瘧》篇「病」字小考〉(2009.01.23發表),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 究中心網站http://www.guwenzi.com/SrcShow.asp?Src_ID=677;高佑仁,〈《鄭子家喪》、 《競公瘧》諸「病」字的構形考察(增訂稿)〉,發表於嘉南藥理科技大學主辦,2010經典 教學與簡帛學術研討會(2010年5月7日)。 7 此從凡國棟〈劄記〉之說。 8 侯乃峰,〈《上博七‧鄭子家喪》「天後(厚)楚邦」小考〉(2009.01.06發表,下文簡稱 〈小考〉),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 http://www.guwenzi.com/SrcShow.asp?Src_ID=626。 9 此從侯乃峰〈小考〉之說。 10 簡文「正」字,應訓作「主宰」、「君長」或「盟主」。參閱復旦讀書會〈校讀〉、陳偉〈初 讀〉、凡國棟〈劄記〉之說。 11 乙本奪「含」字。 12 乙本缺「 神」二字。
(雖)邦之 (病?), (將)必爲 (師)。」乃 (起)13 (師)。 回(圍)奠(鄭)三月,奠(鄭)人青(請)14 亓(其)古(故),王命 (答)之曰:「奠(鄭)子15 【甲3】 (家) (顛) (覆)天下之豊(禮),弗愧(畏)16 (鬼)神之不 恙(祥), (戕)惻(賊)17 丌(其)君。我18 (將)必囟(使)19 子 (家)毋 (以)城(成)名立(位)20 於上,而烕(滅)【甲4】 炎(嚴)21 於22 下。」奠(鄭)人命 (以)子良為執命[3],思(使)23 子 (家)利木三 (寸), (疏)索 (以) (紘?),毋敢丁(正) 門[4]而出, (掩)24 之城 (基)。【甲5】 王許之。 (師)未還,晉人涉, (將)救奠(鄭)。王 (將)還,夫 = (大夫)皆進,曰:「君王之 (起)此 (師), (以)子 (家)之古 (故)。含(今)晉【甲6】 13 此字甲本从「巳」應隸作「 」,乙本从「己」應隸作「 」。參閱高佑仁,〈《鄭子家喪》 「以歿入地」考釋及其相關問題〉的跟帖(2010.04.21發表),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 究中心網站 http://www.guwenzi.com/SrcShow.asp?Src_ID=1051。 14 此字甲本殘泐,乙本作「情」字。此從復旦讀書會〈校讀〉、陳偉〈初讀〉之說。 15 乙本缺「曰奠子」三字,其中「子」字所在的位置,陳佩芬〈釋文〉補在簡4首端,但由竹 簡書寫空間推估,也有可能位於簡3尾端。 16 甲本从「鬼」聲,乙本所从「鬼」旁省作「甶」。 17 此從復旦讀書會〈校讀〉、陳偉〈初讀〉之說。 18 此 從 李松儒〈字跡〉之說。 19 此從侯乃峰〈小考〉之說。 20 簡文云:「毋以城(成)名位於上,而滅炎於下。」此二句的句式相同,「滅炎」為動賓結 構,所以「城名位」也應為動賓結構,意思是「成就名位」。《左傳.莊公十八年》:「王 命諸侯,名位不同,禮亦異數,不以禮假人。」子家乃弒君逆賊,罪該萬死,若還縱容其葬 禮可保有「恭嚴」,即是所謂的「以禮假人」。 21 高佑仁,〈釋《鄭子家喪》的「滅嚴」〉(2009.01.14發表,下文簡稱〈滅嚴〉),復旦大 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 http://www.guwenzi.com/SrcShow.asp?Src_ID=657。 22 乙本缺「 毋 城名立於上,而烕炎於」等十二字,其中「於」字所在的位置,陳佩芬〈釋 文〉補在簡4尾端,但由竹簡書寫空間推估,也有可能位於簡5首端。 23 「思」字,乙本簡5作「甶」。 24 簡文「 」讀作「寸」、「 」讀作「疏」、「 」讀作「紘」、「 」讀作「掩」,皆從 復旦讀書會〈校讀〉之說。唯「 」讀作「紘」之說,或許仍有商榷的餘地。
人 (將)救25 子 (家),君王必進 (師) (以) (膺)[5]之。」 王安(焉)還軍 (以) (膺)之,與之 (戰)於兩棠,26 大 (敗) 晉 (師)安(焉)。27 【甲7】 在上文所錄甲本新編釋文中,還有幾處疑難字詞必須詳加考釋,茲將考釋意見條 列如下。
[1]
炎
甲本簡2云:「將保其 △1」,△1原篆作下揭形體: 簡號 甲本簡2 乙本簡2 △1 簡文「 △1」二字,應當連讀成詞。陳佩芬〈釋文〉隸為「 炎」,讀為「 悷」, 並將該句簡文理解成「將會保持其惡劣行徑」。復旦讀書會〈校讀〉讀為「恭嚴」 或「恬淡」,認為「恭嚴」意即「肅敬、端莊、威嚴」,而「恬淡」意為「清淨、 寧靜」。陳偉〈初讀〉讀作「寵光」,認為甲本△1可釋為「光」,其構形與包山 2.270、2.272號簡「靈光」的「光」字近似,而乙本△1所以寫作「炎」,可能是 楚國「光」字有此寫法,也有可能是轉抄致誤。高佑仁〈滅 嚴 〉傾向△1釋作「炎」, 讀作「嚴」,訓作「威嚴」,但也不排除有釋作「光」、訓作「光榮」的可能。 侯乃峰讀作「寵炎」,「寵」訓為「尊榮、光燿」,「炎」借指權勢。28 劉信芳 25 乙本缺「人 救」三字,其中「 救」二字所在的位置,陳佩芬〈釋文〉補在簡7首端,但 由竹簡書寫空間推估,也有可能位於簡6尾端。 26 甲本「棠」字,乙本从「 」得聲,應隸作「 」,說詳高佑仁2009.09.01在復旦讀書會〈校 讀〉一文的跟帖。 27 乙本缺「晉 安」三字。 28 侯乃峰,〈上博七字詞雜記六則〉(2009.01.16發表),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 心網站 http://www.guwenzi.com/SrcShow.asp?Src_ID=665。〈試說〉讀作「 炎」,指一種榮耀性的諡稱。29 李松儒〈字 跡〉認為甲、乙二本 都將「光」字誤寫作「炎」,很有可能是這兩位抄手習慣將「光」字寫作「炎」 形。馮時〈導讀〉認為「炎」與「儉」通用,「 炎」可讀作「恭儉」。30 謹按:關於△1的考釋,目前有「炎」、「光」二說。一般而言,兩位書手在 抄寫同一篇文獻時,對於某個特定句子中的某個特定字,同時將之誤寫成另一個 特定字的可能性極低。據陳佩芬〈釋文〉的說明,《鄭子家喪》乙本「書體與甲 本不同,顯然不是同一抄手」的作品。既然甲、乙二本出自兩位不同的書手,若 說他們在抄寫△1時,不約而同都將「光」字誤寫作「炎」字,這種可能性應當微 乎其微。 至於以乙本△1所見「炎」形為「光」字異體之說,或是以書手可依個人習慣 將「光」字寫作「炎」形之說,均屬假設性意見,缺乏實證,且將會導致「炎」、 「光」二字構形混同無法區別。 「光」字,《說文》分析作「从火在人上」,殷商西周時期多作「 」(《合 集》94正)、「 」(《集成》05417〈小子 卣〉)、「 」(《集成》02833〈禹 鼎〉)等形。