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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教師會」遇到「教師工會」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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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教師會」遇到「教師工會」

丁志權 國立嘉義大學教育學系教授 我國雖然在民國 76 年 7 月 15 日 已解除戒嚴,但工會法仍規定,教師 不得組織工會。8 年後,於民國 84 年 8 月 9 日「教師法」公布,第 26 條規 定教師可以組織教師會,使得教師團 結權獲得初步的進展。在教師法的 15 年後,民國 99 年 6 月 23 日工會法修 正公布,確立教師可以組織工會,實 現 了 教 師 集 會 結 社 自 由 的 憲 法 基 本 權。只是教師工會的相關規則缺乏, 使 得 教 師 的 協 商 權 與 爭 議 權 無 從 發 揮。此外,開放籌組工會後,現行教 師會的組織與功能如何調整或解散? 也是值得關注的議題。 本文內容為四部分,分別是開放 教師籌組工會的憲法意義、教師會組 織與功能分析、教師工會組織功能分 析,最後歸納12 項結論,並提出 7 項 建議。

一、 開放教師籌組工會的憲法意

我國憲法第14 條人民有集會結社 的自由。總統又於 98 年 4 月 22 日公 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 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並自 同年12 月 10 日施行。第 1 條規定, 為實施聯合國1966 年公民與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合稱兩公約),健全 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特制定本法。第1 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 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 條 第1 項規定,人人有自由結社之權利, 包括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組織及加入 工會之權利。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 第 8 條(勞動基本權)第 1 項規定,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下列事項: (一)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 擇的工會,以促進和保護他的經濟和 社會利益。 這個權利只受有關工會的規章的 限制。對這一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 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 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 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 任何限制。 (二)工會有權建立全國性的協會或聯 合會,有權組織或參加國際工會組織。 (三)工會有權自由地進行工作,不受除 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 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 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 何限制。 (四)有權罷工,但應按照各個國家的法 律行使此項權利。 如上所述,「集會結社的自由」是 教 師 憲 法 的 基 本 權 (constitutional rights),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更宣 示,「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 擇的工會」。我國已邁入教師工會時 代,相關的法制系統亟待建立,特別 是教師權利與義務法規體系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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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教師會組織與功能分析

(一)教師會的組織分析 在我國禁止教師籌組工會時代, 教育主管機關經由教師法,創設教師 會制度,彌補教師憲法結社自由之不 足。 圖 1 為我國教師會系統,依據民 國 84 年 8 月 9 日公布的教師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組織分為三級, 在學校為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 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高雄市於民國 85 年 7 月 27 日首先成 立第一個地方教師會,全國教師會也 於88 年 2 月 1 日成立。最後一個成立 地方教師會的縣市是雲林縣,雲林縣 教師會成立於民國 94 年 6 月 19 日, 全國 25 個縣市均成立地方教師會(吳 姿瑩,2010)。 教師會系統至今已運作 16 年以 上,中央、地方、學校等三級的組織 皆已完備。我國教師會系統有四項特 徵: 1. 以學校為基本單位:教師法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地方教師會須有行政 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 設立。全國教師會須有半數以上之地 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2. 純為教師的團體: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25 條對「學校教師會」一詞,界定 為「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 團體」。因此,學校職工、護士等, 不能參加教師會。 3. 會員多元:同一地方教師會包括公 私立大中小學教師,例如:嘉義縣教 師會會員中,包括大學、高中職、國 中小,以及私立學校。不同層級學校 教師與公私立學校教師,關心的議題 不同,可能衍生參與意願不強、溝通 不易、團結不足等問題。亦即不符合 「 利 益 共 同 體 原 則 」 (com-

munity-of-interest principle ) ( Rebore, 2011)。 4. 主管機關是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 為教育部,在直轄市與縣市為直轄市 與縣市政府的教育局處。 政府與學校 教師會層級 圖1 我國教師會系統的架構

