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文化公民權觀點分析臺北市藝文推廣處主辦音樂活動之效應:以「音樂沙龍」、「文化就在巷子裡」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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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謝辭 在博士班就讀期間,我遇到了人生的伴侶,結婚、生子等人生大事都在求學階段完 成;這樣的生命足跡,也應證了社會教育的精神-學習是無所不在! 回首這幾年的學習歷程,我從社會教育的門外漢,在系上老師-黃靖惠教授、黃富 順教授、林振春教授、李明芬教授、黃明月教授、廖世璋教授、林鴻洲教授等人的引導 下,得以對高齡學、社區教育、成人心理學、成人社會學、文化研究等領域,存有一點 學習的心得,進而將我最愛的「音樂」與之融合,成為這篇論文的發想。特別感謝口試 委員-謝俊逢教授、黃均人教授、何康國教授、陳俊斌教授以及劉俊裕教授在論文上的 指導與啟發,讓我的論文可以藉由扎實的理論,呈現更完整的社會實踐。 感謝我的指導教授-靖惠老師一路引領,從觀念的啟發到文字意義的推演,儼然都 是一種「比學生還認真」的態度,這也督促了我,千萬不能辜負老師的用心良苦,對知 識的學習亦不能因為工作、家庭等藉口而有所怠慢。當我看著老師忙碌的身影在研究、 輔導學生、照顧家庭之間打轉,仍能以嚴謹的態度做學問時,讓我產生了許多勇氣來面 對生活中的許多挑戰。我也很幸運,遇到一群相知相惜、相互打氣、共同學習的博班同 學-英姿、婉茹、靜宜、丹怡、耀明、以及艾湄學姊,學習的路上有你們,真好! 再來,我想感謝我平凡而偉大的父母-黃各舜先生、黃陳月秀女士,我們並不是富 裕的家庭,但你們卻給我和姊弟們滿滿的愛和正確的人生觀,生活因此不虞匱乏,也懂 得知足感恩及愛人與被愛;沒有你們當我堅強的後盾,就沒有今天的我!尤其對我的照 顧和疼愛,沒有因為我的結婚、生子就減少,反而在我孩子需要有人照顧,以及許多事 我一個人辦不到時挺身而出,我愛你們、謝謝你們。感謝我的老公-仁傑,謝謝你用智 慧與包容和我共同面對生活中的一切,遇見你是我人生最美好的事;也謝謝我的孩子- 宸睿,你對我的依賴與貼心,是我努力完成學業的動力,與你共同成長、學習,也是人 生美好的事。 最後,感謝軍中的栽培和訓練。當初偶然踏進復興崗的音樂館,沒想到可以在進入 社會後,繼續在音樂領域、在師大音研所、社教所體會學習人生。感恩! 黃千珮謹誌 民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3) 由文化公民權觀點分析臺北市藝文推廣處主辦音樂活動之效應: 以「音樂沙龍」、「文化就在巷子裡」為例 摘要 本研究以文化公民權為主軸、以臺北市藝文推廣處的活動「音樂沙龍」、「文 化就在巷子裡」為研究範疇,主要研究目的則援引 Shelemay(2015)的「三 S」音 景概念-特定脈絡與場景(Setting)、聲音(Sound)、意義(Significance),對此 二活動的效應進行整體的探討。詳言之,分從政府、活動內容、參與的民眾此三方 面深入研究,包括: 一、在政府方面-「從文化政策的發展檢視文化公民權的建構與公民權的落實」: 藉由臺北市藝文推廣處音樂活動之相關文獻、對決策者的訪談,探討其文化政 策的歷史脈絡以及剖析其中「文化公民權」概念的轉變。 二、在內容方面-「多元文化公民權在活動中的呈現」: 分析音樂藝文活動所呈現的類型、比例多寡以及所具有的文化公民權意涵。 三、在參與者方面-「解析民眾參與、民眾意見參與對文化公民權的意義」: 由文化公民權的視角,探討民眾對藝推處主辦活動的反應,尤其是: (一)探討民眾認為政府舉辦活動的對象、理念與成效為何。 (二)分析民眾參與活動以及轉換文化資本的情形。 承接研究目的,本研究首先分析相關文獻,並以次級資料研究法與訪談法探討 藝文推廣處文化政策的發展,進而以內容分析法分析「音樂沙龍」及「文化就在巷 子裡」兩個活動的類型,再透過對十四位活動參與者的個別訪談,以分析其反應及 文化資本轉換情形。最後,統合研究分析的結果,如下所列: 一、在政府方面: 關於藝文推廣處辦理「文化沙龍」及「文化就在巷子裡」活動所展現的文化公 民權之意涵,主要的特點在於政策的建立是以「人民」為立基、以「教育」為目標, 在執行上則是參考民眾對活動內容的意見。.
(4) 二、在內容方面: 依據分類與統計的結果,「音樂沙龍」呈現最多比例的音樂類型為「西樂」, 而「文化就在巷子裡」以「歌仔戲」為比例最高的表演藝術類型。 三、在參與者方面: 透過「文化資訊」、「文化態度」、「文化活動」、「文化培育」、「幸福感」、 「文化公民權」六大面向的訪談,受訪者均對政府主辦音樂活動予以肯定,原因則 因人而異,建議事項也有所不同。而在受訪者文化資本的轉換情形方面,分析顯示 本身具有高文化資本者較無明顯改變,而社經地位屬於中低階層且「自覺」此些活 動的意義之受訪者,則呈現較明顯的轉化。 四、研究貢獻 (一)音樂藝文活動文化資本轉換模式之歸納整合 (二)音樂藝文之社會效應探討 (三)對軍中音樂藝文推廣的啟發 基於上述結論,本研究對後續相關研究提出兩項建議,包括:一、研究的場域 可擴展至整體「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其主管機關「臺北市文化局」,或是其他文 化機構等,以探究藝文推廣的各種目標與策略;二、後續研究可以不同社經地位者 作為訪談對象,藉以比較不同身分背景的民眾在活動參與後的回應。此外,亦可以 詢問不願意參加活動的民眾,瞭解其未參加活動的原因,探訪資料可進一步作為主 辦單位降低阻礙因素、提升民眾近用藝文活動的參考。 至於對藝文推廣活動的辦理之建議,本研究參考活動的內容分析與受訪者之意 見,提出下列三項:一、對活動的行銷、推廣以及環境設置之改善;二、藝文活動 辦理經驗分享與交流機制的建立;三、對參與藝文活動之相關教育的重視。. 關鍵詞 文化公民權、文化資本、藝文推廣、藝術教育、音樂活動分類.
(5) An Analysis on the Effect of Music Activities Organized by Taipei City Arts Promotion Offi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ultural Citizenship: Examples of Activities Named “Music Salon” and “Culture in Alley” Abstract This study takes the cultural citizenship as the main subject and the activities named "Music Salon" and "Culture in Alley" organized by Taipei City Arts Promotion Office as the research domains. The main purpose of the study is to conduct a holistic discussion on the effect of these two activities through the concept of "3S of the Soundscape" from Shelemay (2015) - Setting, Sound, Significance. And the in-depth research was carried out from the following three aspects of the government, activity contents, participants: 1. Government - viewing the construc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cultural citizenship from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policy In this part, the historical context of the cultural policy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concept of "cultural citizenship" were discussed through the relevant literature of Taipei City Arts Promotion Office as well as the interviews with policy decision-makers. 2. Content - discussing on the presentation of the multicultural citizenship in activities The types, proportions, and their implied meaning of cultural citizenship for music art activities were analyzed. 3. Participants - analysis of the significance of citizens’ participation and opinions on cultural citizenship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ultural citizenship, citizens’ responses to the music activities organized by Arts Promotion Office were explored, in particular: (1) Investigating the views of participated citizens about the objects, concepts and effects of activities organized by government (2) Analyz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citizens in music activities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ir cultural capital.
