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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卓越莫忘平等原則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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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 第 1 卷 第 4 期,頁 31-33 教學卓越計畫 主題評論

追求卓越莫忘平等原則

施明發 銘傳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助理教授 臺灣教育評論學會理事 依據教育部網站公布的 101 年施 政方針,可以發現許多施政重點是為 了追求卓越(excellence ),例如發展世 界級水準之一流大學、發展頂尖研究 中心、獎勵大學教學卓越、推動技職 教 育 優 質 化 、 促 進 高 中 職 優 質 化 等 等。追求卓越就是鼓勵特立突出、超 越現狀。教育的進步當然有賴於優異 者帶頭,領導整體的提升,但是在行 政的過程中,從計畫、執行到考核, 都要注意到一般法律原則中的平等原 則。本文簡要闡釋教育法律中之平等 原則,以供在追求卓越過程中,規劃 與執行人員,包括審查委員的參考。

一、 平等原則的法律涵義

平等原則的涵義有兩個,一個是 立足點的平等,例如《中華民國憲法》 第 7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 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 律上一律平等。」第 159 條規定:「國 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由這兩 個條文觀之,當時認定限制教育立足 點平等的因素有男女、宗教、種族、 階級、黨派等 5 項。民國 88 年制定的 《教育基本法》則增加為「性別、年 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 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等 9 項。其中「男女」改為「性別」、「種 族」改為「族群」、「階級」改為「社 經地位」、「黨派」改為「政治理念」; 顯示時代觀念的進步。增加「年齡」、 「能力」、「地域」、「其他條件」等 3 項,使其涵蓋性更廣。 平等原則的第二個涵義是實質平 等,也就是採取積極合理的不平等措 施以實現實質的平等;這就是法學文 獻中常稱的: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 之 (equal to equal , unequal to unequal);也就是《性別平等教育法》 開宗明義第 1 條所稱的「實質平等」。 《教育基本法》第 4 條後段所說的:「對 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 群 之 教 育 , 應 考 慮 其 自 主 性 及 特 殊 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 發展。」特別保障是一種差別待遇, 但是卻是實現實質平等的必要手段; 惟有實現實質平等,始能稱為真平等。 追求卓越,要時時考量機會的平 等及實質的平等。

二、 平等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

平等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在法律 上需有一定之地位與體現,方屬與生 活實際有關。其體現(embody)的方式主 要 是 平 等 原 則 與 平 等 權 ( 曾 文 欣 , 2004:25)。我國教育法律經過數十年 來的實施與發展,平等這個觀念在我 國 教 育 法 律 中 有 的 已 經 化 為 具 體 條 文,有的則是以法律原則的形式出現。 就法律原則而言,行政行為除了 遵守成文的法律之外,還需遵守一般 法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 之拘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488 號也提出:「人民處於相同之情 狀、具有相同之原因事實時,行政機 關即不得在法律上為差別之待遇,否 則即與平等原則有違。」可見平等原 則雖非具體的立法條文,可是它卻是 一般法律原則之一種,行政機關不能 違背這個原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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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 第 1 卷 第 4 期,頁 31-33 教學卓越計畫 主題評論 基於此,教育行政機關的行政行 為,無論是制訂法律、訂定法規命令 或 其 他 裁 定 行 政 處 分 、 訂 定 行 政 規 則、簽定行政契約、頒布行政計畫、 行政指導、處理陳情等,都必須符合 平等原則;否則即使法無明文規定, 人民也可以運用「平等原則」,對教育 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以違法視之,而 主張救濟(邱俊基、邱銘堂,1997)。 就平等權而言,前述《中華民國 憲法》、《教育基本法》列舉的條文就 是教育的平等權,這些都是將平等原 則轉化為人民的權利,是人民基本權 利之一,國家機關在公權力行使上, 必須保護人民的「平等權」,人民對國 家亦得依照「平等權」向國家有所請 求。 因此,教育部訂定的各種追求卓 越的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中,即使沒 有「平等」這個規定,仍需遵守平等 原則。

三、 平等原則的判斷基準

平等是基於正義原則的平等,是 實質的平等。為了追求實質的平等, 免不了要有差別待遇,這種差別待遇 自不宜由行政機關或學校恣意行之, 需有法律上應該遵守的原則,始有正 當性。 《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 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 待遇。」可見「正當理由」是實行差 別待遇的法定判斷基準。 教育行政實務上如何判斷是否有 無遵守平等原則,茲舉法學文獻的論 述說明。民國 95 年司法院釋字第 618 號有一段文字,最能代表大法官從憲 法 觀 點 對 於 平 等 原 則 判 斷 基 準 的 論 述,該文指出:「中華民國人民,無分 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 法律上一律平等,為憲法第七條所明 定。….惟此所謂平等,係指實質上之 平等而言,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 體系,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 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這個解釋文 提示的判斷基準就是「事務性質的差 異」。基於此,教育部在執行教學卓越 計畫時,固可以對不同學校有區別對 待,但是要謹守合理性原則並確實考 量事務的性質。 陳怡如(2006:161-164)分析歷 年 大 法 官 會 議 對 於 平 等 原 則 的 釋 憲 案,提出的結論是:最起碼的要求是: 「依據事務性質之異同,決定區別對 待之標準。」再依此基本原則,進行 下列步驟,以判斷是否違反平等原則: 1. 規範目的之確立:考量立法目的 是否有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性。 2. 事務性質之探求:應考量兩組的 事務在本質上有何異同,是否有 可比較性,再就其差異決定採取 合理適當的差別待遇。 3. 體系正義之兼顧:不違背整體法 律體系的一貫性與完整性。 4. 區別對待之合理性:手段與目的 之間要有妥適的關聯程度,盡量 不出現涵蓋不足或涵蓋過廣的現 象,最好是完全契合。 簡言之,平等原則的判斷基準與 步驟主要強調合憲性與合理性,也就 是符合憲法秩序、法律一般原則與社 會通念。 總之,執行教學卓越計畫者,包 括行政人員與審查委員,宜深思法律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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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 第 1 卷 第 4 期,頁 31-33 教學卓越計畫 主題評論 原則中的平等原則,積極的從追求卓 越中促進平等原則的實現,消極的避 免製造更多的不平等。 參考文獻  曾文欣(2004)。從憲法平等原則 論民法親屬編男女平權之實現。國立 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未 出版。  邱基俊、邱銘堂(1997)。論行政 法上之平等原則。載於行政法之一般 法律原則,101-149。台北:三民書局。  陳怡如(2006)。司法院大法官平 等原則違憲審查標準之探究。靜宜人 文社會學報。1(1),111-168。 3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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