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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人力資源管理的初衷談調用教師之問題/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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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人力資源管理的初衷談調用教師之問題

蘇哲賢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教育學系博士生 臺中市南屯國小校長 臺中市國民教育輔導團健康與體育領域國小輔導小組召集人

一、前言—從調用教師的初衷談起

教育主管機關之長官與學校校長 之間的正式或非正式溝通會議(例如校 長會議、教育局長主持之研習綜合座談 或非正式聚會等等)場合中,常會聽到長 官詼諧的開場白如是說:「本次會議研 討事項,『要人與要錢』的事就別提了, 其他諸事皆可談論」,足見「要人與要 錢」的事,是長官們最感困擾的事,而 此教育行政工作最感困擾的「人與經 費」問題,卻是影響教育成敗的最重要 關鍵因素。「人的質與量」直接涉及教 育的品質,包含教育計畫措施之良善、 過程之順暢與結果能否圓滿等,「人的 質與量」問題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力;經 費則在教育的投入過程中,亦間接影響 著「人的質與量」及「教育環境與設施」 的良窳,是以「人與經費」可謂為能否 成辦教育的東風角色。 或謂:「有錢好辦教育,沒錢亦能 辦好教育」,此說明了教育的過程中, 經費雖是辦學的重要條件,但要辦好教 育,「人」才是決定其成敗的關鍵,因 此,教育主管機關渴求人力與人才實有 其必要性,而調用教師制度之建立,從 各縣市政府所訂之調用教師服務相關 法令或實施要點中均可窺見其初衷,其 目的不外乎為調用具有教育業務相關 專長教師至教育局處協助教育政策規 劃與執行或辦理教育專案措施,以達成 各縣市之教育目標等,而此調用教師作 法已行之有年,雖經 101 年 12 月監察 院調查糾正,但迄至現今,各縣市政府 教育局處仍繼續各自訂頒調用教師服 務之相關實施要點沿用之,可見教育行 政現場所存在之「人的質與量」問題, 並非一般人所能理解,亦非各教育主管 機關或監察院長篇大論的調查與糾正 後就能解決的問題。 調用教師制度既然是以解決教育 行政主管機關執行教育工作之人力資 源不足為前提,當然,面對其所延伸之 問題,個人認為應從回歸人力資源管理 的初衷,始能客觀論其功過,尋找教育 的曙光。以下僅就「人力資源管理的初 衷」、「調用教師問題的聞思行」與「奇 思妙想引成真」三個面向談個人對調用 教師之問題的看法。

二、人力資源管理的初衷-與調

用教師制度精神之契合

人力是最寶貴的社會資源,有效 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可謂為組織正常 運作的基石;權變有彈性的人力資源 管理原則更是組織解決問題的方便措 施。現代有學者洪嘉文(2009)指出:「為 確保用人唯才、適才適用之理想,組 織人力資源之任用作業程序應循人力 資源規劃、招募、甄選、職前引導、 訓練、發展及績效評估等七大步驟為 之」;近代有國父孫中山先生於上李鴻 章書中提出救國四大綱領,首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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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盡其才」;又古有禮運大同篇論及 「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 講信修睦…….」之大同理想。從上述 之古今名言與各家主張闡述「用人唯 才」、「人盡其才」到「選賢與能」的 理念中,可發現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在 組 織 發展 過程 中具 有 不可 或缺 的 地 位,其內涵亦明示人才的重要性。因 此人力資源管理的初衷即在使組織成 員均能發揮其個人之專長、組織能順 利圓滿地發展其目標、過程不違公平 與公開及權變與彈性原則,亦就是期 望透過此管理制度,能將具有適當能 力的人在適當的時機放在適當的職位 上,利其順利完成策略性或階段性目 標的機會。 教育行政工作隨著時代的改變與 進步,所面對的教育問題與時俱增, 而 教 育又 肩負 著改 變 時代 的重 責 大 任,教育主管機關不論是教育部,還 是各縣市教育局處,都漸感教育問題 多 如 牛毛 ,關 心的 教 育議 題只 增 不 減,以最近常提的性平議題為例,其 所延伸之枝節問題,因各方價值觀或 立場不同而產生諸多教育待解決的問 題,這些都是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所需 面對的問題,但卻非教育主管機關教 育部或局處內之專職科員所能勝任, 因此,縣市教育局處長久以來,都是 以其各項業務日益擴充,須諮詢具實 際教學歷程與行政經驗之教師參與規 劃,並支援辦理各項業務,以符合理 論與實際,使政策及措施之執行達到 最佳效率,以契合師生及家長期望等 為理由,各自訂定各縣市政府教育局 調用縣市立中小學教師服務實施要點 等 相 關法 令, 據以 辦 理調 用教 師 事 宜。而此相關法令開宗明義都會揭示 調用縣市立中小學具有教育業務相關 專長教師至教育局處服務,協助教育 政策規劃及執行,此項措施的確為教 育行政主管機關解決了諸多教育執行 面上的問題,基於此,調用教師的措 施也沒因監察院的調查與糾正而告終 結,此可解釋教育行政問題並非補齊 行政人員即可解決的事,此涉及教育 理論與實務的問題,係與整個教育人 力資源管理制度的適切性有關,其初 衷即在適才適用以利組織發展及目標 的達成,而調用教師制度則可謂為人 力資源管理的措施之一,其精神與初 衷亦在解決人力資源問題,二者之精 神與初衷應是彼此相契合的。

