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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儒家觀點看複製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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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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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儒家觀點看複製人的問題 尉遲淦 輔英科技大學人文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華生死學會副理事長 一、前言 自有人類以來,人們一直就有一個主觀的願望,希望自己的生命可以永恆不 朽。但是,主觀的願望是一回事,客觀的事實又是另外一回事。對人們而言,死 亡一直是一個無法否認的事實,也是一個揮之不去的陰影。雖然人們透過各種方 式極力解釋死亡出現的緣由,希望藉著這種解釋慰藉自己,讓自己相信死亡並不 是人們應有的宿命,而是外來因素所造成的。例如聖經對於死亡出現的解釋就是 如此。根據聖經的解釋,人們原來是沒有死亡的。但是,由於亞當與夏娃受到蛇 誘惑的結果吃了智慧果,結果導致人類違背了自己與上帝的承諾,以致於受到上 帝的懲罰,讓死亡進入人類的生命當中,使人類不再擁有永恆的生命。 在這樣的解釋下,人們堅信自己的生命應當具有永恆的本質。所謂的死亡只 是一個錯誤抉擇造成的後果,是一個可以透過某種方式加以彌補的錯誤。因此, 根據聖經的說法,人們如果不希望一直處於死亡的陰影之下,那麼他唯一能夠做 的補救措施,就是重新回歸上帝的懷抱。因為,對人們而言,解鈴還需繫鈴人, 人們只有藉著誠心懺悔的方式,重新獲得上帝的恩寵,才有可能從死亡的陰影中 解脫。倘若人們不採取這樣的補救措施,反而擅自認為自己就有能力可以擺脫死 亡的困擾,那麼在人類能力有限的情況下,人們是很難擺脫死亡的糾纏。因為, 死亡畢竟是來自上帝的懲罰,而不是人類自己對自己的懲罰。假如上述這種解釋 是正確的話,那麼人們想要解除死亡的限制,唯一的出路可能就只有訴諸上帝的 恩寵了1。 問題是,上述這樣說法的成立是基於過去一般西方大眾對於基督宗教信仰的 結果。現在,在科學的衝擊底下,一般西方大眾不再全然相信基督宗教的說法, 反而逐漸傾向科學的說法,認為基督宗教中的上帝可能是不存在的。唯一真實存 在的事物,可能只有物質的世界。隨著這種說法的擴散,人們對於聖經有關死亡 的詮釋也開始有了其他的想法。例如我們對於死亡的解釋,可以不需要把原因歸 諸於上帝的懲罰,而只要在人類本身尋找原因即可。根據這樣的解釋,這就表示 人們之所以成為有限,不見得是上帝的懲罰,而是人們本身構造上的問題。倘若 人們真的希望從死亡的陰影中掙脫,那麼正確的做法不是訴諸於上帝的恩寵,而 是從改變人們自身的結構著手。 在這種想法的引導下,有一些人開始借助科學的力量,設法了解人類自身的 身體結構,透過有關基因的研究,尋找人類之所以會死亡的原因。到目前為止, 這類研究的結果發現,人類的基因當中有兩類既互補又相互排斥的特質。這些特 質一方面促成了人類的成長,另一方面又促成了人類的死亡。例如人類的細胞, 1 尉遲淦:《禮儀師與生死尊嚴》(台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 1 月),頁 2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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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不斷的分裂,那麼就沒有成長的可能。