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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居易關懷女性之散文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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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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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鍵詞:白居易 、散文 、關懷 、女性 * 國立泰山高中教師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中國語文學系研究所博士生

白居易關懷女性之散文初探

王偉忠

*

摘  要

白居易關懷女性之散文寫作有:〈 百道判〉、〈 翰林制誥〉、〈 中書制詔〉以及章 表奏議 、碑誌銘文等共有四十三篇 ,其所關懷之女性對象包括貴婦 、宮女 、婢女與 為人妻等涵蓋上下階層之婦女 。白居易以忠實之態度 、真實之感情 ,平易之文筆撰 寫關懷婦女事宜 。其筆下之婦女有孝女 、順婦 、賢妻 、慈母等 。以現代觀念而言 , 誠屬報導文學 。白居易以深邃目光觀察社會 ,剖析當代婦女生活 ,真實記錄 、撰 寫 ,唐代婦女之問題 ,斯乃前代文人所少有 ,亦唐代作家所罕見 ,足以說明白居易 對女問題之重視與關懷 。白居易可謂女性發言者 。

(2)

壹、前言

白居易(七七二--- 八四六)字樂天 ,號醉吟先生 、香山居士 ,祖籍太原(今屬 山西渭南)。貞元進士 。又登才識兼茂明於體用科 。歷官翰林學士 、贊善大夫 。以 言事獲罪貶江州司馬 。後歷忠州 、杭州 、蘇州剌史 、太子少傅 。卒 ,諡曰文 。白 居易為中唐代詩人 ,其諷喻詩廣泛反映社會矛盾 。感傷詩《 長恨歌》等敘事生動 , 膾炙人口 。閒適詩與雜律詩吟詠性情 ,描寫自然風光 ,多為傳誦之篇 。詩風平易精 純 ,老嫗能解 ,影響廣泛 。 白居易婦女詩之寫作對象有:貴婦、商婦、農婦、織婦、征人之婦、宮女, 婢女與為人妻等 ,涵蓋上下階層之婦女 。反映婦女問題 ,為白居易詩文之重要內容 之一 ,後代研究者不乏其人 ,如:蔡正發〈 白居易婦女觀管窺〉、吳奕寬〈 論白居易 婦女詩的思想意義〉、張浩〈 試論白居易婦女詩的思想意義〉、邱占勇〈 杜甫 、白居 易詩歌中的婦女形象比較〉、李雷〈 白居易女性詩歌社會內涵初探〉、楊明琪〈 論白 居易的婦女詩〉、王秉鈞〈 為女呼籲鳴不平的白居易〉、劉興〈 白居易婦女詩婚姻觀 探索〉、廖美雲〈 白居易婦女詩研究〉等 ,皆是其例 。至於散文部份 ,除大陸學者傅 興林先生所作《 白居易散文研究》一書曾提出婦女問題外 ,餘者鮮有學者涉及 。白 居易「 關懷女性」之散文 ,更少有人論及 ,此為本文撰寫之目的 。 〈 百道判〉所收集之文章 ,雖為白居易模擬試題之習作 ,但對當時社會 、政 治 、教育等事項均曾提出其見解 ,對女性之體恤更為明顯 ,如對女性婚姻問題之判 決 ,以維護女性權益為主;〈 翰林制誥〉與〈 中書制詔〉,則提出婦道母儀之思想觀 念;其他章 、表 、奏 、議 ,亦時見體恤民情 、為婦女請命之文字;碑志 、銘文 , 尤多表彰婦女特有之精神 ,皆能彰顯白居易對婦女權益之維護及重視 。 本文特以白居易〈 百道判〉、〈 翰林制誥〉與〈 中書制詔〉以及章 、表 、奏 、 議 、碑誌 、銘文等 ,有關散文中所涉及「 女性」之議題提出說明如次:

貳、百道判

出身於鄉間之白居易 ,欲躋身上層社會 ,唯尋「 學而優則仕」之道路 ,經由 科舉而進入仕途 。白居易於二十七歲時通過「 鄉試」於宣州 ,二十九歲時通過「 州 試」,取得「 鄉貢」資格 ,可赴長安參加進士考試 。多年後白居易與〈 與元九書〉

(3)

中 ,回憶當時應進士而不惜以犧牲健康為代價 ,廢寢忘食 ,奮力拚搏之情形 ,似乎 猶心有餘悸:

十五六始知有進士 ,苦節讀書 。二十已來 ,晝課賦 ,夜課書 ,間又

課詩 ,不遑寢息矣 。以至於口如舌成瘡 ,手肘成胝 。既壯而膚革不豐

盈 ,未老而齒髮早衰白 。瞥瞥然如飛蠅垂珠在眸子中也 ,動以萬數 。

蓋以苦學力文所致 ,又自悲矣 。家貧多故 ,二十七方從鄉賦 。既第之

後 ,雖專於科試 ,亦不廢詩 。

1 唐代科舉考試名目繁多 ,然終唐之世最為士子選取者 ,唯明經 、進士兩科而 已 。白居易多年苦讀勤學 ,終於有成;當其衣錦還鄉之際 ,按捺不住內心之喜悅 , 作《 及第后歸覲留別諸同年》詩云:「 十年常苦學 ,一上謬成名 。擢第未為貴 ,賀親 方始榮 。時輩六七人 ,送我出帝城 。軒車動行色 ,絲管舉離聲 。得意減別恨 ,半 酣輕遠程 。翩翩馬蹄疾 ,春日歸鄉情 。」2此詩作於貞元十六年(八○○),時白居易 二十九歲;是年春 ,正逢為其進士及第 ,由長安歸洛陽 。 《 舊唐書 ・ 白居易傳》載:

貞元十四年 ,始以進士就試 ,禮部侍郎高郢擢升甲科 ,吏部判入等 ,

授秘書省校書郎 。元和元年四月 ,憲宗策試制舉人 ,應才識兼茂 、明

于體用科 ,策入第四等 ,授盩厔縣尉 、集賢校理 。

3 上述關於白居易進士及第 、書判拔萃登第 、才識兼茂明於體用科之科考事實 , 記載十分清楚 。李商隱〈 唐刑部尚書致仕贈尚書右僕射太原白公墓志銘并序〉亦有類 似記載:

公字樂天 ,諱居易 ,前進士 ,避祖諱 ,選書判拔萃 ,注秘省校書 。

元年 ,對憲宗詔策 ,語切不得為諫官 ,補盩厔尉 。明年試進士 ,取故

蕭遂州澣為第一 。事畢 ,帖集賢校理 。一月中 ,詔由右銀臺門入翰林

院 ,試文五篇 。明日 ,以所試制《 加段佑兵部尚書領涇州》,遂為學

士 ,右捨遺 。

4 1 朱金城《 白居易集箋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8 年 12 月,頁 2792。為省篇幅,以 下引文皆以卷頁為之 。 2 朱金城《 白居易集箋校》,頁302。又見謝思煒《白居易詩集校注》,北京:中華書局,2009 年11 月,卷五,頁 496-497。 3 劉昫《 舊唐書 ・ 白居易傳》卷166,臺北:鼎文出版社,1979 年 12 月,頁 4340。 4 李商隱《 樊南文集》,錢振倫 、錢振常箋注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79 年 6 月 ,頁 468-469。又見劉學鍇 、余恕誠著《 李商隱文編年校注》,北京:中華書局 ,第四冊 ,頁 1808。

(4)

所謂「 前進士」,係指白居易以進士及第;所謂「 選書判拔萃」,係指白居易參 加科目選登書判拔萃科;所謂「 對憲宗詔策」,係指白居易參加制舉才識兼茂明於體 用科考試也 。 《 白氏長慶集》七十一卷 ,外集二卷 。其中卷六十六 、七兩卷有〈 百道判〉, 為白居易於貞元十八年(西元八○二年)為應吏部「 書判拔萃」試前自擬考題 、自為 解答之習作 。此中所反映 、思考之問題 ,不僅具較高之學術價值 ,且可視為白居易 早期思想之重要文獻 ,同時亦可探討其文學價值 。因白居易於判詞中均不列涉案人 名 ,而以假設甲乙擬寫判詞 ,所以白居易之判被稱為「 甲乙判 。徐師曾《 文體明辨 序說》云:「 按字書云:『 判 ,斷也 。』古者折獄 ,以五聲聽訟 ,致之於刑而已 。秦 人以吏為師 ,專尚刑法 。漢承其後 ,雖儒吏並進 ,然斷獄必貴引經 ,尚有近於先王 議制及《 春秋》誅意之微旨 。其後乃有判詞 ,唐制 ,選士判其一 ,則其用彌重矣 。 故今所傳如稱某有姓名者 ,則斷獄之詞也;稱甲乙無姓名者 ,則選士之詞也 。」5 所謂判詞有實判與虛判 ,實判為為官府衙門判定案之判詞 ,其事實清楚 ,引用 法律要準確 ,不得含糊 。而虛判則是「 取備程式之用」6唐代選拔官吏時考試 、考核 內容為「 身 、言 、書 、判」四種方式;而吏部所試四者之中 ,則「 判」為尤切 ,蓋 臨政治民 ,此為第一義 。7加上「 判」之考核以「 才」、「 德」為標準「 ……一曰身體 貌豐偉 、二曰言言辭辨 、三曰書楷法遒美 、四曰文理優長 ,四事皆可取 ,則先德 行 ,德均以才 ,才均以勞 ,得者為留 ,不得為放……」8因而應考者 ,擬寫判詞時 , 力求文辭典雅 、用典精當為務;又擬寫判詞之人必重文采 、講駢偶 ,重視品德 。 擬判雖為虛判 ,就判題而言 ,均源自真實之案例 ,唯以當事人不用真名而以化名代 之 。白居易〈 百道判〉中約有十六道判是家庭 、婚姻問題 ,分別見於一 、二 、三 、 二十二 、三十六 、三十八 、四十三 、五十 、五十一 、五十九 、六十 、七十三 、 九十 、九十二 、九十五及百零一等 。 白居易所關注家庭問題有兩種:一為婦女權益 、二為子女孝道問題 。如第一道 「 得甲去妻後 ,妻犯罪請用子蔭贖罪 ,甲怒不許」9。判詞如下: 5 徐師曾《 文體明辨序說》,臺北:長安出版社 ,1978 年 12 月,頁 127-128。 6 《 四庫全書總目提要 .龍筋鳳髓判》又見宋洪邁《 容齋隨筆》,臺北:漢欣文化事業有限公 司 ,1994 年 3 月,頁 314〈唐書判〉「唐銓選人之法有四:一曰身,謂體貌豐偉。二曰言, 言辭辯正 。三曰書 ,楷法遒美 。四曰判 ,文理優長 。凡試判登科 ,謂之入等;甚拙者 ,謂 之藍縷;選未滿而試文三篇 ,謂之宏辭;試判三條 ,謂之拔萃 ,中者即授官 。」 7 馬端臨《 文獻通考》,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 ,2000 年 1 月 ,卷三七《 選舉考》十頁考 347。同上註《容齋隨筆》。 8 宋祁等《 新唐書》卷四十五《 選舉志》。 9 《 白居易集箋校》,卷六十六 ,頁3561。