(6) Based on the above, this study firstly analyzed relevant literatures, and explored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policies of Taipei City Arts Promotion Office by means of the secondary data research and interviews. Secondly, the activity types of "Music Salon" and "Culture in Alley" were studied by content analysis. Thirdly, the analyses on the reactions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cultural capital were carried out through the individual in-depth interviews with 14 participants. Finally, the results of the study were concluded as follows: 1. Government: Regarding the meaning of cultural citizenship implied by the activities of “Music Salon” and “Culture in Alley” held by Taipei City Arts Promotion Office, the major features lie in the fact that the policy is established on the basis of “the general public” as well as oriented towards the goal of “education”, and is carried out referring to the public’s opinions for activity contents. 2. Content: According to the results by categorization and statistics, “western music” takes the largest proportion among the music presented in “Music Salon”, and “Taiwanese Opera” occupies the greatest part among the performing arts in “Culture in Alley”. 3. Participants: Through interviews about the six dimensions, including “Cultural Information”, “Cultural Attitudes”, “Cultural Activities”, “Cultural Cultivation”, “Happiness” and “Cultural Citizenship”, interviewees all positively recognized the government’s organization for music activities. But the reasons vary from person to person, and the proposed matters are also different. In the case of respondents' cultural capital transformation, analysis shows that interviewees with higher cultural capital do not exhibit obvious changes, while distinct alterations are shown by the interviewees with the middle or lower socioeconomic status and awareness about the significance of these activities..
(7) 4. Research contributions: (1) The integration of cultural capital transformation model for music arts activities (2) The exploration of social effects of music arts (3) The inspiration on the promotion of music arts in the military Based on the above conclusions, there are two suggestions for subsequent research, including: (1) The field of study can be expanded to the whole "Taipei City Arts Promotion Office", its competent authority being "Department of Cultural Affairs, Taipei City Government", or to other cultural institutions, so as to explore various promotion objects and strategies for arts; (2) Subsequent research can take people from more different socioeconomic levels as interviewees and compare their responses. In addition, research can inquire people unwilling to participate in the activities about their reasons for non-participation, so the data can further be a reference for the organizers to exclude the obstacles and enhance the rights of public's access to art activities. Referring to the content analysis of the activities and the opinions of the respondents, this study also propose suggestions for Taipei City Arts Promotion Office, including: (1) improving activity marketing, promotion and environment settings; (2) establishing the mechanism for sharing and exchange experiences on organizing art activities; (3) paying attention to the education associated with the participation in art activities.. Keywords: Cultural Citizenship, Cultural Capital, Art Promotion, Art Education, Music Activity Classification.
(8) 目 第一章. 緒論. 次.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背景.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 9.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 12. ………………………………………………………………. 14. ………………………………………. 14. ………………………………. 34. …………………………………. 48. …………………………. 60. ………………………………………………………. 68.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文化公民權的意涵及效應. 第二節. 臺灣社會變遷中的音樂藝文發展. 第三節. 音樂的類型以及在臺灣的發展. 第四節. 戲劇、舞蹈的類型以及在臺灣的發展.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第一節. 研究架構. …………………………………………………………. 68. 第二節. 研究方法. …………………………………………………………. 70. 第三節. 實施程序:研究對象、場域與研究工具. ………………………. 74. 第四節. 資料處理及分析. …………………………………………………. 83. ……………………………………………. 88. …………. 88. 第四章. 政府-臺北市藝文推廣處. 第一節. 「音樂沙龍」、「文化就在巷子裡」的原由及辦理. 第二節. 「文化公民權」概念的轉變. 第五章. 活動的類型. ……………………………………. 107. ……………………………………………………………. 112. ………………………………………. 112. ………………………………. 119. 第一節. 「音樂沙龍」之類型分析. 第二節. 「文化就在巷子裡」之類型分析. I.
(9) 第六章. ………………………………………………. 126. …………………………………………………………. 126. …………………………………………………. 143. …………………………………………………………. 161. ……………………………………………………………. 166. 閱聽者-訪談結果分析. 第一節. 音樂沙龍. 第二節. 文化就在巷子裡. 第三節. 本章小結.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 166. 第二節. 建議. ………………………………………………………………. 183. …………………………………………………………………………. 190. ………………………………………………………………………………. 208. ………………………………………………. 208. 參考書目. 附錄. 附錄一. 音樂沙龍節目資訊. 附錄二. 文化就在巷子裡. 2014-2016 年活動 ………………………… 212. 附錄三. 文化就在巷子裡. 2017 年活動 …………………………………. 227. 附錄四. 訪談大綱. …………………………………………………………. 231. 附錄五. 參與研究同意書. …………………………………………………. 233. 附錄六. 音樂沙龍-演出企劃申請公告. …………………………………. 234. 附錄七. 音樂沙龍-演出規範同意書. ……………………………………. 235. 附錄八. 音樂沙龍-申請表. ………………………………………………. 236. 附錄九. 音樂沙龍-節目企劃書. …………………………………………. 237. 附錄十. 「文化就在巷子裡-社區藝術巡禮」活動演出團隊徵選須知…. 238. 附錄十一「文化就在巷子裡-社區藝術巡禮」活動演出團隊評選結果…. 242. II.
(10) 附表目次 ……………………………………………. 表 1-1. 研究期程與研究範疇對照表. 表 2-1. 公民權相關理論比較與本研究目的之對照. 表 2-2. 臺灣「公民社會」概念史. 表 2-3. Bourdieu 的資本類型. 表 2-4. 文化資本的構面、變數及研究操作/測量方式(簡化版). 表 2-5. 訪談問卷使用文化資本之構面說明. 表 2-6. 藝術分類(一)-Kant 的審美視角 …………………………………… 35. 表 2-7. 藝術分類(二)-中外藝術分類模式. 表 2-8. 藝術分類(三)-視覺文化的劃分. 表 2-9. 藝術分類(四)-早期社會藝術教育的類別. 12. …………………………… 19. ………………………………………………. 23. …………………………………………………… 28 ………… 30. …………………………………… 31. ………………………………… 35 …………………………………… 36 ………………………… 37. 表 2-10 藝術分類(五)-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的展演類別 表 2-11 藝術分類(六)-街頭藝人的表演類別. ………………… 37. ……………………………… 38. …………………………………………………. 表 2-12 表演藝術之分類與發展. 表 2-13 文化政策與音樂、藝文、公民活動相關性事件. 39. ……………………… 41. …………………………………………………………. 46. ………………………………………………………. 50. ………………………………………………. 51. …………………………………………………………. 53. …………………………………………………. 54. ……………………………………………. 56. ………………………………………………. 59. 表 2-21 臺灣戲劇藝術之發展. ……………………………………………………. 61. 表 2-22 臺灣舞蹈藝術之發展. ……………………………………………………. 62. 表 2-14 古典西方分類法 表 2-15 非古典西方分類法. 表 2-16 中國歷史朝代的音樂分類 表 2-17 相關研究之分類. 表 2-18 跨界音樂中的三種類型. 表 2-19 臺灣社會發展對音樂之影響 表 2-20 「音樂沙龍」活動之分類. III.
