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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職業災害補償制度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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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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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職業災害補償制度探討 國立中正大學 勞工關係學系 王安祥 我國職業災害之雇主補償責任見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雇主對其 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負醫療費用、原領工資、殘廢及死亡等補償責 任。同時,該項補償採無過失主義認定,即該項補償不涉及受職災勞 工是否有執行職務之過失。在此職業災害補償責任的設計下,雇主負 擔相當重的責任。因此,我國在社會保險的機制上,從勞工保險中設 計了職業災害保險制度。受僱於事業單位之勞工,由雇主負擔其職業 災害保險之保費,一旦勞工遭遇職災,可由保險之醫療、傷病、失能 及死亡給付來抵充雇主之補償責任。 目前對於職業災害之認定,僅可從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 項「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 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 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為基礎。在申請勞保職業災害給 付時,勞工保險局也規劃了相關職業傷病的相關認定基準。無論如 何,職業災害認定/鑑定仍為職業災害補償中相當重要的議題。 我國除有勞工保險之設計來協助雇主處理職業災害勞工補償的 問題,尚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針對未加保之勞工進行補償,此 部分經費來自於政府編列預算及依此法所收支罰鍰;另此法也針對已 加保勞工在以請領勞工保險之職災相關給付後,給予相關之津貼,如 生活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器具補助及看護補助等,此部分經費 則來自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之提撥。同時,該經費此 提供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辦 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之重建工作,以全面照顧職業災害勞 工在補償前後段時序的相關事務。 目前有關我國職業災害補償之重要議題如下: 一、 職業災害保險法之催生:如前所言,目前我國對於職 業災害勞工保護的法令,除了勞動基準法、勞工安全衛生法、 勞工保險條例外,尚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因此,法令有 整合之必要。如何參考國外立法例,修訂目前法令之不足, 催生一部合宜且完整的職業災害保險法,乃當務之急。 二、 新增職業病認定之挑戰:心理層面的職業病,在現今 具壓力的職場中,應為需重視的議題,職場憂鬱症即是其中 一例。因此,如何認定職場憂鬱症是否符合職業災害成立要 件的「業務遂行性」及「業務起因性」,也都應因職場憂鬱 症新增為職業病而多加考慮。 三、 強化職業災害預防工作:辦理職業災害相關業務中, 最重要的工作乃在於有效預防其發生。如何透過職災保險基 金,有效做好職業災害預防之工作,如教育訓練及導入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等工作,無疑仍是重要的工作。 四、 強化職災災害勞工重返工作之功能:遭遇職業災害的 勞工,在「就業服務法」24 條中,尚不為主管機關需致力促 進就業的對象,除非其已達身心障礙條件者。雖在「職業災 害勞工保護法」中,有促進職災勞工就業之內容,但協助職.

(2) 災勞工重返職場,尤其是未達身心障礙之職災勞工,是近來 在照顧職業災害勞工政策上需強化之處。.

(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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