(二)教師會的功能分析

教師法第26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 組 織 分 為 三 級 : 在 學 校 為 學 校 教 師 會;在直轄市及縣 (市) 為地方教師 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表 1 為教 師法、彰化縣教師會與鹿港國中教師 會所列任務之比較,根據該表提出以 下四項要點: 1. 三者所列任務之項目不同:教師法 列6 項,彰化縣教師會章程列 11 項, 彰化縣鹿港國中教師會章程列14 項。 顯示教師法第27 條規定的教師組織基 本任務,仍有增廣的空間。 2. 在教師法規定教師會 6 項基本任 務中,第1,3,6 項可歸為專業取向,分 別是(1)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 權、(3)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 中 央 全國教師會 各直轄市及縣市 地方教師會 各公私立大、中、小學 學校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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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6)制定教師自律公約。另外的第 2,4,5 項可歸為工會取向,分別是(2)各 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4) 監 督 離 職 給 付 儲 金 機 構 之 管 理 、 營 運、給付等事宜。(5)派出代表參與教 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 定組織。 3. 在彰化縣教師會方面,在所列 11 項任務中,未包括教師法所定「監督 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 付等事宜」與「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兩項基本任務。前者可以理解,因為 「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應屬全 國教師會工作;但「制定教師自律公 約」宜列入。在所增列任務中,大多 為服務取向之任務,例如:辦理教師 進修及其他福利服務活動,與各地區 教師會、社團及組織之合作與聯繫, 接受教師委託,提起團體訴訟。 4. 在彰化縣鹿港國中教師會方面,在 所列14 項任務中,均將教師法所定 6 項基本任務包括在內,但把「監督離 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 等事宜」納為該校教師會任務,顯然 並不適當。在所增列任務中,有服務 取向之任務,例如:「受理本校與教師 間及教師相互間之調解事宜」、「舉辦 對本校教師之各項服務及活動」。有專 業取向之任務,例如:「積極維護本校 學生受教之權益」、「保障並促進本校 教師進修之機會」、「促進教育課程改 革」。也有較為特別的任務,例如:「積 極改善本校教學環境」、「監督本校依 法令行政及行政透明化」等。 表1 教師法、彰化縣教師會與鹿港國中教師 會所列任務之比較 教師法規定教師組織基本任務 1.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2.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3.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4.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 等事宜。 5.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 有關之法定組織。 6.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彰化縣教師會的任務 彰化縣鹿港國中教師 會的任務 1. 維 護 教 師 專 業 尊 嚴、教學自主權與學 生之受教權益。 2.與本縣教育局協商 與教師權益相關之事 項。 3.派出代表參與教師 聘任、申訴及其他教 師權益與教育事項有 關之法定組織。 4.對教育決策、教學及 輔導環境提供興革意 見。 5.研究並協助解決各 項教育問題。 6.辦理教師進修及其 他福利服務活動。 7.促進各校教師會之 經驗交流與連繫。 8.與各地區教師會、社 團及組織之合作與聯 繫。 9.協助本縣各級學校 成立學校教師會或成 立聯合教師會。 10.接受教師委託,提 起團體訴訟。 11.推動社區教育文化 相關工作。 1.積極維護本校教師 專 業 自 主 與 教 育 尊 嚴。 2.積極改善本校教學 環境。 3.研究並協助解決本 校各項教育問題。 4.與本校協議教師聘 約內容。 5.積極維護本校學生 受教之權益。 6.保障並促進本校教 師進修之機會。 7.監督本校依法令行 政及行政透明化。 8.促進教育課程改革。 9.選派代表參與教師 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 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10.受理本校與教師間 及教師相互間之調解 事宜。 11.監督離職給付儲金 機構之管理、營運、 給付之事宜。 12.舉辦對本校教師之 各項服務及活動。 13.依法令擬定本校教 師之自律公約。 1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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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許多法 定組織(委員會)中,都規定要有教師會 代表參加,例如:中小學教師評審委 員會、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小學校長遴 選委員會等。教師會代表在許多委員 會 中 也 都 能 發 揮 相 當 大 的 功 能 , 例 如:影響校長遴選的結果。

