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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任教師處理的爭議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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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013,2(12),頁 2-3

不適任教師處理 主題評論 第 2 頁

不適任教師處理的爭議

張國保 銘傳大學教育研究所所長 不適任教師是教育界相當困擾與 棘手的課題,它的存在不似重症必須 立即剷除而後癒,而是有如癌細胞般 的長期侵蝕折騰。幾年前,立法委員 程振隆先生在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 質詢黃榮村部長時,略以:「各級學校 處理不適任教師而解聘的人數,比被 槍決的死刑犯人數還少。」這個問題 的確存在教育現場,也凸顯出學校處 理不適任教師是一個極不容易的燙手 山 竽 。有 幾個 值得 思考 探究 的 爭議 點,試分析如下: 首先,不適任教師的認定是非常 有爭議的高難度議題:誰要承認自己 是不適任教師?當前的學校體系,通 常教師只要不遲到缺課,不要有違反 《教師法》第 14 條須提教評會審議解 聘、停聘或不續聘的特別條款,受教 的學生及學校負責行政的人員,誰有 辦法具體指出哪個老師是不適任的? 其次,相關法規對不適任的定義 不足:《教師法》第 15 條規定「因系、 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 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 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 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 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 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後予以資遣。」因此,現職工作不 適任之定義不夠明確,將引發解釋及 執行上的爭議。 再次,不適任教師的產生該由誰 發動:與教師教學輔導有關的利害關 係人有校長、主任、組長、教師同儕、 職員、受教學生、家長或畢業的校友 等。最直接且感受最深的對象莫如學 生,但學生與教師是不對等的關係, 中小學生身心尚未成熟,通常也很難 跳出來舉發不適任教師。 復次,不適任的事實不易舉證: 《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3 款只 規定除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 體事實者,才得提解聘、停聘或不續 聘審議。因而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 作如何臚列具體事實?恐非易事,也非 一朝一夕即能蒐證得了。 又次,處理不適任與教師解聘、 停聘 或 不續聘 間的程序冗 長 :當 學 校、學生或家長發覺教師有不適任事 實發生時,非學校行政人員即能立即 處置得了,當不適任事實曝光後,輕 則影響教師情緒,重則折磨於輔導、 溝通與蒐集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事 證爭議,此時,弄得校園不安、人人 自危、缺乏互信與不信任感,情何以 堪? 最後,筆者曾任縣籍的教師申訴 評議委員會委員,光教師學年成績考 核乙等,就要花眾多委員諸多時間處 理申訴評議甚久,處理不適任教師所 花之時間、心血、難度及成本,恐不 知要多增加好幾十倍。但若不處理, 又如何對得起良心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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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013,2(12)

,頁 2-3

不適任教師處理 主題評論 第 3 頁 教師是良心事業,莘莘學子其實 是不適任教師的最大受害者。若無法 剷除不適任教師,它將如癌細胞般, 持續在教育現場不斷的發酵、腐蝕、 危害下一代。惟若無建立更嚴謹明確 的認定、舉發、輔導、溝通及處置的 SOP,教育現場恐將永無寧日。若欲拔 除不適任教師,恐非立法不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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