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氣候變遷下的永續環境治理:法律與政策的因應模式-氣候變遷的規範模式:以歐洲聯盟為例論其與WTO規範之互動(II)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氣候變遷下的永續環境治理:法律與政策的因應模式-氣候變遷的規範模式:以歐洲聯盟為例論其與WTO規範之互動(II)"

Copied!
36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氣候變遷下的永續環境治理:法律與政策的因應模式--氣

候變遷的規範模式:以歐洲聯盟為例論其與 WTO 規範之互

動(II)

研究成果報告(完整版)

計 畫 類 別 : 整合型 計 畫 編 號 : NSC 100-2621-M-004-002- 執 行 期 間 : 100 年 08 月 01 日至 101 年 07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許耀明 計畫參與人員: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謝函潔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王奕晟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陳乃綾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陳文葳 報 告 附 件 : 出席國際會議研究心得報告及發表論文 公 開 資 訊 :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5 日

(2)

中 文 摘 要 : 本計畫為整合型計畫「氣候變遷下的永續環境治理:法律與 政策的因應模式」之子計畫,本計畫擬定集中討論在「氣候 變遷規範模式 II:歐盟氣候變遷規範與 WTO 相關協定之相容 性」。 本計畫以最新聯合國氣候變遷框架公約與京都議定書等氣候 變遷法制釐清(包括可能之新國際文件)為基礎,討論歐盟 氣候變遷跨國規範與 WTO 之相容可能,包括此等氣候變遷法 制與 GATT 第 I 條與第 III 條之關係、與 GATT 第 XX 條之關 係、與補貼與平衡稅措施協定之關係、與邊境調整措施之關 係,最後討論其與世界貿易組織之爭端解決機構關係。

中文關鍵詞: 氣候變遷、歐盟、跨國規範、WTO、貿易與環境 英 文 摘 要 : This project subordinates to the general

program 'Sustainable Environment Governance in the Age of Climate Change: Reacting Models of Law and Policy' and it focuses on the European Union's transnational regulation models of climate change. The research would be processed in the transnational regulations of climate change in EU and their

conformities to WTO norms.

Based on the results of the previous researches, this project would also cultivate the relevant

transnational regulations about the climate change, principally based on the UNFCCC and its Kyoto

Protocol, and/or the possible post-Kyoto international documents. Based on these

investigations, a curiosity about European Union's conformities to the WTO-relevant norms, i.e., the GATT articles I, III and XX, the SCM Agreement, the Border Adjustment Measures, and the jurisprudences of the DSB, would also be satisfied in some extent.

英文關鍵詞: Climate Change, European Union, Transnational Norms, WTO, Trade and Environment

(3)

1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成果報告

成果報告

成果報告

□期中進度報告

期中進度報告

期中進度報告

期中進度報告

氣候變遷下的永續環境治理

氣候變遷下的永續環境治理

氣候變遷下的永續環境治理

氣候變遷下的永續環境治理:

:法律與政策的因應模式

法律與政策的因應模式

法律與政策的因應模式

法律與政策的因應模式--

--

--

--氣候變

氣候變

氣候變

氣候變

遷的規範模式

遷的規範模式

遷的規範模式

遷的規範模式:

:以歐洲聯盟為例論其

以歐洲聯盟為例論其

以歐洲聯盟為例論其

以歐洲聯盟為例論其與

與 WTO 規範之互動

規範之互動

規範之互動(II)

規範之互動

(II)

(II)

(II)

計畫類別:□個別型計畫 ■整合型計畫

計畫編號:NSC 100-2621-M-004-002

執行期間:100 年 8 月 1 日至 101 年 7 月 31 日

執行機構及系所: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計畫主持人:許耀明副教授

共同主持人:

計畫參與人員: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王奕晟研究生、陳乃綾研究生

成果報告類型(依經費核定清單規定繳交):□精簡報告 ■完整報告

本計畫除繳交成果報告外,另須繳交以下出國心得報告:

□赴國外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

□赴大陸地區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心得報告

□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研究報告

處理方式:得立即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4)

2 目錄 目錄目錄 目錄 一、中文摘要及關鍵詞... 3 二、英文摘要與關鍵字... 3 三、報告內容... 4 四、參考文獻... 7 五、計畫成果自評(參見附件二)... 7

(5)

3 一 一 一 一、、、、中中中中文摘要及關鍵詞文摘要及關鍵詞文摘要及關鍵詞文摘要及關鍵詞 本計畫為整合型計畫「氣候變遷下的永續環境治理:法律與政策的因應模式」之子計畫,本計畫 擬定集中討論在「氣候變遷規範模式 II:歐盟氣候變遷規範與 WTO 相關協定之相容性」。 本計畫以最新聯合國氣候變遷框架公約與京都議定書等氣候變遷法制釐清(包括可能之新國際文 件)為基礎,討論歐盟氣候變遷跨國規範與 WTO 之相容可能,包括此等氣候變遷法制與 GATT 第 I 條與第 III 條之關係、與 GATT 第 XX 條之關係、與補貼與平衡稅措施協定之關係、與邊境調整措施 之關係,最後討論其與世界貿易組織之爭端解決機構關係。 關鍵詞:氣候變遷、歐盟、跨國規範、WTO、貿易與環境 二 二 二 二、、、、英文摘要與關鍵英文摘要與關鍵英文摘要與關鍵英文摘要與關鍵詞詞

This project subordinates to the general program “Sustainable Environment Governance in the Age of Climate Change: Reacting Models of Law and Policy” and it focuses on the European Union’s transnational regulation models of climate change. The research would be processed in the transnational regulations of climate change in EU and their conformities to WTO norms.

Based on the results of the previous researches, this project would also cultivate the relevant transnational regulations about the climate change, principally based on the UNFCCC and its Kyoto Protocol, and/or the possible post-Kyoto international documents. Based on these investigations, a curiosity about European Union’s conformities to the WTO-relevant norms, i.e., the GATT articles I, III and XX, the SCM Agreement, the Border Adjustment Measures, and the jurisprudences of the DSB, would also be satisfied in some extent.

(6)

4 三 三 三 三、、、、報告內容報告內容報告內容報告內容 (一) 前言 本計畫為整合型計畫「氣候變遷的治理模式」(總計畫主持人: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葉俊 榮教授)之子計畫,在以總計畫為主軸之情形下,本計畫擬定集中討論在「氣候變遷規範模式 II:歐盟氣候變遷規範與 WTO 相關協定之相容性」 本計畫所稱「氣候變遷之規範模式」,有三個主要意涵: 1. 氣候變遷為巨災風險,具有跨國界之性質 2. 氣候變遷之規範模式,將牽涉到國際環境法與國際貿易法之互動 3. 氣候變遷之全球法制聯合國氣候變遷框架公約與京都議定書,其運作勢必考慮到與國際貿 易組織 WTO 相關規範之相容性,歐盟之相關氣候變遷規範亦不例外 (二) 研究目的 具體從 WTO 各項法制,檢視前述歐盟各項氣候變遷計畫與法制,而題為「氣候變遷規範模式 II:歐盟氣候變遷規範與 WTO 相關協定之相容性」。 其各項重要問題如下:

第一,與系爭問題相關之 WTO 規範,可能有 GATT 第 I 條之最惠國待遇原則與第 III 條之國 民待遇原則、TBT 協定、SPS 協定等等。 第二,在氣候變遷法制下,依不同之氣候變遷政策所製造之產品,是否為 GATT 所稱之同類 產品(like products)? 第三,要求符合一定能源或排放標準之產品生產規範,是否該當 TBT 協定之措施? 第四,前述能源標準或排放標準,是否可以以 GATT 第 XX 條加以正當化? 第五,要求一定之能源效率或排放標準之標示(labeling),是否符合 WTO 規範? 第六,未於國內進行相關減緩或適應氣候變遷之規範,是否構成 WTO 所稱之補助(subsidy)? 第七,出口產品如未包含前述氣候變遷成本,是否構成傾銷(dumping)? 第八,對於與氣候變遷政策相關之產品,得否有邊境稅(Border Tax)調整措施? 諸此問題,都是在進行跨國氣候變遷規範時,需要注意與澄清之問題。 (三) 文獻探討 關於本計畫各項主題,目前國內僅有部分研究,而國外資料則相當豐富。 首先,關於貿易與環境之互動,國內則有數位法律學者,針對此一主題發表不少論文,甚至 有論文集之彙整。而國際間,在 2000 年之後,相關書籍則如雨後春筍,學術論文更是不勝枚數, 甚至有相關 WTO 案例集之彙編,可為本研究之參考。然而,國內研究論述,仍有因應歐盟相關法 制最新發展而為更新之必要,此即為本研究計畫第一年之目的與重要性所在。關於全球氣候變遷 法制與 WTO 法制之互動,目前國內僅有少數研究集中於此,而關於歐盟氣候變遷法制與國際貿易 規範之相容性,國內亦僅有少數研究,此為本研究之最終研究目的與重要性所在。目前國外已經 有相當多研究資料集中於此,尤其是,雖於 2009 年底 UNFCCC 之哥本哈根會議(COP 15),並未達