三、 教師工會組織與功能分析

(一)教師工會組織的特徵分析

2010 年 6 月 23 日工會法修正公 布,開放教師組織工會,行政院訂定 自2011 年 5 月 1 日開始施行。在原教 師會系統全力運作下,大部分縣市都 已 組 成 教 育 產 業 工 會 或 教 師 職 業 工 會,截至 2012 年底,已成立了 20 個 縣市的教師工會,尚未成立教師工會 的有花蓮縣、苗栗縣。全國教師工會 總聯合會則在 2011 年 7 月 11 日成立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2011)。在高 等教育方面,也於 2012 年 2 月 18 日 成立了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圖 2 為我國教師工會系統,與教 師會比較,教師工會系統有四項特徵: 1. 教師工會的法源是工會法:工會法 第4 條第 3 項規定:「教師得依本法組 織及加入工會」。教師會並不是工會。 2. 主管機關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工 會法第 3 條規定,該法主管機關在中 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不是教育部。 3. 重視工會與雇主的對應:工會成立 後 , 最 重 要 的 是 要 發 揮 團 體 協 商 (collective barganing)的功能,團體協商 的第一步是先找到雇主。如圖2 所示, 在公立學校方面,各級政府是雇主; 在私立學校方面,各該校董事會是雇 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00 年 10 月 28 日解釋函,認為「學校為教師的雇 主」引起全國中小學校長嘩然。 4. 學校層級不設教師工會:工會法第 6 條規定,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 會與職業工會,得組織及加入企業工 會(學校工會)。但對私立學校教師並不 公平,因為他們的雇主並不是縣市政 府。 教師的雇主 教師工會類別 圖 2 我國教師雇主與教師工 會之對應。資料來源:丁志權 (2011)。我國教師工會集體協商 制度議題分析。 由上述教師雇主與教師工會之對 應圖,凸顯出兩個問題: 1. 私立學校教師參加教師工會的意 義不大:以嘉義市為例,其市立國中 小學教師的雇主是嘉義市政府,某私 立中學教師加入嘉義市教師職業工會 的意義不大。因為嘉義市政府並非該 私立中學教師的雇主。該私立中學教 師的雇主是該私立中學董事會。 國立學校教師之工會 中央政府 各直轄市立學 校教師之工會 各直轄市政府 各私立大中小學 教師之工會 各私立大中 小學董事會 各縣市政府 各縣市立學校 教師之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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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央政府是最大的雇主:所有的國 立 大 中 小 學 教 師 的 雇 主 都 是 中 央 政 府,人數多,學校層級不同,中央政 府與不同層級的教師工會進行團體協 商,其組織與內容應有不同的設計與 規劃。 表 2 為各縣市教師會與教師工會 概況,根據該表,提出4 項要點: 1. 原有 25 個縣市均已成立教師會, 最晚成立教師會者是雲林縣教師會, 成立於94 年 6 月 19 日。 2. 目前已有 20 個縣市成立教師工 會,成立的日期大多為2011 年 5 月 1 日。其中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是由原 臺南市、臺南縣教師會整併而成,高 雄市教師職業工會也是由原高雄市、 高雄縣教師會整併而成。而臺中市教 師工會並未整並成功,由原臺南市、 臺南縣教師會分別成立教育產業工會 與教師職業工會。目前尚有苗栗縣與 花蓮縣未成立教師工會。 3. 在教師工會中,有 13 個教師職業 工會,有 8 個是教育產業工會。從會 員組成來看,教師職業工會的會員是 該工會區域內之各級公私立學校(含幼 稚園)之教師,而教育產業工會的會員 除教師外,也包括職員工。 4. 除嘉義縣、臺南市、屏東縣外,教 師會理事長與教師工會理事長均為同 一人。明顯是採「一組人馬,兩塊招 牌」、「以會養會」策略,相當奇特。 也 才 有 辦 法 在 行 政 院 訂 定 工 會 法 自 2011 年 5 月 1 日施行後 70 天內,迅速 於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成立「全國 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表2 各縣市教師會與教師工會概況 教師會 教師工會 會 名 理事長 會 名 理事長 1. 基 隆 市 教 師 會 87.10.14 顧○○ 1. 基 隆 市 教 師 職 業 工 會 100.05.01 顧○○ 2. 台 北 市 教 師 會 85.12.14 楊○○ 2. 臺 北 市 教 師 職 業 工 會 100.05.01 楊○○ 3. 新 北 市 教 師 會 88.05.01 李○○ 3. 新 北 市 教 育 人 員 產 業 工 會 100.05.01 李○○ 4. 宜 蘭 縣 教 師 會 87.06.27 林○○ 4. 宜 蘭 縣 教 師 職 業 工 會 100.05.01 林○○ 5. 桃 園 縣 教 師 會 87.11.29 羅○○ 5. 桃 園 縣 教 育 產 業 工 會 100.05.01 彭○○ 6. 新 竹 縣 教 師 會 93.03.27 林○○ 6. 新 竹 縣 教 育 產 業 工 會 100.05.28 林○○ 7. 新 竹 市 教 師 會 87.12.06 賴○○ 7. 新 竹 市 教 師 職 業 工 會 100.05.04 賴○○ 8. 苗 栗 縣 教 師 會 88,06,26 謝○○ 未成立 9. 台 中 縣 教 師 會 87.11.07 呂○○ 8. 臺 中 市 教 育 產 業 工 會 100.05.01 8.1 臺中市 教 師 職 業 工 會 100.05.01 呂○○ 10.