(11) 表 2-23「文化就在巷子裡-社區藝術巡禮」活動之分類. ……………………… 67. ………………………………………………………. 68. …………………………………………………………………. 71. ………………………………………………. 77. …………………………………………………. 78. ……………………………………………………. 81. ……………………………………………. 82. ………………………………………………………………. 85. ……………………………………………. 98. 表 3-1. 研究設計節次說明. 表 3-2. 訪談類型. 表 3-3.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之發展. 表 3-4. 資料分析法的研究工具. 表 3-5. 「音樂沙龍」編碼表. 表 3-6. 「文化就在巷子裡」編碼表. 表 3-7. 資料編碼表. 表 4-1. 「音樂沙龍」節目內容列舉. 表 4-2「音樂沙龍」與「文化就在巷子裡」之特質比較. ……………………… 108. ………………………………………………. 表 4-3. 文件資料中的文化公民權. 表 5-1. 「音樂沙龍」西樂類節目內容列舉……………………………………… 116. 表 5-2. 「音樂沙龍」各類型表演場次分析. 表 5-3. 「文化就在巷子裡」各類型表演場次分析. 表 6-1. 音樂沙龍受訪人員基本資料. 表 6-2. 音樂沙龍受訪人員基本資料分析. 表 6-3. 文化就在巷子裡受訪人員基本資料. 表 6-4. 文化就在巷子裡受訪人員基本資料分析. 表 6-5. 受訪者具體藝術學習經驗及相關背景說明. 表 6-6. 「音樂沙龍」與「文化就在巷子裡」之文化資本與文化公民權分析. 表 7-1. 售票型表演活動與本研究活動之比較. 表 7-2. 「音樂沙龍」、「文化就在巷子裡」分類比較. 表 7-3. 參與音樂藝文活動觀眾之文化資本測量方式. 109. …………………………………… 118 …………………………… 124. ……………………………………………. 126. ……………………………………… 127. IV. …………………………………… 143 ……………………………… 143 …………………………… 162 164. ………………………………… 167 ……………………… 169 ………………………… 180.
(12) 附圖目次 …………………………………………………. 3. 圖 1-2:「文化就在巷子裡」活動實況 …………………………………………. 4. 圖 1-1:「音樂沙龍」活動實況. …………………………………………………………. 11. 圖 2-1:臺灣當前的文化公民權網絡 ……………………………………………. 22. …………………………………………………………. 67. ………………………………………………. 69. …………………………………………………………. 73. 圖 3-3: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定位功能 ……………………………………………. 76. ………………………………. 96. 圖 1-3:研究問題層次圖. 圖 2-2:節目海報暨說明. 圖 3-1:研究架構及三面向關係圖 圖 3-2:內容分析的步驟. 圖 4-1:臺北市藝文推廣處一樓大廳空間示意圖 圖 4-2:「文化就在巷子裡」活動場次地圖暨總表. ……………………………. 104. 圖 4-3:「文化就在巷子裡」局長的話暨處長的話. ……………………………. 105. 圖 4-4:「文化就在巷子裡」觀眾須知暨活動總表. ……………………………. 106. ………………………………………………………. 111. ……………………………. 111. ……………………………………. 113. ……………………. 115. …………………. 116. 圖 5-4:「音樂沙龍」2013-2017 各類型表演次數比較 ………………………. 117. ……………………………. 119. 圖 5-6:「文化就在巷子裡」歷年表演場次變化趨勢(三大類) ……………. 122. …………………………………. 123. ………………. 124. 圖 4-5:社群平台互動情形. 圖 4-6:「文化就在巷子裡-社區藝術巡禮」問卷 圖 5-1:「音樂沙龍」內容類型比例暨說明. 圖 5-2:「音樂沙龍」歷年表演場次變化趨勢(三大類) 圖 5-3:「音樂沙龍」歷年表演場次變化趨勢(細項分類). 圖 5-5:「文化就在巷子裡」內容類型比例暨說明. 圖 5-7:歷年表演場次變化趨勢(細項分類). 圖 5-8:「文化就在巷子裡」2014-2017 各類型表演次數比較 V.
(13) 圖 6-1:藝聲管樂團 E-Sound Band【藝.卡通】演出花絮(時間:20170416). 128. 圖 6-2:「文化就在巷子裡」活動花絮 …………………………………………. 144. 圖 7-1:「音樂沙龍」受訪者參與活動之轉化. …………………………………. 172. 圖 7-2:「音樂沙龍」維持資本狀態之受訪者. …………………………………. 173. 圖 7-3:「文化就在巷子裡」受訪者參與活動之轉化. …………………………. 174. 圖 7-4:「文化就在巷子裡」維持資本狀態之受訪者. …………………………. 175. ………. 179. 圖 7-5:「文化公民權」與「民眾、政府、內容」之關聯與意義闡釋 圖 7-6: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策略地圖 1. ………………………………………… 184. 圖 7-7: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策略地圖 2. ………………………………………… 184. 圖 7-8: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策略地圖 3. ………………………………………… 185. VI.
(14) 第一章. 第一節. 緒論. 研究動機與背景. 我的父母都喜歡音樂,但是兩個人喜歡的卻是不一樣的音樂類型,母親喜歡歌 仔戲等戲曲音樂、民歌、清柔的古典音樂等,父親喜歡日本演歌、國臺語經典老歌 等,尤其愛唱卡拉 OK,我則是從小念音樂班、從西方古典音樂教育開啟我的音樂 之路。從自己的生活圈來看,音樂就呈現出多樣化的面貌,但是卻以各種不同型態 與人共存,並對人的生活、思想、情緒產生影響;於是,我開始思考:音樂對人的 重要性以及它是以什麼樣的姿態存在於社會之中,這篇論文是我生命過程中對音樂 參與社會、參與生活的一個發想。 而這篇論文的研究動機非常簡單,是希望音樂、藝術不管以何種型態、樣貌呈 現,都具有親民之姿;而研究背景的追溯,可能要從我選擇就讀軍校開始…。. 壹、音樂與我 從小學音樂的我,身處在音樂科班的教育環境中學習相關的音樂知識技能,在 一連串正規音樂教育的帶領下與音樂結識多年,但隨著接觸的音樂越來越廣泛,以 及後來選擇從軍、在軍校任教的環境影響下,自己也開始反思音樂之美能否廣為流 傳及應用?回想高中三年級時,第一次在升學的資訊中得知「軍事院校」的選項, 進而瞭解北投復興崗的政治作戰學校竟然有音樂系,這對於在高中音樂班就讀的 我,無疑是多了一個可以報考的管道,於是我在填志願卡的人生規畫中加上了這一 筆。軍校就讀與音樂學習,乍聽之下非常衝突,而我自己在進入這個體制之後,也 在衝突中產生了火花與激盪。姑且不論課程的結構藍圖如何,「軍校的音樂系」與 我認知中的「音樂系」有很大的差別,加上原本獨立的音樂系在我就讀的過程中, 配合國軍體制的組織調整,逐步轉型為囊括音樂、影劇、美術三個領域的藝術系, 使得音樂的修習開始走向跨領域的整合藝術。而政戰學校藝術系音樂組與一般民間 音樂系的差別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黃筱薌 主編,2010):. 1.
(15) 一、目的不同: 軍校藝術科系的教學目的,是以培養國軍未來政戰幹部具備音樂知能及應用能 力為主,而非培養專業音樂教師或演奏(唱)家。 二、學習範疇不同: 以「軍事藝文學」為基底,藉由跨領域的型態,整合音樂、美術、影劇三方面 功能。 三、教育方式不同: 教學模式以理論為輔,著重實務工作方面的實踐,融入組織管理、領導統禦的 概念,完成課程實作。 四、應用層面不同: 朝向服務官兵、聯繫軍民合作關係的角色發展等,發揮藝術特質與功能,協助 軍事任務推展。 在體會音樂科班學習環境以及軍事院校音樂環境的差異中,自己產生了反身性 的思忖:少了技藝競爭壓力的軍校生活,讓我有機會在另一種壓力中學習成長,對 於「倫理觀念」與「技藝高低」兩者產生矛盾的拿捏與掌握,也讓我在日後的人生 旅途中多了觀察的智慧。意外投身軍旅的我,把這一趟旅程視為奇幻之旅,雖然這 段旅程還沒有結束,但是透過反思,自己也藉此釐清了踏入軍校以來的某些矛盾, 並發現矛盾的另一面竟然存在著價值匪淺的契機。2013 年,研究者嘗試以生命書寫 的模式架構「謬思生命中的典範轉移」(Music Paradigm Shift in Life)一文,從開 始學習音樂、軍校就讀、部隊歷練,乃至於回到學校任教的過程,以反思、聚焦、 互動、批判的方式,從中尋找正向的力量、體現自我生命的價值(黃千珮,2013)。 研究題目中的謬思有兩層涵義,其一是引用音樂(music)一詞源於古希臘語的 μουσική (mousike),意即「謬思」(muse)女神的藝術 ,探究多元生命狀態的範疇, 並以音樂生命為主軸,進而延伸探討;其二是援引「謬思」的中文解釋,「謬」即 錯誤、「思」即思考,複合其意並非指錯誤的思考,而是從迥異的觀點發思,以正、 反、合等各種角度切入,反思生命的意義並追求人生真、善、美。生命的重大轉折 與知識界門的改變,再加上軍事領域中的音樂著重實用性與功能性,以及閱聽者為 國軍,其並非均為專門學習者,在此情況下,許多音樂的認知問題也油然而生。從 工作職場的問題:什麼音樂是國軍需要的音樂?政戰幹部要如何在軍中巧妙的運用. 2.