戰國楚系簡帛多作「 」形(《包山》2.207),所从人旁作「 」形, 頂端皆作V形分叉,且其兩側各有一至二道短斜畫飾筆。現有戰國楚系簡帛資料 中,唯有下列三例的構形較為特殊: 例字出處 包山簡2.270 包山簡2.276 包山簡2.272 原簡掃描 滕書摹文31 29 劉信芳,〈《上博藏七》試說(之三)〉(2009.01.18發表,下文簡稱〈試說〉),復旦大 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 http://www.guwenzi.com/SrcShow.asp?Src_ID=669。 30 馮時,〈《鄭子家喪》釋文導讀〉(2009.12.12發表,下文簡稱〈導讀〉),臺灣師範大學 國文系「簡帛資料文哲研讀會」網頁 http://web.ntnu.edu.tw/~696200165/jinbo/index.htm。 31 滕壬生,《楚系簡帛文字編(增訂本)》(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2008),頁873,「光」 字條。
包山2.270號簡「光」字所从「 」旁,兩側各有一道斜畫飾筆,且左側飾 筆 與 上 半 所从 火旁 左撇 筆疊 合。包山2.276號簡「光」字所从「 」旁,其右側有二道斜 畫飾筆,而其左側僅見一道斜畫飾筆而已。32 至於包山2.272號簡「光」字,「 」 旁兩側各有一道斜畫飾筆,整體構形與包山2.270號簡「光」字最為相似,但兩側 飾筆之筆勢較為奇特,以致滕壬生《楚系簡帛文字編(增訂本)》誤摹作「火」 形,部分學者又據此進一步主張「光」字下半所从也可訛寫作「火」旁。 楚簡「炎」、「光」二字,上半雖然皆从火旁,下半則有从火、从人之別, 二者結構迥異。今回頭檢視《鄭子家喪》甲、乙二本△1,下半皆不作「 」形, 且其構形與習見「火」旁無別,所以△1應是由兩個「火」旁上下疊合而成,應可 確認為「炎」字。陳偉所以將△1誤釋作「光」,估計是根據《楚系簡帛文字編(增 訂本)》包山2.270、2.272號簡「光」字摹文,但此書這兩個字摹文失真,不可據 以再做進一步推論。33 主張△1為「炎」字的學者,對於「 炎」一詞的訓讀問題,其實還存在不少 歧見,有「 悷」、「恭嚴」、「恬淡」、「寵炎」、「恭儉」等說。由《鄭子 家喪》所述情境推敲,「 炎」應指葬禮所營造的政治氛圍。〈校讀〉認為:「鄭 子家越是可惡,楚莊王不希望鄭子家保有的東西——『 炎』——就越應該往好 的方向考慮。楚莊王的正常邏輯是:鄭子家作爲弒君之人,不能保有『 炎』這 個好東西入葬,否則就會造成鬼神發怒。」此說極具卓識,確不可易。據此可知, 「 炎」應是褒義詞,不能讀為貶義詞「 悷」。 「恬淡」、「恭儉」多用於形容人在世時的性情風格,「寵炎」多用於形容人 在世時的地位權勢,皆與《鄭子家喪》所述情境不合。劉信芳「榮耀性諡稱」之 說,雖與葬禮氛圍有些關聯,但「 炎」未見用為古代諡稱,而且諡稱為國家所 32 包山2.276號簡「光」字所从「 」旁的左側,不排除原本也有二道斜畫飾筆的可能,只因其 中一道飾筆與上半所从火旁左撇筆疊合,以致看似只有一道飾筆而已。 33 另有九店56.35簡「 」字,學者或謂「其下似从『火』,其上不知所从」,也有學者分別釋 作「赤」、「光」或「炎」,迄今仍無定論。謹按:此字構形特異,但在第二道長橫畫下方 隱約可見V形分叉,因而比較有可能是「光」字。參閱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學中 文系,《九店楚簡》(北京:中華書局,2000),頁95;陳偉,〈九店楚簡日書校讀及其相 關問題〉,《人文論叢》1998年卷(武昌: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頁155;李守奎,《楚 文字編》(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3),頁585,「光」字條;滕壬生,《楚系簡 帛文字編(增訂本)》(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2008),頁874,「炎」字條。
頒贈的稱號,當事人及其後人無法自行決定保有,此亦與簡文所說「(子家)將 保其 炎」不合。 檢視上列諸家說法,應以讀為「恭嚴」最為合宜。「恭嚴」一詞,屢見於典 籍文獻,主要用於形容特定人的莊嚴氣質,例如《文子‧道德》:「何謂禮?曰: 爲上即恭嚴,爲下即卑敬。」《東觀漢記‧沛獻王輔傳》:「沛獻王輔,性恭嚴 有威。」「恭嚴」一詞,應當也可用以形容特定場合的莊嚴氛圍。簡文「(子家) 將保其恭嚴」,應指子家將保有莊嚴肅穆的卿大夫葬禮。
[2]
(△2)/及(△3)
甲本簡2云:「以△2入地」,乙本簡2云:「以△3入地」,△2、△3二字原 篆分別作下揭形體: 甲 本 簡 2△ 2 乙 本 簡 2△ 3 △2、△3二字,陳佩芬〈釋文〉均釋為「及」,無說。復旦讀書會〈校讀〉釋△2 為「 」、△3為「及」,主張此二字皆應讀作「沒」,認為△3是「 」字的訛寫。 李天虹〈補釋〉、李松儒〈字跡〉二文,皆贊同〈校讀〉之說。34 陳偉〈通釋〉△2、 △3皆釋為「及」,認為△2可能是「及」字異寫,簡文「入地」猶言「下葬」。35 高佑仁贊同〈校讀〉之說,認為簡文「以歿入地」古籍或作「以歿於地」。36 劉 信芳〈試說 〉企圖進行疏通,認為「 」、「及」二字形近均可讀通。 34 李天虹,〈《鄭子家喪》補釋〉(下文簡稱〈補釋〉),《江漢考古》2009.3:110-112。此 文初稿曾刊於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2009.01.12發表)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967。 35 陳偉,〈《鄭子家喪》通釋〉(2009.01.10發表,下文簡稱〈通釋〉),武漢大學簡帛研究 中心簡帛網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964。 36 高佑仁,〈《鄭子家喪》「以歿入地」考釋及其相關問題〉(2010.01.09發表),復旦大學 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 http://www.guwenzi.com/SrcShow.asp?Src_ID=1051。謹按:郭店楚簡《唐虞之道》簡2–3:「 (沒)而弗利」,《上博(四)‧ 曹沫之陳》簡9:「以亡道稱而 (沒)身就世」37 ,這兩個「 」字分別作下揭 形體: 《唐虞之道》簡2 《曹沫之陳》簡9 據此可證,△2應釋作「 」。