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013,2(12),頁 2-3
不適任教師處理 主題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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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任教師處理的爭議
張國保
銘傳大學教育研究所所長
不適任教師是教育界相當困擾與
棘手的課題,它的存在不似重症必須
立即剷除而後癒,而是有如癌細胞般
的長期侵蝕折騰。幾年前,立法委員
程振隆先生在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
質詢黃榮村部長時,略以:「各級學校
處理不適任教師而解聘的人數,比被
槍決的死刑犯人數還少。」這個問題
的確存在教育現場,也凸顯出學校處
理不適任教師是一個極不容易的燙手
山 竽 。有 幾個 值得 思考 探究 的 爭議
點,試分析如下:
首先,不適任教師的認定是非常
有爭議的高難度議題:誰要承認自己
是不適任教師?當前的學校體系,通
常教師只要不遲到缺課,不要有違反
《教師法》第 14 條須提教評會審議解
聘、停聘或不續聘的特別條款,受教
的學生及學校負責行政的人員,誰有
辦法具體指出哪個老師是不適任的?
其次,相關法規對不適任的定義
不足:《教師法》第 15 條規定「因系、
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
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
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
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
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
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後予以資遣。」因此,現職工作不
適任之定義不夠明確,將引發解釋及
執行上的爭議。
再次,不適任教師的產生該由誰
發動:與教師教學輔導有關的利害關
係人有校長、主任、組長、教師同儕、
職員、受教學生、家長或畢業的校友
等。最直接且感受最深的對象莫如學
生,但學生與教師是不對等的關係,
中小學生身心尚未成熟,通常也很難
跳出來舉發不適任教師。
復次,不適任的事實不易舉證:
《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3 款只
規定除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
體事實者,才得提解聘、停聘或不續
聘審議。因而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
作如何臚列具體事實?恐非易事,也非
一朝一夕即能蒐證得了。
又次,處理不適任與教師解聘、
停聘 或 不續聘 間的程序冗 長 :當 學
校、學生或家長發覺教師有不適任事
實發生時,非學校行政人員即能立即
處置得了,當不適任事實曝光後,輕
則影響教師情緒,重則折磨於輔導、
溝通與蒐集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事
證爭議,此時,弄得校園不安、人人
自危、缺乏互信與不信任感,情何以
堪?
最後,筆者曾任縣籍的教師申訴
評議委員會委員,光教師學年成績考
核乙等,就要花眾多委員諸多時間處
理申訴評議甚久,處理不適任教師所
花之時間、心血、難度及成本,恐不
知要多增加好幾十倍。但若不處理,
又如何對得起良心良能?
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01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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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是良心事業,莘莘學子其實
是不適任教師的最大受害者。若無法
剷除不適任教師,它將如癌細胞般,
持續在教育現場不斷的發酵、腐蝕、
危害下一代。惟若無建立更嚴謹明確
的認定、舉發、輔導、溝通及處置的
SOP,教育現場恐將永無寧日。若欲拔
除不適任教師,恐非立法不為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