(5)

二姓好合 ,義有時絕;三年生育 ,恩不可遺 。鳳雖阻於和鳴 ,烏豈忘

於反哺 ?旋觀怨偶 ,遽抵明刑 。王吉去妻 ,斷絃未續;孔氏出母 ,

疏網將加 。誠鞠育之可思 ,何患難之不救 ?況不安爾室 ,盡孝猶慰母

心;薄送我畿 ,贖罪寧辭子蔭 ?縱下山之有怒 ,曷陟屺之無情 ?想

〈 芣苢〉之歌 ,且聞樂有其子;念〈 葛藟〉之義 ,豈不忍庇于根 ?難抑

其辭 ,請敦不匱 。

(卷六十六 ,頁

3561)

原題申述判之事由 ,是此道判之「 由頭」。因虛擬之試題 ,故而於題前加一 「 得」字 。據《 唐律疏議》卷二《 名例》二「 其婦人犯夫及義絕者 ,得以子蔭(雖出亦 同)」條《 疏議》曰:「 婦人犯夫及與夫家義絕 ,并夫在被出 ,並得以子蔭者 ,為母 子無絕道故也 。」10意謂當法律規定 ,即使被出之婦也得以子蔭贖罪 。白氏此判即堅 持此條法律根據 ,認為不能因個人之喜惡而隨便加以更改 。白氏集中所保存之百道 判與其《 策林》四卷相同 ,最初原為供自己準備考試使用 ,後來竟成為進士 、制科 試舉子之學習規範 。 宋洪邁稱讚白氏之百道判「 不背人情 ,合於法意 ,援經引史 ,比喻甚明」(見 《 容齋續隨筆》卷十二 ,頁359)。明蔣一葵《 堯山堂偶雋》則引此判補充洪說云 ︰ 「 白樂天甲乙判凡數十條(按:現存白氏集中共收錄判二卷 ,凡一百一道),按經引 史 ,比脫甚明 ,此洪景廬(即洪邁)謂其非青錢學士(青錢學士 ,即唐• 張鷟別稱) 所能及也 。《 甲去妻後 ,妻犯罪 ,請甲子蔭贖罪 ,甲怒不許 。》判云:『 不安爾室 , 盡孝猶慰母心;薄送我畿 ,贖罪寧辭子蔭 ?縱下山之有怒 ,曷陟屺之無情 。』…… 若此之類 ,皆不背人情 ,合於法意 ,真老吏判案 ,若金粉淋漓 ,又其餘事耳 。」11 由判詞可知 ,甲與前妻已情斷義絕 ,但母與子之間血肉關係永不能割捨 。母 親有三年生育之鞠養之恩 ,為人子者理當反哺盡孝 。因此 ,當母親犯罪請求用子 蔭贖罪時 ,為人子自當反哺盡孝 ,義不容辭 ,甲不得干涉阻撓 。「 難抑其辭 ,請敦 不匱」,即表明白居易對母親之同情與支持 ,及敦促兒子應盡孝道之態度 ,十分明 顯 ,此亦是白居易對女性同胞之關懷 。 又 ,五十一道判文 ,亦關乎人倫孝道之訴訟 。判題為「 得乙在田 ,妻餉不至 。 路逢父告飢 ,以餉饋之 。乙怒 ,遂出妻 。妻不伏」12。其判詞云: 10 《唐律疏議》唐長孫無忌著,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發行,1965 年 5 月,卷一,頁 32。 11 《 叢書集成續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印行 ,1989 年 4 月,卷 200,頁 1258-1259。 12 《白居易集箋校》,卷六十六,頁 3607。

(6)

象彼坤儀 ,妻惟守順;根乎天性 ,父則本恩 。饌宜進於先生 ,饎可輟

於田畯 。夫也望深饁彼 ,方期相敬如賓;父兮念切囂然 ,旋聞受哺於

子;義雖乖於齊體 ,孝則見於因心 。盍嘉陟岵之仁 ,翻肆送畿之怒 。

孰親是念 ,難忘父一之言;不爽可徵 ,無效士二其行 。犬馬猶能有

養 ,爾豈無聞 ?鳳凰欲阻于飛 ,吾將不取 。(卷六十六 ,頁

3607)

從判詞中得知 ,此為小事 ,僅因妻將送飯與田中勞作之丈夫;途中遇見飢餓之 老父 ,遂將飯送與老父 。因而觸怒其夫 ,並休其妻 。白居易肯定乙妻根乎天性 , 有孝養之心;同時批評乙無人飢己飢之心 ,殊不可取 。對乙而言 ,其出妻是「 士二 其行」,否定其不義之舉 。所謂「 七出」,即古代丈夫離妻之七種理由:不順父母 , 去;無子 ,去;淫 ,去;妒 ,去;有惡疾 ,去;多言 ,去;竊盜 ,去 。不順父母 , 為其逆德也;無子 ,為其絕世也;淫 ,為其亂族也;妒 ,為亂家也;有惡疾 ,不可 與粢盛也;口多言 ,為其離親也;盜竊 ,為其反義也 。13白居易據此而提反駁不許出 妻 ,而肯定乙妻孝道行為 。 又於〈 百道判〉中之最后一道「 得甲將死 ,命其子以嬖妾為殉 ,其子嫁之 。或 非其違父之命 。子云:不敢陷父於惡」14,反映出「 子道」與「 孝道」之衝突 ,人性與 邪欲之對抗 。其判詞云:

觀行慰心 ,則稟父命;辨惑執禮 ,宜全子道 。甲立身失正 ,沒齒歸

亂 。命子以邪 ,生不戒之在色;愛妾為殉 ,死而有害於人 。違則棄

言 ,順為陷惡 。三年之道 ,雖奉先而無改;一言以失 ,難致親於不

義 。誠宜嫁是 ,豈可順非 ?況孝在慎終 ,有同魏顆理命;事殊改正 ,

未傷莊子難能 。宜忘在耳之言 ,庶見因心之孝 。

(卷六十七 ,頁

3652)

原題意謂:甲將死之時 ,命其子於其死後 ,以嬖妾為殉葬品 。其子於父死後 , 將父嬖妾改嫁與人 ,有人即以此違拗父命 ,對甲子加以非難 。白居易以「 觀行慰 心」為其子辯白 。所謂觀行 ,係指觀察兒子行為舉止 。《 論語• 學而》篇云:「 父 在 ,觀其志;父沒觀其行 。三年無改於父之道 ,可謂孝矣 。」並讚美其子義舉「 有 同魏顆理命」。15白居易明確讚揚甲子 ,合乎人道又盡孝道 ,不陷父於不仁;因人命 13 漢戴德撰 ・ 清孔廣森《 大戴禮禮記補注 ・ 本命》(濟南:山東友誼書社),卷十三 ,第 八十 ,頁699-701。 14 《 白居易集箋校》,卷六十七 ,頁3652。 15 清 ・ 阮元《 十三經注疏 ・ 春秋左傳正義》,北京:中華書局 ,1979 年 11 月,頁 1888。「魏 武子有愛妾 ,無子 。武子疾 ,命顆曰:『 必嫁是』。疾病則曰:『 必以為殉 。』及卒 ,顆嫁 之 。曰:『 疾病則亂 ,吾從其治也 。』及輔氏之役 ,顆見老人結草以亢杜回 ,杜回躓而顛 ,

(7)

關天 ,豈能以病危所言 ,而實踐甲非理性之訴求;將愛妾嫁人 ,不為甲殉葬 。對甲 以「 愛妾為殉 ,死而有害於人」予以斥責 ,顯示白居易對女性生命之重視與尊重 。 同時以「 況孝在慎終」為甲子力爭 ,以慎重考量事情後果 ,與居喪能盡禮之事宜 , 與以肯定甲子作為 。《 論語 ・ 學而》篇曾子曰:「 慎終追遠 ,民德歸厚矣 。」16並以 「 未傷莊子難能」17讚美甲子 。 此外三十六與七十三道道判中 ,白居易對弱勢女性給予最大同情 、理解與支 持 。其三十六道言:「 得甲妻於姑前叱狗 ,甲怒而出之 。訴稱非七出 ,甲云:不 敬 。」18白居易判詞云:

細行有虧 ,信乖婦順;小過不忍 ,豈謂夫和 ?甲孝務恪恭 ,義輕好

合 。饋豚明順 ,未聞爽於聽從;叱狗愆儀 ,盍勿庸於疾怨 ?雖怡聲而

是昧 ,我則有尤;若失口而不容 ,人誰無過 ?雖敬君長之母 ,宜還王

吉之妻 。

(卷六十六 ,頁

3594)

從判題 、判詞所陳述之原委論之 ,甲妻於婆婆前叱狗 ,引起甲不悅 ,繼而出 妻;甲妻申述 ,言己之失未於七出之列 。甲辯言其妻對婆婆不敬是以出之 。古代妻 對夫之義務有:「 婦人有三從之義 ,無專用之道 。故未嫁從父 ,既嫁從夫 ,夫死從 子 。故父者子之天也 ,夫者妻之天也 。婦人不貳斬者 ,猶曰不貳天也;婦人不能貳 尊也 。」19白居易認為甲出妻之不當 ,蓋甲妻叱狗確乎有虧細行 ,有乖婦順 ,然「 人 誰無過」,終為甲妻開脫;同時提出「 義輕好合」之忠告 。由此可知 ,白居易對甲小 題大做 ,導致毀掉婚姻 ,舉動顯然過當 ,是不可取也 。 又如卷六十七第七十三判題:「 得景娶妻三年 ,無子 ,舅姑將出之 。訴云:『 歸 無所從』。」由判題可知 ,婦屬七出之一 ,景妻三年無子(景為虛擬之人),其舅姑 即欲休之 ,引起家庭風暴 。無奈之下 ,景妻以「 歸無所從」爭取自己之婚姻權利 。 古代有七出之規定 ,同時亦有所謂「 三不去」。婦有三不去:有所娶 ,無所歸 ,不 故獲之 。夜夢之曰:『 余而所嫁婦人之父也 。爾用先人之治命 ,余是以報 。』」 16 《 十三經注疏 .論語注疏》卷一 ,頁2458。「慎終者,終謂父母之喪也。以死者人之終,故 謂之終 ,執親之喪 ,禮須謹慎盡其哀也;追遠者 ,遠謂親終既葬日月已遠也 。孝子感時念 親 ,追而祭之 ,盡其敬也 。民德歸厚矣者 ,言君能行此 ,慎終追遠二者 ,民化其德皆歸厚 矣 。言不偷薄也 。」 17 《 十三經注疏 ・ 論語注疏》卷一 ,頁2532。曾子曰:「 吾聞諸夫子 ,孟莊子之孝也 ,其他 可能也;其不改父之臣 ,與父之政 ,是難能也 。」孟莊子 ,魯大夫仲孫連也 。謂在諒陰之 中 ,父臣及父政雖不善者 ,不忍改也 。 18 《 白居易集箋校》,卷六十六 ,頁3594。 19 《 十三經注疏 ・ 儀禮》卷三十 ,頁162。

(8)

去(即娘家無人 ,無家可歸 ,不去);與更三年喪 ,不去(即為公婆守三年喪者 ,不 去);前貧賤後富貴 ,不去(即娶妻時夫家貧 ,娶後夫家富 ,不去)20。白居易對景妻 之訴求 ,秉持人道 、人性之態度與對女性之關懷 ,其詞云:

承家不嗣 ,禮許仳離;去室無歸 ,義難棄背 。景將崇繼代 ,是用娶

妻 。百兩有行 ,既啟飛鳳之兆;三年無子 ,遂操〈 別鵠〉之音 。將去

舅姑 ,終鮮親族 。雖配無生育 ,誠合比於斷絃;而歸靡適從 ,庶可同

於束蘊 。固難效於牧子 ,宜自哀於鄧攸 。無抑有辭 ,請從不去 。」

(卷

六十七 ,頁

3628)

《 唐律疏議》卷十四戶婚下「 諸妻無七出及義絕之狀 ,而出之者 ,徒一年半 。 雖犯七出 ,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 ,追還 ,合 。……」條疏議曰;「 ……雖犯七 出 ,有三不去 。三不去者 ,謂一經持舅姑之喪 ,二娶時賤後貴 ,三有所受無所歸 。 而出之者杖一百 ,並追還合 。若犯惡疾及姦者 ,不用此律 。謂惡疾及姦 ,須有三不 去亦在出限 ,故云不用此律 。」21 白居易對景娶妻繼代之正當要求予以理解 ,並對其「 配無生育」、「 比於斷絃」 之尷尬處境深感同情 ,對於婦人「 歸無所從」,面臨婚姻破裂 、無處可去之處境 , 給予諸多之關懷與聲援 。白居易於其他判文中 ,有關女性 、婚姻 、家庭等問題皆 多所論述 。而判文雖是白氏模擬之作 ,然於此中不難看出彼對女性同胞之重視與關 懷 ,自當時社會背景衡量之 ,誠屬難能可貴 !

參、制誥、詔文

白居易前期創作《 秦中吟》、《 新樂府》等作品 ,取材廣泛 ,鋒芒銳利 ,對當時 社會 、政治諸多不合理現象 ,皆能大膽揭露 。其中有一部分詩 ,還尖銳觸及當時婦 女問題 。此類詩中 ,白居易以十分同情之態度 ,真實描述封建壓迫下婦女痛苦生活 與悲慘命運;對摧殘婦女 、壓迫婦女之殘酷封建制度 ,作無情之鞭撻 。 翰林制誥 ,係白居易於元和二年至六年擔任翰林學士時所創制之作品 ,中書制 詔則是白居易於長慶元年至長慶二年擔任中書舍人時所創制之作品 。擔任翰林與中 書舍人 ,對白居易而言 ,是一生最榮耀之兩次經歷 。 20 13 註《大戴禮禮記》,頁 701。 21 《 唐律疏議》,頁184-185。

(9)

白氏散文凡八百五十餘篇 ,翰林制誥與中書制詔 ,共有四百三十三篇 ,於比重 而言 ,占有半數以上 。翰林制誥與中書制詔 ,雖是官方應用文 ,然對白居易而言 , 其創作態度亦極認真而費心;尤其對女性同胞之關懷與重視 ,影響後世頗為深遠 ! 大陸學者傅興林於其所作《 白居易散文研究》書中 ,特立「 翰林制誥與中書制 詔」一章 ,言及制誥與制詔之文化價值云:「 倡言忠君孝道 、推崇弘恩博愛 、標舉 婦道母儀 、宣揚釋道二教」,22由此可知所涉層面甚廣 ,今特就「 標舉婦道母儀」一 項 ,論白居易對女性同胞之關懷與重視 。 白居易肯為婦女發聲代言 ,誠為難得 ,此種進步之婦女觀所以能夠形成 ,亦 是白居易對於人性之自覺;自然與唐代開放之思想風氣有關 。秉持此種進步之婦女 觀 ,創造制誥 、詔文 ,雖不能左右詔文內容 、精神 ,但對女性所持有之認同態度 , 經由其生花妙筆已能充分表達 ,足以印證白居易對婦人同胞之關懷 。總計白居易所 作誥 、詔文中 ,有十六篇關於女性之文字 ,此中卷五十二「 烏重胤妻張氏封國夫人 制」詔文言:

敕:古者夫為大夫 ,則妻為命婦 。況在小君之位 ,未加大國之封 。豈

唯有廢徽章 ,抑亦無勸忠力也 。某官某妻某氏 ,以鳲鳩之德 ,作合邦

君 。輔成勳猷 ,馴致爵位 。雖從夫貴 ,未授國封 。今以南陽本邦善

地 ,錫為湯沐 ,加號夫人 。茲乃殊榮 ,足光閨閫 ,可封鄧國夫人 。

(卷五十二 ,頁

3070)

我國素有夫貴妻榮之傳統觀念 ,朝廷加封命官之妻亦屬典制 。白居易主筆此詔 文 ,幽微洞悉 ,且合情合理揭示夫妻之間相互依存之關係 ,以及為人妻者輔助夫君 事業所作之貢獻 。詔文云:「 以鳲鳩之德 ,合作邦君 ,輔成勳猷 ,馴致爵位」,是對 烏重胤妻張氏為家庭乃至社會所作之貢獻與以頌揚;而「 錫為湯沐 ,加號夫人」之殊 榮 ,正是朝廷給予之褒勉 。舊唐書載:「 烏重胤潞州牙將也 。元和中 ,王承宗叛 , 王師加討 。……其妻賦束縛於樹 ,臠食至死 ,將絕猶呼曰:『 善事烏僕射 。』其人 心如此 。」23此固為烏重胤妻之榮耀 ,然亦可視為女性之光榮 。 22 傅興林先生《 白居易散文研究》,北京:新華書店 ,2007 年 12 月,頁 491-497。 23 《 舊唐書 • 烏重胤傳》,臺北:鼎文書局 ,1979 年 12 月 ,卷 161 傳 111 ,頁 4223-4224。 「 烏重胤 出自行間 ,及奚長帥 ,赤心奉上 。能與下同甘苦 ,所至立功 ,未嘗矜伐 。而善待 賓僚 ,禮分同至 ,當時名士 ,咸願依之 。身歿之日 ,軍士二十餘人 ,皆割股肉以為祭酹 , 雖古之名將 ,無以加焉 。」又見《 新唐書》卷171,頁 5188-5189,「重胤出行伍,善撫士, 與下同甘苦 。蔡將李端降重胤 ,蔡人執其妻殺之 ,妻呼曰:『 善事烏僕射 !』得士心大抵如 此 。待官屬有禮 ,當時有名士如溫造 、石洪皆在幕府 。既歿 ,士二十餘人刲股以祭 。子 , 漢弘嗣爵 。居母喪 ,奪為左領軍衛將軍 ,固辭 ,帝嘉許之 。」