但是,如果只有不斷的分裂,而 沒有中止的一刻,那麼細胞就會變成惡性的細胞,造成人類的自我毀滅。所以, 為了避免這樣的後果出現,人類的細胞中就有一種自我死亡的機制,讓細胞不會 出現無限分裂的後果。因此,人類的細胞只能做有限的分裂,並且在有限的分裂 以後逐漸進入老化死亡的境地。由此可知,在上述這種有限分裂的限制下,人類 的生命只能是結構性地有限。 雖然科學的研究讓我們了解了人類的有限是無法從結構上加以突破,但是這 種困境並沒有澆息人們對於永恆生命的渴求。相反地,人們希望藉著其他的方式 加以突圍。例如基因結構的研究固然打破了我們個人生命可以直接永恆的迷思, 可是也爲我們的渴望開啟另外一扇希望的窗戶。這扇窗戶就是奠基於基因複製之 上的複製人。人們認為複製人會是人類獲得永恆生命的另外一個機會。因為,只 要藉著個人的複製,個人的生命就可以無限的延續下去。對許多人而言,這種延 續的方式雖然不是原來個體的延續,但是只要自己的生命能夠無止盡的延續,這 樣的延續也就滿足了人類對於永恆生命的祈求2。 現在,假設我們真的滿足了上述的渴望,那麼是否只要擁有永恆的生命,人 類與之相關的一切問題都會自然迎刃而解了呢?其實,這樣的假設是一種一相情 願的想法。因為,人類永遠都不會只是個人而已,他還必須與他共同生存的其他 個體互動。如果沒有解決此一共同生存的問題,那麼個人永恆生命的問題是無法 獲得確實的實現。所以,關於複製人的做法是否確實可行,是需要得到其他共同 生存個體的認可。 二、複製人的問題 就目前現況而言,關於是否同意複製人做法的意見可謂十分分歧。有的贊成 ,有的反對3。在正式探討這些具體意見之前,我們必須先行了解複製人的相關 問題。唯有確實了解複製人問題的內容,我們才能掌握正反雙方為何會有這樣的 歧見產生,也才能真正化解雙方的歧見,找到一條較為中庸的解決之道。 首先,我們需要確認所謂複製人的意義。在一般人的印象當中,所謂的複製 人指的是一個人的重製,藉著這種重製的作用,一個人可以獲得另外一個自己。 至於這個重製的方式為何、過程為何,一般人其實是不了解的,只是單純地想當 然耳。因此,在受到科幻小說的影響下,有的人甚至認為複製人的意思就是立即 性的複製一個自己,而忘了複製人是需要時間的孕育,跟一般人的長成並沒有什 麼不同。 在科學上,複製人是有一定的意義。例如一個人如果是經由同卵雙胞胎發育 而成的,我們通常不稱之為複製人。因為,這種同卵雙胞胎的出現是一種自然的 現象,屬於自然生育的結果。即使這種現象可以用人為的方式造成,這種複製人 2 劉科:《後克隆時代的技術價值分析》(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 年 9 月),頁 87。 3 一般而言,反對複製人做法的人佔多數,贊成複製人做法的人佔少數。前者主要來自於宗教道 德的領域,後者主要來自於科學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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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舊不能稱之為科學意義下的複製人。真正夠格稱得上複製人的,其實只有在下 述情形出現的複製人。那就是從一個人身體中取出他(她)的體細胞,並從另一 個人的卵巢中取出一個卵細胞,將體細胞與卵細胞的核吸取出來,並將體細胞的 核注入不帶核的卵細胞中,經過人工培育的方式,使具有體細胞核的卵細胞初步 分裂,再將這樣的胚胎細胞植入已經成熟的女人的子宮中孕育,直到長成出生為 止的嬰兒,我們稱之為複製人4。 如果我們所謂的複製人是這樣的複製人,那麼在此有幾個需要注意的特點: 第一、這樣的複製人並不是無中生有的複製出一個人,而是要利用人類個體的體 細胞和卵細胞才能複製出一個人。第二、複製人所複製出來的人不是一般所想像 的成年人,而是像一般人生出的嬰兒那樣的嬰兒。第三、就基因而言,經由這種 方式所複製出來的人,他(她)所擁有的基因是和提供體細胞核的人相同的。 其次,在上述理解的基礎上,我們逐一剖析複製人所衍生的問題。