《鄭子家喪》甲本簡2「 」字作下揭形體: 甲 本 簡 2 乙 本 簡 2 由「 」字所从「及」旁寫法,可以證明△3應釋作「及」。 △2「 」字的構形,雖與△3「及」字相近,但二者音義相去甚遠,實在難以 疏通,其中必有錯字。李松儒〈字 跡 〉曾詳細比對《鄭子家喪》兩種版本,發現 乙本出現錯字、漏字之處,甲本全都正確無誤。兩相對照顯示,甲本書手態度較 為嚴謹,所寫內容也較為正確。因此,△2、△3同為「 」字的可能性,應比同為 「及」字的可能性高出許多。 簡文△2、△3二字,皆應讀作「歿」或「歾」。《廣韻‧沒韻》:「歿,死 也。《說文》:『終也。』又作『歾』。」《左傳‧僖公二十二年》:「叔詹曰: 『楚王其不歾乎!』」杜預《注》:「不歾,言不以壽終也。」《釋名‧釋喪制》: 「老死曰壽終」,而「壽終」則是指人得以安享天年正常死亡,有別於夭折、橫死、 客死或遭刑戮而死。《左傳‧隱公三年》:「若以大夫之靈,得保首領以沒。」 《左傳‧襄公十三年》:「若以大夫之靈,獲保首領以歿於地。」《左傳‧昭公二 37 高佑仁,〈《曹沫之陣》簡「沒身就世」釋讀〉,《〈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四)‧曹 沫之陣〉研究》(臺北:花木蘭文化出版社,2008),附錄三,頁445-462。
十五年》:「若以羣子之靈,獲保首領以歿。」《左傳》「以某某人之靈」意思 是「幸蒙某某人之靈的庇佑」,「獲保首領」意思是「得以保全性命」。《左傳》 所見「以歿」一詞,多與「以某某人之靈」、「獲保首領」並列,可見「以歿」 應指受庇佑而得以善終。楊伯峻《春秋左傳注》云:「此當時套語,謂得善終。」 其說正確可從。38 簡文「以歿入地」,意思是「得以善終安葬」。子家犯下弒君重罪,卻得以 逍遙法外,安享天年,無論是生前或死後,都可享有卿大夫規格之禮遇。楚莊王 為此勃然大怒,厲聲批評鄭國處理子家葬禮的失格態度,預言子家葬禮若得「保 其恭嚴」的話,日後勢必會招致上帝鬼神降災抗議。
[3] 執命
甲本簡3云:「王命(△4)答之曰」,簡5云:「鄭人命(△5)以子良為執 命(△6)」,其中△4、△5、△6三字原篆分別作下揭形體: 版本 簡3△4 簡5△5 簡5△6 甲本 乙本 簡文「執命(△6)」二字,陳佩芬〈釋文〉理解為「執行命令」。陳偉〈初 讀〉讀「執」為「質」,並將△6「命」字屬下讀,認為「命(△6)思」二字同 訓為「使」,此句簡文似指《左傳‧宣公十二年》所載「子良出質」一事。其後, 陳偉〈通釋〉改變主張,認為△5、△6皆應訓作「請求」,同指鄭人向楚人請求 的事情。李天虹〈補釋〉懷疑△6應讀為「盟」,「為質」和「盟」是兩個並列詞, 「盟」應訓作「結盟」,此句簡文是指「鄭人請求以子良為人質並與楚國結盟」。 38 楊伯峻,《春秋左傳注》(臺北:源流文化事業公司,1982),上冊,頁29。楊澤生雖然贊成△6應讀為「盟」,但認為「盟」應理解作「訂立盟約」。39 謹按:根據林素清、張新俊考察的結論,楚簡「命」字的構形可大致區分成 兩類,表示動詞「命令」義時多作「 」形(包山2.12),而表示「命令」、「令 尹」、「司命」等名詞義時,則多作「 」(包山2.2)、「 」(包山2.18)、「 」 (《上博(二)‧從政》乙1)等形,後者會在底部增添一或二道橫畫以示區別, 但這種分化尚未具有徹底性。40 《鄭子家喪》所見「命」字,有△4、△5、△6三 字,甲、乙二本合計,總共出現六次,觀察這六個「命」字的構形,應有助於辨 別△6的詞義。 △4「命」字,表示動詞「命令」義,而甲、乙二本△4的底部皆無橫畫,符 合動詞義「命」字的構形特徵。至於△5「命」字,陳偉〈通釋〉、李天虹〈補釋〉 皆訓作「請求」,其說可從。△5甲本底部無橫畫,乙本底部有橫畫,後者與動詞 義「命」字的構形特徵不合,較易引起質疑。然而,誠如李松儒〈字 跡 〉所述, 乙本書手較不用心,經常出現錯字、漏字現象,所以乙本△5底部那道橫畫,很有 可能也是誤抄的結果。再看甲、乙二本△6「命」字,底部皆有一道橫畫,若據前 述「命」字構形特徵推論,△6比較有可能表示名詞義,不宜訓作動詞義「請求」、 「結盟」或「訂立盟約」。 若依陳偉〈通釋〉之說,△5、△6兩個「命」字皆訓作「請求」,皆指鄭人 向楚人請求的事情,則楚國退兵解圍條件有兩項,一是「以子良為質」,另一則 是「薄葬子家(使子家利木三寸,疏索以紘,毋敢正門而出,掩之城基)」,而 且這兩項條件都是由鄭國主動提出的。若依李天虹、楊澤生「結盟」或「訂立盟 約」之說,則鄭國主動向楚國提出的退兵解圍條件,除了陳偉所說那兩項之外, 還得再加上「楚、鄭合盟(或締盟)」一項。 前述鄭國主動向楚國提出退兵解圍條件之說,筆者認為存在如下四項疑點: (1)「以子良為質」、「盟」與「使子家利木三寸,疏索以紘,毋敢正門而出, 掩之城基」三者,語詞結構相差懸殊,不宜理解為並列詞組。(2)「以子良為質」、 「楚、鄭合盟(或締盟)」二事,既未見於楚莊王的誓師宣言中,也未見於「鄭人 39 楊澤生,〈上博簡《鄭子家喪》「利木」試解〉,《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6: 50-51。 40 林素清,〈釋吝──兼論楚簡的用字特徵〉,《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74.2(2003): 300-301。張新俊,《上博楚簡文字研究》(長春: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博士論文,2005), 頁116-126。
請其故」的楚莊王答詞中,顯然不是楚莊王提出的和解條件,既然如此,鄭國為 何要主動請求增列那兩項和解條件,其動機令人費解。(3)在國際軍事談判過程 中,以本國重要人物為質的情況,一般是順應敵國的要求被迫答應,比較罕見本 國主動請求提供人質之例,子良貴為鄭襄公之弟,楚莊王若未提出「以子良為質」 的條件,鄭國似乎不太可能主動提出這項請求。(4)鄭國地處晉、楚二強之間, 在二強爭霸的過程中,鄭國處境最為尷尬可憐,若同晉國友好則楚國攻之,若與 楚國結盟則晉國伐之,飽受晉、楚二強左右為難之苦的鄭國,應當不敢主動提議 要與楚國結盟(或締盟),否則他日必將招致晉國挾怨報復。總之,△6「命」字 並不表示動詞義,既不能訓作「請求」,也不能訓為「結盟」或「締盟」。 簡文「為執命(△6)」的「為」字,顯然應訓作動詞「充當」或「擔任」, 其後不可能再接動詞「執行」,所以此處「執」字不能訓作「執行」義。筆者懷 疑,此一「執」字應與△6「命」字連讀,共同組成「執命」一詞,其詞語結構與 典籍習見的「執事」一詞相似,大概用以指稱「欽差大臣」之類的官員。