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Financing Obstacles of Taiwanese Companies in China
江宜靜(Chiang, Yi-Ching)*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臺商在大陸融資困境之探討
摘要
自 2007 年以來,大陸臺資企業面臨物價上漲、人民幣升值、新勞動法實施, 導致成本上揚壓力,有臺商選擇西進,有選擇南下,有開始回流臺灣。1 然企業的 經營除了本業外,其背後還尚需有銀行的支持,方能使財務槓桿操作達到最大效益, 尤其在法律制度未臻完善的大陸地區,面對時常變動的法令,臺商企業需投入更多 的成本,若缺乏足夠的周轉金,將使企業經營陷入不安定的狀態,進而影響企業長 遠的發展。本文以臺商企業赴大陸地區投資時,所面臨融資困境,及其常用的融資 方式的角度切入,探討並整理所涉及兩岸相關融資法制,並加以分析,期許兩岸能 擱置政治爭議,共同為臺商企業融資困難找到出口,為兩岸經貿及投資奠定更好的 投資經營基礎。 關鍵詞:臺商融資、融資困境、就地融資、信用擔保 * 作者現職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專案審查部專員。 1 葉春榮,「儘速開放臺灣金融機構進駐大陸解臺商融資之困境」(2008 年 10 月 14 日),2011 年 8 月 1 日 下載,《東莞臺商》,http://www.dgtba.org/Consortium/journal_367.html。壹、前言
臺 商 投 資 大 陸 二 十 年 以 來, 兩 岸 經 貿 交 流 的 規 模 從 小 到 大, 快 速 增 長, 形成以臺商投資為主線,投資帶動貿易,貿易促進投資的兩岸經貿交流發展格 局。目前,大陸已成為我國第一大出口市場和最大貿易順差來源地,我國是大 陸第二大進口市場,廣大臺商企業已經成為聯繫兩岸經濟往來的重要紐帶。2 根 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兩岸經貿統計資料顯示,截至 2010 年底,我國經濟部核准 國內廠商赴大陸投資的累積件數已達 38,685 件,累積金額達 973.21 億美元,占 我國對外投資總額比重 60.89%,且還未包括未經核准的部分;我國直接投資大 陸實際累計金額已達 520.16 億美元,占大陸外資總投資金額比重 4.96%,3 除了 港澳地區及英屬威爾京群島外,僅次於日本及美國,我國成了投資大陸比重第 5 大的國家。 僅管臺商投資大陸之比重已超過我對外投資總額 6 成,惟臺商企業在大陸 沒有資產,且業務幾乎是加工貿易模式,在大陸融資管道較少。經過二十多年 發展,臺 商企業普遍面臨產業升級的瓶頸,在受次貸危機影響、國際經濟日趨 疲軟、全球性通貨膨脹日漸蔓延的大環境下,大陸施行從緊的貨幣政策,臺商 融資困難成為不爭的事實,4 臺商企業多半要準備比在臺灣更多倍的資金,才能 應付在大陸因業務往來的周轉需求,探究其原因,除兩岸法律上的限制外,尚 有體制環境的因素和兩岸特殊的政治關係,使得原本融資就不易的臺商中小企 業,就地融資難上加難。貳、臺商常用的融資方式
根 據 由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亞 洲 研 究 中 心 委 辦, 由 財 團 法 人 臺 北 經 營 管 理 研 究 院 執 行 的「2011 大 陸 臺 商 白 皮 書 」, 該 研 究 搜 集 450 份 問 卷, 其 中 有 效 問 卷 有 385 份,其指出 2011 年臺商資源因素最缺乏的是人力(81%),其次是資金 (17%)、通路(16%)及電力與訂單(均 14%)4 項。臺商大都靠自有資金周 2 吳琳,「大陸臺商企業融資問題探討」,時代金融(昆明市),第 400 期(2009 年 9 月),頁 73。 3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貿交流統計」, 2011 年 8 月 1 日下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全球網》,http://www. mac.gov.tw/ct.asp?xItem=95295&ctNode=5720&mp=1。 4 吳琳,「大陸臺商企業融資問題探討」,時代金融 ( 昆明市 ),第 400 期 (2009 年 9 月 ),頁 73。轉, 有 39% 臺 商 未 能 貸 到 當 地 的 銀 行 款, 而 與 當 地 銀 行 往 來 以 短 期 貸 款 為 多 (33%)、長期貸款較少(14%);其次為押匯貸款(14%)、避險操作(13%); 再次為託收貸款(6%)與遠期外匯(5%)。很顯然,大陸銀行與臺商的往來有 很大的改善空間。2011 年,臺商在大陸遇到的資金周轉問題最大的是客戶拖欠 (35%),與要靠母公司支援(27%),其次是貸不到款,同時也很難貸到人民幣 (均為 21%),顯示臺商做內銷卻未能獲得當地銀行的支援與支持;此外,到期 不 能 展 延 而 被 迫 還 款(16%),且對臺商採差別利率(13%),也讓臺商深受其 苦,最後,倒帳多難收款、機器土地不易擔保,且條件嚴苛、三角債壓力與及 民間借貸利息高等,比率雖在 10% 以下,但這些狀況加總,在在顯示臺商未得 當地銀行關愛的眼神,而有待突破加強。5 一、臺商常見的資金需求 目 前 臺 商 在 大 陸 的 投 資, 由 起 初 之 勞 力 密 集 與 加 工 出 口 形 態 之 傳 統 製 造 業, 逐 漸 轉 變 為 資 金 密 集、 技 術 密 集 以 及 內 銷 導 向 的 多 元 產 業 型 態, 且 約 有 80% 係生產型企業,而其中又有 80% 左右係外銷型企業,該類型企業對於融資 的需求,主要為長期的資本性支出、短期營運周轉金及進出口貿易融資三種:6 (一)資本性支出 係為供企業中、長期資本支出所需資金為主之貸款,例如建廠融資、購置 廠房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所需之資金需求,並以其購置之廠房、機器設備作 為擔保標的。至大陸投資的臺商以中小企業為主,且以合資經營為主要方式, 目的在爭取大陸地區人脈關係以利發展。但因大陸缺乏資金與技術,故許多企 業以舊有廠房為合作資本,而獨資企業僅能取得大陸土地使用權,相當於地上 權,因此臺商企業在建廠融資上最需要的,就是以土地使用權或廠房等固定資 產設定抵押融通資金。 7 (二)短期營運周轉金 係指到期日在一年以下,以因應臨時性或平常營運所需的短期資金,例如 票據貼現、 應收帳款融資、購料周轉金、一般周轉金、外銷貸款等,或因進、銷 5 陳明璋等,2011 大陸臺商白皮書─臺商意見調查與分析,(新北 : 國立臺北大學亞洲研究中心,2011 年 4 月),頁 199。 6 李金選,「大陸宏觀調控下臺商融資策略之研究」,銘傳大學財務金融學系碩士在職專班論文(2005 年 6 月),頁 13。 7 李桐豪(計畫主持人),「兩岸銀行業務開放對大陸臺商及國內銀行之影響及政府對策」,行政院經濟建 設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2010 年 1 月,頁 7。