(16) 音樂執事?到跨越工作職場的反思:美善的音樂究竟如何打破藩籬、跨越階級,以 更親民的姿態出現?相關問題的觸角開始隨著社會觀察的角度蔓延。於是,自己開 始尋求解答,帶著疑問走入社會教育的領域,希望在社會變遷中,能藉由社會文化 的視角、相關理論的扶持,紮根於社會現象之中,使音樂成為社會教育的貢獻者; 並希望普羅大眾在資訊媒體的輔助下、教育資源的引領中,哪怕只是抒發心情、幫 助睡眠、製造活動的氛圍等簡單不過的生活脈絡,都可以感受音樂帶來的美好。 除了修習社會與文化理論課程,我開始關注社會上音樂藝文活動的動態,發現 政府或民間企業主辦的藝術下鄉活動,或是社區藝術活動推廣,都與我的理念不謀 而合。其中,在臺北市藝文推廣處的「音樂沙龍」,我感受到開放空間的特殊氛圍, 來到這裡的人可以找個位子坐下來,聚精會神地聽臺上表演者導聆及演奏,也可以 找個沙發坐下來看報紙,並且同時享受音樂的洗禮。在「文化就在巷子裡-社區藝 術巡禮」的活動中,我和來自城市各個角落的市民,以黑夜為天幕,在音樂、燈光 的簇擁下大跳佛朗明哥舞蹈,也可以轉換時空想像自己是身騎白馬走三關的主角, 一起哼著歌仔戲的調子…。這樣輕鬆自在地將音樂融入生活之中的景況,除了讓我 記憶深刻,也讓我的研究思考脈絡希望能從社會實務面著手,從觀察音樂藝文活動 的過程中,瞭解民眾的想法和感受;尤其企盼在擷取社會經驗與研究成果之後,不 但能夠反饋於軍中音樂的推廣,亦能夠更加擴大音樂在社會層面的應用。. 圖 1-1:「音樂沙龍」活動實況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3.
(17) 圖 1-2:「文化就在巷子裡」活動實況 資料來源:「文化就在巷子裡-社區藝術巡禮」臉書粉絲專頁及本研究整理. 貳、音樂在社會中的角色 在音樂教育的推廣中,音樂活動是重要的媒介之一,透過音樂活動的傳達,將 樂曲以現場演唱奏的方式呈現,閱聽者不但可以讓視覺和聽覺感受音樂的洗禮,亦 可透過節目冊的曲目賞析、專人導聆等方法瞭解樂曲,獲得與音樂展演相關的各類 型知識,包含聽音樂會的禮儀、欣賞音樂的方法、樂器及其編制的認識等(蔡文怡, 1988;呂隆義,1993)。除此之外,音樂活動也具有豐富的社會性(sociability), 其社會性的意義學者們各有不同的詮釋;其一是指融入於音樂作品本身,或是音樂 創作過程中反映出來特定時空的社會層面意涵(Shepherd, 1991);另一種社會性, 是指有關社會連結、社會關係或社會互動層面的涵義,例如:參加音樂活動,可以 做為演出者或其他場域內的成員透過人際關係網絡的運作,將「聽音樂會」當作一 種社會或社交活動,讓各個社會圈內的熟識者有機會相聚(郭曉玲、傅仰止,1998)。 音樂活動作為這種社會場合,發揮了社會結合的作用,透過直接、具體的社會聯繫, 與演出者、聆聽者、工作人員等文化成員互動,共同呈現音樂活動的社會性(瞿海 源,1997: 196)。由上述可知,無論是音樂反映出來的社會層面意涵或是社會連結 性,都讓音樂教育的推廣具有更深的涵義,也因此將音樂活動與社會教育結合,除. 4.
(18) 了可以提升音樂教育的廣度,也可以讓音樂人反思在菁英教育之外,音樂亦可作為 社會教育的媒介,強化在社會層面的應用。 就社會的連結而言,研究者認為閱聽者的參與最具有社會連結與音樂推廣的意 義。然而,值得關切的是:民眾參與的想法與感受為何?主辦單位提供了什麼內容? 音樂推廣的意義,就是讓民眾在面對文化的各個領域能夠表達己見並尊重其差異、 不以優劣與否來論定音樂的本質;而參與音樂藝文活動的過程中,民眾的想法與感 受以及主辦單位提供的內容,都值得研究者深入探討。從文化公民權(cultural citizenship)的角度來看,有關對自己權利的信念與價值觀,人們主要是立基於本身 對文化歸屬認同,而非只是國家對法定公民的裁量(Silvestrini, 1997: 44)。前文建 會主委陳其南即以「文化公民權」的概念指出,政府應提供公民文化藝術資源,公 民亦具有發展文化藝術的責任(陳其南、劉正輝,2005)。所謂的文化公民權,乃 聚焦於「某些不被國家力量所保障的社群,或是被基本權利所否認的文化與社會權 利的訴求」(Inter-University Program for Latino Research, Culture Studies Working Group, 1988: 2)。Rosaldo(1997: 36)也指出,各類型的新社會運動,逐漸將特定 性別、性傾向、族群、生態、階級等團體視為「公民」來審視,但這種「量」的轉 變,並不足以代表公民權的改變,「質」的影響-文化權的出現,才是改變公共資 源重新分配以及公民權認知的新因素;他認為公民在「充分享有民主與參與權時, 也有維持差異的權利(the right to be different)」,而差異的落實仍與文化領域相關。 因此,無論聽眾的知識領域、教育背景、生長環境為何,聽眾本身具有權利在政府 提供的音樂活動中,尋求能夠滿足自己喜好、欣然接受的部分,也可以藉由音樂活 動的參與,透過文化消費的行為,進而提升個人文化資本(鄭凱元,2011)。 就音樂藝文活動中的政府角色而言,其扮演著音樂藝文政策的推手,透過活動 的辦理讓觀眾接受到文化藝術的薰陶,進而提升國民的精神生活;但過程中仍要進 一步了解民眾的文化需求,盡力配合民眾的需要,關注的問題除了舉行時間、地點 的適切性等,還有節目本身具有的客觀因素-即如何做到雅俗共賞,又深具藝術水 準(蘇文璽,1984)。對政府部門來說,從早期主觀的決策到近年來客觀地以民意 為基礎,辦理一個觀眾接受度大的活動,除了文化政績的積累、功能的彰顯,亦是 順從民意的表現(紀惠容,1984)。對臺北市而言,活動的辦理更能夠配合市府的. 5.