《尚書‧ 盤庚下》:「邦伯師長百執事之人」,《漢書‧王莽傳下》:「朝之執事」,這 些「執事」可與簡文「執命」一詞參照。 當今國際外交事務的協商,為求增進雙方的互信基礎,藉以提高談判效率, 與會談判代表的人選,尤其是弱國的代表,往往必須事先徵得對方同意。今人如 此,古人想必也是如此。因此,簡文「鄭人命以子良為執命」,意思應是「鄭國 請求以子良為執命大臣」,請求讓子良代表鄭國跟楚國進行外交磋商。 此處簡文的「執」字,學者多讀為「質」,並引《左傳‧宣公十二年》:「(楚) 退三十里而許之平。潘尪入盟,子良出質」為證。不僅如此,《左傳‧宣公十二 年》欒武子曰:「子良,鄭之良也;師叔,楚之崇也。師叔入盟,子良在楚,楚、 鄭親矣。」《左傳‧宣公十四年》云:「夏,晉侯伐鄭,為邲故也。……鄭人懼, 使子張代子良于楚。」《史記‧楚世家》也有類似記載,凡此皆足以證明子良確 曾出質於楚。 依據《左傳‧宣公十二年》的敘事順序,先說楚國「進復圍之,三月克之, 入自皇門,至于逵路」,再說「鄭伯肉袒牽羊以逆」,鄭伯以「若惠顧前好,徼 福於厲、宣、桓、武」為由,請求楚莊王「不泯其社稷,使改事君,夷於九縣」, 楚莊王力排眾議「退三十里而許之平」,而後才說「潘尪入盟,子良出質」。如 果《左傳‧宣公十二年》記載無誤,則子良出質於楚的時間點,應是在「(楚) 退三十里而許之平」之後。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在鄭伯與楚莊王的會談中,雙方
約定以「潘尪入盟,子良出質」為楚國退兵解圍的條件。 子良為鄭襄公之弟,深獲各國諸侯敬重,晉國欒武子曾譽之為「鄭之良也」。 依據筆者對於《鄭子家喪》簡文的理解,此次楚莊王伐鄭之役,子良臨危受命, 出任鄭國執命大臣,代表鄭國與楚國協商,獲得楚莊王充分信任,終於答應退兵 解圍,子良順利達成使命之後,可能又因楚莊王之要求,才又被指定出質於楚。 因此,《鄭子家喪》所述「鄭人命以子良為執命」一事,與傳世典籍所載「子良 出質」一事,其實分屬同一事件的兩個不同階段,二者並未發生矛盾,不宜根據 後者否定前者。
[4] 丁(△7)門
甲本簡5云:「毋敢△7門而出」,△7原篆作下揭形體: 甲本簡5 乙本簡5 陳佩芬〈釋文〉隸作「厶」,讀作「私」,認為「私門」是指「得以私行請託之 權門」,也可指稱家門。復旦讀書會〈校讀〉改釋為「丁」,讀作「當」,簡文 是指「(棺木)不許從城門出城」。陳偉〈初讀〉未釋,其後〈通釋〉亦補釋為 「丁」,但註明待考。何有祖〈劄記〉隸作「 」,讀作「犯」,簡文是指「違禁 強行打開城門」。41 程燕懷疑應釋為「夕」,讀作「藉」,簡文是指「不敢踏著 門出去」。42 郝士宏贊同釋「丁」之說,但改讀為「正」,因側門出葬並非禮之 常故,認為簡文意謂「不以禮葬子家」。43 李天虹〈補釋〉贊成改釋為「丁」, 41 何有祖,〈上博七《鄭子家喪》劄記〉(2008.12.31發表,下文簡稱〈劄記〉),武漢大學 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917。 42 程燕,〈上博七讀後記〉(2008.12.31發表),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 http://www.guwenzi.com/SrcShow.asp?Src_ID=586。 43 郝士宏,〈讀《鄭子家喪》小記〉(2009.01.03發表,下文簡稱〈小記〉),復旦大學出土 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 http://www.guwenzi.com/SrcShow.asp?Src_ID=602。認為讀作「當」或「正」兩可,「丁」本有「當」義,不必破讀。劉信芳〈試說 〉 贊成〈校讀〉之說,並進一步主張「門」應指廟門或殯宮門,簡文意謂「子家死 後不得入宗廟」。劉雲同意劉信芳之說,但認為「丁」應讀為「經」,訓為「經 過」,簡文意謂「不要從門中走出」。44 馮時〈導讀〉也讀作「犯」,但改訓作 「私自逃走」,簡文意謂楚、鄭二國在締盟條約上有「誓不叛楚」的相關要求。李 詠健釋為「 」,讀為「排」,訓作「推」,簡文意謂「不敢從國都之南門推門 而出」。45 謹按:關於△7的考釋,目前有「厶」、「丁」、「 」、「夕」、「」五 種說法。楚簡所見「厶」、「 」、「夕」、「」四字,均與△7的構形明顯有 別,毋庸費詞辨析。復旦讀書會〈校讀〉早已指出,楚簡「丁」字都是先寫一個 折筆,再用墨團填實,或在轉折處直接頓出墨團,其構形、筆順皆與△7相同,所 以△7應可確認為「丁」字。 在前述贊成釋為「丁」的學者中,又存在讀作「當」、「丁」、「正」、「經」 四種異說。其中讀為「經」之說,將簡文理解為「不要從門中走出」,但在古代 漢語的表述習慣中,那樣的意思不會說成「毋敢經門而出」。讀為「當」或「丁」 二說,在音韻訓詁方面有其合理性,大概也是目前流通最廣的說法。但主張此二 說的學者,對該句簡文的闡釋又有分歧,復旦讀書會理解為「不許從城門出城」, 劉信芳訓釋作「不得從廟門或殯宮門而出」,並將其內涵理解為「子家死後不得 入宗廟」,然而「門」字無論訓作「城門」、「廟門」或「殯宮門」,皆有增字 解經的嫌疑,無法由簡文所述內容獲得證實。 在釋為「丁」的四種通讀意見中,應以讀為「正」之說最有可能成立。此說 的合理性,可以由簡5「利木三寸, 索以 」的內在意涵逆推得知。 先說「利木三寸」。復旦讀書會〈校讀〉曾引《禮記‧檀弓》:「夫子制于 中都,四寸之棺,五寸之槨。」《左傳‧哀公二年》:「桐棺三寸,不設屬辟, 素車樸馬,無入於兆,下卿之罰也。」為證,說明簡文意謂不得以卿禮葬子家。 葛亮〈補說〉也曾引《禮記‧喪大記》所載古禮為證,說明子家貴為上大夫,其 44 劉雲,〈上博七詞義五札〉(2009.03.14發表),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04。 45 李詠健,〈《上博七‧鄭子家喪》「毋敢排門而出」考〉(2011.04.15發表),武漢大學簡 帛研究中心簡帛網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453。