(7)

5 成任何新的有拘束力之減碳承諾;而 2010 年底之坎昆會議(COP 16),亦未有重要突破。但日後是 否可能在 2012 年之後,有新的國際文件以為後京都時代之規範基礎?或縱無此等國際文件,歐盟 也揭示了其自身在 2020 年前之目標。此將為本研究用以檢視歐盟氣候變遷規範是否與 WTO 相容 之重要依據。 1、關於貿易與環境關於貿易與環境關於貿易與環境關於貿易與環境 關於此一主題之重要國內著作,林彩瑜教授於其論文集「貿易與公共衛生之法律問題」(2009)中, 收有關於 WTO 架構下基因改良食品之標示問題、歐體生技產品爭端(Biotech Products Case)與 SPS 協定 之關係等論文,此等論文,皆為 WTO 下貿易與環境互動之重要議題與案例說明。而關於此一歐盟生技 產品案,洪德欽教授亦曾為「歐盟基因改造食品延宕核准審查之爭端」(2005)乙文,申請人也曾為「從 WTO 生技產品案爭端解決小組報告看 GMO 國際貿易中國際貿易法與國際環境法之衝突與解決可能」 (2007)與「WTO 生技產品案爭端解決小組報告--論 SPS 協定於 GMO 國際貿易之適用與相關爭議」(2009) 兩文以為討論。而關於此一案件,或是更放遠一點看,此一貿易與環境互動,是否該有某些基本原則 以資遵守?倪貴榮教授於其論文集中,收錄「從 WTO 荷爾蒙案論預防原則之適用與發展」(2002)乙文, 提供基礎之研究;而牛惠之教授「預防原則之研究—國際環境法處理欠缺科學證據之環境風險議題之 努力與爭議」(2005)一文,則進一步提供學說演進與理論說明。 此外,關於自由貿易與環境保護之基礎理論,倪貴榮教授於其論文集也收錄「自由貿易與環境保 護之調和」、「環境標示制度之發展與挑戰」、「WTO 第廿條環境保護例外條款之解釋與適用」等等文章。 具體議題上,牛惠之教授則亦為「世界貿易組織 SPS 協定第五條第七項之研究----爭端案例中關於暫時 性措施要件與預防原則之評析」(2005)一文,綜整分析 SPS 協定之各相關案例。 甚者,在施文真教授之論文集「綠化 WTO?-貿易、環境與臺灣」(2008)中,其具體以環保措施 之管轄權問題、氣候變遷體系與互動、生物多樣性公約之生物安全議定書(Biosafety Protocol)與 WTO 之 SPS 協定互動等議題,討論貿易與環境議題對於台灣之啟示。而 Paul G. Harris 所編 Global Warming and East Asia: th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s of Climate Change (2003)一書,亦提供中國、日本與東南 亞之經驗以資分享。

而在法文文獻部分,Sandrine Maljean-Dubois 所編 L’outil économique en droit international et européen de l’environnement (2002)一書,則從 WTO 國際環境法之基本原則出發,討論各種國際環境公約中之貿 易措施與其可能影響效果。同樣地,其所編 Droit de l’Organisation Mondiale du Commerce et protection de l’environnement (2003)一書,則具體討論 WTO 法制與環境保護之關係,WTO 法制與國際環境法與國際 發展法制(droit international du développement)之互動、WTO 爭端解決機制是否適合用來處理環境議題 等問題。

最後,在相關貿易與環境議題之實際操作上,Nathalie Bernasconi-Osterwalder 所編之案例書 Environment & Trade: A Guide to WTO Jurisprudence (2006)對於本研究計畫之進行,有相當之助益。該書 區分同類產品、一般例外條款、必要性要求、製成與生產方法、域外效力、科學之角色與預防原則、智 慧財產權協定與生物多樣性公約之關係、WTO 爭端解決機制之參與問題等等章節,分別摘錄 WTO 重 要案例並加以解說評釋,並列出重要參考文獻。

2、關於全球氣候變遷關於全球氣候變遷關於全球氣候變遷關於全球氣候變遷規範規範規範與規範與與 WTO 法制之相容性與 法制之相容性法制之相容性法制之相容性

(8)

6

從國際法層面討論氣候變遷之書。該書從預防原則、衡平原則、非政府組織、海平面上升、野生動植 物保護、國際公約之擬定等等角度,鋪下了日後相關研究之道路。Roda Verheyen所著Climate Change Damage and International Law (2005)一書,則討論因氣候變遷所可能產生之損害,在UNFCCC機制與京 都議定書下,開發中國家可能請求之損害,亦從其他國際規範,例如習慣國際法,討論求償之可能, 最後則從一般國際法之國家責任理論出發,討論日後之可能發展。此外,Bernard Hansjürgens & Ralf Antes所編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of Climate Change: Risks, Mitigation and Adaptation (2008)一書,則 討論氣候變遷之風險與風險評估、以ET與CDM所為之減緩與透過合作機制可為之適應等等。在英文文

獻上,VRANES ERICH, TRADE AND ENVIRONMENT (2009)一書,,,則嘗試從整體國際氣候變遷體制與歐盟氣,

候變遷體制,討論相關措施與WTO之相容性。前述此等論述,皆可為本研究進一步討論氣候變遷規範 與WTO法制相容性之基礎。 針對本計畫之具體目標而言,在中文文獻方面,我國施文真教授,於「氣候變遷國際管制體系與關 稅暨貿易障礙總協定/世界貿易組織之關係:以京都機制為主要探討對象」(2005)與「由交 易單位之法 律性質重新檢視排放權交易制度與 WTO 之關係」(2008)兩文中,已經就京都機制與 WTO 相容性 部分,進行基礎討論。此外,陳麗娟教授於「歐洲共同體溫室廢氣排放權交易制度之研究」(2008) 乙文, 亦已就 歐體溫 室氣體 排放權 交易制 度做出 引介。 而申請人亦於「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京都 議定書、美歐不同立場與和 WTO 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之互動」(2007)一文中,進行京都機制與 SCM 協 定之討論。

然而新近外文文獻,尤其在歐體與國際環境法期刊(Review of European Community &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裡,有相當多新近文獻,討論氣候變遷法制與 WTO 相關問題。例如,Rosemary Lyster and Eric Coonan 所著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A Thrill Ride on the Roller Coaster of Energy and Climate Law (2009)一文,從預防原則出發,討論其在氣候變遷法制中不可或缺之地位。Javier de Cendra 所著 Ca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s be Coupled with Border Tax Adjustments? An Analysis vis-à-vis WTO Law (2006) 一文,則討論排放交易體系與邊境調整措施之相容性。而 Kati Kulovesi and María Gutiérrez 所著 Climate Change Negotiations Update: Process and Prospects for a Copenhagen Agreed Outcome in December 2009 (2009)乙文,則展望新的哥本哈根會議。

而 WTO 與 UNEP 共同出版之 Trade and Climate Change(2009)一書,則全面性從氣候變遷之現象出 發,討論溫室氣體交易之貿易問題、以及減緩與適應氣候變遷各項措施之貿易意涵,從而討論在氣候變 遷法制中可能之貿易談判問題,以及各國落實減緩與適應氣候變遷措施時,其貿易意涵,包括將溫室氣 體排放成本內部化之價格與市場機制、對於環境友善產品與科技之發展與促進的財務機制,以及對於此 等環境友善產品與科技的技術需求。此外 Sandrine Maljean-Dubois 所編 Changements climatiques: les

enjeux du contrôle international (2007)之書,則具體從不遵從氣候變遷法制之國際制裁可能性,討論京都

議定書之監督機制、監督機制與效率、監督機制與國際合作評估等議題,而此等機制背後之經濟誘因, 亦為討論重點。此外,此等監督機制之準司法功能、其組成與權限、私部門之角色等等,也相當重要。 最後,該書討論各國在落實前述機制之相關問題,亦包括歐盟經驗。 (四) 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以文獻比較法與案例分析法為主。 (五) 結果與討論(含結論與建議) 1. 本計畫為整合型計畫「氣候變遷下的永續環境治理:法律與政策的因應模式」三年期 (99-101 年度)之一部分。

