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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官學與察舉制度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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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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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台中教育大學

國立台中教育大學

國立台中教育大學

國立台中教育大學教育

教育

教育

教育學系

學系

學系

學系碩士學位論文

碩士學位論文

碩士學位論文

碩士學位論文

指導教授

指導教授

指導教授

指導教授:

:陳啟明

陳啟明

陳啟明

陳啟明

博士

博士

博士

博士

漢代官學與察舉制度之

代官學與察舉制度之

代官學與察舉制度之研究

代官學與察舉制度之

研究

研究

研究

研究生

研究生

研究生

研究生:

:陳姿樺

陳姿樺

陳姿樺

陳姿樺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

(2)

漢代官學與察舉制度

漢代官學與察舉制度

漢代官學與察舉制度

漢代官學與察舉制度之

之研究

研究

研究

研究

漢代是中國的盛世,各方面均有輝煌成就,教育亦是如此。其中, 漢代建立的官學制度為往後朝代所效法,太學的設立於當時社會亦屬 創舉,為選才而創立的察舉制度,至今仍可見其蹤跡。本研究試圖藉 由漢代官學及察舉制度的探討,期能為當前教育尋求啟示。 本研究循以下步驟進行探討:首先,探討漢代政治背景,為瞭解 漢代官學與察舉制度奠定基礎;其次,針對漢代官學,分成中央與地 方官學兩部分加以探討。然後,探討漢代察舉制度的開端、內涵與利 弊。最後再探究政治、官學、察舉三者之關聯,並提出對教育的啟示。 本研究的啟示分為兩方面,首先在官學方面,啟示有三:第一, 漢代藉著獨尊儒術與建立官學,儒家學術成為中國思想之主流;第 二,中央設立機構培育人才的作法至今仍常被沿用;第三,中央有必 要對地方教育付出更多關注。其次在察舉方面,亦有三項啟示:第一, 推薦舉才之方式至今仍被採用;第二,漢代察舉之弊端值得以為殷 鑑;第三,如何建立防弊亦能推舉卓越人才之制度,值得我們進一步 探討。 關鍵字:漢代、官學、察舉制度

(3)

A Study on the Official School System and the Civil Service

Nomination System in Han Dynasty

ABSTRACT

Han Dynasty is one of most prosperous dynasties in Chinese history. There were magnificent achievements in various aspects, including education. The Official School System(Guan-Xue System, 官學制度) was established and adopted by the following dynasties. Moreover the Great School(Tai-Xue, 太學) was established and regarded as a pioneering work at that time. The Civil Service Nomination System(Cha-Ju System, 察舉制度) was another great establishment in Han dynasty.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explore the background which the Official School and the Civil Service Nomination System were established and how these establishments developed and to find out the implications for the current education.

This study was carried out through the following steps: First, to understand the politic background of Han dynasty; Second, to discuss the Official School System, which divided into the central and local official school; Third, to explore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Civil Service Nomination System; Finally, to explore the connection between politics background of Han Dynasty, the Official School System and the Civil Service Nomination System.

The implications about the Official School System are as follow. First, Confucianism became mainstream idea in China through venerating Confucianism and establishing the Official School System. Second, to cultivate the talent through establishing school was adopted by the following dynasties even now. Third, it is necessary fo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o concern more about local education.

There are also some implications about the Civil Service Nomination System. First, the Civil Service Nomination System is still adopted even now in different way. Second, it is important to avoid the drawback in current situation which the Civil Service Nomination System had faced in Han Dynasty. Third, it is worth to do more researches to find out a proper and fair system which can select competent officials but without drawback.

Key word:Han Dynasty, the official school system, the civil service nomination system

(4)

目 目目 目 錄錄錄 錄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6 第三節 研究資料………8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9 第五節 名詞釋義………10 第二章 漢代政治時代背景………13 第一節 西漢政治時代背景………13 第二節 東漢政治時代背景………33 第三章 漢代官學………47 第一節 漢代的中央官學………47 第二節 漢代的地方官學………64 第四章 漢代察舉制度………71 第一節 察舉制度的開端………71 第二節 察舉制度的內涵………74 第三節 察舉制度的利弊………94 第五章 漢代政治、官學、察舉的關聯………105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113 第一節 結論………113 第二節 啟示與建議………116 參考書目………123 附錄………127

(5)

表 表 表 表 次次次 次 表一 漢代中央政策轉變情形………46 表二 漢初至漢末賢良方正之舉者資歷………86 表三 漢代歷年選舉弊端與改革情形………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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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圖 圖 圖 次次次次 圖一 漢代察舉制度之架構………74 圖二 西漢賢良方正選舉之程序………85 圖三 漢代察舉制度與統治者對儒者態度變化情形………96 圖四 漢代政治與官學演變情形………106 圖五 漢代政治與察舉演變情形………108 圖六 政治、官學與察舉三者之關聯………111 圖七 統一政治思想與政治、官學、察舉之關係………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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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緒論

緒論

緒論

緒論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動機與目的

漢代是中國的盛世,共維持四百多年,至今中國人仍習慣自稱為 漢人。一般文獻常使用「漢化、漢文化、漢民族」等用語,漢人亦幾 乎成中國人的代名詞。 漢代各方面都有輝煌發展,如《史記》、《漢書》,開創中國正史之 新局;絲綢之路,開啟與西域文化交流;發明造紙技術,方便人類抒 情記事。不僅如此,教育學術亦極為發達,從武帝開始,聽從董仲舒 的建言,罷除百家,獨尊儒術,並表彰六經地位,積極推舉人才,進 而興辦太學培育人才,為我國教育制度與學術文化奠定良好的基礎。 漢代教育的發展,首先設立太學,再擴及地方官學。就教育發展 重點而言,首先重視大學,其次重視小學教育,最後再重視啟蒙教育。 漢代建立太學,以培養人才,並開設中央與地方官學,奠定中國官學 的基礎,往後唐、宋、元、明的官學,均以此為本。然而,漢代官學 何以形成?師資來源為何?其學制如何?學員拜官又如何?均值得 探究,此為本研究動機所在。 春秋戰國時期,經歷百家爭鳴的學術啟蒙,各學者均強調「重賢 與能」,在此觀念引導下,選才體系逐漸形成「立賢無方」之格局, 在選用標準與對象上,無定式,亦無規範。有貧寒出身,如:曹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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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子,又有門客起家,如:毛遂、藺相如等,亦有原是富貴之家,如: 吳起、商鞅、孫武等。既有兼濟天下之士,又有雞鳴狗盜之徒。因此 各諸侯國為了保國,紛紛透過此種養士制度,作為取才來源,如戰國 時期之孟嘗君、平原君、信陵君、春申君等「四大公子」,即以供養 食客聞名,為求賢才而不遺餘力。秦朝建立,結束春秋戰國混亂時期, 取才來源則改以重客、軍功、法吏,作為主要仕進途徑,其中受「以 法為教,以吏為師」觀念的影響,取才大多出自法吏。 劉邦統一天下,成立漢代王朝,取才方式即不採養士制度,亦不 取法吏為官,改以察舉作為主要取才方式,經由察舉入仕或升遷,構 成整個官吏之主體。然而取才為何會演變成察舉制度?察舉制度如何 運作?是否需要透過考試?察舉內涵為何?此外,察舉制度與培養人 才之官學制度之間,究竟是相互關聯?抑或各自獨立、互不相關?此 亦為本研究的動機之一。 歷來,探討漢代教育之相關研究,共有博碩士論文七篇。其中, 碩士論文有三篇,分別是陳文豪的「漢代大司農研究」(1984)、徐禮 安的「兩漢選舉制度演進之研究」(1996)、以及施富元的「後漢社會 變動與仕進制度」(1999)。 博士論文共四篇,分別是:周道濟的「漢唐宰相制度」(1959)、 陳文豪的「漢代九卿研究」(1994)、康世昌的「漢魏六朝『家訓』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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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究」(1995)、以及郭永吉的「自漢至隋皇帝與皇太子經學教育禮制蠡 測」(2005)。 三篇碩士論文探討層面不同,陳文豪(1984)著重探討漢代之官 職「大司農」。漢代財政制度,初期採二元化,國家財政歸大司農管, 皇室財政則由少府水衡都尉掌管,至後漢才趨向於一元化,全歸大司 農管理,此篇則先對大司農的起源、組織、職掌作探討,再比較兩漢 大司農的差別,包括其人選、與丞相、九卿之關聯,最後探討大司農 推行的財經政策。 徐禮安(1996)則探究兩漢選舉制度演進。以時間軸為主,分為 四部分,分別說明從漢朝建立時選舉之形成;昭宣元成帝時選舉制度 之承繼與實施;以及至王莽變制與東漢中興初期之選舉變化;至章帝 後選舉制度之改革與危機,故以兩漢時間為主軸,分別說明各時期選 舉之變化。 施富元(1999)則是探究後漢社會變動與仕進制度。仕進制度是 為秦漢時期政治制度中相當重要的一環,這篇論文從後漢社會變動角 度,看仕進制度。當時社會結構分為八類:宗室、前朝舊臣、一般官 員、地方豪族、外戚、官、世傳學術、平民。再依所處年代:後漢前、 中、晚期來作統計分析,求其比例變化,看社會結構對仕進制度之影 響,這種求質量並重的方式,不同於以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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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四篇博士論文中,有二篇在探討漢代官職。其一是,周道濟(1959) 的「漢唐宰相制度」研究。宰相之一職,遠在三代即有,但職責不同, 此篇針對漢唐兩代宰相制度,說明其名稱改變、秩位不同、當時的權 力、從事的職責等各方面,並且引用各史料如《漢書》、《唐書》等加 以舉例說明。其二是,陳文豪(1994)的「漢代九卿」研究。針對漢 代官僚制度當中的九卿作全面探討,包括太常、光祿勳、衛尉、太僕、 廷尉、大鴻臚、宗正、大司農、少府、執金吾、水衡都尉十一個組織 作探究,瞭解其各別職掌,彼此異同,任遷途徑,以及與漢代政治之 間的運作加以詳細說明。 康世昌(1995)的博士研究偏向家庭教育,探究漢至魏至六朝家 訓的興起與發展,並蒐集兩漢、三國、晉五胡十六國的家訓內容,如 東方朔的「誡子」、嵇康的「家誡」、李充的「起居誡」等進行分析, 最後歸納漢魏六朝家訓之人生準則及其思想特色。 郭永吉(2005)的博士論文,係針對皇室教育作探討,研究範圍 「從漢到隋」,研究主題為「皇帝與皇太子經學教育禮制」,包括受學 年限、教育內容、教導官職、教育儀式等,最後並探討執教者與伴讀 者,兩者的不同。 除學位論文外,有關漢代教育研究,出現於學術期刊共四篇:勞 榦的「漢代察舉制度考」(1948)、韓復智的「東漢的選舉」(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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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郭紀青撰寫兩篇,分別是的「兩漢的選舉-與現今選舉相似處之分析」 (1993),以及「論兩漢的太學與太學生」(1997)。 勞榦(1984)的「漢代察舉制度考」,可說是開兩漢選舉制度探 討之先河,明確提出察舉制度之現象,亦引用各史傳中的本紀、列傳 舉例說明各科實施情形。韓復智(1977)的「東漢的選舉」,除概述 東漢仕進途徑,亦大篇幅地探討東漢選舉缺陷,及失敗原因。 郭紀青(1993;1997)的兩篇研究,一則探討兩漢官學中太學實 施情況,包含太學建制,太學生名額、資格、修業期限等,最後再評 價漢代太學,另一篇則探討兩漢選舉,包括漢代興辦選舉的動機、類 別、優缺點,最後再與現今選舉作比較,作為現代選舉之借鏡。 由上述研究可見,以往探討漢代教育的文獻,比較偏重「官職制 度」、「選舉制度」與「家庭教育」的探討。至於培育人才的官學制度, 卻相當不足,實屬可惜。此外,政治、官學、察舉三者之間的關聯, 亦少人探討。期望透過本研究,來彌補漢代官學研究之不足,並進而 掌握政治、官學、察舉之間的關聯,為當前教育提出啟示,這是本研 究的動機所在。 綜合上述研究動機,本研究目的有以下四項: 第一,瞭解漢代政治時代背景。 第二,探究漢代官學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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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三,探討漢代察舉的制度。 第四,探討漢代政治、官學與察舉制度之關聯,並提出啟示建議。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研究方法與步驟

