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資訊社會研究學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資訊社會研究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資訊科技帶來社會極大之改變,無論是資訊本身的 傳播,或個人行為、心理,乃至於整體社會結構、文 化、經濟、政治、法律與教育,都受其影響,本會之宗 旨即在結合相關學者與學生之力研究此一現象。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 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 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經費以鼓勵研究資訊社會及資訊社會分析方法 等基礎研究。 二、提供經費以鼓勵研究資訊社會之相關現象。 三、整合國內相同研究主題之學者以增加學術性交談, 並辦理相關主題 之研討會。 四、成立網上學術社群,提供相關主題學者日常網上交 談用。 五、支援邊遠地區上網計劃團隊,以促進邊遠地區資訊 社會之發展。 六、提供獎學金支援相關學者出國進修或攻讀學位。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 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 關之指導、監督。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據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連續兩年 未依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 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 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 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 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 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 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 與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的處分。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設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 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五人,候補監事五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 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 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計劃。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理事 互選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 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 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 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 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 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 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 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 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 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 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 作人員職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 織簡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 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由會員十分之一以 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 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 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 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 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 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 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 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 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 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 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 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 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除召集臨時會 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 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 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 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 一千兩百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百元整(具學生身份 者新台幣兩百元整)。團體會員新台幣兩千四百 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 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 (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 通過),於會計年度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 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 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 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 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 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 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