貨的收、付款條件不同,產生資金缺口,故有短期性的營運周轉金的需求。 (三)進出口貿易融資 臺 商 在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所 需 的 貿 易 融 資 項 目, 包 括 進 口 開 狀 及 遠 期 匯 票 墊 款、出口前的外銷貸款、出口信用狀押匯、非信用狀交易之出口後融資、背對 背轉讓信用狀、擔保提貨、國際應收帳款承購及遠期信用狀賣斷等。8 二、臺商取得資金來源及常用的融資方式 (一)資金來源 目 前 臺 商 赴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之 資 金 來 源 主 要 來 自 在 臺 灣 母 公 司、 臺 灣 地 區 銀行及第三地銀行,亦即臺商在大陸地區投資之資金主要來自臺灣地區,而臺 商取得資金之管道,主要是藉由擔保信用狀之方式,將在臺灣母公司之信用基 礎,延伸至大陸地區之子公司。9 (二) 臺商常用的融資方式 1.OBU 融資 10 OBU 之客戶須為註冊於國外的公司,或是持有外國護照之外國人,1997 年 12 月我國政府亦已開放國內法人及自然人可在 OBU 開戶(惟其利息須課稅), 其業務亦已從初期之存款、放款、匯款業務,增加至信用狀開發、通知、押匯 等業務,2001 年 11 月修正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 (2010 年 3 月已更名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 法 》), 更 開 放 OBU 可與大陸地區之金融機構、法人、團體為金融業務往來, 2003 年 8 月更全面的開放與大陸之業務往來內容,其範圍包括:收受來自大陸 地區之存款、開發信用狀、押匯、授信、應收帳款收買等業務。至此 OBU 幾乎 已全面開放與大陸地區之金融機構、法人為直接金融業務往來,也為臺商提供 資金調度管道。11 惟受限於大陸外匯管理法規的限制,在大陸當地註冊的廠商 8 李榮得,「當前大陸臺商投資型態及融資方式」,華銀金控月刊(臺北),200307 期(2003 年 7 月),頁 12。 9 陳月端,「臺商融資法律管道之探討」,臺商張老師月刊(臺北),37 期(2001 年),頁 5-7。
10 OBU(Offshore Banking Unit)為「境外金融中心」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是政府採取租稅減免或
優惠措施,並減少外匯管制,以吸引國外法人或個人到本國銀行進行財務操作的金融單位。因此,愈來 愈多的企業在第三國設立境外公司 (Offshore Company),或稱紙上公司(Paper Company),藉由其與 OBU 的往來獲得合法節稅,享受優惠利率,資金自由出入及靈活調度的好處。(資料來源:《財金知識 庫 》,2012 年 1 月 3 日 下 載,http://www.moneydj.com/kmdj/wiki/wikiviewer.aspx?keyid=acd992d0-9fec-4bef-806f-be0c404eefac。)
11 黃逸君,「中小企業臺商在大陸投資融資管道之研究」,國立中央大學財務金融學系碩士在職班碩士論文
必須要其外匯管理局核准,才能夠到境外融資或開戶,除非臺商本身有在第三 地註冊,才能夠自由的利用臺灣的 OBU 進行資金的調度。12 2. 臺灣金融機構融資 臺 商 在 我 國 的 金 融 機 構 融 資 的 方 式, 不 外 乎 直 接 以 母 公 司 或 個 人 名 義, 藉著在國內的信用,向臺灣金融機構融資;或以臺灣母公司名義申請進出口融 資,即以「大陸出口、臺灣押匯」的方式或「大陸進口、臺灣開狀」的方式操 作;此外,還有以國內銀行開「擔保信用狀」(Standby letter of credit),支援 大陸公司,即臺灣母公司運用在國內銀行之債信,向國內銀行申請融資額度, 運用此額度開發擔保信用狀予第三地區的銀行,再由第三地區銀行轉開擔保信 用狀至大陸地區銀行,以擔保臺商在大陸地區公司之借款。13 3. 香港金融機構融資 兩 岸 自 2008 年恢復協商,關係更趨緊密後,不少金融業者已布局前進大 陸,爭取臺商在大陸融資這塊大餅,而國際化的香港,金融市場制度健全、法 規完備、發展成熟,仍具有一定的優勢。從 2009 年開始,大陸已經開放香港各 銀行從事跨境人民幣業務,在大陸的中小型臺商可以利用這種平臺,儘量跟香 港各銀行建立信用關係,除了可以排除掉兌換的風險,再者這些收益款項很容 易就能夠從大陸匯出,亦可省掉換匯的花費。14 臺商向港資銀行融資,雖不受到 投注差之限制,惟對臺商來說,借款利息、手續費等服務價格較高,係其最大 缺陷。 4. 大陸外資銀行融資 外資銀行諸如花旗、匯豐、新加坡、渣打銀行等,早已在大陸展開布局; 匯豐銀行在大陸約 20% 的業務是以臺商為服務對象,大陸實行宏觀調控之初, 就針對臺商提供免受地域限制的整批授信服務。例如臺商在大陸的若干家子公 司不需個別在大陸進行融資,可藉由在臺的母公司一次申請,達成「臺灣一次 購足,大陸買單提款」的金融服務,頗受臺商企業歡迎。15 外資銀行比起大陸 12 劉小璐,「大陸臺商融資的障礙」,國立清華大學社會所大陸研究學程碩士論文(2006 年 6 月),頁 22。 13 陳慧鈴,「中小企業臺商大陸融資實務之研究」,嶺東科技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 年 6 月),頁 16-17。 14 香港貿發局,「香港要當臺商西進的金庫」(2011 年 7 月 16 日),2011 年 7 月 28 日下載,《中時電子 報》,http://news.chinatimes.com/mainland/11050504/112011071600258.html。 15 朱磊,「簡述臺商在大陸的融資渠道」(2009 年 2 月 8 日),2011 年 8 月 1 日下載,《大陸社會科學院臺 灣研究所》,http://www.cassits.cn/zjlt/news_0014.html。
中資銀行亦具有較大的彈性,如果有商機,即使操作程序較複雜,也願意承攬 業務,惟其通常設點不多,且 2005 年新增「外資企業借款的外債額度不得大於 總投資額與註冊資本額差額」的規定,大大的影響臺商向外資銀行融資的情形。 5. 大陸中資銀行融資 中資銀行最大的優點為設點多,惟一般中資銀行願意承作的貸款方式為抵 押貸款,若臺商沒有房產證或國土證,不可能向中資銀行貸到錢,即使是機器 設備,若仍在海關監管期,中資銀行也多有所保留。除了抵押貸款,母公司擔 保算是中資銀行較可能接受的方式,故若非具有房產證或國土證的抵押品,或 者強而有力的母公司擔保,一般臺灣中小企業很難用其他方式跟中資銀行借到 錢。16此外,因為國有商業銀行貸款的授信決策,並不完全建立在企業資信因素 上,扶持地方經濟、幫助國營企業脫困、發展重點產業經常是影響授信決策的 重要因素,臺商中小企業在這些方面處於較不利的位置。17 6. 民間借貸 向 銀 行 貸 款 或 存 在 融 資 時 效 的 問 題, 對 於 中 小 型 臺 商 企 業 而 言, 另 一 個 有效解決資金急需的辦法就是民間借貸。民間借貸又稱民間信用或個人信用, 是指居民個人向集體及其互相間提供的信用。民間借貸一般採取利息面議,直 接成交的方式,近年隨著大陸利率政策調整以及中小企業小額信用貸款難的影 響, 民 間 借 貸 市 場 更 趨 活 躍, 呈 現 出 借 款 規 模 擴 張 化、 借 款 用 途 多 樣 化 的 特 點。