就複製人 的出生方式而言,複製人的出生方式是屬於無性生殖的方式。他(她)與一般人 類的出生方式不同,一般人類的出生方式是屬於有性生殖的方式。從一般的觀點 來看,一個人的出生如果是經由男女結合方式生出來的,我們會認為這是合乎人 類出生方式的生殖。一個人如果沒有經過這種方式,而且是經由個人的體細胞單 獨孕育出生命來,那麼我們會認為這種出生方式是有違常理的。因為,對於一般 人而言,人類經由男女結合生出是屬於人類生殖的常態,而單獨由一個男人或女 人的體細胞生出則屬於非常態,有違人類的正常經驗。就是這種有違常理的出生 方式,讓我們思考到一個問題:到底人類除了常態的出生方式以外,是否還可以 有非常態的出生方式?換句話說,除了自然的出生方式以外,人類是否有權擁有 人為的出生方式? 此外,複製人受到爭議的地方還有複製人人格同一性與自我認同的問題。對 一般人而言,由於個人基因的不同,所以個人出生後沒有人格同一性的問題。即 使是同卵雙胞胎,由於出生時的差異性,也讓他們沒有人格同一性的問題。不過, 複製人就不一樣了。雖然被複製的人與複製的人是兩個在時間序列上屬於不同時 間的人,但是由於基因上的相同,使我們不得不產生一個疑問:到底基因相同的 結果會不會讓複製人失去自己的人格同一性?因為,對一般人而言,人格同一與 否是決定於個人的獨特性,而個人的獨特性又決定於基因的不同。因此,一旦複 製人擁有與被複製人相同的基因時,那麼他(她)會不會失去自己的人格同一性? 基於這樣的顧慮,我們自然會產生一個疑問:人類是否有權生出一個不具人格同 一性的複製人? 同樣地,有關自我認同的問題也是一個需要顧慮的問題。就一般人而言,一 個自然出生的個人在成長過程中的自我認同是沒有問題的。即使是雙胞胎,雖然 個人的自我認同會有一些困擾,但是大致上是不會形成問題的。至於複製人,則 情況會有所不同。因為,複製人基本上是被複製出來的,他(她)與一般人不同 的地方在於他(她)不是自然生出來的。就一般人而言,他(她)的自我認同可 4 李瑞全:《儒家生命倫理學》(台北:鵝湖出版社,1999 年 1 月),頁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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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一個受到社會肯認的正常情況下完成,而複製人就無法在相同條件下完成自 己的自我認同任務。複製人之所以無法順利完成自己的自我認同任務,最主要的 原因來自於認同上的困惑:他(她)到底是要認同自己,還是要認同於被複製的 人?對於我們而言,我們也會產生相同的疑問:人類到底有沒有權利生出一個具 有自我認同困擾的複製人? 除了上述的困惑以外,有關複製人還有一個更大的困惑,那就是複製人在家 庭關係上如何定位的問題。就傳統的家庭觀念而言,家庭是藉由兩性婚姻關係組 合而成。在這種組合過程中,家庭成員的關係依血緣而定。例如父母與子女的關 係是屬於所從出與從出的關係,所以是直系的關係,而兄弟姐妹的關係則是彼此 有共同的所從出,所以是旁系的關係。由此可知,在這種由婚姻所構成的血緣關 係網中,家庭成員彼此的關係是很明確的。但是,複製人與被複製人之間的關係 似乎就沒有那麼清楚。 例如傳統的家庭組成一定是由兩性所組成的,而複製人與被複製人的家庭卻 只有單性。這種由單性所組成的團體是否可以稱為家庭,需要我們進一步思考。 此外,傳統家庭關係中的父母子女關係是由所從出與從出的生育關係來決定的, 而複製人與被複製人的關係則是由所從出與從出的複製關係來決定的。前者的關 係是屬於生育的自然關係,後者的關係則是複製的人為關係。如果生育關係是父 母子女關係的關鍵要素,那麼這種缺乏生育關係的複製關係是否足以構成複製人 與被複製人的父母子女關係,也是一個需要我們進一步思考的問題。最後,有關 複製人與家庭中其他同輩成員的關係也是值得我們思考的。例如複製人雖然和一 般人一樣都是有所從出,但是由於複製人是複製於被複製人的基因,因此他(她) 與被複製人具有相同的基因,所以我們自然會產生一個疑問:複製人與其他被複 製人自然生出的子女彼此的關係為何?