三、調用教師問題的聞思行-監

察院報告與學校反映的省思

教育部與各縣市教育局處調用教 師的作法已行之有年,早在省教育廳 時代的國教輔導團員,亦均經由甄選 制度選拔各縣市優秀教師,調用至省 教育廳協助推動國民教育輔導團教學 輔導工作,而調用教師的做法確實為 教育行政單位解決了諸多問題,此是 無可厚非之事,然而後來為何會遭監 察院調 查糾正,或 遭 部分人 士不認 同,實有需進一步探討緣由之必要, 因此以下僅就調用教師問題,從監察 院調查報告所載與個人參與之臺中市 國民教育輔導團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 輔導小組成員(包含校長與教師)的直 接反應做一省思檢視,以為探究問題 與尋求解套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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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 101 年 12 月 6 日調查報告 指出:中央及縣市各教育主管機關借 調轄屬學校之正式教師協助辦公情形 嚴重,且調用期間往往數年,衍生教 育 機 關職 員佔 用學 校 教員 缺額 之 怪 象,造成學校必須另聘代課老師,嚴 重影響學生學習情緒與受教權益;另 有受調用教師藉此與主管長官建立良 好關係,為其未來校長考選時預先鋪 設終南捷徑,涉有不公等情乙案,其 調查結果臚列主要意見如下: (一) 教育部及各地方政府規避「中央 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教師調用 處理原則」,致使部分教師以無法 令依據 方式遭「大量」「長期商 借」至各教育行政機關(單位), 核有違失。 (二) 教育行政機關調用教師協助辦理行 政事務,尚缺法律授權,核有缺失。 (三) 教育部與各縣市政府未能遵守教 師調用規定,造成正式合格教師 未能在學校執行教學工作,此有 損學生學習權益,核有疏失。 (四) 教育部與各縣市政府調用教師致 使教育經費增加,且調用教師任 用資格與實際工作內容不符,薪 酬與勞務不一致,未符人事任用 制度,核有不當。 (五)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調 用 偏 遠 地 區 教 師,或同一學校調用多名教師, 皆有損學生學習權,核有違失, 教 育 部 及 各 地 方 政 府 應 檢 討 改 進,以維學生權益。 (六) 各縣市政府辦理校長甄選,應秉 持公平之精神,教育部允應督促 各縣市政府檢討改進,以避免教 師調用成為終南捷徑,造成選才 不公。 (七) 部分縣市政府調用編餘缺教師、 代理教師或支援教師,未能實際 充實教育現場人力,教育部允應 督促各縣市政府檢討改進。 (八) 教師調用成為校長因涉及刑事或 懲戒(處)相關事件後之規避措 施,顯為不當,應檢討改進。 學校校長與教師之反映,認為教 育行政主管機關調用教師協助執行教 育政策與措施有其利弊得失,依其反 應表示之優缺點如下: (一) 優點 1. 教師了解教育現場生態,在教育局 推動專案較能扣緊教育層面,對學 校教育較有助益。 2. 被調用人員可以在教育局學習到 新的事務與拓展人際關係。 3. 教育主管機關可結合教師之實務 經驗於政策規畫之中,使計畫精神 充分體現教學專業,符應教學現場 需求。 4. 充分調和教育局之領導與基層學 校之執行層面落差,有效轉化市府 政策與願景,達到實際政策效益, 溝通弭平上下認知差異,凝聚局處 與各校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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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使學校端能熟悉局端之政策思維 與處遇流程,充分發揮行政效率, 達到上下一心、視野交融,具備同 樣之教育情懷。 (二) 缺點 1. 可能影響學校運作,若課務編排不 適切可能影響學生受教權。 2. 學校少了一位教師還要再一位代 課教師。 3. 認為這個制度是不對的,教育行政 主管機關應該開出正職缺,增加就 業機會,而不是從學校調教師支 援。 4. 調用教師個人學經歷、行政素養、 價值信念未必勝任局處業務承辦 需求,心態格局、口吻……等未盡 到位,個人素養影響甚大,不可不 慎。 5. 學校人力資源匱乏,校務推廣有所 罣礙,斲傷基層教育人力調度,校 園人力負擔加重。 前述監察院調查報告書主要意見 與學校校長、教師之反映,可看出調 用教師制度所產生的爭議概可分為下 列幾類問題: (一) 各縣市政府所訂之調用教師實施 要點的適法性之問題,如監察院 調查報告書主要意見 1、2 所示。 (二) 所訂之調用教師實施要點內涵適 切性與是否如法執行之問題,如 監察院調查報告書主要意見 8 所 示。 (三) 代理教師之素質影響學生學習之 問題,如監察院調查報告書主要 意見 3 與校長、老師反映之缺點(2) 所示。 (四) 被調用教師之教育心與道德心之 心態問題,如監察院調查報告書 主要意見 6 與校長、老師反映之 缺點(4)所示。 (五) 造成被調用學校困擾(如排課與代 課經費等等)之問題,如監察院調 查報告書主要意見 4、5、7 與校 長、老師反映之缺點(1)、(3)、(5) 所示。 雖然監察院調查報告與校長、教 師反映意見歸納有上述五類問題,但 對於調用教師之措施在校長與教師之 反映意見中仍有認同意見,此認同意 見對於調用機關與被調用教師係屬正 向認同,這大概就是調用教師制度迄 今仍為教育部與各縣市教育局處所沿 用的原因,然要讓一個制度成為優良 文化並能永續傳承,針對問題進行省 思檢討以尋改善之道是各教育行政主 管機關應有的作為,因此回歸人力資 源管理的初衷,權變、彈性地讓用人 唯才、適才適用之理想,透過任用作 業程序,遵循人力資源規劃、招募、 甄選、職前引導、訓練、發展及績效 評估等步驟,引領調用教師制度得以 永續經營是有其必要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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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奇思妙想引成真-代結語