台中市 教 師 會 87.11.08 張○○ 張○○ 11.彰化縣 教 師 會 92.12.27 江○○ 9. 彰 化 縣 教 師 職 業 工 會 100.05.01 江○○ 12.南投縣 教 師 會 88.09.19 黃○○ 10.南投縣 教 育 產 業 工 會 100.05.01 黃○○ 13.雲林縣 教 師 會 94.06.19 周○○ 11.雲林縣 教 育 產 業 工 會 100.05.01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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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嘉義縣 教 師 會 89.12.02 王○○ 12.嘉義縣 教 師 職 業 工 會 100.05.01 柯○○ 15.嘉義市 教 師 會 91.06.23 黃○○ 13.嘉義市 教 師 職 業 工 會 100.05.01 黃○○ 16.臺南縣 教 師 會 92,03,15 廖○○ 14.臺南市 教 育 產 業 工 會 100.05.01 許○○ 17.臺南市 教 師 會 88,10,31 趙○○ 18.高雄市 教 師 會 85.07.27 陳○○ 15.高雄市 教 師 職 業 工 會 100.05.01 陳○○ 19.高雄縣 教 師 會 86.03.23 廖○○ 20.屏東縣 教 師 會 88.09.28 廖○○ 16.屏東縣 教 育 產 業 工 會 100.05.01 黃○○ 21.花蓮縣 教 師 會 88.11.20 劉○○ 未成立 22.台東縣 教 師 會 85,10,01 黃○○ 17.臺東縣 教 師 職 業 工 會 100,06,21 黃○○ 23.澎湖縣 教 師 會 87,11,17 許○○ 18.澎湖縣 教 師 職 業 工 會 100.05.01 許○○ 24.金門縣 教 師 會 86,06,08 陳○○ 19.金門縣 教 師 職 業 工 會 100,12,12 陳○○ 25.連江縣 教 師 會 92,03,30 王○○ 20.連江縣 教 師 職 業 工 會 100,06,15 王○○ 資料來源: 1. 中 華 民 國 全 國 教 師 會 網 站 (2011) : http://www.nta.org.tw/ 2. 全 國 教 師 工 會 總 聯 合 會 網 站 (2011) : http://www.nftu.org.tw/Branch/Branch.aspx 此外,為補救學校不能設立教師 工會之不足,各縣市教師工會都會規 定該區域內之學校得設分會或支會。 以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為例,依據該 工會分會暨支會組織辦法第 3 條規 定,該會會員學校或服務單位之一般 會員人數20 人以上者得設立分會;會 員人數3 人以上,未滿 20 人者得設立 支會。支會可合併,會員人數達20 人 以上得設立聯合分會。 (二)教師工會功能的特徵分析 表 3 為工會法與彰化縣教師職業 工會章程所規定任務之比較,根據該 表,提出2 項要點: 1. 二者所列任務之項目差異大:工會 法規定工會之任務有11 項,而彰化縣 教師職業工會章程規定該會的任務有 16 項。有幾項任務承續自教師會,例 如:(1)維護本縣教師專業自主權,(2) 保障本縣教師權益及生活品質,(3)提 升本縣各級學校教育品質,維護學生 學習權益,以及(8)訂定本縣教師專業 倫理規範。 2. 工會法規定工會之任務(6)會員就 業之協助,在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之 任務則無此規定,或許未來可考慮列 入。 表 3 工會法與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 章程所規定任務之比較 工會法規定工會之 任務 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章 程規定該會的任務 1. 團 體 協 約 之 締 結、修改或廢止。 2. 勞 資 爭 議 之 處 理。 3.勞動條件、勞工 安全衛生及會員福 利事項之促進。 4.勞工政策與法令 之制(訂)定及修正 之推動。 5. 勞 工 教 育 之 舉 辦。 6. 會 員 就 業 之 協 1.維護本縣教師專業自 主權。 2.保障本縣教師權益及 生活品質。 3.提升本縣各級學校教 育品質,維護學生學習 權益。 4.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 教育勞動者權益相關政 策、法令之制訂與修正。 5. 本 縣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締結、修改或廢止。 6.依法派出代表參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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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 7.會員康樂事項之 舉辦。 8.工會或會員糾紛 事件之調處。 9.依法令從事事業 之舉辦。 10. 勞 工 家 庭 生 計 之調查及勞工統計 之編製。 11. 其 他 合 於 第 一 條宗旨及法律規定 之事項。(促進勞工 團結,提升勞工地 位 及 改 善 勞 工 生 活) 監督與本縣教師權益有 關之法定組織運作。 7.辦理本縣教師專業成 長相關之研究、獎勵及 進修活動。 8.訂定本縣教師專業倫 理規範。 9.督促本縣學校教學環 境之改善。 10.推動本縣教師勞動權 相關之教育訓練及組織 發展。 11.依法從事公共事業、 合作事業、文教事業、 投資事業之創辦及文宣 刊物之發行。 12.辦理會員之福利、服 務及文康聯誼活動。 13.行使勞資爭議事件之 調解、仲裁及爭議權。 14.會員之輔導支援及糾 紛調處。 15. 與 國 內 外 各 工 會 組 織、公民團體合作,推 動社會及教育改革。 16.其他合於本會宗旨及 有關法令規定之事項。