他(她)們之間的關係到底是父母子女關 係,還是兄弟姐妹關係,是一個需要我們進一步釐清的問題5。 三、複製人的爭議 接著,我們探討上述問題的正反意見。首先,我們探討人類生殖方式的問題。 對反對者而言,有性生殖是我們既知的人類生殖方式。相較於植物的無性生殖, 他們認為有性生殖是一種較高級的生殖方式。對於這種生殖方式,他們認為是自 然或上帝給予人類的特別恩寵。在這樣的認知下,反對者就極易把這種兩性生殖 的方式當作是人類唯一可以接受的生殖方式,也認為是自然或上帝特別恩賜給人 類的神聖方式。除了這種生殖方式以外,人類不能再有其他生殖方式。如果人類 會有其他生殖方式,那只有像聖經中的聖母瑪利亞,是屬於上帝的奇蹟,至於其 他的生殖方式則與魔鬼有關,是邪惡的。 在這種觀點底下,複製人的無性生殖方式被認為是一種無法受到一般人認可 的方式。這種方式之所以無法得到認可,一方面固然是由於這種生殖方式較近於 植物的生殖方式,屬於低等生命的生殖方式,有傷人類的尊嚴,一方面則是這種 5 同註 4,頁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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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方式有違自然的生殖方式,屬於人為的生殖方式,似乎有僭越之嫌。對反對 者而言,自然或上帝之所以要將這種有性生殖賦與人類,就是為了要彰顯人類萬 物之靈的特殊地位。同時,自然或上帝決定人類用這種方式生殖,就表示這種生 殖方式是最好的,人類只要接受即可,千萬不可以有改變的妄想,否則就會違背 自然或上帝的旨意,慘遭不幸的後果6。因此,為了避免傷及人類的尊嚴、僭越 自然或上帝,反對者認為我們必須拒絕接受複製人的無性生殖方式。 不過,對贊成者而言,他們並不認為上述的反對意見是可以成立的。根據他 們的說法,生殖方式雖然有進化的事實,但是這種進化的事實目的並不在於反應 不同生殖方式的價值高低,而只是讓我們了解生物之間有不同的生殖方式。從這 個觀點來看,人類採用有性生殖或無性生殖只是一個進化的事實,無需給予任何 價值判斷。如果人類採用有性生殖,那不表示這種生殖方式較好。如果人類不採 用無性生殖,那不表示這種生殖方式較差。現在,我們都很清楚過去的人類之所 以不採用無性生殖,並不是無性生殖不好,而是沒有能力採用。既然我們現在有 能力採用無性生殖,也知道它不會減損人類的尊嚴,那麼為什麼不接受它呢?何 況,自然只是個物質的自然,根本就沒有傳統的神聖意義。上帝也只是人們的想 像,根本就沒有創造天地的上帝。人類來到世界上只是進化的偶然結果,所以沒 有什麼僭越的問題。因此,站在贊成者的立場上,只要人類有能力改變自然的生 殖方式,我們是有權進行無性生殖的7。 其次,我們探討複製人的人格同一性與自我認同的問題。就反對者而言,人 類的出生是自然的出生,是由自然或上帝安排的結果。因此,人類一旦出生,他 (她)就有他(她)自己的存在身分與地位,擁有他(她)自己的獨特性。基於 自身的存在獨特性,他(她)不需要擔心自己的人格同一性問題。因為,在自然 或上帝的安排下,人與人之間是不會完全相同的,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存在方式, 擁有自己的人格同一性。此外,在個人的成長過程中,由於每個人都不一樣,所 以每個人也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發展自己,完成自己的自我認同。 至於複製人,由於他(她)出生方式的不同,所以他(她)會有人格同一性 與自我認同的問題。就複製人而言,他(她)的出生不是自然的方式,而是人為 的方式。不僅如此,這種人為的方式不是有性生殖的方式,而是無性生殖的方式。 由於受到無性生殖的影響,每個複製人都只能具有與被複製人相同的基因。在這 種被迫只能具有與被複製人相同基因的條件下,複製人無法獲得自己存在上的獨 特性。因此,他(她)無法自然擁有自己的人格同一性。