(9)

7 2. 報告人於 99 年度(由於報告人另有其他專題計畫,報告人於此整合型計畫之子計畫未 拿到國科會補助)之研究成果,已經於 2010 年 10 月 9 日於臺灣大學法律學院之「氣 候變遷下的永續環境治理:法律與政策的因應模式」學術研討會發表,題為「氣候變 遷的跨國規範模式」,該文預計收錄於臺灣大學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與臺灣大 學出版社出版之「氣候變遷政策與法律叢書」專書論文集中,目前已經在出版作業中。 該文之英文版本,亦已發表於 2010 年 11 月 15 日於上海舉辦之 Workshop on Global Climate Change and International Law 工 作 坊 , 該 文 章 已 經 出 版 ( Yao-Ming Hsu, Transnational Governance Model of Climate Change: Catastrophic Risk, Transnational Regulation and Its Implications in International Law, in CLIMATE CHANGE LAW: INTERNATIONAL AND NATIONAL APPROACHES 48-71 (He Weidong eds., Shangha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Press, 2012))。

3. 於本研究進行過程中,報告人亦參加法國馬賽大學歐盟法與國際法中心於 2011 年 11 月 16 日舉辦之研討會「Le droit à un environnement sain :droit à l’information, participation et accès à la justice en droit international, droit européen et droits comparés」, 並 發 表 與 本 研 究 相 關 之 英 文 文 章 「 ACCESS TO INFORMATION,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DECISION-MAKING AND ACCESS TO JUSTICE IN

ENVIRONMENTAL MATTERS IN TAIWAN」。

4. 報告人於 100 年度之初步研究成果,已經於 2012 年 5 月 12 日發表於臺灣大學法學院 舉辦之「氣候變遷下的永續環境治理:法律與政策的因應模式學術研討會(二)」研討 會。文章初稿如附件一,該文預計修改後投稿到 TSSCI 期刊,或收入臺灣大學環境永 續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與臺灣大學出版社出版之「氣候變遷政策與法律叢書」專書論 文集系列之二中。 5. 報告人另外參與 101 年度之「氣候變遷下的永續環境治理:法律與政策的因應模式」 整合型計畫之實際執行(由於報告人另有其他專題計畫,報告人本年度未拿到國科會 此一子計畫之補助),目前進行中。 6. 結論與建議:參見附件一文章。 四 四 四 四、、、、參考文獻參考文獻參考文獻參考文獻 參見附件一文章註釋引用文獻 五 五 五 五、、、、計畫成果自評計畫成果自評計畫成果自評計畫成果自評(((參見附件二(參見附件二參見附件二)參見附件二)

(10)

8 附件一

歐盟氣候變遷政策與法制及其與

歐盟氣候變遷政策與法制及其與

歐盟氣候變遷政策與法制及其與

歐盟氣候變遷政策與法制及其與 WTO 法制之相容性問題

法制之相容性問題

法制之相容性問題

法制之相容性問題

許耀明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

法國 Université Paul Cézanne Aix-Marseille III 博士

前言

前言

前言

前言

歐洲聯盟本身,早於二次戰後,即已開展關於經濟之合作,而有歐洲共同體之驚人整合成果, 並有關於共同安全與外交政策、內政與司法合作之歐盟其他整合經驗。在里斯本條約於 2009 年 12 月 1 日生效之後,新的歐洲聯盟 27 國整合,更邁向全新紀元,而有更緊密的跨國各項議題之整合模式。 其中關於氣候變遷層面,歐盟早已進行所謂「氣候行動」(Climate Action)1。總括來看,歐盟

於 2000 年時,即已提出「歐盟氣候變遷計畫」(European Climate Change Programme)2;在 2007 年,歐

盟又通過「行動綱領」(plan d’action)與「綠皮書」3,宣示出「20-20-20」目標;此等目標,落實於 2008

年 12 月提出之整合能源與氣候變遷之政策「白皮書」4,並以前述「歐盟氣候變遷計畫」以及「歐盟

氣候與能源包裹」(EU climate and energy package)5為長期策略,而預計於 2020 年達成以下目標:減少

溫室氣體排放 20%(如果有國際協定,預計達成減量 30%);藉由能源利用效率之提升,減少 20%之 能源消耗;以及預計在所有能源中,使用 20%之再生能源。

於 2010 年 5 月 26 日,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更完成了提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目 標到 30%之政策評估6,並於 2012 年 2 月 1 日由歐盟執委會工作小組完成對於各歐盟成員國之影響評

估7。此外,歐盟執委會為妥善處理相關氣候變遷之行動議題,更將其內部行政組織劃分,從原環境總

署(DG Environment)獨立出來,而於 2010 年 2 月,成立新的「氣候行動總署」(Directorate-General for

1

參見歐盟網頁:http://ec.europa.eu/climateaction/index_en.htm (2012/5/1 last visited)

2

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of 8 March 2000 on EU policies and measures to reduc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towards a European Climate Change Programme (ECCP) [COM(2000) 88 final, available at :

http://europa.eu/legislation_summaries/environment/tackling_climate_change/l28185_en.htm (2012/5/1 last visited) 目前已經進行

到第二次氣候變遷規劃(2005-)。

3 29 juin 2007, COMMISSION DES COMMUNAUTÉS EUROPÉENNES, LIVRE VERT, Adaptation au changement climatique

en Europe: les possibilités d’action de l’Union européenne, COM(2007) 354 final,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site/fr/com/2007/com2007_0354fr01.pdf (2012/5/1 last visited)

4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White Paper: Adapting to climate change: Towards a European framework for action,

COM(2009) 147/4, available at: http://ec.europa.eu/health/ph_threats/climate/docs/com_2009_147_en.pdf (2012/5/1 last visited)

5 25 Jan 2010, EU climate and energy package, Citizens' summary, available at http://ec.europa.eu/clima/policies/package/docs/climate_package_en.pdf (2012/5/1 last visited)

6 26 May 2010, 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the Council, the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and the Committee of the Regions, Analysis of options to move beyond 20%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reductions and assessing the risk of carbon leakage, SEC(2010) 650 , COM/2010/0265 final, available at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OM:2010:0265:FIN:EN:HTML (2012/5/7 last visited)

7

1 Feb 2012, Commission Staff Working Paper: Analysis of options beyond 20% GHG emission reductions: Member State results, SWD(2012) 5 final, available at: http://ec.europa.eu/clima/policies/package/docs/swd_2012_5_en.pdf (2012/5/7 last visited)

(11)

9

Climate Action,簡稱 DG CLIMA)8,於此可見歐盟處理氣候變遷議題之審慎與決心。

此等目標之達成,除歐盟各國在政策上須有共識之外,其各種法律工具之使用,例如歐盟各項 規則(Regulation)與指令(Directive),以及其他法律工具(legal instruments),勢必為跨國規範之最佳例證。

在歐盟層次,以前述「歐洲氣候變遷計畫」,採取了各式新的減排與調適之策略與方法,也包括再生能

源之提倡與汽車生產之節能等,而其中則以歐盟溫室氣體排放交易系統(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9

最受矚目,並以歐盟 2003/87 號指令10協調歐盟與歐盟各成員國如何有效在 2012 年前達成溫室氣體排

放量較 1990 年減少 8%之目標。在 2009 年四月間,為落實前述目標,歐盟再度通過一系列「氣候能源 包裹」(Paquet « climat-énergie »)立法11,包括一個決定、一號規則與五號指令,更進一步細部規範關於

汽車排放、再生能源、溫室氣體排放額交易系統與減排監督系統、碳匯、公路運輸車輛節能與自願性 減排等事項12。此外,歐盟積極參與國際間關於氣候變遷各項國際協定談判之主張,例如於 2009 年 12

月氣候變遷框架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 )哥本哈根會 議(COP15)上之主張,以及 2010 年 12 月於坎昆會議(COP 16)之後續主張、2011 年 11 月於德班會議(COP

17)之主張13,亦可為跨國規範到國際規範之最佳研究對象。

然而,歐盟此等跨國規範,對於國際間有何影響?除提昇國際間致力於減緩氣候變遷衝擊效

8 http://ec.europa.eu/dgs/clima/mission/index_en.htm (2012/5/1 last visited) 9

http://ec.europa.eu/clima/policies/ets/index_en.htm (2012/5/1 last visited)

10 Directive 2003/87/CE du 13 octobre 2003 établissant un système d'échange de quotas d'émission de gaz a effet de serre dans la

Communauté et modifiant la directive 96/61/CE du Conseil.此 2003/87 號指令,後續又被 2004/201 號指令與 2009/29 號指令所

修正。尤其是 2009/29 號指令,具體規劃了歐盟在 2013-2020 年之排放交易。參見:DIRECTIVE 2009/29/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3 April 2009 amending Directive 2003/87/EC so as to improve and extend th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llowance trading scheme of the Community.