(19) 政策-「改變臺灣從首都開始,改變臺北從文化開始」1,對地方而言,籌備過程因 為需要里長辦公室的協助,無形之中構成相得益彰的里民服務工作,所以這樣的音 樂藝文活動可說是在各方的支持下永續經營。對藝文表演團體來說,政府主辦活動 的甄選,有「經費補助、觀眾來源、知名度的開展」等誘因,從教育層次考量,還 附有傳承、宣傳的概念,所以民間團體更能在政府的推力下樂於參與(郭振雄, 2013)。面對政府的角色問題,研究者在查閱相關文獻資料時發現,因為「臺北市 立社會教育館」已於 2015 年根據文化局組織規程修正案改制為「臺北市藝文推廣處 」,早期針對臺北市社教館的功能闡述(李建興、宋明順,1983;林勝義,1993; 紀惠容,1984;楊振華,1988;鄭惠文,2002;戴德,1991),已然需要重新再定 位;加上大部分的研究者多將研究主題設定在「志工」 、全面性的「經營」問題(紀 惠容,1984;洪士惠,1999;鄭惠文,2002;盧健英,1991;戴德,1991),相關 研究對於音樂藝文活動推廣情形以及政府角色識別的缺乏,正是研究者在本篇論文 中亟待探討的問題。 就音樂藝文活動中的民眾參與而言,民眾是在活動中追求其生活的目標,透過 參與活動進而達到某些方面的轉化。社會學者 Bourdieu 曾探討文化活動偏好與社會 結構間的關聯,並以「市場現象」來解釋文化活動的消費,且認為階級與文化偏好 (taste)息息相關 (Hall &Neitz, 1993: 133) 。但是除了階級與文化偏好影響文化活 動的消費外,民眾參與音樂藝文活動的動機,亦隱含著「透過參與活動來提升文化 資本」的意義,並影響階級與文化偏好的轉向。有學者指出,文化活動導入民眾所 存在的空間,能夠帶來生命力與提供服務,同時創造出更多元的生活(Ku & Hsin, 1996);而空間氛圍的轉變,除了外在層次的改變,亦讓民眾在心理層面上產生了 影響。心理學家 Peasons 提出的人類行為模式分析和行為論就指出,在情境與規範 的調節之下,人類行為有其定向性(orientation) ,每個行為皆涵蓋著能量(energy)、 努力(effort)或著一種動機;以此觀點來檢視文化活動的發生,可推論民眾為了滿 足對休閒或更深層之社會需求,因而產生文化行為之動機,透過社會經濟發展階 段、文化設施提供與否、設施所提供之服務品質,以及社會對於個人行為規範的誘 發或限制等實質環境,產生追求文化資本的行為(古宜靈、辛晚教,1997)。無論 是從行為論的觀點著眼,還是從文化消費的現象做解釋,都可以顯見文化資本在其 1. 出自「柯文哲晚會演講全文」,2014 年 11 月 23 日蘋果日報報導。 6.
(20) 中的運作,但多數研究對於文化資本在音樂藝文活動中的論述,主要都是探討民眾 在既有的文化資本條件下對參與活動行為的影響,例如洪凡育(2002)提出人口統 計變項與音樂節目參與意願之分析:除了居住地之外,性別、年齡、教育程度、職 業、婚姻狀況、家庭狀況和家庭收入與音樂節目之參與意願皆有顯著差異;以及胡 湘堂(2009)指出個人對於自身在社會階級間的認定,可能會影響個人主動或被動 接受文化藝術教育的涉獵及藝文活動參與的資訊;喜歡文化音樂戲劇等活動及個人 藝術品味愈高,對於藝文活動資訊及文化藝術知識的涉獵相對於未有此習慣的一般 民眾定會來得高。另外,陳春壅(2000)在探討民眾參與藝文活動休閒取向的研究 中指出,同意程度最高的休閒促進因素為「藝文陶冶與學習」,以及民眾對藝文活 動興趣偏向喜歡「關乎子女教育性」的休閒活動,這些因素其實也都隱含文化資本 在其中的連動。 而面對音樂藝文活動的社會存在價值等問題,相關研究顯示在體現其意涵時也 必須有所突破及說明,尤其是對於文化認同、文化經驗與文化公民權等概念的差異 與識別必須釐清(王俐容、楊蕙嘉,2010;白宗易、力佳潔,2010;林曉英,2016; 劉祖鑫,2010;劉璧榛,2010a)。音樂藝文活動之於人類的生活,並非是絕對的必 需品,政府提供的相關活動亦不像阿美族的豐年祭、賽夏族的矮靈祭、滇緬泰印的 潑水節等祭典節慶,或是客家山歌的傳唱、原住民的歌舞等,屬於特定族群文化活 動的經典、生活之必備(吳興幟,2015;林春鳳,2008;楊仁煌,2008;劉煥雲、 張民光、黃尚煃,2007;戴騰榮、張佑周、楊玉鳳,2006;謝俊逢,1989;顔白瑜, 2007;釋寶祥,1999)。但是在全球化(globalization)與多元化的現今社會,音樂 藝文活動之於社會有何存在價值呢?從「文化就在巷子裡-社區藝術巡禮」的活動 來看,政府文化機關在活動的經營上堂堂邁入第 20 年2,負責主辦的臺北市藝文推 廣處,這期間歷經政黨輪替、組織調整、承辦單位首長更續交接,而活動的執行並 沒有因而停止,反而規模越做越大(王靖惠,2005;藝文推廣處,2016)。另外, 相較於「文化就在巷子裡」的活動,比較微型的「音樂沙龍」,雖然沒有大規模的 戶外演出,卻也是藝文推廣處維持超過 10 年之久的音樂活動(藝文推廣處,2016) 。 2. 「文化就在巷子裡-社區藝術巡禮系列活動」本著「文化藝術下鄉」為目標,結合社區文化藝術 活動,凝聚社區意識,將多元文化藝術推廣進入社區,創造更多藝術文化欣賞人口;每週六晚間在 臺北市各區鄰裡或公園、廣場演出,節目類型包含戲劇、音樂、舞蹈等。此活動自民國 86 年起辦 理至今,因獲得廣大迴響與好評,活動場次不斷增加,民國 98 年由 24 場增辦為 36 場,民國 101 年增辦為 48 場並持續至今。 7.
(21) 對於「音樂沙龍」、「文化就在巷子裡」這些經營多年的音樂藝文活動,本研究認 為其有別於一般付費的音樂藝文活動,具有更「親民」、「友善」的特質,某種程 度彰顯了文化公民權的理念。然而民眾參與的經驗及反應如何呢?基於上述音樂藝 文活動參與及文化資本的相關論述,本研究也希望透過 Bourdieu 社會實踐理論在文 化領域方面的應用:日常生活之文化活動實踐(practice)=﹝習癖(habitus)*文 化資本(capital)﹞+文化活動領域(field)為基礎,試從參與者的訪談對話中, 歸結出與文化資本有關的參與動機,進而理解文化資本對參與者的影響與轉化。. 8.