棺木理當八寸,今則斲薄其棺,使其葬具不如士人。46 在講究社會階級的春秋時 期,無論是棺木材質或棺具規格,均可象徵死者的社會地位。削減子家葬具規格, 使其「利木三寸」,等同將他廢為庶民。 再說「 索以 」。復旦讀書會〈校讀〉已經指出,此句應讀作「疏索以紘」, 指用粗劣緘繩束棺,其意涵類似《墨子‧節葬下》的「桐棺三寸,葛以緘之。」 《禮記‧喪服大記》:「君蓋用漆,三衽三束。大夫蓋用漆,二衽二束。士蓋不用 漆,二衽二束。」當時貴族封棺衽束皆以牛皮為緘繩,如今子家封棺只能用粗劣 緘繩,同樣也是表示將他廢為庶民的意思。 《荀子‧禮論》:「刑餘罪人之喪,不得合族黨,獨屬妻子,棺槨三寸,衣衾 三領,不得飾棺,不得晝行,凡緣而往埋之。」《荀子‧禮論》這段文字,是在 描述「刑餘罪人之喪」的規格,可據以對照《鄭子家喪》所述子家葬禮:簡文「利 木三寸」,相當於「棺槨三寸」;簡文「疏索以紘」,類似「不得飾棺」;簡文 「毋敢正門而出」,性質接近「不得晝行」;簡文「(毋敢)掩之城基」,也可以 與「凡緣而往埋之」參照。上述措施在在反映,楚莊王欲藉由喪葬禮制的降等, 將子家定位為「刑餘罪人」。 循著「刑餘罪人之喪」的理路往前思考,即知簡5「毋敢丁門而出」的「門」 字,也應與當時卿大夫喪葬禮制密切相關。根據劉增貴的研究,中國古代的門戶 設施,具有極為特殊的禮制意涵,往往代表層次分明的人群分界,可以清楚反映 公私、尊卑、親疏、華夷等人群關係,政治象徵意味十分濃厚,因而政令宣示、 刑罰示眾、人物旌顯、士人教育皆行於門,甚至棺木進出門戶的路線也有詳細規 範,在各種門戶設施中,「正門最為尊重,是迎賓、行禮之處,側門旁戶,則為 出入之便門,或供不重要的賓客出入。」47 《左傳‧昭公五年》:「葬鮮者自西門」,杜預《注》:「不以壽終為鮮,西 門非魯朝正門。」郝士宏〈小 記 〉曾以這段文字為證,認為由側門出葬並非禮之 常故,其說很有啟發性。簡文「毋敢丁門而出」,應指「(弒君逆賊子家的棺木) 不得由正門運出」,所以要強調「毋敢正門而出」,係因正門最為尊重,具有崇 46 葛亮,〈《上博七.鄭子家喪》補說〉(2009.01.05發表,下文簡稱〈補說〉),復旦大學 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 http://www.guwenzi.com/SrcShow.asp?Src_ID=616。此文又 刊於《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3(2010):246-251。 47 劉增貴,〈門戶與中國古代社會〉,《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68.4(1997):817-818、 829-830、864-865。
高的禮制意涵,限制子家棺木不得由正門出城,即可藉此將之貶為庶民,甚至將 之定位為「刑餘罪人」,給予蓋棺論定式的歷史評價。《左傳‧宣公十二年》: 「楚子退師,鄭人脩城,進復圍之,三月克之。入自皇門,至于逵路,鄭伯肉袒牽 羊以逆。」鄭伯迎接楚師必於鄭城之正門,「皇門」應是鄭城之正門。簡文的「丁 門」,很可能是指鄭國的「皇門」。
[5]
(△8、△9)
甲本簡7云:「君王必進師以△8之,王焉還軍以△9之」,△8、△9原篆分別 作下揭形體: △ 8 甲本簡7 乙本簡7 △ 9 甲本簡7 乙本簡7 簡文△8、△9二字,陳佩芬〈釋文〉皆隸作「 」,讀作「起」。復旦讀書會、陳 偉、何有祖等人,雖都不約而同改隸為「 」,但對於此字的通讀訓解,彼此主 張又有歧異。復旦讀書會〈校讀〉疑讀為「應」或「膺」,訓作「迎擊」。陳偉 〈初讀〉讀為「仍」,訓為「因」或「從」,簡文「以仍之」意即「聽從大夫的建 議」。何有祖〈劄記〉主張改訓為「及」。此後諸家皆同意隸為「 」,但又陸續 提出新的讀訓意見。陳偉〈通釋〉改訓為「往就」、「趨赴」,認為「以仍之」 是「往就晉師」的意思。網友月有暈讀作「笞」,表示「打擊」之義。48 孟蓬生 48 網友月有暈的意見,詳〈校讀〉一文的跟帖(2010.01.04發表),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 字研究中心網站 http://www.guwenzi.com/SrcShow.asp?Src_ID=584。〈補證〉、〈續證〉贊同讀為「應」,並指出「膺」是主動出擊,而非被動應擊, 簡文此處只能讀為「應」。49 楊澤生贊成訓作「迎擊」,但主張直接讀為「迎」。50 謹按:本篇所見明確無疑的「起」字,於甲本皆从「巳」旁,於乙本皆从「己」 旁,分別作下揭形體: 甲本 甲本簡3 甲本簡6 乙本 乙本簡3 乙本簡6 本篇簡3另有一個獨體的「乃」字作下揭形體: 甲本簡3 乙本簡3 兩相對照即可斷定,△8、△9二字應隸作「 」。 △8、△9的詞義,由文意脈絡研判,顯然皆指「軍事攻擊行動」。「進師」 與「以 之」搭配成句,說明「 」字應表「主動出擊」義。簡文「以 之」, 49 孟蓬生,〈「辸」讀為「應」補證〉(2010.01.06發表,下文簡稱〈補證〉),復旦大學出 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 http://www.guwenzi.com/SrcShow.asp?Src_ID=628。孟蓬生, 〈「辸」讀為「應」續證〉(2010.01.10發表,下文簡稱〈續證〉),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 文字研究中心網站 http://www.guwenzi.com/SrcShow.asp?Src_ID=644。 50 楊澤生,〈《上博七》補說〉(2009.01.14發表),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 站 http://www.guwenzi.com/SrcShow.asp?Src_ID=656。
若理解為「聽從大夫的建議」,則與「軍事攻擊」義無關,應可剔除。若訓為「往 就」、「趨赴」、「及」、「攻擊」等說,雖與「軍事攻擊」義有關,但聯結關 係仍不明顯,可能性偏低。若讀為「應」或「迎」,訓作「應戰」或「迎戰」, 均與「軍事攻擊」義密切相關,可備為一說,但這兩說法比較偏向被動防衛性質, 仍嫌無法與簡文「進師」的主動出擊義搭配。 復旦讀書會讀為「膺」的說法,一直未能獲得後續學者的重視。但就現有諸 說來評比,筆者還是首推此說。古音「 」屬日紐蒸部,「膺」屬影紐蒸部,聲紐 距離較遠,容易引起質疑。對此,王志平曾從通假、諧聲、聲訓、音理四個方面, 證明泥、影二紐關係密切。51 孟蓬生〈補證〉、〈續證〉贊成此說,並從諧聲、 通假兩方面補充許多例子。因此,「 」讀為「膺」,當可符合通假原理。 《詩‧魯頌‧閟宮》:「戎狄是膺,荊舒是懲,則莫我敢承。」其中「膺」與 「懲」對文,二者皆有主動進擊義。《孟子‧滕文公下》:「昔者禹抑洪水,而天 下平。周公兼夷狄,驅猛獸,而百姓寧。孔子成春秋,而亂臣賊子懼。詩云:『戎 狄是膺。荊舒是懲。則莫我敢承。』無父無君,是周公所膺也。」由孟子引《詩》 的文意脈絡來看,「膺」、「懲」二詞主要用於申張公義的聖戰,其所施用的對 象多為「無父無君」者,其貢獻則足以與「抑洪水」、「天下平」、「兼夷狄」、 「驅猛獸」、「百姓寧」、「成春秋」、「亂臣賊子懼」等公義行為並列。 楚莊王此次興兵伐鄭,係以維護宗法禮制為名,其所欲懲治的弒君逆賊子家, 正是典型的「無父無君」者。從維護宗法禮制的觀點考慮,無論是同意子家葬禮 可「保其恭嚴」的鄭國,或是出兵「將救子家」的晉國,皆可視為縱容弒君逆賊 的幫兇,理當一併嚴加懲戒。簡文所以選用「 (膺)」字,反映《鄭子家喪》的 作者是站在楚國立場發言,認同此次伐鄭之役是維護宗法禮制的聖戰。據此,可 再進一步推估,《鄭子家喪》應是流傳於楚國的典籍,從楚國的立場敘述春秋歷 史,而其作者最大可能就是楚國人。