除了失去人格同一性的 問題外,複製人還有進一步的自我認同的問題。由於複製人失去了自身存在的獨 特性,所以他(她)的存在就成為被複製人的附庸,沒有自身存在的獨立價值。 在這種失去存在獨立價值的情況下,複製人只能模仿被複製人,而沒有辦法自主 地形塑自己,肯定自己的存在價值。因此,根據反對者的觀點來看,複製人不但 6 王延光:《中國當代遺傳倫理研究》(北京: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2003 年 11 月),頁 107-109。 7 同註 6,頁 1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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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擁有自己的人格同一性,也無法完成自己的自我認同8。對於這樣的複製人, 基於人道的考量,我們是沒有權利複製出這樣的人來。 對於上述的這種反對意見,贊成者的意見恰恰相反。因為,對他們而言,複 製人的出生方式無異於自然人。雖然他們的基因確實是只遺傳到單性的基因,但 是並不能因此就不承認他們存在的獨立性,更不能因此就否認他們自身的存在價 值。何況,決定個人存在價值的因素不只是基因而已,還應該包含他(她)的存 在。就存在的部份而言,只要個體具有獨立的存在性,那麼他(她)的存在就具 有自身的價值。一個具有自身存在價值的獨立個體,當然就會擁有自身的人格同 一性。所以,決定一個人是否具有個體價值的因素,絕對不是像一般人所認為的 那樣簡單。其實,它所包含的因素要遠多於基因,還要包含存在的部份。同樣地, 決定一個人是否能夠完成自我認同的因素,也決不是只有基因的差異性,它還應 該包含個人的自我抉擇。今天,就算個人的基因不同於父母的基因,如果個人無 法獨立作出自己的抉擇,那麼他(她)也無法順利完成自己的自我認同。由此可 知,自我認同的關鍵不在於基因是否相同,而在於個人是否能夠自覺地做出自己 的自我抉擇9。 最後,我們探討複製人的家庭關係定位問題。對反對者而言,所謂家庭關係 的組成一定要有兩性的結合。如果一個家庭的組成沒有兩性的結合,那麼這樣的 家庭不是原生義的家庭,而是衍生義的家庭。例如通過收養關係所構成的家庭。 這種家庭關係並沒有通過兩性的結合,純粹只是法律上的關係。一般而言,這種 衍生義的家庭關係,由於缺乏血緣的基礎,因此只能算是人為的關係,而無法成 為社會的主流。所以,假如一個人想要建立真正的家庭關係,那麼他(她)唯有 通過兩性結合的方式才有可能。經由這樣的理解,家庭成員的關係就變成是一種 血緣的關係。這種血緣的關係可以分兩種:一種是父母與子女之間的垂直關係, 一種是兄弟姐妹之間的水平關係。前者的關係具有血緣傳承的意義,所以是直系 血親。後者的關係則是因著對父母血緣的傳承而相關,所以是旁系血親。無論是 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主要都是以從出於父母的關係作為核心。 根據這樣的理解,反對者認為我們實在無法了解複製人的家庭關係,也無法 接受這樣的關係。對他們而言,一個不通過兩性結合的家庭關係不是真正的家庭 關係。何況,這種家庭關係只有單一的性別,不是缺乏父親,就是缺乏母親。因 此,這樣的家庭關係,與其說是原生義的家庭關係,倒不如說比較像衍生義的家 庭關係。此外,複製人與被複製人的關係,到底是父母子女的關係,還是兄弟姐 妹的關係,也是一個很難回答的問題。如果是父母子女的關係,我們就會發現他 (她)們具有相同的基因,使得他(她)們很難直接被認為是父母與子女的關係。 如果是兄弟姐妹的關係,我們又會發現他(她)們具有從出的關係,使得他(她) 們很難直接被認為是兄弟姐妹的關係。所以,在無法確認複製人與被複製人家庭 關係的情況下,反對者認為這種混亂的關係可能會干擾到現有的家庭關係,造成 8 同註 4,頁 124-125。 