18儘管民間借貸有高利率、高風險等缺陷,但其便捷、靈活、互助的特點, 受 到 青 睞, 成 為 中 小 企 業 及 個 人 融 資 的 主 要 管 道。 此 外, 金 融 機 構 制 度 的 限 制,亦是民間借貸存在的客觀因素,正規的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前有較長的審 批流程,並要求提供相應的擔保,對還款期限規定嚴格,對於無擔保品,資信 條件等方面存在劣勢的中小企業臺商而言,為了生存與發展,轉而尋求民間融 資管道,19 惟採用此方法所籌得的資金也多用於解燃眉之急,並非長久之計。 16 劉小璐,「大陸臺商融資的障礙」,,國立清華大學社會所大陸研究學程碩士論文 (2006 年 6 月 ),頁 22。 17 胡珊珊,「兩岸金融交流之四-臺商融資」(2009 年 3 月 5 日),2011 年 7 月 28 日下載,《中國臺灣網》 http://www.chinataiwan.org/jinrong/zjzl/200903/t20090305_843062.htm。 18 王宏,敢問錢在何方-中小企業融資指南(北京 : 法律出版社),2010 年 5 月,頁 130。 19 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課題組,「對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下民間借貸的調查」,人民司法(北京),2010 年 第 5 期(2010 年 5 月),頁 52。
參、臺商在大陸融資困難的原因
一、內部因素 投資大陸的臺商主要以中小企業為主,甚至是個人股東攜帶資金至大陸投 資,根據統計,投資規模在 500 萬美元以下的項目占投資總數的 93%,資信相 對良好的上市、櫃公司至大陸投資加起來也不過數百家, 20 惟中小企業多數規 模小,大部分臺商企業原材料採購及銷售都在海外進行,對於大陸銀行而言, 信息不透明,無法深入、及時了解臺商企業的母公司營運狀況;21且其財務狀況 亦不透明,資信評級低,再加上臺商的土地廠房大多是租用性質,昂貴的機械 設備是海關免稅擔保,都不能作為抵押;22復以抵押貸款涉及資產評估困難的 問題,擔保品的擔保就更是難上加難,大陸銀行無法接受其在臺灣的資產做抵 押,故若知名度不夠,又沒有足夠的擔保品或夠分量的擔保人,便無法在大陸 獲得巨額貸款。 二、外部環境因素 (一)受大陸政府經濟政策因素影響 2005 年 9 月,大陸國家開發銀行與國臺辦簽署《關於支援臺灣同胞投資企 業發展開發性金融合作協議》,宣布 5 年內提供總額為 300 億元人民幣的開發性 貸款,扶助在大陸臺商企業發展,惟開辦初期此專案貸款下放的並不多,這其 中的原因,包含國開行這類大型銀行的貸款標準較高;其次就是兩岸的資訊不 對稱,個人及企業信用資訊體系沒有對接,臺商企業母公司在臺灣的擔保物和 信用不能被大陸銀行所徵信,造成臺商貸款困難, 23截至 2008 年底,大陸國家 開發銀行已經向 239 個臺資企業項目發放貸款 226.7 億元人民幣,3 年完成首次 300 億元貸款承諾額度的 75%。24 再 者, 大 陸 屬 人 治 的 社 會, 一 些 不 按 照 法 理 出 牌 的 事 件 層 出 不 窮, 諸 如 查稅、金融政策改變等問題,且許多大陸銀行業者屬於國營銀行,受到政府的 20 陳恩、李雪琪,「臺商在大陸融資策略管窺」,特區經濟(深圳市),2006 年 2 月,頁 358。 21 朱磊,「簡述臺商在大陸的融資渠道」(2009 年 2 月 8 日),2011 年 8 月 1 日下載,《大陸社會科學院臺 灣研究所》,http://www.cassits.cn/zjlt/news_0014.html。 22 劉興民,「臺商融資難在哪裡?」,兩岸關係(北京),2003 年 1 月,頁 50。 23 葉春榮,「儘速開放臺灣金融機構進駐大陸解臺商融資之困境」(2008 年 10 月 14 日)。 24 王攀,「中行國開行推出多項舉措服務大陸臺資企業」(2009 年 3 月 3 日),2011 年 12 月 15 日下載, 《新華網》,http://big51.chinataiwan.org/local/guangdong/huitaizhengce/200903/t20090303_839556.htm。宏觀經濟政策影響尤其深遠,在相關政策實施之後,便會藉由增減放款額度以 配合政策,許多大陸臺商便因此被無預警抽銀根,多數大陸銀行亦擔心產生壞 帳,即便與企業簽訂中長期融資合約,仍舊要求每年檢視貸款狀況,並要求企 業每年必須先將貸款餘額返還,再重新審核撥貸,且第 2 年也未必能再核貸成 功,此種運行方式造成大陸臺商融資來源不穩定,並可能形成臺商在資金調度 上的缺口。25 此外,中資銀行本身也存在問題,因過去大陸實行的是共產主義,仿照蘇 聯實行高度集中計畫經濟的管理體制,經過改革開放以後,國有體制的虧損問題 造成銀行貸款無法回收,銀行資金流動性造成問題,相對的信用配給成為銀行通 病,在無法創造信用的前提下,銀行也無法創造新的額度供應臺商來使用,就大 陸加入 WTO 以後,金融的開放已經有了時間表,26惟在大陸政府保護中資銀行的 立場下,部分的開放項目設有層層關卡,造成市場競爭的不對稱。 27 (二)兩岸相關法令限制 隨著兩岸互動愈來愈密切,經貿往來頻繁,游走在兩岸的臺商,受制於兩 岸的法令,使得其在資金調度上較不靈活,惟 2010 年 3 月補修正之《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及投資往來許可辦法》第 5 條及第 6 條,已開放臺灣地區 銀行可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至大陸設立分支機構,且臺灣地區銀行及第三地區子 銀行之大陸地區分行、子銀行,得與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之金融機構從事業務 往來,如此一來,不僅能稍解臺商在大陸尋求資金不易的困境,也讓臺灣的金 融機構多了一線商機。 大陸法令公布速度快,人為操作空間大,形勢的變化往往使臺商企業來不 及因應,臺商常常花費很多時間在貸款條件的談判上,亦造成經營上的影響, 如表 1 所示,此為臺商在大陸融資時,最常遇到的法律問題。為協助大陸臺商 解決融資困難之問題,大陸方面早在 90 年代初,就曾安排臺商企業固定資產專 項配套資金,為臺商企業解決三十多億元人民幣的資金需求。此外,2005 年 9 月 7 日,大陸國臺辦與國家開發銀行在北京簽署《關於支持臺灣同胞投資企業 25 李桐豪(計畫主持人),「兩岸銀行業務開放對大陸臺商及國內銀行之影響及政府對策」,頁 68。 26 大陸為加入 WTO,承諾加入後,2 年內開放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辦理國內企業貸款,5 年後可辦 理個人存放款業務,並在 5 年內分階段開放承作人民幣業務地區。(資料來源:楊雅惠,「加入 WTO 的 金融商機-兩岸金融互動的前景」,臺灣綜合展望(新北市),2002 年 5 月,頁 131-132。) 27 尤國賢,「大陸金融體制銀行授信與臺商融資行為之研究」,國立臺北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 (2003 年 6 月),頁 88。