三•楚莊王公元前597年伐鄭宣言解讀
公元前597年楚莊王伐鄭的動機,在傳世典籍中有兩段相關文獻可供參考。其 一,根據《左傳‧宣公十二年》記載,當時領軍參與邲之戰的晉國上軍將隨武子, 51 王志平,〈「 」字的讀音及相關問題〉,《古文字研究》27(2008):396-398。對於此事曾有一段精闢的評論:「楚軍討鄭,怒其貳而哀其卑,叛而伐之,服而 舍之,德刑成矣。伐叛,刑也;柔服,德也。……德立刑行,政成事時,典從禮 順,若之何敵之。」。其二,《史記‧鄭世家》記載鄭襄公八年時,「楚莊王以 鄭與晉盟,來伐。」然而,《左傳》隨武子那段評論,反映的是當時晉國人解讀 時事的觀點;《史記》司馬遷那段敘述,反映的是漢代人解讀春秋歷史的觀點。 無論是隨武子或司馬遷,全都不是楚莊王本尊,無法充分代表楚莊王的觀點。 真正屬於楚莊王本身觀點的資料,目前僅見於《鄭子家喪》一文。這篇簡文 保存楚莊王前後兩次公開談話的內容,以及楚莊王對鄭國處理子家葬禮之事的反 應態度,為探求楚莊王此次興師伐鄭的動機,留下最為珍貴的第一手資料,值得 大家給予高度重視。仔細琢磨《鄭子家喪》的內容,可以體會得知下列訊息: (1)楚國「邊人來告」,通報「鄭子家亡」一事,並概略描述治喪籌備事宜, 特別指出鄭子家葬禮「將保其恭嚴」。 (2)楚莊王獲報「鄭子家亡」的情資之後,隨即召開類似今日的國安會議, 與楚國大夫共同研商應變措施。 (3)楚莊王在國安會議中,表示自己「日欲以告大夫」的事情,不可能是六 年前「鄭子家殺其君」那件舊聞,而是「鄭子家殺其君,將保其恭嚴以 歿入地」這件新聞。52 (4)據《鄭子家喪》的記載,楚國此次所以興師伐鄭,其遠因是要聲討「鄭 子家殺其君」的罪行,近因則是要阻止子家葬禮「將保其恭嚴」,這兩 件事,其實都是鄭國內政問題,而楚莊王所以執意強行介入,據此篇簡 文所述,係因子家悖禮弒君,原本罪該萬死,卻因鄭國縱容之故,得以 逍遙法外,安享天年。鄭國包庇子家的行徑,形同破壞周朝宗法禮制的 幫兇,天下諸侯皆得興師伐罪,況且楚國身為「諸侯正」,對於維護周 朝宗法禮制,更是責無旁貸。 (5)自「鄭子家殺其君」六年以來,楚國對於此事始終默不作聲。楚國在得 知「鄭子家亡」的訊息之後,突然表示要追究子家的弒君刑責,此時勢 必得先說明過去數年所以保持緘默的原因。對此,楚莊王是用「以邦之 」 為由,藉口搪塞。 52 簡文「日欲以告大夫」中的「日」字,不能理解為「往日」,應從陳偉〈通釋〉訓作「每日」, 較能突顯楚莊王想要聲討子家的急切心情。
(6)楚莊王在伐鄭的誓師宣言中,先說:「天厚楚邦,使為諸侯正。」接著 又說:「如上帝鬼神以爲怒,吾將何以答?」簡文「天」與「上帝鬼神」 前後呼應,這裡的「鬼神」主要應指周朝的先公先王。楚莊王在誓師宣 言中強調,子家悖禮弒君,鄭國包庇弒君要犯,此皆「上帝鬼神」所不 容的罪行。楚莊王所以強調「上帝鬼神」的旨意,應是希望藉以增加此 次軍事行動的正當性。 (7)在楚國圍城的軍事威逼下,經由鄭襄公之弟子良居中斡旋,鄭國同意大 幅度調降子家的葬禮規格,使其「利木三寸,疏索以紘,毋敢正門而出, 掩之城基。」這些葬具規格與喪禮儀式,全都具有高度政治意涵,藉此 不僅可將子家廢為庶民,甚至已將他定位為刑餘罪人。 (8)鄭國調降子家葬禮規格,使子家葬禮不再「保其恭嚴」,此舉已能妥善 回應楚莊王伐鄭的誓師宣言,讓楚國入侵鄭國的正當性不復存在,因而 楚莊王才會同意退兵解圍。 關於公元前597年楚莊王伐鄭的動機,若根據前引《左傳‧宣公十二年》、《史 記‧鄭世家》的詮釋,應是為了「鄭與晉盟」的私怨而採取的報復手段;然而, 若根據《鄭子家喪》的記載,則是為了捍衛周朝宗法禮制而發動的聖戰。這兩種 不同的詮釋觀點,乍看似乎南轅北轍,但若參照楚莊王伐陳之役,即可體會此二 說其實是可以疏通的。 公元前598年楚國伐陳,當時楚莊王所揭舉的出師名義,同樣也是要討伐弒君 逆賊夏徵舒,以維護周朝的宗法禮制。伐陳之役時,楚莊王為了順利進入陳國, 當時還特地發布公開聲明,強調此役只為聲討弒君逆賊夏徵舒一人而已,呼籲陳 國君民毋庸恐慌。陳國人信以為真,放棄負隅頑抗的念頭,楚軍得以輕鬆入城。 但在殺了夏徵舒之後,楚莊王突然宣布併吞陳國,將陳國改設為楚國所屬的陳縣。 由楚國併吞陳國的過程來看,此次楚莊王伐陳的真正動機,應如羅運環所言:「最 根本的原因可能與夏氏違背辰陵盟會精神有關,夏氏亂陳則是其表。」53 根據《左傳‧宣公十一年》的記載,楚莊王宣布併吞陳國之後,曾舉辦規模 盛大的慶功宴,諸侯縣公皆來慶賀,唯獨楚大夫申叔直言勸諫:「(此次伐陳) 諸侯之從也,曰討有罪也。今縣陳,貪其富也。以討,召諸侯,而以貪歸之,無 乃不可乎?」這段諫言,也見於《史記‧陳杞世家》:「今王以徵舒為賊弒君, 53 羅運環,《楚國八百年》(武昌,武漢大學出版社,1992),頁185。
故徵兵諸侯,以義伐之,已而取之,以利其地,則後何以令於天下!」標榜誠信 治國的楚莊王,認同申叔的看法,毅然決然放棄併吞陳國的念頭,同意讓陳國重 新復國,表現出春秋霸主的恢宏氣度,贏得並世諸侯的敬重。孔子讀史記,至楚 莊王復陳之事,也曾給予高度肯定,讚嘆說:「賢哉楚莊王!輕千乘之國而重一 言。」54 公元前597年楚國伐鄭,在鄭國宣布將薄葬子家之後,楚莊王即同意退兵 解圍,無非也是想藉此建立春秋霸主的政治威信。 鄭國身處晉、楚二強之間,政治態度左右搖擺不定,時而親晉,時而親楚。 對於立志晉身春秋霸主的楚莊王而言,鄭國叛服無常的政治態度,無異是對其春 秋霸主威信的嚴重挑戰,早已恨之入骨。但因春秋戰爭講究師出有名,楚莊王只 好耐心等候適當時機。就在伐陳之役隔年,大夫子家亡故,鄭國依其在世爵位, 援例為其安排卿大夫規格的葬禮。但因子家曾經參與謀刺鄭靈公,背負弒君逆賊 的罪名,鄭國對於子家葬禮的安排,已明顯違背周朝宗法禮制精神。聰明睿智的 楚莊王,逮到此一稍縱即逝的大好機會,不待鄭國辯解,立即決定複製公元前598 年伐陳之役的成功經驗,再度高舉聲討弒君逆賊的公義旗幟,主動出師伐鄭。楚 莊王在伐鄭的誓師宣言中,儼然以周朝宗法禮制的捍衛者自居,此舉既可博得維 護公義的美名,又可趁機教訓叛服無常的鄭國,更可藉以鞏固楚國「諸侯正」的 權威形象,進而贏得春秋霸主的實質政治利益。 綜上所述,《鄭子家喪》所載楚莊王伐鄭的理由,大概只是檯面上冠冕堂皇 的藉口而已,真正動機應是《左傳》隨武子所說的「怒其貳」,也就是《史記》 司馬遷所說的「以鄭與晉盟來伐」。《鄭子家喪》所載公元前597年楚莊王伐鄭動 機,與《左傳》、《史記》等傳世典籍所作的詮釋,其實並未發生嚴重矛盾。
