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中華民國89 年 11 月 21 日本校 89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0 年 9 月 6 日本校 90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1 年 5 月 15 日本校 90 學年度第 6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1 年 9 月 26 日本校 91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2 年 10 月 28 日本校 92 學年度第 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3 年 11 月 3 日本校 93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 年 3 月 31 日本校 94 學年度第 4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 年 11 月 21 日本校 95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 年 6 月 19 日本校 96 學年度第 5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 年 4 月 14 日本校 97 學年度第 4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 年 3 月 5 日本校 98 學年度第 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 年 12 月 1 日本校 100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 1000239431 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條 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學生抵免學分事宜,依據大學 法第二十八條與本校學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一、曾在大專院校就讀後再就讀本校之學生。 二、先修讀本校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生。 三、曾在大專院校就讀後再就讀本校之轉系、所或修輔系、雙主修生。 四、凡曾在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專院校修讀科目學分者。 五、經所屬系(所)同意並經學校核准至國外大學院校從事學位論文有 關研究或修讀科目學分者。 六、與本校國際合作承認或相互承認學分之修畢課程者。 七、其他特殊事由經系(所)提報教務會議通過者。 第三條 體育課程除依前條申請同意抵免外,情形特殊者,亦得申請准予抵免 修習體育課程。 第四條 審核抵免學分之原則如下: 五年制專科學校畢(結)業之學生,其專科一年級至三年級修習之科目 不得抵免。 入學本校前修習及格之專業科目,至入學時已超過十年者,不得抵免。 抵免科目如以學分多者抵免學分少者,則以少者登記;如擬以學分少者 抵免學分多者,所缺學分應予補修,如無法補足學分數者,不得抵免。 二年制、三年制及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之學生,其專科修習之科目不得 抵免本校二年制在職專班之課程學分。 大學部修習之科目不得抵免本校碩士班課程學分,惟所修課程可證明為 碩士班課程且不納入大學畢業學分計算者得提出抵免申請。 同時擁有雙重學籍身份之學生,其所修習之科目皆不得提出抵免申請。各系(所)得因個別科目之情況,認定該科不得抵免。 各系(所)審核抵免科目,如有必要,得通知申請者接受甄試,甄試及 格者,准予抵免。 共同必修及通識選修科目由通識教育中心另訂要點審核,專業科目由 各系(所)負責審查,並由教務處負責複核。 第五條 抵免學分之日間學制大學部一年級新生,得依其抵免學分申請提高編 級 。抵免四十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二年級,抵免七十八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三 年級,抵免一一○學分以上者得編入四年級。但二專及五專畢業生最高 得編入三年級,大學部退學學生最高得編入退學之年級。編入年級由各 學系核定,惟至少須修業一年,始得畢業。 轉學生依本校招生考試錄取年級入學,不得提高編級。 碩、博士班、產業研發碩士專班、大學部二年制在職專班、碩士在職 專班等學制學生,不得提高編級。 第六條 研究生可抵免之學分數,以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二為限。 大學部二年制在職專班及碩士在職專班學生補修大學部基礎學分課程, 可抵免學分數最多不得超過三十學分。 本校學生經學術交流至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進行 短期研修或至國外大學進行交換,其所修學分之採認抵免上限應依本 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七條 抵免學分之申請,以學生入學之當學年辦理一次為限,學生可於上學 期或下學期擇一辦理,並應於本校行事曆所訂申請期限內,依規定方 式辦理申請手續。 第八條 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得自訂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經系、所、學位 學程會議通過後施行,並報教務會議備查。 前項之各系、所、學位學程自訂之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有較本辦法更 為嚴格之規定者,應從其嚴格規定,未規定事項,悉依本辦法規定辦 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核定通過後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