發展開發性金融合作協議》,宣布在 5 年內對臺商釋出 300 億元人民幣開發性貸 款,解決臺商在大陸融資管道不足的問題;同年 12 月又公布《臺商企業國家開 發銀行貸款暫行辦法》。2006 年 7 月 10 日,國臺辦與「華夏銀行」在北京簽署 《支持臺商企業發展合作協議》,「華夏銀行」承諾未來 5 年將提供臺商 200 億 元人民幣融資額度。根據國臺辦公布的《國臺辦與華夏銀行共同推動臺商企業 授信業務操作流程》,「華夏銀行」承諾將在實際操作與審批程序上優先處理臺 商貸款申請案件。「華夏銀行」提供的 5 年 200 億元人民幣融資額度,主要用於 臺商企業大型建設項目的配套流動資金貸款、中小型企業生產過程中的短期資 金貸款、擴大再生產過程中的中長期貸款,以及企業與農民來大陸投資的農業 貸款項目。2008 年 12 月 21 日,大陸在第 4 屆兩岸經貿論壇閉幕之際再次釋出 向臺商提供 1,300 億元人民幣融資的利好政策。28 根據非官方統計,2007 大陸 主要銀行對臺商融資總額達到人民幣二仟三佰多億元,其中「中國工商銀行」、 「 中 國 銀 行 」、「 中 國 農 業 銀 行 」、「 中 國 建 設 銀 行 」、「 中 信 銀 行 」、「 中 國 光 大 銀行」、「交通銀行」7 家銀行對臺商融資額都超過人民幣 100 億元。總計截至 2007 年底,大陸主要銀行為大陸臺商共提供融資貸款人民幣七仟多億元,涉及 臺商六仟三百多家次。29 「中國建設銀行」2011 年 12 月 2 日亦在北京總部與國臺辦簽署《服務臺 商、臺資企業合作備忘錄》,為臺資企業融資貸款提供專項支持。「中國建設銀 28 朱磊,「簡述臺商在大陸的融資渠道」(2009 年 2 月 8 日)。 29 連德宏,「大陸臺商資金調度現況─兼論臺資銀行在大陸之發展」,經建會經濟研究年刊(臺北), 第 10 期( 2010 年 4 月 20 日),頁 10。 表 1 臺 商 在 大 陸 經 營 業 務 而 有 融 資 需 求 時 , 較 常 遇 見 的 法 制 問 題 企業型態 常見法制問題 大型臺商 中小企業 合計 次數 比例(%) 次數 比例(%) 法令變動頻繁,朝令夕改 178 34 101 25 279 未能落實執行,因人而異 150 28 99 24 249 法令內容不明,有賴說明 119 23 117 29 236 兩岸待遇不同,多所刁難 65 12 70 18 135 其他 18 3 17 4 35 合計 530 100 404 100 934 資料來源:李桐豪,「兩岸銀行業務開放對大陸臺商及國內銀行之影響及政府對策」。
行」是首批為臺商、臺資企業提供服務的大陸銀行之一,截至 2011 年底已與 59 家臺資銀行建立貸款合作關係,與超過 500 家臺資企業建立授信關係,僅該銀 行對臺商、臺資企業的貸款餘額(貸款人尚未還款的貸款總額)達到四百多億 元人民幣。30
肆、臺商大陸融資的法令限制
一、臺灣地區 (一)《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 該 審 查 原 則 係 經 濟 部 於 2008 年 8 月 發 布, 其 係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民關係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所訂定,如表 2,其第 3 條規定在大陸地區從事 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之項目以及投資累計金額或比例之上限,如此一 來,約束了臺商的實際出資能力,使得臺資在大陸從項目發起階段就面臨資金 困難的局面,即使能從國內得到融資,也因為政策上的限制無法全部投入到其 在大陸的企業,使得臺商從一開始就處於資金上的缺乏,企業規模受到限制, 信用紀錄難以建立的困境。31 該審查原則第 3 條雖有投資金額上限之規定,惟可排除經經濟部工業局核 發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文件之企業或跨國企業32在臺子公司,另依經濟部 30 劉馥瑜,「融資臺企 比照陸企」(2011 年 12 月 3 日),2011 年 12 月 15 日下載,《中時電子報》, h t t p : / / news.chinatimes.com/focus/11050106/122011120300200.html。 31 王冬妮,「大陸臺商融資困境及其信用擔保模式研究」,湖南大學經濟與貿易學院碩士論文(大陸) (2007 年 10 月),頁 24。 32 跨國企業,係指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營業收入達一億美元以上,並在 2 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 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 在國外,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之經濟實體。(資料來源:詳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 術合作審查原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 表 2 臺 商 大 陸 投 資 累 計 金 額 上 限 規 定 企業類別 投資累計金額上限 個人 500 萬美元 / 年 中小企業 Max(新臺幣 8,000 萬,淨值,合併淨值之 60%) 其他 Max(淨值,合併淨值之 60%) 資料來源:作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5 條規定整理繪製。2004 年 3 月所發布之《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第 11 點規定,向主管機關主動陳報時之投資累計金額,以及在大陸投資事業盈餘 轉增(投)資之金額,亦可不計入累計金額計算。且投資人將大陸投資事業之 股本或盈餘匯回臺灣地區者,得扣減其投資累計金額。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臺灣地區對 OBU 的放款對象及放款額度都有限制,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 2010 年 3 月發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 理辦法》第 12 條,OBU 的授信對象僅限經主管機關許可投資者及第三地區法人 在大陸地區之分公司與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 50% 之子公司,並排除大陸地 區之人民、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在第三地區設立之法人。 在授信餘額限制方面,臺灣地區銀行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及 OBU 辦 理對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之 授信業務,加計授信 額度或資金轉供前述客戶使用之總餘額,不得超過其上年 度決算後資產淨額的 30%,但短期貿易和國際聯貸得免予計入,符合特定條件 者 33可酌予提高至 50%,這使得部分銀行的授信能力大減,進而影響到企業的融 資。 