四•《鄭子家喪》文本屬性商榷
《鄭子家喪》甫公布不久,葛亮隨即發表〈補說〉一文,針對此篇簡文所述內 容及其資料來源等問題,提出一項重要主張:《鄭子家喪》其實是「雜糅而成的 故事」,係由多個不同的歷史事件「移花接木」而成。茲將葛亮〈補說〉所述主 要觀點摘錄如下: (1)據《左傳‧宣公十年》記載,鄭人是為了「討幽公之亂」而主動「斲子 54 孔子的評語,詳見《史記‧陳杞世家》,以及《史記正義》引《孔子家語》。家之棺」。《鄭子家喪》則是將之改編成鄭人受楚軍所逼才這麼做,藉 以增加楚王伐鄭的正義性。 (2)《左傳‧宣公十一年》所載「楚子伐鄭」之事,應由前一年「楚子伐鄭。 晉士會救鄭,逐楚師于潁北。」而來,跟「鄭子家卒」之事沒有關係, 但因這兩件事發生時間很接近,《鄭子家喪》的作者可能是將邲之戰與 之合而爲一了。 (3)《鄭子家喪》的作者所以改編《左傳‧宣公十一年》「楚子伐鄭」的史 實,是爲楚莊王沒有在鄭子家弒君當年就發兵討鄭尋找理由,從而將起 師伐鄭跟「鄭子家卒」直接聯繫起來,站在楚國的立場來美化這次戰爭。 (4)《左傳‧宣公十二年》所載「楚子圍鄭」之事,應與宣公十一年「鄭旣 受盟於辰陵,又徼事於晉」之事有關,簡文將「鄭子家卒」作爲此次「楚 子圍鄭」的起因,是《鄭子家喪》的作者將兩者嫁接在一起的結果。 (5)《鄭子家喪》所述楚莊王伐鄭的起因及其性質,均與《左傳‧宣公十一 年》所載楚子伐陳之役近同,此次伐陳又正好發生在「鄭子家亡」與「邲 之戰」之間,因而《鄭子家喪》中楚莊王因鄭子家弒君而伐鄭的故事, 其實是因夏徵舒弒君而伐陳之事的翻版。 上引葛亮之說,李天虹認為基本可以成立,並再補充如下幾項觀點: (6)楚莊王此次圍鄭發生在魯宣公十二年,上距子家之喪已經一年有餘,子 家似乎不太可能死後一年多才下葬,因此竹書把子家之喪做為楚圍鄭的 導火線,楚以薄葬子家做為停戰條件,好像都不合情理。 (7)如果說楚確有以子家之喪為導火線的戰爭,那麼它應該是魯宣公十一年 的伐鄭,而不應該是魯宣公十二年的圍鄭。 (8)我們懷疑竹書的說法,可能存在一定社會基礎,恐怕不是完全由作者個 人造作出來的,它也許本來就是在楚國流傳的有關晉、楚兩棠之戰的一 個版本。55 前述葛亮、李天虹所提的各項觀點,皆觸及《鄭子家喪》文本屬性問題,其重要 性不言可喻,值得逐一詳細檢視。 首先,檢討第(1)項觀點。《左傳‧宣公十年》云:「鄭子家卒,鄭人討幽 55 李天虹,〈竹書《鄭子家喪》所涉歷史事件綜析〉,收入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硏究與保護中心 編,《出土文獻》第一輯(上海:中西書局,2010),頁191-192。
公之亂,斲子家之棺而逐其族。」由《左傳》這段記載推敲可知,鄭人所以「斲 子家之棺而逐其族」,應是為了「討幽公之亂」,但此舉究竟是鄭人主動為之, 還是被楚國逼迫而做,無法直接由《左傳‧宣公十年》原文看出。但據《左傳‧ 宣公四年》記載,子家謀弒鄭靈公發生於公元前605年,距離「鄭子家卒」的時間, 至少已有六至八年之久(詳下文)。假如鄭人有意主動「討幽公之亂」,理當在 子家生前就予以制裁,且最佳時機宜在子家弒君之初,或在鄭襄公繼位之初。按 照一般情理推想,鄭人實在沒有必要耐心苦候多年,直到子家壽終正寢之後,才 大張旗鼓「斲子家之棺而逐其族」。子家犯下弒君之罪,依舊得以安享天年,此 一跡象顯示,子家政治地位穩固,鄭人無心主動「討幽公之亂」。《鄭子家喪》 所載鄭人薄葬子家的歷史背景,雖與《左傳‧宣公十年》記載不合,但不可據此 論定必是《鄭子家喪》作者刻意改編史事,藉以增加楚王伐鄭的正當性。 其次,檢討第(5)項觀點。由《左傳》、《史記》等傳世典籍記載可知,楚 莊王是一位雄才大略的霸主,城府甚深,尤其擅長運用政治謀略,高舉公理正義 的旗幟,掩護侵略擴權的行為。公元前606年,楚莊王先以討伐陸渾之戎為由出兵, 隨即調轉軍隊,觀兵周疆,問鼎周室,威懾諸侯,而後麾師伐鄭,問鄭國背楚從 晉之罪,此即是極其明顯的事例。公元前598年楚莊王出兵攻陳,表面上宣稱是要 討伐弒君逆賊夏徵舒,但在處決夏徵舒之後,即宣布將陳國納為楚縣,又是另一 樁明顯的例證。基於前述對楚莊王政治謀略的認識,筆者認為《鄭子家喪》所述 楚莊王圍鄭之役,其過程所以會與伐陳之役類似,未必是《鄭子家喪》作者刻意 移花接木的結果,更有可能是楚莊王自己想要複製「因夏徵舒弒君而伐陳」的成 功經驗。 又次,檢討第(2)~(4)項與第(6)~(7)項觀點。根據《左傳‧宣公 十二年》記載,楚莊王此次圍鄭是在魯宣公「十二年春」,而晉、楚大戰於邲則 是在「十二年夏」。又根據《左傳‧宣公十年》記載,「鄭子家卒」的時間應在 魯宣公十年冬,與魯宣公十二年「楚子圍鄭」的時間相比,足足早了一年多。依 據一般情理推想,楚莊王若要以追究子家弒君刑責為由出兵伐鄭,不太可能拖延 至子家卒後一年多才開始行動。有鑑於此,魯宣公十二年楚莊王所以伐鄭,是否 真如《鄭子家喪》所述與「鄭子家卒」有關,難免會引起學者質疑。 要調合前述時間矛盾問題,可有兩種不同的思考方向:其一、假設「鄭子家 卒」應與魯宣公十一年「伐鄭」之事有關,而與魯宣公十二年「圍鄭」之事無關, 《鄭子家喪》作者卻將這兩件事混為一談了;其二、假設《左傳‧宣公十年》所載
「鄭子家卒」的時間有誤,實際時間則應往後推遲一些時候。葛亮、李天虹皆主張 第一種假設,筆者認為第二種假設也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 《鄭子家喪》簡1云:「鄭子家亡,邊人來告。」邊人來告的消息,應是當時 最新情資,不可能是數年前的舊聞。56 楚莊王若要以子家僭禮厚葬為由伐鄭,按 理得趕在子家下葬之前出兵,一旦錯過這個時間點,就會失去宣示意義。先秦時 期遺體保存技術尚未成熟,一般人從亡故到入葬的時間,不太可能拖延數個月之 久,所以從「鄭子家卒」到楚國「起師」的時間,估計不會超過三個月。楚國「起 師」的時間點,對照《左傳‧宣公十二年》的記載,應可確定是在魯宣公「十二 年春」(公元前597年)。倘若《鄭子家喪》所述歷史事件為真,則由楚莊王「起 師」時間往前逆推,「鄭子家卒」的時間只能定在魯宣公十二年春或稍早一些時 候。 最後,檢討第(8)項觀點。仔細揣摩前述第一種假設,即可體會此說背後似 乎潛藏一項重要命題:傳世典籍所載內容基本上正確可信,凡是出土文獻與傳世 典籍內容不合者,大多是出土文獻作者蓄意「翻版」、「改編」、「造作」、「嫁 接」、「雜揉」而成的產物。這項命題,固然有其一定的理據,也符合學界一般 認識,但不宜太過偏執,視之為無可動搖的鐵律。 姑以「鄭子家卒」的時間為例,無論假設《左傳‧宣公十年》所載「鄭子家 卒」時間有誤,或是假設《鄭子家喪》作者將魯宣公十一年「伐鄭」之事與十二 年「圍鄭」之事混為一談,平心而論,這兩種假設皆有不足之處,因為它們都缺 乏相關的佐證資料,究竟孰是孰非,目前尚難確切斷定。有鑑於此,對於《鄭子 家喪》所述內容,可否斷然判定為「雜糅而成的故事」,其實仍有重新思考的空 間。 《鄭子家喪》全文所述的歷史事件,在《左傳》中大多都有相關記載,彼此應 可相互驗證。為了便於對照,茲將《左傳》與《鄭子家喪》相關內容彙整表列如 下: 56 《左傳》屢見「來告」一詞,所通報者多屬緊急突發事件,例如:隱公四年「衞人來告亂」、 桓公十七年「齊人侵魯疆,疆吏來告」、僖公五年「晉侯使以殺大子申生之故來告」、僖公 八年「王人來告喪」等等。