(22)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壹、研究目的 「社會教育」乃是教育的全體,在社會的各個層面無時無刻的進行,凡是在社 會上進行具有教育意義的活動,都是社會教育(陳仲彥,2011)。由以上論述可知, 音樂教育亦可以視為社會教育的一部分,而音樂藝文活動是推廣音樂教育的方法之 一,故我們可以延伸其意表示:音樂藝文活動是拓展社會教育的一種形式。在這樣 的前提下,音樂藝文活動與社會教育的結合,讓它被賦予新意,成為社會藝術教育 的骨幹(林振春等,2004);尤其是由政府主辦之音樂活動,更是必須具備攸關全 民福祉以及公民素質的特徵,除了成為建構文化國力的基柱,亦能進而實現終身學 習社會的理想(黃美賢,2004;黃齡瑩,2010)。 而對於音樂藝文活動的探討,美國音樂學家 Shelemay(2015)在其專書《聲音 景觀:探索變化中世界之音樂》(Soundscape:Exploring Music in a Changing World) 指出:「一種聲音景觀,即是一種音樂文化具有的特色背景、聲音與意義」,並強 調由「三 S」即特定脈絡與場景(Setting)、聲音(Sound)、意義(Significance) 所共構的多重意義。本研究認為,此三面向乃是各音樂活動不可或缺的要素;在本 研究中,三 S 的「setting」即藝推處的政策脈絡及其主辦活動在藝文空間與場景上 的突破與轉向、「sound」可指活動內容、「significance」則可指透過民眾的參與及 回饋所檢視的演出效應,而兼具此三者的整合研究則具有「文化整體觀」(cultural holism)(薛伍利,2012)的精神。因此本研究將以文化公民權為軸心,援引上述 三面向,進行整體的分析,研究結果將提供相關學術場域的研究者,從民族音樂學、 社會音樂學、文化公民權等研究理念,剖析音樂藝文活動於社會中的運作,三個面 向的分析結果亦可提供政府在政策規劃與執行上的參考與建議。以下分從政府、活 動內容、參與民眾此三方面說明相關細節,包括: 一、在政府方面-「從文化政策的發展檢視文化公民權的建構與公民權的落實」: 藉由臺北市藝文推廣處音樂活動之相關文獻、對決策者的訪談等,探討其文化 政策的歷史脈絡以及剖析其中「文化公民權」概念的轉變。 任何活動的辦理都有其原因,音樂藝文活動的辦理也不例外,不論是官方主 9.
(23) 辦、民間承辦的展演,或是商業性、公益性的演出,在登臺的前置工作中,也存在 辦理的緣由。而政府主辦的音樂藝文活動,與政策發展路徑息息相關,無論是關注 人民的需求,或是為了藝術團體的培力,都影響活動建置的規模與方向(王揮雄, 2012;李建興,1984;郭振雄,2013)。因此,對於音樂藝文活動的發展以及近年 來受到重視的文化公民權,本研究將從歷史脈絡的考察以及透過前任館長的決策者 思維、里長在活動辦理的反思與回顧中,理解其文化政策變遷與當代思潮、理念的 相關性。 二、在內容方面-「多元文化公民權在活動中的呈現」: 分析音樂藝文活動所呈現的類型、比例多寡以及所具有的文化公民權意涵。 本研究將依據臺北市藝文推廣處之文獻及相關資料,進一步分析其音樂藝文活 動所呈現的類型及比例多寡,其意義在於對政府主辦音樂藝文活動的資訊統整,分 析近年來各類活動在比例上的變化,並瞭解政府在以文化的「軟力量」深耕城市、 提供民眾就近參與藝文活動機會的同時,對於文化公民權在多元文化方面的關注程 度與落實情形。 三、在閱聽者/參與者方面-「解析民眾參與、民眾意見參與對文化公民權的意義」: 由文化公民權的視角,探討民眾對藝推處主辦活動的反應,尤其是: (一)探討民眾認為政府推動的對象、理念與成效為何(以檢視政府在文化公 民權的作為中所獲得的回應)。 (二)探討民眾參與活動以及轉換文化資本的情形(以瞭解在文化公民權的作 為下,民眾文化資本的改變情形)。 「文化公民權」通常具有三個主要訴求,包括每個公民的文化主張與生活方式 必須被尊重、每個公民應該分享與維護社會上的文化藝術資源、每個公民都有責任 提升自己的文化藝術素養(趙雅麗,2005)。加上「文化公民權」運動扭轉過去「以 補助藝術家、鼓勵藝術家創作為主」的思維,改以民眾為主體的文化政策理念,將 文化、藝術和學習的重點置於觀賞民眾本身(陳志賢,2016)。而研究者也將經由 訪談及觀察,瞭解民眾參與免費、目的為「去階級」的音樂藝文活動的情形,並請 受訪者評估相關活動的參與對培養氣質與鑑賞力等文化資本的正向影響程度,藉以 檢視公部門營造藝文環境對提升民眾文化公民權的效應。 10.
(24) 貳、研究問題 本研究的主要問題將透過文化公民權的視角剖析其中的關聯性,並藉由文獻資 料的探討、相關文件的分析、觀眾的訪談,瞭解政府在活動辦理過程中的變革、活 動內容的概況,以及民眾對政府主辦音樂藝文活動的想法,進而探討觀眾接觸這些 音樂藝文活動在文化資本上的轉變。據此,再與上述「目的」中三個視角相互對照, 研究問題詳如下列: 一、在政府方面- 瞭解臺北市藝文推廣處音樂藝文活動的相關政策發展過程為何?其中有關「文 化公民權」的表現有何轉變? 二、在內容方面- 藝推處主辦的音樂藝文活動之類型、比例多寡為何?能否符合文化公民權中文 化多元性的概念? 三、在閱聽者/參與者方面- 探討民眾對政府辦理音樂藝文活動的想法及建議為何?以及參與音樂藝文活 動過程中,其文化資本有何轉換? 綜合以上所述,研究問題之層次如下圖:. 「文化公民權」 vs.民眾意見. 音樂藝文 活動發展 vs. 文化政策變遷. 閱聽者 (民眾) 文化 公民權. 政府. 圖 1-3:研究問題層次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11. 文化資本的 轉換現象. 音樂藝文活動 形式風格 與類型. 音樂 藝文活動 (內容).
(25)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乃是明確地界定論文內所要「處理」以及「無法處理」的 人、事、時、地、物(羅清俊,2005),本研究將文化公民權設定在「音樂藝文」 的範疇,透過對活動的觀察與閱聽者的訪談,主要是探討政府主辦的活動對民眾產 生的效應,其研究範圍與限制詳如下述。. 壹、研究範圍 文化公民權的涵蓋範圍廣泛,以藝術領域端視,就可以囊括美術、設計、建築、 戲劇、舞蹈、音樂等不同的分支,本研究因主題之故,除了將文化公民權設定在「音 樂藝文」相關的範疇,其探討的政府機構也以中華民國體制內為主,並在既有的人 事脈絡及工作地緣性之下,選擇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前身為社教館)為研究對象; 而推廣處眾多的活動,包含城市舞臺、音樂沙龍、知音時間、文化就在巷子裡-社 區藝術巡禮、戲曲匯演、市民講座、展覽、文山劇場、大稻埕戲苑、親子劇場等藝 文活動,研究者依其與音樂藝文表演活動相關、免費欣賞等性質進行篩選,而遴選 「文化就在巷子裡-社區藝術巡禮」及「音樂沙龍」此二者作為研究的主要場域。 對於活動內容的分析:「音樂沙龍」研究的場次包含 2013-2015 年、2016 年 7 月至 12 月、2017 年 1 月至 6 月,每週日下午於推廣處大廳舉辦的活動,共計 180 場次(2013-2015 詳見藝文推廣處年鑑資料,2016-2017 如附錄一),每場次約 1 個半小時;「文化就在巷子裡-社區藝術巡禮」的研究場次,期程為 2014 至 2017 四年的演出紀錄,共計 189 場次(如附錄二、附錄三)。在研究訪談實施方面,以 現場閱聽人為主要研究對象,在現場獲得訪談的同意後,進一步採用半結構訪談方 式,進而回應本研究提出的問題。 表 1-1 研究期程與研究範疇對照表 研究期程(場次) 主要研究方法 「音樂沙龍」 2013-2015 年 內容分析法 2016 年 7 月至 12 月 2017 年 1 月至 6 月. 12. 研究範疇 「音樂沙龍」 音樂會類型的分析.