9 同註 4,頁 12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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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家庭關係的破壞,故而不值得我們冒險去接受。 除了上述有關父母子女關係的混亂以外,複製人與家庭中其他兄弟姊妹的關 係也是不清楚的。例如複製人要說是家庭中其他兄弟姊妹的同輩,我們就會發現 他(她)與父母中的一方具有相同的基因,而其他兄弟姊妹則沒有,所以很難直 接認定他(她)們就是同輩。可是,如果要說複製人與家庭中其他兄弟姊妹具有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我們又會發現他(她)們都有共同的從出,所以很難直接認 定他(她)們是屬於父母與子女的關係。因此,在這種關係曖昧不明的情況下, 反對者認為與其承認這種關係而造成自己的困擾,倒不如拒絕這種關係而維持現 有家庭關係的穩定10。 然而,上述的意見只是這個問題的一面,還有贊成者意見的另一面。對贊成 者而言,傳統之所以強調家庭關係中的兩性結合部分,是因為過去的生殖技術無 法做到其他的生殖方式,因此只好承認有性生殖方式是人類唯一能夠擁有的自然 生殖方式。但是,現在既然我們的生殖技術能夠讓人類擁有另外一種生殖方式, 那麼爲什麼不去認可這樣的人類成就,反而要用舊有的觀念否定自己的能力呢? 更何況,就傳統的觀念而言,傳統之所以認定有性生殖是人類唯一能夠擁有的自 然生殖方式,並不是這種生殖方式已經被證明是唯一的方式,而是因為這種方式 是人類所知的唯一方式,所以才會在經驗的基礎上形成上述的觀念。現在,人類 既然可以提出不同的生殖方式,那麼人類就應該接受這樣的事實,重新調整自己 的家庭觀念,而不是一昧地採取否認的做法。換句話說,家庭關係的組成除了兩 性結合的方式以外,也可以是單性複製的方式。 如果我們的家庭關係可以有不同的組成方式,那麼家庭成員的關係也可以有 不同的調整。例如複製人與被複製人的關係,雖然他(她)們具有相同的基因, 但是基於他(她)們彼此間有從出與所從出的關係。因此,與其說他(她)們是 兄弟姊妹的關係,倒不如說他(她)們是父母子女的關係。同樣地,複製人與其 他家庭中的兄弟姊妹的關係,並不會因為複製人與父母中的一方具有相同基因就 變成父母那一輩,甚至於被稱做父母,而是根據他(她)們與父母之間的從出關 係成為兄弟姊妹。由此可見,有關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其實是可以明確規定的。 既然如此,我們就沒有理由反對複製人的出現11。 四、儒家觀點下的解決建議 通過上述的討論,我們發現問題的雙方各有各的論點,也都言之成理。不過, 無論是贊成的一方或是反對的一方,基本上都是屬於西方的論點,他們擁有共同 的思考預設。如果我們依尋這樣的思考方式,那麼很難不陷入相同的爭論之中。 為了避免陷入相同的困境之中,也為了突顯另一種思考觀點,我們選擇回歸東方 的觀點,從儒家出發提供另一種解決的建議。 就第一個問題而言,表面看來這個問題是有關人類生殖方式的問題。深入來 10 同註 2,頁 185-186。 11 同註 4,頁 12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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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我們會發現這個問題其實是一個與人類權利有關的問題。對於這個問題,西 方人的想法較為單純。他們不是認為有權利,就是認為沒有權利。認為有權利的, 就與自然或上帝信仰脫鉤。認為沒有權利的,就與自然或上帝信仰結合。問題是, 這種把人與自然或上帝徹底對立與二分的作法並不是一種很合宜的作法。因為, 人與自然或上帝脫鉤的結果並不表示人有權可以任意而為。同樣地,人與自然或 上帝結合的結果也不表示人無權可以做任何事情。事實上,人可以做什麼事情、 不可以什麼事情,其實是要看人與自然或上帝的關係為何而定。