研究方法與步驟

研究方法與步驟

壹、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

本研究方法,採取「歷史研究法」。所謂歷史,是指「往事」或 「往事」之紀錄(周愚文,1996)。本研究對象為漢代官學與察舉制 度,屬於教育歷程中之往事,或過往之紀錄,故採歷史研究法。 根據梁任公(1966)指出:「歷史的目的,在將過去的實事,予 以新意義或新價值,以供現代人活動之資鑑。」因此以古鑑今,鑑往 知來,是歷史研究之重要目的。本研究期望透過歷史研究法,對過往 史料賦予新的意義與文化價值,對漢代官學與察舉制度作新的詮釋, 期望對漢代的教育活動有一個完整的瞭解,進而對我國當前教育提供 一些啟示。 歷史編纂建立在以史料為基礎,也建立在以史觀為建構的基礎之 上。史料需透過解釋,方能發揮作用,才能使死的史料成為活的、有 價值的史料,因此在史料選擇、整理過後,需再進一步的加以解釋, 說明事實發生的人、時、地、事,如何以及為何發生之經過與影響等 (簡後聰、林君成,1993)。 史料解釋方法,主要有歸納法、演繹法及教育詮釋學法。歸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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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是由個別、單獨的歷史事件,歸結到普遍的原則,是種從下往上的途 徑;演繹法則是由普遍、共通的原理,推求局部、特殊的事實,是種 從上往下的途徑。本研究主要採歸納法,針對直接、間接史料作事件 歸納,依其發生與演變作歸類,以瞭解漢代官學與察舉制度之推行。 此外,本研究兼採教育詮釋學法。所謂詮釋學法是著重在一般詮釋理 論問題探討,以作為人文科學的方法論(梁福鎮,1999)。而教育詮 釋學法則利用詮釋方法,針對教育文本詮譯,以獲得客觀知識。根據 達奈爾指出教育詮釋學包含四個階段:教育文本歷史的確定、教育文 本 意 義 的解 釋 、教 育 文 本假 設 的建 構 , 及教 育 文本 真 相 的理 解 (Danner,1994;梁福鎮,1999)。

貳、

、 研究步驟

研究步驟

研究步驟

研究步驟

本研究進行的步驟如下。首先,蒐集及閱讀相關史料。針對研究 主題進行蒐集與閱讀史料與文獻,並評估題目之可行性,修改題目與 草擬研究計畫。其次,整理與詮釋史料。先將蒐集的資料進行初步整 理,分為直接與間接資料,再運用歸納法與教育詮釋學法,將直接資 料與間接資料加以整理、理解、詮釋、批判,把資料內容加以對照、 分析,針對研究目的逐項探究,並進一步就資料的整體與部分意義進 行來回詮釋。同時,為增加研究資料之廣度,持續蒐集資料,以便掌 握漢代官學與察舉制度之全貌。最後,撰寫報告。將整個研究資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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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整合,並不斷地反省批判,期能還原漢代當時官學及察舉制度之實際 狀況,並持續蒐集史料、修正報告,直至撰寫完成。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研究資料

研究資料

研究資料

研究資料

本研究以漢代官學與察舉制度為主題,故史書、教育史及研究漢 代官學及察舉制度之相關書籍、期刊、論文等,均納為研究資料。 研究資料分為直接資料與間接資料,所謂直接資料根據吳明清 (2002)、周愚文(1996)、林生傳(2004)指出,直接資料是離歷史 事件最接近之資料,包括當事人的記載與遺物,或是歷史事件之見證 者的直接報導,因此被視為直接證據。相對於直接資料,間接資料是 指在時空關係上,與史實相隔甚遠之資料,如轉述的資料,或第三者 根據歷史事件之見證者報導而撰述的史料,因此被視為間接證據。 在直接資料部分,有西漢司馬遷所著《史記》、東漢班固所著《漢 書》、南朝宋國范曄所著《後漢書》,記載官學與察舉制度之資料;元 代馬端臨《文獻通考》中,記載漢代學校、郡國鄉黨之學、漢代選舉、 賢良方正、孝廉等資料;唐代杜佑《通典》、宋代鄭樵《通志》,記載 有關漢代選舉資料。 本研究中,史記、漢書、後漢書,採用許嘉璐主編(2004)《二 十四史全譯》,漢語大詞典出版社的版本。《文獻通考》、《通典》、《通 志》,採用新興書局出版的國學基本叢書,1963 年的版本。上述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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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本研究的論述中,直接標注頁碼,不再重覆註明其版本及編者。 間接資料採用李國鈞、王炳照主編(2000)《中國教育制度通史》 第一卷,記載有漢代中央地方官學,以及察舉選士制度的資料;王鳳 喈(1988)《中國教育史》、周愚文(2001)《中國教育史網》,有關漢 代相關研究的敘述;還有伍振鷟(1985)《中國大學教育發展史》,有 關兩漢太學時期研究。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研究範圍與限制