(26) 「文化就在巷子裡」 2014 年至 2017 年 「音樂沙龍」 2017 年 2 月至 5 月 「文化就在巷子裡」 2017 年 2 月至 5 月. 「文化就在巷子裡」 活動種類的分析. 訪談法. 音樂藝文活動閱聽者的訪談暨 音樂藝文活動現場狀況的觀察 (音樂沙龍的觀察包含: 2015 年 9 月至 12 月).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貳、研究限制 在政府方面,本研究僅以臺北市推廣處的「音樂沙龍」與「文化就在巷子裡」 兩個活動為例,研究結果可能無法全面涵蓋文化公民權在音樂藝術領域的施政考 量。在民眾方面,本研究的對象為現場的閱聽者,屬於立意取樣(purposive sampling),訪談的閱聽者所接收的訊息,並非都來自同一場音樂藝文活動的節目; 但本研究主要是藉由訪談及觀察,瞭解民眾參與音樂藝文活動的情形,以便藉以檢 視公部門營造藝文環境正視民眾文化公民權的結果,而非對音樂藝文活動內容的回 饋,故閱聽者的身分不同、參與的活動不同,對研究結果的影響尚在可接受範圍。. 13.
(27) 第二章 第一節. 文獻探討. 文化公民權的意涵及效應. 壹、文化公民權的意涵 一、文化公民權的定義 文化公民權的字面意義可闡述為「每個公民都有享受文化的權利」,但是從文 化研究與公民研究的角度來看,「文化公民權」的英文 cultural citizenship,闡釋其 並非一種「主義」(ism),亦因為字尾「ship」而非「right」的用法,說明「權」 並非專指「權利」,而是包含了身份、資格,以及個人在公民社會當中的認同、權 利與義務等問題(劉新圓,2005)。 首先,就認同與主體性而言,多元文化主義的崛起與全球化的流動導致公民權 的定義與內涵不斷拓展,從市民權(civil rights)、政治權(political rights)、社會 權(social rights),發展到了文化的面向;隨著全球化以及同一性國族文化的斷裂, 當今文化研究的探索,必須重新詮釋「文化的公民權」的內涵,並重現公民可落實 民主的基本過程與條件(Turner, 2001: 12)。文化成為公民權落實的重要面向,代 表普羅大眾可以透過文化權的彰顯,達到文化民主化的理想,也說明每一個公民都 有權參與思想的建構、決定自我價值觀,以完成個人的「主體性」(劉新圓,2005)。 趙彥寧(2005)曾以文化公民權的觀點,探討並彰顯「老 T」(同志)的生命主體 價值;但是,文化公民權不只在於試圖解決「社會宰製的排斥與邊緣化」,也希望 尋求公民解放的定義與方向(Rosaldo, 1997: 37)。而文化公民權所帶來的文化賦能 (cultural empowerment)使公民參與具有更實際的意義,透過這個過程,民眾的各 種見解就能夠融入國家文化的範疇之中,與社會運作結合並展現其力量(Turner, 2001: 112)。 其次,就符號的建構而言,隨著文化工業的興起、網路與傳播媒體的發達,以 及經濟全球化、文化全球化等現象的影響,許多文化的基本要素-「符號」和由符 號建構而成的意義皆融入於民眾的生活,並影響其思想和行為的發展,進而形構出. 14.
(28) 社會意識型態。而身為文化公民,其職責所在必須能夠聚焦於文化關注,從落實終 身學習、藝術人權識讀、公民美學教育、發現文化地景、全民都市書寫、城市特色 行銷等六個面向,反思身為世界公民在政治、經濟、名利場域以外的文化定位;就 其中的藝術人權與公民美學而言,臺灣政府近年來對民間藝文工作者的文化耕耘, 以及讓各個面向的藝文界品味得以拓展,並兼具國際視野與草根溯源的美學覺醒與 人文關懷,這些現象都是社會藝文領域成熟與自信的表徵(鍾宜樺,2006)。 文化公民權被視為文化政策推動的主要目的之一,其建構的方向是經由文化來 深化公民權的落實與主體的意識,因此,藉由文化政策作為提升民眾文化能力以更 有效落實公民權,也成為學者關注的議題(王俐容,2006)。在 1960 年代之前, 「文化」大多被定義為傳統的高級文化,而文化政策的主要目的在於提升民主與社 會權的保障;到了 1960 到 1980 年間,義大利的青年運動、德國的「Soziokultur 運 動」與英國的社區媒體運動等,皆形構出「參與式公民權」的概念,即藉由建構一 個共同的公民空間,組成自我意識與地方認同的社群與公共領域,也因此讓更多弱 勢團體有了發聲的機會(Bloomfield and Bianchini, 2001: 111)。而文化公民權的提 升,亦包含民眾以不同的方式參與國家文化,例如近用教育機構、較為適合語言的 擁有、文化認同權等,因此,傳統節慶活動、博物館、古蹟也形成主要的場域,可 協助公民在此發展多種認同(Turner, 2001: 12)。此時「文化」的定義更為廣泛, 包括表演藝術、視覺藝術、各種媒材等,都可以作為倡議新公民權的管道,而文化 政策也開始產出更多樣化的公民認同,進而全方位定義地方與公民社會的嶄新關 係。文化公民權概念的出現,可追溯至早期文化權在國際文化組織中的認可,後來 轉向至國家層次,也開始突顯了個人文化授能的問題;當文化公民權的研究,從新 的視角檢視文化藝術消費中長期存在的階級品味差異、象徵符號鬥爭、文化不平等 的問題,也間接涉入了文化認同的觀點;佐以目前國家層次的文化政策來看,文化 權的範疇就包括文化認同權、文化生活接近權、文化發展權、文化再現權等觀點(王 俐容,2006)。 在臺灣,文化公民權的討論,主要立基於早期文建會對於文化公民與公民美學 的論述,所指稱的文化較側重於藝文與環境這兩個方向,不若其他學者提出涵蓋資 源、社會、政治、認知與表達取向的文化能力,並強調公民應具備各種理解「生活. 15.
(29) 方式、價值體系、權力關係、認同形式、次文化或團體差異」等的文化能力,作為 深化公民權的基礎(Mercer, 2002)。但近年來,臺灣少數族群逐漸將其文化視為是 一種活化(empowerment)其政治身分的手段,除了能夠解決主流社會對族群的邊 緣化與宰制,也能改善其弱勢、須被扶助的樣貌,此觀點類似近年來美國人類學及 文化研究學者在新社會運動的研究中,所提出「文化公民權」或「多元文化公民權」 (multicultural citizenship)的概念(Ong, 1999;Rosaldo, 1997;Delgado-Moreira, 2000;Stevenson 2001;Mercer 2002)。不過,上述族群面向的解釋與歐洲傳統的 公民權概念又有所差別。以法國為例,其 1946 年的憲法導論對文化權的論述為: 「這是一種保障每個公民都可以參與╱接近文化的普遍權利」;文化作為一種精神 食糧,不只是創造生命的資源,也是實施民主的必要條件,因此政府須如同公共服 務一樣,有責任與義務創造民眾可以接近文化的情境,使其無論貧窮富貴都有機會 可以接觸和參與文化藝術活動(Poirrier, 2000: 62)。而本研究探討的文化公民權也 接近這樣的實踐哩路,如同聯合國於 1948 年在「世界人權宣言」中(第二十二條 及二十七條)發展公民權下的文化權所宣稱的:「每個人都有權利自由參與社群的 文化生活,享受藝術及分享科學進步與其帶來的好處」,其主張認為每個公民的藝 術文化參與,讓文化不再是少數菁英階級的特權,而是被視為公民文化或現代公民 應有的涵養來推廣與普及化,進而解決經濟不平等所造成的文化不平等,以及文化 資本和資源懸殊的差異。 二、文化公民權的理論化過程 文化公民權相關理論的發展過程概況,從一開始文化研究(cultural studies)與 公民權研究(citizenship studies)的分流狀態,到 1980 年代晚期,文化研究與公民 權開啟對話的機制,在文化人類學或是文化研究的討論中,都可以見到文化公民權 概念的出現(Benmayor, 2003)。一開始文化研究主要關注於公共或是私人的文化 機構中,有關意義與美學的生產與再製的問題,而公民權的研究則著重在政治社群 中有關成員及其歸屬、倫理、權利與義務的問題,以及合法地定義個人或群體,被 納入和被排除於某個政治社群的情形(Stevenson, 2001: 1)。直至文化公民權發展 之初,相關理論逐漸對「建構人們關於權利的價值與信念」及「文化歸屬上的實踐」 予以重視(Silvestrini, 1997: 44);相較於過去對公民權認知,文化公民權敘說的是:. 16.