臺商利用 OBU 融資另有幾點應注意的地方,必須已向經濟部投審會申報核 准,且不論直接或間接投資,臺灣出資者對大陸企業持股須達 50% 以上,並在 註冊資本額到位後,才能舉借外債,此外,臺商企業還需尚有舉債的空間,亦 即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額之間差額,虧損的企業亦不得舉借外債,且需作外債 登記,以利將來還款匯出。 34 (三)《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間接匯款作業準則》 依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91 年 2 月發布之《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 大陸地區間接匯款作業準則》規定,臺灣地區金融機構經財政部許可者,得與 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及大陸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出匯入款業 務,或透過第三地區銀行辦理間接匯出匯入款業務,亦即已開放國內與大陸直 接通匯,惟兩岸間通匯和交易只能使用外幣,兩岸間金融業務的往來也只能以 33 詳參《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間接匯款作業準則》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 34 蕭志揚,「臺商向 OBU 融資 6 項須注意」(2010 年 1 月 21 日),2011 年 8 月 17 日下載,《奇摩理財─ 時報資訊》,http://tw.money.yahoo.com/news_article/adbf/d_a_100121_3_1v566。
人民幣和新臺幣以外的第 3 國貨幣進行,這不僅使兩岸間金融交易的匯兌手續 繁 瑣, 交 易 雙 方 都 要 承 擔 不 必 要 的 匯 差 損 失, 而 且 還 存 在 一 定 的 匯 兌 風 險。35 此外,匯出及匯入項目亦有所限制,目前許可之匯出項目共計 8 項:1. 個人接 濟或捐贈親友之匯款。 2. 辦理「大陸出口、臺灣押匯」廠商之再匯出款;其匯 出金額不得大於押匯金額。 3. 進口大陸地區物品所涉及之匯款。4. 金融保險機 構經核准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辦公費用匯款。 5. 大陸地區人民合法 繼承或領受臺灣地區人民遺產、保險死亡給付、撫卹(慰)金、餘額退伍金及 其衍生孳息之匯款。6. 廠商向大陸地區子公司借入本金之還本付息。 7. 定居大 陸地區就養榮民養給付之匯款。8. 其他經有關主管機關洽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許可之匯出款。但每筆結匯金額未達新臺幣 50 萬元之匯款,不在此限。匯入款 則僅排除了直接投資、有價證券投資及其他未經法令許可事項為目的之匯入款 外,其餘並無太大限制。 二、大陸地區 (一)《貸款通則》-借款人的資格及限制 《貸款通則》係大陸自改革開放以來對金融貸款最主要、亦是最具實務操 作性的規範,並含蓋臺商在大陸註冊登記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企 業等,其詳述貸款種類、期限、利率、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權利與義務。36《貸款 通則》規定,借款人應為經大陸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 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 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並除了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大陸工商部門核准登 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大陸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此外,除大陸國務院 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須未超過其 淨資產總額的 50%,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專案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 與專案所需 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大陸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依《貸款通則》第 20 條對借款人的限制有以下 8 項:1. 不得在一個貸款人 同一轄區內 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分支機搆取得貸款。2. 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 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3. 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 35 陳恩、張乖利,「新世紀珠江三角洲臺商融資問題探析」,武漢金融(武漢),2007 年第 7 期(2007 年 7 月),頁 18。 36 李金選,「大陸宏觀調控下臺商融資策略之研究」,頁 43。
性投資,大陸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4. 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 事投機經營。5. 除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貸款經營房 地產業務;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6. 不得套取貸款用於借貸牟取非法收人。7. 不得違反大陸國家外匯管理規定使用 外幣貸款。8. 不得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 現行《貸款通則》係在 1996 年由大陸央行頒布實施的,惟隨著大陸金融改 革的變遷,與現實脫節的現象越發嚴重, 37其曾於 2004 年首度全國性公開徵求修 改意見,其後數年的擱置,直到 2010 年 1 月再度徵求意見,此次修定稿 38不僅 擴大放貸人的監管範圍,把小額貸款、民間放貸等非金融機構的借貸行為統一納 入到監管視野 39,力圖實現民間借貸陽光化,並進一步放寬消費類貸款的限制。 