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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政策公報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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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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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政策公報 第十二期 健保政策重要公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政策公告重要更新

發布日期:98.10.15 健保醫字第0980095636號 主旨: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第8 章 免疫製劑 Immunologic agents 8.2. 免疫調節劑

Immunomodulators及第10章 抗微生物劑 Antimicrobial agents 10.7. 抗病毒劑 Antiviral drugs」給付規定,並自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以下為本次修正之重要部份: 8.2.4.6. Etanercept (如Enbrel) (98/11/1):用於乾癬治療部分 1. •付條件: 限用於經照光治療及其他系統性治療無效,或因醫療因素而無法接受其他系統性治療之全身慢性中、重度 之乾癬或頑固之掌蹠性乾癬,且影響功能之患者。

I. 所稱”慢性”,指病灶持續至少6個月,且 Psoriasis area severity index (PASI) ≧10 (不適用PASI 測定如膿疱性乾癬,則以範圍 ≧10%體表面積)。(附表二十四之二) II. 頑固之掌蹠性乾癬:指非膿疱性掌蹠廣泛性角 化,嚴重影響行走或日常作習,申請時需附照片以供 審查。照片應包括前、後、左、右至少四張,並視需要加附頭部、掌、蹠照片。 III. 所稱治療無效,指治療後嚴重度仍符合上列第 i及第ii點情況,或PASI或體表面積改善<50%。 i. 治療必需包括足量之照光治療及包括以下兩 種系統性治療之至少兩種,包括methotrexate、 neotigason、cyclosporine,掌蹠性乾癬則包括hydroxyurea。 ii. 治療須至少使用3月,但育齡女性,得不經 Neotigason使用。 iii. 照光治療應依學理,如光化療法 (PUVA)及窄頻UVB(nb-UVB)必須每週至少2次,寬頻UVB併 用焦油每週至少3次,並依學理逐漸增加至有效可忍受劑量。申請時必需附病歷影印 及詳細照 光劑量記錄。

iv. Methotrexate合理劑量需達每 週15mg, cyclosporine為2.5-5 mg/kg/d, Acitretin為0.3-1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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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政策公報 第十二期 健保政策重要公告

d。但若因為藥物毒性無法耐受,使用劑量可酌情降低。

IV. 所稱無法接受治療:

i. Methotrexate:指因肝功能異 常或切片第三期a異常,經6個月後切片仍無改善,或第三期b以

上之肝切片異常,病毒性肝炎帶原或腎功能異常而無法使用methotrexate治療者。

ii. Acitretin:指有明顯肝功能異 常、高血脂無法有效控制,或cyclosporine有效但停藥後迅速復

發,已持續使用超用1年,或已產生腎毒性經減量後無法有效控制者。

2. 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I. 初次申請etanercept時,以六個月 為一療程,持續使用時每3月須再申報一次,且應於期滿前1個月

提出。

II. 初期三個月可使用50mg biw,之後則為25mg biw,且於12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25療效。

III. 原先使用cyclosporine控制有效 且腎功能異常(Creatinine基礎值上升≧30%)者,於六個月療程結束

後,應回復使用cyclosporine,除非產生腎功能異常,或其他無法 有效控制之副作用,減藥後乾癬 仍無法有效控制,否則下次申請應於1年後。 IV. 再次申請時仍需有PASI≧10(需附照 片),或停藥後至少有50%復發(需附上次療程治療前、後,及本 次照片)。且再次申請時僅限使用25mg biw之劑量。停藥超過3月再申請者,視同新申請案件,否則 視為續用案件。 3. 使用etanercept時 cyclosporine及照光治療,考慮etanercept於乾癬療效可能較慢,及立即停藥之可能反 彈現象,治療前兩個月得合併使用,但 etanercept療效出現時即應逐漸停用。 4. 須排除etanercept使用的情形應參照 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I. 懐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 II. 罹患活動性的感染症的病患。 III. 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的病患。 IV. 身上帶有人工關節者,罹患或先前曾罹患過嚴 重的敗血病(sepsis)者。 V. 惡性腫瘤或具有癌症前兆(pre- malignancy)的病患。 VI. 免疫功能不全者 (Immunodeficiency) 。 5. 須停止etanercept治療情形,如果發 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I. 不良事件,包括: i. 惡性腫瘤。 ii. 該藥物引起的嚴重性毒性。 iii. 懷孕(暫時停藥即可)。

iv. 嚴重的間發性感染症 (intercurrent infection)(暫時停藥即可)。

II. 療效不彰:患者經過6個月治療(初次療程) 後未達療效者,療效定義指PASI或體表面積改善未達

50%。

III. 已達PASI75療效:凡治療超過3個月, 且達PASI75時應予停藥,除非病灶仍符合PASI≧10。

 

原文連結:http://www.nhi.gov.tw/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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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政策公報 第十二期 健保政策重要公告   發行單位 衛生政策暨健康照護研究中心籌備處 講座教授 石曜堂 主任 邱弘毅 副主任 朱子斌 執行長 林金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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