(30) 「某些不被國家力量所保障的社群,或是被基本權利所否認的文化與社會權利的訴 求」(Inter-University Program for Latino Research, Culture Studies Working Group, 1988: 2)。 目前對於文化公民權的討論,以 Renato Rosaldo 的研究為濫觴 (Delgado-Moreira, 2000; Stevenson, 2001; Benmayor, 2003)。Rosaldo 的研究啟發 自 1990 年代早期美國拉丁裔爭取文化公民權的相關運動,其中闡述的「文化公民 權」包含一系列的訴求與社會實踐等計畫,其目的是為了在美國建立一個拉丁裔民 眾獨特的社會空間與獲得拉丁裔族群的共識,並追求其在社會與政治上的公平發 展;因此,他們將「文化公民權」運動定義為「美國拉丁裔如何進入美國社會、發 展特殊拉丁文化形式與認同、以及豐富整個美國社會文化的過程」(Flores & Benmayor, 1997)。對於新社會運動所強調的「差異的政治」,將性別、階級、族 群、生態、性傾向的團體視為「公民」來審視,Rosaldo 認為上述的觀念只能算是 公民權中「量」的轉變,唯有文化權的出現才可以落實「質」變的影響,並改變公 共資源的重新分配、提升公民權的認知;他認為文化公民權最基本的面向是提供一 個場域,讓文化意義與社會暴力有協商、抗爭、辯論的空間,公民在其中享有充分 的民主與參與權時,也有維持差異的權利(Rosaldo, 1997: 36)。 在上述的概念中,Rosaldo 指出文化公民權成為弱勢、邊緣團體對主流社會提 出文化認同與差異的權利訴求,完整的公民權應藉由文化公民權的推動來落實;但 Ong 對此提出另一個看法:文化公民權應該被視為文化實踐與信仰的一部分,產生 於國家及其霸權形式與公民的不斷協商中,呈現矛盾又競爭的關係(王俐容, 2006)。文化公民權是一個包含「自我製造與再製」的過程,存在於民族國家與市 民社會的權力網絡中,一個公民的型塑生成與定位,倚賴著權力關係的提交與實踐 的過程;但是,公民的認知應該能夠自我生成,藉由不斷地變動權力領域,讓視野 大於這樣的權力網絡(Ong, 1999: 264)。除上述 Rosaldo 以美國拉丁裔爭取文化公 民權的例子提出相關理論外,Tony Bennet 與 Colin Mercer 也針對澳洲的聯邦文化制 度與政策,提出政府應該在公民權中保有保障民眾文化能力的機制;Bennett 指出, 文化並非只是自我表述而已,亦可作為一系列供給生活運用的工具(Miller, 2002: 232-233)。對於「文化能力-文化在社會中扮演的角色」的理解,Mercer(2002: 1). 17.
(31) 則提出四個取向可參考: (一)資源取向:幫助我們理解日常生活或是在特定產業部門之中,文化所扮演的 經濟角色。 (二)政治取向:幫助我們理解建構、維持、挑戰權力關係中文化的角色。 (三)社會再建構取向:幫助我們瞭解社會組織形構過程中,文化扮演在認知層次 或是工具層次的角色。 (四)認知與表達取向:幫助我們理解形成基本或個人價值體系,或是在體系中認 同、生活方式等形式間,文化的角色。 另外,Kymlicka(2000)鑑於 1990 年代之前對於公民權的討論,較少與族群、 種族之類的觀念做連結;因此,他的論點從政治的自由主義立場切入,媒合公民權 的概念與當代的多元文化政治,並將種族、族群等多元文化團體的需求,從公民權 層面提出,希望以民主政體為前提,進而處理文化多樣性的問題。此外,Nick Stevenson(2001)所編的《文化與公民權》(Culture and Citizenship)也試著在理 解公民權的過程中,為文化找到一個合適的位置,並進一步架構出文化公民權的概 念;Stevenson 強調文化不只是特定族群文化或是差異的呈現,也關切文化的資源、 或是不同政體的文化。王俐容(2006)指出,上述的這些學者都是文化公民權理論 的建構者,但其理論建構的方向與基本關切點各有特色;Rosaldo 與 Kymlicka 的建 構方向是從公民權「範圍」中拓展問題,主要關注弱勢團體在文化權利中被忽略與 排斥的可能性,提出政府政策必須加以保障的見解;Ong、Benett、Mercer 的建構 方向偏向於公民權「深度」的問題,提出文化強化公民主體與意識以及提升文化能 力的主張,進而能夠深化公民權的意義;而 Stevenson 的《文化與公民權》,其建 構方向為文化公民權的「內涵」問題,並聚焦於公民身分下應該保障的文化權利。 綜合各派學者的見解,其相關比較與本研究目的之對照如下表所示:. 18.
(32) 表 2-1 公民權相關理論比較與本研究目的之對照 文化權的理論建構 代表學者 基本關切點. 在本研究的應用 政府音樂藝文活 文化授能與拓展公民權量 「範圍」: 動的發展 Renato Rosaldo 與質的改變; 公民權範圍的拓展 Will Kymlicka (如辦理的對 文化與少數族群權的關係。 象、理念) 「內涵」: 各種文化權的內涵為何? 音樂藝文活動的 Nick Stevenson 文化權內涵的發展 如何落實文化權? 種類 文化如何深化公民主體與 Aihwa Ong 「深度」: 民眾文化資本的 意識; Tony Benett 公民權的深化 轉換 Colin Mercer 文化能力的提升與保障 資料來源:王俐容(2006)與本研究整理. 三、文化公民權在臺灣 (一)文化公民權運動宣言 將文化公民權的概念融入臺灣的文化政策視野,文建會(文化部前身)在「文 化公民權運動宣言」3中主張:臺灣社會政治的快速發展,使我們對於「公民權」的 思考,不再侷限於基本人權、政治參與權與經濟平等權的訴求,而應進一步提昇為 「文化公民權的新主張」(文化部,2004)。陳其南在文建會主委就職演說中則強 調,臺灣社會的公民資格並非單靠選舉權或財力來證明,還需要檢視國民的藝術質 能與民眾文化能量的深化與否;文化公民權的核心價值乃是「主動的分享 (accessibility)、參與(participation)、交流(communication)、質能(competence)」, 其最終的理想乃是「建立一個基於文化與審美認知的公民共同體社會」(陳其南, 2004)。「文化公民權」的意義,不只是在訴求政府應提供充足之文化藝術資源, 保障公民充分享有的權利,更進一步訴求公民在參與、支持和維護文化藝術發展活. 3. 「文化公民權宣言」內容如下: 一、我們認為,今天的臺灣人民,不能只滿足於基本人權、政治參與權和經濟平等權的訴求,應該 進一步提升為對文化公民權的新主張。 二、我們呼籲,中央和地方政府有責任提供足夠的文化藝術資源,滿足各地公民共用文化的權利。 三、我們呼籲,全體公民對於文化藝術活動、資源、資產與發展,應共同承擔起參與支持、維護與 推動的責任。 四、我們認為,每一個公民在文化藝術與審美資質的提昇,乃是建立文化公民權的基本條件。 五、我們主張,國家社會共同體的認同,應從傳統的血緣、地域與族群指標,轉化提昇為對文化藝 術與審美活動的共識和認知。 六、我們最終的理想,乃在於建立一個基於文化與審美認知的公民共同體社會。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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