研究範圍與限制

研究範圍與限制

教育史依研究主題分為教育制度、教育思想及教育人物三大類。 本研究探討漢代官學與察舉制度,故屬於教育制度史類。 就時間而言,包括西漢歷經新朝,以至東漢。西漢部分係以高祖 即位(西元前 206 年)始,至西元 8 年,歷經王莽新朝,西元 9 年至 23 年。東漢則以漢光武帝劉秀復國(西元 25 年)始,至西元 200 年 漢代政權結束。 就學校教育而言,僅限於中央及地方官學,至於私學部分,不列 入本研究範圍。 就選士制度而言,漢代文官制度,取士方式有皇帝特徵、任子、 察舉、辟除等途徑,而本研究範圍只限於察舉部分。 本研究限制有三,第一,史料詮釋的限制:本研究範圍只侷限在 官學部分,故詮釋無法類推至私學教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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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二,研究文獻的限制:研究文獻除分為直接、間接資料,亦可 分為口頭傳說、文字記載與實物(周愚文,1996)。在文字記載方面, 本研究雖儘量蒐集漢代的官學與察舉制度之資料,仍不免會有所遺 漏。至於稗官野史、遺跡遺物,因時代久遠難於尋獲,而漢代野史亦 較唐代稀少,故這方面的資料較為缺乏。 第三,研究方法的限制。王文科(1986)指出,史料通常是局部、 非完整的,因此依據過往的片段資料而進行推論,獲得的知識當然難 求完整,而研究者本身的主觀看法,也難免會影響至研究結果之客觀 性,且歷史研究結果不能直接用為預測未來,只能作為借鏡。 此外,據陳伯璋(1988)指出,詮釋學方法比較側重特殊性及主 體意義的理解,不易建立普遍性的通則知識,且易將教育現實視為意 義的整體,而將現實視為理所當然,陷入不加以批評之流弊。

第五節

第五節

第五節

第五節

名詞釋義

名詞釋義

名詞釋義

名詞釋義

壹 壹 壹 壹、、、、漢代官學漢代官學漢代官學 漢代官學 中國教育史上,存在著兩種辦學體制,一種是官學,一種是私學 (李國鈞、王炳照,2000)。所謂官學,是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所辦 理的學校;私學,則是著名經師設帳授徒(伍振鷟,1985)。 本研究只探討漢代官學,亦即漢代由政府所辦理的學校,包括中 央官學與地方官學。中央官學,由中央政府所辮理,包括太學、官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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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學、鴻都門學三者。地方官學,由地方政府辦理,分為學、校、庠、 序四類型。 貳 貳 貳 貳、、、、察舉制度察舉制度察舉制度 察舉制度 根據黃留珠(1998)的說法,察舉為「考察後予以薦舉」的意思, 是由古代鄉舉里選演變而來的。李國鈞、王炳照(2000)則指出,察 舉是由主管官員負責按規定考察士人,再向朝廷薦舉。 察舉制度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就廣義而言,只要符合先考察再推 舉士人的過程,即屬於察舉制度。但狹義而言,只限於士人經考察、 推舉然後任職者,始能視為察舉制度。 本研究採狹義的說法,將察舉只界定於士人經考察、推舉然後任 職的部分。至於太學生來源的選取,則置於官學部分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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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漢代政治時代背景

漢代政治時代背景

漢代政治時代背景

漢代政治時代背景

自古以來,教育與政治兩者密不可分,故探討兩漢學制與察舉制 度之前,有必要先瞭解兩漢的政治背景,以下分西漢、東漢兩節說明。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西漢政治背景

西漢政治背景

西漢政治背景

西漢政治背景

西漢政治可劃分為三個時期,第一時期為漢高祖至文景之治, 從西元前 206 至西元前 141 年;第二時期為漢武帝至昭宣之治,從西 元前 141 至西元前 49 年;第三時期為漢元帝至王莽篡漢,從西元前 49 至西元 25 年。分別敘述如下。

壹、

、 漢高祖至文景之治

漢高祖至文景之治

漢高祖至文景之治

漢高祖至文景之治

一 一 一 一、、、、 漢高祖建國漢高祖建國漢高祖建國漢高祖建國 漢高祖建立漢朝之初,其國策以「休養生息」為主,原因有三, 一是民心厭倦。歷經五年楚漢之爭後,人民苦於戰爭,期能享有安定 生活,此乃普遍社會心理,何況戰國畢併而相爭,最後秦雖終能統一, 然其苛政,使男子努力耕種而不能求飽,女子紡績而不能足衣,有病 不得養,死者不能葬,人民困苦,而後導致陳勝、吳廣亂事,戰爭一 促即發,直至劉邦建立漢朝,始終結長期戰亂,廣大民眾,無不期能 安居樂業。 原因之二,人才缺乏與學者清靜迴避。漢帝國建立後,隨即要面 臨治理問題,但漢高祖本身只是「泗水亭長」出身,而追隨他之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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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張良是韓國公子,張蒼曾任秦御史,叔孫通曾為秦待詔博士之外, 其餘功臣均屬下層出身,蕭何為「主吏掾」,曹參為「獄掾」,傅寬為 「騎將」,多為小官吏或士卒出身。其餘陳平、王陵、酈食其、夏侯 嬰等均為平民。漢初君臣多起草野,不識朝廷政治體制,又未經文學 詩書陶冶,無所主張,因此急切當中,惟有因襲秦制,粗定規模。至 於當時民間亦有文學儒生,但倦於兵革久亂之後,不願為朝廷有所建 設,如膠西有蓋公,善治黃者言,使人厚幣請之,蓋公即言治道貴清 靜而民自定。又如叔孫通定朝儀,徵魯諸生三十餘人,有兩生不肯行, 曰: 「天下初定,死者未葬,傷者未起,又欲起禮樂。禮樂所由起,百年 積德而後可興也。吾不忍為公所為。」(引自錢穆,2006) 原因之三,因應時代要求,於漢朝政權建立初期,經由戰亂,人 口銳減、經濟凋敝、農田荒蕪、呈現出殘破不堪之景象,據史記所記: 「天下初定,故大城名都散亡,戶口可得而數者十二三。是以大侯 不過萬家。小者五六百戶。」(史記高祖功臣年表,p.309) 漢書亦有所載: 「漢興,接秦之弊,諸侯并起。民失作業而大饑饉。凡米石五千, 人相食者過半。高祖乃令民得賣子,就食蜀漢。天下既定,民無蓋 臧。自天子不能具駟,而將相或乘牛車。」(漢書食貨志上,p.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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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漢初因戰爭致使人口銳減,經濟蕭條,物乏民困,大臣僅 有牛車可坐,甚至漢高祖亦無四匹純一色馬駕車,故當時首要任務在 於恢復農業生產,穩定社會,重建統治秩序。於是在戰後民心厭倦, 人才缺乏及因應時代要求,三者結合之下,造就漢初國策以「休養生 息」為主,採用道家之「無為而治」。 「休養生息」對內落實之具體政策即是輕徭、薄賦和寬刑罰,盡 量不生事擾民,鼓勵農業生產,使戰亂後人民能夠休養與重建家園。 