就儒家而言,人 與自然或上帝的關係不是對立的,而是一體的12。如果人與自然或上帝的關係是 對立的,那麼人將成為無所依傍的遊魂,自然也就無權做些什麼。如果人與自然 或上帝是一體的,那麼人將成為存在共同體的成員之一,自然有權可以做些什 麼。所以,對儒家而言,人不是自外於天地之間的存在,而是內在於天地之間、 與天地成為叁的存在。在這種存在的結構中,除了天地具有創生的動能外,人也 具有創生的動能13。就是這樣的存在肯定,使得儒家可以承認在自然的有性生殖 方式之外,人還可以有其他的人為生殖方式,如無性生殖。 就第二個問題而言,西方人有關複製人的人格同一性與自我認同問題的相關 爭議,最主要來自於太過靜態的觀點,就是把複製人當成是物來看。基於物的觀 點,我們會認為區別物的方式是藉由它們彼此之間的差異性。一個東西是否具有 存在的價值,就要看它是否有不同於其他東西的特質。一個東西如果沒有異於其 他東西的特質,那麼我們就不會認為它有什麼個別的價值。因此,在這種認知下, 每一個存在的東西如果要擁有自身的價值,那麼它就必須設法彰顯它與其它存在 的東西不同的特質。否則,它將無法擁有自己的存在價值。同樣地,複製人如果 想要表示自己擁有自身的存在價值,那麼他(她)就必須找出自己與其他人不同 的特質。否則,複製人將無法擁有自己的存在價值。一個沒有自己存在價值的複 製人,怎麼可能會擁有自己的人格同一性,更不要說自我認同了。所以,有關複 製人是否具有人格同一性與自我認同的問題,西方人才會設法在基因相同與否和 存在是否有差異上找理由。對儒家而言,這種找理由的方式是有問題的。因為, 只有基因並不能決定複製人是否具有人格同一性與如何自我認同。同樣地,只有 存在也不能決定複製人是否具有人格同一性與如何自我認同。真的要決定複製人 是否具有人格同一性與如何自我認同,我們必須先了解人的存在與本質。就儒家 而言,人的存在與本質不是靜態的,而是動態的,屬於整個創造洪流中的一環。 既然如此,我們就應該從創生的角度來理解人。依據創生的角度,人不是單純只 有存在的人,也不是單純只有基因的人,而是在自我覺察與實現中的人。這種人 既不會是一個無所意識的物,也不是一個先存在而後意識的人,他(她)是一個 在意識中存在的人。換句話說,儒家心目中的人是一個即自覺即存在的人14。在 這種人的理解下,我們會發現複製人的存在價值不決定於他(她)的差異性,而 12 牟宗三:《中國哲學十九講--中國哲學之簡述及其所涵蘊之問題》(台北:台灣學生書局, 1983 年 10 月),頁 431-436。 13 同註 4,頁 63-65。 14 同註 12,頁 7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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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於他(她)的自覺性。一個具有自覺性的複製人,不僅他(她)的人格同一 性可以在自覺的過程中得到肯定,連他(她)的自我認同也可以在自覺的過程中 得到實現。 就第三個問題而言,西方人有關複製人家庭關係的定位問題的爭議,主要來 自於家庭的存在是屬於自然的產物或人為的產物。對反對複製人的意見而言,家 庭的存在是自然的產物,唯有經由兩性的結合家庭才能存在。對贊成複製人的意 見而言,家庭的存在是人為的產物,無論是兩性的結合或單性的組合都是家庭存 在的合法方式。其實,無論上述反對複製人的說法或是贊成複製人的說法,我們 發現他們都把家庭的存在看成是一種事實的存在,而不是價值的存在。如果家庭 的存在只是一種事實的存在,那麼只要有那一種家庭的事實存在,我們就只能接 受而沒有拒絕的餘地。現在,他們都認為那一種家庭的存在方式是合理的,那一 種家庭的存在方式是不合理的。由此可知,這種有關家庭存在方式的判斷絕對不 是一個事實的判斷,而是一個價值的判斷。根據儒家的說法,這個價值的判斷才 能突顯人類家庭的特質,表彰人類家庭的道德意義。因此,有關家庭的組成方式, 它的重點不再是是否有血緣關係,而在於彼此之間的道德認定。