四、 結果與建議

(一)結論: 就上述開放教師籌組工會的憲法 意義、教師會組織與功能、教師工會 組織功能等三方面的分析,歸納12 項 結論如下: 1. 從憲法層次言,教師工會係落實教 師憲法結社自由的基本權。 2. 教師會與教師工會法源不同,教師 會不是教師工會,其功能受限,未來 教師會制度勢必要調整。 3. 學校可成立教師會,但不能成立教 師工會。為補救學校不能設立教師工 會之不足,各縣市教師工會都會以學 校為分會或支會。 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解釋「學校為教 師的雇主」並不恰當。但也凸顯我國 法令規定與實際不符之弊。 5. 教師會以縣市為範圍,涵蓋公私立 大中小學教師,成員複雜,不符「利 益共同體原則」,難以發揮團體協商的 功能。 6. 由於原有教師會的基礎,使得教師 工會能很迅速地成立。但採「一組人 馬,兩塊招牌」策略,游走兩邊,長 期而言並不適宜。 7. 教師會「制定教師自律公約」基本 任務的功能較為不足,讓外界覺得教 師會的工會性格較強。 8. 教師工會分為教師職業工會與教 育產業工會兩種,會員組成比以往的 教師會更廣,除專任教師外,也包括 領有教師證之代理代課教師,也包括 職員工在內。 9. 由於私立學校教師的雇主不是縣 市政府,因此,私立學校教師加入縣 市教師工會的實質意義不大。 10. 國立大中小學教師人數多、都以 中央政府為雇主。 11. 教師工會成立後,首新引發「誰 是雇主」的爭議,行政院勞委會解釋 學校是雇主,引發掀然大波。由於我 國長久以來,教師的權益都依附在, 「公教合一」的制度下, 未來如果 走向教師工會團體協商的模式,將引 起一連串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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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教師工會所列任務與工會法所列 任務有所不同,顯示教師工會與一般 的工會在性質上有所不同。 (二)建議: 依據上述 12 項結論,本文進一步 提出7 項建議如下: 1. 政府有責任,積極協助教師工會順 利運作,落實教師勞動三權: 由於我國向來採「公教合一」體 制,目前「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 處 理 法 」 有 許 多 規 定 並 不 適 用 於 教 師。目前雖然已開放教師組織工會, 但由於相關的協商權機制與爭議處理 機制未妥善規定,造成混亂,影響學 校行政運作。未來工會主管部門應與 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合作,共同規劃落 實 教 師 勞 動 三 權 相 關 法 制 。 在 這 方 面,我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2. 教師會的組織與功能勢必有所調 整: 從某種程度言,教師會可視為教 師工會的過渡性組織,目前「一組人 馬,兩塊招牌」策略,游走兩邊,長 期而言並不適宜。未來教師會的組織 與功能勢必有所調整。教師會調整的 方向有二:(1)修教師法,刪除教師會 相關條文,回歸人民團體法規範,(2) 調整教師會任務,訂位為教師專業組 織 , 類 似 英 國 教 師 專 業 協 會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of Teachers, PAT),教師會部分屬工會取向的任務 移交教師工會。後者可能是目前較佳 的方向,但當教師會轉變為專業組織 時,教師參與的熱情可能會降低。 3. 把學校教師會當作教師工會的分 會並不適當: 由於目前各縣市的教師工會與教 師會實際上是同一組人,因此,教師 工會似乎把學校教師會認為是其下屬 組 織 。 但 學 校 教 師 會 是 教 師 法 的 產 物,教師工會則是依工會法所設,兩 者只能說是合作關係。未來教師工會 還是必須自己去與轄區的學校建立關 係,特別是同一雇主(縣市政府)的學 校。 4. 