劉邦入關之初,即與民約法三章,「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 傷人及盜抵罪。」(史記高祖本紀,p.128)盡除秦代之苛法,如夷三 族之刑,連坐法等。即位五年,即下詔: 「諸侯子在關中者,復之十二歲,其歸者半之。民前或相聚保山澤, 不書名數,今天下已定,令各歸其縣,復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 訓辨告,勿笞辱。民以飢餓自賣為人奴婢者,皆免為庶人。」(漢 書高帝紀,p.21) 漢初各方面制度不免簡陋,如漢代律令、文字法令章程,草草不 遑修飾。財計及章程方面,一本秦舊;至於律歷,亦因與財計有關而 兼及之,可見漢初朝廷財計,一切從簡。 「高祖輕田租,什五而稅一。量吏祿,度官用,以賦於民。而山川 市肆租稅之入,自天子至於封君湯沐邑,皆各為私奉養,不領於 天下之經費。漕致關東粟,以當中都官,歲不過數十石。孝惠高 后之間。衣食滋殖。」(漢書食貨志上,p.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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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養生息」對外落實之政策,則採消極態度。漢初最大外患為 北方匈奴,曾趁中原戰亂之時,不斷南侵,劉邦遂親領大軍討伐匈奴, 反受困於平城,最後由陳平賄賂冒頓單于妻之計才得以脫身,可見漢 初無力抗擊匈奴。故高祖採婁敬之策,與匈奴和親,將宗室公主嫁為 單于之妻,且每年加以贈送酒食衣服,但只是減緩其侵擾。此種不發 動戰爭,以和為貴,利用和親、饋贈等方式維持與鄰國穩定關係之作 法,一直沿用至惠帝、呂后、文、景時期,均採消極態度對外。 漢初採取「與民休息」政策之下,社會經濟逐漸恢復活力,政府 財力趨向強大,呈現蓬勃朝氣景氣。呂后當政後,獲得初步成效: 「孝惠皇帝、高后之時,黎民得離戰國之苦,君臣俱欲休息乎無為。 故惠帝垂拱,高后女主稱制,政不出房戶,天下晏然,刑罰罕用, 罪人是希,民務稼穡,衣食滋殖。」(史記呂后本紀贊,p.152) 另一方面,卻導致豪強之坐大。所謂豪強,即是地主階級,包括 宗室、諸侯、官員以及大商人。其中諸侯王部分,從高祖開始分封許 多異姓王,雖至去世前,已消滅許多異姓諸侯王,但也同時分封同姓 諸侯王,文帝時亦是如此,故諸侯王勢力問題一直存在。 二 二 二 二、、、、 文景之治文景之治文景之治文景之治 西漢王朝經過高帝、惠帝、呂后三代,前後共二十三年,社會經 濟得以恢復,封建統治趨向穩定。在此基礎上,除繼續強調「與民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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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政策,並進一步發展社會經濟,取得掌控諸侯國的政治權力。 社會經濟方面,文帝採用晁錯「入粟拜爵」建議,「募天下入粟 縣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漢書食貨志上,p.493)開始實施「賣 爵令」:入粟六百石者爵上造,四千石者爵五大夫,到一二千石者爵 大庶長,爵位愈高,享受愈多特權,如五大夫以上者可免除家中一人 之徭役。許多商人趨之若鶩,政府遂將這些糧食運到邊疆防禦匈奴, 餘糧再輸往各郡縣以備災荒。糧價因此有所提升,農民處境稍有改 善,於是國家有糧,富商得爵,農民得錢。 此外,採「輕徭薄賦」政策,減免田租。文帝十三年,除民田租, 至景帝二年復收民田半租,其間凡十一年,未收民租一粒穀,此為歷 史所罕見。在徭役方面,根據葉新雄(1998)指出,漢初徭役有三種, 一是充「更卒」,到本郡或本縣或諸侯王服役,為期每年一個月,但 人民可以每次出錢三百替代,為過更;二是充「正卒」,即現代之服 兵役,為期兩年,第一年至京師或諸侯王府當衛兵,第二年則在郡國 充當材官、騎兵或船兵;三是「戍邊」,為期一年,此項邊郡人民不 得「買復」,但其它地區這三種徭役,人民均可透過「買爵令」則可 終身免除。 至於秦朝遺留之酷刑,則加以減輕,如廢除肉刑,減輕加笞,還 有減輕算賦、增馬復令,鼓勵百姓養馬,一則可免徭役,一則亦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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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武備。 此時期可謂只有消極改革,沒有積極興建,只有保守,沒有進取, 只有對人民增加放任,沒有增加干涉(葉新雄,1998)。如文帝時, 取消「盜鑄錢令」,有利於商賈開造幣廠,入山採銅,而後買爵贖罪 制、買復制,使富商成為特權階級。雖然高祖初對商賈採壓抑政策, 然後來變成有名無實,使得商賈有權又有錢,漸漸成為一股勢力,影 響著漢朝往後之政權。 封建制度方面,西漢前期歷史,可說是中央集權、逐步戰勝地方 割據勢力之歷史(中華文化通志編委會,1998)。從高祖至文帝,中 央與諸侯國割據之問題,一直沒有解決,至文帝反而有所滋長,於是 採賈誼之計「欲天下之治安,莫若眾建諸侯而少其力。」(漢書賈誼 傳,p.1053)將諸侯國分為數小國,如齊國分為六小國,淮南國為三 小國。 至景帝時,中央與諸侯之間關係更為尖銳,故採晁錯建議,進行 削蕃政策,結果引發「七國之亂」,後被周亞夫等人所平定,於是下 詔: 「令諸侯王不得復治國,天子置吏,改丞相曰相,省御史大夫、廷 尉、少府、宗正、博士官、大夫,謁者、郎、諸官長丞,皆損其 員。」(漢書百官公卿表,p.318) 此詔有三點值得注意,第一,諸侯王不得復治國,不准諸侯王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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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自己封國之政務。剝奪諸侯王之統治權,使與一般大地主無異。第 二,天子置吏。諸侯國改由中央派任官吏治民。第三,省易官名。改 丞相為相,省御史大夫等官,降低諸侯王地位,並消減其權力,解決 漢初分封諸侯王之弊病,亦鞏固國家統一與加強中央集權。 人才選舉方面,漢初功臣擔任之中央高級官吏,亦因時代推演, 而逐漸殆盡,出現人才選拔問題。雖然當時漢代升遷制度建全,只要 基層或地方上表現傑出者,即可躋身於公卿,但是若欠缺新人才,此 體制勢必產生動搖,因此漢代不得不開創新制,以求長治久安。但卻 面臨一些困難,一方面因為功臣集團影響力仍不可忽視,新人才可能 會遭其抵制;另一方面漢初社會生產力有待恢復,學術人才當然較為 匱乏,除非家有餘財,供其充實學問,才會產生如賈誼之類的人才。 徐禮安(1996)指出漢初建立選舉制度有幾項負面因素:第一、 開國功臣集團仍在,對新進人才並有所抵制,以維持其勢力。第二, 漢初挾書律令未廢除,經濟殘破,人才培養不易。第三,政府實行無 為之治,對人才之需求自然較不急迫。第四,中央集權尚未完成,政 治問題還未解決,來不及建立一套制度。 直至七國之亂被景帝平定後,中央集權得以穩定,此係造就漢武 帝輝煌功業之重要條件。然而治國需要人才,包括培育人才、選用人 才,故建立官學與選舉制度可謂重大改革。因此在時代強烈需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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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開始大力進行改革。

