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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二元對立的教育目的觀/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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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018,7(11),頁 71-74

自由評論 第 71 頁

超越二元對立的教育目的觀

鮑清源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研究所研究生

一、 前言

眾所周知,教育目的於教育中的地位,就如同引領教育工作者在茫茫大海中 航行的指南針。因此,對教育實踐活動的順利推行,教育目的發揮著至關重要的 作用。就價值選擇而言,教育目的有社會本位與個人本位之分。這亦是教育史上 眾多教育者論爭的重點問題之一,不同的人基於不同的思考,對社會本位亦或是 個人本位的教育目的各有偏重,有時甚至形成不可調和的衝突。

二、 社會本位的教育目的觀

孔德(A. Comte, 1798-1857)、涂爾幹(E. Durkheim, 1858-1917)等抱持社 會本位觀點的人認為,人是作為社會當中的人而存活,因此,人的成長與發展不 能脫離社會。而一個社會若要維持它的均衡、幸福與繁榮,需仰賴於這個社會中 的人們擁有各司其職且成功合作的能力,社會上不同職業各自正常運行,社會文 明方能得以延續。因此,學校的職責在於要為社會提供一種教育,讓每一個人都 能學會如何在這個世界上分擔責任,使自己適應他人與整個社會。換言之,教育 的主要目的是培養適合社會需要的公民。 也因此,持這種教育觀的人,往往將國家經濟或產業的快速發展作為教育首應 配合的目標,而將學生自身的利益與福祉置於次位(黃藿、但昭偉,2002:98-99)。 例如,在傳統教育中,由於將人看成是實現各種社會目的的工具,於是,教育者為 了能更大量的「生產」出適合社會生活需要的人才,將學生當成是沒有情感的機器, 不顧其興趣、能力與需要,一味地灌輸符號式的書本知識。當「學習」僅僅成為「傾 聽」和「被動接受」,「教育」淪為「訓練」,不僅損傷學生的尊嚴與價值,也不利 於學生對於知識的吸收,更會阻礙其創造力、智慧與德性的良善發展。

三、 個人本位的教育目的觀

十八世紀,盧梭(J. J. Rousseau, 1712-1778)看到當時的教育以知識與成人 為中心,教學活動常常不顧兒童身心發展的自然規律,漠視兒童的興趣、能力與 需要,致使兒童的主體性與能動性受到壓制。盧梭對於壓制兒童天性、束縛兒童 自由發展的傳統教育給予嚴厲批判,並提出教育的一切措施都要從兒童出發,依 據兒童身心發展的自然規律而展開,這是西方教育史上首次「看見」兒童的壯舉 (劉黎明、劉茹萍,2013:29),也是個人本位教育觀的代表思想。持個人本位 觀點的人認為,人天生就具有不斷完善自身的本能,教育的任務就是要維護和張 揚這種本能和天性,因此,個人的價值與需要遠重要於社會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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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評論 第 72 頁 近年來,隨著教育創新和實驗教育理念的興起,學生內在價值的發展愈來愈 受到廣大教育者所重視。目前東亞地區盛行的學習共同體的教學方式,在很大程 度上便是對以往以書本、教師以及成人社會的需要為中心的傳統教育的改革。在 學習共同體的課堂上,學生成為了教育的中心與主體,他們的情感受到空前的關 懷與照顧,「用你喜歡的方式讀」、「別急,慢慢想,我們等你,我來幫你」等諸 如此類的語言大量出現在課堂之上。但是,筆者發現,在目前的一些實踐場域, 這場改革似乎也慢慢出現了一些過度「兒童中心」的「主體性神話」1現象 。課 堂完全成為學生的舞台,完全成為學生實現自己意願、情感與需要的地方,而教 師的指導、教科書的資源價值(社會的需要),都變得微不足道。