修定稿定義了非金融機構類貸款人,其係指依法向大陸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的監管部門申請設立,在大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並取得營業執照,不吸收 公眾存款,專業經營貸款業務的企業法人。且規定在年度貸款總額不超過 100 萬 元 人 民 幣、 年 度 交 易 筆 數 不 超 過 100 筆、 年 貸 款 利 息 收 入 不 超 過 其 年 總 收 入 5% 的前提下,未經批准設立為貸款人的非金融企業和個人可依據《民法通 則》、《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從事放貸行為,意謂以後非法借貸的民事糾紛就 可能適用合同法審理。40 此外,修訂稿對借款人的經營權、收益權等都將出現放寬,且保留借款人 對貸款所有權的處置權。另一方面,為了保護消費類借款人的權益,修訂稿要 求放貸人加強資訊披露,改變之前放貸機構與借款人之間資訊不平衡的狀況, 保護借款人的消費知情權。 41 (二)《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管理辦法(試行)》-申請貸款證的資格及限制 貸款卡是「中國人民銀行」發給註冊地法人企業向金融機構申請借款的資 格證明書,企業領取貸款卡後,方有資格辦理借款、還款手續,辦理保證貸款 37 閻嶽,「《貸款通則》可適時宣布廢止」(2009 年 2 月 5 日),2011 年 10 月 17 日下載,《金融界》,http:// finance.jrj.com.cn/2009/02/0501463479009.shtml。 38 《貸款通則》之修訂稿截至 2011 年 12 月尚未正式頒布。 39 曹順妮,「《貸款通則》修訂民間借貨首入監管」(2009 年 9 月 25 日),2011 年 10 月 17 日下載,《雅虎 ―財金》,http://biz.cn.yahoo.com/09-09-/137/uas4.html。 40 胡蓉萍,「《貸款通則》修訂稿上報 民間借貸陽光化成最大看點」(2010 年 2 月),2011 年 10 月 17 日 下 載,《 中 國 財 產 規 劃 與 管 理 研 究 會 》,http://www.chinawealthplanning.com/index.php/-othermenu-204/6335--.html。 41 曹順妮,「《貸款通則》修訂民間借貨首入監管」(2009 年 9 月 25 日)。
時, 須 查 證 保 證 企 業 的 貸 款 卡。421995 年 11 月 30 日「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 頒 布 《貸款證管理辦法》,惟該辦法於 2007 年 1 月 5 日廢止,以《銀行信貸登記諮 詢管理辦法(試行)》取代之。根據《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管理辦法(試行)》第 2 條第 5 項:「本辦法所稱貸款卡,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發給註冊地借款人的磁 條卡,是借款人憑以向各金融機構申請辦理信貸業務的資格證明。」貸款卡記錄 貸款卡編碼及密碼,是商業銀行登錄「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查詢客戶資信 資訊的憑證。 1. 申請貸款卡的資格 企 業 借 款 人 持「 企 業 法 人 營 業 執 照 」 或「 營 業 執 照 」 或「 事 業 單 位 登 記 證」,並提供註冊資本驗資報告影本或有關註冊資本來源的證明文件,向註冊地 「中國人民銀行」申領貸款卡,貸款卡在全國通用,一個借款人可申領一張, 貸款卡編碼唯一,並採集中年審制,應於每年的 3 月至 6 月申請年審,年審不 合格將暫停使用貸款卡。 2. 貸款卡的暫時停用及註銷 借款人若發生營業執照有效期滿或批准設立期滿、貸款卡未年審或年審不 合格及「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其他必須暫停的情況,「中國人民銀行」應將其所 持貸款卡暫停使用;若借款人被宣告破產、解散、依法被撤銷、有嚴重違反該 辦法的行為,則為註銷借款人之貸款卡。 (三)驗資的規定 在臺灣地區,新設公司或增加實收資本時,均必須取得會計師出具的「資 本額查核報告書」後,方可辦理設立或增資變更的登記。在大陸也有同樣的規 定,只不過其投入資本的驗證工作,係在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後才實施,大陸 分別在《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外 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皆規定,於收到投資人的出資或提供的合作條件或合營 各方繳付出資額後,須聘請大陸註冊會計師進行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如果 不進行驗資,可能的後果除遭受罰款 5,000 元人民幣及外資企業有可能遭到吊銷 營業執照之處分外,依據其《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管理辦法(試行)》、《境外外匯 帳戶管理規定》及《大 陸銀行對外商投資企業貸款辦法》之相關規定,將無法 42 陳志明,「大陸臺商授信風險評估(上)」,彰銀資料(臺北),第 56 卷第 8 期(2007 年 7 月),頁 32。
向大陸的金融機構舉借貸款,亦無法在大陸境外的金融機構開立外匯帳戶。43 (四)外債登記管理制度─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的額度 2003 年 1 月大陸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外債管理暫 行辦法》,該辦法的發布使投注差44 管理趨於法制化,體現大陸對外商投資企業 借債規模總量的控制和企業自主借債的結合,使外商投資企外債納入外債安全 監管範圍。45 根據《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第 17 條規定:「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含企 業借款),是指按照合營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 金 和 生 產 流 動 資 金 的 總 和 」; 第 18 條第 1 款:「合營企 業的 註冊資本,是指為 設立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應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 和」。