貳、

、 漢武帝至昭宣之治

漢武帝至昭宣之治

漢武帝至昭宣之治

漢武帝至昭宣之治

一 一 一 一、、、、 漢武帝盛世漢武帝盛世漢武帝盛世漢武帝盛世 公元前一四一年,漢武帝即位,當時西漢的國力已極為強大,社 會經濟民生亦呈現繁榮之景: 「漢興七十餘年之間,國家無事,非遇水旱之災,民則人給家足。 都鄙廩庾皆滿,而府庫餘貨財,京師之錢累巨萬,貫朽而不可校, 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充溢露積於外,至腐敗不可食。眾庶街巷有 馬,阡陌之間成群。」(史記平準書,p.500) 因此武帝藉當時人民創造之巨大物質財富,對外積極開拓疆域, 對內則更加強中央集權,使國家統一獲得空前的鞏固與發展。 漢武帝的功業,尤為後世所稱道,不僅是對內之政治,而且是對 外之武功,甚至超過秦朝。以下分北、東、西、南加以說明。 北方,以往對匈奴關係,採和親政策,但仍乘我國秋冬農稼畢收, 入侵中國邊境,武帝認為不能再採如此之屈辱政策,應該有所反擊, 與匈奴大大小小戰爭加起來,共有十次,最後一次在霍去病與衛青之 帶領下,攻打至今呼倫湖與貝爾湖而還,從此匈奴遠徒西北,漠南無 單于之跡,於是從戰國以來,北端一直遭受匈奴之威脅終於解除。 東方,用兵朝鮮,設置四郡,有利聯繫彼此之經濟文化。 西方,漢武置河西四郡,始通西域,當初武帝欲擊匈奴,派遺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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騫出使大月氏,欲與其連手,而後招降烏孫,東徙實渾邪王故,以斷 匈奴右臂。再分遣其副使出使大宛、康居、大月氏、大夏、安息(波 斯)、身毒(印度)、于闐諸國,為漢通西域之始。 南方及西南方,武帝在平南夷後,置牂柯郡,夜郎入朝,西南夷 皆恐慌,紛紛請置吏。遂以卭都為粵雋郡(舊四川寧遠府)、筰都為 沈黎郡。冉駹為汶山郡(舊四川成都府)西北,白馬為武都郡(舊甘 階州成縣西),滇王舉國降,以其地為益州郡(舊雲南雲府)是四川 雲貴之地。除此之外,亦平南粵,設九郡。 武帝積極開拓疆土之後,漢朝王國版圖,東至朝鮮半島北端及東 部沿海,北至內蒙中部偏西北,西至甘肅西部、四川中路偏西,南至 海南及越南北部,奠定中國廣大疆土之基礎(呂濤主編,1990)。 對內方面,在經濟繁榮、疆域廣大之基礎上,武帝為了方便統治 此封建大國,於是進行一系列加強中央集權改革。第一,削弱相權。 漢初丞相均由功臣列侯所擔任,位高權重,丞相可以直接殺二千石官 吏,不需上奏皇帝,其權勢可說是一人之上,萬人之下,於是出現皇 權與相權之間的拉拒,為了削弱其相權,於是在元朔五年,重用平民 出身之公孫弘為相,與朝中大臣謀議,打破以往規則,公孫弘因平民 出身,朝中並無勢力,只依皇帝旨意辦事,而同時武帝又從賢良方正 中挑選可靠之大臣,加以重用,故除了公孫弘外,還有嚴助、朱買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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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丘壽王,司馬相如,主父偃、徐樂、嚴安、東方朔、枚皋、膠倉、 終軍等,在其左右,參與重大決策,當武帝之世,招致文學賢良前後 數百人,異人並出,公孫弘還以六十老翁,徒步至相,封為列侯,年 八十,終於相位,這些人才形成「內朝」,以丞相為首之政務官則成 了執行決策之「外朝」,於是武帝透過把持內朝,使得專制集權發展 至極點。 第二,實行推恩令。七國之亂後,諸侯國雖不如之前強大,但仍 「今諸侯或連城數十,地方千里,緩則驕奢,易為淫亂,急則阻其強 而合從,以逆京師」(漢書主父偃傳,p.1334)於是元朔二年,採主 父偃之建言,下「推恩令」,讓諸侯王之子均可封侯,王國被瓜分愈 小,其勢力就愈弱,此外,再運用法律對諸侯王實行削爵、奪地和除 國,如以獻酬金分量不足為由,而廢列侯,或以「驕淫失道」除其國, 並且創立監察地方官吏之刺史制度,有利於加強皇權與國家統一。 第三,任酷吏嚴刑法。武帝為了加強皇權,於是拋棄漢初輕刑省 罰之政策,命令張湯等人訂定刑法,使得律文冗繁,據《漢書刑法志》 記載,當時修訂律令共三百五十九章,大辟(死刑)四百零九條,千 八百八十二件細節,死罪判決和舊例比較之下,多至一萬三千三百七 十二事,可見律令條目繁多,內容龐雜,連執法者亦難於遍讀。同時 也重用酷吏,雖有助打擊豪強、削弱地方勢力、維護皇權,然酷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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嗜殺成性,妄殺無辜,亦造成社會動盪不安。 政策與制度改弦更張之際,選用與培育人才成為國家重要大事, 如漢書所言,即顯露出引進人才之效果。 「朝廷多事,屢舉賢良文學之士。公孫弘起徒步,數年至丞相,開 東閣,延賢人與謀議,朝覲奏事,因言國家便宜。」(嚴助傳,p.1319) 然引進人才顯著,與皇帝態度及國家政策需求有重要關係。武帝 因求才若渴,遂建立學校與察舉制度,為後來繼承者所遵循。 「是時漢興六十餘載,海內艾安,府庫充實,而四夷未賓,制度多 闕。上方欲用文武,求之如弗及。始以蒲輪迎枚生,見主父而歎 息;群士慕嚮,異人並出;卜式拔於芻牧,弘羊掙於賈豎,衛奮 於奴僕,日彈出於降虜,斯亦曩時版築飯牛之朋已。」(漢書倪寬 傳,p.1247) 武帝憑借幾代積累之物質財富,施展英雄才略,開疆拓土,從東 北到西南,四處經營,且遠通西域,使古老中國文明遠播海外,雄才 大略之漢武帝有功於中華民族,但其輝煌成就亦付出極大代價。武帝 末年,已經是海內虛耗,戶口減半,再加上統治者好大喜功,賞賜動 輒幾十萬、上百萬之金,亦大修離宮別館,如此龐大開支,很快就府 庫并虛,只得加緊向人民搜刮,再一次造成社會經濟之危機。 當時社會最嚴重問題為人戶之耗亡,「孝昭承奢侈餘敝,師旅之 後,海內虛耗,戶口減半。」(漢書昭帝紀,p.91)。緣於廣大農民, 不堪封建國家,貴族、官僚、地主和富商大賈之層層盤剝,無以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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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處流亡,如當時關東地區流民多達二百餘人,像隨時會爆炸之軍火 庫,緣於百姓生活困苦,往往會鋌而走險,起義造反: 「大群至數千人,擅自號,攻城邑,取庫兵,釋死罪,縛辱郡守都 尉,殺二千石…小群以百數,掠鹵鄉里者,不可稱數。」(酷吏傳, p.1812) 除了社會民生陷於困頓,風氣敗壞,制度律法亦待整頓: 「中外搔然而相奉,百性玩弊以巧法,財路衰耗而不贍。入物者補 官,出貨者除罪。選舉凌遲,廉恥相冒,武力速用,法嚴令俱。」 (史記平準書,p.500)。 因此吏道既雜,酷刑必濫施,如杜周為廷尉,二千石官吏被關押 者,新舊相加,不少於百餘人。會審時,皆強逼人民依起訴書來認罪。 不服者,則嚴刑拷打逼供定罪。可見當時刑獄之濫矣。故正如錢穆 (2006)所言:漢武一朝,自外觀之,確為西漢一代之全盛,但就其 內情論之,實可謂漢室之中衰也。 武帝漸漸意識到需要改變以往之政策,穩定其統治,於是對往前 作為,開始有所悔意,「朕即位以來,所為狂悖,使天下愁苦,不可 追悔。自今事有傷害百姓,費天下者,悉罷之。」(資治通鑒武帝紀, p.400)回復漢初「與民休養」之政策,下詔罷除西域輪臺之屯戍, 以示不再務邊功,且指出「當今在禁苛暴、止擅賦、力本農、修馬復 令,以補缺,毋乏武備而已」(資治通鑒武帝紀,p.402)此為有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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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臺罪己詔」。因此罷除桑弘羊等人提倡屯田、築亭障等建言,從 此停止征伐、減輕徭賦,重視農業,推行代田法,改進農具與耕作技 術等有利生產,於是社會步入安定、秩序逐漸恢復。 二 二 二 二、、、、 昭宣之治昭宣之治昭宣之治昭宣之治 昭帝與宣帝即位後,均遵守漢代袓宗家法,實行「與民休養」政 策,據漢書提及,當時黃霸為潁川守,「戶口歲增,治為天下第一, 徵守京兆尹。」(循吏傳,p.1793)加信臣為南陽太守,「躬勸耕農, 出入阡陌…百姓歸之,戶口增培。」(循吏傳,p.1800)可見自昭帝 後,社會慢慢恢復。另一方面在外交上亦處理得當,於是流民稍還, 生產發展,形成中興之局面: 「孝宣之世,信賞必罰,棕核名實。政事、文學、法理之士咸精其 能,至於技巧工所器械,自元成間鮮能及之。亦足以知吏稱其職, 民安其業也。遭匈奴乖亂,推亡固存,信威北夷,單于慕義,稽 首稱藩。」(漢書宣帝紀贊,p.110) 對內,於農業方面,昭帝始元元年「上耕於鈎盾弄田」,霍光請 剛即位之昭帝下田,借著親耕籍田,來鼓勵農耕。還有多次下達減免 田賦,口賦,將武帝時的繁重賦稅減輕許多。同時亦實行「假民公田」 政策,將國家土地租借農民,設置穀倉,控制物價。商業方面,降低 鹽價,這些均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發展。此外,宣帝時期,有功必賞, 有罪必罰,同時亦重視官吏之選拔,尤其刺史、太守等任用,均親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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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問,地方官亦不輕易更換,故良吏於西漢王朝中,以宣帝時最多, 如趙廣漢、韓延壽、尹翁歸、嚴延年、黃霸、朱邑、鄭弘、加信臣等 等皆為循吏。 對外,匈奴因天災內亂,對漢王朝屈服,甘露三年,匈奴呼韓邪 單于入朝,此為前所未有。還有趙充國平定羌亂,設立西域都護,確 定西域各國與漢王朝之臣屬關係。可說是「政教明,法令行,邊境安, 四夷清,單于款塞,天下殷富,百姓康樂,其治過於太宗之時。」(風 俗通義第二卷孝文帝,p.80)但實際上宣帝末年,社會已出現問題, 皇帝本身亦承認「民多貧,盜賊不止。」(漢書宣帝紀,p.109)