11共包括:歐盟406/2009號關於歐盟成員國為達成歐盟2020年減排目標之努力之決定(Decision No 406/2009/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3 April 2009 on the effort of Member States to reduce their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to meet the Community’s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reduction commitments up to 2020)、歐盟443/2009號關於小客

車排放標準規則(REGULATION No 443/200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3 April 2009

setting emission performance standards for new passenger cars as part of the Community’s integrated approach to reduce CO2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 歐 盟2009/28 號關 於 再生 能 源 指令(DIRECTIVE 2009/2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3 April 2009 on the promotion of the use of energy from renewable sources and amending and subsequently repealing Directives 2001/77/EC and 2003/30/EC)、歐盟2009/29號關於改進與擴張溫室氣體排放額

交易系統指令(DIRECTIVE 2009/29/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3 April 2009

amending Directive 2003/87/EC so as to improve and extend th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llowance trading scheme of the Community) 、 歐 盟 2009/30 號 關 於 特 定 燃 料 與 監 督 與 減 少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機 制 指 令 (DIRECTIVE 2009/30/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3 April 2009amending Directive 98/70/EC as regards the specification of petrol, diesel and gas-oil and introducing a mechanism to monitor and reduc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and amending Council Directive 1999/32/EC as regards the specification of fuel used by inland waterway vessels and repealing Directive 93/12/EEC)、歐

盟2009/31號關於地理碳匯指令(DIRECTIVE 2009/31/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3 April 2009 on the geological storage of carbon dioxide and amending Council Directive 85/337/EEC,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Directives 2000/60/EC, 2001/80/EC, 2004/35/EC, 2006/12/EC, 2008/1/EC and Regulation (EC) No 1013/2006)以及歐盟 2009/33號關於清淨與符合能源效率之公路運輸車輛提倡指令(DIRECTIVE 2009/33/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3 April 2009 on the promotion of clean and energy-efficient road transport vehicles)等。

12 相關說明可參見:Patrick Thieffry, Renforcement du système d’échange de quotas d’émission de gaz à effet de serre : l’Union

européenne prête pour l’après-Kyoto, AJDA 2010, p.259.

13 歐 盟 於 UNFCCC 之 相 關 主 張 , 參 見 :http://ec.europa.eu/clima/policies/international/negotiations/progress/index_en.htm

(12)

10

果等示範性作用外,此等措施與其他國際規範之相容性如何?尤其是,此類環境措施,往往具有影響 國際貿易之效果;此於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成立之初即已有所意識14,並成立貿易

與環境委員會(Committee on Trade and Environment, CTE)以為因應。事實上,有許多的多邊環境公約 (Multilater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MEAs)裡頭,都設計了以經濟誘因為手段,以達成環境保護目 的。而此等手段,時常會造成限制貿易之效果,而可能有抵觸 WTO 相關規範之嫌。其中需檢驗者, 又以 GATT 1947 第 XX 條第 b 款(保護人類與動植物生命健康)與第 g 款(保護可能枯竭之自然資源) 之一般例外事由為最。而從 GATT 到 WTO,亦有許多案例與此等環境例外正當化事由有關,例如海龜 小蝦案、汽油案、賀爾蒙牛肉案、生技產品案等等。此外,此等環境措施,亦與 WTO 中「食品安全 檢驗與動物植物防疫檢疫協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PS)與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on Trade, TBT)之適用息息相關,甚至包括 補貼與平衡稅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SCM)。

因此,在前述脈絡下,為進一步處理歐盟氣候變遷相關法制之國際相容性問題,理應先行釐清 此等一般關於貿易與環境之互動之關係為何,以為進一步研究之基礎。具體言之,需要討論者有二: 第一,在制度面上,需要研究 WTO 之貿易與環境委員會之運作與功效,以及全球環境機構,例如聯 合國環境計畫 UNEP,與 WTO 之關係。其次,在法制面上,需要釐清相關 GATT 第 XX 條一般例外條 款之規定,以及 SPS 協定與 TBT 協定。再次,在實際運作面上,則需瞭解 WTO 之爭端解決機制(Dispute Settlement Body,簡稱 DSB)相關案例之運作與詮釋。最後,則需瞭解 WTO 協定與其他國際環境規範 之互動關係,例如與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diversity)之互動,以瞭解 UNFCCC 與 WTO 之 可能互動。

具體言之,因應氣候變遷之各項政策與法制,與 WTO 相容性之各項重要問題如下:

2. 與系爭問題相關之 WTO 規範,可能有 GATT 第 I 條之最惠國待遇原則、第 III 條之國民待遇原 則與第 XX 條之一般例外條款、TBT 協定、SPS 協定等等,甚至 SCM 協定。

3. 然而,適用前述 WTO 規範之前提在於,在氣候變遷法制下,依不同之氣候變遷政策所製造之

產品,是否為 GATT 所稱之同類產品(like products)?如是,方有適用可能。

4. 要求符合一定能源或排放標準之產品生產規範,是否該當 TBT 協定之措施?要求一定之能源 效率或排放標準之標示(labelling),是否符合 WTO 規範? 5. 前述能源標準或排放標準,是否可以以 GATT 第 XX 條加以正當化? 6. 未於國內進行相關減緩或適應氣候變遷之規範,是否構成 WTO 所稱之補助(subsidy)? 7. 出口產品如未包含前述氣候變遷成本,是否構成傾銷(dumping)? 8. 對於與氣候變遷政策相關之產品,得否有邊境稅(Border Tax)調整措施? 諸此問題,都是在進行跨國氣候變遷規範時,需要注意與澄清之問題。本文以下,將 依序從歐盟氣候變遷政策與法制出發(一),並討論其與 WTO 規範之相容性議題(二)。

一、

、歐盟氣候變遷政策與法制

歐盟氣候變遷政策與法制

歐盟氣候變遷政策與法制

歐盟氣候變遷政策與法制

(一

一)

)歐盟氣候變遷組織與政策

歐盟氣候變遷組織與政策

歐盟氣候變遷組織與政策

歐盟氣候變遷組織與政策

(13)

11 1.歐盟氣候總署之組織與職權歐盟氣候總署之組織與職權歐盟氣候總署之組織與職權歐盟氣候總署之組織與職權 歐盟氣候變遷總署建立於 2010 年 2 月,將原本屬於環境總署之氣候變遷部分劃出,獨立成立 一總署。其負責氣候變遷相關之國際談判、協助歐盟處理氣候變遷相關影響,並達成其 20-20-20 之目 標,以及確保 ETS 之順暢運作。 (待補) 2. 歐盟氣候變化計畫與歐盟氣候變化計畫與歐盟氣候變化計畫與歐盟氣候變化計畫與歐盟氣候與能源包裹歐盟氣候與能源包裹歐盟氣候與能源包裹歐盟氣候與能源包裹 (1) 歐盟氣候變化計畫 歐盟氣候變遷計畫,於 2000 年 6 月啟動,第一期為 2000-2004 年,第二期則為 2005 年開始, 目前依舊持續進行中。其主要目標,在於降低歐盟境內溫室氣體(主為 CO2)之排放,並提升能源效 率。2001 年 6 月,歐盟提出第一次 ECCP 報告;2003 年,ECCP 提出第二份報告(Summary on Second ECCP

Progress Report Can we meet our Kyoto targets?)15,而為目前可以看到之官方最近一次之報告。第二次報

告指出,歐洲氣候變遷計畫已廣泛分析最有利於環境和成本效益的額外的政策和措施,意圖使歐盟能 滿足其減少 8%二氧化碳排放的目標,根據「京都議定書」,相當於 336Mt(百萬噸)二氧化碳(CO2eq.)。 此一計畫並非閉門造車的規劃,而乃建立在歐盟層面上,與其他正在進行的歐盟其他活動相連結。例 如,ECCP 也與第六個環境行動綱領(the Sixth Environmental Action Programme)16和歐盟永續發展策