另在《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 19 條規定:「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 開辦外資企業所需資金總額,即按其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 流動資金的總和」;第 20 條規定:「外資企業的註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外資企業 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資本總額,即外國投資者認繳的全部出資額。」 。46 該辦法除規定舉借外債的額度上限外,第 22 條並規定:「境內機構對外簽 訂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後,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國際商業貸款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須經登記後方能生效。」否則依同辦法第 40 條規定,其對外簽訂的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除此之外,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關 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第 3 條,也明確訂 定 註 冊 資 本 與 投 資 總 額 比 例 規 定( 如 表 3), 另 依 同 規 定 第 6 條 規 定, 中 外 合 作經營企業及外資企業的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規定。惟註冊資本與投資 總額的比例宜作股東權益與總資產的比例較為恰當,因為對一合資企業的投資 43 史 芳 銘,「 外 資 企 業 的 驗 資 管 理 」,2011 年 8 月 18 日 下 載,《 兩 岸 經 貿 服 務 網 》,http://webcache. googleusercontent.com/search?hl=zh-TW&q=cache:OJbNJ8RYA6kJ:http://www.ssn.com.tw/eip/front/bin/ ptdetail.phtml?Category=100013&Part=3-2-1+%E9%A9%97%E8%B3%87%E7%AE%A1%E7%90%86&ct= clnk。 44 投注差,即企業借用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短期外債餘額與境外機構擔保項目貸款餘額之和,不得超 過其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的差額。 45 牛素中、鄭雪然、周靜,「試析外商投資企業外債投注差管理模式」,河北金融(河北保定),2006 年 3 月,頁 66。 46 沈燁,「外商投資企業境外借款法律指引」(2009 年 3 月),2011 年 8 月 23 日下載,《柯伍陳法律事務 所 法 律 專 欄 》,http://www.onc.hk/pub/oncfile/publication/china/0903_CN_FIE_borrowing_from_overseas. pdf。
總額認定,可能帶有一定的主觀性,而總資產數額是明確反映在其資產負債表 上的。另一方面,合資企業的註冊資本與股東權益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不相等 的,對於債權人而言,其可能關心債務人的淨資產率大於註冊資本與總資產比 例或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且只要貸款人係一自負盈虧的以營利為目的 企業,自然會按經濟規律對借款人的信用進行評估,法律沒有必要對信用評估 中的某一因素加以特別規定,反而係對貸款人經營活動的不必要限制,不利於 金融活動的開展。47 在 資 金 用 途 方 面, 亦 嚴 格 管 控 企 業 所 借 中 長 期 外 債 資 金 須 嚴 格 按 照 批 准 之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有變更用途需要,應按照原程序申請,短 期外債資金用途主要為流動資金,亦不得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等中長期用途。此 外,外商投資企業核准之外債額度須核計企業註冊資本,來料加工廠經營加工 業務,無應繳註冊資本之規定,故並不具申請外債(包括或有負債及為他公司 之保證人)資格。48 2005 年 4 月大陸新增外資企業或有負債必須一併視為外債,並且其總額不 得超過投注差的限制,使各類資本額臺商的融資情形都受到很大影響。除中資 銀行,母公司直接援助以及外資銀行或臺灣銀行 OBU 對臺商放款都受到很大限 制,除直接限制從境外舉債的額度,外債額度限制還把母公司保證和銀行各分 47 秦悅民,「關於廢止合資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暫行規定的探討」(1998 年 2 月),2011 年 10 月 19 日下載,《上海律師》,http://www.llinkslaw.com/shangchuan/6.pdf。 48 李素美,「大陸外債管理辦法簡介」,華控月刊(臺北),200306 期(2003 年 6 月),頁 21-22。 表 3 中 外 合 資 、 中 外 合 作 及 外 資 企 業 的 註 冊 資 本 與 投 資 總 額 比 例 規 定 投資總額(單位 : 美元) 註冊資本至少占 投資總額比例 註冊資本下限 300 萬以下 7/10 300 萬 ~1,000 萬 1/2 ↘ 420 萬以下 210 萬 1,000 萬 ~3,000 萬 2/5 ↘ 1,000 萬 ~1,250 萬以下 500 萬 3,000 萬以上 1/3 ↘ 3,000 萬 ~3,600 萬以下 1,200 萬 資料來源:作者依《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自行整理繪製。
行之間的流用額度一併計算,這兩個項目對公司的融資產生的影響更為巨大。49 (五)對外擔保的相關規定 臺商企業在向境外金融機構申請融資時,要求借款企業或負責人或其他第 3 人簽發與借款金額相當之本票,擔任該筆借款之保證人,已為銀行在貸款給企 業時的通常做法,因此 1996 年 8 月 21 日由「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境內機構 對外擔保管理辦法》、1997 年 12 月 11 日大陸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境內機構對 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惟隨著大陸深入融入全球經濟,境內機構對外投資 規模不斷擴大,境外投資企業對境內信用支持的要求越來越強烈,遂於 2010 年 7 月 30 日由大陸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發布了《國家外匯管理局 關於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知》,管理政策進行大幅簡化,梳理、澄清 擔保管理實踐中需要明確的技術性和操作性問題,進一步推進對外擔保外匯管 理方式修正。 