(10)

又:卷五十三 ,中書制詔中有〈 薛伯高等亡母追贈郡夫制〉,則是對為人妻 、為 人母於家庭 、社會之貢獻予以肯定 。詔文云:

敕:某夫人某氏等;始播婦儀 ,終垂母道 。教其令子 ,為我良臣 。而

皆茂著才名 ,榮居爵位 。永言聖善 ,宜及顯揚 。俾追啟邑之封 ,式表

統家之訓 。可依前件 。

(卷五十三 ,頁

3077)

從詔文可知 ,此為薛伯高等一批朝廷命官對亡母之追贈 ,所涉及之對象乃一群 女性;非限於為人母之角色 ,而是對家庭 、社會付出代價者 。「 始播婦儀」在強調為 人妻之價值 ,「 終垂母道」則是凸顯人母之價值;而「 茂著才名 ,榮居爵位」則道出 為人妻 、為人母 ,為社會為國家所付出之貢獻及影響 。閻愛民於所著《 中國古代家 教》一書中云:「 古人的家教之道 ,發蒙教育與終身受誨中指示:教兒於稚 、成人之 道 、終身受訓 、勸夫教子等責任 。」24蓋為人之婦時 ,克盡相夫之責任;為人母時 , 又克盡教子之責任 。閻氏書中又言:「 古代家教的基本內容中有關倫理道德的教誨: 義方廉潔 、志存高遠 、砥礪磨練 、家睦孝道 、忠君信實等 。」此重責大任皆由女性 同胞所負擔 ,無論夫君之發展 ,或嗣子之成長 ,均離不開為人婦 、為人母之關懷 , 顯見女性對家庭 、社會 、國家之重要性 。卷五十七 ,翰林制誥中〈 祭咸安公主文〉 則是贊頌婦道時 ,將重點置於女性對國家與民族大業所作之貢獻 。誥文云:

維和元三年歲次戊子 ,三月癸未某日 ,皇帝遣某官某以庶羞之奠致祭

于故咸安大長公主覩濬毗伽可敦之靈曰:惟姑柔明立性 ,溫惠保身 。

靜修德容 ,動中規度 。組紃之訓 ,既習於公宮;湯沐之封 ,遂開於國

邑 。及禮從出降 ,義重和親 。承渥澤於三朝 ,播芳猷於九姓 。遠修

好信 ,既申協比之姻;殊俗保和 ,實賴肅雍之德 。方憑福履 ,以茂輝

榮 。宣降永年 ,遽歸長夜 。悲深訃告 ,寵極哀榮 。爰命使臣 ,往申

奠禮 。故鄉不返 ,烏孫之曲空傳;歸路雖遙 ,青塚之魂可復 。遠陳薄

酹 ,庶鑒悲懷 。嗚呼 !尚饗 !(卷五十七 ,頁

3287-3288)

誥文簡述咸安公主成長之經歷25,且極盡渲染之能事:咸安公主身居深宮時 ,情 溫性柔 ,潔身自愛;雖貴為皇室千金 ,不僅無驕縱求羈之弊 ,且於婦德 、婦容 、婦 功諸多方面多所修習追求 。回紇可汗於貞元四年十月求和親26,咸安公主遠嫁回紇 , 24 閻愛民《 中國古代的家教》,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 ,1998 年 9 月,頁 97-113。 25 劉昫《 舊唐書 • 德宗本紀》,臺北:鼎文書局 ,1979 年 12 月,卷 12,本紀,頁 358。「貞 元三年九月 ,癸亥 ,迴紇可汗遣使合闕將軍請婚於我 ,許以咸安公主降之 。」 26 同上註 ,卷145 ,頁 5208。「 乙未 ,德宗召迴紇公主 、出使者對於麟德殿 ,各有頒賜 。庚 子 ,詔咸安公主婚禮使 ,關播檢右僕射 、送咸安公主及冊迴紇可汗使 。」

(11)

身負姻親之重責大任 ,長達二十餘年 。咸安公主主動傳播美德 ,樹立誠信 ,贏得回 紇信任 ,充分扮演和平使者之角色 ,方能圓滿完成睦鄰修好之重責 。 回紇自咸安公主歿後 ,屢歸款請繼前好 ,久未之許 。至元和末 ,其請彌切 ,憲 宗以北虜有勳勞於王室 ,又西戎比歲為邊患 ,遂許以妻之 。既許而憲宗崩 。穆宗即 位 ,踰年乃封第十妹為太和公主 ,將出降 。回紇登邏骨沒密施合毗可汗遣使 ,伊難 珠 、句錄都督思結并外宰相 、駙馬 、梅錄司馬 ,兼公主一人 、葉護公主一人 ,及達 干并駝馬千餘來迎 。太和公主發赴迴紇國 ,穆宗御通化門左个臨送 ,使百僚章敬寺 前立班 ,儀衛甚盛 ,士女傾城觀焉 。(舊唐書 ‧ 回紇傳 ,頁5210)由上述可知 ,中 唐之際 ,以公主和親政策 ,為其外交手段 ,是合乎國家利益 ,足見女性同胞於當時 外交政治上有其重要地位 。 白居易詔誥文中涉及女性相關事宜 ,有國母 、宮妃 、官婦等 ,挖掘出諸多女性 於家庭 、社會 、國家 、民族中所扮演之角色極具有意義 。蓋由歌頌婦道母儀而道出 有關女性更多 、更大之貢獻 ,復經由貢獻而確定女性於家庭 、社會 、國家及政治上 有其重要之地位 。

肆、章表奏狀

明 、徐師曾《 文體明辨序說》稱:「 按劉勰云:『 章者 ,明也 。』古人言事 ,皆 稱上書 。漢定禮儀 ,乃有四品 ,其一曰章 ,用以謝恩 。及考後漢 ,論諫慶賀 ,間 亦稱章 ,豈其流之寖廣歟 ?自唐而後 ,此制遂亡 。」27又:「 按字書云:『 表者 ,標 也 ,明也 ,標著事緒使之明白以告乎上也 。』古者獻言於君 ,皆稱上書 。漢定禮 儀 ,乃有四品 ,其三曰表 ,然但用以陳請而已 。後世因之 ,其用寖廣 。於是有論 諫 ,有請勸 ,有陳乞 ,有進獻 ,有推薦 ,有慶賀 ,有慰安 ,有辭解 ,有陳謝 ,有 訟理 ,有彈刻 ,所施既殊 ,故其詞亦異 。」28又:「 按奏狀者 ,群臣論諫之總名也 。 七國以前 ,皆稱上書 。秦初 ,改書曰奏 。」29 白居易奏狀凡六十一道 。以應用文言之 ,詔 、誥 、制 、敕屬皇帝發布之下行 文 ,章 、表 、奏 、狀則是由臣下呈皇帝之上行文 。是知白居易之翰林制誥與中書制 27 見徐師曾《 文體明辨序說》,臺北:長安出版社 ,1978 年 12 月,頁 121。 28 《 文體明辨序說》,頁122。 29 《 文體明辨序說》,頁123。

(12)

詔 ,係屬為皇帝服務之文章;章 、表 、奏 、狀則是白居易向皇帝陳請 、論諫之文 章 ,其自主性較詔誥文更具有自我之意念 。傅興林於所著《 白居易散文研究》第四 章言及奏狀及章表研究之價值 ,中有「 體恤人情 ,為民請命」一節30,道及白居易為 宮女請命之奏章 。茲舉〈 請揀放後宮內人狀〉云:

右 ,伏見大曆已來四十餘載 ,宮中人數 ,稍久漸多 。伏慮驅使之餘 ,

其數猶廣 。上則虛給衣食 ,有供億縻費之煩;下則離隔親族 ,有幽閉

怨曠之苦 。事宜省費 ,物貴遂情 。頃者已蒙聖恩 ,量有揀放 。聞諸道

路 ,所出不多 。臣伏見自太宗 、玄宗已來 ,每遇災旱 ,多有揀放 。書

在國史 ,天下稱之 。伏望聖慈 ,再加處分 。則盛明之德 ,可動天心;

感悅之情 ,必致和氣 。光垂史冊 ,美繼祖宗 。貞觀 、開元之風 ,復見

於今日矣 。非小臣愚懇 ,不能發此言 。非陛下英明 ,不能行此事 。如

蒙允許 ,便請於德音中次第處分 。謹具奏聞 ,伏待進旨 。謹奏 。(卷

五十八 ,頁

3340-3341)