參、

、 漢元帝至王莽篡漢

漢元帝至王莽篡漢

漢元帝至王莽篡漢

漢元帝至王莽篡漢

一一一一、、、元帝至平帝、元帝至平帝元帝至平帝 元帝至平帝 西漢盛世從元帝開始衰敗,如漢書所云「漢世衰於元、成,壞於 哀、平。」(佞幸傳贊,p.1875)班固對西漢衰亡之定論,符合當時 情況。元帝本身貪於酒色,又不問政事,讓外戚放縱,宦官弄權,皇 室揮霍無度,政治日益黑暗,而地方豪強土地兼併日益加劇,表面上 官府仍實行以往「假民公田」之政策,但是「雖賜之田,猶賤賣以賈, 窮則起為盜賊。」(漢書貢禹傳,p.1487)社會危機已相當嚴重。 林劍鳴(1992)指出,土地不斷集中、小農經濟破產,是土地私 有制度下普遍規律。當時的「絕對君權」,與武帝、昭、宣帝時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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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之下,衰落許多。地主、豪商勢力發展限制減少,自然加快土地集 中速度。被地主兼併土地之農民,即離開故土流亡,如晁錯所言「此 商人所以兼併農人,農人所以流亡者也。」(漢書食貨志上 p.492) 宣帝後,流亡之民眾空前增多,其中除天災、飢困原因之外,多係因 地主剝削、兼併而失去土地所致,造成穀貴民流現象,根據以農立國, 古代中國經濟一般規律「糧甚貴傷民,甚賤傷農;民傷則離散,農傷 則國貧」(漢書食貨志上,p.488)可見那些因「穀貴」而「流」之「民」, 多係無地、少地之破產者。元帝後,農民破產與日俱增: 「今(元帝初)天下獨有關東,關東大者獨有齊楚,民眾久困,連 年流離,離其城郭,相枕席於道路」(漢書賈捐之傳,p.1347)。 加上因天災而流亡,可看出破產的農民遍及全國,成為西漢末年 嚴重之社會問題。 中央方面,宦官、外戚專權,各地貪官污吏橫行不法,如元帝時 丙顯「為太僕十餘年,與官屬大為奸利,贓千餘萬」(漢書丙吉傳, p.1534)。形成社會黑暗,吏治腐敗之局面: 「天下俗貪財賤義…綱紀失序,疏者逾內,親戚之恩薄,婚姻之黨 隆,苟合僥倖,以身設利」「俗吏之治,皆不本禮讓,而上克暴, 或忮害好陷人于罪,貪財而慕勢。」(漢書匡張孔馬傳,p.1638)。 成帝更為荒淫奢侈,前後為自己造墓夷座,造成國庫空虛,於是 「大興繇役,重增賦斂。」(漢書谷永傳,p.1714)外戚亦仗勢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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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王氏專權時,揮霍無度、控制官職。 「乘朱輪華轂者二十三,青紫貂蟬充盈幄內,魚鱗左右…尚書九卿 州牧郡守皆出其門,筦執樞機,朋黨比周,稱譽者登進,忤恨者 誅傷,遊談者助之說,執政者為之言。」(漢書楚元王傳,p.904) 這些王公貴戚,不僅把持朝政,且生活極端腐朽,大肆揮霍國帑, 舖張豪華至極。貴族官員之驕橫更是變本加厲,如侍中中郎將張放「驕 蹇縱慾,奢淫不制。」祚陽侯仁「擅興徭賦」(漢書王子侯表,p.205)、 陵鄉侯訢「貸殼息過律」(p.209)政府對此毫無制裁力量。 上有所好,下必甚之,故地方豪強亦壯大其勢力: 「長安宿豪大猾東市賈萬、城西萬章、翦張禁、酒趙放、杜陵楊章 等皆通邪結黨,扶養奸軌,上干王法,下亂吏治,并兼役使,侵 漁小民,為百姓豺狼。更數二千石,二十年莫能禽討。」(漢書王 尊傳 p.1582) 地官官員同樣貪污橫行,人民之徭役賦稅更是繁重,當時的區區 小官櫟酷陽令,卻可取錢財數十萬。繁重之賦稅徭役,必然伴隨著苛 酷刑法,漢代刑罰在昭宣時,曾一度趨於輕簡,但自元帝後又遂漸苛 酷,至成帝時則「大辟之刑千有餘條,律令煩多,百有餘萬言,奇請 它比,日以益滋。」酷刑更甚於昭、宣,「榜箠於炮烙,絕滅人命。」 (漢書谷永傳,p.1714)。 在黑暗政治之下,造成各地暴動。根據記載,從成帝建始四年至 永始三年十幾年中,在今陝西、四川、河南、山東等地,都曾發生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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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或鐵官徒之暴動,從暴動發生如此頻繁來看,西漢政權已岌岌可 危。如錢穆(2006)所述: 「蓋漢自昭宣以來,休養生息,元氣漸復…元成因之,未能有所制限。 社會財富,一任其自然為發展,自易走入鉅富極貧之境。時雖中朝 一統,外無強國,而外戚佞幸,奢僭淫放…於是前朝賈、晁、董生 所扼腕嘆息之現象,乃一一重見。」(p.183) 至哀帝時,為解決嚴重之土地及奴婢問題,開始進行改革,如限 奴婢、限田地,並規定各諸侯王吏民等占田限制,商人不得占田及為 吏。然遭到當權者外威、官僚反對,只好棄置不行。導致皇帝、官僚、 地主、豪強奢侈縱慾,不顧人民痛苦。鮑宣當時即上書指出,人民有 七亡七死,概括西漢自元帝以來人民所受的苦難,生動地描繪出當時 人民生活之悲慘情景。 「民有七亡:陰陽不和,水旱為災,一亡也;縣官重責更賦租稅, 二亡也;貪吏并公,受取不已,三亡也;豪強大姓蠶食亡厭,四 亡也;苛吏徭役,失農桑時,五亡也;部落鼓鳴,男女遮迣,六 亡也;盜賊劫略、取民財物,七亡也。七亡尚可,又有七死:酷 吏叢殺,一死也;治獄深刻,二死也;冤陷亡辜,三死也;盜賊 橫發,四死也;怨讎相殘,五死也,歲惡飢餓,六死也;時氣疾 疫,七死也。」(漢書鮑宣傳,p.1496) 人民困苦,或餓死、或淪為奴婢,為求生存,只好鋌而走險,不 得不用暴力來改變。如成帝時倗宗領導農民,於關中南山地區發動起 事,堅持一年多時間,使京師緊張,「道路不通,城門至以警戒」,政 府官軍「暴師露眾,曠日煩費」(漢書王尊傳,p.1582),仍不得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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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河平三年,又有聚眾起事「攻燔官寺,縛縣長吏,盜取印綬,自 稱將軍」(漢書天文志,p.587)。此時農民起義特點有三:第一,均 為局部、分散的。第二,遍及全國,連首都附近也不例外,在長安城 內出現敢殺官吏之造反者。第三,具有廣泛群眾基礎,勢力大時就攻 犯京師,燔燒縣邑,失敗後就藏匿民間。在這個情況下,造就了王莽 篡漢之良機。 二二二二、、、王莽篡漢、王莽篡漢王莽篡漢 王莽篡漢 王莽是漢元帝皇后王政君之侄兒。成帝時,外戚王氏勢力顯赫, 相繼為大司馬大將軍,王莽亦是其中一位,但卻沒有王氏子弟「乘時 侈靡,以輿馬聲色佚遊相高」(漢書王莽傳,p.2033)之氣息。且其 官做的越大,爵位益尊,節操則越謹慎、謙卑,其作為與當時貴族階 層荒淫腐朽之生活,形成顯明對比。 哀帝時,其祖母傅氏與母親丁氏兩家外戚得勢,傅太后剛暴擅 權,王氏失勢,於是王莽隱居。哀帝死後無嗣,王莽與其姑太皇太后 立九歲的劉珩為帝,即為平帝,於是王莽復為大司馬,且領尚書事輔 政,此時,他為人謙儉約、禮賢下士,甚至多次獻地捐錢救災,以籠 絡人心,又網羅儒生數千人,擴大太學,樹立黨羽,獲得更多支持者。 故許多官僚、貴族、地主與儒生都紛紛擁戴,期望王莽能挽救封建統 治之亂世。公元五年,王莽見機不可失,於是毒殺平帝,另立兩歲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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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嬰為帝,以利控制,並且以攝政名義,而實天子之職,讓臣民稱「攝 皇帝」,三年後則廢孺子嬰,自立為帝,改國號「新」,建年號「始建 國」。 王莽何以能夠篡漢建立新朝,原因有三:一是王莽具有外戚身 份。外戚受重用,自西漢初即是如此,如霍光於昭帝、宣帝之時,猶 如皇帝的代理人。二是皇帝本身無能。自元帝後,絕對君權已不能與 前朝相比。三是王莽野心。此外,當時盛行董仲舒之天人感應說,砰 擊不滿意的人或事,成為儒生之慣技,目睹漢運已衰,應禪讓新聖之 說法,漸漸深入民心。 王莽即位後,社會問題仍然存在,於是仿古(周禮)改制,分別 說明如下。第一,王田、私屬制。王莽即位後,最主要的改革就是解 決土地及奴婢之問題,「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皆不得賣 買」(漢書王莽傳,p.2077)。將全國土地收歸國有,名為「王田」, 奴婢為「私屬」,但均不可買賣。詔中指出,如家中男丁不滿八口, 卻佔田九百畝以上者,必須將多餘田地捐出,無田產者則由政府授 田,解決土地高度集中與農民過多奴婢化的社會問題。但是在官僚、 地主和商人激烈反對之下,王莽不得不在始建國四年取消禁令,此項 改革宣告失敗。 第二,推行五均六筦。五均是在各大都市設「五均司市師」,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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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平抑市場物價、征收各種稅收與賖貸。六筦則是由國家壟斷鹽、鐵、 酒、鑄錢、山林川澤之稅課,和五均賒貸等六項事。但是最後卻演變 成商人與地方領官相互勾結,剝奪人民利益,社會更加混亂。 第三,改弊五次。王莽頻改弊制,從王莽執政居攝二年始,至地 皇元年,短短十幾年中,貨幣更改五次,這種一再改幣,加速人民貧 困破產,也造成民多盜鑄者,更引起經濟秩序之極大混亂。 「王莽居攝,變漢制,以周錢有子母相權,於是更造大錢…重十二 銖,文曰大錢五十文。又造契力錯刀…契力五百。錯刀以黃金錯… 一刀直五千。與五銖錢凡四品並行。」(漢書王莽傳,p.2064) 第四,改易官名、地名。始建國元年,王莽即位,即更改各官名, 且使諸侯王號皆稱公,四夷僭號稱王者,皆更為侯。天鳳元年,又依 周官王制,悉更官名,其後歲復變更。至於地名,一郡有五次易名, 最後復還其故(王莽傳,p.2072)。且將少數民族改為侯,如改「高 句麗」為「下句麗」,改「匈奴」為「恭奴」,改「匈奴單于」為「降 奴單于」等狂大之反映。 王莽改制整體來說,是一種失敗的復古運動,有的雖有必要卻失 敗,如推行王田、私屬,五均六筦政策,來解決社會問題;但有的則 是毫無必要,如官職、社稷、軍服、刑罰等等一一依照《周禮》名稱 作更改,弄得人們眼花繚亂,而且一改再改,如變更州、郡、縣的名 稱乃至區劃,「歲復變更,一郡至五易名而還復其故,使吏民不能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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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莽傳,p.2107)還有改變幣制,這些均是毫無意義,徒增紛擾。 因此王莽為了轉移百姓注意力,則發動戰爭,對匈奴和東北各族 進行侵伐戰爭,迫使大批勞動人民死於非命,如征鈎町時,發吏民二 十萬人「其後軍糧前後不相及,士卒飢疫,三歲餘死者數萬。」(漢 書西南夷兩粵朝傳,p.1923)。戰爭沉重徭賦,又壓在極端貧困之人 民頭上,且王莽篡漢,亦使得劉氏宗室舊臣,乘機反對王莽,與農民 相聯繫。於是各地農民不斷暴動,連王莽政權中心,「三輔」要地, 小股起義亦多得不可勝計,王莽不得不「置捕盜都尉官,令執法謁者 追擊長安中,建鳴鼓攻賊審,而使者隨其後。」(漢書王莽傳,p.2109) 可見起義之廣,最後形成幾支龐大農民軍,即南方綠林、北方赤眉農 民大起義,推翻王莽政權。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東漢政治時代背景