略(the EU Strategy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17相吻合。在再生能源和能源需求的領域,與歐洲的

能源供應安全策略有明顯的協同作用。 這份報告提供 ECCP 不同工作小組自 2002 年運作以來之工作概觀,特別是共同減量機制(JI)& 清潔發展機制(CDM)18與排放交易之連結、農業、農業土壤之碳匯(Sinks)19、森林相關碳匯20及氟 化的氣體21。這份報告同時也提供在 ECCP 第一階段執行措施下的後續工作概觀。 透過匯集不同工作小組和執行活動之訊息和數據,這份報告指出,歐盟有能力達到在京都議定書 第一個承諾期 2008-2012 的承諾。 a. ECCP 第一階段執行措施下後續工作之相關結果第一階段執行措施下後續工作之相關結果第一階段執行措施下後續工作之相關結果 第一階段執行措施下後續工作之相關結果 監測機制和審查,以及歐盟的排放交易計劃和連結「京都彈性機制」(JI 和 CDM),是歐盟的氣候 變遷策略的關鍵要素。在這些議題上,計劃的工作正在按計劃進行中。 有關能源供應的措施的實施進展順利。總體而言,當前提出或實施的措施(RES-E 指令22 , Renewable

energy sources 和運輸生物燃料及結合熱能和動能的建議23)有約 150Mt 二氧化碳的減排潛力。RES-H24

15 EU, Second ECCP Progress Report - Can we meet our Kyoto targets, (European Union 2003) Brussels: Commission. Available at http://ec.europa.eu/clima/policies/eccp/docs/second_eccp_report_en.pdf (2012/5/7 last visited)

16 同註 15,頁 23。另參 European Commission,網址: 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newprg/index.htm

17 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eussd/ http://europa.eu/legislation_summaries/environment/sustainable_development/l28117_en.htm。 18 同註 15,頁 27-28。 19 同註 15,頁 35 以下。 20 同註 15,頁 31 以下。 21 同註 15,頁 43 以下。

22 同註 15,頁 48 以下。Directive 2001/7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7 September 2001 on the

promotion of electricity produced from renewable energy sources in the internal electricity market.

(14)

12 的某些方面所涵蓋的其他提案(結合熱能和動能 CHP25,建築物的能源性能)。額外的 RES-H 的提案 可以促使對這個部門強大潛力的更佳運用,並消除阻礙市場進入的特定障礙。這些也可以完成在 「RES-E 和生物燃料的建議」之後的,再生能源策略「第三支柱」26的實施,以達到 1997 年再生能源 白皮書提出 12%的目標。(目前該目標已經提升到 20%,詳見下述「歐盟氣候與能源包裹」) ECCP 的第一階段27,強烈關注在家庭,大專院校和工業部門對能源需求的措施,這也反映在 2001 年 10 月 ECCP 執委會文件建立了行動計劃內的幾個具體措施上。在這個部分,相當大的減少二氧化碳 的排放,因為降低能源成本,通常結合良好的成本效益。隨著有關措施的實施,各項措施的相互作用 (宣傳活動,標籤設備,設置的最低標準,確定最佳做法,推動能源服務,...)是在許多情況下,在 該領域改善能源效率的決定性因素。在能源需求領域中的第一個承諾期的潛力,估計有 214-259Mt 的 二氧化碳。 2002 年,在準備的關鍵措施上,已取得相當大的進展(如:建立生態設計用能產品的框架指令28, 能源服務指令29、太陽能利用起飛運動30、公眾宣傳活動31、政府採購32)。據預計,將在短期內提出具

體建議。電動馬達(Electric motor driven)挑戰計劃33已經在 2003 年 2 月推出。

除客車以外,實踐措施,在運輸部門34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減少的策略相當困難,並顯示在一些關鍵 領域之進展緩慢(如主動對基礎設施的使用和充電,為加強環保車的概念)。在排放的預計進一步增加, 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促進轉變運輸方式之間的平衡方面35,該委員會已提出了有關鐵路,港口服務質量 和聯運貨物運輸,這可能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減少排放計劃的支持振興的若干措施從長遠來看,i.e.通 過促進多式聯運。該委員會還對城市交通的行動,並推廣替代燃料,包括其對溫室氣體排放的影響調 查。 客車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減少,大規模的在實施,自願的承諾減少將帶來正面的結果。在這脈絡下, 所有團體都已承諾在 2003 或 2004 的報告中針對潛在的減少量,希望在 2012 年達到 120 公克/1 公里36 排氣部分,包括汽車及冷氣系統,須要有特定的行動,規制的排氣框架已在 ECCP 的第二階段繼 續進行。委員會會透過立法提案,以 2003 第三季的量作為限制的量。此外,工業部門非二氧化碳37

排放在 IPPC (Integrated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指令下,透過 BREFs (best available techniquesreference documents)的階段更新而被推廣38。 掩埋所生的甲烷排放構成最大宗的廢棄物 GHG 排放39(全部 4%)1999 年時因國內措施已降了 24 同註 15,頁 51-52 以下。 25 同註 15,頁 49-50 以下。

26 同註 15,頁 12;Renewable Transport Renewable Energy in transport is the third pillar for the development of renewable energy

in Europe, even though it is less important to reach a 20-25% target in 2020 than the electricity and heating/cooling sectors. 網址: http://www.inforse.org/europe/EU_policy_07-08-06.htm 27 同註 15,頁 6 以下。 28 同註 15,頁 59。 29 同註 15,頁 59 以下。 30 同註 15,頁 60。http://www.seai.ie/Grants/Renewable_Energy_RD_D/Projects_funded_to_date/Solar/ 31 同註 15,頁 60。 32 同註 15,頁 61-62。 33 同註 15,頁 60-61。 34 同註 15,頁 62-66。 35 同註 15,頁 65 以下。 36 同註 15,頁 63,註 63。 37 同註 15,頁 66。 38 同註 15,頁 66。 39 同註 15,頁 67 以下。

(15)

13 22%,掩埋指令40的實行代表進一步的甲烷排放限制(41Mt CO2eq)可以期待。 b. ECCP 第二階段新工作小組正在進行中之相關結果第二階段新工作小組正在進行中之相關結果第二階段新工作小組正在進行中之相關結果 第二階段新工作小組正在進行中之相關結果 在 2002 年,三個 ECCP 工作團體執行新計畫,像是農業、農業土壤之碳匯,及森林相關碳匯。 農業部門佔整體溫室氣體排放的 10%,溫室氣體在 1990-2000 下降 6.4%,預計 2000 年的改革計 畫會強化這個趨勢,ECCP 作業團體認同第一個承諾期-額外潛在的農業排放量的 2.9%減少,總共 12Mt CO2eq,很大部分是來自土壤的 N2O 排放。最近的 2003 年 1 月 CAP 改革方案包含在 GHG 排放已明 確或潛在性的措施或誘因,像是透過環境立法引進交叉順從要求,以及基金從市場支持性支柱 CAP 到 農村發展支柱,會員國藉此利用來加強農業環境措施。 接續著 Marakech 的紀錄,ECCP 建立兩個在農業土壤與森林碳排放的減少,已取得 EU 在這個領 域的潛力以及環境與社會經濟的指涉。工作小組認同並取得大量氣候溫和的畜牧及森林活動,在許多 案例中有附加的利益。第一季的總技術潛值在農業土壤領域大約是 60-70 Mt CO2eq,在森林領域大約 是 33 Mt CO2eq。兩個小組皆強調特定限制及不確定性。如同農業部門的排放減少,CAP 的提案改革 包含特定的措施與誘因,一旦被採納將指涉碳減少的正面意義,例如連結直接支出良好農業土壤條件 的定義,非循環性休耕、鄉村發展的基金增加,這給會員國增加了他們支持農業環境措施的可能。 對於替代性資源需求的增加給了歐盟農業及森林部門新的機會,預計農業、森林等總排放量是 200-600Mt CO2eq/year,意味著第一季 60-180%的減低需求。木製品是碳的物理大宗且被作為更能源密 集的材料。再生性資源的製造及進行預期有需求的增長,即便考量其他的環境影響。CAP 的改革提案 包含對能源作物的需求促進計畫。 c. ECCP 第二次報告總結論第二次報告總結論第二次報告總結論 第二次報告總結論 在這篇報告中的政策與措施有總排放量 578-696 Mt CO2eq 減少的潛值,大約是歐盟 15 國在京都 議定中第一季承諾減少量的兩倍。此外潛在的 93-103 Mt CO2eq 減少可透過農業及森林部門活動的減 少加以達成。 為了達成更好執行狀態的瀏覽,這篇報告以執行階段做為目錄化的標準,現階段已生效或提案中 立法措施希望達到 276-316 Mt CO2eq,包含建築/掩埋的主指令。但 ECCP 的預測可能跟實際數據有所 落差,並非所有因素皆已納入考量,另一原因是預期的目標建立在達到特定目標之上,而這些目標仍 有待實務中證立。對於被執行的措施,嚴密監控其執行及效率非常重要。汽車製造業的自願承擔將在 2003 開始。 其他的關鍵措施仍在準備階段,包含了能源服務、政府採購、即將淘汰儀器的最小化能源效率標 準、公共意識倡導。 CAP 的改革計畫調和農業發展及氣候變遷的措施包括:列入基金、更多關於 RES-H 的措施、在 EMAS 的能源效率建立、客車的財務措施指令、環境提升車輛概念引進、商業車輛二氧化碳排放提案、 車輛冷氣。 歐洲的氣候變遷綱領確認了 2000 的監測報告,包含歐盟不會在現階段達成京都的目標,但可以透 過其他的政策急措施來超越這個目標。2001 的報告指出歐盟的氣體排放仍在上升,因此更強的關於成 效監控程序必須被採納。 (2) 歐盟氣候與能源包裹41 40 同註 15,頁 67-68。