白居易於新樂府詩中〈 上陽白髮人〉即是一首同情 、憐憫宮女之諷諭詩 。於 詩之標題下 ,以「 愍怨曠也」解說:「 愍」,是同情 、憫憐之意 ,「 怨」,指怨女 , 「 曠」係指曠夫 。在古代 ,成年而無丈夫之女子曰怨女 ,成年而無妻之男人曰曠 夫 。詩中所言怨女 ,非一般之怨女 ,而是指封建最高統治者皇帝選入宮廷而被幽禁 之宮女 。〈 請揀放後宮內人狀〉中指出 ,宮中幽禁大批宮女「 上則虛給衣食 ,有供億 縻費之煩;下則離隔親族 ,有幽閉怨曠之苦」白居易敦請憲宗放出宮女 ,於國可省 卻龐大財政開支 ,於民可順遂輿情 ,讓百姓受享天倫之樂 ,誠屬一舉兩得之美事 。 從人道關懷而言 ,亦可見白居易對女同胞之關心與同情 。此事肇因於元和四年三 月 ,上以久旱 ,欲降德音 ,白居易趁機上言 。31對民生安樂 、疾苦之事多所關注陳 請 ,遂促成君臣默契之一段佳話 。 白居易於〈 過昭君村〉一詩中 ,更反應映百姓對選宮女此一制度之抵抗情緒: 「 至今村女面 ,燒灼成瘢痕 。」是說當地女子為逃避被選入宮 ,故意毀容 ,至今婦 女臉上 ,乃留下瘢痕 。白居易除關懷宮女之不幸命運外 ,尚寫過〈 井底引銀瓶〉、 〈 母別子〉、〈 議婚〉、〈 太行路〉、〈 繚綾〉等詩 ,對社會上廣大婦女 ,特別是勞動婦 30 《 白居易散文研究》,頁540-545。 31 司馬光《 資治通鑑》,北京:中華書局 ,1997 年,卷 237,頁 1943。「欲令實惠及人,無如 減其租稅 ,又言宮人驅使之餘 ,其數猶廣 ,事宜省費 ,物貴徇情 。」

(13)

女之悲慘處境 ,寄予更多之同情與關注 。白居易於長慶二年五月十一日 ,另奏〈 論 姚文秀打殺妻狀〉中云:

據刑部及大理寺所斷 ,准律:非因鬥爭 ,無事而殺者 ,名為故殺 。今

姚文秀有事而殺者 ,則非故殺 。據大理司直崔元式所執 ,准律:相爭

為鬥 ,相擊為毆 ,交鬥致死 ,始名鬥殺 。今阿王被打狼藉以致於死 ,

姚文秀檢驗身上一無損傷 ,則不得名為相擊 。阿王當夜已死 ,又何以

名為相爭 ?既非鬥爭 ,又蓄怨怒 ,即是故殺者 。右按律疏云:不因爭

鬥 ,無事而殺 ,名為故殺 。此言事者謂爭鬥之事 ,非該他事 。今大理

刑部所執 ,以姚文秀怒妻有過 ,即不是無事 。既是有事 ,因而毆死 ,

則非故殺者 。此則唯用無事兩字 ,不引爭鬥上文 。如此是使天下之人

皆得因事殺人 ,殺人了 ,即曰我有事而殺 ,非故殺也 。如此可乎 ?且

天下之人豈有無事而殺人者 ?足明事謂爭鬥之事 ,非他事也 。……今

姚文秀怒妻頗深 ,挾恨既久 ,毆打狼藉 ,當夜便死 。察其情狀 ,不是

偶然 。此非故殺 ,孰為故殺 ?……奉敕:姚文秀殺妻罪在十惡 ,若從

宥免 ,是長兇愚 。其律縱有互文 ,在理終須果斷 。宜依白居易狀 ,委

所在決重杖一頓處死 。

(卷六十 ,頁

3409-3412)

從文中知古代中國對待女性同胞極欠公允 ,白居易對婦女同胞之尊重與關懷 , 誠屬難得 。依狀可知 ,姚文秀殺妻 ,於當時男權為尊而言 ,純為小事一件 ,不足為 奇;對白居易而言 ,誠為大事 ,故而上書奏明 ,為阿王申冤;又依《 唐律疏議》卷 二 ,名例二:「 諸犯十惡 、故殺人 、反逆緣坐 ,……獄成者 ,雖會赦猶除名 。……」 疏議曰:「 故殺人 ,謂不因鬥競而故殺者 。……」32此狀主要係陳述姚文秀打死妻子 後 ,大理寺與崔元式各執一詞 。原因是在「 故殺」問題上 ,雙方意見相左 ,而進行 辯駁 。對姚文秀打殺其妻阿王 ,與阿王是否屬故殺之認定 ,不僅牽涉阿王之冤情 , 同時亦涉及對兇手之懲處 ,更關係對法律之理解與運用 。 白居易於奏狀開頭 ,先介紹彼此對立之兩種量刑原則與量刑結果:一為准律: 非因鬥爭 ,無事而殺者 ,名為故殺 ,姚文秀則因有事而殺;其二為准律:相鬥爭為 鬥 ,相擊為毆 ,交鬥致死 ,「 始名鬥殺」。今阿王被打狼藉 ,以致於死 。姚文秀檢 驗身上 ,一無損傷 ,則不得名為相擊 。阿王已死 ,又何以名為相鬥 ,既非鬥爭 , 又蓄怨怒 ,即是故殺 。因姚文秀對阿王心懷怨怒 ,自屬於故殺 。白居易又進一步從 32 《 唐律疏議》,頁37。

(14)

「 怒妻頗深 ,挾恨既久 ,毆打狼藉 ,當夜便死」之事實 ,以詰問之語氣 ,斷姚文秀 殺妻乃「 故殺」行為 ,為阿王申辯 。 此慘絕人寰之家庭悲劇 ,對婦女悲苦命運深切同情 ,企盼為政者能以平等合理 重判此案 。白居易於奏狀末載云:奉敕:「 姚文秀殺妻罪在十惡 ,若從宥免 ,是長 兇愚 。其律縱有互文 ,在理終須果斷 。宜依白居易狀 ,委所在決重杖一頓處死 。」 可見此案經白居易之辨析釐清 ,得到穆宗理解 、認同 ,並作出明快之決斷 。 白居易一向對普通婦女 ,極為關懷 ,尤其是處於生活底層與遭受生活磨難之女 性 ,寄予較多之關注與同情 ,本文為最真實寫照 。白居易於〈 婦人苦〉詩中嘆云: 「 須知婦人苦 ,從此莫相輕」33,一語道盡古代女人之處境 。於封建社會 ,處於社會底 層之女性之命運是極為悲慘 。於此 ,白居易有其深刻認識 。對廣大婦女 ,特別是勞 動婦女之悲慘處境 ,寄予極大同情與關注 ,此舉值得後人重視 。

伍、碑誌銘文

吳訥《文章辨體序說》「 ……說文注又云:『古宗廟立碑繫牲,後人因於上紀 功德 。』是則宮室之碑 ,所以識日影;而宗廟則以繫牲也 。秦漢以來 ,始謂刻石曰 碑 ,其蓋始於李斯嶧山之刻耳 。……墓誌 ,則直述世系 、歲月 、名字 、爵里 ,用 防陵谷遷改 。埋銘 、墓記 ,則墓誌異名 。……祭文 ,古者祀享 ,史有冊祝 ,載其 所以祀之之意 ,考之經可見 。」34有關中國古代婦女碑誌銘文之研究 ,為數殊寡 。古 人立碑刻銘之目的 ,無非為流芳 、為標榜 、為教化 。撰寫碑誌之文人 ,皆有其個人 流傳後世之理念 ,以及其背後所隱含之社會價值 。考察白居易為人撰寫碑誌銘文之 象有:為親友 、為女性 、為有功於世者 ,非隨意而為也 。白居易所撰寫女性碑誌 , 幾乎從女性為人女 、為人婦 、為人妻 、為人母之身分勾勒其一生 ,並敘述其敬父 母 、孝舅姑 、從丈夫 、教子女之行止 ,為白居易主要撰寫之目的 。然此類文體之創 作 ,皆以男性之觀點書寫 ,但不因此而否定其為女性撰寫碑誌銘文之意義 。 33 《 白居易集箋校》,卷十二 ,頁681。「 蟬鬢加意梳 ,蛾眉用心掃 ,幾度曉粧成 ,君看不言 好 。妾身重同穴 ,君意輕偕老 。惆悵去年來 ,心知未能道 。今朝一開口 ,語少意何深? 願 引他時事 ,移君此日心 。人言夫婦親 ,義合如一身 。及至死生際 ,何曾苦樂均? 婦人一喪 夫 ,終身守孤孑 。有如林中竹 ,忽被風吹折 。一折不重生 ,枯死猶抱節 。男兒若喪婦 ,能 不暫傷情? 應似門前柳 ,逢春易發榮 。風吹一枝折 ,還有一枝生 。為君委曲言 ,願君再三 聽 。須知婦人苦 ,從此莫相輕 。 」 34 《 文章辨體序說》,頁52-54。

(15)

高世瑜於所著《 中國古代婦女生活》一書中云:「 中國古代的婦女教育以『 德 育』為主體 ,所謂『 女教』其實也就是禮教 。所謂禮法 ,概括說來 ,無非是要女子 懂得男尊女卑之道 ,甘心居於卑下地位 ,柔順服從 ,遵守『 三從』(從父 、從夫 、 從子)與『 四德』(婦德 、婦容 、婦言 、婦功)的道德準則 。」35白居易所撰女性之 碑誌銘文有:父母膝下之孝女 ,公婆面前之順婦 ,丈夫身邊之賢妻 ,兒女心中之慈 母 ,此與其所受儒家經典教育有關 。今分別概述於后:

一、孝女

白居易為其好友元稹母親撰寫碑文 ,其孝女之特徵:為孝順 、憪靜 、乖巧 。 即元稹母親滎陽鄭氏而言:

「 初 ,夫人為女時 ,事父母以孝聞 ,友兄弟姐 、睦

弟妹以悌聞 ,發自生知 ,不由師訓 ,其淑性有如此者 。」

36;為親人所撰寫如白 季康之妻高陽敬氏:「

夫人在室 ,以孝敬奉親為淑女 。既嫁 ,以柔和從夫為順

婦 。及主家 ,以慈正訓子為賢母 。

」37;再如〈 唐故坊州鄜城縣尉陳府君夫人白氏 墓誌銘〉中言:

惟夫人在家懷和順奉父母 ,故延安府君視之如子 。既笄 ,以柔

正從人 ,鄜城府君敬之如賓 。洎延安終 ,夫人哀毀過禮 ,為孝女 。及居易 、

行簡生 ,夫人鞠養成人 ,為慈祖母 。

(卷四十二 ,頁

2727)

上述所言皆以孝女 、淑女為是 ,對父母至孝至敬 ,萬一父母不幸亡故 ,彼等皆 哀痛不已 ,且越哀痛越顯越其孝順美德 。《 儀禮• 喪服 • 子夏傳》載女子必遵之三禮 教為:未嫁從父(在家從父)、既嫁從夫(出嫁從夫)、夫死從子38。又有四德首見於 《 周禮 ・ 天官 ・ 內宰》,即:婦德 、婦言 、婦容 、婦功39。而一切女子教育皆以「 柔 順」為是 ,亦以「 柔順」為四德之首 。白居易撰寫婦女碑誌 、銘文 ,亦體現此種社 會價值觀念 ,推崇「 柔順」之婦女為是 ,充分顯示當時社會對婦女之期待 ,盼彼能 身體力行而實踐之 。 35 高世瑜《 中國古代婦女生活》,(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 ,1998 年 12 月),頁 68。 36 《 白居易集箋校》,卷四十二 ,頁2716。 37 《 白居易集箋校》,卷七十 ,頁3754。 38 《 十三經注疏• 儀禮 • 喪禮》,頁 157。「 妻之尊敬以其在家夫,父出則天夫,又婦人有三 從之義;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是其男尊女卑之義 。故云夫至尊同之於君父也。」 39 《 十三經注疏 ・ 周禮天官 ・ 內宰》,頁49。「 九嬪掌婦學之法 ,以教九衘 ,婦德 ・ 婦言 ・ 婦 容 ・ 婦功 ・ 各帥其屬 ,而以時衘敘於王所 。」

(16)

二、順婦

主婦之德:以「 順婦」為貴 ,其「 順」之展現 ,對人而言 ,首先要能孝順舅姑 , 與夫家成員和睦相處 ,末則與丈夫白首偕老 。對事而言 ,則以女功為是 。而家能興 旺 ,所賴者「 情理」與「 事理」。然「 情理」、「 事理」之重擔又以主婦為主 。王玉波 先生於所著《 中國古代的家》書中云:「 日常生活中的禮:一是敬順父母之禮 、二是 晨省昏定之禮 、三是衣食住行及節日之禮」」40由此可知 ,婦女於平日作息 ,皆須遵 禮而為 。又見高世瑜於所著《 中國古代婦女生活》勞動篇云:「 婦女的勞動有:婦職 蠶桑紡織 、手工業勞動 、農業勞動與勞役 、商業活動及其他職業與勞動等工作」41, 主婦於家庭中 ,實處於舉足輕重之地位及煩重之家務 。故云:「 婦人 ,從人者也 。 幼從父兄 ,嫁從夫 ,夫死從子 。夫也者 ,夫也;以知帥人者也」42於是在家庭倫理規 範下 ,主婦可謂有責無權;然為成「 順婦」,只能委曲求全而已43。 「 男治外 ,女治內」,一向被國人視為天經地義之分工模式 。女性於家中 ,專 司處理家務;繁瑣又重複之家事 ,耗費女性之一生 ,而其貢獻亦在此 。白居易於其 碑誌銘文中 ,亦撰寫女性善於治內之行止如:〈 海州敕史裴君夫人李墓誌銘〉云:

夫人為相門女 ,邦君妻 ,不以華貴驕人 ,能用恭儉克己 。撫下若子 ,

敬夫如賓 。衣食之餘 ,傍給五服親族之飢寒者 。又有餘 ,散霑先代

僕使之老病者 ,又有餘 ,分施佛寺僧徒之不足者 。澣衣菲食 ,服勤禮

法 。禮法之外 ,諷釋典 ,持真言 ,棲心空門 ,等觀生死 。故治家之

日 ,欣然自適;捐館之夕 ,恬然如歸 。……夫人之從裴君也 ,歷官九

任 ,凡三十一年 ,族睦家肥 ,輔佐之力也 。由此而上 ,得於裴君狀

云 。

(卷六十八 ,頁

3656)

從引文可知 ,李氏對於資源之運用與分配之原則極清楚 ,包含:親疏之別 、遠 近之異 ,輕重緩急之序 ,合情合理 。又其持家之態度 ,以守禮法為務;與族人之相 處 ,以敦睦為是 ,故能「 家肥」,而使裴公無後顧之憂 ,得以專心推行政務 ,遂進 名相之列 。又如:〈 唐河南元君府君夫人滎陽鄭氏墓誌銘〉云: 40 王玉波《 中國古代的家》,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 ,1998 年 9 月,頁 124-129。 41 《 十三經注疏 ・ 周禮天官 ・ 內宰》,頁34-66。 42 《 十三經注疏 ・ 禮記 ・ 郊特牲》,頁228。 43 林巧玲《 白居易碑誌文研究》,臺中:國立中興大學中國語文碩士論文 ,2007 年 6 月 ,頁 138。

(17)

長女既適陸氏 ,陸氏有舅姑 ,多姻族 ,於是以順奉上 ,以惠逮下 ,

二紀而歿 ,婦道不衰 ,內外六姻 ,仰為儀範 。非夫人恂恂孜孜善誘所

至 ,則曷能使子達於邦 ,女宜其家哉 ?其教誨有如此者 。既而諸子雖

迭仕 ,祿賜甚薄 。每至月給食 、時給衣 ,皆始自孤弱者 ,次及疏賤

者 。(卷四十二 ,頁

2717)

由文中可知 ,中國婦女一旦嫁為人妻 ,其一生將奉獻於夫家;而原來之母家完 全脫離 ,進入丈夫家庭 ,從屬於丈夫 ,事奉丈夫之父母如己之父母 。對子女之教養 亦負重大之責任 ,其恂恂孜孜之善誘 ,方能使子達於邦家 ,女宜其適家;對於丈夫 之功名 、子女之教育 ,皆一肩挑起 ,所負之責任堪稱遠重矣 !

三、賢妻

對已婚女性而言:除生兒育女外 ,守婦道 、恪遵婦德 ,以賢妻為務 ,尤其重 要 。如白居易所撰〈 大唐故賢妃京兆韋氏墓誌銘〉云: 妃先以〈 采蘩〉之誠奉于上 ,故能致霜露之感薦于九廟;次以〈 樛木〉之德逮于 下 ,故能分雲雨之澤洽于六宮 。其餘坐論婦道 ,行贊內理 。服用必中度 ,故組紃有常 訓;言動必中節 ,故環珮有常聲 。二十七年 ,禮無違者 ,冊命曰賢 ,不亦宜哉 !」 ﹙卷四十二 ,頁2706-2707﹚ 是知身為人妻 ,才慧亦重要 。唐人除以「 賢能」要求為人妻者外 ,亦要求富有 智慧才能 ,方能輔佐丈夫 ,成就其事業 。又如〈 紫金袋贈尚書右僕射河南元公墓誌 銘〉云:「

今夫人河東裴氏 ,賢明知禮 ,有輔佐君子之勞 ,封河東郡君」(卷

六十九 ,頁

3737)

即稱裴氏有輔佐其夫元稹之功勞 ,使其無後顧之憂 ,得於專心 發展其事功 。於〈 海州剌吏裴君夫人李氏墓誌銘〉復稱賞裴克亮之妻李氏云:

「 夫

人之從裴君也 ,歷官九任 ,凡三十一年 ,族睦家肥 ,輔佐之力也 。」(卷

六十八 ,頁

3656)

即因夫人能治理家庭 ,盡心盡力扮演「 賢內助」之角色 ,俾夫君 仕途順利 ,歷官九任 ,凡三十一年無憂無慮;又使夫家 、家族和睦 、安康富利 ,洵 為「 賢內助」。 以儒家正統觀念思而言 ,女子預政係屬「 牝雞司晨 ,唯家是索」,危害極大 , 因而極力反對 。妻子協助夫君 ,則視為理當然而被肯定 ,斯亦足以反映士大夫重視

(18)

女性存在之價值 。「 男治外 ,女治內」,被視為天經地義之分工模式 ,女性於家中專 門處理家務;繁瑣又重複之家事 ,耗費女性之一生 ,而其貢獻亦在此 。 《 易經• 家人》云:「女正位乎內,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義也。家人 有嚴君焉 ,父母之謂也 。父父子子 ,兄兄弟弟 ,夫夫婦婦 ,而家道正 ,正家而天下 定矣 。」44治內之婦必以治外之男意願為依歸 ,無獨立自主之權 ,唯從屬家庭地位 , 且遵守之 。《 禮記• 曲禮》云:「外言不入於梱(門限),內言不出於梱」為準的。即 於此種情況下 ,一旦國出亂 ,或家庭破敗 ,男子可將責任推與婦女 ,彼以為此婦人 之禍所導致 。《 尚書• 牧誓》記載:「牝雞無晨。牝雞之晨,惟家之索。」即是最佳 之證明45,足見古代婦女地位之卑微 ,可見一斑 。白居易能以同理心 ,肯為默默貢獻 其一生於家庭 、子女 、夫壻之婦女撰寫碑誌銘文 ,誠為難能可貴矣 !