《左傳》宣公十至十二年 《鄭子家喪》甲本 年份 內容 簡號 內容 十 鄭子家卒。 1 鄭子家亡,邊人來告。 十 鄭人討幽公之亂,斲子家之棺而 逐其族。 3-5 鄭人請其故,王命答之曰:「鄭 子家顛覆天下之禮,弗畏鬼神之 不祥,戕賊其君。我將必使子家 毋以成名位於上,而滅嚴於下。 鄭人命以子良為執命,使子家利 木三寸,疏索以紘,毋敢正門而 出,掩之城基。 十二 鄭既受盟于辰陵,又徼事于晉。 十二年春,楚子圍鄭,旬有七 日。 1-3 莊王就大夫而與之言曰:「鄭子 家殺其君,不穀日欲以告大夫, 以邦之 (?),以及於今。天 厚楚邦,使為諸侯正。今鄭子家 殺 其 君 , 將 保 其 恭 嚴 , 以 歿 入 地,如上帝鬼神以爲怒,吾將何 以答?雖邦之 (?),將必爲 師。」乃起師。 十二 楚子退師,鄭人脩城。 十二 進復圍之,三月,克之。 3 圍鄭三月。 十二 入自皇門,至于逵路。鄭伯肉袒 牽羊以逆,……王曰:「其君能 下人,必能信用其民矣,庸可幾 乎!」 十二 退三十里,而許之平。 6 王許之。 十二 潘尪入盟,子良出質。 十二 夏六月,晉師救鄭。……及河, 聞鄭既及楚平,桓子欲還。…… 師遂濟。 6 師未還,晉人涉,將救鄭。
十二 楚子北師次於郔。……聞晉師既 濟,王欲還。 6 王將還。 十二 嬖人伍參欲戰,……及昏,楚師 軍於邲。 6-7 大夫皆進曰:「君王之起此師, 以子家之故。今晉人將救子家, 君王必進師以膺之。」王焉還軍 以膺之。 十二 丙辰,楚重至於邲。……祀于河 作先君宮,告成事而還。 7 與之戰於兩棠,大敗晉師焉。 由上文所列文獻內容對照表可知,《左傳》與《鄭子家喪》所述各項歷史事 件,除了「鄭子家卒」的時間尚待考證之外,其餘事件的歷史背景基本一致。此 一現象反映,《鄭子家喪》所述內容應有所本,並非全然出自作者個人嚮壁虛造。 《鄭子家喪》是戰國中晚期的抄本,而其所據底本的撰著年代應當在更早一些時 候,很有可能已與《左傳》、《國語》的成書年代相去不遠。李天虹推測《鄭子 家喪》「也許本來就是在楚國流傳的有關晉、楚兩棠之戰的一個版本」,此說確 實有其一定理據。我們甚至可以倒過來假設,《左傳》、《國語》、《戰國策》、 《史記》之類的傳世典籍,也有可能是參酌著作年代較早的簡帛文獻編纂而成。如 果前述假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們就不宜偏信《左傳》、《國語》、《戰國策》、 《史記》之類的傳世典籍,而輕易判定《鄭子家喪》內容多為作者蓄意「翻版」、 「改編」、「造作」、「嫁接」、「雜揉」而成的產物。
五•結語
本文先針對《鄭子家喪》釋文提出五點補充意見,而後再針對《鄭子家喪》 與傳世典籍記載不一致之處提出兩點說明,茲將筆者主要心得摘錄如下: (1)甲本簡2「將保其 △1」的△1,目前有釋為「炎」、「光」二說。「光」 字下半所跽跪人形,其頂端皆作V形分叉。△1下半未見V形分叉,不 能釋作「光」,只能釋作「炎」。簡文「 炎」,應讀作「恭嚴」,訓 作「莊嚴肅穆」,此指葬禮之規格及其氛圍。(2)甲本簡2「以 入地」的「 」字,乙本簡2誤寫作「及」。此處「 」應 讀作「歿」或「歾」,訓作「壽終」。簡文「以歾入地」,意思是「得 以善終」,此指死刑犯得以安享天年,未遭受法律制裁。 (3)甲本簡5「鄭人命以子良為執命」句,「執命」二字應連讀成詞,詞語結 構與「執事」類似,而其身分則與後世的「欽差大臣」相近,全句意思 是「鄭國請求以子良為執命大臣」。 (4)甲本簡5「毋敢△7門而出」的△7,應釋為「丁」,此處「丁門」疑指鄭 國的「皇門」。簡文「毋敢丁門而出」,指鄭子家為刑餘罪人,其棺木 不得從鄭國皇門運出。 (5)甲本簡7「君王必進師以 之,王焉還軍以 之」的「 」字,疑應讀為 「膺」,表主動出擊之義。典籍所見「膺」字,其所進擊的對象多為無父 無君之人。簡文選用「 (膺)」字,應可反映楚人看待邲之戰的觀點。 (6)根據《左傳‧宣公十二年》記載的時間順序,「子良出質」一事應是在 楚軍「退三十里而許之平」之後,晚於「鄭人命以子良為執命」。據此 推估,子良出質於楚的時間,大概是子良在擔任執命大臣,成功化解魯 宣公十二年「楚子圍鄭」一事之後,又因楚莊王的要求而出質於楚。 (7)根據《左傳》的記載,「鄭子家卒」是在魯宣公十年冬,比魯宣公十二 年「楚子圍鄭」的時間足足早了一年多。學者大多認為《鄭子家喪》作 者將魯宣公十一年「伐鄭」之事,與魯宣公十二年「圍鄭」之事混為一 談。對此,筆者提出另一種想法,認為《左傳‧宣公十年》所載「鄭子 家卒」時間可能有誤,並進一步推估其卒年時間大概是在魯宣公十二年 春或稍早一些時候。 (8)公元前597年楚莊王伐鄭的動機,若根據《鄭子家喪》楚莊王自己的陳述, 應是為了捍衛周朝宗法禮制傳統而戰。但若參照楚莊王伐陳之役的政治操 作手段,即知其真正動機應是《左傳》隨武子所說的「怒其貳」,也就是 《史記》司馬遷所說的「以鄭與晉盟來伐」。這兩種截然不同的詮釋觀點, 其實是因敘述者政治立場差異所致,《鄭子家喪》明顯代表楚國的立場, 而《左傳》、《史記》則是反映中原國家的立場。 (9)《鄭子家喪》所述內容,除了「鄭子家卒」的時間尚待查考之外,其餘 事項皆與《左傳》契合無間,此一現象反映,《鄭子家喪》的內容應有 所本,它可能「本來就是在楚國流傳的有關晉、楚兩棠之戰的一個版本」,
不是作者憑空杜撰,或是蓄意雜揉多個故事而成的產物。 (10)《左傳》、《國語》、《戰國策》、《史記》之類的傳世史籍,所載史 事內容通常前有所承,大多是參酌著作年代較早的簡帛文獻編纂而成, 所以傳世史籍與出土簡帛文獻往往可以相互參證。但先秦簡帛文獻傳承 系統多端,所載內容可能因敘述者之身分而異,也有可能因傳述者之師 承有別,還可能因抄錄者之學養而訛,未必得以全然一致。若傳世史籍 與出土簡帛文獻所載內容有所出入,此種情況較有可能反映彼此傳承系 統不同,此時應就個案情況分別詳加考證,不宜預設立場,偏信或偏廢 其中任何一類資料。 2010年3月初稿 2011年4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