(16)

14

歐盟於 2009 年 4 月間通過「氣候與能源包裹」(climate-energy legislative package),設定 3 項 具法律效力之目標「20-20-20」:於 2020 年之前,溫室氣體排放量較 1990 年降低 20%或 30%(假若已

開發國家承諾可類比的減少排放)、再生能源(風能、核能、生物能源等)比例增加至 20%,且能源效

率提升 20%。

其重要政策措施有:

a. 藉由「歐盟排放交易系統(EU ETS,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之機制,限制能源密集部門(占 歐盟總排放量之 40%)的排放額度,並設定於 2020 年之前,電廠與能源密集產業之碳排放須 較 2005 年降低 21%。 b. 於 2020 年之前,非 ETS 涵蓋部門之碳排放須較 2005 年降低 10%。策略乃透過有拘束力之國家 目標,即富裕國家的較高減少量,最貧窮國家之有限增加。 c. 於 2020 年之前,歐盟再生能源占總能源需求比例目標增加至 20%;策略乃透過有拘束力之國 家目標,其中各會員國以瑞典設定的 49%、拉脫維亞的 40%及芬蘭的 38%相對較高。最低是馬 爾他的 10%。

d. 提倡使用安全及環保之「碳捕捉及封存(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創新技術,除去化石燃料 用於發電和工業所產生的大部分碳排放量。 歐盟預期該項措施可確保區域能源安全供應,每年將減少 500 億歐元之石油與天然氣進口, 提升能源部門之創新優勢,並分別於再生能源與環境相關產業,創造更多(其中± 1M 工作機會為再生 能源產業)就業機會,減少空氣污染:明顯的健康益處和在控制措施上用更少的錢,作為範例,塑造 一個全新的氣候協議,對因應氣候變遷有重大貢獻。 歐盟個別國家本有責任盡可能限制溫室氣體排放,但聯合歐盟或國際行動更有效。在聯合行 動中,最大限度地採取措施的有效性,亦建立規模經濟,使費用較低,而且不破壞歐洲的貿易單一市 場。如此一來,歐盟 27 個國家一起聯合行動,可造成的影響,遠遠超過他們可以單獨面對全球氣候變 遷的鬥爭。

氣候與能源包裹最遲在 2011 年生效,而「歐盟排放交易系統(EU ETS,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則在 2013 年 1 月 1 日。

(二

二)

)歐盟氣候變遷法制

歐盟氣候變遷法制

歐盟氣候變遷法制

歐盟氣候變遷法制

1.溫室氣體減排相關規範溫室氣體減排相關規範溫室氣體減排相關規範溫室氣體減排相關規範 2. 碳排放交易系統碳排放交易系統碳排放交易系統碳排放交易系統 ETS (待補) 關於歐盟之碳排放交易系統,主要由 2003/87/EC 指令42所建立,最近之修正則為 2009/29/EC

41 參 見 : EU climate and energy package, Citizens' summary, January 25, 2010. Available at http://ec.europa.eu/clima/policies/package/docs/climate_package_en.pdf

42 Directive 2003/8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3 October 2003 establishing a scheme for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llowance trading within the Community and amending Council Directive 96/61/EC, available at: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ELEX:32003L0087:EN:NOT (2011/5/7/ last visited)

(17)

15 指令43。2003 年 10 月 13 日,歐盟執委會通過第 2003/87 號指令:「於共同體內成立一溫室氣體排放許 可交易機制並修改理事會第 96/61 號指令」(以下簡稱 ETS 指令),創造出目前全球最大的溫室氣體交 易市場。依據本號指令,歐盟於 2005 年正式啟動其區域內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交易機制,2005 年至 2008 年為第一期試驗期,2008 年以後將以 5 年為一期持續進行,第二階段(2008-2012)剛好與京都議定書 的第一次承諾期重疊。 其主要之機制,乃建立各成員國關於相關碳排放之許可制度(emissions permits)(第四條),並 採取國家配額(allowance)計畫;各會員國應制定一項國家計劃,說明配額的總量,並提出如何分配。應 基於客觀和透明的標準,採取適當考慮公眾意見(第九條)。配額係得進行交易(第十二條),並建立 一定之監測機制(第十四條)。 新近,歐盟執委會於 2008 年 1 月 23 日公布一套能源與氣候之立法草案,當中包括修改 ETS 指令使其於 2013 年後的運作範圍擴大,並對排放上限的訂定、核發量方式等制度設計,規劃重大的改 變,此一規劃落實於 2009 年 4 月 23 日所通過之第 2009/29 指令:「修正第 2003/87 號指令以改善與擴 大共同體之溫室氣體排放許可機制」(稱 ETS 修正指令),此一指令將針對 2013 年以後之歐盟排放權 交易機制進行修正。

二、

、歐盟氣候變遷政策與法制與

歐盟氣候變遷政策與法制與

歐盟氣候變遷政策與法制與

歐盟氣候變遷政策與法制與世界貿易組織相關規範之相容性議題

世界貿易組織相關規範之相容性議題

世界貿易組織相關規範之相容性議題

世界貿易組織相關規範之相容性議題

(一

一)

WTO

下貿易與環境之互動

下貿易與環境之互動

下貿易與環境之互動

下貿易與環境之互動

1.WTO之貿易與環境委員會職能運作與成效之貿易與環境委員會職能運作與成效之貿易與環境委員會職能運作與成效之貿易與環境委員會職能運作與成效 基本上,該委員會之成效不彰(待補) 2. WTO案例法案例法 案例法案例法 早於 GATT 時代,在鮪魚海豚案44中,即已指出 GATT 相關規則,並未授權成員方得基於適 用其法律於域外之企圖,而採取相關貿易措施,縱使該等法律之目的在於保護動物健康或可能枯竭之 自然資源。事實上,此等環境保護措施,很可能成為隱藏性的貿易限制。然而,自從 WTO 建立以來, 海龜小蝦案45 則開啟了另一序幕;本案之重要性在於,爭端解決機制於本案樹立了偏好多邊主義談判 之立場。甚者,在許多案件中,例如汽油案46、荷爾蒙案47、鮭魚案48、農業產品案49、石綿案50、沙丁 魚案51與生技產品案52等,爭端解決機制數次嘗試找出環境與貿易間之平衡點。對於此等案例中相關法

43 Directive 2009/29/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3 April 2009 amending Directive 2003/87/EC so as to

improve and extend th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llowance trading scheme of the Community, available at: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ELEX:32009L0029:EN:NOT (2011/5/7/ last visited)

44 Etats-Unis, Restrictions à l’importation du thon, Rapport DS21/R, non adopté, distribué le 3 septembre 1991; Etats-Unis,

Restrictions à l’importation du thon, Rapport DS29/R, non adopté, distribué le 16 juin 1994.

45 8 octobre 1996, Etats-Unis — Prohibitions à l’importation de certaines crevettes et de certains produits à base de crevettes,

WT/DS58

46 24 janvier 1995, Etats-Unis — Normes concernant l’essence nouvelle et ancienne formules, WT/DS2.

47 28 juillet 1996, Communautés européennes — Mesures concernant les viandes et les produits carnés (hormones), WT/DS48. 48 5 octobre, 1995, Australie — Mesures visant les importations de saumons. WT/DS18.