四、慈母

古代社會中 ,生育功能被視為女性最重要之功能 ,唐人心目中亦不例外 。女 性於家庭與社會中值得尊重 ,端由「 慈母」之角色 。身為人母者 ,對子女有教誨之 權 ,其目的無非在鞭策兒子學有所成 ,庶無愧死後之夫君與先人 。而其子一旦功成 名就 ,不但自己能「 從子」安享晚年 ,亦能擁有社會地位 。白居易碑誌銘文中 ,亦 見載記母儀與表彰母德者46。如〈 唐贈尚書工部侍郎吳郡張公神道碑銘〉文中十分肯 定婦女相夫教子 、持家 、顧家之責任與地位 ,文云:

公有三子 ,曰平仲 、平叔 、平季 。夫人陸氏 ,即國子司業 、集賢殿學

士善經之女 ,賢明有法度 。初 ,公既歿 ,諸子尚幼 ,夫人勤求衣食 ,

親執《 詩》、《 書》,諷而導之 ,咸為令子 。又常以公遺志擇其子而付

之 ,故平叔卒能振才業 ,致名位 ,追爵命 ,碣碑表 ,繼父志 ,揚祖

德 ,此誠孝子順孫之道也 。亦由夫人慈善教誘之德浸漬而成就之 ,不

其然乎 !居易常辱與戶部游 ,而知其家事治 ,見託譔述 ,庶傳信焉 。

(卷四十一 ,頁

2688)

在封建社會中 ,對子女之教育與懲戒權 ,本屬父親之權力 。然於「 男治外 ,女 治內」之分工下 ,孩子與母親之關係較父親相對密切;故由母親教導子女 ,更為適 44 《 十三經注疏 ・ 周禮天官 ・ 內宰》,頁50,「巽離,家人利女貞。」 45 顧鑒塘 ・ 顧鳴塘著《 中國歷代婚姻與家庭》,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 ,1994 年 4 月,頁 46。 46 《 白居易碑誌文研究》,頁140。

(19)

合 。從碑文可知 ,張公卒後 ,撫育與教導孩子之責 ,完全由其夫人承擔;所謂「 親 執《 詩》、《 書》,諷而導之」,即見身負教養之責 。又如〈 唐故溧水縣太原白府君墓 誌銘〉云:

夫人在室 ,以孝敬奉親為淑女 。既嫁 ,以柔和從夫為順婦 。及主家 ,

以慈正訓子為賢母 。故敏中遵其教 ,飭其身 ,升名甲科 ,歷聘公府 ,

以文行稱於眾 ,以祿養榮於親 。雖自有兼材 ,然亦由夫人誨導之所致

也 。夫人以大和七年正月某日寢疾 ,終於下邽別墅 ,享年若干 。(卷

七十 ,頁

3754-3755)

由於男性在外負責生計 ,居家之時日較少 ,因之教養兒女之職責 ,便由母親擔 任 。對於慈母之褒獎 ,有一部分自著重於肯定女性在家庭中所扮演之角色 ,亦可見 男權為中心之文化背景下 ,對女性角色之期待 。然而更重要者 ,是男性心目中女性 價值觀之表述 ,道出男權為中心之文化背景下 ,對女性角色之期待 。其次 ,在白居 易筆下 ,元稹之母鄭氏 ,其教育子女方式為: 自夫人母其家殆二十五年 ,專用訓誡 ,除去鞭扑 ,常以正顏色訓諸女婦 ,諸 女婦其心戰兢 ,如履于冰 。常以正辭氣誡諸子孫 ,諸子孫其心愧恥 ,若撻于 市 。由是納下於少過 ,致家於大和 ,婢僕終歲不聞忿爭 ,童孺成人不識檟 楚 ,閨門之內熙熙然如太古時人也 ,其慈訓有如此者 。噫 !昔漆室 、緹縈之 徒 ,烈女也;及為婦 ,則無聞 。伯宗 、梁鴻之妻 ,哲婦也;及為母 ,則無 聞 。文伯 、孟氏之親 ,賢母也;為女為婦時 ,亦無聞 。今夫人女美如此 , 婦德又如此 ,母儀又如此 ,三者具美 ,可謂冠古今矣 。嗚呼 !惟夫人道移於 他 ,則何用而不臧乎 ?(卷四十二 ,頁2717) 鄭氏教育子女不以「 檟楚」為是 ,而以循循善誘為務 ,故其子孫皆有愧恥之 心 ,所謂「 諸子孫其心愧恥 ,若撻于市」是也 。此種教育方式類似今日「 愛的教 育」、「 感化教育」。此外 ,鄭氏擁有「 烈女」、「 哲婦」、「 賢母」三種情操:「 今夫人 女美如此 ,婦德又如此 ,母儀又如此 ,三者具美 ,可謂冠古今矣 !」無怪乎白居易 如此稱譽鄭氏 。 白居易碑誌銘文中 ,將女性同胞之一生歸納為:「 孝女」、「 順婦」、「 賢妻」、 「 慈母」四類角色 ,各角色往往相互重疊 ,主次交加 ,盡善盡美 。如稱頌白季康之 妻高陽敬氏:「 夫人在室 ,以孝敬奉親為淑女 。既嫁 ,以柔和從夫為順婦 。及主 家 ,以慈正訓子為賢母 。」;稱頌元稹之母親滎陽鄭氏:「 今夫人女美如此 ,婦德

(20)

又如此 ,母儀又如此 ,三者具美 ,可謂冠古今矣 !」是知其撰寫女性碑誌銘文之目 的 ,乃在建構女性典範之形象及肯定其一生為社會 、國家 、人類之犧牲與貢獻 。如 〈 海州剌吏裴君夫人李氏墓誌銘并序〉銘曰:

「 高邑之祥 ,降於李氏 。相門之慶 ,

鍾于女子 。女子有行 ,歸我裴君 。君亦良士 ,宜賢夫人 。夫人雖歿 ,風躅

具存 。勤名泉戶 ,作範閨門 。」(卷六十八 ,頁

3657)

又 ,〈 唐河南元府君夫 人滎陽鄭氏墓誌銘并序〉文中所言:

「 嗚呼 !斯文之作 ,豈直若是而已哉 !亦欲

百代之下 ,聞夫人之風 ,過夫人之墓者 ,使悍妻和 ,嚚母慈 ,不遜之女順

云爾 。銘曰:元和歲 ,丁亥春 。咸陽道 ,渭水濱 。云誰之墓鄭夫人 。」(卷

四十二 ,頁

2717-2718)

凡此 ,皆可見白居易為文之目的也 。 唐代貴族大臣及中小官吏 ,與平民中富戶人家 ,皆有大批養妓蓄妾之習俗 。如 「 文起八代之衰」韓愈 ,除有愛妾外 ,尚養數名歌妓 。大詩人李白 、白居易除正妻 之外 ,皆另娶有妾與養妓 ,足見當時養妓蓄妾之風盛行 ,白居易亦不免隨俗而為 , 由此可知 ,養妓為當代文士所好47。白居易於開成四年 ,(西元八三九年)於洛陽太子 少傅分司任上 ,曾以騷體歌吟撰寫〈 不能忘情吟〉,詩歌詠老病中遣伎賣馬一事 , 以抒發對世俗生活留戀之情 。文前有序云:「 樂天既老 ,又病風 ,乃錄家事 ,會經 費 ,去長物 。妓有樊素者 ,年二十餘 ,綽綽有歌舞態 ,善唱〈 楊枝〉,人多以曲名 名之 ,由是名聞洛下 ,籍在經費中 ,將放之 。……圉人牽馬出門 ,馬驤首反顧一 鳴 ,聲音間似知去而旋戀者 。素聞馬嘶 ,慘然立且拜 ,婉孌有辭 ,辭畢涕下 。予 聞素言 ,亦愍默不能對 。……聲成文 ,文無定句 ,句隨吟之短長也 。凡二百三十四 言 。噫 !予非聖達 ,不能忘情 ,又不至於不及情者 。事來攪情 ,情動不可柅 ,因 自哂 ,題其篇曰〈 不能忘情吟〉。」吟曰:

鬻駱馬兮放楊枊枝 ,掩翠黛兮頓金羈 。馬不能言兮長鳴而却顧 ,楊枊

枝再拜長跪而致辭 。辭曰:主乘此駱五年 ,凡千有八百日 ,銜橛之

下 ,不驚不逸 。素事主十年 ,凡三千有六百 ,巾櫛之間 ,無違無失 。

今素貌雖陋 ,未至衰摧;駱力猶壯 ,又無虺隤 。即駱之力尚可以代主

一步 ,素之歌 ,亦可以送主一盃 。一日雙去 ,有去無迴 。故素將去 ,

其辭也苦;駱將去 ,其鳴也衰 。此人之情也 ,馬之情也 ,豈主君獨無

情哉 ?予俯而歎 ,仰而咍 ,且曰:駱駱爾勿嘶 ,素素爾勿啼;駱反

廄 ,素反閨 。吾疾雖作 ,年雖頹 ,幸未及項籍之將死 ,亦何必一日之

47 《 白居易碑誌文研究》,頁56。

(21)

內 ,棄騅兮而別虞兮 ?乃目素兮素兮 ,為我歌〈 楊柳枝〉,我姑酌彼金

罍 ,我與爾歸醉鄉去來 。

(卷七十一 ,頁

3810-3811)