50 1. 審批 對於大陸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提供對外擔保,採逐筆核准為主,餘 額管理為輔的管理方式。《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 知》第 13 條規定,對外擔保業務筆數較多、內部管理規範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 企業(包括外商獨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和非融資性對外擔保,可以法人為主體 向外匯局申請核定餘額指標,在指標範圍內提供對外擔保,無需再向外匯局逐 筆申請核準。惟外匯局為企業核定的餘額指標或逐筆核准的對外擔保餘額不得 超過其淨資產的 50%。另《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 通知》第 19 條規定,擔保人為自身合法對外債務或其他對外付款義務提供對外 抵押、質押等,不受對外擔保相關資格條件的限制,不需納入指標管理或向外 匯局申請逐筆核准,只須依規定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定期備案或逐筆 登記。若發生對外擔保履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應向外匯局申請逐筆核准。 2. 被擔保人及擔保人的限制 依《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擔保人不得為外商 投資企業註冊資本提供擔保。另《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 49 劉小璐,「大陸臺商融資的障礙」,國立清華大學社會所大陸研究學程碩士論文 (2006 年 7 月 ),頁 55-56。 50 「國家外匯局就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答記者問」(2010 年 7 月 30 日),2011 年 10 月 18 日下載,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http://big5.gov.cn/gate/big5/www.gov.cn/gzdt/2010-07/30/content_1668276.htm。
問 題 的 通 知 》 第 13 條規定擔保人為企業時,其淨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不得低 於 15%。第 14 條規定:(1)擔保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時,被擔保人須為在境內 依法註冊成立的法人或者境內機構按照規定在境外設立、持股或間接持股的機 構;擔保人為企業時,被擔保人須為擔保人按照規定程式在境內外設立、持股 或間接持股的企業。 (2)被擔保人淨資產數額應當為正值。(3)被擔保人最近 3 年內至少有 1 年實現盈利。如被擔保人從事資源開發類等長期專案的,則最近 5 年內至少有 1 年實現盈利。被擔保人成立後不滿 3 年(一般企業)或 5 年(資 源開發類企業)的,無盈利強制性要求。
伍、結論
由於大陸幅員廣大,政治結構與行政劃分都相當複雜,時常中央地方政策 及法令都不一致,從改革開放至今,也不過二十餘年,大陸的許多法令及政策 思維仍有社會主義色彩,加上複雜的政治結構及不明確的法令,時常造成臺商 無法有效估計其經營成本,臺商在大陸所面臨的政治法律環境,主要係中央與 地方政策差異過大、人治色彩濃厚及法令朝令夕改及稅制複雜且嚴格等問題, 51 正因如此,使得部分的臺商不願亦不敢在大陸地區融資,深怕不確定性影響了 企業的營運與發展,但在我國開放金融機構赴大陸開設分行後,由臺灣的銀行 直接在對岸服務臺商,他們瞭解臺商的營運模式,能掌握借款的資金用途及還 款來源,應對臺商融資困難有正面的幫助。 此外,中小企業擁有的可擔保資產通常較不足,其直接向銀行申貸的條件 亦相對欠缺,故信用擔保機制對中小企業而言,亦係一項直接且有效的幫助。 因此,大陸正積極嘗試利用信用擔保來幫助臺商取得融資,例如浙江省專門成 立臺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制、重慶市亦專門拿出 10 億人民幣成立臺資企業擔 保公司, 52另在大陸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鼎力支持下,2011 年 5 月大陸首家由 臺商成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亦在福建正式開業,由龍岩市臺協的三十餘家會員 企業出資成立,註冊資金 1 億人民幣,該公司是專業從事個人和企業融資的擔 51 陳慧鈴,「中小企業臺商大陸融資實務之研究」,頁 81。 52 李煒娜,「臺商融資難的解題與破題」 (2009 年 4 月 9 日),2011 年 7 月 11 日下載,《人民網-人民日報 海外版》,http://tw.people.com.cn/BIG5/135848/135906/9098486.html。保機構,旨在幫助臺資企業,特別是眾多的中小臺資企業解決融資難的問題, 不但係兩岸金融交流合作的一種變通方式,亦為兩岸金融未來的全面合作打下 了基礎。53 在 臺 灣 方 面, 財 團 法 人 海 外 信 用 保 證 基 金 自 2009 年 5 月 19 日 起, 亦 擴 大對海外臺商事業提供信用保證,將大陸及香港、澳門地區之臺商納入保證對 象。凡經經濟部核准或報備在國外投資設立之營利事業,皆為其保證的對象, 同一事業授信額度最高不超過 150 萬美元,保證成數最高八成,保證手續費率 按 貸 款 期 間 不 同 從 0.625% 至 2.5% 不等。54 合作金庫銀行亦於 2009 年 7 月與 大陸國家開發銀行接觸,討論共同成立大陸中小企業臺商融資合作平臺,初步 構想是在信保基金提供保證下,由合庫出具保證函,再由大陸國發基金對臺商 放款。若此一模式能成功,將創下國銀與陸銀合作放款給大陸中小企業臺商的 首例,並可解決大陸中小企業臺商因為沒有擔保品而借不到錢的窘境。55 53 張杰,「大陸首家臺商合資擔保公司擔保近 1500 萬元」(2011 年 9 月 1 日),2011 年 9 月 7 日下載,《福 建日報》,http://www.hellotw.com/lajl/lajm/201109/t20110901_680494.htm。 54 財團法人海外信保基金,「辦理臺商融資信用保證要點」,2011 年 10 月 11 日下載,《財團法人海外信保 基金》,http://www.ocgfund.org.tw/c51.asp。 55 李淑慧,「合庫作保 助臺商大陸融資」(2009 年 7 月 21 日),2011 年 8 月 2 日下載,《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4/503042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