49 7 avril 1997, Japon — Mesures visant les produits agricoles, WT/DS76. 50

28 mai 1998, Communautés européennes — Mesures affectant l’amiante et les produits en contenant, WT/DS135.

(18)

16 律論證之分析,將有助於我們瞭解其角色之重要性;而對這些案例進行分析,將是瞭解本文關切的相 關氣候變遷法制與 WTO 相容性所不可或缺。 例如,在海龜小蝦案中,上訴機構認為,基於 WTO 相關規則,WTO 會員有權採取為保護物種或 是可耗盡之自然資源等環境目的之貿易措施,但必須注意此等措施「不能以在會員間造成恣意或不正 當之歧視之方式為之」,也不能「造成隱藏性之貿易限制」(GATT 第 XX 條前言)。然而本案中,尚須 對於 GATT 第 XX 條第 g 款所稱之「可耗盡之自然資源」進行詮釋53

(二

二)

) 歐盟氣候變遷政策與法制與

歐盟氣候變遷政策與法制與

歐盟氣候變遷政策與法制與

歐盟氣候變遷政策與法制與

WTO

相關規範之關係

相關規範之關係

相關規範之關係

相關規範之關係

1.同類產品之認定問題同類產品之認定問題同類產品之認定問題同類產品之認定問題 •同類產品之認定標準:關稅稅則分類、產品特徵、最終用途(日本酒精飲料案) •消費者偏好?(歐體石棉案) 2.相關相關相關相關 WTO 規範之相容性議題規範之相容性議題規範之相容性議題規範之相容性議題 (1)得否主張例外條款 •氣候是否為 GATT 第 XX 條第 g 款之可枯竭之自然資源? •Air ? YES ! (美國汽油案) (2)其他特殊協定之相容性議題 •Ex. 歐盟對航空器之碳排放規範問題

Directive 2008/101/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9 November 2008 amending Directive 2003/87/EC so as to include aviation activities in the scheme for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llowance trading within the Community

52 13 mai 2003, Communautés européennes — Mesures affectant l’approbation et la commercialisation des produits

biotechnologiques, WT/DS291, 292 et 293.

53 Selon l’art. XX, al. g ) du GATT: « Sous réserve que ces mesures ne soient pas appliquées de façon à constituer soit un moyen de

discrimination arbitraire ou injustifiable entre les pays où les mêmes conditions existent, soit une restriction déguisée au commerce international, rien dans le présent Accord ne sera interprété comme empêchant l'adoption ou l'application par toute partie contractante des mesures, …g) se rapportant à la conservation des ressources naturelles épuisables, si de telles mesures sont appliquées conjointement avec des restrictions à la production ou à la consommation nationales. » (Nous soulignons)

(19)

17

國科會

國科會

國科會

國科會補助

補助

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自評表

補助

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自評表

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自評表

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自評表

請就研究內容與原計畫相符程度、達成預期目標情況、研究成果之學術或應用價

值(簡要敘述成果所代表之意義、價值、影響或進一步發展之可能性)、是否適

合在學術期刊發表或申請專利、主要發現或其他有關價值等,作一綜合評估。

1.

請就研究內容與原計畫相符程度、達成預期目標情況作一綜合評估

達成目標

□ 未達成目標(請說明,以

100

字為限)

□ 實驗失敗

□ 因故實驗中斷

□ 其他原因

說明:

本研究進行過程中,已經參與三場國內外研討會,就研究主題直接與間接相關

之部分進行文章發表。

附件二

(20)

18

2.

研究成果在學術期刊發表或申請專利等情形:

論文:■已發表 3 篇 □未發表之文稿□撰寫中□無

專利:□已獲得 □申請中 □無

技轉:□已技轉 □洽談中 □無

其他:

發表情形如下:

1. 於本研究進行過程中,報告人參加法國馬賽大學歐盟法與國際法中心於 2011 年 11 月 16 日舉辦之研討會「Le droit à un environnement sain :droit à l’information, participation et accès à la justice en droit international, droit

européen et droits comparés」,並發表與本研究相關之英文文章「ACCESS TO

INFORMATION,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DECISION-MAKING AND

ACCESS TO JUSTICE IN ENVIRONMENTAL MATTERS IN TAIWAN」。

2. 報告人於 100 年度之初步研究成果,已經於 2012 年 5 月 12 日發表於臺灣大 學法學院舉辦之「氣候變遷下的永續環境治理:法律與政策的因應模式學術 研討會(二)」研討會。文章初稿如附件一,該文預計修改後投稿到 TSSCI 期刊,或收入臺灣大學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與臺灣大學出版社出版 之「氣候變遷政策與法律叢書」專書論文集系列之二中。

3. 本研究之相關出國參與國際會議,成果已經正式刊行:Yao-Ming HSU, La soft law internationale et le développement du droit national. L'exemple du système juridique international sur les changements climatiques, in L'internationalisation

du droit, Table-ronde franco-chinoise des 29 et 30 septembre 2011, Fondation

Victor Segalen, La Documentation Française, 2012, p.111-117.

3.

請依學術成就、技術創新、社會影響等方面,評估研究成果之學術或應用價

值(簡要敘述成果所代表之意義、價值、影響或進一步發展之可能性)(以

500

字為限)

本研究之目的,在於從歐盟相關氣候變遷跨國規範之模式,一方面瞭解如何進行跨國 規範,二方面同時瞭解該等規範與國際貿易規範之相容性。相關跨國規範之模式,有助於 瞭解我國在外來相關氣候變遷規範規劃時可採取之方式,並瞭解其相關規範對於我國亦身 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時,如果採用,可能有何等國際規範相容性問題。 就本研究相關之發表文章(包括已刊行與研討會發表尚未刊行者),本研究在學術價 值上,已經闡明相關「氣候變遷的跨國規範模式」,並從國際法基本原則討論相關氣候變 化之「軟法在國際法上之效力」。此外,除討論歐盟氣候變化規範與國際貿易規範之相容 性外,本研究也就後續具體在我國實踐之資訊取得、公眾參與與相關訴訟救濟途徑之可 能,進行本土化之研究。

(21)

19

國科會補助

國科會補助

國科會補助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項下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心得報告

專題研究計畫項下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心得報告

專題研究計畫項下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心得報告

專題研究計畫項下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心得報告

日期:100 年 10 月 2 日 一、參加會議經過 (一) 依計畫書規劃,原本所受補助預計參加以下會議:由法國馬賽第三大學國際法與歐體法中 心主辦,主題暫訂為「環境法上之公民參與」,亦為英文發言,本人預計發表論文「Public participation in Climate Change Regulation: A comparison from European and Taiwanese perspective 」。前揭文章,已經參加並發表。法國馬賽大學歐盟法與國際法中心於 2011 年 11 月 16 日舉辦之研討會「Le droit à un environnement sain :droit à l’information, participation et accès à la justice en droit international, droit européen et droits comparés」,並發表與本研究相 關 之 英 文 文 章 「 ACCESS TO INFORMATION,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DECISION-MAKING AND ACCESS TO JUSTICE IN ENVIRONMENTAL MATTERS IN

TAIWAN」。由於法方主辦單位支付所有費用,因此報告人申請其他主題近似之會議另行參 加,並經計畫變更同意。 (二) 行程: 20110925 2355 搭乘長榮班機往巴黎 20110926 0735 抵達巴黎,進駐旅館,自由行程 20110927 自由行程(中方代表傍晚抵達) 20110928 上午八點開始參訪國民議會、法國最高法院、巴黎商業法庭 20110929 全日研討會 20110930 全日研討會 20111001 1120 搭機返回台北 20111002 0630 抵達台北 計畫編號 NSC 100-2621-M-004-002 計畫名稱 氣 候 變 遷 下 的 永 續 環 境 治 理氣 候 變 遷 下 的 永 續 環 境 治 理氣 候 變 遷 下 的 永 續 環 境 治 理 :氣 候 變 遷 下 的 永 續 環 境 治 理::: 法 律 與 政 策 的 因 應 模 式法 律 與 政 策 的 因 應 模 式 --法 律 與 政 策 的 因 應 模 式法 律 與 政 策 的 因 應 模 式---氣 候 變 遷 的 規 範氣 候 變 遷 的 規 範氣 候 變 遷 的 規 範氣 候 變 遷 的 規 範 模 式 模 式 模 式