調用教師制度既然迄今仍為教育 部與各縣市教育局處所沿用,代表該 制度係有其存在之價值,制度是政策 執行的重要依歸,執行結果所造成的 偏差若非執行不力,其主要原因必然 是制度本身的偏差所造成,因此,從 人力資源管理的初衷談調用教師之問 題,即是在探討同時解決執行不力與 制度偏差的問題解決策略,並透過定 時與不定時的檢討改善過程,讓制度 得以與時俱進並發揮其正向功能。以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調用市立中小學教 師服務實施要點」為例,該要點經監 察院 101 年 12 月 6 日調查糾正後,市 府即於 102 年 4 月 23 日修正公布該要 點 , 其中 對於 監察 院 所指 缺失 及 校 長、老師所擔心之事項於要點中就有 做部分規範,例如要點三規範教育局 調用教師,應先徵得調用教師意願及 其服務學校同意並應敘明調用理由及 估算所需經費;要點四規範教師調用 期間以一個學年度為原則,必要時得 經調用教師及原服務學校同意後繼續 調用,而前項調用期間合計以不超過 八年為原則;要點五規範調用教師之 原服務學校得於調用期間聘用代理、 代課教師代其課(職)務。此三要點 即在解決前述所分類之調用教師制度 所產生的爭議問題之調用教師實施要 點 內 涵適 切性 與是 否 如法 執行 之 問 題、代理教師之素質影響學生學習之 問題及造成被調用學校困擾(如排課與 代課經費等等)之問題,然該要點並未 對小校不宜調用教師最規範,僅在要 點三規範須服務學校同意作為道德規 範,但通常學校校長對於教育局處的 調用需求會因長官的關懷而應允之, 因此,若能於調用教師實施要點中明 訂小校不宜調用教師之規定,以制度 維護學校權益始是正軌。另對於代理 教師素質及被調用教師與候用校長調 用之心態問題,則應從回歸人力資源 管理的初衷規範引導之,相信代理教 師與被調用教師及被調用候用校長均 能發揮所長,並培養出正向之教育人 的心態。又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與學校 之間本是密不可分的教育家人,在共 同的人力資源管理系統下,若能有教 育一家通的奇思妙想,也許在行政與 教學間建立一套合宜的流動管道與考 核制度,更能解決目前教育行政主管 機關之業務繁瑣的窘境。 參考文獻  洪嘉文(2009)。學校體育經營管理 策略與實務。臺北市:師大書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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