開成四年 ,白居易已六十八歲 ,十月甲寅「 始得風痺之疾 ,體癏目眩 ,左足不 支」(〈 病中詩十五首 ・ 并序〉),於是遣伎賣馬 ,而寫下〈 賣駱馬〉、〈 別枊枝〉兩首 絕句與此篇歌吟 ,以紀其事 。隨年齡增長 ,身體衰老 ,白居易越潛心佛學 ,對聲歌 舞逐漸疏離 。而此次遣伎 ,誠為樊素年二十餘 ,為其未來歸宿而設想 ,故有遣之但 臨別卻不能忘情 ,悲從中來 ,作辭以紀之 ,此為老人真實情感自然流露也48。 白居易不能忘情 ,卻通過素不忍離主 ,責備主無情寫出 。此種責備更能反映主 婢間情感之融洽與真摯 ,然白居易之回答則以項羽棄烏騅 、別虞姬自比 ,雖是不倫 不類之比喻 。似乎是白居易有意用戲謔之言沖淡其中悲哀之氣氛 。然此種用詞無形 中更增添傷感之情緒 ,終究無法忘情 ,只有用「 歸醉鄉」消解悲苦 。從中可知為樊 素年二十餘而遣歸 ,是為其有歸宿而設想 ,而不以妓女視之;誠是對女性之關懷而 為之 。 白居易以詩文形式 ,反映在封建制度下婦女種種悲劇 ,為婦女之命運鳴不平 , 是偉大詩人白居易詩文創作中一項重要內容 ,值得後人重視 。此種進步之社會思 想 ,至今仍然閃爍不滅 。其次是白居易亦是偉大人道主義者 ,其痛恨暴力 ,憐惜弱 小;對掙扎於苦難中之婦女同胞 ,傾注最深切之同情與關切 ,更為後人所景仰 。

陸、結語

白居易為唐代繼杜甫之後 ,一位社會寫實主義者 。其詩文集中 ,直接觸及婦女 問題者 ,概略統計約有百餘處 ,其散文亦有四十三篇 ,數據頗夥 。且能用深邃目光 觀察社會 ,以平易筆調剖析婦女生活 ,真實紀錄 、撰寫 ,唐代婦女之問題 ,斯乃前 代文人所少有 ,亦唐代作家所罕見 ,足以說明白居易對婦女問題之重視與關切 。本 文特就其〈 百道判〉、〈 翰林制誥〉、〈 中書制詔〉,以及章 、表 、奏 、議等文類中 , 有關婦女問題之文字 ,予以舉例論析 ,茲略綴數總結如次: 其一 ,白居易散文〈 百道判〉十六篇中 ,有關家庭 、婚姻等問題 ,屢見不鮮 。 如第一道判:「 得甲去妻後 ,妻犯罪請用子蔭贖罪 ,甲怒不許」,白居易基於父母 48 陶敏等注譯《 新譯白居易詩文選》,臺北:三民書局 ,2009 年 11 月,頁 542。

(22)

三年鞠養之恩 ,為人子女理當反哺盡孝 ,義不容辭救母 ,甲不得干涉阻撓 。又如 五十一道判:「 得乙在田 ,妻餉不至 。路逢父告飢 ,以餉饋之 。乙怒 ,遂出妻 。妻 不伏」,白居易肯定乙妻根乎天性 ,餉饋其父之孝行等 ,皆以女性觀點 ,處理案件 。 其二 ,於〈 翰林制誥〉與〈 中書制詔〉中 ,白居易對烏重胤之妻 、薛伯高等人 之亡母及咸安公主等 ,於家庭 、國家 、民族中所扮演之角色予與肯定 ,且歌頌其為 家 、為國所作之犧牲貢獻 。 其三 ,於章 、表 、奏 、議等文中 ,白居易為宮人請命 ,為阿王申辯 ,皆屬替 低層婦女伸張正義 ,維護其基本人權而作 。至於碑誌銘文等 ,將婦人分為:孝女 、 順婦 、賢妻 、慈母等四類 ,歌頌其為人女 、為人妻 、為人母之際 ,在不同時間 、 場合所扮演之角色 ,及其為家 、為社會 、為國家所付出之貢獻 。 總之 ,白居易所撰寫有關婦女事宜 ,以現代人之觀點而言 ,係屬「 有關女性權 益」之專題報導 。因白氏之文章有:忠實表達事實真相之信念 、強烈社會感情與大 眾關切之題材 ,且能以高超寫作之藝術 ,忠實報導之 ,誠然符合「 文章合為事而 作」之要求;不僅為弱勢團體之代言者 ,亦可謂為女性發言者也 。

(23)

附錄:關懷婦女散文表格

編號 文體 卷數 題目 1 百道判 66 得甲去妻後妻犯罪請用子蔭贖罪甲怒不許 2 66 得辛氏夫遇盜而死遂求殺盜者而為之妻或責其失貞行之節不伏 3 66 得景妻有喪景於妻側奏樂妻責之不伏 4 66 得乙女將嫁於丁既納幣而乙悔丁訴之乙云未立婚書 5 66 得甲妻於姑前叱狗甲怒而出之訴稱非七出甲云不敬 6 得甲在獄病久請將妻入待法曹不許素稱三品以上散官 7 66 得丁母乙妻俱為命婦每朝參丁母云母尊婦卑請在婦上乙妻云夫官高不合在下夫知孰是 8 66 得乙以庶男冒婚丁女事發離之丁理饋賀衣物請以所下聘財折之不伏 9 66 得乙在田妻餉不至路逢父告飢以餉饋之乙怒遂出妻妻不伏 10 66 尊婦卑請在婦上乙妻云夫官高不合在下未知孰是 11 67 得乙出妻妻訴云無失婦道乙云父母不悅則出何必有過 12 67 得景有姊之喪合除而不除或非之稱吾寡兄弟不忍除之 13 67 得景娶妻三年無子舅姑將出之訴云歸無所從 14 67 得甲居家破妻毆笞之鄰人告其違法縣斷徒三年妻訴云非夫告不 15 67 得景訂婚訖未成而女家改嫁不還財景訴之女家云無故三年不成 16 67 得甲將死命其子以嬖妾為殉其子嫁之或非其違父之命子云不敢陷父於惡 1 制詔制誥 48 鄭餘慶楊同懸等十人亡母追贈郡國夫人制 2 48 高釴等一十人亡母鄭氏等贈太君制 3 50 韓愈等二十九人亡母追贈國郡太夫人制 4 50 鄭絪烏重胤馬總劉悟李佑田布薛不等亡母追封國郡太夫人制 5 50 楊造等亡母追贈太君制 6 50 張植李翱等二十人亡母追贈郡縣夫人制 7 50 劉總外祖母李氏贈趙國夫人制 8 52 楊於陵亡祖母崔氏等贈郡夫人制 9 52 劉悟妻馮氏可封長樂郡夫人制 10 52 烏重胤妻張氏封鄧國夫人制 (續下頁)

(2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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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宋〕洪邁 。《 容齋隨筆》。臺北市:漢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4 年 3 月)。 〔 宋〕歐陽修 ,宋祁 。《 新唐書》。臺北市:鼎文書局(1979 年 12 月)。 〔 元〕郭翼編 。《 叢書集成續編》。臺北市:新文豐出版公司印行(1989 年 4 月)。 〔 清〕阮元 。《 十三經注疏》。北京:中華書局(1979 年 11 月)。 二 、近人著作(依作者姓氏筆劃排列) 王玉波(1998)。中國古代的家。臺北市:臺灣商務印書館。 任寅虎(1998)。中國古代婚姻。北京:商務印書館。 林巧玲(2007)。白居易碑誌文研究 。國立中興大學中國語文學系碩士論文 ,未出版 ,臺 中市 。 姜素英(1999)。白居易散文研究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國語文學系碩士論文 ,未出版 , 臺北市 。 施鳩堂(1981)。白居易研究。臺北市:天華出版社。 高世瑜(1998)。中國古代婦女生活。臺北市:臺灣商務印書館。 傅興林(2007)。白居易散文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彭安湘(1989)。白居易研究新探。重慶:西南師範大學出版社。 楊宗瑩(1985)。白居易研究。臺北市:文津出版社。 劉學鍇 、余恕誠(2002)。李商隱文編年校注。北京:中華書局。 廖美雲(1989)。元白新樂府研究。臺北市:臺灣學生書局。 劉維崇(1973)。白居易評傳。臺北市:臺灣商務印書館。 劉本棟(1979)。白居易。臺北市:林白出版社。 郭虛中(1936)。白居易評傳。臺北市:正中書局。 閻愛民(1998)。中國古代的家教。臺北市:臺灣商務印書館。 陳友琴(1958)。白居易詩評述彙編。臺北市:北平科學出版社。 陳友琴(1961)。白居易。臺北市:中華書局。 陳友琴(1962)。白居易資料彙編。北京:中華書局。 陳友琴(1992)。白居易。臺北市:萬卷樓出版公司。 陳香(1982)。白居易的新樂府。臺北市:國家出版社。 陶敏等注譯(2009)。新譯白居易詩文選。臺北市:三民書局。 謝思煒(1997)。白氏集綜論。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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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Key words: Bai Ju-Yi, prose, concern, female

* Teacher, National Taishan Senior High School

Doctoral Student, Chinese Language and Literature Department, Taipei Municipal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An Introduction to Bai Ju-Yi’s Prose

in Woman Concerns

Wei-Chung Wang

*

Abstract

There are forty three proses about females from Bai Ju-Yi. He has concerns for

rich women, ladies-in-waiting, maid servants and wives. He expresses faithful attitude,

true emotions, and writing to show concern for females. In modern terms, his materials

concerning filial daughter, good wife, and mother belong to Report Literature. Bai

Ju-Yi use his profound vision to observe society, analyzing contemporary female life,

recording faithfully of the Tang Dynasty women and their problems.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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