模 式 ::: 以 歐 洲 聯 盟 為 例 論 其:以 歐 洲 聯 盟 為 例 論 其以 歐 洲 聯 盟 為 例 論 其以 歐 洲 聯 盟 為 例 論 其 與與與與 WTO 規 範 之 互 動規 範 之 互 動規 範 之 互 動 (II)規 範 之 互 動(II)(II)(II) 出國人員 姓名 許耀明 服務機構 及職稱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會議時間 2011 年 9 月 28 日至 30 日 會議地點 法國巴黎 會議名稱 (中文)中法圓桌會議;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理解與適用

(法文) Table ronde franco-chinois: Internationalisation du droit 發表論文

題目

(中文)國際軟法與國內法發展:以國際氣候變化法制為例

(法文)Le “soft law” international et le développement du droit national: l’exemple du système juridique international sur les changements climatiques

(22)

20 (三)相關行程報告 由於搭乘本國航空器之關係,本人於會議相關行程前兩天抵達巴黎。 9/28 日,受主辦單位邀請,參訪法國國民議會、最高法院與巴黎商事法庭(參見附件相片)。 9/29-30 日,參加中法圓桌會議「國際化背景下法律的理解與適用」研討會(議程與相片,參見附 件)。本人發表論文,「國際軟法與國內法發展:以國際氣候變遷法制為例」,為本計畫相關氣候變 化法制國際規範於國內法落實之理論基礎部分,可為氣候變遷相關歐盟規範與國際軟法規範間互 動之參考。 10/1,搭機返回台北。 二、與會心得 1. 本次會議主辦單位,法國 Victor Segalen 對於相關中國研究補助,不遺餘力。可惜經詢問該會主 辦人,目前並無與台灣法學界直接之合作計畫。希望藉由此次參與,可以開創此一可能性。 2. 本次參訪法國相關立法與司法機構,對於法國相關法制與政策,有更進一步親身體驗。 3. 本次研討會主題,為國內法國際化與國際法國內化相關研究之重點,相關國內研究之開展,仍 屬不足。 4. 本次會議法方發言,全屬學術界或實務界之重量級人士(參見議程),中方發言人士,亦屬相關 部門主辦業務人士與中國人民大學相關領域教授。本次作為唯一受邀之台灣人,有此機會與法 方與中方切磋,誠屬樂事。尤其是本人發表論文,受到同一場次法國法蘭西學院院士 M. Delmas-Marty 稱讚,與相關研究主流相符,堪稱可慰。 5. 台灣與國外民間準學術團體之合作,在法學界依舊有相當大開展空間。 三、攜回資料名稱及內容 會議論文集一本,相關與會與者名片十數張。 四、其他 本會議論文已經獲出版:

Yao-Ming HSU, La soft law internationale et le développement du droit national. L'exemple du système juridique international sur les changements climatiques, in L'internationalisation du droit, Table-ronde

franco-chinoise des 29 et 30 septembre 2011, Fondation Victor Segalen, La Documentation Française,

(23)

1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項下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心得報告

日期:100 年 10 月 2 日 一、參加會議經過 (一)依計畫書規劃,原本所受補助預計參加以下會議:由法國馬賽第三大學國際法與歐體法中 心主辦 , 主題暫訂為 「 環境法上之公民參與 」 , 亦為英文發言 , 本人預計發表論文 「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Climate Change Regulation: A comparison from European and Taiwanese perspective 」。前揭文章,已經參加並發表。法國馬賽大學歐盟法與國際法中心 於 2011 年 11 月 16 日舉辦之研討會「Le droit à un environnement sain :droit à l’information, participation et accès à la justice en droit international, droit européen et droits comparés」,並發 表與本研究相關之英文文章「ACCESS TO INFORMATION,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DECISION-MAKING AND ACCESS TO JUSTICE IN ENVIRONMENTAL MATTERS IN

TAIWAN」。由於法方主辦單位支付所有費用,因此報告人申請其他主題近似之會議另行參 加,並經計畫變更同意。 (二)行程: 20110925 2355 搭乘長榮班機往巴黎 20110926 0735 抵達巴黎,進駐旅館,自由行程 20110927 自由行程(中方代表傍晚抵達) 20110928 上午八點開始參訪國民議會、法國最高法院、巴黎商業法庭 20110929 全日研討會 20110930 全日研討會 20111001 1120 搭機返回台北 20111002 0630 抵達台北 (三)相關行程報告 由於搭乘本國航空器之關係,本人於會議相關行程前兩天抵達巴黎。 計畫編號 NSC 100-2621-M-004-002 計畫名稱 氣候變遷下的永續環境治理:法律與政策的因應模式--氣候變遷的規範模 式:以歐洲聯盟為例論其與 WTO 規範之互動(II) 出國人員 姓名 許耀明 服務機構 及職稱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會議時間 2011 年 9 月 28 日至 30 日 會議地點 法國巴黎 會議名稱 (中文)中法圓桌會議;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理解與適用

(法文) Table ronde franco-chinois: Internationalisation du droit 發表論文

題目

(中文)國際軟法與國內法發展:以國際氣候變化法制為例

(法文)Le “soft law” international et le développement du droit national: l’exemple du système juridique international sur les changements climatiques

(24)

2 9/28 日,受主辦單位邀請,參訪法國國民議會、最高法院與巴黎商事法庭(參見附件相片)。 9/29-30 日,參加中法圓桌會議「國際化背景下法律的理解與適用」研討會(議程與相片,參見 附件)。本人發表論文,「國際軟法與國內法發展:以國際氣候變遷法制為例」,為本計畫相關氣 候變化法制國際規範於國內法落實之理論基礎部分,可為氣候變遷相關歐盟規範與國際軟法規範 間互動之參考。 10/1,搭機返回台北。 二、與會心得 1. 本次會議主辦單位,法國 Victor Segalen 對於相關中國研究補助,不遺餘力。可惜經詢問該會 主辦人,目前並無與台灣法學界直接之合作計畫。希望藉由此次參與,可以開創此一可能性。 2. 本次參訪法國相關立法與司法機構,對於法國相關法制與政策,有更進一步親身體驗。 3. 本次研討會主題,為國內法國際化與國際法國內化相關研究之重點,相關國內研究之開展,仍 屬不足。 4. 本次會議法方發言,全屬學術界或實務界之重量級人士(參見議程),中方發言人士,亦屬相 關部門主辦業務人士與中國人民大學相關領域教授。本次作為唯一受邀之台灣人,有此機會與 法方與中方切磋,誠屬樂事。尤其是本人發表論文,受到同一場次法國法蘭西學院院士 M. Delmas-Marty 稱讚,與相關研究主流相符,堪稱可慰。 5. 台灣與國外民間準學術團體之合作,在法學界依舊有相當大開展空間。 三、攜回資料名稱及內容 會議論文集一本,相關與會與者名片十數張。 四、其他 本會議論文已經獲出版:

Yao-Ming HSU, La soft law internationale et le développement du droit national. L'exemple du système juridique international sur les changements climatiques, in L'internationalisation du droit, Table-ronde franco-chinoise des 29 et 30 septembre 2011, Fondation Victor Segalen, La Documentation Française, 2012, p.111-117.

(25)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La tension électrique est appelée aussi différence de potentiel (d.d.p.) par des raisons évidentes ou encore force électromotrice (f.é.m.).. OFPPT / DRIF/CDC Génie Electrique

一、生育功能的變遷 二、教育功能的變遷 三、經濟功能的變遷 四、保護功能的變遷 五、情感功能的變遷

Assinala-se, no ano de 1999, uma taxa de crescimento anual de 1,6%, verificando-se, assim, uma redução de 0,4 pontos percentuais relativamente à do ano de 1998.. No que diz respeito

Consideram-se "produtos de perfumaria ou de toucador preparados e preparações cosméticas" na acepção da posição 33.07, entre outros, os seguintes produtos : saquinhos

※ Para efeitos de recolha de dados estatísticos sobre serviços e actividades do sector de convenções e exposições, foi dada continuidade à aplicação de um questionário

A entrada líquida de investimento directo desceu de 40,1 mil milhões de patacas em 2007 para 28,0 mil milhões de patacas em 2008, devido à fraca procura de investimentos

(1907), Asaṅga, Mahāyāna-Sūtrālaṃkāra, Exposé de la Doctrine du Grand Véhicule selon le Système Yogācāra, Tome Ⅰ(Paris, 1907), repr. Limaye1992:Surekha Vijay

entende-se por "conjunto" um jogo de peças de vestuário (excepto os artefactos das posições 62.07 ou 62.08), compreendendo várias peças confeccionadas com o mes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