東漢政治時代背景

東漢政治時代背景

東漢政治時代背景

東漢政治從光武帝中興復國至東漢亡國,可分為三期加以說明。 第一期光武帝至明章之治,從西元 25 至 88 年。第二期漢和帝至質帝, 從西元 88 至 146 年。第三期漢桓帝至獻帝,從西元 146 至 220 年。

壹、

、光武帝至明章之治

光武帝至明章之治

光武帝至明章之治

光武帝至明章之治

一一一一、、、光武帝中興、光武帝中興光武帝中興 光武帝中興 綠林兵起義後不久,西漢宗室、南陽豪強地主劉縯、劉秀兄弟亦 率領宗族,賓客組成「舂陵兵」,加入起義行列,雖然最後綠林、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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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起義失敗,但推翻王莽統治,打擊豪強地主,使得西漢中後期土地、 奴婢問題有所緩解。而後劉秀則延用漢之國號,年號建武,定都於洛 陽,史稱東漢。於劉秀建立東漢後,天下仍未統一,直至建武十二年, 經由討伐,全國基本統一。建國之初,劉秀標榜著「中興」劉氏家天 下統治,即「務用安靜,解王莽之繁密,還漢世之輕法。」(後漢書 循吏列傳序,p.1497)於是開始實行恢愎經濟與加強集權措施。 穩定社會部分,鞏固統一國家,首重恢愎經濟,於是漢光武帝採 用「清靜無為」,作為東漢初統治之指導思想。首先採用過去三十稅 一之舊制,同時又選用良吏,減輕刑法,提倡節儉,以及精兵簡政, 即裁減官吏與復員軍隊,讓大量官吏與兵力,回歸農業生產,亦將荒 地、公田賜予貧民耕種,且減輕賦稅,對農業生產恢復起了積極作用。 這些都是恢復生產、安定社會秩序之必要措施,亦是政治統一穩定之 基礎。 除恢復經濟之外,長期以來存在的社會問題:土地兼併及奴婢過 多,亦是極需要解決,關於奴婢問題,劉秀分七次下詔,分批逐漸進 行釋放奴婢,同時又下詔改善奴婢待遇,及提高奴婢身份,如「敢炙 灼奴婢,論如律,免所炙灼者為庶人。」(後漢光武帝紀,p.23)禁 止屠殺,傷害奴婢,縮小與平民之間差別,提高其法律地位,這種透 過提高奴婢身份,釋放奴婢,便於增加農業勞動力,亦利於整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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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的發展。 土地兼併問題,為了抑制豪強地主,則實行「度田」,下令各州 郡檢查田畝數與戶口年紀,對全國戶口與土地進行清查,但卻造成地 方官員與地主之勾結,「刺吏、太守多不平均,或優饒豪右,侵刻贏 弱,百姓嗟怨」(後漢書劉隆傳,p.627)為此光武帝則下令嚴辦,殺 死數十位郡太守,結果這些地主則公開發動武裝暴動,「郡國大姓及 兵長、群盜處處並起,攻劫在所,害殺長吏。郡縣追討,到則解散, 去復屯結。」(後漢書光武帝紀,p.27)最後採鎮壓與分化瓦結之方 式,打擊地方豪強。 在加強集權方面,光武帝對於功臣則採兩種措施,一是「不欲功 臣擁眾京師」,使擁有重兵之功臣,均遠離首都,如王霸僅「在上谷」 即有二十餘歲,遠離東漢的政治中心。二是對功臣「輒增邑賞,不任 以吏職。」(後漢書馬武傳,p.630)即是給予功臣許多優厚封賞而大 於職權,對於外戚亦是如此,不得封侯與政,除此之外,對於宗室諸 王,也不許他們結交賓客,黨羽,甚至下令捕殺諸侯王之賓客,因此 「宗室諸王,外家后親,皆奉遵繩墨,無黨勢之名。」(後漢書朱浮 傳,p.810)這二個措施對穩定東漢政權上層秩序有重要意義,同時 對專制主義之重建亦有極大作用。 為了進一步加強皇權,漢光武帝則採集權於尚書臺之措施,號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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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的司空、司徒、太尉名義上雖是宰輔,但只是執行政策之外朝, 實際權力則在內朝尚書臺上,所以造成「雖置三公,事歸臺閣。」之 局面(後漢書仲長統傳,p.1083)具體而言,是將地位崇高的「三公」 架空,使其成為無實權虛位,進一步擴大作為皇帝私人秘書之尚書台 組織。而輔政官或親信亦是掛上「錄尚書事」才可參與決策。此為中 央官制之重要變化,反映出皇權進一步加強。至於對地方控制,則採 二項改革,一是擴大刺史權力,如將其秩祿增加、設固定治所,且舉 有推舉權,可直接上奏於皇帝,不用經由三公,以便於監察百官,二 是集軍權於中央,建國不久,則讓軍人就農且廢除地方兵,罷郡國都 尉官,即取消地方專門之統率軍隊武官,後又「罷輕車、騎士、材官、 樓船士及軍假吏」(後漢書光武帝紀,p.20)等地方常備軍,取消地 方軍隊,使全國軍隊集中於皇帝一人,但相對地,地方兵則缺乏訓練, 戰鬥力薄弱,往後釀成軍閥割據之局。 東漢尚書制度之形成與加強,是以「人」因素所導致,緣於光武 帝本身不想任功臣以治國,將權力集中於皇帝一人,但缺點就在此, 使得制度好壞操於人事,而非決定於制度設計本身,所以這種只求人 事好,並未給予後世定一套良好制度,為往後外戚與宦官集權埋下敗 筆。 任用人才部分,在剝奪功臣兵權,採取防止外戚干政之時,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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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和充實統治機構,乃召「天下俊賢」採取進文吏之措施,即是選 用熟悉儒家經典,與傳統典章制度的儒學之士,特別是王莽時代隱居 山林之士,更是重金禮聘: 「王莽、更始之際,天下散亂,禮樂分崩,典文殘落。及光武中興, 愛好經術,未及下車,極先訪儒雅,采求闕文,補綴漏逸。先是 四方學士多懷協圖書,遁逃林藪。自是莫不抱負墳策,雲會京師, 范升,陳元、鄭興、杜林、衛宏、劉昆、桓萊之徒,繼踵而集。」 (後漢書儒林列傳,p.1551) 此外,為了選擇士人充當政府官吏,將西漢以來的察舉制度進一 步完善化,除恢復歲舉孝廉之外,仍加上茂材,保證官吏上之來源。 亦提倡儒學,重整太學,培養統治人才。 一個朝代建立之初,選拔人才與培育人才,鞏固其政權,是重要 之事。故劉秀十分重視選任官吏,常常親自選舉「內外群官」,對任 職之官吏要求甚高,對不稱職官吏處罰極嚴。因此這時期出現忠於貫 徹劉秀主張、有才幹之良吏,對於促進發展生產、穩定社會秩序,或 在鞏固東漢政權方面,留下功績。如汝南太守鄧晨任期「興鴻郤陂數 千煩田,汝土以殷,魚稻之饒,流衍它郡」(後漢書鄧晨列傳,p.521) 南陽太守杜詩「性節儉,而政治清平,以誅暴立威,省愛民役」又造 水排,修陂池,拓土田,使「郡內比室殷足」(後漢書杜詩列傳 p.781) 這些官吏共同特點,在於關心人民疾苦,注意發展生產,減輕民眾負 擔,鎮壓為害一方豪強,造就中興之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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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二二、、、明章之治、明章之治明章之治 明章之治 明章兩帝繼續實行漢光武帝各項制度與措施,使政治、經濟有所 發展,出現東漢之盛世。「自中興以後,逮於永元,雖頗有弛張,而 俱存不擾。」(後漢書和帝紀,p.83)可見自光武始,至和帝初,東 漢政策雖時有變化,但基本上均儘量減少對人民騷擾,以緩和內部衝 突,安定民生,發展生產之方針。 對內,同樣採取光武帝壓抑外戚與宗室措施。對於諸侯王及皇室 貴族,明章兩帝採恩威並施政策,諸侯王若違法越制,則多採寬容態 度,容忍他們胡作非為,因為當時諸侯勢力,已不足以構成對皇權威 脅,然對於圖謀不軌之諸侯王,則嚴加辨理。「梁、竇之家,互有非 法,明帝即位,竟多誅之。自是洛中無復權威,書記請託一皆斷絕。」 (後漢書第五倫傳,p.935)同時也不許諸侯王結交賓客,嚴格執行, 如永平十三年,楚王英被告結交方士,圖謀不軌,明帝除廢楚王英, 牽連其它諸侯、外戚、官吏數千人。明章二帝對諸侯王或宗室採取恩 威並重之手段,一方面削減其食封,另一方面以寬容態度對待,除非 危及皇權,否則絕無削藩除國之情事。 外戚方面,則採政治上防範,經濟上優欲,一方面控制外戚於政 治上發展,另一方面亦縱容,甚至支持外戚經濟上膨脹,此即無法抑 止外戚勢力之擴大,故在東漢前期,皇權尚能控制外戚勢力於政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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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發展,然隨著皇權衰弱,至東漢後期,其勢力已遠遠超過皇權。於 是在竇貴人被封為皇后後,竇氏一家開始顯赫,至和帝則發展至極端。 經濟方面,採取興修水利、賦民公田之措施,所謂賦民公田即是 假民公田,於東漢宣布「假民公田」詔令,即有二十次之多,把政府 所擁有之荒地、苑囿、山林、川澤,租借給貧民耕作生產。於三、五 年內不向租借者收稅,甚至借予耕作者種子、糧食、工具等,經過幾 年再向耕作者收稅。這些實行對發展社會經濟起了積極作用。同時輕 徭薄賦亦是明章兩帝施政之重點,從明帝開始即經常下詔減輕刑罰或 赦免罪犯,減輕稅賦、徭役,或督促官吏務平刑罰等,故永平十二年 「天下安平,人無徭役,歲比登稔,百姓殷富,粟斛三十,牛羊被野。」 (後漢書明帝紀,p.46)至章帝時更是事從寬厚,去除明帝時之苛切 「平徭簡賦,而民賴其慶。」亦聽從尚書陳寵建議,除去殘酷法律五 十餘條,明令禁止刑訊時用鑿鑽對人犯進行逼供。同時大力提倡儒 學,培養統治人才與加強思想統治。 對內中央集權統治,其實是由一大批官僚實現,東漢前期於明 帝、章帝、和帝時期,出現一批能從統治長遠利益出發,敢於維護法 制,打擊豪強,注意民間疾苦,及發展生產之廉明、正直官僚,如: 第五倫、鍾離意、宋均等,他們為官方面有以下特色:執法嚴明、深 知民間疾苦,本人清廉等,可見官員素質亦對專制統治之鞏固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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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直接影響。 對外,漢朝採用兩個政策,對於欲歸降漢朝之南匈奴,贈予大量 財物,關係和睦;但反對漢朝之北匈奴,則派竇憲以武力鎮壓,一方 面解決北方邊境安寧,另一方面則積極恢復與西域之交通,且派班超 出使西域,維持中西交通。