四、 調和「社會本位」與「個人本位」的教育目的觀

杜威(J. Dewey, 1859-1952)曾指出,人們總是習慣以一種非此即彼的二元 對立的思維方式去思考問題,並認為在這兩個極端之間沒有互相調和的可能性 (Dewey, 1938/1988: 4),歷史上關於「社會本位」與「個人本位」的教育目的的 衝突亦是如此。事實上,我們若以一種連續、發展的眼光看,二者從來就不是相 互對立且排斥的,而是互為因果、相輔相成的關係。對於「個人本位」而言,他 們尊重個體能力、興趣與需要的理念值得讚賞,但若走向極端,任由兒童自由生 長,完全摒棄社會生活,則會喪失教育的價值。因為兒童不僅是作為「個體」而 存在,他同時也是社會文化孕育的生命體,也是未來社會文化的建構者,他無法 成為一個脫離社會影響的生命。對於「社會本位」而言,他們看重客觀的社會環 境與文化價值值得推崇,但若走向極端,否定了教育的對象——「個人」,則同 樣失落了教育的意義(伍振鷟,1979:143)。正如杜威所言,兒童身上若沒有了 社會因素,就會變成一個抽象的東西;而若社會離開了個人的因素,就會成為死 氣沉沉的集體(Dewey, 1897/1972: 87)。 因此,筆者認為,「社會本位」與「個人本位」之間並不存在必然的衝突, 它們雖互為起落,彼此卻都不能否認對方的存在與價值。教育目的不能只追求社 會利益,以專斷的和強加的命令式的計畫代替個體良善的發展;同時,也不能只 注重個體的生長與福祉,甚至過度放任兒童的要求和衝動,而完全無視社會發展 的正常要求,放棄一個成人應有的責任。 那麼,究竟如何在二者之間尋得一個平衡,如何使學校成為一個兼顧個人發 展與社會利益的場所呢?以筆者之見,教育目的的訂定還是應回歸到兒童自身的 1 「主體性神話」,是佐藤學在《靜悄悄的革命》中提出的概念,指的是「教育成為僅僅針對學 生的需要、願望、態度等學生自身的性格取向來進行的神話,成為把學習理想化為只有學生內部 的『主體性』來實現的神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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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評論 第 73 頁 心理發展狀況。早在十九世紀,裴斯塔洛齊(J. H. Pestalozzi, 1746-1827)就曾提 出「教育學心理化」的主張,隨後福祿貝爾(F. Froebel, 1782-1852)、赫爾巴特 (J. F. Herbart, 1776-1841)等教育者透過教育實踐與理論研究,進一步強調教育 活動的推行應與兒童的心理發展相協調(高覺敷、葉浩生,1996:109)。此觀點 對於當今我們思考教育目的的價值選擇,依然具有醍醐灌頂的作用。 在國小低年級階段(7-9 歲),此時兒童的心智與人格處於不斷完善與發展的 時期,他們活潑好動、精力充沛,由於尚未進入形式運思期,學習常常遭遇困難 (溫世頌,2007:66-70)。若在此階段違背其身心發展的特點,強制施行填鴨式 的書本教學,則極有可能造成兒童的厭學情緒,同時也扼殺了兒童的想像力與原 創力(林秀珍,2007:114)。此階段的教育活動應利用兒童旺盛的好奇心,更多 考慮兒童的興趣與需要,將社會的需要與要求潛放到兒童喜聞樂見的綜合性活動 中,避免過於強勢的教育目的游離於教育過程之外,成為限制兒童天性發展的因 素,阻礙兒童良好性格、情感與態度的養成。總體而言,此階段的教育目的應更 突顯個人本位的色彩。而隨著兒童年齡的不斷增長、受教階段的不斷升高,到了 國小高年級階段(10-12 歲)或國中時期(13-15 歲),兒童的生理與心理日趨成 熟,經驗與知識的積累日益增多,邏輯思維相應提升,良好性格逐漸養成。此時, 教育目的中的社會價值觀念與必備要求可以逐步加深。 參考文獻  伍振鷟(主編)(1979)。教育哲學。臺北:師大書苑。  林秀珍(2007)。經驗與教育探微——杜威(J. Dewey)教育哲學之詮釋。 臺北:師大書苑。  高覺敷、葉浩生(主編)(1996)。西方教育心理學發展史。福州:福建教育。  溫世頌(2007)。教育心理學。臺北:三民書局。  黃藿、但昭偉(2002)。教育哲學。新北:空中大學。  劉黎明、劉茹萍(2013)。彰顯童年的價值:盧梭兒童觀新探。寧波大學學 報,35(1),26-30。

 Dewey, J. (1972). My pedagogic creed. In J. A. Boydston (Ed.), John Dewey: The early works, 1882-1898 (Vol. 5, pp. 84-95). Carbondale, IL: Sou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 Press. (Original work published 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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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評論

第 74 頁  Dewey, J. (1988). Experience and education. In J. A. Boydston (Ed.), John Dewey: The later works, 1925-1953 (Vol. 13, pp.4-63). Carbondale, IL: Sou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 Press. (Original work published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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