雖然,儒家的說 法當中也有君子之道造端於夫婦的說詞,不過,這種說詞的重點不在於夫婦的結 合關係,而在於夫婦之間的道德對待關係。所以,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看出儒家的 家庭觀是屬於道德的家庭觀,而不是血緣的家庭觀。從道德家庭觀的角度來看, 複製人所組成的單性家庭與一般人所組成的兩性家庭都是一樣的,重點不在於他 (她)們的組成方式,而在於他(她)們是否滿足道德的要求。 同樣地,有關複製人與被複製人的關係也是一樣的。我們不能像西方人那樣 從基因來判斷,認為基因相同就表示他(她)們是兄弟或姐妹,而應該從所從出 的關係來判斷。因為,對儒家而言,複製人的出現是帶著傳承的意義。一個人如 果是在傳承中出現的話,那麼他(她)與被傳承者之間就有了從出的關係。所以, 在儒家的觀點中,複製人與被複製人是父母與子女的道德傳承關係。至於,複製 人與其他家庭中兄弟姐妹的關係,儒家亦認為可以做類似的理解。對儒家而言, 複製人與被複製人基因的相同並不能作為家庭關係的決定因素,真正決定性的因 素應該是從出的關係。換句話說,複製人與其他家庭中的兄弟姐妹擁有相同的所 從出。就是這樣的共同道德傳承關係,使得複製人與其他家庭中的兄弟姐妹成為 兄弟姐妹。 五、結語 經過上述的探討,我們認為有關複製人的問題在西方之所以引起如此多的爭 議,主要原因在於西方人習於使用二分思考的結果。為了成就這種思考的特質, 西方人不得不將原先不是如此截然分工的內容加以人為的切割。通過這種切割的 過程,使得人與自然或上帝的關係變得很對立,不是用人取代自然或上帝,就是 把人完全吸納於自然或上帝之中。就前者而言,由於人取代了自然或上帝,所以 人可以為所欲為,沒有任何的限制。就後者而言,由於人完全被吸納於自然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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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之中,所以人只能聽命於自然或上帝而無所作為。這兩種觀點,無論我們採取 的是那一種,都無法客觀公正地面對人與自然或上帝的關係。因此,為了合理正 視人與自然或上帝的關係,我們引進儒家的觀點,表示東方的一體觀會較西方的 對立觀更適合作為整個複製人問題理解的起點。 在這種人與自然或上帝一體的觀點下,我們發現關於人類是否有權可以複製 自己的問題可以擁有另一種解答的可能。這種儒家的理解方式,既不是把人類孤 立於自然或上帝之外的獨裁式解答,也不是把人類吸納於自然或上帝之中的順民 式解答,而是參與自然或上帝創造之中的協同式解答。此外,對於複製人的人格 同一性問題,我們也可以有其他的理解方式。那就是不要把人格的同一性看成是 一種靜態的存在,而要把它看成是自覺的存在。同樣地,有關複製人自我認同的 問題,我們也可以不要把複製人的自我認同看成是取決於被複製人本身,而要把 它看成是取決於複製人自己的自覺。最後,有關家庭關係定位的問題,我們發現 複製人也可以擁有自己的家庭關係。這種關係不是從血緣上來理解,而是從道德 上來理解。根據道德理解的結果,我們認為複製人與被複製人的關係是屬於父母 與子女之間的傳承關係。至於複製人與其他家庭中兄弟姐妹的關係,則是決定於 彼此之間對於所從出的共同傳承上。所以,他(她)們的關係還是兄弟妹的關係。 順便附帶一提的是,即便上述有關複製人的問題真的已經獲得妥善的解決, 人類生命的永恆性是否可以藉由複製人的做法獲得解決,其實是一件很有疑問的 事情。因為,複製人雖然傳承自被複製人的基因,但是這樣的複製人並不是被複 製人本身,而只是像自然生育後的後代。何況,複製人擁有他(她)個人的意識, 也無法成為一個單純的載體。因此,一個人如果希望透過複製的方式獲得自己的 永恆生命,這樣的願望恐怕要落空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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