貳、

、和帝至質帝

和帝至質帝

和帝至質帝

和帝至質帝

和帝後,東漢政權開始進入衰敗期,主要在於皇帝多年幼即位, 造成外戚、宦官交替專權。和帝即位時,年僅十歲,由竇太后臨政, 其兄竇憲則「以侍中位,內干機密,出宣誥命。」又任車騎將軍、大 將軍,掌握朝中實權,其兄弟、親戚亦因此得利,各各官居高位,如 地方刺史、郡守等,為非作歹,和帝成年後,即與宦官鄭眾密謀,消 滅竇氏勢力,但卻埋下宦官弄權專政之禍根,從此開啟東漢後期宦 官、外戚迭相專權之混亂局面。 和帝死後,則立皇后鄧氏剛出生之皇子為帝,即殤帝,但不久死 亡,又立十三歲之劉祜為帝,為安帝,整個朝政則由鄧太后與其兄鄧 騭所掌握。親政後,皇后閻氏,因得安帝寵幸而專橫,其兄弟分別為 卿校、典禁軍,還有安帝母舅耿寶亦被封為大將軍,與宦官江京等結 合一起,弄權營私、控制朝政,並利用其權責,引進一批下層豪強做 官,干擾選舉,於是引起士人反對「白黑混淆,清獨同源」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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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楊震,因拒絕帝舅耿寶所推薦的中常侍李閏之兄,及皇后兄閻顯所 推之親友,而得罪外戚與宦官,結果被皇帝罷官歸故里,途中飲毒自 殺。同時羌人作亂,於安帝永初九年始,至黃巾起義仍未停止,持續 數十年之久,這時期西北各郡農業一度停滯,政府亦耗費大量人力、 物力,使得國力損傷嚴重,同時加重農民之徭役與賦稅,再加上不斷 的自然災難襲擊,使得整個社會經濟凋敝,流民四起。 安帝死後,經過一番鬥爭,由宦官擁立之順帝即位,從此宦官勢 力大增,於永建四年下詔,宦官得以養子為後,世襲封爵,成為定制, 並可推薦人才為官求邑,宦官勢力向前推進,同時順帝亦重用外戚。 即位期間,農民起義更加嚴重,就其統治時期,記載農民起義即有近 二十次之多,而範圍遍及全國各地。 東漢中期以後宦官、外戚交替擅權之歷史,若從和帝后鄧氏到安 帝后閻氏,外戚—宦官—外戚專政視為第一個循環,接著從順帝經沖 帝、質帝到桓帝,這四十年間之外戚、宦官爭斗,即可視為第二個循 環。比起第一個循環,第二個循環爭鬥得更加激烈,而雙方對政治危 害都較前者為大,進而加深東漢政權之危機(林劍鳴,1992)。 順帝死後,掌權之梁太后與梁冀先後立二歲沖帝,八歲質帝和十 五歲桓帝,專權近二十年,其中質帝因為批評為「跋扈將軍」,即被 毒死,而另立桓帝劉志,因此梁氏掌握整個朝政,宮中近侍,全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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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腹,皇帝一舉一動,大小官員升遷調補,皆在梁冀掌握之中,最後 延熹二年,桓帝與宦官聯手誅滅梁氏,但亦「自是權歸宦官,朝廷日 亂。」(後漢書宦官單超傳,p.1535)宦官獨攬東漢政權,其專橫起 來比梁冀有過之而無不及。 於是東漢末年,在外戚、宦官輪流把持下之朝政,驕縱不法,朋 比為奸,賄賂公行。如梁冀被誅除後,其家財沒收,賣後所得有三十 餘萬萬錢,由此可知,人民所受剝削之大。由於清流鯁直之士對外戚、 宦官不滿,因而攻擊亦更加激烈,最終釀成黨錮之禍。

參、

、桓帝至獻帝

桓帝至獻帝

桓帝至獻帝

桓帝至獻帝

東漢末年,桓靈二帝宦官專權,政治黑暗,仕途被宦官子弟姻親 及投靠之官僚士大夫所壟斷,而正直士人不是被受排擠,即是退回田 里,如自順帝起,則有不少士大夫,因不滿政治腐敗而相率裂冠帶, 避禍深山。因此在外戚宦官把持下之朝政更加黑暗,除給廣大勞動人 民造成越沉重苦難之外,又因賣官鬵爵,選舉不實,及權宦、貴戚控 制從中央朝廷至地方各級官府之任職,堵塞知識份子之政治出路,從 而引起太學生、郡國生徒以及士大夫之極大憤懣。 「逮桓靈之間,主荒政繆,國命委於閹寺,士子羞與為伍,故匹夫 抗憤,處再橫議,遂乃激揚名聲,互相題拂,品覈公卿,載量執 政,婞直之風,於斯行矣。」(後漢書黨錮列傳,p.135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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