教師工會如何承接教師會任務: 教師工會除了合法擁有「團體協約 權」、「勞資爭議權」外,如何承接教 師法所規定的任務,例如:(1)監督離 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 等事宜,(2)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 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3)制定教師自律公約。這些任務也是 教師工會與一般工會不同之處。 5. 私 立 學 校 應 成 立 自 己 的 教 師 工 會,以利發揮協商功能: 工會法規定教師不能成立學校層 級的教師工會,這對私立學校並不公 平。因為縣立之教師工會大多為公立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師 , 其 雇 主 為 縣 市 政 府,而私立中小學教師的雇主是該校 董事會。若規定私立中小學教師只能 加入教師工會,在協商權與爭議權的 運作會有困難。 6. 中小學教師的勞動三權,宜與大學 教師分開處理: 以美國為例,其地方學區(school district)的中小學教師工會,全國教育 協會(NEA)或美國教師聯盟(AFT),其 協 商 的 對 象 都 是 學 區 的 教 育 委 員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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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ool board),不會涉及大學教師部 分。由於大學教師中小學教師工作內 容差異大、雇主也不同,我國把大中 小學教師納為同一組織,並不恰當。 未來可配合大學法人制度,以各該大 學理事會為雇主。 7. 邁向「公教分途」,制定教師勞動 基準法: 長久以來我國採「公教合一」制 度,使公立學校老師也享有公務人員 的保障,但也常引起爭議,例如:老 師寒暑假期間是否要上班?教師工會 成立後,接下來觸及到的是教師權利 義務的協商,及其爭議的處理。而我 國在教師權利與義務方面,都是由政 府法令規定,未來這些規定可能會逐 漸由協商取代。因此,可以參考一般 勞工勞動基準法,考量現行教師權利 與 義 務 的 規 定 , 制 定 教 師 勞 動 基 準 法,以便在此基準法的基礎上進行協 商。也希望能朝向「公教分途」的目 前邁進。 參考文獻  丁志權(2011)。我國教師工會集體 協商制度議題分析。教育研究月刊, 203,17-27。  中 華 民 國 全 國 教 師 會 網 站 (2011)。縣市教師會。取自:http://www. nta.org.tw/  全 國 教 師 工 會 總 聯 合 會 網 站 (2011)。會員工會。取自:http://nftu. org.tw/Branch/Branch.aspx  吳姿瑩(2010)。我國縣市教師會集 體協商之調查研究。國立嘉義大學教 育行政與政策發展研究所 (未出版碩 士論文),嘉義市。  彰 化 縣 教 師 職 業 工 會 網 站 (2012)。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分會暨支 會 組 織 辦 法 。 取 自 :http://www.cta. chc.edu.tw/ann_utf8_union/  彰化縣教師會(2013)。彰化縣教師 會 章 程 。 取 自 :http://www.cta.chc. edu.tw/intro/intro1.html  彰化縣鹿港國中網站(2005)。教師 專區:教師會:彰化縣鹿港國中教師 會章程。取自:http://mail.lkjh.chc.edu. tw/~teacher/

 Rebore, R.W.(2011). Human re-

sources administration in education: A management approach , 6th ed.. Boston: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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